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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管理规定(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17 查看人数:74

瓦斯管理规定

第1篇 瓦斯管理规定

1、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扣除当班工资。瓦斯检查执行巡回检查和专人负责相结合,高瓦斯地区瓦斯检查执行专人负责制,低瓦斯地区实行巡回检查制。

检查地点: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总回风道以及矿认为需要检查点。

检查次数:低瓦斯地区采掘工作面每班不少于2次,高瓦斯地区采掘工作面每班不少于3次,硐室每班检查一次,无人作业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检查内容:沼气、二氧化碳浓度、温度。

2、瓦斯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有害气体超限时,有权停止该地点和威胁地区的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否则,按“三违”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3、瓦斯员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必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每次检查都必须认真记录,做到瓦斯记录本、牌板、台帐“三对口”。瓦斯员弄虚作假出现空班、漏检、假检时,罚款100-500元。并给予开除矿籍。

4、井下放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否则,罚责任者100-300元。

5、瓦斯检查员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并有记录可查,违者罚款50-100元。

6、瓦斯检查日报及通风调度日报必须及时报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一次不报送罚50-100元。

7、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通风队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进行排放。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严禁“一风吹”。矿调度室、通风队按照排放措施要求认真调度、指挥排放工作,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将现场情况及时向矿调度室、通风队汇报。

8、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除执行五点(上、中下部、上隅角、回风)检查外,还要对附近的高冒点的瓦斯浓度检查。做好回采面上下隅角的瓦斯管理,上下隅角的支护必须与切顶线回齐或超前回料,不得滞后回料,防止瓦斯超限,因滞后回料造成瓦斯超限,罚回采队组100-500元。

9、加强盲巷的管理,通风队要按规定建立盲巷登记卡,管理台帐,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上标绘清楚,做到帐、卡、图三对口,每月将盲巷情况,新增盲巷产生的分析报矿安监站长,总工程师。因帐、卡、图不清,每次罚通风队20-100元。采掘工程平面图不能及时反映盲巷情况,每次罚测量人员20-100元。

(1)盲巷形成后,必须在24小时内对其封闭,在封闭墙外要设置永久栅栏、指示警标,巷道净高2米以下,必须全断面设置栅栏,巷净高2米以上的盲巷,栅栏高度不得低于2米,并设有警标。否则罚通风队50-100元。

(2)每旬由矿救护队员配带仪器仪表检查盲巷密闭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温度、巷道支护及密闭完好情况。对采空区密闭墙内外均要检查上述数据,检查结果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站长、通风队。检查数据不全或未按规定检查,每次罚通风队50-100元。(因巷道失修,人员不能安全进入检查地点除外)。

10、采掘工作面透盲巷前,必须由通风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矿救护队探险,瓦斯超限时,必须先排放瓦斯恢复正常通风后透窝。

第2篇 采煤工作面及尾巷瓦斯管理规定

为加强采煤工作面(以下简称采面)及尾巷的瓦斯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协作,杜绝瓦斯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按照《公司配风细则》的要求进行采面工作面的风量配备。当采面风巷瓦斯浓度接近1.0%或尾巷瓦斯浓度超过1.5%时,可适当再增加风量。

二、采煤车间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确保采面行人通道畅通,不得有大砂堵塞通风断面;采面净高不得低于0.8米。采面每次放炮后,必须将溜子内煤炭开出工作面,防止工作面风流绕行采空区而导致尾巷瓦斯浓度升高。

三、机采面印子放炮时,每放一次必须将通道内的煤装走一部分,使风路畅通后方可放第二炮。

四、风巷超前抬棚全部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采面风巷打穿风眼时,必须将风巷内煤、砂运走,保证风洞内无浮煤、杂物,风巷净高不低于1.6米,风洞断面不小于1.2m2。

