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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安全确认管理工作规定(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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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安全确认管理工作规定

第1篇 井下安全确认管理工作规定

各单位及工程队: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井下安全确认工作管理,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井下工作面安全确认流程

1、作业现场共性安全确认流程

①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穿戴齐全,酒后、疲劳或睡眠不足者严禁下井。

②井下爆炸物品在使用前必须存放在临时储存点内,不得提前带入作业面;装药作业必须必须使用木质炮棍,严禁使用金属物具,装药结束后要立即把剩余的爆炸物品送回临时储存点上锁存放,严禁作业现场私存爆炸物品;

③爆破作业,必须按起爆器安全操作规程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执行,并设立人员警戒和设立警示标志;

④爆破物品要专箱储存,炸药箱和导爆管箱之间距离不小于25米;

⑤作业现场必须确保照明良好;

⑥引爆时,入口的“一氧化碳警示牌”必须翻转到红色面,待一氧化碳浓度检测达标后,将“一氧化碳警示牌”翻转到绿色面,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⑦作业地点排险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到位。

2、天井扒渣安全确认流程

天井掘进每个循环爆破后,进入工作面前:

①首先开启风机通风;

②由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安全员(队长、班长)共同检测一氧化碳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50ppm时人员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③对作业现场敲帮问顶,排除浮石;

④对天井下口及进路川内的渣子进行洒水降尘,直至工作面底板有水流出为止,方可扒渣作业;

⑤渣子必须确保班产班清,严禁下口堵塞。

3、天井掘进安全确认流程

①首先开启风管和水管对掘进工作面进行通风并洒水降尘;

②对作业面一氧化碳浓度检测,如不达标则继续通风、洒水降尘,直至达标;

③检查梯子架设是否牢固可靠,如架设不合格,要求立即整改好;

④作业人员佩戴并固定好安全带,排除井筒周边及顶板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4、采矿作业安全确认流程

①进入采场作业前,认真检查各出矿川是否有悬洞,如有悬洞必须排除险情;

②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安全员(队长、班长)共同检测一氧化碳浓度,如不达标则继续通风、洒水降尘,直至达标后,方可进入采场作业;

③检查采场的两个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梯子是否牢固可靠;

④作业前,对采场敲帮问顶,排除浮石;

⑤检查有无盲炮,严禁打残眼和带盲炮作业。

5、出矿安全确认流程

①出矿作业前,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安全员(队长、班长)共同检测一氧化碳浓度,达标后人员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②检查并排除运输巷道、出矿川顶板及两帮的浮石;

③认真检查出各出矿川是否有悬洞,如有悬洞要及时排除险情;

④扒矿前必须洒透水(检查标准为工作面底板有水流出为止)。

6、独头掘进、扒装作业安全确认流程

①每个循环爆破后,进入工作面前,首先开启风机通风10-20分钟;

②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安全员(队长、班长)共同检测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50ppm),如不达标则继续进行通风、洒水降尘,直至达标后,人员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③作业前,用水清刷顶板及两帮;

④敲帮问顶排除浮石,严禁带浮石作业;

⑤检查有无盲炮,严禁打残眼和带盲炮作业;

⑥迎头面的渣子必须洒透水(检查标准为工作面底板有水流出为止)。

7、残矿回采作业安全确认流程

①进入废旧采区前,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安全员(队长、班长)共同检测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50ppm),如不达标则继续进行通风、洒水降尘,直至达标后,人员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②作业前要敲帮问顶排除浮石,严禁带浮石作业;

③检查有无盲炮,严禁打残眼和带盲炮作业;

④对原有的支护情况进行检查,对腐烂、不合格的支护要立即通知工程队整改;

⑤对顶板及围岩较破碎的部位,要立即通知工程队进行支护。

8、脉内(外)运输巷安全确认流程

①对主要运输巷道及行人脉外巷,每班对巷道的支护质量进行检查,对腐烂的木支护要立即通知工程队更换,对不符合要求的支护要立即通知工程队整改;

②检查顶板及两帮浮石,严禁带浮石作业;

③检查通风机械及通风构筑物的完好情况,风门按规定开启。

二、相关规定

1、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不确认不生产,先确认后生产”的原则,严禁搞形式确认。

2、工程队每班必须安排1人与安全保卫科跟班确认人员共同对各作业地点逐项进行确认,做不到每次罚工程队20元;不按规定翻转“一氧化碳警示牌”,每次人均罚款20元;安全确认漏项,每项人均罚款20元;安全确认表签字栏由他人代签,经查证属实,安全保卫科安全确认人员罚款300元,并调离工作岗位;工程队安全确认人员罚款50元,并责成工程队将其辞退。

3、扒装作业,矿(渣)堆没有洒透水,每发现一次罚作业人员50元,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确认人员各罚款20元

4、天井石门毛碴每班 清理干净,否则发现一次罚工程队元,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200元,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确认人员各罚款50元。

5、安全确认人员必须认真、如实、相细记录各作业地点存在的问题,记录不详细的每处次罚安全确认人员20元;被监察小组发现而安全确认未发现的隐患,按规定对现场安全确认人员和工程队当班负责人进行处罚;弄虚作假者否决当月绩效工资,第二次弄虚作假者,除否决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外,并调离工作岗位。

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七日

第2篇 煤矿井下监理人员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一、应严格执行安监总煤监[2022]153号文《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22)等文件的规定。

二、必须遵守现场的有关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下井时必须随身佩带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以及便携式瓦检仪。

三、监理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撤到地面,同时监理人员应立即撤到地面,确保自身安全。

四、矿井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在安全隐患消除后才能下井开展监理工作。

五、监理人员应充分熟悉井下避灾路线图。

六、非从事井下监理工作人员严禁下井。

七、监理项目部新进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并定期参加有关培训学习。

八、对体检后身体不适宜高危工作岗位的监理人员,监理项目部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防止意外发生。

九、院为监理项目部人员统一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

第3篇 井下探放水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

1.探放水作业前

(1)探放水前是否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背好帮顶,是否在工作面打好坚固的主柱和栏板。

(2)是否清理好巷道的浮煤、挖好排水沟。

(3)在打钻地点附近是否安设有专用电话。

(4)是否有负责测量探放水人员亲临现场指挥,确定探水钻孔方位、角度、钻孔数目和钻进深度。

2.探放水作业中

(1)当钻孔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或顶钻等异常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当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或胁地区的人员,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探水钻机后面和前面给进手把活动范围内不得站人。

(3)钻眼接近老空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必须停止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控制放水眼的流量,同时观测水压变化。

