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危化品安全管理使用方案
一.工程概况:
舟山新城保障性住房高云佳苑ⅲ标段工程位于舟山临城。地块东北侧为新城大道;东南侧为高云路;西靠山体。本标段工程由7幢11-13侧层高层建筑组成,其中1#楼为单独地下室,2#、4#、5#、6#为统一地下室,3#、7#为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为58892.13㎡,本工程结构为钢筋混泥土框架(剪力墙)。
二、目的
明确化学危险品的管理要求,确保化学危险品在贮存、搬运和使用中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三、适用范围
施工现场贮存、搬运和使用的所有化学危险品。
四、职责
项目部负责化学危险品的采购、现场保管、仓库管理、运输和使用,以及发生意外时的应急处理。
五、工作程序
1、界定和分类
化学危险品根据采购产品的特性进行界定,施工项目常用的化学危险品按用途分为氧气、乙炔类、油漆类、涂料类、溶剂/清洗类和胶类五种:
油漆类:各类油漆等;
涂料类:乳胶漆、防水涂料等;
油类/溶剂/汽油、柴油、机油、盐酸、酒精、沥青等。
胶类;胶水、万能胶、白乳胶、大力胶、502胶、玻璃胶、结构胶等。
当施工项目需新增化学危险品种类时,应及时报告安全管理科以及时修改相应管理文件和制度,以确保其受控。
2、采购和搬运
化学危险品由采购员按正常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但要注意以下事项:
按生产计划控制采购量,在一定的时间段内用多少买多少,尽量少贮存化学危险品;
采购时应要求供方提供安全技术资料,并提供符合运输和装卸安全的服务,按化学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使用;
入库验收时,一定要检查包装是否完整,瓶供是否密封,如发现有泄漏时,应立即换装符合要求的包装,必要时可退货。
化学危险品搬运时应轻拿轻放,避免碰撞、翻倒和损坏包装、严禁重抛、撞击。
3、贮存
化学危险品在仓库贮存时应设专区或专柜存放;在施工现场应有专房存放,其贮场地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应保持通风良好;
应分类放置和标识;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场地,贮存场地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贮存场地应按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并在显要位置(如大门上)张贴防火和危险品的标识。
4、使用
化学危险品在使用时,应有专人领用,管理和调配。调配应在指定的地方进行,使用前应清理场地,远离火源,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
油漆及涂料应指定专人按使用调配,应尽量避免浪费和泄漏,无用的油漆和涂料渣应作为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单独存放,定期交政府指定的部门处理。
清洗时,应避免洒漏。废溶剂应装入密封瓶罐,沉淀后过滤回收利用,沉淀渣按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处理。
做好的涂层应让其自然干燥,严禁用高温灯具或电炉等烘烤。
5、应急和防护
项目部组织化学品泄漏及火灾应急救护小组,项目经理是第一负责人,质安小组成员都应是组员。
编制各类化学危险品的安全性能数据表,标明其特性、对人体的危害及防护要求等,并规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人体误接触的处理、灭火方法及泄漏的应急处理等。
6、监督和检查及跟踪
项目部每周例行检查时,工地巡查和安全检查时,都将化学危险品管理作为一个检查项目,并记录在质安大检查综合评定表中。发现不符合通知施工班立即进行整改,必要时发出纠正/预防措施要求。
六、应急救护小组
组长:王飞龙
副组长:何贤挺
第2篇 危化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1)制定和监督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检查危险化学品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等情况。
(3)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4)编制危险化学品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5)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使用登记及档案资料的管理。
(7)制定并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8)配合质监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第3篇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和简化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审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规定。
(1)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3)工业气体充装系统的改建、扩建,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工业气体制造成型或成套设备、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
(4)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5)储存下列可燃液体(含液化烃类,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建设项目:
①甲a类液体≤50m3的储罐;
②甲b、乙a类液体≤100 m3的储罐;
③乙b类液体≤200 m3的储罐;
④丙类液体≤500m3的储罐。
(6)储存下列气体(含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建设项目:
①可燃、助燃气体≤20 m3的储罐;
②其他气体单罐容积≤30 m3,总容积≤100 m3的储罐。
(7)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25m2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0m2的仓库的建设项目;
(8)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
(9)加油站及其配套储存设施。
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不适用本规定: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保证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监测监控措施和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四条负责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许可部门),由各市安监局确定并公布。
部分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不涉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增加产品品种进行的技术改造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小规模环保治理项目等,也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组织对项目安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形成安全条件评估报告。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与周边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以及安全防范措施;
(二)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三)主要工艺、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四)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的安全可靠性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现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影响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对简易审查项目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和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和确认,研究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落实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和规范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
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项目可研阶段的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验收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许可部门提出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和施工情况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五)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单位组织评审的评审意见;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八)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复制件;