五、采面风巷侧充填砂带时,正对风巷风眼处必须留设一通风道。通风道宽度为0.5~1.0米。每隔4~5个风眼必须在风巷和充带通道中间再横向打一干砂密闭,要求其下宽不小于1.0米,接顶宽度不小于0.6米,中间用碎砂填实接顶。当顶板垮落高度超过1.8米,留设通风道和打干砂密闭有困难时,必须请示值班领导同意方可不留通风道或挪动密闭位置。

六、需回收的采面尾巷,当采面风眼汇穿后,必须及时改接电缆并回收。要求风巷内最多只能有两个风眼,即必须做到“见二回一”。当采面需检修机组临时打风眼时,必须请示值班井长经同意后方可临时保留三个风眼。

七、所有采面尾巷都必须设置栅栏。用2个0.8m×1.4m 元钢栅栏合并使用,全断面封闭。栅栏位置为尾巷第二个风眼后1~2棚之间,栅栏上必须挂上“严禁入内”的警标,防止人员进入尾巷。

八、通风科必须经常检查采面尾巷的瓦斯情况,确保无瓦斯超限作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规定采面尾巷风流中允许瓦斯浓度为1.5%以下,超过时必须进行处理。

九、采煤车间尾巷作业人员必须带完好的便携仪并开机方可进入尾巷工作,所有人员在尾巷作业必须有瓦检员在场,经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同意作业后,方可进入尾巷作业。在尾巷作业时,瓦检员必须采取有效的引风方式,保证供给回收点足够的风量,防止瓦斯超限。引风方式主要有:

1.当第二个风眼尚未回收时,用风障将采面第一个风眼适当封堵,增加采面尾巷第二个风眼的通风量。

2.风障引风,从风眼处开始沿尾巷中部用风障引风至回收点。

3.用柔性硬质风筒从风眼处引风至回收点。

十、不回收的采面尾巷,由采煤车间在风巷内掺木点柱。木点柱必须掺到第一个风眼后2至3棚处。掺点柱前,必须由瓦检员进行瓦斯检查,瓦斯浓度在1.5%以下时,方可进行工作。

十一、在加大工作面风量到最大后,仍不能使采面尾巷瓦斯降到1.5%以下时,采用抽出式局部通风机对采面尾巷瓦斯进行抽排处理。其使用规定为:

1.抽出式局部通风机安设在采面回风巷,距采面150米以内。

2.抽出式风筒和压入式风筒都要连接牢固,拉直绷紧,吊挂整齐。吸风口必须在采面第二风眼后2棚外,即尾巷栅栏后;出风口必须接到采区回风巷内。

3.抽出式风筒内的瓦斯浓度必须在2.5%以下,压入式风筒内的瓦斯浓度必须在2.0%以下。

4.安设一瓦斯监测传感器,自动检测风筒出风口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2.0%时,必须能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电源。

十二、采面尾巷瓦斯浓度超过1.5%,在使用抽出式局扇仍不能处理时,在风巷内每4~5个风峒砌筑一道干砂密闭。具体砌筑要求:下宽不小于1.0米,接顶宽度不小于0.6米,中间用碎砂填实接顶,并用风筒布砌筑于干砂密闭中,风筒布与风巷方向垂直。

十三、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瓦斯检查的具体要求为:

1.撑印子放炮作业时,检查放炮地点前后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在1.0%以下方可进行放炮作业,第二个风眼内风流作为局部瓦斯,在1.5%以下即符合规定。

2.在工作面切顶线外放炮放顶时,必须检查放炮地点前后20米和切顶线外1.2米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必须都在1.0%以下方可进行放炮作业。

3.工作面内放炮作业,必须检查放炮地点前后20米风流中瓦斯浓度,只有在1.0%以下方可进行放炮作业。

十四、有尾巷通风的采面,要保证尾巷有足够的通风断面(已回收尾巷除外),并有足够的风量,确保采面尾巷处瓦斯不超限。作为尾巷通风的放水巷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控制在2.5%以下;当放水巷形成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后,其瓦斯浓度必须控制在1.5%以下;采面尾巷通风巷与放水巷交汇口的瓦斯浓度必须在2.5%以下。