(5)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可采用孔口防喷帽、防喷接头和盘根密封防喷器等反压、防压装置。

(6)钻孔内流量突然变小或突然断水时,要通孔3~5次,并补打检查孔核实是否将水放彻底;钻眼流量变大时,要通知泵房增开水泵台数并通知水文地质人员分析增大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

3.井下探放水后掘进施工

(1)探水巷道的掘进断面是否过大,是否同时有2个安全出口,双巷掘进时是否在横贯两巷之间开掘安全躲避室。

(2)掘进巷道的坡度是否有起伏不平的现象发生。

(3)掘进工作面有透水征兆时,是否停止掘进加固支架,并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向调度值班人员汇报;值班领导是否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分析情况。当发现情况危急时,是否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4)上山方向的水害未消除或正在探水时,是否执行了必须暂停工作的规定。

(5)探到老空区并已放水的掘进巷道工作面,不能马上与老空区掘透,在施工过程中是否重打检查眼进行探水。

(6)在探水巷道掘进时是否严格掌握巷道的掘进方向,如因地质变化偏离时,是否进行补充钻探或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

(7)在掘进时是否经常注意盲巷、老空区积水或断层隔离而形成的孤立积水区。

(8)是否选择合理的掘进巷道爆破方法,是否在探水眼严密掩护下,保持设计超前距离和帮距时采取多打眼、少装药、放小炮的方法。

(9)是否严格执行炮眼或掘进头有出水征兆超前距离不够或偏离探水方向,掘进支架不牢固嚓顶超过规定时不装炮的规定。

(10)在上山巷道或坡度大的开采倾斜石门掘进接近老空区放炮时,是否将所有人员撒到联络巷或下边平巷中。

(11)掘进打眼沿麻花钻杆向外流水时,是否停止工作,是否设法固定并向调度室汇报听候处理。

(12)老空区放水后允许恢复掘进时,当掘到离老空区3~5m处是否先用煤电钻打眼

进行检查;当确认老空区水放净之后,是否先用小断面从放水钻孔上方与老空区掘透。

(13)掘进中班(组)长是否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对允许掘进剩余的距离可能出现的问题等是否清楚。

(14)掘进到批准位置时,其最后0.5m是否停止放炮,用手镐采齐工作面。

4.排放被淹井巷积水措施

(1)排除井简和下山的积水前,是否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时是否进行处理。

(2)用于排水的一切电气设备是否是防爆型的,有无“鸡爪子”、“羊尾巴”明线接头等。

(3)井筒排水是否使用明火、明刀闸开关、照明灯是否防爆。

(4)是否定期检查水面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时,是否及时开动准备好局部通风机,吹散有害气体。

(5)斜井或下山排水时是否及时修复已露出水面的井巷部分的通风系统,缩短局部通

风机的通风距离,提高局部通风机效用。

(6)是否在马头门露出水面之前,提前开动主要通风机使马头门露出后瓦斯或其他

有害气体顺回风流抽出,避免有害气体涌入井筒。

第4篇 井下主要泵房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井下主要泵房的要求:“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地面7m 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

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二、主要泵房安全设施的作用与管理主要内容:

1.主要泵房与井筒连接的斜巷(安全出口) 要畅通无阻,不准堆放杂物;排水管道排列整齐。井筒梯子间与斜巷连接可靠,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2.与井底车场相通的出口通道设置的防水(防火) 门,必须密闭性能好,门周围安设的密封胶皮不得缺损,若有缺损必须更换;经常检查转动密封门,若转动不灵活或转动部分变形,要及时处理。当井下发生水害时就不会淹没主

泵房,不影响泵房主排水泵工作,排除水灾。

3.主要泵房与中央变电所紧相连,其间必须设置防水密闭门,并要求操作方便,转动灵活,以防水灾时淹没中央变电所和泵房。

4.水仓与吸水井间的控制阀门要经常检查,转动是否灵活,是否锈蚀。正常排水时该阀门是常开的,水仓的水直接流入吸水井,水泵正常运转。若井下发生严重水灾时,必须将该阀门关闭,以防水仓内的水倒灌淹没泵房;还可以调节该阀门,控制水仓内水流入吸水井的流量,使主排水泵正常运转;井下发生水灾时,可增开水泵台数,增大排水量。

5.加强对防水密闭门、管子道,控制阀门的管理,制订安全管理措施,付诸实施。

6.机电区队长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5篇 煤矿井下通风管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 井下通风管理工负责煤矿井下测风、策尘,通风设施的设置、拆除、维修和风筒管理,瓦斯检查仪器的校核等工作。

2、 井下通风管理工负责井下10天测风一次。测总进、回风巷,采掘作业地点的风量,填写通风牌板报表,并报矿长、技术负责人签字审阅。

3、 井下通风管理工负责井下测尘、测量井下空气成分,在缺乏测尘设备器材时,对井下有煤尘、岩尘的地点要做到先行洒水降尘,定时清洗、清扫。不准有煤尘、岩尘堆积。

4、 井下通风管理工负责井下风筒管理,对局部通风的地点按进度配送风筒,对结束掘进后的地点要回收风筒。回收风筒在地面进行冲洗、晒干,补好破损后折叠入库存放。井下发现有风筒破损,撕裂口较大时,要与当班瓦检员配合处理。

5、 通风管理工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管理:

① 井下临时停掘地点要设栅栏,挂禁止人员入内的警示牌。

② 井下停掘、停止使用的巷道和停采的采面要设永久密闭。

③ 井下因通风需要设置的风门,要关启严密不漏风,要随手关门,不许敞开造成风流短路。

④ 井下风桥要不漏风,风速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⑤ 井下临时风障是分配风量的一项措施,未经允许不准拆掉。

6、 井下通风管理工要检查局扇,安设位置是否有循环风,局扇要安放在架子上,做到挂牌管理。

7、 井下管理工因通风管理没有尽到责任,造成瓦斯积聚或瓦斯超限引发瓦斯事故要追究责任。工作负责避免事故,要给予表扬。

第6篇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安全评价标准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结论

检查人

1

有“防爆、电缆及小型电气”专业化管理机构。机、运区队必须设有一名副科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防爆电气设备具体负责

《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检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煤矿安全规程》

2

制定防爆电气设备到货验收制度、检修验收制度、入井管理制度、现场检查管理制度、电缆修理、试验管理制度等

现场检查矿上制定的规章制度

3

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合格的供电设计,设备选型合理,计算正确。入井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经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并签发入井证方可下井。安装单位按照设计图纸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单位投入运行

