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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查看人数:64

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1篇 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专职安全人员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职责,提高专职安全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对专职安全人员的考核、奖惩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专职安全人员是指参加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公司或所属各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公司总部安全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三年及以上相关管理岗位基层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熟练应用各类计算机办公软件。

第六条 各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备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熟练应用各类计算机办公软件。

第七条 参加安全培训取证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一年及以上与安全相关的工作经历;

(二)工程类及相关专业中专(或相当于中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及以上与安全相关的工作经历;

(三)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

第八条 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报名的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并在公司注册后,其奖励、使用待遇等按公司执业(职业)资格取证奖励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 培训与取证

第九条 培训

(一)各单位在每年年底之前将安全工作人员培训需求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公司将以此为依据制定公司培训计划,并与上级单位联系培训事宜。

(二)各单位安排安全人员参加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取证培训时,须对其资格及能力进行审查,符合第七条规定人员报经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批同意后才能参加培训(推荐表见附件1)。

(三)各单位要定期对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组织培训,每年再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取证

(一)参加由地方安全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取证培训人员,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的证书。

(二)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将持证人员名册及证书、证号等信息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是专职安全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工作人员的资格管理,建立安全工作人员资源库,公司及各单位聘任的安全工作人员必须从资源库中挑选,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之前将本单位在岗安全工作人员,包括所属各部门、各在建工程项目部的安全工作人员名册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样表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调动或任免须征求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的岗位变动(调入、调出、转岗等),应在岗位变动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

第十五条 复审

(一)持有行业、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需按照行业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证书每三年复审一次。

(二)复审人员须提交以下资料:

1.安全业绩证明;

2.持证人员在三年有效期内每个年度参加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培训证明;

3.其他相关资料以当期复审通知为准;

(三)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安全工作人员,需及时在公司注册备案,并在注册有效期到期之前参加再教育培训,按时延期注册。

第五章 职责及权限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工作人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执行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开展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参加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交底,并检查开工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三工”活动及“危险预知”活动开展情况,督促班组安全基础工作的持续开展。

(五)参加本单位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三定四不推”原则督促整改。

(六)参加本单位安全会议,协助单位领导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七)督促并协助本单位相关部门做好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按时发放、试验、鉴定工作。

(八)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记录、评估、上报工作。

(九)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十)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十一)督促并协助本单位相关部门做好施工机械(机具)、车辆交通及防火防爆安全工作。

(十二)参加本单位安全考核、奖惩及各类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工作人员权限

(一)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违章者按照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有权进行处罚;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设施;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向领导汇报。

(二)有权参加安全生产会议。

(三)有权参与编制安全保证计划及安全专项方案。

(四)对现场安全状况有一票否决权及经济处罚权。

(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有权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有权开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停工整改通知书。

(七) 遇有严重安全隐患时,有权指令立即停止施工,做好人员撤离,并上报处理。

(八)对不认真执行上级安全指示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向上级汇报处理。

第六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八条 考核

(一)公司对在岗安全工作人员的履责情况实行年度分级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核结果。

(二)公司组织考核和评定各单位安全部门的安全工作人员。

(三)每年底在岗安全工作人员应填写《在岗专职安全员业绩考核表》(见附件3)。

(四)各单位按照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4)对本单位在岗的安全工作人员实施考核。

(五)考核分级: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级。

第十九条 奖励

(一)公司对在岗安全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奖励。

(二)各单位对每年度经考核达到优秀等级的安全工作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三)公司对各单位推荐的获得优秀等级的安全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表彰,并择优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四)对工作认真负责,发现重大安全问题或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者,相关单位应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 处罚

(一)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由各单位进行再培训;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取消安全工作人员资格。

(二)对玩忽职守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安全工作人员,公司将依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予以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专职安全人员的管理除了执行本规定外,同时还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2篇 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公司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实现的具体实施者,是公司安全生产的“正规军”,因此,也是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的主要决定性因素。具有一定的专业学历,掌握安全的专业知识和科学技术,又有生产的经验和懂得生产的技术,是一个安全专职人员的基本素质。要建设好安全专职人员的安全文化,需要企业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也需要专职人员的本身的努力。