(九)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十一)许可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许可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
专家组审查,一般采用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对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建设单位整改情况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许可部门应当根据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组织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结论。
简易审查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许可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三条除安全审查相关的程序和内容适用本规定外,对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与《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实施。
第4篇 应急管理部门内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危化品监管科科长职责
1.负责分析研判本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负责组织参与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3.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4.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报情况调查处理。
6.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及进出口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7.参与本地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演练。
8.参与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9.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5篇 危化品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地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及标准。
(二)采购人员应从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厂家或商家购买,并应确认起产品检验合格证是否有效,进口商品则要有中英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相关人员均执行“五双”规定,即
(四)运输、装卸人员应注意各种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能,在运输装卸中不混装违忌品种,不粗暴装卸,做到在运输装卸中不发生火灾、爆炸、泄露与损坏,确保运输装卸安全。
(五)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认真的危化品知识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熟悉和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相关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化品在保管的全过程中不发生火灾、爆炸、中毒和污染事故,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应熟悉危化品的物理化学性能,严格遵守工艺操作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七)负责处理危险化学品的过期、不合格产品及废料的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做到合理、科学的无害处理。
(八)保卫、仓管人员必须恪守职责、认真做好危化品的防火、防盗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充分的防范及应急处理措施,防止及处理安全事故。
(九)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部门,应遵守国家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申报、备案工作。
(十)企业安全技术部应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仓库、罐区,作为工作重点来抓,并认真做好调查、控制、上报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使此项安全工作符合国家规定及标准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第6篇 危化品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采购人员必须从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商家购买危化品,并应确认其产品检验合格证是有效的,应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进口商品则要有中英文编写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运输危化品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3)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掌握其操作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和运输、包装、储存安全技术要求,掌握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应急处理方法。不得混装混运禁忌物质,不粗暴装卸。确保车况良好,安全设施正常。
(4)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熟悉危险化学品理化特性,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编写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预案的培训和定期演练。
(5)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应熟悉危化品的理化特性,严格遵守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熟悉应急处置方法。
(6)负责处理过期、不合格品及废料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做到合理、科学的无害化处理或联系有关专业部门处理。
第7篇 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对策
为改变当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严峻局面,预防和减少危化品企业的事故率,笔者结合在企业中的安全管理经验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谈谈安全管理应该做到的几点措施:
一、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建立健全跟本单位实际情况相符的安全管理制度,它们包括安全法律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安全综合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事故及应急救援管理、检查与绩效考核管理等等。在各项制度建立中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护制度、事故管理制度为重中之重,需要不断的对所建立的制度进行审核和改进。
目前,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是制度的建立问题,而是制度执行落实问题。比如主要负责人没有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未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在发生事故以后没有进行再教育程序、特种设备没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等等。
我们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多年来安全生产的经验和教训总结,是员工必须应该遵守的,我们只有严格按照制度的要求去执行,才可以确保安全生产。
二、强化安全台帐的管理
危化品在生产过程中大多存在易燃易爆产品,所以在检修过程中安全台帐、安全作业票据则显得更为重要。
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台帐主要指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台帐、各类作业票据的管理,其中动火作业证、受限空间作业证、高处作业证、临时用电证等是检修作业中不可缺失的票据。在进行此类作业时,因为存在爆炸、中毒、化学品灼伤、高空坠落的危险,所以在作业前必须经过安全管理部门的现场严格分析、检测和审查,持有签发的相关作业票据后方可作业。在安全作业票据签发过程中,我们发现票据的内容、审批程序往往形式化,或者有不符实际的要求,工作效率低下,这将是安全台帐需要改进的一个方面。