现场检查

4*

防爆电气设备必须“三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齐全

《细则》现场检查

5

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清晰的防爆标志、煤安标志和铭牌

《细则》 现场检查

6

专职防爆检查员、电气维修工(兼职防爆检查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现场检查

7*

运行中防爆设备的防爆性能必须满足《细则》要求

《细则》 现场检查

8

开关上悬挂的标志牌,应注明设备编号、型号、整定值、整定日期、用途、使用单位及维护人。所标明的整定值,应与开关内部的整定数值相一致

《细则》

9

每天由分片负责电工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月由专职防爆检查员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本内

《煤矿安全规程》 现场检查

10

防爆电气设备,从入井检验、整定计算、安装调试、故障检修、定期试验、记录填报等各环节要有专人负责

查矿上制定的规章制度

11

开关要台台上架(台),三件及以上小型电器要上板。淋水不得溅到开关上

完好标准 现场检查

12*

管理体系与管理机制

现场检查各类制度、管理机制、落实制度的记录,通过现场查看各种记录,评定管理流程是否形成闭环

第7篇 井下停送电及供电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井下停送电安全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和《停送电安全工作规定》有关规定,本着紧停(紧急状态,立即停电)慢送(谨慎送电)原则,制订本规定。

一、井下停送电工作由机电矿长、机运部长、生产部、机运部分管机电部长、机电调度负责指挥,高压停送电命令必须经机电调度下达(机电调度负责下达领导的命令、记录停送电时间、地点、范围、停送电人名、开关号码、等情况)。紧急状态下,可先停电后汇报。

二、机电职工必须持证上岗,机电设备司机、电工、机电检修工,必须持由管理组签发的本人停电牌。机电设备检修前必须由检修人停电、闭锁开关、挂检修人停电牌。配电室停电必须经机电队岗位工操作,挂要求停电人的停电牌、岗位工的停电牌及配电室大停电牌,共三个。停电牌必须挂在送电手把上。开关闭锁一定是有人在干活,严禁他人解锁送电。否则,至少罚款 1 万元!

三、管理组要认真负责审核签发停电牌,登记造册,掌握井下机电职工的电工证、操作证、上岗证、停电牌的情况。下井检查各证持有和使用状况,检查电工的验电笔,检查绝缘用具,检查是否正规操作。无证考核 20 元,无停电牌考核 50 元,无验电笔考核 100 元。

四、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严格按规定停电、闭锁、验电、放电。严禁约时停电,严禁乘别人停电时间干工作。严禁带电拉列车。检修机组、生产溜的电气部位,必须闭锁磁力开关,挂本人停电牌。严禁只拉急停就干活。违者罚款 100 元。

五、配电室一切送电工作,必须经机电调度准许。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规定。只有停电人全部到达,停电牌全部取下,方准请示送电。

六、局扇的操作,必须瓦检员许可!只有在排完瓦斯,并经瓦检员准许,方准请示从配电室往出送动力电。瓦斯未排完前,严禁动力电从配电室送出!一旦局扇停机,必须立即闭锁动力联锁开关。一旦配电室高压停电,配电室岗位工必须立即拉掉所有掘、开动力馈电开关并闭锁,保证所有高压开关在掉闸位置(防止无压释放机构失灵,来电时送电一大片)。

七、高压顶闸,必须查明原因,经机电调度准许后方可操作。高压顶闸事故需要摇绝缘时,必须在前端将高开拉开、闭锁、挂停电牌、用高压验电笔验电、放电后,在负荷側摇测。严禁通过电话或约时停电,在后端摇测。

八、高低压真空开关都有断不开的可能,停电时,必须将上一级刀闸拉开或将高压开关小车拉开,上好挡板。涉及双回路供电的各个部位必须长期挂有明显的警示牌,以防反送电。列车上无警示牌,考核综采队技术员 50 元;中配无警示牌,考核机电队技术员 50 元。

九、馈电开关,只有将电源側停电,才准许取消弧罩。为了自己的安全,安装、拆除、检修电气设备,有条件时,在前级打短路、接地(用 252 裸铜线绕在接线柱上),但要记住在送电前解除它。

十、高压设备检修必须一人监视,一人检修。采掘、准备、机电、皮带队等,解、接高压线等必须用高压验电笔。否则罚款 100 元。无高压验电笔的队,限 10 日领上。在中央配电室电源侧检修,必须制定措施,填写工作票,机电队派专人到降压站办工作票。在其它地点的高压设备上检修,必须亲自到上一级高压开关处联系、监督停送电(即二区总开关要检修,必须亲自到芦南中配停电)。

十一、高压不超过 10000v ,低压不超过 1140v ,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 127v 。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 36v 。

十二、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 2 种或 2 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十三、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峒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十四、风机专供低压检漏器由配电室岗位工在每日的九点至十一点试验,试验前必须经机电调度与通风调度再与瓦检员联系,岗位工和瓦检员亲自通话准许后,方可进行。

十五、经营部必须保证按时发放合格的千伏级验电笔。无验电笔,考核责任者 100 元。

十六、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8篇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辖区内井下工程外包作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 矿山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

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

6.特种工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8.施工安全措施。

9.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它要件。

第五条 外委施工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经矿山企业同意,方可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严禁外委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六条 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应建立《安全确认制度》,对采矿作业、掘进作业、井巷(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统,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条 矿山企业使用外委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单位的数量在3个(含3个)以下。

(二)同一个中段只限委托一个外委施工单位。

如果2个以上外委施工单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业,矿山企业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

第八条 对外承包方式、范围的要求:

(一)新建矿山投产后,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生产矿山企业的以上系统或设备设施,已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生产矿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

第九条 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按准入条件的约定,配备、配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队长(带班长)、专职安全员、技术工种工人。

(二)新录用员工,3个月内不得从事采矿、天井掘进、竖井掘进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6个月内不得独立作业。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按照不同岗位特点逐级签订《生产目标责任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 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的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将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对外委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经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可入井作业。

(三)建立入井准许登记制度,凭入井准许证入井作业 ,严禁无入井准许证人员入井。对入井、出井人员予以登记,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及作业地点。

(四)每个坑口设安全组,安全组由企业和外委施工队伍派出的专职安全人员组成;安全组负责全坑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应当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强制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

(六)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确认制度》,与外委施工单位对作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和外委施工单位双方应当约定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与使用事项。

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由矿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 外委施工单位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二)保证安全费用及时、有效投入。

(三)设立坑口安全监督岗,并严格登记。

(四)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技能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七)建立健全安全会议、交接班、派班、安全检查、事故登记等记录。

