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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公司标准工作票编制审批入库执行管理规定
公司标准工作票编制、审批、入库、执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集团公司关于两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要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立的标准工作票票库要有严格的编制、审批、入库、执行等程序,从而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防止误操作及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风厂。
第二章 标准工作票任务的提出
第三条 标准工作票的工作任务和任务顺序由负责设备调度管理的风厂提出,提出的任务和任务顺序均必须经风厂厂长核准。
第三章 标准工作票编制
第四条 标准工作票的编写格式应符合中国**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标准工作票必须使用“调度操作标准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设备名称和编号),使用的设备双重名称必须经调度批准且与实际设备铭牌相符。
第六条 凡在工作过程中,使用的工作票任务名称相同,其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必须一致。
第七条 同一变电所中相同电气元件的回路,即使其设备配置完全相同也坚决禁止相互套用标准工作票,必须分别编写标准工作票,不能相互套用。
第八条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和《中国**集团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中明确规定以下工作内容应办理电气第一种工作票:
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需要做安全措施者。
第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和《中国**集团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中明确规定以下工作内容应办理电气第二种工作票: 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二次接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须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更换生产区域及生产相关区域照明灯泡的工作; 在变电站、变压器区域内进行动土、植(拔)草、粉刷墙壁、屋顶修缮、搭脚手架等工作,或在配电间进行粉刷墙壁、整修地面、搭脚手架等工作,不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需要作安全措施的。 第十条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和《中国**集团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中明确规定以下工作内容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工作票适用于发电厂的一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有效时间为48小时。 一级动火区系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其包括:燃油库(罐)区、燃油泵房及燃油系统、制粉系统、输煤皮带、变压器、配电间、6kv和380v高低压段、气瓶库、电缆间(沟)、电缆夹层及隧道、油码头、氢气系统及制氢站、汽轮机油系统、蓄电池室、控制室、调度室、脱硫系统的吸收塔和净烟气烟道、液化气站以及易燃易爆品存放场所;距氢气系统(含氢气管道、氢气瓶、贮氢罐、阀门、法兰等)、油罐10米及以内场所;油罐、卸油站、污油池、油泵房、油管道和油管道连接的蒸气管道;有油污存在的沟道及地势低洼的场所;各发电企业确认的一级防火部位和场所。
第十一条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和《中国**集团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中明确规定以下工作内容应办理二级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工作票适用于发电厂的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有效时间为7天。 二级动火区系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其包括:汽机房、锅炉房应办理一级动火的设备、场所以外的所有部位和场所;输煤系统等。重点防火部位系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办理动火工作票: 1、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第十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和《中国**集团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中明确规定以下工作内容应办理动土工作票: 动土工作票适用于发电厂生产区域及生产相关区域内动土作业,防止动土后造成地下电缆、光缆、管道以及其它设施遭到损坏,影响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和《中国**集团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中明确规定以下工作内容应办理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 需拆开或恢复二次接线的工作; 需对二次回路进行短接或接线改动的工作(无论临时的还是长久的); 由于配合其它工作需对二次回路做临时措施的; 其它重要的二次回路及直流系统现场工作; 按本地区省级及以上调度部门规定执行的工作。
第四章 标准工作票审批
第十四条 工作票任务审批:标准工作票的任务和所需安全措施应由本风厂负责人审批,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标准工作票审批:标准工作票编写完成后,由风厂内全体运行人员自审合格并由主值、值班长签名,然后由风厂厂长、风厂专工审核正确无误签名,审核人员对标准工作票的正确性负直接责任。标准工作票一式二份再交生产技术部分管运行和检修工作的管理人员审核签名,生产技术部分管运行和检修工作的管理人员对标准工作票的正确性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标准工作票的审批工作一般应在编写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七条 经生产技术部分管运行和检修工作的管理人员审核签名后的标准工作票,由生技部部长审定后,自审定合格之日起,标准工作票有效方可执行入库手续。
第五章 标准工作票入库
第十八条 合格的标准工作票由风厂厂长检查其批准手续完备后签发准许入库单,汇入标准工作票票库,标准工作票准许入库单在风厂存档备查。
第六章 标准工作票执行
第十九条 标准工作票在执行过程中要遵守“中国**集团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
第二十条 调用标准工作票前,风厂厂长、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必须认真审查所调用的标准工作票与所要进行的工作任务和所需安全措施完全一致,审查一致后方可调用此标准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风厂厂长对调用标准工作票的正确性负直接责任,工作许可人对调用标准工作票的正确性负主要责任,值班负责人对调用标准工作票的正确性负主要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2篇 公司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公司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标准化工作,规范公司的生产管理、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不断增强公司产品、技术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促进国内、国际之间的技术合作、贸易与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生产、质量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公司标准化体系、组织制(修)订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类产品标准、分析方法标准等的制(修)订和实施都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生产质量部统一管理公司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表现为:
(一)组织落实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 提出公司制(修)订有色金属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
(三)负责收集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标准;
(四)组织制(修)订各类标准;
(五)组织申报有色金属国家标准及军用标准、行业标准;
(六) 参与新产品研制、老产品改进及分析方法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负责标准化审查;
(七)组织对公司实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协助上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对公司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负责公司制(修)订标准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的原则