1. 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体系

(1)安全科学(即安全学):这是安全学科的基础科学。它包括:安全设备学、安全管理学、安全系统学、安全人机学、安全法学。

(2)安全工程学:这是技术科学。包括安全设备工程学、卫生设备工程学、安全管理工程学、安全信息论、安全运筹学、安全控制论、安全人机工程学、安全生理学、安全心理学。

(3)安全工程:这是工程技术。包括安全设备工程、卫生设备工程、安全管理工程、安全系统工程、安全人机工程。

(4)专业安全知识:各行业不同,具体的专业要求也不一样。总体来讲,大概包括:矿山安全,机电安全,防火防爆等。

(5)计算机方面的知识:随着社会的发展,计算机在生产、管理方面的应用越来越普及,在安全管理方面也逐步得到利用,所以安全管理人员要掌握一般的计算机使用常识。

2. 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目标

通过对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除了具有安全知识的一系列知识体系外,还应该具备如下条件:一要有广博的知识。二要有敬业精神。企业强烈的呼唤“复合型”的安全员。

3. 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方法

对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一是通过学校的学历教育;另一方面对在职安全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讲授法、研讨法、读书指导法等进行安全教育,不断获取新的安全知识。

提高安全专业管理人员的素质,适应21世纪安全管理的需求。为此,就需要对安全管理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培训:(1)充实安全队伍,将年富力强的人员安排到安全队伍中。(2)抓培训学习、充实基本功。(3)勇于实践、善于总结,使新科技为安全工作服务。(4)多开展交流活动。经常性的经验交流活动,是搞好工作的有效方法之一。通过走出去,请进来,使安全队伍开阔视野、丰富见识,进而取长补短。

第3篇 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健康环境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在经理和安监部门的领导下,做好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各施工场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督促整改。

三、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四、参加工程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到现场检查开工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五、协助工程领导布置与检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动;监督、检查班组每天的班前安全讲话;督促班组加强安全建设。

六、参加工程安全文明会议和生产调度会,协助工程领导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七、参加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三定”原则督促整改。

八、督促并协助工程有关人员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九、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的宣传教育;负责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二级安全教育。

十、总结和推广安全文明施工经验,提出对安全施工优秀班(组)和个人的奖励意见。

十一、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十二、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协助工程领导组织对轻伤事故,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4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05月19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废止。

附表2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类别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5篇 生产费用管理专职安全生产职责

(1)在设备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生产费用管理工作。

1)负责对技改和修理项目计划的汇总及全过程管理与协调;

(2)加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指示及文件;

2)负责生产费用、技改、重大非标管理的文件、规定、制度等修订工作;

3)督促生产费用、技改、重大非标管理的文件、规定、制度的执行。

(3)对本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考评制度;

2)采取各项措施,保障有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3)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劳动纪律。

(4)做好安全生产例行工作。

1)督促各专业完成有关技改、重大非标管理资料的汇总、归档工作;

2)负责各类技改、修理费用管理报表的编制、上报;

3)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安全性评价和经济性评价等有关生产费用管理的工作;

(5)其他有关规定的职责。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6篇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加强专职规定

安全员管理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同时为把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做的更细、更好,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负其责;纵横联锁,形成管理网络的安全保证体系。现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加强专职安全员管理做如下规定:

第1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委会主任由公司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担任,委员由各施工项目经理担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随着公司人员变动和生产任务的改变而虽时进行调整。安全科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事机构,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2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审查和考核本单位安全生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3、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关心和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总结评比、推广安全生产先进典型经验,按期或根据不同的季节、不同的生产任务布置安全工作。

5、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召开会议,调查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3条 安全科职责:

1、工作人必须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3、组织本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

4、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5、编制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4条 项目经理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必须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必须由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各职能部门和各作业队(作业班组等)的负责人为组员,负责本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随着项目及人员的变动而调整。

第5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1、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决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令、规定、制度、标准、规范。不论以何种形式组织生产,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2、工程开工前,针对施工生产的具体情况,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性安全组织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层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3、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并监督实施。安全组织机构、保证体系健全,安排作业队(作业班组等)定期进行安全活动;

4、创建安全的施工作业环境,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5、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时,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性能、特点、安全技术要求及作业防护条件的交底;

6、提供现场施工防护和安全设施所应用的机械、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力,保证职工的作业条件和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政府的标准;

7、合理安排施工程序和施工技术保障,杜绝由于安排不善导致工序颠倒或造成疲劳作业;

8、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研究分析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生产问题,并加以解决;

9、对违章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安全生产要与分配挂钩,实施考核与奖罚;

10、所有施工队进场施工,一律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施工队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必备的资质;

