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消防安全管理方案
目 录
一、 消防组织机构及工程概况
二、 义务消防人员名单
三、 项目部防火负责人岗位职责
四、 专(兼)职防火安全保卫干部职责
五、 各项防火制度
六、 防火须知
消防组织机构
组 长:邱富彬
副组长:张晋勇
组 员:冉啟波、张云龙、张国建、甘居灵、
尹安华、唐才勇
消防小组成员联系方式
组 长:邱富彬 15680022889
副组长:张晋勇 18349197018
组 员:冉啟波 13880084756
张云龙 13980621889
尹安华 15928640533
甘居灵 18608311896
张国建 15082059562
唐才勇 15881756096
义务消防队员名单
组 长:邱富彬
副组长:张晋勇
组 员:冉啟波、张云龙、张国建、甘居灵、
尹安华、唐才勇
项目部防火负责人岗位职责
1、负责本项目部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执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到与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组织本项目部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3、组织落实项目部生产(施工)防火岗位责任制。
4、负责本项目部防火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本项目部无力整改的,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同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组织、领导、教育本项目部义务消防组织,并给予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
6、项目部火险性大的部位,要负责制订扑救初期火灾灭火计划,组织本部为职工演练,并将作战计划逐级上报保卫科备案。
7、提出消防器材配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消防器材要勤维修、勤保养,经常保持完整好用。
8、组织职工群众扑救火灾,同时迅速向最近的公安消防队报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执行处理决定。
专(兼)职防火安全保卫干部职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行使监督检查;
2、认真贯彻“消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搞好预防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消除火险隐患;
4、按规定审查、发放施工(生产)动火证;
5、组织指导义务消防队,做好义务培训工作;
6、确定消防重点部位,建立重点防火档案;
7、掌握火险、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告;
8、督促各单位配置消防器材,并经常检查使用管理情况;
9、组织职工扑救火灾,调查火灾原因,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库房防火管理制度
1、物资仓库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要部位。要在明显部位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2、根据保管物资的性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经常保持完整好用。
3、库内照明电源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装规程。不准私自搭接临时电线和装灯。
4、库内严禁使用电炉,不准住人,禁火区域内不准动火。
5、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理规定。
6、两种性质抵触的物品,严禁一库存放。
7、库内物品必须堆放整齐,经常保持道路通畅。
木工房防火安全制度
1、木工房应尽可能采用难燃物结构,并与其它建筑物的间距不少于10米,如因条件限制难以达到上述条件者,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2、木工房不准住人,不准吸烟,更不准动火,并要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将防火安全制度公布。
3、锯末、木屑、刨花不准堆放木工房内,每天最少要清扫一次,房屋结构上的木粉尘最少每周清扫一次。
4、电动木工机具应采用密闭型电机,导线应穿在电线管内,开关、配电箱等应有防护装置,并经常清扫积屑
5、木工房应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并经常保持完整好用。
6、木工房应明确一名防火责任人,并挂牌公布。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均为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是保证生产、工作和个人财产、人身安全的必须器材,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爱护,不得损坏。
2、各单位主管部门对消防器材的品种、数量、存放地点进行登记,每月应巡视检查1-2次陈列各处的消防器材,发现有非正常损坏,由各责任单位或个人照价赔偿,并给予五至十元的罚款处理,并由保卫处(科)及时督促修理或更换。
3、保卫科应随时组织检查灭火器的效能,做好更换药督促检查工作。
4、消防器材实行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管理,并做好管理记录。
5、对各种灭火器材、标志、标普、宣传图片,任何人不准移动毁损,违者罚款五至十元。
6、各种灭火设备,除确有火情可以使用外,任何人不得动用,不得戏耍灭火器材,违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给予一点行政处分。
食堂防火制度
1、食堂要指定一名防火负责人,负责本食堂防火工作,防火负责人要认真学习防火知识。经常对本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制定出防火措施。
2、防火负责人和岗位工作人员要随时检查本岗位的防火情况。特别对食堂用电、用火要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3、对食堂炉灶、烟囱要远离油 、席子、木材和可燃物品。
4、灶上 制人员在制作时不得远离锅台,防止油然引起火灾。
5、食堂保管室的照明用电,按规定瓦数使用。不准照常明灯,做到人走灯灭。保管室内禁止吸烟。
6、如果发生火灾险情,应立即断掉电源、火源,火灾初期在场人员,应立即利用现场配备消防器材迅速进行扑救,同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消防部门报警,防止火灾扩大。
7、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防 火 须 知
1.施工现场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动用明火。
2.焊割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3.油漆间、木工棚及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和规定的禁火区严禁吸烟。
4.水电工严禁擅自装接电器用具,拉设电线。
5.禁止擅自使用非生产性电加热器和煤油炉等明火器具。
6.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周围不准堆物,必须保持道路通畅。
火灾应急响应预案
“防范胜于救灾”,为把天澜木业职工宿舍及配套项目工程施工现场及办公区、作业区和生活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确保在紧急火情发生时,消防人员和现场全体职工能有条不紊地按照预定方案迅速及时将火灾扑灭,把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特制定项目部工程现场火灾应急响应方案。
一、 应急响应方案,程序如下:
1、呼救:当施工现场某处发生火灾,最先发现火情的人员应大声呼叫,最先发现火情的人员,应大声呼救,将火情信息传出,同时判断险情,必要时可通过119火警电话向消防队报警,呼叫内容要明确,某某地点或某某部位失火!将信息准确传出。听到呼叫的任何人,均有责任将火情信息报告给与其最近的办公区等处的管理人员,义务消防人员,使信息迅速报告到消防应急响应小组成员处,消防应急响应小组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灭火工作,同时根据火险情况及灭火的必要性,决定对外求援方式(如打119火警电话向消防队求援)并向项目部和公司有关部门领导汇报。
2、报警:报警员负责打火警电话119,报告失火地点,火势、失火材料,同时必须告知发生火灾附近的标志,以利消防队迅速判断方位。在报警的同时,应派人到路口接车,以利消防队迅速入场,治安消防安全员负责将失火情况及时报告公司武装保卫科,办公室电话:13658013180
3、急救电话120。
4、接车:接车员迅速到路口接车,引导消防车从具备驶入条件的道路迅速到达现场。
5、自救:义务消防队负责协助应急响应现场总指挥负责现场组织工作。救护员引导火灾现场的人员用衣服堵住口鼻,弯下腰,以最低的姿势迅速撤离疏散到安全地点。义务消防队员电工负责切断电源,义务消防人员迅速开启灭火器,用灭火器灭火。根据现场情况使用现场消防桶提水,用铁铲铲土或砂灭火。
6、抢救:火灾发生时,应急小组成员和消防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了解情况,并指挥灭火工作,如有可能发生人员伤亡时,应迅速拨打120,告知失火地点,并派接车员到路口等待,同时指令抢救组迅速投入抢救。在抢救车未到时,抢救下来的伤员应使其平躺在地上,周围应通风良好,对呼吸窘迫的伤员,抢救小组队员对其进行人工呼吸。
7、现场保护:等待消防部门及保卫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义务消防人员负责监督保护现场,以满足以后对事故调查的需要。
第2篇 兴华大厦消防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嘉里大厦消防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嘉里大厦消防设施、设备长期处于完好待用状态;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特制订此制度。
1.保安当值每班(8小时)至少安排4次安全巡查,消防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消防系统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自控制开关所处位置是否正确,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无阻;装修、维修、施工现场及隐蔽视角是否有异味、发光、声响等;发现问题立即予以查处并指正,作好记录,有必要时立即报告当值领导或相关人员处理。
2.消防水泵房所有设备及各分区管网压力等,每班领班2-3小时必须检查记录一次,发现设备或管网压力异常时,立即报告上级或相关人员查处。
3.消防领班每班对防、排烟机现场控制箱的供电情况及开关(包括紧急按钮)状态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消防主任及相关人员跟进处理并追查原因。
4.消防领班每月检查大厦所有消火栓附件是否齐全完好;灭火器压力是否正常;作好记录并在设备检查表上签名作实。发现问题汇总报告消防主任跟进处理。
5.大厦各重点防火部位均由该区域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以定时与不定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巡查并作好记录。(另有制度详细规定)
6.大厦所有消防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均由专业消防公司负责,消防主任及工程部人员给予配合和监督;例行保养按计划进行,设备维修随报随修,保证报警联动系统信号准确,动作正确无误。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测试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在一周之内必须完成跟进处理工作。
7.装修施工消防安全及消防整改由保安及当值领班定时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消防主任跟进;装修竣工未投入使用前管理处进行消防检查,对不合乎规范项目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施工单位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复检无误,申报市消防局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在不同时期(如每年秋、冬季节)或不定时地由消防主任组织工程部相关人员对大厦重点部位及所有办公单元进行安全用电及火险隐患专项检查,并作出书面记录,对存在问题的单元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完成整改。
第3篇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风险管理标准管理措施
管理对象
公共场所防火安全
管理责任人
治安保卫队队长
监管部门
治安保卫队
监管人员
消 防 管 理 员
编号
snmh - zabwd -公共场所消防监管-01
管
理
标
准
1.公共娱乐场所要有烟雾报警器和应急灯,并定期检查测试,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2.公共场设有安全通道的,要装置明显标志。
3.安全通道不得堆放杂物,不得随意设置门槛、台阶或将出口封死,要始终确保畅通无阻。
4.公共场所电器、空调等设备安装时要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管
理
措
施
1.每月在“四防”安全检查工作中,对各公共场所烟雾报警器、应急照明灯进行检查,发现不完好的,在当月“三个文明”一体化检查中对管理单位进行考核,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2.公共场所安全通道标志不明显、通道内堆放杂物、设置门槛台阶等,发现一次,在当月“三个文明”一体化检查中对单位给予考核并处罚。
3.公共场所安全通道被封死,发现一次在当月“三个文明”一体化考核中进行考核,并对单位和管理责任人予以经济罚款。
4.公共场所内电器、空调等设备无防火、隔热措施的,发现一次在当月“三个文明”一体化考核中予以考核。
第4篇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内容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做到:
1、搞好消防专业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2、消防器材、设施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配备,高层建筑应配备救护工具,新建、改建、扩建的饭店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设施,建立健全相应的使用、维修、保养检查制度。安全保卫部门及其他部门应职责明确,定期检查和更换过期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器材完好和正常使用。
3.建立健全消防档案,了解并熟悉饭店消防设施整体布局。应根据各消防重点部位的不同情况,分别制订消防管理规定和消防操作程序,并严格执行。
4.饭店新建、更新改造项目的图纸,需报经区、县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审批,竣工后应通过检查验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方可投入经营运转。
5.严格管理和控制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柜台等场所禁止吸烟,客房、商场、仓库等重点部位的施工动火,须履行安全保卫部的审批手续,并在现场设置灭火器材。施工现场易燃物应及时清理。未经工程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乱拉乱接电源。饭店各部门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指定人员负责并采以安全措施。
