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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管理方案 第2篇医疗废物管理职业安全防护要求范本 第3篇某卫生院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处理预案 第4篇医疗器械仓库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第5篇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6篇卫生院医疗安全管理措施 第7篇安全防火管理规定医疗器械仓库 第8篇武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9篇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范例 第10篇附一医院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规定 第11篇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12篇医疗废物管理专业培训和安全防护 第13篇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14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15篇附一医院加强急诊安全医疗管理规定
第1篇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管理方案
***医院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管理规定
为加强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管理,规范不良事件处理流程,推动我院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增强医务人员风险防范意识,达到国家卫计委提出的病人安全目标,更好落实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工作制度,特修订本规定。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建立健全鼓励全院医务人员主动报告不良事件的机制,规范医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主动上报与处理工作,增强全员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发现与处理医疗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确保医疗安全。
二、规章
1.各科室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2.医院有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制度与工作流程,有指定部门统一收集、分析不良事件并向相关机构上报,同时贯彻从系统角度解决问题,防止或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3.医院要针对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对员工进行教育和培训,医务人员对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知晓率100%。
4.医院对不良事件上报实行非惩罚制度,坚持保密性原则,鼓励员工主动上报。
三、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分类和等级划分
(一)定义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包括:
1.可能损害患者健康或延长患者住院时间的事件;
2.可能导致患者残疾或死亡的事件;
3.不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的操作;
4.可能引起患者额外经济损失的事件;
5.可能给医务人员带来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事件;
6.各类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的事件;
7.其他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事件或隐患。
(二)分类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所属类别不同,划为八大类。
1.医疗事件:主要是指医疗诊断或治疗失误导致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非正常死亡、严重功能障碍、住院时间延长或住院费用增加等事件,包括:误诊误治、麻醉、手术、导管/介入意外、其他。
2.药品事件:主要是指在管理及调剂药品时出现的不良事件及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等事件,包括:药品管理应用、药品调剂分发、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其他。
3.护理事件:主要是指病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与病人安全相关的护理意外事件,包括跌倒/坠床、烧烫伤、压疮、误吸、误咽、导管意外、约束意外、转运意外、输液不良反应、其他。
4.医学技术检查事件:主要是指在辅助检查过程当中因操作失误或仪器故障等发生的事件,包括:标本采集、功能检查、医学影像、放射安全、其他。
5.输血事件;主要是指在输血过程中因操作或记录及严重输血不良反应等事件。
6.医院感染事件:主要是指在院内发生的严重感染等事件。
7.医疗器械事件:主要是指因医疗器械或医疗设备的原因给患者或医务人员带来的损害等事件。
8.综合事件:主要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良事件,包括:查对/识别、信息传递、知情同意、诊疗记录、饮食与营养事件、物品运送、安全管理及意外伤害事件、其他。
(三)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等级划分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分4个等级:
Ⅰ级事件(警告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Ⅱ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
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Ⅳ级事件(隐患事件):由于及时发现错误,但未形成事实。
四、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原则
(一)Ⅰ级和Ⅱ级事件属于强制性报告范畴,报告原则应遵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执行。
(二)Ⅲ、Ⅳ级事件报告具有自愿性、保密性、非处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
1.自愿性:医院各科室、部门和个人有自愿参与的权利,提供信息报告是报告人(部门)的自愿行为。
2.保密性:该制度对报告人以及报告中涉及的其他人和部门的信息完全保密。报告人可通过网络、信件等多种形式具名或匿名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保密。
3.非处罚性:报告内容不作为对报告人或他人违章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对所涉及人员和部门处罚的依据。
4.公开性:医疗安全信息在院内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和公示,分享医疗安全信息及其分析结果,用于医院和科室的质量持续改进。公开的内容仅限于事例的本身信息,不涉及报告人和被报告人的个人信息。
(三)报告部门
1.医疗相关不良事件上报医务部;
2.护理相关不良事件上报护理部;
3.药品相关不良事件上报药剂科;
4.器械与设备相关不良事件上报设备科;
5.感染相关安全不良事件上报医院感染管理科;
6.设施相关不良事件上报总务科;
7.治安相关不良事件上报保卫科;
五、报告程序与职责
(一)医务人员和相关科室:
1.发生或者发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时,医务人员除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外,应立即向所在科室主任/护士长报告,同时按上述规定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并做好上报记录登记。
2.相关科室按照主管部门意见进行整改,每季对本科室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分析、总结。
(二)各主管部门
1.各相应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进行调查核实,按事件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反馈至各相关科室,督促相关科室限期整改,重大事件上报分管院领导。
2.各相应主管部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统计表》(电子版)及不良事件报告表复印件上报医院大质量管理科。
3.各相应主管部门每季度首月将上季度上报到本部门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本月20日前报医院大质量管理科统计分析。
