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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案(6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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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案

第1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案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详见施工方案

宜兴市文化中心(大剧院)-深基坑支护工程安全管理机构网络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值班表

日期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姓名

宗培智

徐汉青

徐惠勤

吴建军

徐汉青

宗培智

徐惠勤

职务

质检员

安全员

施工员

技术员

安全员

质检员

施工员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

安全生产事关重大,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存,关系到一个企业的效益,关系到每个职工的生命安全,为了切加强安全管理,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意识,根据《建筑法》、《劳动法》及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依照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系列文件精神和《宜兴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卫生管理细则》,经公司与项目部签订宜兴市文化中心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书上,具体内容如下:

一、目标管理

1、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无伤亡事故;

2、无重伤情况发生,轻伤率控制在万分之五以内;

3、无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4、无火灾事故;

5、无急性中毒事故;

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上级部门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达到80分以上,标化工地必须达到85分以上,安全费用占总造价百分之1.5;

二、责任要求

1、领导重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网络健全、分工明确,工地每天要有检查,安全科半月检查;

2、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奖罚分明,坚持项目经理为该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原则;

3、及时上报并严肃责处各类事故,不隐瞒事故,对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

4、桩基础施工中,每个施工机械、设备、施工用电、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均必须先申请,待审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禁止项目经理独自发包,严禁项目经理长时间离岗。

三、安全生产

1、督促和支持公司、监理单位抓好现场安全环节,不断提醒和促进,避免事故发生;

2、公司有定期检查制度,工地有专人负责,每天例检,并有相应的书面记录;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实处。项目经理为该工程的直接负责人,对项目现场负首要责任;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落实到人,切实整改,消除隐患切断事故发生源;一旦发生事故及时上报,绝不隐瞒,并积极善后,配合查处。

4、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积极参加特种作业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率达到100%,换岗安全教育率达到100%;

5、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万人死亡率控制在万分之零点柒以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千分之零点叁以内,无重大设备事故、无火灾、急性中毒、车辆交通事故、爆炸事故;

6、按标准,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争创各级标化工地。

四、按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施工,并作如下承诺:

1、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按审定的施工总平面图部署各项临时设施。场内道路畅通,按规定硬化,场容整齐;施工区和生活区必须分离,

2、施工污水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3、遵守夜间施工的有关规定,正常施工时间为早上6点-晚上22点,在非规定时间内施工,需有工艺等方面的确切理由,并书面向环境保护局申请,批准后方可施工;

4、车辆运输严禁抛、洒、滴、漏污染环境;在施工现场在门口一侧设置车辆冲洗装置,阴雨天施工,车辆进入城市道路,应先清洁;全力配合城市环境卫生部门对建设运输车辆的管理。

五、工人工资支付

为切实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公司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特做出如下承诺:

1、公司领导充分重视并直接参与工人工资发事宜;公司建立详细可行的工资发放制度,专人负责巡查项目部现场的工人工资发放状况,确保工人工资由项目部通过可靠渠道按时足额发放到工人手中;

2、工程项目部要和班组签订劳动协议,并签订班组与工人的劳动协议,明确工资数量、发放时间和方法,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发放工资,特别是要保证竣工后和节前工人工资的正常发放;

3、出现工人工资纠纷时,项目部要积极认真迅速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与处理。

六、考核及奖惩

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宜兴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卫生管理细则》及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奖惩。

1、该工程每次检查得分率低于80分罚500-1000元,高于85分奖500-1000元;

2、对公司要求完成省级、市级文明工地的单位工程,按公司管理条例进行奖惩;

3、项目经理或单位工程受到安监站等以上部门通报批评或表扬一次的,除上级部门给予奖罚外,公司也将给予500-3000元的奖惩,严重的撤换施工队伍;

4、对伤亡超标及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工程和责任人员,除按公司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外,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挔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现安全预控目标的措施

1、组织项目部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省市各部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规定,深刻领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文明意识,积极做好施工班组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扎实开展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并和职工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杜绝违章操作,做到“三不伤害”。

3、项目部严格制定规章制度,针对各施工环节,各安全措施,责任到人。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把事故扼杀在摇篮状态。对项目部所有人员对照我公司《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奖惩细则》实施考核,做到奖惩分明。