第5篇 公司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职责3
公司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职责(三)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6篇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的危害,现特根据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则制定本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第一条公司要建立专门的安全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主要领导人(待定)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由pmc主管担任副职来负责仓库日常防火工作,当日值班仓管员负责当日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仓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责任制。
一、仓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及副职的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仓库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七)仓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不在时,由副职组织以上工作。
二、当日值班仓管员的职责:
(一)负责当日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规定;
(二)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消防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经常检查消防设备、器材的养护情况;
(三)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向仓库主管汇报;
(四)不定时检查其他岗位员工的消防安全负责区域。
三、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二)负责本责任区内的安全,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拉闸断电、消除火种、废纸、包装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三)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
(四)发现着火时要立即扑救,并及时通知领导,情况危急时要立即报警。
第三条仓库安全领导负责人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人员可以从仓库员工中挑选,定期进行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五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七条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并在醒目处表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八条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擦很难该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温度与湿度。
第九条物品入库前仓管必须认真检查,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十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第十一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十二条库房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实需要搭建时,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主管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十三条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十四条仓库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主管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十六条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仓库周围50m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库区如果确实需要临时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主管批准,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安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与灯头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工作完毕必须切断电源。
第十九条库房内铺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开关箱应单独安装在库房外,并做到防雨防潮。对于灰尘较多的部位必须使用防尘、防爆灯泡保险开关。仓库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第二十条每年定期对电线进行绝缘测试,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维修。
第二十一条仓库因工作确实需要使用电气设备时,需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领导批准。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过程。
第二十二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路线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玛多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火装置。
第二十三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六条消防器材周围严禁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二十七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仓库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第二十九条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三十条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员工奋力扑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三十一条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通知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力保护仓库财产有功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一发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为初期制订,在实际应用中再根据仓库本身情况进行修订。