十五、由采煤队负责,确保采面所有电器设备不失爆。特别是采面风眼内的五小电器及电缆,由于移动频繁,必须进行严格的电器设备防爆检查,防止出现电气火花。

第3篇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

一、瓦斯探头的位置及设置

1、低瓦斯矿井回采面,应在工作面上风巷距工作面切眼10米处安设瓦斯探头。瓦斯报警点:1%;断电点:1.5%;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2、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回采面,应在工作面上风巷距工作面切眼10m处、距采区回风巷10~15m处各安装一台瓦斯探头。第一台探头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与低瓦斯回采面相同;第二台探头报警点为1.5%、断电点为1%,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3、回采面采用串联风时,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安装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断电点为0.5%,断电范围为回采工作面及其进回风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4、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巷道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传感器离迎头距离:煤巷小于30m,半煤岩巷小于50m,岩巷小于80m。

5、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应在该面局扇前3~5m处安装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点以及断电点均为0.5%,断电范围为被串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6、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0.3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0.2m。

二、监测系统信息管理

1、监测中心每班必须有一名值班员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电脑显示器所显示的信息,记录系统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日报表。接到报警、断电信号后,要立即通知通风工区值班室和矿调度室。

2、监测值班班长必须对监测系统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送通风区长指示后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并及时向公司通风部门汇报。

3、监测日报应每天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三、监测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1、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数据、安装位置、主机、动力开关安设地点等做出明确规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通风部门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维护和回收工作。在使用前必须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4、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须将井下部分或全部运到井上全面检修。

5、监测装置的井下部分由所在生产单位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探头的移设由当班瓦检员负责。如有损坏应及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对故意破坏、盗窃者要严肃处理。

6、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在瓦斯浓度降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四、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每月初通风工区必须填制《矿井监测系统图》,报矿调度室及总工程师各一份。

第4篇 瓦斯管道设施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1、首先要制定与之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定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护人各把其关。否则,施工负责人按三级过失处罚。

2、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斯检查仪检查瓦斯,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3、必须穿不含化纤的工作服,穿不带铁钉的鞋。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4、所有维修人员不得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和点火工具进入瓦斯管道。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5、检查甲烷测试仪是否灵敏可靠。因测试仪不准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要按三级或四级过失处罚责任者。

6、配备2-3 个合格的灭火器。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7、检查处理瓦斯管道、阀门、设施时,应将甲烷测试仪从下风地段由远到近接近井口进行,当测试浓度≤1%时,方可接近小井打开井盖。违反操作规程,按一般违章处罚。

8、打开井盖后,如瓦斯浓度≤1%时,维修人员方可入井作业。否则要视甲烷浓度情况进行自然通风,只有经测试有毒有害气体及氧气均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入井作业。

9、检查处理(包括焊接)瓦斯管道及设施时,必须先关掉相应的阀门(水封或加盲板)并进行瓦斯管道置换工作,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作业。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0、本工作至少应有三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除操作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站在距工作地点五米以外的上风地段观察监护。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1、在瓦斯小井进行排放水工作时,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防毒面具,并执行1人排放、二人监护。监护人员站在离小井1-2m 之内,并随时与

井内人员取得联系,呼唤其名,当发生意外时,及时抢救。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2、排放区域(30m 范围),应设专人站岗,以防外人不慎进入排放区。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3、在进行瓦斯小井排放水工作时,工作现场30m 之内严禁有明火存在,严禁监护人员抽烟,严禁闲杂人员逗留,严禁监护人员与闲杂人员闲聊。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14、排放工作应不少于4 名专业人员进行。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5、排放现场必须配备2-4 个合格的灭火器。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6、瓦斯置放工作必须报批专门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置放。否则,作业人员按一般违章处罚,施工负责人按三级过失处罚。

第5篇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考核细则

一、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原则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必须始终坚持人机结合的原则,实行专业全面管理制、主机定期巡查制、设备定期调试更换制、24小时监视汇报制、专职监督制、相关人员定期检查制、人员包干制的管理体系。