(八)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及在复杂环境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监管,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九)对安监部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及坑口安全组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原则(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及时整改。

(十)全力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抢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对外包工程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负责和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其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有:防冒顶、防炮烟中毒、防坠井、防透水、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

(五)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领退库制度,防止爆破物品流失。

(六)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外委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要列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参加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及安全专题会议,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外包工程合同或安全生产合同中必须明确:外委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外委施工单位在作业区域及相关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及时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事故抢救,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时,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要将外委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报盟市安监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包括:

(一)外委施工单位备案表(见附件)

(二)外委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委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资质等级复印件。

(四)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 井下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基本要求-规范作业

(一) 规范作业

1.井下从业人员规范作业基本要求

(1) 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生产工艺、认真学习贯彻 《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下简称“三大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严禁违反劳动纪律,从而确保工作质量。

(3)必须保障身心健康,严禁精神状态不佳、身体不适或带病上岗。

(4)必须了解作业地点和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严禁冒险作业。

(5)必须正确使用和爱护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严禁使用损坏或失效的设备、设施。

(6)必须遵守安全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严禁隐患未排除仍然继续作业。

2.大力推行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为内容的岗位规范。

从思想上强化标准化意识,人人学习标准和规章制度,工作中从熟练掌握标准化的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入手,按标准要求规范行为。要制定从业人员行为举止规范和,加强岗位技术培训,提高技术素质和操作技能,使职工做到上岗尽职,恪守职责。

3. 规范作业的四化要求:

(1)管理精细化。严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做到班班有领导,事事有人管;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检查质量,真正把问题看清、隐患查准。

(2)行为规范化。从业人员入井工作服的穿着、矿灯和自救器的佩戴要求以及在巷道里行走、乘坐人行车、材料码放等都要遵守规范标准,对不执行者批评教育,重则离岗培训。

(3)操作程序化。组织人员对采、掘、机电等井下所有岗位工种编制标准操作程序,并在井下施工现场公示,让作业人员随时可以看到岗位操作标准。从业人员到现场先干什么,后干什么,怎么干,一步接一步,一清二楚。

(4)质量标准化。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执行。注重动态达标、过程达标、力争精品工程。

(二)反对“三违”

1.“三违”的含义

“三违”是指煤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任何人违反了其中的一项,就被称之为“三违”人员。

(1)违章指挥

违章指挥是指煤矿各级管理人员下达违反法律、法规、规程及有关规定的指令,并强使他们执行的行为。违章指挥行为往往会引导、促使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其危害性很大。班(组)长、区(队)长要严格杜绝违章指挥行为。

(2)违章作业

违章作业,是指违反“三大规程”,冒险蛮干的行为。违章作业主要发生在一线作业人员和直接操作的班(组)长身上。这是人为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如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井下放炮时不检查瓦斯等。

(3)违反劳动纪律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企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煤矿企业虽然制定了严格的劳动纪律,并有严格的惩罚制度,但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还是时常发生。

2. “三违”心理的表现

影响安全行为的“三违”心理因素主要有:麻痹大意,习惯心理,蛮干心理,侥幸心理,厌倦心理,唯心心理,急躁情绪,懒惰心理,无知心理,马虎心理,逆反心理,慌张心理,恐惧心理,随意心理,悲观情绪,盲目乐观情绪等方面。

3. 容易产生“三违”的人员

容易产生“三违”行为的主要群体为:劳动纪律松懈的人、不了解“三大规程”和缺乏安全知识的人、有侥幸心理的人、行为懒惰的人、劳累过度的人、家务负担重的人、兴奋过度的人、悲伤过度的人、情绪低落、思想压抑的消沉人、生产中的紧张急躁人、心理失去平衡的人、工作落到后面的人、对管理有抵触情绪的人、反应迟钝、智力不健全的人。

据调查,超过90%的煤矿安全事故是由“三违”造成的。有些煤矿“三违”现象时有出现,屡禁不绝,严重地威胁了矿井的正常生产和矿工的生命安全,甚至造成了矿井的惨重灾难,其影响极坏,危害极大。因此,对“三违”的现象和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决不能宽容和忽视。

第10篇 s矿井下停送电供电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井下停送电安全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和《停送电安全工作规定》有关规定,本着紧停(紧急状态,立即停电)慢送(谨慎送电)原则,制订本规定。

一、井下停送电工作由机电矿长、机运部长、生产部、机运部分管机电部长、机电调度负责指挥,高压停送电命令必须经机电调度下达(机电调度负责下达领导的命令、记录停送电时间、地点、范围、停送电人名、开关号码、等情况)。紧急状态下,可先停电后汇报。

二、机电职工必须持证上岗,机电设备司机、电工、机电检修工,必须持由管理组签发的本人停电牌。机电设备检修前必须由检修人停电、闭锁开关、挂检修人停电牌。配电室停电必须经机电队岗位工操作,挂要求停电人的停电牌、岗位工的停电牌及配电室大停电牌,共三个。停电牌必须挂在送电手把上。开关闭锁一定是有人在干活,严禁他人解锁送电。否则,至少罚款 1 万元!

三、管理组要认真负责审核签发停电牌,登记造册,掌握井下机电职工的电工证、操作证、上岗证、停电牌的情况。下井检查各证持有和使用状况,检查电工的验电笔,检查绝缘用具,检查是否正规操作。无证考核 20 元,无停电牌考核 50 元,无验电笔考核 100 元。

四、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严格按规定停电、闭锁、验电、放电。严禁约时停电,严禁乘别人停电时间干工作。严禁带电拉列车。检修机组、生产溜的电气部位,必须闭锁磁力开关,挂本人停电牌。严禁只拉急停就干活。违者罚款 100 元。

五、配电室一切送电工作,必须经机电调度准许。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规定。只有停电人全部到达,停电牌全部取下,方准请示送电。

六、局扇的操作,必须瓦检员许可!只有在排完瓦斯,并经瓦检员准许,方准请示从配电室往出送动力电。瓦斯未排完前,严禁动力电从配电室送出!一旦局扇停机,必须立即闭锁动力联锁开关。一旦配电室高压停电,配电室岗位工必须立即拉掉所有掘、开动力馈电开关并闭锁,保证所有高压开关在掉闸位置(防止无压释放机构失灵,来电时送电一大片)。

七、高压顶闸,必须查明原因,经机电调度准许后方可操作。高压顶闸事故需要摇绝缘时,必须在前端将高开拉开、闭锁、挂停电牌、用高压验电笔验电、放电后,在负荷側摇测。严禁通过电话或约时停电,在后端摇测。