11、发生事故,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

第6条 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规定

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规定表

类 别

项 目

特大型项目

大型项目

中小型项目

小型项目

工程量

2.5亿元以上

1.5~2.5亿元

5000~1.5亿元

5000万元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3~5人

2~3人

1~2人

1人

第7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条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富力强,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8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1、协助领导组织推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

2、汇总和审查企业的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期实现。

3、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或修改劳动保护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并对这些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运转工作,督促劳动保护设施按'三同时'原则执行。

5、经常地、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配合劳动保护监察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6、协助领导组织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和协助解决。发现重大隐患时,有权指令先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登记、统计、分析、报告。做好事故的预测预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实现。

8、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工作,研究和实施防治措施。

9、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给个人防护用品(具)、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并指导职工正确使用。

10、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劳逸结合,搞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11、及时提出企业需要解决的劳动保护科研课题,协助企业部门搞好劳动保护的科研工作。

12、会同工会劳动保护组织,选拔、培训劳动保护积极分子,指导和支持他们开展群众监督检查活动。

13、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第9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

1、各项目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服从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听众指挥。

3、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不得任意调换工种,确需调换工种的必须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否则不准调换。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项目可以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调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不服从 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违反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由本单位进行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7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及要求

第一章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及要求

1、 1956年国务院办法《工厂安全健康规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工人支援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三大规程”。

2、 1963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规定》。该规定适用一切企业、单位的劳动保护。其中包括五项规定:(1)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2)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现代改成“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3)关于安全生产教育(4)关于安全生产定期检查(5)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3、 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和经济挂钩。

4、 建筑业事故期数第一,死亡人数第二。全国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和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占总死亡人数80%。

5、 2004年1月7日通过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是美、德两国的共同特点。

7、 安全理论发展4个阶段:(1)劳动保护和工伤事故处理(2)事故至因和事故预防阶段(3)安全科学理论初级阶段(4)安全科学理论发展阶段。

8、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和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1)德--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智--要有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3)体--要有良好的身体体魄。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利:停、报、检、越

停 --遇到严重违章行为,可能造成事故的,有权责令停止生产。

报 --出现事故,有权立即上报。

检 --有权检查所在单位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的执行。

越 --对不认真执行的有权越级上报。

9、 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在企业或者项目一年内未发生其承担主要责任的安全事故。

(补充资料)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独立职能部门。

2、     安全员配备:按照资质(1)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不少于4人,二级或以下不少于3人(2)施工专业承包一级不少于3人,二级或以下不少于2人(3)劳务分包不少于2人(4)其它不少于2人。

3、     安全员配备:按照建筑面积(1)1万m2不少于1人(2)1万-5万不少于2人(3)5万不少于3人   (1)5000万~1人(2)5000万-1亿~2人(3)1亿~3人。

4、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实行总包的,安全生产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

1、     安全生产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行动总称。

2、     管理的概念:四要素①管理主体②管理客体③管理手段④管理的目的 五特征①管理是社会现象②管理载体是组织③管理具有一定的任务和智能④管理核心是处理各种关系⑤管理的本质是创新。

3、     我国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督察,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企业全面负责是基础

4、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基础)预防为主(核心)”,党中央确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5、     安全生产原则:(1)安全生产基本原则: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宪法规定)(2)“管生产必先管安全”原则(3)三同时(4)全员教育培训原则(5)”三不伤害”(6)”四不放过”:①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防过②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受教育不防过③没有防范措施不防过④责任人没有追究责任不防过(7)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6、     安全生产基本原理:(1)整分合原理:整体把握、科学分解、组织综合(2)封闭原理: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都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有效的管理(3)人本原理:以人为本,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它的二级原理:能级原理、动力原理、激励原理。

7、     安全生产管理的三大措施:① 安全技术措施②安全教育措施③安全管理措施。

8、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发,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我国最高法律渊源。法律:建筑法、安全生产法。

9、     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

10、     国际条约: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167号公约)。

11、     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又称命令性规范,指对于权利和义务规定十分明确,必须履行,不允许任何方式变更和违反法律规定。

12、     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止生产(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6)行政拘留。