二、管理职责及负责范围

1、监控室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全面管理工作。

(1)负责安全监控中心主机至井下分站的安装、维修调校,并对主机系统进行适时调整和各类传感器的定期校对。

(2)按照采掘接替安排,及时对分站、各类传感器的拆装作出安排,指导各使用单位正确使用、监护好监控系统的设备、缆线等。

(3)认真填写维修、调校记录,建立安全监控设备、仪表、缆线、各类传感器等台帐,并按规定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

(4)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瓦斯报表。每日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接头是否正常,根据风量、瓦斯变化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变化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将监测瓦斯日报表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审阅。

(5)监控维修管理人员根据生产变化情况,对监控系统屏幕画面和牌板进行实时绘制,做到与现场相符。

(6)严格监控系统的管理,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2、监控维修人员负责对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等做到及时调整,管好维护好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3、调度室负责认真作好监控中心的指挥协调,在安排安全生产时首先调度指挥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发现瓦斯超限、分站、传感器故障及停电停风及时指挥有关人员处理,针对通风瓦斯变化情况适时合理地指挥矿井安全生产。

4、安监科随时检查监控系统运行、安装、调试情况,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瓦斯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切实搞好通风瓦斯监察工作。

5、技术科负责及时准确提供采掘接替计划给通风部门,在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明确瓦斯监控系统的安设位置及要求。协调通风部门及时修改完善瓦斯监控系统图的绘制。监督分区域的监控系统使用维护工作。

6、供销科负责瓦斯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仪表等设施的采购供应和监控电缆的收发保管工作,做到采供及时。

7、采、掘、机、运车间负责分站至种类传感器间的电缆铺设、悬挂、回撤,传感器的移动保护,停电后分站的恢复工作,各类传感器断线故障的检查、维修保护,随着工作面的推移做到实时移动并符合要求。

8、机运车间负责主井、运输大巷铺设的缆线、传感器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9、机电车间负责中央配电所、各配电点水泵房内的分站、传感器、电缆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10、各级管理人员对瓦斯监控系统经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并协助处理。

11、瓦检员经常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工作情况,发现数据误差达0.10%时,及时与维修人员联系调检、校对,并督促采掘等单位按规定悬挂和移动传感器,随时检查分站运行情况。

12、矿级领导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所需的人、财、物优先考虑,经常查视、指导瓦斯监控工作。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技术规定

1、主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井下系统安装调整时必须安设瓦斯电闭锁和馈电传感器,系统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确保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的瓦斯变化和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况。两台主机做到每月交换运行一次,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运行工作。

2、井下分站及馈电远程斥电装置,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校,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并有接地装置。未按规定安设或设备外壳未设接地装置的扣50元/处。

2、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掘进巷道必须安设2个甲烷传感器。第一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距采面回风流不大于10米的位置,距碛头不大于5米的位置,第二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该回风巷口与水平回风巷交岔口10—15米的位置,铺设缆线按标准要求悬挂,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0元。

3、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传感器应挂在无淋水、顶板完好的锚梁上,做到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4、搬迁或回撤时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监控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电缆等必须与该工作面设备同步安装、掘进巷道前进10米时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多余的电缆线必须圈好悬挂。

5、瓦斯监接分站必须安设在能够控制该工作面电器设备总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总开关的负荷侧,当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切断作业点的全部设备电源(局扇风机电源除外)。

四、操作主控系统程序规定

1、操作主控微机查视瓦斯变化情况的人员:矿级领导、安监科管理人员和值班维修人员。操作查阅辅助视频的人员:技术科、机电科、安监科、调度室正副科长、采掘车间及机电、机运车间正副主任、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其他人员严禁上机操作。操作人员不准点击其他窗口。,否则扣20元/人.次。

2、查视瓦斯曲线变化情况的操作程序:

在监视屏幕右角上点击 一 号 查询(c)模惟量开关数据查询 ▽ 各探头编号 取消 1 监控 确认。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一)主控室管理规定:

1、矿级领导和安监科人员在监控室查视,其他单位允许的人员在值班室外查视并填写查阅记录。查视监控系统时,不认真记录的扣10元/次,缺查视1次扣20元。

2、操作系统时,只能按规定程序及内容操作若违规操作扣20元/次破坏主机监控程序或擅自修改相关内容,或设置错误扣50元/次,操作时擅自打开其他窗口而不能恢复原状或使主机“死机”的扣50—100元/次,若损坏设备,除按原价赔偿外并处罚100—200元。

3、值班员属瓦斯监控中心室的监控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需外出必须关门,否则造成设备设施损失全额赔偿。

4、监控室值班员随时观察系统是否正常,及时纪录,值班员每隔30分钟通过显示屏了解掌握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并作好专门记录,每天报送安监科,不报或缺报扣20-50元/次。工作中严禁睡觉,发现睡觉者扣20元/次。监视屏幕显示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主机断电、传感器断线等故障时,监控值班员向调度室值班员汇报,由调度室值班员按下列程序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1)停电停风:立即通知井下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待命,查明原因及影响范围,然后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及有关科室部门负责人汇报。

(2)瓦斯超限:监控系统显示瓦斯超限时,监控人员首先通知瓦检员和带班长、班组长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和通风科管理人员。监控室值班员将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向县监控中心汇报并作好记录。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立即通知该工作地点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然后通知通风科值班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处理,同时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汇报。

(3)主机、分站断电:通知安监科维修人员处理。

(4)传感器断线等故障:采掘范围内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通知该区域电工和带班长进行处理,其他范围地点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按通风科维修人员、值班科员、科长的顺序通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断线超过1小时应向总工程师汇报,确因传感器本身故障引起的断线应通知通风科维修人员处理,确属采掘单位范围内或自身造成的故障不能维护时,由采掘车间向调度室汇报,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处理。经专职人员查实属该单位损坏的则由该单位赔偿和支付工资。

(5)必须按上述规范进行调度指挥,并将查办的情况向监控室反馈,以便监控室及时向上级汇报。否则给予20-100元/次处罚,或按上级规定处罚。

(6)主监控室的清洁卫生由监控值班员负责打扫,主监控室设备由维修人员负责保管;室内的监视机由监控值班员保管,并负责打扫卫生;若发现损坏或丢失设备设施按原价赔偿。

(二)井下监控设备、设施、电缆的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1、井下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包括:甲烷传感器、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风速传感器,风门传感器,馈电传感器,负压等各类传感器,主机到分站的通迅线,分站到传感器的电缆、接线盒等。

2、调度室、通风科、机电科对监控设备、电缆有调剂权,各使用单位必须服从,并建立专门台帐。

3、坚持谁主管的区域由谁负责的原则,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传感器、缆线等损坏、丢失,由该区域单位负责赔偿,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

4、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监控设备、设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严防设备进水,传感器、分站使用的保护罩由安监科统一设计,机电车间制作交供销库房,进行领用。未使用防护罩的扣50元/台,传感器、分站发现进水的扣100—200元/台,造成传感器缺件或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5、电缆接头、分站及开关接口严格按标准要求连接,发现不规范或失爆情况扣100—200元/处。

6、放炮时对甲烷传感器有可能损坏的工作面,由班组长、放炮员将传感器移至放炮不能危及的安全地方,放炮后将甲烷传感器放回原处,并符合安装要求,由当班瓦检员、带班长严格监督执行,否则扣当班放炮员、班组长20元/次,扣当班瓦检员、带班长10元/次。

7、监控维修人员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按要求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调校1次,并进行报警跳闸试验,其它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作好记录可查。否则扣维修人员20元/次台。

8、凡是搬迁、维修设备缆线等情况而影响瓦斯监控系统正常监测的必须提前1天向调度室、安监科书面汇报。具体实施情况由调度室向监控室反馈,未汇报的扣10元/次。

9、瓦斯监控系统设备、缆线等属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扣200—500元/处,并限期整改。