第7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四)床位数3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床位数1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五)单个厂房建筑面积或者车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而且同一时间用工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总储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及可燃纤维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储存其他可燃物质的仓库、堆场;
(七)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八)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地下轨道交通;
(九)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模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
(十)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建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在其场所或者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火灾高危单位标志。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决议;
(二)定期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报告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24小时至少开展1次防火巡查;所有火灾高危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
(四)消防控制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1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之日起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确定1至2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二)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三)按照规定设置雷电防护装置。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置疏散逃生示意图、提示用语等方式公示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安全出口位置以及自救逃生方法,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纳入单位视频监控范围:
(一)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
(二)宾馆、饭店的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三)医院高压氧舱、供氧站;
(四)可燃物品的仓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罐或者生产车间、加工车间;
(五)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七)避难层(间);
(八)根据火灾危险的性质、程度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
(二)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一条 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当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其消防安全管理、火灾危险源、建(构)筑物防火性能、消防设施运行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等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所列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针对火灾高危单位的危险性特点,提供经常性的专业消防安全指导,科学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火灾高危单位以及毗邻场所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或者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未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或者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未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二)未按规定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年6日1月起施行。
第8篇 厂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确保本公司生产、经营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 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1)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车间主任组成;
领导小组长:陈奕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成员:张文星(综合办公室主任)、刘峰(技术研发部经理)、姚振波(车间主任)、陈杰(工程部经理)、陈忠(财务总监)、
(2)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管理管理办公室:各单位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由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张文星(综合办公室主任);安全管理办公室成员:刘峰(技术研发部经理)、姚振波(车间主任)、陈杰(工程部经理)、陈忠(财务总监)
二、消防安全办公室职责:
(1)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应急预案,并不断提高和完善;
(2)定期组织(半年一次)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基础知识进行学习,树立厂区内工作人员安全第一的意识。
(3)定期对初起火灾处置对策和人员疏散、自我逃生等知识进行学习、培训和演练(每年一次)。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性、灾害性事故时,能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
(4)定期(每月一次)对厂区内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5)定期(每周一次)对消防安全管理重中之重的生产车间进行消防检查,确保车间内的消防器材齐全、有效,产品和原材料堆放整齐,杜绝火种;
(6)要求各岗位安全员(每天一次)对室内照明、电器设备、电子仪器的安装、使用、维护进行消防安全监督和检查;
三、厂区内安全消防管理条例:
(1)生产车间内不准使用明火、不准吸烟,不准燃放鞭炮,如有违反坚决制止,并给予一次性罚款100元;