安全台帐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安全措施实施的有效凭证之一,我们应该通过有效的形式,重视安全台帐的建立和完善,确保生产检维修的正常进行。
三、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
如今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大多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各种特种设备,生产环节的危害因素存在多样化,所以对此类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则应更加严格。
除了正常开展的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知识培训。比如,空气呼吸器使用、防毒面具使用培训、为防止有毒气体泄漏而开展的应急救援和疏散知识培训、易燃易爆气体泄漏进行防火防爆知识讲解、冻伤事故的预防和前期治疗知识等等。
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不应一味只追求内容全面而采取“灌输”的方法,应该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尽量增加互动环节,多提问,多举事例,引发员工思考问题,确保培训效果。
四、开展安全文化基础建设
一个企业想要在商场上长期处于领先地位,“安全形象”是至关重要的,而“安全形象”则主要体现在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上。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涉及对象包括员工在内的所有家庭和社会,范围包括人能到达活动的所有地方,它强调员工、全民乃至人类的身心的安全与健康,主要通过传播、宣传、科学普及、教育、倡导、法律等手段,从人的意识、思想、观念、人生价值观、道德行为等去启发教育人,企业安全文化对人的整个人生过程不断影响,提高人的安全素质即安全文化知识和安全技术,社会安全的适应力和安全的生理、安全的心理承受能力。比如对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宣贯,对员工整个生产过程中注意事项进行规范和要求,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事故教训、操作规程讲解,都属于企业文化建设的一种。
五、隐患整改应做到“闭环管理”
“闭环管理”即对某一管理行为的全程进行持续关注和促进,而并不是只发现问题不解决问题,强调了行为的完整性。
危化品生产由于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化品,高温高压的特种设备,所以要求我们必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当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相应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尽快实施,以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但这就是我们往往容易忽视的一点,即事故隐患在检查时发现了,提出了,但却不注重后期的追踪整改,易造成事故的发生,整个整改环节没有构成一个“回路”,即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闭环。同样,我们在安全管理工作的整个过程中也同样适用这个“闭环管理”。
六、科学开展生产现场的“5s”管理
“5s”即整理、整顿、清扫、清洁、修养,该管理活动是从日本企业引进的一项比较成功的管理方法。整理指工作现场,区别要与不要的东西,只保留有用的东西,撤除不需要的东西;整顿指把要用的东西,按规定位置摆放整齐,并做好标识进行管理:清扫指将不需要的东西清除掉,保持工作现场无垃圾,无污秽状态;清洁指维持以上整理、整顿、清扫后的局面,使工作人员觉得整洁、卫生;修养指通过进行上述4s的活动,让每个员工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做到“以厂为家、以厂为荣”的地步。比如对废弃物的处理、设备的地位、档案的颜色管理、现场的卫生清洁都属于“5s”管理的范围。
“5s”管理本质是生产现场的规范管理,通过科学的“5s”管理不但可以提高企业形象、减少浪费、推进标准化建设、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同时也具有改善管理、预防事故的作用。
七、建立和完善标准化作业程序
危化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应该是一个标准化的过程。生产过程中的每个流程、行为、动作都应该建立标准化的作业程序,它的每一个控制参数的改变都可以从作业程序中查出,如开车启动程序、超压处理程序、异常停车处理程序等等,而不是人为随意的去改变它。当由于某些原因建立的标准化作业程序不能适应当前的作业要求时,我们应及时加以更正和完善。
八、事故管理全面化、科学化
事故管理主要包括事故档案建立、事故统计分析、事故处理追踪三个方面。事故档案建立主要是对事故发生时及事故发生后救援、处理的过程的记录;事故统计分析主要是为了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原因的具体分析;事故处理追踪指责任人处理情、再教育况追踪、各种预防措施落实情况追踪。另外,未遂事故人们认为它没有直接的损失,往往忽视它的危害,却不知未遂事故其实是伤亡事故的最大杀手,特别是危化品生产企业要非常重视未遂事故的记录、分析、处理。有效科学的事故管理可以让我们从以往的教训中吸取教训,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充分保证应急救援体系的完整性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危化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应急救援体系,保证事故发生时最大程度的减少各方面损失。应急救援体系的完整性包括救援知识的培训、管理网络的建立、定期的演练、内容的更新、救援设施的保障等。
但实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各类预案都有严格编写,指挥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也都俱全,内容也完善,实地检查时却大相径庭,没有定期的演练、通讯设施无法保障、人员变动后联系方式不及时更新等等,不能保证应救援体系的充分有效性,以至于在事故发生时无法最快的进行反应,从而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总结:
在危化品企业的安全管理中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安全意识、建立有效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各司其职,才能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稳定、良性发展,希望我们可以灵活运用各类有效的管理方法,全面科学地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在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多为员工和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
第8篇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供应商管理办法
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对提供产品的供应商的管理,确保其符合公司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为本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各供应商。
3术语
供应商:指为本公司供应材料、设备及配件的工厂、公司、店铺及承包人。
4职责
4.1供应科负责对供应商的管理工作,对供应商的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负责制定、修订本程序;负责对所购产品进行符合安全要求的验证,并对供应商的业绩进行评价。
4.2安环科及生技科参与对供应商安全资格认证和评价;
4.3采购员负责保存供应商安全评价记录并建立供应商管理档案。
4.4生技科、安环科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评审,确保其符合健康的要求。
4.5使用部门应检查、评价供应商安全表现,并将其表现反馈至供应科。
5、 管理办法
5.1合格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价。
5.1.1供应科负责收集和审查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填写“供应商安全健康资格调查表”
内容包括:
a) 供应商的资质证书;
b) 供应商以往的业绩;
c) 了解供应商安全计划、实施程序和管理情况(包括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等);
d) 产品的性能和产品供应的售后服务与质量保证体系;
e) 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保证书;
f)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1.2供应商(供方)评价
5.1.2.1供应科负责组织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5.1.2.2供应科负责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单”,报总经理批准。
5.2选择供应商
5.2.1供应科进行物资采购以及发生招、投标业务时,应优先选择“合格供方名单”中的供应商。
5.2.2当出现生产及检维修等紧急情况时,凡需要在合格供方名册以外进行采购时,应经部门经理审核,最后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5.3 签订合同
供应科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供应商在合同条款中所包括的安全内容:
a) 明确供应商对所提供的产品应执行的有关规范、标准;
b) 明确供应商对所提供的产品应承担的责任;
c) 明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的处理措施;
d) 对产品出现的问题应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等。
5.4 产品验收和验证
5.4.1 采购的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备品配件等由安环科、生计科负责验收,符合要求的入库。不合格的作退货处理。
5.5供应商(供方)管理
5.5.1供应科每一年根据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消防、气防器械的供货质量、价格、安全管理和交货情况,组织安环科、生计科对供应商的安全、质量表现及产品售后服务进行评价,对有关的危害及风险进行识别和管理,考评结果实施优胜劣汰。
5.5.2由安环科填写“供应商一年评价情况表”,经公司总经理审批。供应科据此编制新的“合格供方名册”,经批准后提交一份由安环科安全标准化协调员备案。
6相关记录
供应商安全健康资格调查表
供应商安全资格评审记录
合格供应商名录
第9篇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四 条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一年。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四)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验收意见书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五)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五)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第四十五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二)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二)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扩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二)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第五十一条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需要简化安全条件审查和分期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其审查内容,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变化的(已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除外),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情况及档案移交根据本办法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10篇 危化品安全管理培训试题
一、填空(每空 2分,共20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 ( )安全管理本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 )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4()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5.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 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 )。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
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 ()责令改正。
10.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统称( )。
二、单选(每题 3分,共24分)
1.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部门是 ()
a.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c.公安机关 d.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的部门是()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卫生主管部门
d.公安机关 e.邮政管理部门
3.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a.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b.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c.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 d.不需要再取得许可证
4.谁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公安机关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谁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当地政府 c.公安机关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 )
a.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b.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c.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通行证 d.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
7.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接收
a.失主 b.公安机关 c.当地政府 d.危险化学品单位
8.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部门是( )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c.公安机关 d.卫生主管部门
三、多项选择(每题4分,共32分)
1.哪些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 )
a.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b.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c.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d.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可凭哪些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a.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b.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c.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d.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3.托运人可委托哪些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
a.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 b.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c.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d.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
4.下列那些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
a.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b.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c.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 d.危险运输化学企业
5.下列哪些情形应该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
a.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b.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c.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d.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6.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 )
a.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 b.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c.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d.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7.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还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 )