八、高低压真空开关都有断不开的可能,停电时,必须将上一级刀闸拉开或将高压开关小车拉开,上好挡板。涉及双回路供电的各个部位必须长期挂有明显的警示牌,以防反送电。列车上无警示牌,考核综采队技术员 50 元;中配无警示牌,考核机电队技术员 50 元。

九、馈电开关,只有将电源側停电,才准许取消弧罩。为了自己的安全,安装、拆除、检修电气设备,有条件时,在前级打短路、接地(用 252 裸铜线绕在接线柱上),但要记住在送电前解除它。

十、高压设备检修必须一人监视,一人检修。采掘、准备、机电、皮带队等,解、接高压线等必须用高压验电笔。否则罚款 100 元。无高压验电笔的队,限 10 日领上。在中央配电室电源侧检修,必须制定措施,填写工作票,机电队派专人到降压站办工作票。在其它地点的高压设备上检修,必须亲自到上一级高压开关处联系、监督停送电(即二区总开关要检修,必须亲自到芦南中配停电)。

十一、高压不超过 10000v ,低压不超过 1140v ,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 127v 。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 36v 。

十二、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 2 种或 2 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十三、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峒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十四、风机专供低压检漏器由配电室岗位工在每日的九点至十一点试验,试验前必须经机电调度与通风调度再与瓦检员联系,岗位工和瓦检员亲自通话准许后,方可进行。

十五、经营部必须保证按时发放合格的千伏级验电笔。无验电笔,考核责任者 100 元。

十六、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1篇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规定

一、 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入库、保管、发放、运输、清退等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违规管理和发放爆炸材料。

二、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的炸药和雷管,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火雷等非煤矿许用爆炸材料。

三、 爆炸材料库的2个出口必须分别装设抗冲击波活门或抗冲击波密闭门,严禁装设不符合标准的密闭防爆门。

四、 爆炸材料库内的炸药和雷管必须限量、分开贮存,严禁超量贮存、违规堆放。

五、 爆炸材料必须专人领取、如实编号登记,作业剩余爆炸材料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严禁私拿,私藏,严防丢失。

六、 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并由专人运送,严禁与其他材料混合运输,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输。

第12篇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机电设备防爆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绯闻是指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矿井综合自动化系统(含各子系统),通讯照明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入井、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即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是集团公司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井下电气安全业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是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尤其是各级机电部门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础管理

第六条各矿(处、公司)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单项电气拆除、安装、检修工程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要设立电气管理组,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及电气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审核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台账,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供电设计、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和绘制的各种图纸,由机电管理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核,经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机电矿长(副总经理)批准,并统一存档。

新安装的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和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必须有供电设计,确保实际与设计相符,严禁无设计施工,严禁先开工后设计。

第八条井下供电系统图必须标明电气开关型号、短路整定值、过负荷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值、被保护线路最远端两相短路电流值、负荷名称、负荷容量以及电缆规格型号、长度。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应标明巷道示意、设备名称、设备图例、设备数量。

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必须用cad软件按规定图例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必须有10kv或6kv系统网络总图、分图。网络总图要标明设备名称、型号、容量、负荷情况、整定值及电缆的规格型号、长度、运行编号,分图要标明电源指向,电缆规格型号、长度、整定值、负荷名称、负荷容量。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要根据系统的变化及时修正,并于每年5月和10月底上报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

第九条各单位对井下使用的电缆、按钮、电铃、接线盒、防爆灯具等小型电器要实行专业化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对电缆和各种小型电器的编号、保管、领取、发放、回收、修理、试验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台账,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物、卡一致。电气设备的台账管理必须纳入微机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机电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电气试验室,配备专职的试验人员,负责井下开关保护装置的检测调试、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检测、井下接地网接地电阻测定,杂散电流测定等试验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井下电气事故的管理,建立电气事故档案,完善电气事故等级、追查、分析和报告制度。

发生一般电气事故,由矿及时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发生重大及以上电气事故应立即报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总调度室,并将事故追查、分析、处理意见及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

第十二条矿井必须制定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防爆标准要求和没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不得签发“防爆检验合格证”,严禁入井使用。

第三章防爆管理

第十四条防爆电气设备的强制性检查和维护

1、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管理,每台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都必须责任到人,机电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分片包干制”,明确分工,明确职责,包保到位。

2、要加强防爆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使用队组每班至少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一次表面的巡回检查。每月必须对各自所辖范围内的防爆设备逐台逐件的开盖检查维护一次,高瓦斯区域和瓦斯突出区域每半月开盖检查一次并留有检查记录。

3、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每月必须动态的对所有队组的防爆电气设备抽检两次。

4、各单位都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检查制度和相应的考核制度,通过正负激励建立防爆检查的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各单位机电管理部门必须设立防爆检查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防爆检查员,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队组必须配备兼联防爆检查员。防爆检查组及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防爆检查员设置及培训

井下每个采区至少配备两名专职防爆检查员。井下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队组至少配备3-4名兼职防爆检查员。防爆检查员必须由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防爆检查员经集团公司培训考试合格后由集团公司职工教育管理部颁发资格证,持证上岗。防爆检查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2、防爆检查员的职责:

2.1对入井前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进行防爆检查。对证件齐全、防爆性能符合标准要求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由专职防爆检查员签发“防爆检验合格证。】

2.2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气保护、电缆及各种电气安全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3、防爆检查员的权利:

3.1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失爆和危机安全生产的电气设备停止使用、立即更换。

3.2有权制止防爆电气工作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基本原则:

1、按照公司“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矿井管理,高瓦斯矿井按高标准管理”的要求,制定方案和选型。

2、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必须符合《规程》四百四十四条的要求。

3、综采工作面供电应优先选用组合式开关。

4、电气设备应优先选用具有远距离监测、监控功能的产品。

5、大功率、启动频繁的胶带输送机应配置性能优良的软起动装置。

6、高压电动机的控制装置必须选用矿用高压隔爆型真空磁力启动器,高压电动机不得不采用直接启动方式。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必须严格执行gb3836-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防爆标准,省局《关于加强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暂行条例》和《阳煤集团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试行)》。

第四章 开关保护装置管理

第十八条开关保护装置及功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其结构应保证非专有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不符合要求禁止使用。

2、井下高压开关的短路、过负荷、接地个欠压释放保护装置的应选用是数字智能保护装置。

3、井下低压馈电开关应装设短路、漏电保护装置。两台及以上馈电开关的供电系统,应具有选择性漏电保护功能。

4、直接控制低压电动机的开关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购置控制装置。电动机绕组有温度传感元件的,控制开关应有温度保护。小容量控制开关必须装设电动机综合保护器,具有软起动功能页必须具备上述保护功能。