13、     力的三要素:力的大小、方向、作用点。

14、     电压:在电场中,两点点位的差值。电压降的方向为电压方向。

15、     电流:电荷在导体中规则的定向运动。它的数值等于单位时间内通过导体截面的电荷量,正电荷运动的方向为电流方向。

16、     欧姆定律:流经电阻的电流与电阻两端的电压成正比,与电阻的阻值成反比。

17、     事故发生前的心里状态:(1)侥幸心里(2)冒险行为(3)思想麻痹(4)技术不熟练(5)思想意识淡薄。

18、     假期后的三天极易发生事故。

19、     工地噪声容许标准为85db,达不到标准的可放宽,但不得超过90db。

20、     人机系统:人的子系统,机的子系统,环境的子系统。

21、     abc法:a类是关键少数(主要抓)b类是一般管理对象,c类是次要多数。

22、     pdca包括4个阶段:p(计划)d(实施)c(检查)a(处理)

23、     企业安全文化:是全民文化的一个分支,企业安全文化先于全民安全文化的发展。

24、     企业安全文化包括企业物质安全文化和企业精神安全文化。

第三章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1、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五大控制:(1)危险控制(2)计划控制(3)预案控制 (4)责任控制(5)事物控制。

2、 危险控制:危险源识别 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为危险源。

3、 计划控制: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以施工项目为对象编制。是施工的纲领性文件,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

4、 预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组织、配备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并组织定期演练(企业预案)。针对人的不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的缺陷制定。

5、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企业批准,报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6、 责任控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是靠制度,二是靠落实。

7、 项目经理部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把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

8、 安全员安全职责:“两监”--对安全设施和作业人员劳保用品质量监督,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监督。“一纠”--纠正违章作业“两配合”--配合有关部门排除隐患,配合项目经理组织安全教育和全员教育活动。

9、 事故控制: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处理 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纠正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10、安全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违章作业行为向责任人当场指出,限期整改。

11、事故处理:“四不放过” ①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防过②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受教育不防过③没有防范措施不防过④责任人没有追究责任不防过。

12、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内容:(1)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概况(2)危险部位(3)危险部位措施(4)作业注意安全事项(5)作业人员操作规程(6)作业人员发生事故后采取的措施。

13、双方在书面交底上签字确认。主要是防止走过场,明确各自的责任。

14、安全技术交底要落实      ①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向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②各分布分项工程,在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为主,会同安全员,施工员将安全技术措施向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交底    ③总承包,分包的安全技术人员向作业班组进行技术措施交底。

15、书面交底应当在技术、施工、安全三方备案。

16、安全生产检查:预知危险,消除危险,防止事故发生。

17、安全员是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实施者。

18、安全检查是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19、安全生产检查的方式:(1)企业或项目定期组织安全检查(2)各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巡回检查,专业安全检查(3)季节性和节假日检查(4)班组自我检查、交接检查。

20、安全检查的方法:(1)看(2)量(3)测(4)现场操作。

21、整改是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查结果的归宿。安全检查是否完毕,根据整改是否到位来决定。

22、检查分类占分值:一大二小,“大“--文明施工(20分)“小”--起重吊装(5分),施工机具(5分)其余10分。

23、多人对一个项目评分时,应用加权评分法:专职安全员的权数0.6,其他人员0.4。

24、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25、省文明工地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批准和表彰,每年表彰一次。

26、省文明工地报送材料:申报材料和光盘,依据工程进度情况提供不少于2次的现场检查记录和推荐意见。

27、“五牌二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纪律牌,防火须知牌,安全无重大事故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牌,施工总平面图,项目经理部组织结构及主要人员图。

28、市区工地走边围护设施高度不低于1.8米,工地地面要硬化。

29、温暖季节对施工场地进行绿化布置。

30、凡岗位上的炊管人员,必须有健康证和岗位培训合格证,并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补充资料)

1、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的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2、     专项方案由“两总”--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3、     专家组由5名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2)15年以上专业经验(3)高级专业职称。

4、     专家论证后修改完毕的方案要“3总”签字--“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监理总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深度超过3m。

(2)     土方开挖 深度超过3m。

(3)     模板 5m高度,10米跨度,总荷载10kn/m2,集中荷载15kn/m2。

(4)     起重吊装 10kn及以上。

(5)     脚手架 24m以上。

(6)     拆除、爆破

6、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

(1)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深度超过5m。

(2)     土方开挖 深度超过5m。

(3)     模板 8m高度,18米跨度,总荷载15kn/m2,集中荷载20kn/m2。

(4)     起重吊装 100kn及以上。200kn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拆除。

(5)     脚手架 50m以上(钢管)。150m提升脚手,20m悬挑式。

(6)     拆除、爆破

7、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部委规章

8、 出租单位出租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当具有“3证”:①制造许可证②产品合格证③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9、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的使用单位在安装前,应当持“3证”到本单位工商注册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国家明令淘汰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检验安全不达标,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不得租用、使用。