4、项目部对现场的安全措施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执行,在开工前落实到位。施工中,项目负责人要作定期、不定期检查。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经常督促项目部人员,警钟长鸣,确保安全生产零事故。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是向全体职工灌输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和安全技术知识的一项工作,建立定期的安全教育制度,使职工充分认识到安全事故的危险性,通过安全生产教育使广大职工掌握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运用科学知识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预防事故的知识和技能,促进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对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三级教育,是指新进工地或变换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项目部级安全教育;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并认真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

二、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气焊工、打桩工、起重机操作工、机动车辆驾驶员等,除进行三级教育外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理论、实践考试合格,由上级部门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三、班组教育,施工班组必须严格执行每周一次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学习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规定、制度,联系实际领会贯彻、学习有关安全生产先进事迹和事故事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四、安全生产,安全教育必须齐抓共管,运用多种教育形式,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筑施工生产是危险性较大行业。根据“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纪守法”的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之规定,本人自愿签署本责任书,在以下几条负有责任:

一、在认真接受安全三级教育,明确建筑业生产特点,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规章上负有责任。

二、在模范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不违章作业,服从工地安全管理上负有责任。

三、在遵守企业、工地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纪律和对违章指挥行为予以拒绝上负有责任。

四、在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随时发现和整改不安全隐患,确保施工作业环境安全做到“自查、自改、自我完善”上负有责任。

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一、上岗交底

1、交底当天的作业环境(如临近高压线、地下管道、附近建筑物现场地基情况)和气候条件(风、雨、雪、霜、雾、严重酷暑等)。

2、交当天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各处环节的操作安全、质量技术要求、操作工艺流程及特殊工具夹具的技术要求。

3、交人员的分工情况和每一岗位的技术要求。

4、交针对当天工作的安全注意事项。

5、交上一班施工中的安全情况。

6、交特殊工种的配合要求。

二、上岗检查

1、检查上岗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完好和正确使用情况。

2、检晒现场和每个岗位周围的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隐患。

3、检查各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4、检查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5、检查主要工夹吊索具的完好情况。

三、上岗记录

1、记班前上岗主要内容。

2、记班组人员分工情况。

3、记上岗检查后,存在的主要不安全因素和采取的相应措施。

4、记上一班施工中发生的事故苗子、违章作业情况。

5、记上一级领导检查出的不安全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

6、记发生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和采取防范措施等情况。

四、安全一活动日

1、班组严格执行每周一次和用上班后一小时进行安全活动制度。

2、小结一周来班组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先进事例及主要经验教训,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和表扬,视情节给予罚款和奖励的意见。

3、针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群众提出改进措施。

4、学习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制度,并联系实际领会贯彻。

5、学习有关安全生产先进事例和事故案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检查内容:

1、查思想:以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为依据,对照检查各级领导和职工是否重视安全工作,人人关心和主动搞好安全工作,使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在部门和项目部得到落实。

2、查制度:检查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是否及时得到纠正、处理,特别要检查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是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否达到齐抓共管的要求。

3、查措施:检查是否变质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及时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实施。

4、查隐患:检查劳动条件、安全设施、安全装置、安全用具、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要求。

5、查事故处理:检查有无隐瞒事故的行为,发生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是否制定了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防范措施。凡检查中发现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处理事故,要重新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6、查组织:检查是否建立了安全领导小组,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建立了安全机构,安全干部是否严格按规定配备。

7、查教育培训:新职工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是否经过培训考核持证,各级领导和安全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

二、公司安全生产检查

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应执行国家、市、区级以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每年组织一、二次对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有关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参加。

2、除定期外,安全部门还需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安全部门负责复查。

三、分公司安全生产检查

分公司经理组织下属有关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对下属项目部的安全检查。

四、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

项目部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每周组织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对本项目部的安全检查,现场安全人员必须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隐患落实“三定”措施整改。

五、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1、班组长每天上、下班应检查一下生产环境,对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施工负责人汇报,并及时采取措施。

2、每个施工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上下班前检查一下自己工作的地方,对不安全因素,除了向班组长汇报外,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施工现场卫生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的文明卫生是提高全体职工的身体健康,是治理脏、乱、杂、散的重要内容,是建筑行业提高企业知名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常开展文明卫生知识宣传,提高职工的文明卫生意识,营造良好的现场环境。

1、建立卫生管理组织,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由项目经理负总责,分管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工地办公室做到整齐有序,窗明地净,桌椅摆放整齐,无积灰,图纸文具整齐划一,进入室内给人感觉庄重大方、井井有条。