5、向掘进面的供电的开关必须有风电、瓦斯电闭锁保护功能。

6、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必须配套使用(即总开关和所有分支开关必须都装设),带延时的总检漏装置不准单独使用。

7、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试验一次,照明信号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对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装置每周做一次跳闸试验。新安装的检漏保护装置在首次投入运行前作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

第十九条保护装置的计算和调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机电管理部门电气管理组负责开关整定值计算,并下达整定值通知单。

2、开关保护装置必须经电气试验室检测调试,合格后交给运行队组使用,且每半年应调试、效核一次。

3、保护整定值的调整要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整定值通知单整定,严禁使用队组随意调整整定值。

4、电气实验室应对开关保护装置按类别、生产厂家建档编号,帐、物、卡一致,并做好发放、回收、使用情况记录。

第五章保护接地管理

第二十条电压在36v以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和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或金属屏蔽护套等都必须可靠接地。所有必须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装置都要与总接地网连接,禁止串联接地。

第二十一条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一块。井下分区从井上独立供电者,必须单独设置分区主接地极。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每个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2、每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3、每个低压配电点(含单台馈电开关)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包括开关、电动机)的地点;

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轨道巷、集中运输巷(胶带机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直接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要装设1个;

5、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6、含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气设备必须装设辅助接地极。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无法与接地系统连接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

第二十四条接地网接地电阻的阻值和接地装置的材质选用、安装、检查以及保护接地的其他要求按《保护接地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章井下电缆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矿必须配备专职电缆管理人员,负责井下电缆的选型、验收、台账建立和管理工作。必须建立电缆专业维修点,负责电缆的编号、修补、试验、发放、保管等工作。电缆有关资质证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凡用于井下的各类电缆,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要求,必须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才没机械质量检验中心核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核发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声场厂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2、电缆连接装置必须采用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3、井下使用的各种电缆必须经集团公司阻燃电缆监测站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出具《阻燃电缆检测报告》,否则不准入井使用。

第二十六条电缆的选用、敷设、悬挂和连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规程》第467条规定,不得选用无接地芯线的电缆,严禁采用铝包电缆和低压铝芯电缆。

2、电缆载流量选择要坚持以下原则:

采区配电室以上的供电电缆敷设要满足n+n条的要求,即系统由几条电缆供电时,必须有同样型号规格的n条电缆作备用,对于入井电缆,n等于额定供电能力的1.5倍,对于中央配到联络配的电缆,n等于额定额定供电能力的1.2倍。对于从联络配到采取配的电缆,n等于额定供电能力的1倍。

3、敷设、悬挂应符合《规程》第468、469条规定。

4、井下高压电缆不得采用油浸纸绝缘电缆。

5、电缆的连接必须执行《规程》第472条有关规定,固定敷设的电缆推广使用冷缩工艺。

第二十七条电缆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使用维护单位必须配备防爆型红外线温度检测仪器,至少每周对电缆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2、靠近移动设备15米内的拖拽电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严禁将电缆浸泡在水中。

3、进行巷道清洗、维修等有可能损伤电缆的作业时,必须有电缆防护措施。

4、采煤机、掘进机和侧装机必须使用专用拖拽电缆。

第七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矿必须建立电气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整改预防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防爆电气设备失爆、开关保护不齐全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进行处理,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条安装井下机电硐室电气设备,必须达到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具体做到墙壁要粉刷,地面要硬化平整,无淋水,有向外开的经过防腐处理的铁门或铁栅栏,并设在新鲜风流中。项目完成后应由机电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

第三十一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线路。

第三十二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须接触的部位必须有良好绝缘。

4、严格执行停、送电申请审批制度。

第三十三条井下电气安全应做到“十不准”:

1、不准甩掉开关保护装置;

2、不准甩掉检漏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5、不准用铜丝、铅丝和铝丝等替代熔断器的熔体;

6、不准对未经检查瓦斯浓度或瓦斯浓度超限的地点进行送电、验电、放电。

7、不准对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

8、不准对保护装置不可靠的电气设备送电;

9、不准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失爆的电气设备和有破口的电缆;

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第三十四条电气设备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责的电器维修工进行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

2、井下电气维修人员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仪和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和停电牌。

3、在检查、维修前,监测环境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开盖作业,并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操作程序。

4、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必须办理停送电申请票,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停电后必须按规定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停电牌,严格执行《阳煤停送电安全工作规程》和一人监护一人操作的规定。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送电时要由施工负责人与地面生产调度室、送电人员三方取得联系,并留有记录。

6、井下供电使用集中控制系统时,必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职责范围和操作权限,由指定的专责人员在控制室进行停送电操作。在地面远程调整高压开关整定值或遥控式,必须做远程模拟传动试验。

第三十五条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使用的标志牌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了便于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各类电气开关、移动变电站、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和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都必须在开关内粘贴“整定牌”和“防爆检验合格证”。整定牌应标明设备编号、型号、负荷、用途、过载、短路整定值、最远端两相短路电流值,整定人和整定日期。“防爆检验合格证”注明责任人姓名。整定牌和防爆检验合格证要根据负荷变化和设备防爆检查情况及时更新,无变化时每半年更换一次。

2、动力电缆要在电气设备进出线处粘贴电缆标志牌,电缆标志牌标明电缆电源指向、电压等级、规格型号、长度等内容。

3、标志牌按集团公司统一样本制作。

第三十六条井下变电所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区变电所和充电硐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2、中央变电所、区域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局部通风机专用变电所及供主排水和采区排水的变电所不得少于两回路供电,电源来自上级不同变电所或同一变电所不同母线段,并设置电源进线开关、母联开关。两段母线分列运行,当任一回路停电后,合上母联开关,另一回路能迅速恢复供电,并能担负变电所全部负荷。

第三十七条井下高压开关应装设电防潮加热装置和放置防潮剂,井下低压开关应放置防潮剂。

第三十八条井下电气信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下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

2、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它负荷。

3、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选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

4、井下防潮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第八章局部通风机供电管理

第三十九条井下局部通风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局部通风必须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工作风机、备用风机的电源必须引自变电所不同母线段。

2、双风机双电源的工作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供电,备用风机可以采用动力电源供电。为有效降低无计划停电和停风次数,各单位必须实现地面直供井下局部通风机的高压专供电源,新建矿井设计时一定要符合要求,生产矿井按集团公司要求逐步实现。

3、严禁一台风机专用变压器跨采区供电或同时向四台以上(含四台)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对旋式风机算1台,双风机算2台)。