a.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b.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c.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d.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8.有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
a.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 b.发现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c..剧毒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d.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四、判断(每题3分,共24分)
1.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2.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
3.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4.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
5.只有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才可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6.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应立即向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7.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但可以转让。()
8.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11篇 易燃易爆和危化品安全管理规范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障教学和师生、学校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制度。
一、储存保管
1、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乱放。各部门应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符合节约;既统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永久或临时的化学危险品仓库。
2、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仓库区必须与教学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
(2)库房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该采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
(3)库房应当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备,并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灭火等安全设施。
(4)储存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如采用一般灯具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库房外面。无电源的仓库应有蓄电池灯照明。
3、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如果短期存放条件确有困难必须同库房存放时,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露雨、低洼容易积水、低温和高温处存放;对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应具备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仓库应该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加强警卫,严格出入库制度。
(2)仓库区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应经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
(3)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和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容器包装要密闭,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改装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对遗留地上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处理。
(7)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灭火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消防队应经常进行训练和业务学习。
凤冈县第一中学
2023年3月日
第12篇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供应商的管理办法
1 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对提供产品的供应商的管理,确保其符合公司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为本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各供应商。
3 术语
供应商:指为本公司供应材料、设备及配件的工厂、公司、店铺及承包人。
4 职责
4.1 供应科负责对供应商的管理工作,对供应商的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负责制定、修订本程序;负责对所购产品进行符合安全要求的验证,并对供应商的业绩进行评价。
4.2 安环科及生技科参与对供应商安全资格认证和评价;
4.3 采购员负责保存供应商安全评价记录并建立供应商管理档案。
4.4 生技科、安环科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评审,确保其符合健康的要求。
4.5 使用部门应检查、评价供应商安全表现,并将其表现反馈至供应科。
5、 管理办法
5.1 合格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价。
5.1.1 供应科负责收集和审查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填写“供应商安全健康资格调查表”
内容包括:
a) 供应商的资质证书;
b) 供应商以往的业绩;
c) 了解供应商安全计划、实施程序和管理情况(包括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等);
d) 产品的性能和产品供应的售后服务与质量保证体系;
e) 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保证书;
f)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1.2 供应商(供方)评价
5.1.2.1 供应科负责组织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5.1.2.2 供应科负责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单”,报总经理批准。
5.2 选择供应商
5.2.1 供应科进行物资采购以及发生招、投标业务时,应优先选择“合格供方名单”中的供应商。
5.2.2 当出现生产及检维修等紧急情况时,凡需要在合格供方名册以外进行采购时,应经部门经理审核,最后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5.3 签订合同
供应科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供应商在合同条款中所包括的安全内容:
a) 明确供应商对所提供的产品应执行的有关规范、标准;
b) 明确供应商对所提供的产品应承担的责任;
c) 明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的处理措施;
d) 对产品出现的问题应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等。
5.4 产品验收和验证
5.4.1 采购的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备品配件等由安环科、生计科负责验收,符合要求的入库。不合格的作退货处理。
5.5 供应商(供方)管理
5.5.1 供应科每一年根据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消防、气防器械的供货质量、价格、安全管理和交货情况,组织安环科、生计科对供应商的安全、质量表现及产品售后服务进行评价,对有关的危害及风险进行识别和管理,考评结果实施优胜劣汰。
5.5.2 由安环科填写“供应商一年评价情况表”,经公司总经理审批。供应科据此编制新的“合格供方名册”,经批准后提交一份由安环科安全标准化协调员备案。
6 相关记录
供应商安全健康资格调查表
供应商安全资格评审记录
合格供应商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