3、食堂内外卫生由食堂人员负责清洗达标,炊具卫生符合卫生要求,有除“四害”措施,炊事人员健康证有效,食品生熟分设。

4、职工宿舍确保窗明地净,个人物品摆放整齐,宿舍保持通风良好,空气新鲜。合理安排卫生值日。

5、厕所内水冲设备保持正常有效,指定专人清洗,做到干净无臭味,有防蛆蝇措施。

6、施工现场作业区清洁整齐,保持随做随清,工完料尽,日产日清无杂物,无随地大小便现象。

7、施工道路指定专人清扫,做到整洁干净无积灰、无扬尘、无积水,车辆进出无带泥土现象。

8、材料堆放建料仓,有标签,城垛、成方、一头齐、易失小件入库存放。

注:炊事人员必须定期检查,卫生许可证必须与项目相符

防尘、防噪音措施

1、脚手架使用2000目密式安全网防护,防止粉尘的扩散。

2、水泥库三面用围栏防护,防止水泥粉灰的扩散。

3、不再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4、严格遵守《宜兴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不在夜里大声喧哗、尽量避免晚22时至晨6时的夜间施工。

5、必须连续作业至夜间时,应事先向环保部门办理手续,在居民主要入口悬挂安民告示。

6、对夜间施工的机械进行检修,尽量减少噪音的发生。

7、补充内容:

临时用电施工方案

一、工程概况:

二、临时施工用电方案编制依据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2、施工组织设计

三、用电负荷计算

3.1、电动机械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功率(kw)

数量

总功率(kw)

1

搅拌桩机

sjb-ⅱ

90

5

450

3.2、电焊机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功率(kw)

数量

总功率(kw)

1

电焊机

b*-300

12.5

2

25

3.3、照明灯具设备表6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功率(kw)

数量

总功率(kw)

1

碘钨灯

1

5

5

3.4、总用电量计算(以估算有功负荷p为例)

p=480kw

四、确定线路走向,电源线线径及电箱位置

4.1、根据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布置情况,由于甲方没有提供电源,我方全部使用发电机组。

4.2、动力电源由发电机一级电箱引至打桩机上的二级电箱,再逐一分配到卷扬机、搅拌桩机、电焊机上。

4.3、照明电源由二级电箱引致三级电箱后再输出,照明电源与动力电源分开,互不影响。

4.4、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本供采用三相五线制系统供电(tn-s),采用三级漏电保护制度。

4.5、一级电箱及二级电箱进线规格截面积均采用3×50mm2+2×15mm2铜芯线。

4.6、发电机及电箱布置见平面布置图,共使用四台发电机组,其中一台200kw、二台120kw和一台150kw。

五、安全用电技术措施

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用电责任制,必须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需要进行管理。

2、工地的一切用电设备必须由电工接线和管理,不得擅自架设和安装电路,电工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操作。

3、电工在接线、电气设备安装时、应按照施工设计和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进行作业,应正确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定期检查的绝缘检验工具。电气操作人员严格执行电工操作规程。

4、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和绝缘子固定,严禁用金属裸线做绑线,室外架空高度不小于3m,室内不小于2.5m。水平沿墙敷设或门口固定最低点不得小于1.8m。

5、电工人员严禁带电操作,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线,正确使用电器工具。

6、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做接地、接零保护。

7、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严禁用其他金属代替,并且须与设备容量相匹配。

8、凡移动式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必须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操作规程。

10、开机前认真检查开关箱内的控制开关设备是否齐全有效,漏电保护器是否可靠,方能使用。严禁赤手触摸一切带电绝缘导线。

11、下班后一小时必须把电闸管好并把电源箱门锁上。

12、电工必须定期检查所有漏电开关是否正常,并认真登记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13、开关箱距离操作者的水平距离不超过3m,按钮开关不能安装在交流接触器一侧。

14、开关箱内禁止对方任何杂物,箱下不能堆放砂子、水泥、白灰、水泥袋等,且灌木、杂草要清除干净。

15、开关箱必须完好无缺,并配上所,钥匙由专人保管。

16、三级漏电保护开关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 0.1s。

17、其余规定参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0日

第2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

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制度

第五条

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

(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

(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

(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

(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施工现场平面布局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出入口至少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第八条

固定动火作业场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堆场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种类、性质分别设专用存放库房,并应设置在远离火源、固定动火作业场、疏散通道及人员和建筑物相对集中的避风处。

第十条

宿舍、锅炉房和食物制作间不应设置于在建工程内。可燃、易燃和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禁止布置在高压线下。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临建设施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临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能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临建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临建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m)