4、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停风后或瓦斯超限时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

5、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装置至少1天应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装置试验前,应先检查备用电源系统是否可靠,在确保备用电源可靠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切换试验。

6、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选用组合式开关,具有智能化电动机综合保护功能,风电闭锁功能及电动机开停等运行参数、故障类型显示和记忆功能。

第九章井下电气试验

第四十条根据《规程》和公司规定,井下电气试验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井下电气试验项目及周期

序号

项目

测试范围及方法

测试周期

1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对井下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重新核定负荷,进行整定试验

新开关下井前1次,在用开关每6个月1次,负荷变化及时整定

2

高压电缆的泄露和耐压试验

高压电缆用交直流高压发生器做耐压、泄露试验

每年一次

新敷设的高压电缆做耐压、泄露试验

入井前一次

3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

提升运输设备、通风机、主要排水设备、主要采掘设备及井下高低压供配电设备,绝缘电阻用绝缘摇表或绝缘电阻测试仪测试

每6个月不少于1次

4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检查

动力电缆绝缘电阻用绝缘摇表或绝缘电阻测试仪测试

半年至少测试一次

5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

动力电缆绝缘电阻用绝缘摇表摇测

每月一次,由使用单位维修电工负责测试记录

6

井下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

局部接地极、主接地极接地电阻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定

每季一次

7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用绝缘摇表摇测,接地电阻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定

投入运行以前

8

杂散电流测试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矿井,用咋三点楼测试仪测试

每年一次

9

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

安装检漏保护装置的线路

每月一次

2、井下电气试验仪器仪表配制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1

微机综合保护校验

井下各种高低压保护插件

1

2

交直流高压发生器

10kv以下

1

3

智能泄露参数测试仪

0—2ma/20ma

1

4

绝缘电阻测试仪

1

5

绝缘摇表

500v、1000v、2500v、5000v

1

6

钳式接地电阻仪

0.1—1000ω

1

7

杂散电流测定仪

1

8

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

127v用2kω、10w电阻;380v用3.5kω、10w电阻; 660v用11kω、10w电阻;1140v用20kω、10w电阻

1

3、试验要求: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你的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十章其它管理

第四十一条严禁使用单光源矿灯,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器,严禁发放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的矿灯。

第四十二条进入采区的不回电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的绝缘按照《规程》第354条执行。进入采区的金属网必须在采区大巷口增设绝缘段,绝缘段长度不得小于10米。

第四十三条综采工作面的通讯、急停和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15米。

第四十四条电气设备着火时须首先切断电源,严禁使用导电介质的灭火器材。

第四十五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运行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后使用,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每年应对单相接地电容电流、杂散电流和谐波电流测试一次,超过规定值时,必须采取限制措施。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条款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

二00九年六月

第13篇 l矿井下顶帮板安全管理规定

一、井下顶帮板管理的等级划分

根据顶帮板岩石的软硬、岩石稳固程度、地质构造的破坏程度、以及采场暴露面积的大小和顶帮板岩石的透水性等将顶帮板管理分为三级管理。

1、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一级顶帮板管理:

顶帮板岩石特别松软,层理节发育,有较大的破碎带;

有较大的断层和较多的中小断层,或与岩石交错形成三角岩体;

顶帮板有较大的渗透水者。

一级顶帮板管理,应定人每班进行检查,及时地采取相应措施和支护方法。

2、顶帮板岩层较松软,层理节理较发育、断层不多,顶帮板有时出现中小型三角岩体或有局部渗水现象,列为二级顶帮板管理,应定人每日进行检查管理。

3、顶帮板岩石较稳固,层理节理不发育,断层不明显,列为三级顶帮板管理,应加强观察,及时处理浮石。

二、管理网络的职责

对顶帮板实行公司、矿区、工段、班组的四级管理网络。

1、公司级

负责井下顶帮板管理总体防治方案,特别破碎地段支护方案的确定审批,负责审核和批准矿区提出的各中段巷道顶帮板的顶级及管理办法。

除日常检查外,每日由生产部、安环部组织一次井下顶帮板的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提出措施,限期整改。

负责调查、分析、冒顶片帮事故和险肇事故的原因、责任、预防措施和提出处理意见。

2、矿区级

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岩石分级条件,把作业面的顶帮板加以分级,按级进行管理。

提出一级、二级顶板管理方法和措施,并实施;对专(兼)职顶板管理工进行不定期的技术教育和检查考核。

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井下顶帮板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及时解决。

制定并落实破碎地段的支护处理方案并实施。

对发生的冒顶、片帮事故和险肇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3、采掘队

根据井巷和采场顶帮板的情况,由正副队长或班组长、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兼职顶帮板管理工和本队、班组职工实施日常的顶帮板检查管理工作。

根据已批准的设计和工作联系单,组织力量处理、加固顶帮板,保安全、保质量的做好工作。

对职工进行预防冒顶片帮的安全教育,并对顶帮板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向矿区汇报。

参加矿区组织的冒顶、片帮事故和险肇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据实提供情况。

4、班组级

班组长对本班组作业地点的顶帮板管理负责。

每班作业前,首先对顶帮板稳固性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危石。

对职工进行预防片帮冒顶的安全教育。

发现有冒顶危险,难以处理的顶帮板,立即停止生产,做好警戒,并向队和矿区汇报。

三、具体规定:

1、各班组进作业场所必须带有撬杆(符合标准、能用)。

2、各班组作业范围内的浮石由各班组自己检查处理。井下各中段运输巷道,由矿区安全员、运输队长处理。井下开拓大巷100m内和在施工及使用中的人行天井由外包工程队各自负责检查处理。

3、在处理浮石时必须有二人:一人撬浮石、一人打亮手电筒监护、撬浮石人背后1m内不准站人;防止撬前落后、撬左落右、撬小落大,难处理的浮石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

4、各班组长为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班组安全员要督促班组长搞好班组安全管理。

5、矿区管理员、各队长及矿区安全员要经常检查各班组顶(帮)板管理情况。

6、矿区领导、专职安全员要对各工段、班组的顶(帮)板管理进行检查督促。

四、其它工作

各作业班组的作业面(作业点)必须配备长短适中的撬棍一根;

90钻离作业面20m范围内,其他班组离作业面10m范围内,由施工班组自己处理顶帮板浮石;

专职顶帮板管理工(兼通风防尘工作)负责检查处理不属于各作业班组范围内的井下所有顶帮板工作,并做好记录;

**有限公司

第14篇 井下电缆的安全管理

1、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1.井下用好、管好电缆的基本要求

(1)严格按《规程》规定选用;