4.医院大质量管理科每季度在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信息简报》上通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针对全院上报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半年度和年度分析,并召开至少一次评估总结会议,分析结果。及时反馈各职能部门,以保证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5.如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涉及2个或2个以上部门,由各科室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别报告相关的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协调解决,必要时上报分管院领导组织召开部门间联席会议。
六、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上报方式与时限
1.书面报告:
(1)警告事件(Ⅰ级)事件:应在处理的同时立即口头或电话上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2小时内上报分管院领导或必要时直接上报院长,并在24小时内履行书面报告。
(2)不良事件(Ⅱ级)事件:24内书面上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3)未造成后果事件(Ⅲ级)和隐患事件(Ⅳ级):发生后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事发72小时内完成分析报告表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核实结果后上报分管院领导。
2.紧急电话报告: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可能迅速引发严重后果的紧急情况时使用,并随后履行书面补报,夜间及节假日应统一上报医院总值班人员,电话号码:*******。
3.院内网络报告:报告网址****************
七、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奖惩
每季度由大质量管理科对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报告例数进行汇总,对科室/个人进行奖励,并报院长办公会进行讨论通过。
1.鼓励自愿报告,对主动报告者予以50元/例现金奖励。
2.隐瞒不报,医院从其它途径获知,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罚100-500元/例、科室负连带责任予处罚500-2000元/例。
3.已构成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员工手册》(2023年版)“******医院奖惩办法”第十一、十二条执行。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九、附件:1.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处置流程
2.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
3.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4.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
5.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处理反馈表
6.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统计表
第2篇 医疗废物管理职业安全防护要求范本
一、严格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熟悉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 掌握在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发生, 如被刺伤或擦伤后应以碘伏处理伤口, 肌肉注射高效价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 可联合乙型肝炎疫苗, 定期进行乙型肝炎血清学检查半年至 1 年。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防止受到健康损害。
第3篇 某卫生院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处理预案
一、前言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目的
确保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意外事故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将意外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防止意外事故对人体伤害或环境污染扩大,尽最大努力减轻其危害程度。
三、预案启动条件
凡在我院范围内发生医疗废物意外事故,即启动本预案。
四、医疗废物意外事故是指:医疗废物未按《普洱市人民医院医疗废物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处理而发生的流失、泄漏、扩散和人体伤害。
五、对策与措施
(一)、组织领导,部门配合
当发生医疗废物意外事故时,事故发生科室应及时报告科室领导及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及时报告院党政领导,由院党政领导统一部署应急处理工作,协调临床科室、医教科、控感办、后勤总务科、保卫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分工,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以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处置效果评价,各部门应服从命令,积极配合。
(二)、报告
事故发生科室应于第一时间报告医院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及控感办,并及时报告院领导,由院方按照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要求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意外事故情况和调查处理结果。
(三)、收治暴露人员
当有人暴露于泄漏或扩散的医疗废物时,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将病人收治于相关业务科室,接受科室应积极治疗、控制病情。
(四)、各部门职责
当发生意外事故时,事故发生科室应于第一事件按程序进行报告,并争取时间积极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处理事故现场,控制事故扩大化。总务后勤务负责提供人力物力和医疗废物技术支持,处理事故现场,配合事故发生科室追回流失的医疗废物;控感办负责提供现场消毒隔离及个人防护技术支持;急症科、感染科、皮肤科等临床科室应做好急救准备;其他部门和科室应服从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的指挥调度。
(五)、消毒隔离防护要求
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时,根据医疗废物性质及时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空气、物品和人员隔离,对隔离区域进行空气、物品及物品表面消毒;发生人体污染时应及时进行清洗和消毒后在考虑收住相关业务科室;在应急处理现场时,各类人员应采取呼吸道、血液和皮肤粘膜的保护措施。
(六)、宣传教育
发生意外事故时,在有效范围内进行正面的应对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稳定公众情绪,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
六、痕迹管理
各参与意外事故处置的部门科室,应对其所履行职责和工作进行认真登记。
秦古卫生院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第4篇 医疗器械仓库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一、仓库要建立并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组织,经常开展活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工伤事故、防自然灾害、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人身、医疗器械和设备的安全。
二、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严格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六防”工作。
三、仓库防火工作实行分区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并指定各库、各级防火负责人,定期检查,消除隐患。
五、仓库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保管、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不准在消防设备区域堆放各种杂物。
六、仓库必须严格管理电源和水源。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吸烟、用火。仓库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每次作业完毕和每天下班前要将库房的电源切断。
七、对仓库所用消防设施和设备每季进行检查、维护。每年进行年检。
八、仓库实行逐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保管员每天上、下班前要对本人负责库、区各检查一次,院领导、设备科长要定期检查,遇有恶劣天气,或特殊情况,要随时抽查,在汛期、霉雨、夏防、冬防等时期和重大节日前,医院领导要组织力量对仓库进行全面检查。
九、非工作时间和非仓库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开库门和进仓库,仓库内严禁存放私人物品。
十、仓库内商品要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分垛存放。库区内要整洁、安全,走道畅通。