11、使用单位应当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安装验收资料,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12、使用单位对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性检查、维护和保养。

13、发包给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防止碰撞的安全措施。

1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缷工,吊篮安装拆卸工,起重机械检验工,场内机动车司机,砼泵工,建筑焊工,桩基操作工。

1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作业。

1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17、取得资格证书后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18、特种作业人员当参加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1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证书。

20、资格证书有效期2年,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延期后有效期2年。

2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的单位。

22、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程进行处罚。

23、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活动的机构,建筑起重租赁单位,建筑起重安全咨询机构实行行业确认和信用评价的兴业自律制度。

第四章 施工安全防护技术

1、 安全防护技术按建筑产品分类:(1)外防护技术(2)内防护(3)地下施工防护(4)屋面施工防护(5)作业面防护(6)垂直运输防护。

2、 按照事故分类防护(1)防高空坠落防护(2)物体打击(3)触电(4)起重伤害。

3、 提高职工自我防范能力途径:(1)加强安全培训系统(2)安全技术培训(3)完善制度和纪律(4)专职安全员监督(5)加强心理学培训。

4、 规定白色和黑色作为安全色的对比色,黄色对比黑色,红、蓝、绿对比白色。防护栏杆用红、白或黄、黑条纹更加醒目。

5、 红、白:禁止穿越,如交通、公路。黄、黑:警告危险。

6、 安全标志由安全色、几何图和符号组成。

7、 安全标志的目的: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不安全环境的注意,预防事故的发生。

8、 国标《安全标志》规定了4大类(禁止、警告、指示、指令)56个安全标志。

9、 安全标志以公司为单位,按国家标准统一制作、统一发放。各工地随便编制做法错误。

10、安全标志使用坚固的材料。如金属、塑料板、木条等,也可以直接画在墙上或机具上。

11、安全标志要设在醒目与安全有关的地方,安放牢固。安全标志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12、脚手架高于24m一定用刚性连墙件,连墙件垂直每层或4m设一根,水平6m设一根。

13、架子工等高两步以上(距地面2m以上),应佩戴安全带。

14、拆除脚手架事项:(1)不准上下同时作业,要逐层拆除。(2)拆下材料随拆随清,不高空抛物。

15、土方开挖事项:   (1)人工挖土从上而下分层进行,(2)机械挖土时,划出危险区域,人员不得进入,挖掘机半径范围内不得工作或穿行。

16、土方施工中的安全防护:(1)开挖深度超过1.5m时,按规定放破或加可靠支撑,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2)坑沟边1m内不得堆土、堆料、停靠机具。

17、当基坑深度超过2m时,应搭设临边防护设施。

18、基坑开挖和基坑施工中要监测(1)支护结构变形(2)坑外地面沉降(3)坑底隆起(4)地下水位变化(5)塔基基础、周边建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等设施的沉降变形。(全选)

19、检查支护结构变形,重点注意支护桩侧、支护墙面、主要支撑、连接点等及止水帷幕的渗漏。

20、拆除应按规定程序进行,(1)先支的后拆(2)先拆非承重部分,后拆承重部分(3)拆除大跨度支撑梁时,跨中开始向两端对称进行。

21、安全帽的防护性能:主要对外来冲击的缓冲效果和耐穿透性能。

22、密目式安全网:耐贯穿实验:用长6m,宽1.8m的密目网,紧绑与地面30度的实验框架上,将直径48~50mm、重50kg的脚手管,距框架3m高度自由落下钢管不贯穿为合格。

23、架子工使用安全带绳长限定1.5m~2m。使用要高挂抵用。

24、“五临边”:(1)沟、坑、槽走边(2)楼梯走边(3)楼层走边(4)平台、阳台走边(5)屋面走边

25、禁止使用倒顺开关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26、每日工作前对外用电梯(1)行程开关(2)限位开关(3)紧急停靠装置(4)驱动机械(5)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全选)6级大风停止作业。

27、塔吊系统无法实行三相五线制,专用电源初端要设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4欧姆。

28、临时用电设备5台以上或50kw以上编施工组织设计,以下编制用电措施和防火措施。

30、在同一电网内,不允许一部分用电设备采取接零,而另一部分采取保护接地。

31、严格执行用火审批手续和制度。5级大风时,停止高空和露天作业。

32、在隐蔽场所或部位,动火完毕后,0.5~4小时应反复检查,以防复燃。

33、氧气、乙炔两瓶之间距离不小于5m,与明火之间距离不小于10m。

34、施工现场不少于两个出入口或坡道。

35、冬季要及时扫除消火栓上的积雪,避免雪化后将消火栓井盖冻住。

36、一般临时设施100m2配备2个10l灭火器,大型临时总面积超过1200m2的,应配备太平桶、积水桶、黄沙池等设施。

(补充资料)