(2)厂区内(除员工食堂外)任何人不准使用明火取暖、做饭,必要时,须事先向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制定了预防火灾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
(3)厂区内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拉线用电 ,必要时,须事先向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安装和使用;
四、 建立火灾、消防预案,并依据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演习。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9篇 氢气罐车充装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罐车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车有滑动可能时,车轮应加固定块,并熄灭引擎。罐车必须加装“防火帽”。
2、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线接头连接必须牢固,并应排尽空气。
3、罐车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罐车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4、罐车装卸时,凡出现下列情况严禁装卸作业:
(1)雷击、暴风雨天气;(2)附近发生火灾或发现火种;
(3)周围有易燃气体泄漏;(4)罐内压力异常,超过设计压力;
(5)液位计失效,观察不到液位;(6)部件突然损坏发生泄漏;
(7)出现其它不安全因素。
第10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对外承包、租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场所系指产权归我厂所有,承包、租赁或者委托非集团公司系统所属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一切场所,包括集团公司系统内单位与我厂相互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以及临时借用的场所(以下简称外租场所)。
二、外租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外租场所必须签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承租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三、外租场所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含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及临时借用,下同)应当依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的规定,独立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外租场所与我厂其他建筑物或场所相关连,属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应当作为我厂整体的一个部门,承租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本部门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我厂安监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自觉遵守我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充足、合格的灭火器材,对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
3、依照约定与我厂共同承担公共消防设施的运行、保养、维护、检测、维修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费用。
4、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
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从事危害我厂消防安全的活动。
五、我厂安监部若发现承租方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六、对因承租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给我厂带来经济损失的,我厂有权向承租方索赔。
第11篇 纺织原料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纺织原料仓库的火灾危险性
纺织原料仓库是指用来堆放植物纤维、动物纤维和化学纤维等纺织原料的场所。储存纺织原料的仓库和堆物发生火灾往往造成重在损失。因此,做好这类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极为重要。
纺织原料仓库的火灾危险性主要有:
(一)纺织原料具有易燃性,遇着火源极易致灾
纺织原料仓库一般储存棉花、麻、蚕丝、羊毛、化学纤维等原料,这类原料均具有易燃性。棉花,其纤维的主要成分是纤维素、蜡质和脂肪等,其成分均是可燃物质,它的燃点为150℃,,氧指数为20.1%。由于棉花纤维细小蓬松,与空气接触面积大,遇到微小的火星就能引燃。燃烧速度为木材的16-25倍;麻容易燃烧,麻大都是半纤维状态,其长度一般为500—1500毫米,如一端着火,能迅速燃到
另一端,蔓延速度比棉花快。麻的燃点为150℃左右;人造纤维的燃烧性能与棉花相似,容易燃烧,如粘胶纤维的自燃点是420℃,氧指数为19.7%;合成纤维燃烧的共同特性是先融熔,后燃烧,与棉、麻相比,在较低温度时不易燃烧。其中涤纶、锦纶、氯纶在燃点温度时离开火焰自灭,只有腈纶、丙纶、维纶等点燃后能继续燃烧。但在高温情况下,合成纤维的燃烧均十分猛烈,由于合成纤维中的腈纶没有明显的熔点,在190—240℃时软化,280—300℃时分解;在分解前虽未融熔,却会生成着火的熔滴,因而燃烧和蔓延极为迅速。同时,燃烧产物中的毒性腈纶物含量高,中毒危险性大。此外,涤纶、腈纶、氯纶等,在常压下的质量比电阻在1013欧·克/平方厘米以上,故易产生几千伏的静电压,而出现静电火花。丝和毛虽然不易燃烧,但一旦引燃,即会燃烧蔓延开来。
由于仓库中储存、堆放的物品具有易燃性,因而一旦遇到着火源,如:未熄灭的烟头、静电火花等极易着火致灾。
(二)纺织原料的自燃和阴燃现象导致火灾
棉花、麻等均有自燃和阴燃的特性。棉花在采摘加工过程中已经沾染上大量的微生物,在潮湿的情况下,微生物极易生长繁殖,而棉纤维素中含有脂肪、蜡质和果胶,为微生物的生产繁殖提供了养料。当棉花含水量较大时,微生物就迅速生长繁殖、发酵,并产生热量;当散热不良,温度升高时,棉纤维开始分解,进行氧化过程,热量继续增加,直到自燃点(棉花的自燃点是407℃,引起自燃。
麻的自燃事故以黄麻为最多,因为黄麻的含水量大于9%,当空气的相对湿度达75—85%时,麻纤维就会膨胀,并且放热。遇水膨胀的黄麻还为生物变化和化学变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纤维素和果胶遇水水解产生大量的糖类,它们是微生物营养物质,微生物大量繁殖、发酵,产生大量的热,使温度不断提高,直至引起自燃。
棉包在运输和贮存中,如混入火种,由于氧气供应不足,燃烧常在局部或小范围内缓慢阴燃,可以持续几天甚至几十天而不被发现,但阴燃一旦遇到空气对流的条件时,阴燃的棉花很快转向完全燃烧,因而造成扑救困难。麻纤维和棉纤维一样,都具有阴燃的特性。
由于纺织原料仓库储存的原料具有自燃和阴燃的特性,因而在无着火源情况下,也可发生燃烧,导致火灾。
(三)棉、麻粉尘有发生爆炸、引发火灾的危险
棉、麻粉尘易爆炸。棉、麻粉尘与空气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即会产生猛烈的爆炸火灾。
棉纤维遇明火燃烧后,在氧气不足的条件下,麻纤维燃烧会生成一氧化碳,突然遇到对流空气时,即可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即发生爆炸;引发火灾。
(四)生活、生产用火不慎
库区布置不合理,或间距不符合防火要求,生产、生活用火不慎,火星溅落库区,引燃原料造成火灾。
(五)电气设备不安全
电气线路安装不当或年久失修,使绝缘层老化、破损,引起短路,产生火花;或照明灯具烤着可燃物引起火灾。
(六)管理不善