第5篇 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已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本规定涵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使用等全过程的药品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技术职称。药房中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应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工作的人员以及其它从药人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
第五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可能对药品造成污染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制定以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药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管理制度
(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管理制度
(3)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4)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5)药品调剂及处方管理制度
(6)药品质量信息管理、质量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7)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8)从药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9)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0)中药饮片管理制度
(11)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12)其它有关制度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有与之规模相适应的药房(库房),药房(库房)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库房应通风良好,区域定位标志醒目,并与办公、生活等区域分开。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药品的存放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并做好设施、设备的使用记录。
第十条 药房(库房)应配置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施。
第十一条 特殊药品应配备专柜保管,储存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第十二条 开展中药饮片临方炮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有与之相适应的场所及设备并遵从国家关于中药饮片临方炮制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购进与验收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且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企业购进药品,并建立药品供货单位档案。基本药物的购进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 政府举办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使用的湖北省增补的非目录药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建立覆盖记录药品购进、储存、调配等过程相关质量信息的电子管理系统,并具备纳入药监部门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管理的条件。
第十六条 购进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包括电子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七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及疫苗、终止妊娠药品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购进和储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具备使用资格的,不得购用。
第十八条购进进口药品,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第十九条 购进实行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同批号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第五章储存与养护
第二十条 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第二十一条对近效期的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并做好近效期标识。
第二十二条 定期检查药品的质量并做好检查记录,对过期失效、变质、被污染等不合格药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品库(区),按规定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需要冷藏、阴凉存储的药品应当配备相应设备,并按药品说明书标明条件要求进行储存,验收、养护时应当查验是否符合相应条件并做好记录。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储存场所应当符合温湿度条件要求。储存药品的温湿度按常温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2—10℃,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药房(库房)管理人员应当做好药房(库房)温湿度的监测管理,温度、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控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中药饮片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查记录,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并及时进行养护,防止受潮、虫蛀、霉变等。
第二十五条库存药品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区、退货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区为绿色,不合格区为红色。
第二十六条 药房(库房)应配有能满足药品储存要求的货架和底垫,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药品与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六章配方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调配处方时,处方要经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药剂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二十八条 药剂人员应严格按处方调配,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九条 用于发药的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三十条处方的审核,调配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 调配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药品使用中应自觉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如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当按规定上报。
第三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加强对使用药品的质量监测。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不得擅自处理。
对患者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药品质量有可能影响患者健康的要及时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检查中,发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记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辖区分局应进行通报,并将通报函告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要每半年将通报情况汇总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第6篇 卫生院医疗安全管理措施
乡村卫生院医疗安全管理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医疗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和事故的发生,今年以来,我院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采取四项措施,强化医疗安全管理。
