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税收流动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征管综合配套改革的需要,规范、强化税费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流动服务组岗位设置及其工作职责
坚持国地税深度融合的理念,实行国地税联合征收工作机制,国地税分别安排专人组成农村税收巡回联合征收小组,负责除龙舟坪镇以外十个乡镇集中征收工作,双方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办公场地共同为纳税人服务。
流动服务组基本职责:受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发售及代开;各项涉税申请;税法宣传、咨询服务;有关涉税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传递等工作。具体岗位职责如下:
(一)组长岗
1.负责流动服务组各项工作的部署、督导、协调及与其他科室业务衔接工作,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
2.负责流动服务工作的日程安排、办公地点的落实;
3.负责税收票证的复核及税费资金的收取并按日存入税款账户,按日与纳税服务综合岗对账,确保票款相符;
4.负责流动服务组人员的日常生活安排;
5.负责纳税咨询、税法宣传及纳税争议的处理工作,并随时做好相关记录;
6.负责记载并报告本组工作开展情况及其人员的工作状态、考勤等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纳税服务综合岗
1.负责税务登记申请受理工作;
2.负责纳税人的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受理、审核、录入工作;
3.负责延期申报、延期缴纳、减免税、停歇业、注销、非正常户、简并征期、退税及其他涉税审批事项资料的受理、审核、登记、录入、传递等工作;
4.负责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征收开票、汇总、报解、销号;
5.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填用、结报工作;
6.负责按规定开具《房产、土地权属变更纳(免)税证明单》、《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资源税管理证明单(乙种)》等;
7.负责代扣代缴、代征税款的统计及相关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8.负责发票领购、发售、缴销、代开、保管及审核工作,建立发票分户领、用、存及代开台帐,报送相关发票报表;
9.负责发票印章的使用、保管;
10.负责记录、报告发票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11.负责本岗位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安全岗
1.负责车辆驾驶、保养;
2.负责人员、车辆、票款的安全工作;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流动服务组定时定点服务范围
流动服务组负责办理除龙舟坪镇以外其他各乡镇的涉税事项。
流动服务时间:流动服务从每月4日开始至12日结束。
流动服务路线:国地税双方按照尽量固定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登记管理
1.设立、变更登记。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的,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予以受理,将《税务登记表》等有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提交证件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停、复业登记的,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停、复业报告书》,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作相应处理,收存相关证件及发票(复业时,发回)。
3.注销登记。无欠税和其他税收问题的双定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征收组受理人员直接办理;属其他类型的,受理人员在征管软件中发起流程,回局后将文书、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局,税源管理岗进行调查清算后,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服务综合岗据此缴销纳税人的全部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四条:纳税申报
1.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各类申报表(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申报正确的,予以受理,将申报数据即时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申报不正确的,通知纳税人补正。
2.受理人员受理纳税人延期申报的,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将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岗签字后,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同时,要求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税款。
3.每月征收期结束后,流动服务组应及时整理、归集、传递相关资料,准确录入财务报表。
第五条:发票管理
1.新办证纳税人须当场领购发票的,受理人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不超过3000元的金额先行发售发票。
对办理发票日常领购手续的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发票领购簿》及相关证件,受理人员按《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限额,在核心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打印《发票领购单》交纳税人核对签字后发售发票。
2.受理人员发售发票时,不得超过纳税人定税额(按照规定上浮后)。对需要超领的,由税(费)源管理岗调查核实,调整税负后领购。
3.代开发票。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后,受理人员直接开具发票。
第六条:票款管理
流动服务组应严格执行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票证填开复核制度、票款分离制度,票款结报时间于每月流动服务期结束后的2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及时向票证管理员办理结报,对填开作废的票证,开票人员应详细注明作废原因并交由主管领导签字。
第七条:涉税处理处罚及征管资料
1.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发票违章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由受理人员以县局名义当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一般处罚程序的移交税源管理部门办理。
2.流动服务组收集的征管资料,传资料员移交对应的税源管理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属综合资料的由流动服务组负责收集整理及时传资料员统一归档。
第八条:纳税服务
1.按照“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等制度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向纳税人提供税费咨询和办税(费)辅导。受理税费咨询时,对于能够当场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当场准确解答的问题,应及时请示后给予答复。
2.提高办税质量和工作效率。做到 “办税服务零距离、办税质量零差错、服务对象零投诉、办税程序零障碍”。
3.为了方便纳税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流动服务组所到乡镇,应主动与相应的税(费)源管理岗联系,采取联合办公方式开展工作。
4.流动服务组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应以通告形式提前告知纳税人。对因各个征收点征收期结束后,仍有急需办理涉税事宜的,应告知纳税人到下一个就近的征收点办理。
第九条:安全管理
1.流动服务组成员应加强各种票款、印章、财产、文书等安全的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杜绝不安全隐患发生,确保人生和财产安全。
2.收款人员每天必须将收取的税费款缴存指定的信用社,不得留存现金。
3.各岗位应对各种税收票证、发票、已加盖印章的空白文书、印章等及时存放到保险柜。
4.流动服务组应加强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县局车辆管理制度。
第十条:工作纪律
1.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上岗,规范服务用语,杜绝文明忌语。
2.征收工作期间,按时作息,不得迟到、早退,严禁酗酒、打牌赌博。
3.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故意刁难纳税人。
4.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