1、     临时用电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tn-s接零保护。

2、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必许履行“编制、审核、审批、批准”由电气工程师编制,有关部门审核,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要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     临时用电应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     安全技术档案由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管理。“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可由制定电工代管,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并在拆除临时用电后统一归档。

5、     施工现场机动车道和架空线路在外电线路小于1000kv,最小垂直距离6m。

6、     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电缆沟槽边缘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5m。

7、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pe线应单独敷设。pe绝缘颜色为黄/绿双色线。

8、     在tn系统中,保护接零每一重复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

9、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线。

10、     电缆线路采用埋地或架空,严禁沿地面明设,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11、     分配电箱与开关电箱不得超过3m,开关箱与控制的用电设备距离不超过30m。

12、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设n线端子和pe线端子,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气安装板绝缘。pe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器连接。

13、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时间不大于0.1s。

14、     对配电箱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15、     施工现场停止工作1小时以上,当将动力开关断电上锁。

16、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特别潮湿不得大于12v。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理

1、 安全事故有4种特性:因果性、随机性、潜伏性、可预防性。

2、 应急救援预案内容:(1)建设工程基本情况(2)项目经理部情况(3)现场安全事故救援组织(4)救援器材、设备(5)事故救护单位。

3、 救援预案报工程所在地市、县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告知所有施工人员,并于显著位置公示。

4、 “五大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触电、机械伤害。

5、 伤亡事故报告内容:发生事故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报告人姓名、电话等。

相关法律及规章:

1、     强令他人违章作业,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

3、     生产经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操作技能,未经过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

4、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和减少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5、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作业环境费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6、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环境费和措施费用得当,不得挪用。(专款专用)。

7、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任职。

8、     施工单位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录个人档案。

9、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组织,配备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0、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到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

11、     施工单位挪用环境费和措施费的,责令整改,处挪用费的20%~50%罚款。(专款)

12、     在尚为竣工的建筑物内建职工宿舍的,停业整顿,处5~10万罚款。

13、     劳保用品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30万罚款。

14、     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20万罚款,5年内不得担当任何施工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15、     带“建筑”2字的安全生产条件12条,不带的13条。

16、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3个月内申请延期,条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予以延期,延期后有效3年。

17、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10~50万罚款。

18、     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继续生产的,责令停产,限期补办,处5~10万罚款。逾期不该的,处10~50万罚款。逾期不改最多可罚款60万。

19、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20、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21、     167号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

22、     “起重机械”指任何用于升降人员或装载物的固定或活动机械。

23、     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24、     防护栏杆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1~1.2m,下杆0.5~0.6m。1:2.2的屋面,防护栏杆高1.5m,并设安全立网。横杆长度大于2m必须加设栏杆柱。

25、     栏杆柱固定与横杆连接,要能承受1000n外力。

26、     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安全立网封闭,栏杆下设180mm挡脚板或400mm挡脚笆,挡脚板和挡脚笆如有孔眼不得大于25mm,板与笆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大于10mm。

27、     进行临边洞口作业,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及人身安全的其它洞口和高处作业,必须按以下规定防护:(1)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措施(2)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或最多10m设一道安全网(3)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的上口,孔洞、天窗、地板门等处都设置稳固盖件(4)施工现场通道附近各类洞口与坑槽,除设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警示。

28、     当起重机需带载行走时,荷载不得超过允许起重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在起重机正前方,重物离地不得大于500mm,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

29、     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30、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

(补充资料)

1、     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使用于《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     事故分类:(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经济损失;(2)重大事故:10~30人死亡,50~100人重伤,5000万~1亿经济(3)较大事故:3~10人死亡,10~50人死亡,1000~5000万经济(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1000万以下经济损失。

3、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检查机关或其它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当依法及时处理。

4、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报告。

5、     事故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6、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7、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8、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2)迟报或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一年年收入的40%~80%返款。

9、     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处以下罚款:(1)一般事故,10~20万(2)较大事故,20~200万3)重大事故,50~200万(4)特别重大事故,200~500万。