(2)严格按《规程》规定连接;

(3)合格悬挂,不埋压、不淋水;

(4)采区应使用分相屏蔽阻燃电缆,严禁使用铝芯电缆;

(5)盘圈、盘“8”字形电缆不得带电,

采、掘机组除外。

(5)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6)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①在立井井筒或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氯乙烯丝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②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氯乙烯丝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③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2、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的规定

(1)电缆实际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电缆规定的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

(2)电缆应带有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即保证作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电阻应不超过规定值

(3)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4)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的,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5)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6)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①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②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 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③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第15篇 井下作业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辽河油田井下作业公司作业前危害分析,控制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38-2009)及辽河油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前安全分析(简称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

(一)暴露频率是指单位时间内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次数。

(二)严重性是可能引起的后果的严重程度。

(三)可能性是指后果事件发生的几率。

(四)风险是指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组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井下作业公司所属单位和承包商的现场作业活动。

第四条凡是作业前需要编制hse作业计划书的项目,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项目包括下列作业活动:

(一)评估现有的作业:试油(气)作业、修井作业、压裂(酸化)作业等;

(二)新的作业;

(三)改变现有的作业;

(四)承包商作业;

(五)非常规性(临时)的作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监察科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对规定的执行提供咨询、培训,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其他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组织推行、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公司所属单位按要求执行公司jsa管理规定,组建jsa小组,指定组长,由jsa小组组长具体负责开展jsa工作。

第七条基层单位安全人员协助jsa组长确定需要进行jsa的工作,对员工提供jsa培训、咨询并参与jsa活动,jsa小组负责记录相关活动,并移交安全人员存档。

第八条作业人员参与jsa过程,识别、认知作业活动风险,掌握风险控制措施,并监视工作环境的变化。

第三章 工作任务初步审查

第九条 工作任务分为新工作任务、以前作过分析或已有操作规程的工作任务、低风险任务。现场作业人员均可提出需要进行jsa的工作任务。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第十条 所属单位负责人对提出的需要进行jsa的工作任务进行初始审查,确定工作任务内容,判断该工作任务是否需要做jsa,明确执行jsa人员所需要的能力,制定jsa计划。

第十一条 若初步审查判断出的工作任务风险无法接受,则应停止该工作任务,或者重新设定工作任务内容。一般情况下,新工作任务(指以前没做过或分析过的工作任务)在开始前均应进行jsa。如果该工作任务是低风险活动,并由有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对工作环境进行分析。

第十二条《作业指导书》和《作业计划书》已经作过风险分析、制定并实施了风险削减措施或已有操作规程的工作任务可以不再进行jsa;但基层单位应审查以前jsa或操作规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怀疑,应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三条 紧急状态下的工作任务,如抢修、抢险等,执行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如果现场第一责任人认为预案设定条件已经改变,必须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条 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 必须进行jsa:

(一) 无程序管理、控制的工作;

(二)新的工作(首次由操作人员或承包商人员实施的工作,新设备、工艺和工序的应用);

(三)有程序控制, 但工作环境变化或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未明确的危害, 如: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发生井喷、有毒气体泄漏、火灾、爆炸等;

(四)可能偏离程序的非常规作业;

(五)现场作业人员(属地主管)提出需要进行jsa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前安全分析步骤

第十五条基层单位或工程项目负责人指定jsa小组组长;组长选择熟悉jsa方法的人员组成jsa小组,组员至少包括管理、技术、安全和操作人员。小组成员应了解工作任务,并熟悉所在区域环境、设备和相关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审查工作计划安排,分解工作任务,搜集相关信息,实地考察工作现场,核查以下内容:

(一)以前此项工作任务中出现的健康、安全、环境问题和事故;

(二)工作中是否使用新设备;

(三)工作环境、空间、照明、通风、出入口等;

(四)工作任务的关键环节;

(五)作业人员是否有足够的知识、技能;

(六)是否需要作业许可及作业许可的类型;

(七)是否有严重影响本工作安全的交叉作业;

(八)其他。

第十七条 jsa小组识别该工作任务关键环节的危害及影响,进行初步风险评估然后并填写jsa表(见附录b)。识别危害时应充分考虑在正常、异常、紧急三个状态下的人员、设备、材料、环境、方法五个方面危害,同时还应识别危害的影响和可能影响的人群,并应考虑工作场所内所有人员。

第十八条对存在危害因素的关键活动或重要步骤进行风险评价。根据判别标准确定初始风险等级和风险是否可接受。风险评价采用风险矩阵法、经验法。风险矩阵法见附录c;经验法见附录d。

第十九条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应针对识别出的每个风险制定控制措施,以及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范围。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控制措施的优先顺序。风险控制措施优先顺序示意图参见附录e。如果作业任务风险无法接受,则应停止该工作任务,或者重新设定作业任务内容。

第二十条 制定出所有风险的控制措施后,还应确定以下问题:

(一) 是否全面有效的制定了所有的控制措施;

(二) 对实施该项工作的人员还需要提出什么要求;

(三) 风险是否能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十一条在控制措施实施后,如果每个风险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并得到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成员的一致同意,方可进行作业前准备。

第五章 作业许可和风险沟通

第二十二条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作业活动,作业前应获得相应的作业许可,才可开展工作。作业许可应同原始风险高低相当,并获得相应属地主管的许可。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作业前应召开工作前安全分析会,进行有效的沟通,确保:

(一)让参与此项工作的每个人理解完成该工作任务所涉及的活动细节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每个人的职责;

(二)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进一步识别可能遗漏的危害因素;

(三)如果作业人员意见不一致,异议解决后,达成一致,方可作业;

(四)如果在实际工作中条件或者人员发生变化,或原先假设的条件不成立,则应对作业风险进行重新分析。

第六章 现场监控

第二十四条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落实控制措施,根据作业许可的要求,指派相应的负责人(一般是属地主管)监视整个工作过程,特别要注意工作人员的变化和工作场所出现的新情况以及未识别出的危害因素。

第二十五条任何人都有权利和责任要求停止他们认为不安全的或者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不需要作业许可要求的作业,应由jsa小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对作业过程进行检查确认。

第七章 总结与反馈

第二十七条 作业任务完成后,作业人员应进行总结,若发现工作前安全分析过程中的缺陷和不足,及时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反馈。如果作业过程中出现新的隐患或发生未遂事件和事故,小组应审查工作前安全分析,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二十八条 根据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提出完善该作业程序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由作业负责人填写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踪评价表,判断作业人员对作业任务的胜任程度。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踪评价表参见附录f。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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