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洗理服务开水供应服务管理考核办法
学校洗理服务、开水供应服务管理和考核办法(暂行)为加强后勤服务管理,提升广大师生活服务质量,保证向在校师生提供方便、卫生、周到的洗理、开水服务,经与经营服务单位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经营服务商向校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诚信服务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用于项目实施、服务过程和结果的管理、监督、考核、整改和赔偿。
第二条 经营服务单位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的安装(装修)方案进行设备、设施安装施工,未经校方许可,严禁擅自调整安装方案。
第三条 太阳能/空气能系统所供应的开水、热水,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安全要求和国家公共洗浴场所用水卫生安全要求,确保师生饮用水安全和洗浴用水安全。学校不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水质检测和洗浴场所环境卫生检测,如发生水质、环境不达标,由此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经济责任由经营服务商承担,学校有权责令经营服务商进行停业整改,并根据造成的后果,相应扣除经营服务商缴纳的保证金。
第四条 理发店营业环境、工具、毛巾、洗发、美发等用品等必须符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做到定期消毒,拒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服务单价应在理发店显目位置公布,服务期内不得擅自调整。禁止使用大功率、高分贝音响设备,禁止在店内播放低级趣味,有悖社会主义文化道德标准的视频、音频。
第五条 改造后,太阳能/空气能系统在运行或静态时均不能出现渗漏现象。系统安装和维修维护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规定的标准,如因安装、维修维护导致管线、屋面、墙面出现渗漏等现象,经营服务商应立即修复,未能即时修复的,学校可使用其保证金用于组织维修工作。经营服务商有意拖延或拒不修复的,学校可暂停其营业直至解除合同。
第六条 经营服务商所使用的开水、热水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证书。校方将不定期委托第三方对计量器具精确度进行检测,供水流量如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或计费发生误差,经营服务商应立即修复、更换,学校视情况可扣除保证金,并要求经营服务商向学生作出经济赔偿。
第七条 进入学生公寓的服务人员必须持工作牌上岗,文明服务,遵守学生公寓物业管理规定,进入女生公寓浴室须由物业值班人员陪同,不按规定执行者,物业管理部门可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并作书面记录、上报学校,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 经营服务商须在浴室内显目位置张贴财物安全警示和防滑警示,并做好防滑措施,女生淋浴间做好私密性保护措施。经营服务商对本项要求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九条 公共浴室(含风雨操场内的公共淋浴间),经营服务商须定时打扫、冲洗和消毒,做好防滑措施和提示,设置垃圾桶,环境卫生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服务商应及时了解师生对水温的需求并作及时调整,洗浴系统出水温度全年≥40℃,冬季≥45℃。
第十条 师生对洗理、开水服务的投拆,经营服务商须作出积极响应,投诉内容一经学校核实,即作 度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学校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直至中止合同。
第十一条 经营服务商须同时在学生公寓、教学楼等显目处和学校后勤信息化服务平台公布服务承诺和使用指南,服务(投诉)热线电话须保证固定专人24小时开通,响应迅速及时。
第十二条 为加强乙方履约意识,保证服务质量,设立诚信服务保证金。在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由管理部门按照“f医学院洗理服务及开水服务履约保证金和诚信服务保证金管理使用细则”(附表一)予以扣减。扣减的金额全额上缴财政或用于浴室设施设备的更新与维护。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科和能源管理科每学年负责对浴室服务企业的考核(附表二),同时面对全校学生开展学期考评。
第十四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后勤管理科考核结果占40%,能源管理科考核结果占40%,学生考核结果(附表三)占20%。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
1.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
2. 考核分数在80分(含)――90分的,为“合格”等次。
3.考核分数在70分(含)――80分的,为“基本合格”等次;。
4. 考核分数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合同年度是否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
2. 考核优秀或合格的,不扣减诚信服务保证金(除日常扣减外)。
3. 考核基本合格的,扣除诚信服务保证金总额的5%~25%(从80分到70分每2分多扣5%)。
4. 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扣除诚信服务保证金。第二次考核不合格除扣除诚信服务保证金外,同时启动退出机制,终止经营合同。
5. 签定下一合同年度时,须补齐扣减的诚信服务保证金。本办法由f医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