10、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又责任的(1)一般事故,上一年年收入30%(2)较大事故,年收入40%(3)重大事故,上年年收入60%(4)特别重大事故,80%。

11、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1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到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需要告知用人单位。

13、     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保证劳动用品可追溯。

14、     建筑事故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总包单位应将安全费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15、     企业为高危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得在安全费中支出。

16、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12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停止施工(2)12月内,同一企业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责令停工(3)责令停工,整改不到位或不整改的。

17、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1)一般事故,30~60日(2)较大事故,60~90日(3)重大事故,90~120日(4)超过120日,吊销。

18、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承揽工程。

19、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2006年10月1号施行,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20、     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类因素及其组合。

21、     施工现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项目建造场所,包括作业区、办公区和员工生活区。

22、     “三形”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有(1)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3)综合评价。

23、     “五方” 根据评价对象的评价方式(1)新成立企业评价方式(2)施工现场评价方式(3)已生产企业评价方式(4)新成立企业分公司(5)已生产企业分公司。

24、     “五等级”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分为ⅰ ⅱ ⅲ ⅳ ⅴ五个等级。ⅱ级为90合格。

第8篇 专职安全员委派管理标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吉林省送变工程公司对专职安全员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2003-05-23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 2003-10-08

3 管理职能

3.1 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专职安全员的考核和选派。

3.2 人力资源部和培训中心配合专职安全员的考核和选派。

3.3 各基层单位负责对专职安全员日常工作进行评价。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专职安全员由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择优选派,代表公司管理所在单位的安全工作,对公司和所在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基层单位进行监督、服务、指导、协调。

4.2 专职安全员行政上接受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的双重领导,必须全力做好本职工作,有权制止任何安全违章行为。

4.3 专职安全员任职条件

4.3.1具备 3 年以上施工生产现场工作经历,具有较高的业务管理素质和工程系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适应公司专业安全管理的需要。

4.3.2专职安全员必须熟悉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环保管理的法规、标准、规定,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要求以及起重、电气、机械设备、交通、防火、爆破等方面的知识,具有处理突发事件和有效防止事故扩大的能力。

4.3.3专职安全员必须是取得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证的人员。

4.4 岗位职责

4.4.1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4.4.2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设施;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4.4.3参加本项目部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交底,并检查开工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施工措施的执行。

4.4.4参加项目部安全工作例会和生产调度会,协助工地领导布置、检查、总结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三定”原则督促整改。按时上交月安全工作汇报。

4.4.5协助项目部领导布置与检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动;监督检查班组每天的“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三查”(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态)站班会。

4.4.6对施工现场和安全卫生责任区内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成品保护措施执行情况以及生活卫生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4.7负责施工机械(机具)、防火、防爆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4.4.8督促并协助有关人员作好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4.4.9组织开展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新入厂或变换工种人员进行第二级安全教育。

4.4.10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4.4.11认真执行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文明施工违章处罚标准》,负责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考核,实行安全施工生产管理与经济挂钩。

4.4.12按“四不放过”原则,协助项目领导组织人身轻伤事故、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统计、分析及上报。

4.5 专职安全员管理权限

4.5.1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施工生产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生产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督促整改。

4.5.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生产,有权责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4.5.3对未经公司安全资审或资审未通过的工程(劳务)分包队伍有权提出不予录用。

4.5.4 有权对本单位安全施工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意见,经批准后实施。

4.6 岗位待遇

4.6.1专职安全员待遇标准由公司统一制定,由安全环保监察部管理。凡是公司委派到各单位的专职安全员,享受班长以上的待遇(岗位工资),奖金系数不低于1.5,涉外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4.6.2专职安全员有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优先评定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含工人技师)的权利。

4.6.3各单位必须为专职安全员每月报销通讯费用,以保证安全工作处于受控状态,信息及时沟通。

4.6.4各单位必须为专职安全员配备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数码相机等办公必备物品,保证其工作使用。

4.7 考核

4.7.1公司定期对专职安全员进行工作考核评价,日常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

4.7.2所在项目由安全员填写《专职安全员考核评价表》,安全环保监察部提出考核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7.3安全环保监察部根据考核结果,对业绩优良的专职安全员优先进行委派。

4.8 解聘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予以解聘,其劳资关系归项目培训中心管理。

4.8.1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所在单位发生人身重伤以上事故或负主要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

4.8.2由于监督指导不力,导致所在单位接受各级安全检查中存在的隐患较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4.8.3所在项目发生事故,未按公司规定及时上报,隐瞒事故或弄虚作假。