一、推行医疗安全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全体职工参加,主要通报全县医疗纠纷和事故发生情况,分析医疗安全形势,讨论典型案例,相互交流管理经验、吸取教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管理制度,对医学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进行培训。
二、严格手术准入。对手术及有创操作严格执行分级管理,分级操作。根据手术的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程度,将手术分为四级,根据医师的执业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的工作年限将手术医师分为四级七个类别。
三、规范输液业务。规定开展输液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有西医诊疗业务;二是至少要有一名临床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三是具备输液反应的抢救条件和能力,。
四、开展急诊室创建达标活动。制定了《急诊室考核验收标准》,从院前急救、房屋、人员、急救药品、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后勤保障等七个方面对急诊室的建设进行了规范,重点对急诊室的“八大件”、“八在盘”、开辟绿色通道以及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等三个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
第7篇 安全防火管理规定医疗器械仓库
一、仓库要建立并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组织,经常开展活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工伤事故、防自然灾害、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人身、医疗器械和设备的安全。
二、 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严格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六防”工作。
三、 仓库防火工作实行分区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并指定各库、各级防火负责人,定期检查,消除隐患。
五、 仓库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保管、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不准在消防设备区域堆放各种杂物。
六、 仓库必须严格管理电源和水源。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吸烟、用火。仓库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每次作业完毕和每天下班前要将库房的电源切断。
七、 对仓库所用消防设施和设备每季进行检查、维护。每年进行年检。
八、 仓库实行逐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保管员每天上、下班前要对本人负责库、区各检查一次,院领导、设备科长要定期检查,遇有恶劣天气,或特殊情况,要随时抽查,在汛期、霉雨、夏防、冬防等时期和重大节日前,医院领导要组织力量对仓库进行全面检查。
九、 非工作时间和非仓库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开库门和进仓库,仓库内严禁存放私人物品。
十、 仓库内商品要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分垛存放。库区内要整洁、安全,走道畅通。
第8篇 武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已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本规定涵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使用等全过程的药品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技术职称。药房中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应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工作的人员以及其它从药人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
第五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可能对药品造成污染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制定以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药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管理制度
(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管理制度
(3)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4)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5)药品调剂及处方管理制度
(6)药品质量信息管理、质量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7)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8)从药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9)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0)中药饮片管理制度
(11)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12)其它有关制度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有与之规模相适应的药房(库房),药房(库房)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库房应通风良好,区域定位标志醒目,并与办公、生活等区域分开。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药品的存放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并做好设施、设备的使用记录。
第十条 药房(库房)应配置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施。
第十一条 特殊药品应配备专柜保管,储存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第十二条 开展中药饮片临方炮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有与之相适应的场所及设备并遵从国家关于中药饮片临方炮制的有关规定。
第9篇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范例
由医院主管领导、职能部门、相关业务科室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医院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设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是:
1. 对医疗设备引进的咨询、审议、决策及工程项目协调等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规划、计划、论证、技术问题进行评价或咨询
2.负责确定并建立本院医疗设备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细则,对其进行审核和评价,监督纠正措施的执行。
3.负责建立本院的计量管理体系,组成医院三级计量管理网络,督促开展对医院设备的定期计量监测工作。
4.负责确定并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质量的监控体系,组织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追踪。
5.建立相关的管理工作奖励、处罚制度,并组织执行医疗设备使用效能分析评估。
第10篇 附一医院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医院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的规定
医疗安全是医患双方共同的责任,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不仅充分体现了患者的权利,也诠释了医院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诊疗过程中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有助于及时发现不良因素、可有效的避免医疗缺陷、保证医疗安全,增加医疗透明度,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为此,我院制定以下规定:
(一)实施任何诊疗活动前,医务人员应亲自与患者或家属沟通,取得患者或家属的确认;其中特殊检查(治疗)、创伤性诊治活动前需知情同意签字确认,作为最后确认的手段,以确保实施操作等医疗行为的顺利进行。
(二)引导患者在就诊时应提供真实病情和真实信息,并向患者宣传提供真实病情和有关信息对保障诊疗服务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性。
(三)针对患者的疾病和诊疗信息,为患者和家属提供相关的疾病和健康知识的教育,协助患方对诊疗方案的理解与选择。