管理人员或无关人员吸烟或随意动用明火;运输、装卸原料的车辆、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外来火种带入库内,均会留下火灾隐患。
(七)避雷措施不当
原料库或露天堆场无避宙装置,或其不符合要求而受雷击起火。
二、纺织原料仓库的消防安全
(一)纺织原料仓库的建筑、布局、堆垛的防火要求
1.仓库应避开繁华闹市,建在靠近市区边缘且有水源的地方,处在该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或侧向,并应修筑围墙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2.防火间距的要求。原料仓库库房、堆场与室外变配电站、建筑物以及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国家有关规范的具体要求布置。原料库房和堆场内不得修建易燃建筑,库房内不能设置休息室、保管员办公室。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国家规定。
3.库房内储存的原料应有一定的限额。堆垛之间留出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至少保持2米,小通道至少保持1.5米,以利操作和通风。垛高距房梁不小于1米,距平顶库房顶不小于2米。
4.露天、半露天堆场总储量超过5000吨的原料时,应设分堆场,堆场之间防火间距至少保持30米。每垛底面积应小于100平方米,垛高小于6米,堆垛分组布置,每组小于6垛,垛与垛之间的距离大于6米,组与组之间的距离大干15米。堆垛与外墙的距离大于5米。
5.垛基需防潮,纺织原料的堆垛下面,要垫有一定高度的搁栅,以利通风;露天堆垛宜采有“十字通风梯形堆垛法”,垛顶要堆成屋脊形,并且苫布等封盖严密,防止雨水和飞火落人垛内。苫布等不能用铁丝等金属绑扎,以免雷击时产生感应电流。
(二)严格电源管理
1.库房除电气照明线路外,不得敷设其他动力线路。引进线路必须穿管;灯具应放在走道上方,距离堆垛水平距离应不小于0.5米,不得采用碘钨灯、日光灯;电气开关应设在库外,并有防雨防潮装置保护。
2.库房内不得装设电源线和电器装置,不应安装采暖设备。库内可采用投光灯照明。库内用电电源应在库外设插座,用完后立即切断电源。电线、插座、电闸下方不能堆原料。
3.库区电线应埋地缆线。需采用架空线时,应从库房外侧通过,线下不能堆原料。库区内运输原料的通道上空,架空线距地应在5米以上。
4.电气线路和设备不可超负荷运行。
5.每周对线路设备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查,每年进行二次以上绝缘摇测。若发现短路、绝缘老化等异常情况,需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检修。
(三)严格控制火源
1.库内禁止明火和吸烟。若需在库区90米以内进行明火作业,应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并在专人监护下进行。作业结束后应彻底清除火种。
2.蒸汽机车、内燃机车、汽车、拖拉机等应戴防火罩,蒸汽机车不能在站台内清炉、停留,汽车排气管应远离可燃物,停车后立即熄火。在库区内工作的铲车、电瓶车、吊车等,必须有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3.用于捆扎原棉、化纤的铁皮、铁丝不能猛烈撞击或敲打,也勿在地面上拖拉,防止产生火星。
(四)保持库区整洁
要定期清扫库区地面,防止边角料、下角料等可燃物着火燃烧。已破损的原料应重新包扎后再放入垛内,或将散包集中在一起单独存放。
(五)注意监测原料堆垛的温湿度
要加强常位检查和监测。棉、麻等纺织原料堆垛,原则上应有固定式测温监湿仪器仪表,定时监测。如发现垛内温度或湿度过高,应及时采取翻垛、晾晒等通风降温除湿措施。
(六)采取避雷没施
原料库房应设避雷设备,露天堆场需设独立的避雷针,防止雷击。
(七)完善消防设施
1.库区应有环形消防通道,并保证消防车能迅速到达每个堆垛,实施有效的灭火。
2.库区内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堆场的储量为1万立方米及以上者,应至少保证45升/秒(6小时计算)的消防用量,而且消防水源的保护半径不大于150米。(
第12篇 银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1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银行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并明确专人管理。
第三条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2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总行、各支行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过程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设立本单位消防安全员队伍;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五条
管理部应在上级组织领导下做好总行及各支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管理部负责人为本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总行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本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实施对本行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组织管理本单位消防安全员队伍;
(六)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员工防火安全职责:
(一)学习消防知识,遵守消防法规,爱好消防设备和器材,积极参加本行组织的消防活动和培训;
(二)懂的本岗位的火灾危害性,掌握本岗位的消防安全操作要领,会熟练使用消防设备和器材,能够扑灭初起火灾;
(三)牢记火警“119”电话,一旦遇有火警能迅速向消防部门报警并积极参与火灾扑救等工作;
(四)勇于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违反本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消防安全员职责:
(一)在本行安全保卫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主管部门指导下,围绕以安全管理为中心,经常开展对周围员工预防火灾事故的宣传教育,传授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管理的自觉性;
(二)经常对本部门、支行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加强危险物品管理,注意发现火灾隐患,确保本部门、支行安全;
(三)熟悉掌握消防设备和器材的性能及操作方法;
(四)一旦发生火灾,消防安全员要迅速组织人员安全扑救,及时报警和保护火灾现场。
第3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明确机房、营业厅、监控室、档案室等区域为我行消防安全重点位置,消防安全重点位置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进行建设并严格执行进出登记制度,禁止吸烟,禁止明火。
第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置应确定消防工作专人管理,并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设由员工食堂的营业网点,应明确具体管理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员工食堂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直接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执行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检查本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情况;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并向综合管理部报告。食堂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还应负责疏导就餐期间食堂出入口的就餐人流。