4.8.4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不公正, 公司有关部门认定,不胜任本岗位工作。

5 规范性附录

附录 a 专职安全员考核评价表

所在单位

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参加工程名称

工程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职责完成情况

标准分

实得分

备注

1

是否贯彻落实安全规程、规定。

5

2

是否及时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

5

3

是否制定项目部安全工作目标、计划。

5

4

是否配合项目部领导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5

5

是否及时制止“三违”行为。

5

6

是否按照公司要求,对“三违”行为进行登记、处罚。

5

7

项目部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管理情况。

20

8

是否通过安全生产例会解决安全问题。

5

9

是否督促、指导班组加强安全建设。

10

10

公司级安全检查是否存在事故隐患。

5

11

安全工器具使用、保管情况。

3

12

是否参加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交底。

5

13

是否执行公司关于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规定。

5

14

是否贯彻执行公司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标准的规定。

10

15

是否做一些与安全工作无关的事情。

5

16

是否及时上报人身伤亡月报表。

2

总分

100

说明

1 发生专职安全员应负主要管理责任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分别扣10 、 30 、 50 分。

2 上报安全方面的论文、安全管理心得或安全工作建议,给予2~10 加分。

考 核 评 价

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人:

年 月 日

第9篇 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方法

对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一方面是通过学校进行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教育; 另一方面对在职安全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讲授法、研讨法、读书指导法等进行安全教育,不断获取新的安全知识。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教育将在专篇进行论述,在此仅谈谈日常中对在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方法。

提高安全专业管理人员的素质是21世纪安全管理的需求。为此,就需要对安全管理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培训:

①充实安全队伍,将年富力强的人员安排到安全队伍中,他们还有一个绝对优势就是接受新事物、新知识比较快。

②抓培训学习、充实基本功。既然安全队伍来源比较复杂,就必然存在着水平参差不齐的客观现实。因此,必须适应安全知识不断更新、不断发展的特点。

③勇于实践、善于总结,使新科技为安全工作服务。21世纪是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如何使新科技成果不断为我所用,的确是未来也是当前的一个“焦点”问题。

第10篇 专职安全员安全工程师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职责

⑴安全员负责本项目安全业务工作。

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制度、上级指示、决定,并督促检查其执行。

⑶配合项目经理制定安全管理目标,提出实施目标的具体措施,检查工地安全技术措施及经费落实情况。

⑷负责安全内业台帐收集整理,努力提高安全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做到安全档案、资料齐全。

⑸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与修订,检查收集工长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⑹配合有关部门和本项目其它管理人员抓好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能和自身防护能力,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⑺参加组织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检查,配合政府和上级开展安全活动,制止、处理违章违纪行为,促进安全达标进程。

⑻配合有关部门,按标准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和有害物品防范工作,防止煤气和食物中毒,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⑼上传下达有关安全文件,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工伤事故年月报表。

⑽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调查,分析、研究。

⑾做好工地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或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遇有严重隐患有权暂停生产。

第11篇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按照消防法规和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负责实施对本单位的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二、负责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消防教育培训;

四、负责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制定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五、记录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完善消防档案;

六、认真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12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确保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目标、指标的实现。

2、监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环保设施,包括:安全、环保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环保告示牌、安全、环保宣传栏、危险源标识牌、环境因素标识牌等。

3、督促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学习和安全、环保教育培训活动,指导新员工、调岗人员的上岗前培训,监督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做好相关的安全、环保培训教育记录。

4、督促开展危险源、环境因素的辩识活动,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相关的记录,监督各项预防措施的实施,督促施工方案在本项目中的落实。

5、督促开展专项施工的安全、环保技术交底活动,做好相关的记录,监督各项安全、环保技术措施的实施。

6、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职业健康、环保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参加各类安全、环保检查,督促各项安全、环保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

7、协助开展各项安全、环保活动,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落实相关的安全、环保责任,督促落实防台、防洪、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

8、负责典型施工、危险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场所、交通要道等处所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的设置。

9、负责对作业队伍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监督管理,指导作业队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拟订外包工程的安全环保合同,负责外包工程的现场安全、职业健康、环保监督。

10、参加生产调度会,向直接责任人汇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保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11、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过程控制的各种台帐、表报和原始记录,定期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总结。

12、组织开展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完善现场应急救援措施。

13、参与政府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14、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项目部副经理报告生产安全、环保事故。

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十二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专职安全人员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职责,提高专职安全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对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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