第四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要求,企业要逐步完善和强化企业标准化工作,凡公司产品必须有相应的标准作为组织生产、质量控制和产品销售的依据。对公司产品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若尚无标准的产品必须制定相应的标准。
第五条 标准的制(修)订要积极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可参考国外公司指标或实物指标进行制(修)订。分析方法标准力求准确可靠。
第六条 凡公司基本定型的产品各事业部生产线、生产组技术负责人必须提出并按照《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及实施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标准;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凡属开发新产品的项目,在项目鉴定时,应有“暂行技术条件”及配套的“检测方法”。并以此作为依据,制定相应标准。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及市场情况,必须于每年的10月底将需制(修)订的标准计划报生产质量部。在生产过程中,对急需制(修)订的产品标准、分析方法标准也可及时提出申请,由生产质量部统一组织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八条 每年12月生产质量部对各部门提出的计划进行分类、汇总,并提出下一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经与科技部确认后报公司领导批准,由科技部在公司r&d基金项目中列支,并纳入公司r&d基金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 生产质量部负责标准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标准的制(修)订分为四个级别,即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三章 制(修)订标准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标准起草人按相关标准格式填写相应的国家、行业、企业《标准项目建议书》或《国军标项目论证报告》,由生产质量部统一组织申报,待标准化上级部门立项后(企业标准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生产质量部书面通知标准起草人及部门负责人,起草人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制定出工作大纲,工作大纲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修)订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主要依据、适用范围和国内外标准发布情况;
(二) 工作内容、协作单位及分工;
(三) 预计提出标准草案稿、征求意见稿、预审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的时间;
(四)分析方法标准的验证单位。
第十二条 制(修)订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标准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二) 标准编写格式、内容和编制说明等应按《有色金属标准制(修)订程序及要求》、《有色金属标准编写示例》、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jb0.1《军用标准文件编制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军用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写规定》的要求编写;
(三) 试验报告、验证报告(分析方法标准必备文件之一)应符合有关研究报告撰写的要求;
(四) 标准文本的文字表达应准确、简明、通俗易懂、逻辑严谨、避免产生不易理解和不同理解的可能性;
(五) 标准的名词、术语、符号、代号等表达和概念应准确,并与有关标准相一致;
(六) 标准的图样、表格、数值、公式、化学分子式等技术内容应准确科学;
(七) 标准文本应包括:标准正文、标准编制说明书、分析方法标准还应包括标准试验报告、验证报告等材料。
第四章 标准审定、报批和发布
第十三条 标准草案完成后,由生产质量部统一组织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十四条 标准预审会会议召开前一个月,起草人必须提交符合以下要求的材料:
(一)预审稿标准文本;
(二)编制说明;
(三)标准分析方法还必须提供试验报告或补充试验报告、验证报告;
(四)标准征求意见处理结果汇总表;
(五)标准检索或查新报告;.
(六)采用或参照国外标准原文、译文;
(七)标准预审稿的所有材料均应提供电子版及其纸子版15份。
第十五条 预审会通过的标准预审稿,标准起草人必须按照预审会会议纪要的要求修改标准文本,并按进度要求在审定会召开前一个月完成送审稿提交生产质量部,送审稿包括以下材料:
(一)标准文本、编制说明书;
(二)标准分析方法还必须提供试验报告或补充试验报告、验证报告;
(三)预审会会议意见处理汇总表;
(四)采用或参照国外标准原文、译文;
(五)标准检索或查新报告;
(六)预审会议纪要
(含标准水平评价);
(七)预审会专家签名表;
(八)标准送审稿的所有材料均应提供电子版及其纸子版15份。
第十六条 审定会通过的标准送审稿,标准起草人必须按照审定会会议纪要的要求修改标准文本,并按进度要求在审定会召开后一个月内完成报批稿提交生产质量部,报批稿包括以下材料:
(一)标准文本、编制说明书;
(二)标准分析方法还必须提供试验报告或补充试验报告、验证报告;
(三)审定会会议意见处理汇总表;
(四)采用或参照国外标准原文、译文;
(五)标准检索或查新报告;
(六)审定会议纪要(含标准水平评价);
(七)审定会专家签名表;
(八)有色金属标准审定情况登记表(国军标填写标准报批书)。
(九)标准报批稿的所有材料均应提供电子版。
第十七条 国标、军标、行标和地方标准由标准化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审定、审批、发布和实施。企标由生产质量部组织审定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发布和实施,产品标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制(修)订标准工作完成后,生产质量部按要求将有关材料归档。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执行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各部门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及签入合同的非强制性标准,企业标准在公司内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出口产品技术要求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生产质量部对签入合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对公司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为稳定和提高公司产品质量,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擅自更改和降低标准技术指标,达不到公司公告的有效标准技术指标的产品或公司签订的技术协议的产品,生产质量部有权不给予办理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标准属于科技成果,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取得显着经济效益或重大社会效应的标准,以及对标准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贯彻标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新修订标准颁布实施后,原来的老标准即自行废止。
第六章 标准文件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产质量部负责收集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标准,并发放给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发放到各生产线、生产组相关技术人员手里,并对其进行监管,确实保证标准的实施并对其负责。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属于外来文件,由生产质量部归口管理,各岗位保留的该类文件应有专人保管、妥善存放。各部门正在执行的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标准必须与公司公告的公司产品标准公告的标准编号和发布的年代号相一致,顾客有特殊要求的,可按双方签定的合同执行。
第七章 标准制(修)订经费的来源及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标准制(修)订经费指的是承担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化管理上级部门下拨的经费以及公司r&d项目的经费支持,当经费到位后将由生产质量部通知科技部按照《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开发管理办法》相关办法统一管理经费的开支。
第二十八条 标准制(修)订完成后,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每项标准的起草人给予300元~400元的标准制(修)订劳务费或视具体情况下拨一定的制(修)订经费。
第八章 标准制(修)订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标准制(修)订工作纳入公司各部门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按《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质量考核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曰起开始实施,并同时代替q/spm-gl-16-2001《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