名称

临建设施

办公用房、宿舍

食物制作间、锅炉房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可燃材料库房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固定动火作业场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在建工程

高度不大于24m

101010高度大于24m

15101515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四条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接近在建工程、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品存放区的要求;

(二)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分别不应小于4m;

(三)消防车道宜设置成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尺寸不小于15m×15m的回车场;

(四)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志。

第十五条

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疏散通道及出口。

临时疏散通道可利用在建工程结构已完的水平结构、建筑楼梯,也可采用不燃及难燃材料制作的其他临时疏散设施。对于房屋建筑,作业位置距疏散通道出入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防护栏杆。

疏散通道出口不宜设置大门,如确需设置大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且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四章临时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施工现场宜采用已施工完毕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永久性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保持同步,但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受施工条件限制,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施工或无法正常使用时,应落实有效容积能满足火灾延续时间1h室内消防用水量要求的临时消防水源,并根据施工进度同步敷设消防供水管道,每2层设置1只消防卷盘。

临时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临时消防水池。当临时消防水源的给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管网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泵。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一)可燃、易燃物存放及其使用场所;

(二)动火作业场所;

(三)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四)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

(五)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第十八条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的可能火灾类型相匹配;每个部位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第十九条

临时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和夜间照明;对于无天然采光的疏散通道应增设人工照明设施,无天然采光的场所及高度超过50m的在建工程,疏散通道照明应配备应急电源。

第五章

电气线路及明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的动力和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配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

(二)严禁使用陈旧老化、破损、线芯裸露的导线;

(三)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或封闭式阻燃线槽。

(四)严禁不按操作规程和要求敷设或连接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第二十一条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明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易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前。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明火作业。

采用可燃保温、防水材料进行保温、防水施工时,应组织分段流水施工,并及时隐蔽,严禁在裸露的可燃保温、防水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室内使用油漆、有机溶剂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资,应保持室内良好通风,严禁明火作业和吸烟。

施工现场调配油漆、稀料、醇酸清漆等危险作业应在在建工程之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单位和人员应按照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二)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外立面改造、室内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施工时,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场所)应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域和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区域和其他区域的消防安全。

第六章日常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消防安全状况。检查的重点部位为员工宿舍、厨房、临时仓库、堆场、变配电房等。

第二十四条

检查的形式为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一)防火巡查

1、防火巡查频次和人员

(1)施工现场的防火巡查应保证每日不少于两次,其重点应加强对员工宿舍的夜间巡查,应保证每晚不少于一次;对临时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的巡查应每日不少于一次。

(2)防火巡查由工程施工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由施工现场安全员和设备维修人员具体实施。

2、防火巡查内容

(1)临建设施的布置是否占用防火间距。

(2)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是否布置在高压线下;

(3)有无乱拉、乱设临时电气线路、增设大功率电器设备等违章用电的情况;

(4)有无使用明火照明、不规范使用蚊香、蜡烛或擅自使用煤油炉、液化气灶等违章用火的情况;

(5)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临时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6)临时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整、被埋压、圈占、遮挡;

(7)临时消防水源储水量是否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

(8)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作业层的醒目位置是否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9)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10)巡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巡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处置情况;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均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

(二)防火检查

1、防火检查频次和人员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设备维修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施工现场的防火检查;

(2)工程施工单位所属各部门或区段负责人应至少每周组织本部门或区段员工对责任区域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2、防火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2)施工现场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的划分情况,是否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3)是否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对固定或临时消防设施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和全面检测记录应存档备查,确保完整好用;

(6)各部门或区段每日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值班情况和记录情况;

(7)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8)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0)防火检查应如实填写相应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一)工程施工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本施工现场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及负责的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二)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工程施工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止施工。

(三)火灾隐患整改完毕,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七章火灾扑救和宣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配齐必备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编制初起火灾处置应急预案,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组织演练,全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符合施工现场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后,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报“119”火警,通知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进行初期处置。

第二十九条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义务消防队应在3分钟内形成应急战斗力量,按照预案分工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通讯联络,向单位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二)根据火灾情况,使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三)向火场有关人员提供防护装备,救护、转移伤员。

(四)警戒火场险情,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护火场秩序,接应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当熟悉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发生火灾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疏散:

(一)施工现场宿舍区发生火灾时应指定一至两名员工作为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火场人员有序疏散。

(二)火灾发生后,疏散引导员应当立即通过扩音器或喊话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火场人员逃生。