(四)主动邀请和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尤其是患者在接受手术、介入或有创操作前告知其目的和风险,并请患者参与手术部位的确认。
(五)需要使用设备或耗材的,为患者提供设备和材料的相关信息。让患者对操作有所了解,以确认设备及耗材和患者身份具有惟一对应性,以及和相应费用的对应性。
(六)药物治疗时,告知患者用药目的与可能的不良反应,鼓励患者主动获取安全用药知识,充分体现患者的知情权,并邀请患者参与用药时的查对。
(七)护士在进行护理和心理服务时,应告知患者护理操作的目的、操作的步骤、以及如何配合及配合治疗的重要性。
(八)对儿童、老年、孕妇、行动不便和残疾患者,用语言提醒、搀扶、请人帮助和警示标识等办法邀请患方主动参与防止患者跌倒事件的发生。
(九)定期向患者举行医疗健康教育讲座,宣传参与医疗安全活动。
(十)医院设立投诉科,建立投诉机制,向患方公开本院接待患者投诉的主管部门、投诉的方式及途径。
第11篇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由医院主管领导、职能部门、相关业务科室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医院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设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是:
1. 对医疗设备引进的咨询、审议、决策及工程项目协调等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规划、计划、论证、技术问题进行评价或咨询
2.负责确定并建立本院医疗设备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细则,对其进行审核和评价,监督纠正措施的执行。
3.负责建立本院的计量管理体系,组成医院三级计量管理网络,督促开展对医院设备的定期计量监测工作。
4.负责确定并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质量的监控体系,组织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追踪。
5.建立相关的管理工作奖励、处罚制度,并组织执行医疗设备使用效能分析评估。
第12篇 医疗废物管理专业培训和安全防护
1、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对全院各级工作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管理知识的培训,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措施、意外事件紧急处置措施等知识的培训。经过培训,要求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达到如下要求:
(1)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2)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中的安全防护知识;
(3)掌握发生医疗废物刺伤、擦伤后的紧急处理措施;
(4)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意外事件情况下的紧急处置措施。
2、根据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不同,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裤、工作鞋、口罩、工作帽、防护眼罩、防水围裙和袖套等。
3、对医院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和相关免疫接种,如乙肝疫苗。发生医疗废物锐器伤时,应免费注射高效免疫球蛋白。
4、发生锐器误伤时,应立即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首先挤压伤口,让伤口血液流出;
(2)用无菌水(或清洁水、纯净水,无条件时用温自来水)彻底冲洗;
(3)再用安尔碘或酒精冲洗消毒伤口(可在所处科室或到保健科接受处理);
(4)报告感染管理科和保健科备案;
(5)采血进行hbv、hcv、hiv等血清标记物检测,阴性者接种乙肝疫苗;
(6)24小时内注射乙肝高效免疫球蛋白;
(7)接受医学观察45天,复测hbv、hcv血清标记物,根据复查结果考虑是否接受相关治疗;
(8)明确为hiv污染的锐器刺伤者,应尽快进行azt(齐多夫定)、贺普丁等治疗(最好2小时内,不超过24小时),疗程4~6周,并接受医学观察2年。
第13篇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在院长和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完成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对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进行综合评估,对医院的业务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全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持续改进方案,对各项医疗质量与安全标准、各种诊断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种医疗文件的书写进行规范,指导科室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促进医疗安全。
三、开展医疗质量、医疗知识教育培训工作,定期举办医疗质量与安全培训会,共同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水平。
四、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临床、医技部门的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按医疗质量标准规范医疗环节,使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五、对医疗质量管理的发展趋势进行前瞻性研究,探索更为严谨、更为科学的医疗质量评价方法。
六、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开一次会议。
七、定期向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工作汇报。
第14篇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在院长和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完成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对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进行综合评估,对医院的业务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全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持续改进方案,对各项医疗质量与安全标准、各种诊断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种医疗文件的书写进行规范,指导科室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促进医疗安全。
三、开展医疗质量、医疗知识教育培训工作,定期举办医疗质量与安全培训会,共同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水平。
四、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临床、医技部门的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按医疗质量标准规范医疗环节,使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五、对医疗质量管理的发展趋势进行前瞻性研究,探索更为严谨、更为科学的医疗质量评价方法。
六、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开一次会议。
七、定期向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工作汇报。
第15篇 附一医院加强急诊安全医疗管理规定
第一医院关于加强急诊安全医疗的管理规定
各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院《关于开展“无医疗纠纷年”活动的通知》(新医发[20**]1号)及《关于加强医院值班主任职责的通知》(新医发[20**]12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我院对急诊内、外科病人的诊疗能力,提高医疗质量,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经院委会研究决定,安排我院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至急诊内、外科帮班,具体职责及管理规定如下:
一、参加急诊内、外科帮班的医生于每晚18时至22时(急诊病人较为集中的时段)至相应急诊科室上班;
二、帮班医生具体负责协助、指导当班医生对急诊病人进行诊疗,非紧急情况,不得直接参与病人处方及检查申请单的开写;
三、帮班医生对值班当天的疑难危重病人不能独立指导急诊当班医生完成诊疗的,应及时向当天值班主任汇报,值班主任负责到现场协调、指导;
四、帮班医生应严格遵守各项医疗核心制度及劳动纪律,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班的,请提前将调班情况报医教科备案。帮班期间,院总值班负责不定时查岗,发现无故脱岗人员,按医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帮班期间的工作情况要详细报告院值班主任,值班主任在次日参加院晨会交班时一并交班;
六、帮班期间按医院规定享受每次30元补助;
七、本文件自下周一(20**年6月7日)起执行。
二○**年六*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