(二)员工食堂为禁烟区域,禁止吸烟。
(三)食堂内不得拉临时电气线路,如确需增加照明设施和大功率的厨房设施等,应事先向综合管理部申报,经有关人员核准后,方可按规定安装使用。
(四)食堂在摆放餐桌时,应留出足够的消防通道;通道和餐厅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堵塞。
(五)食堂内的明火部位,要明确分工负责,做到有火有人,人走火灭。
(六)厨房你燃气管道中的接头、仪表、阀门必须定期检查,以防泄露。如发现泄露时,首先应关闭阀门,及时开窗通风,并严禁明火或启动电源开关。
(七)要加强对煤气灶、消毒柜、开水炉、蒸饭锅等食堂设备的管理和检查,保证气表和减压阀等灵敏可用,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防止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八)使用炊事器具或用具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厨房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行,并应采取良好的防尘、防潮措施。
(九)每天厨房工作结束后要检查炉灶是否灭火,水、电、煤气是否关闭,门窗是否关好后方能离开操作间。
(十)食堂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应妥善保管,已防止受潮锈蚀影响使用。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设施的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
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应严格落实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文明施工,合规操作。已竣工的工程或项目须经过有关消防安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三条
爱护消防设施,办公区域配置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动和挪用。
第十四条
公共区域严禁吸烟,吸烟应到指定位置,吸烟后应确保烟头熄灭后在扔掉,不得用纸或其它可燃物品代替烟灰缸;严禁将烟头直接丢进垃圾筒内;严禁向地毯上弹烟灰。清扫卫生时,烟灰缸内应注水后再倒掉清理。
第十五条
办公区的电源插座、接线板四周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在上面堆放物品、杂物或纸屑,不准私拉电线或私自接线,增设电器设备需报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由专业人员负责安装。
第十六条
办公区不准使用电热杯、电炉子、煤油炉、酒精炉等用电量及容易引起火灾的器具。对不听劝阻的,违章使用器具予以没收。
第十七条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件等办公设备使用完成下班后应及时切断电源,不能关机的设备应在明细位置注明,手机充电器等设备用后应及时拔掉电源插头。
第十八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有毒物品带入办公区域内。
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灭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4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条
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每季度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依据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9)防火巡查情况;
(10)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1)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记录档案资料,记录配置类型、数量、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5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须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2)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
(3)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4)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对布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检查人员或消防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情况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已经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对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消防机构。
第6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在职员工应当至少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第7章
消防应急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九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现场处理和紧急疏散;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当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补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安全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条
安装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8章消防档案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消防安全人员及其变动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岗位人员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完整记录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完整记录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完整记录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9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经行批准,可予以图表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如与当地消防法规或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布一致的,应以当地消防管理部门要求为准,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有银行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