(三)火灾无法控制时,工程施工单位火场指挥员应当命令所有参加火灾处置人员撤离。

第三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利用工程进场前、节假日等重点环节和重要时段,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一)工程施工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使每名员工了解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施工现场、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掌握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临建设施,是指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并随施工进度建造或拆除的办公、生活、生产用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临时消防设施,是指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过程中初起火灾的器材、设备和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

(三)临时疏散通道,是指由不燃、难燃材料制作,供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路径,如走道、楼梯、斜道、爬梯和道路等。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特点

建筑施工现场,是建筑工人直接从事施工活动,创造使用价值的场所,是施工生产要素的集中点,其特点是多工种立体作业,生产设施临时性,作业环境的多边性,人机的流动性并存。由于人、机、料高度集中,存在着众多危险因素,这就决定了建筑现场安全管理的复杂性、多样性及持续性等。目前建筑施工安全领域的主要特点有:

(1)建设规模快速增长,施工难度加大,危险性也增大。近几年我国固定投资保持较高增长水平,建筑业总产值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建筑市场以高容量状态向前发展,专家预测这种状态至少要保持25~30年。

(2)建筑投资主体的成分日趋多元化。投资主体由原国有、集体经济成分为主变为国有、股份制、私营、外商投资、个体工商户并存的形式。一些投资主体行为不规范,投资的项目刻意逃避政府监管。

(3)工程建设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随着生产专业化,总包、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咨询、项目管理应运而生,工程建设分工更细,新的经营模式、生产方式不断涌现,一些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保证能力与当前生产状况不相适应。

(4)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低下。目前全国建筑业的3900万从业人员中,农民工比例占到80.58%,有的施工现场占到90%以上。工人的安全意识差,防护技能低,而职业技能的培训也远未达到要求。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由于施工现场的种种特点,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谨防事故的发生。建筑产品施工质量的好坏、施工进度的快慢,都与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息息相关。有些施工现场管理比较差、管理比较混乱,具体表现在:施工没有进行组织设计,施工无计划性,想到哪里就干到哪里;操作无标准,不按程序进行施工;制定的规章制度不执行,形同虚设;隐蔽工程验收不认真,形象进度表示不明确;没有具体的目标管理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脏、乱、差、野现象严重;材料堆放无序,卫生环境差,跑、冒、滴、漏,工人无良好的作业和生活环境,等等。这些现象严重地制约施工单位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生产效益的提高,从而也影响了所开发项目的经济效益。因此,只有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改变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种不合理状况,才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从而保证工程建设效益的实现。

第4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现代牧场(集团)有限公司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遵照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防火安全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用,做到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台帐;

(二)成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

(三)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岗位职责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确定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负责人;

(四)定期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立防火安全应急救援系统,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六)检查落实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的防火安全措施、设施和器材;

(七)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八)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

总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防火安全管理范围,并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规划中心工程项目部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一)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将防火安全措施费列入安全生产措施费;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列出防火安全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项目清单;

(二)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确保专款专用;

(三)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工地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四)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协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检查;

(五)发现一般火险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督促立即整改;

(六)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防火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审查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审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措施和防火应急救援预案;

(二)当施工单位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进行旁站监理;

(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火安全生产责任,检查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发现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或者防火安全操作规程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作业,并督促立即整改,如制止无效或整改不力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八条: 临时消防车道的宽度应不小于4米。临时消防车道距在建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当临时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米。临时消防车道要确保畅通,在临时消防车道上禁止堆物、堆料或停放车辆。

第九条: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临时消防给水系统须配置加压设备,加压设备应不少于两台(一用一备)。加压设备选型应根据用水量及总压确定;

加压水泵的流量,对多层建筑每小时应不小于18立方米;对高层建筑每小时应不小于36立方米;

建筑物高度为24-40米、40-80米、80-120米时,相应的加压水泵扬程应分别为40米、60米、95米、150米;

加压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电源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加压水泵每个月应试运转1-2次;加压水泵控制箱应靠近值班室,值班室应有专人值班;

(二)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6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0米,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3m,系统最高点自救水枪接口处的水压应不小于0.15兆帕(1.5公斤);

(三)系统总进水口即加压设备出口处应安装止回阀,止回阀后设一个消防结合器及卸压装置,结合器高度为1.1米;系统最高点应安装一个压力表;

(四)住宅和厂房工程每层应设有消火栓。在保证通道畅通的条件下,住宅工程每5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厂房工程每8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消火栓宜选用带消防卷盘(jps0.8-19胶管长25米)的sn65室内消火栓。消火栓应布置在发挥其最大作用半径的位置,压力大于8.0公斤的消火栓口应设减压孔板;

(五)消防立管管材应选用镀锌钢管,不得采用塑料管;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米时,消防立管管径应不小于50毫米;消防立管宜沿外墙柱敷设,布设位置应保证消防车能够靠近;

(六)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多层(24米以内)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6立方米,高层(24米以上)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10立方米,水池深度均应不低于1.2米;临时消防用水的总管管径应不小于100毫米;消防水池的水位应定期检查,水量应有保证,消防水池内泥沙、杂物应及时清理;

(七)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安装应与工程主体施工同步进行,每一层系统安装完毕都应进行水枪试射,检验水枪有效射程是否大于6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工程,系统应考虑分区设置。

第十条: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部位,应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使用明火及电、气焊作业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施工现场动火申请审批手续,各动火作业经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及其他易燃危险物资,并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专职安全员应负责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在高处实施电、气焊切割作业时,必须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实施防护遮挡,焊渣应有容器接装;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应使用合格的阻燃式密目安全立网。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网,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电工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施工现场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安装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建在合适的地点;

(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必须综合考虑防火要求,明确划分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区和禁火作业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阻燃材料搭设,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临时用电应符合防火规定;

(四)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应不小于5米,气瓶与明火作业距离应不小于10米;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产生的刨花、锯沫、油漆下脚料等易燃、可燃材料,专职安全员应当督促作业人员及时进行清理,集中场地临时存放、统一处理,严禁焚烧,临时堆场需设立防火标识,配置防火设施。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灭火器材的配备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层动火处、办公区、临时宿舍、食堂、仓库等防火部位,每100平方米应配备2个10升的灭火器;

(二)临时木工场、油漆间、配电室等防火部位,每25平方米应配备1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三)灭火器必须设置在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

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有效状态;

第十八条:临时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必须在空旷地带独立设置;

(二)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每幢建筑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米;

(三)每间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至少开设一门一窗;

(四)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内电气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严禁乱拉接电线和使用碘钨灯、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五)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食堂和吸烟室,食堂严禁设置在建建筑物内,不得与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合建。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

第二十条:建设规划中心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火险隐患时,应依法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执行。

建设规划中心

2023年4月9日

第5篇 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部、省、局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程、制度,抓好措施落实。

2.施工队针对施工实际情况制订出安全生产各项具体措施,在施工设计中要有安全的内容,并要根据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补充完善。

3.施工队进场前必须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包括架空线路和地下管网)进行调查,在确认符合施工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场施工。

4.开工前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安装好的设备、设施、材料堆放等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经检验合格方可开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

5.开工前,现场负责人要向场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施工过程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要建立工地领导值班制度,负责现场生产、安全管理,做好工作记录。

7.现场所有机械传动部位装设防护栏(罩)、危险部位、地段应设栏杆,悬挂警告、警示标志。

8.经常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工人进行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特殊工种必须经专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9.搞好文明生产。各种设备、设施安装牢固平稳,材料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场内废料要及时清理。

10.工地用电严格按照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禁在高压电网下作业和进行钻塔整体搬迁。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建立工地消防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严格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12.遵守当地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制

㈠ 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程、制度,坚持“五同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各项责任、制度。

3.组织和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定期向职工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4.严格执行用工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和职工的安全教育。

5.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管理问题和事故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限期整改。

6.遵守当地施工管理规程、制度,搞好文明生产。

7.发生工伤事故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调查、处理和报告工作,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做到“三不放过”。

㈡ 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协同项目经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施工安全技术的直接责任人。

2.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特点,组织编制和审查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有关人员落实。

3.在向各部门、人员交底施工技术时,要同时交底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

4.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时,应制定出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5.参加工地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发现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整改。

6.按照上级的布置,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和职工的安全教育。搞好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7.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第6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条件

(一)施工现场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建筑工地周围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登高作业要求,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材料堆场应满足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要求;建筑物内应设置标明疏散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的临时醒目标志,视情安装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的临时应急照明。

(二)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施工现场应按照总平面设计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保证管网压力和流量,应随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配备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三)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明显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救生绳和简易防毒面具等消防器材。

(四)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员工宿舍区与明火作业区、生活用火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员工宿舍内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五)建筑外墙搭建的脚手架、围护网等所用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下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要求。

二、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应有具体防火防爆措施;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防火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三、加强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消防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提高施工现场人员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整改措施。施工单位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等。

五、加强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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