10、监控设备、设施、缆线的领用管理

(1)各类传感器、分站、主机至分站的通迅线、接线盒、分站至甲烷传感器的监控线、接线盒等等由安监科维修人员负责领用,供销科设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专门帐户,每月报1份给调度室。

(2)使用单位领用时,须出据领料单,经安监科、机电科核实登记报总工程师审批,供销公司和库管员方准发货,否则扣库管员20元/次。若需增加缆线设施等由使用单位提前10天向调度室、机电科申报,待办完手续方可领用。

(3)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拆监控线,一经发现扣200-500元/次。

(4)使用单位的电缆、接线盒需退库时,经库管员验收登记并报安监科、机电科核帐后方可入库,若出现差错,照价赔偿。不准将电缆线存放在车间保管室内,否则扣100—200元/次。

(三)瓦斯监控系统的检查、监督管理规定

1、查视安全监控系统的人员每天必须到主控室或辅控室查视,了解掌握瓦斯变化动态情况,并做好记录以便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工作,只看不登记的视为缺席,扣20元/次。

2、凡是配备了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偘,必须每班携带入井,做到随时检查瓦斯变化情况不携带入井的扣50元/人次。每隔6天送通风科校正,否则扣20元/台·次。

3、采掘车间带班长必须对所辖区域的监控设备、甲烷传感器、缆线、分站等每班至少巡查汇报3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汇报调度室,每缺一次扣10元/次。

4、采掘车间值班电工每班对所辖区域内瓦斯监控设备、设施、瓦斯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3次,缺一次扣5元。断线超过30分钟未处理扣20元/次。

5、所有入井管理人员和瓦检员必须随时对作业范围内及进班途经地点的瓦斯监控设备、设施、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瓦检员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2次,缺1次扣5元。断线故障达1小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扣50元/次。

6、安全科管理人员及维修人员在上班时间内随时对监控系统进行查视,分析瓦斯变化原因及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当发现瓦斯超限、停电或系统故障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0分钟内前往处理,否则扣20—50元/次。

7、安全科随时将光学瓦检仪或便携式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职检查,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维修人必须在4小时内调校完毕,发现传感器故障时,维修人员应立即入井处理,否则扣10元/台次。

8、调度值班员认真填写各班有关监控系统检查、汇报的专门记录,并按规定汇报处理,若未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有错每次扣10元。若将报警装置声音关闭扣30元/次。

9、相关人员汇报监控系统次数以调度室记录为依据进行考核,月终兑现。若因调度值班员记录有错或不作记录,则扣当班值班人度员。

六、本规定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上级或矿按关规定执行。

第6篇 瓦斯排放管理规定

一、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

1、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采掘工作面,经矿值班矿领导口头同意,由通风工区值班人员口头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现场瓦检员进行排放。

2、巷道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排放风流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然后进行排放,排放措施报公司备案。

3、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或贯通已封闭的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其它采掘面安全出口。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二、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计算排放瓦斯量,预计排放所需时间。

2、明确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严禁“一风吹”。

3、确定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

4、明确撤人范围,指定警戒点位置。

5、明确停电范围。

6、明确必须检查瓦斯的地点和复电时的瓦斯浓度。

7、明确排放瓦斯的负责人。

8、在计划排放瓦斯时,必须派救护队员配用4小时氧气呼吸器,检查排放巷道内气体、支护、积水等情况。然后根据检查提供的实际情况,制定排瓦斯安全措施。

三、排放人员的分工原则

1、矿总工程师对排瓦斯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措施的审批、贯彻、指挥和组织排放工作。

2、通风科(区)负责瓦斯排放措施的编写和瓦斯排放工作的执行。

3、机电科负责配电点、采区变电所的断送电工作。

4、矿调度室负协调责任,负责有关生产部门停头、撤人到指定地点、并指定警戒人及警戒点设置和撤消工作。

5、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排放措施的现场监督,对措施不落实或违章排放必须责成停止,关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四、安全管理

1、必须采取控制排放瓦斯量的措施,确保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非紧急排放时,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下风侧5米左右安设瓦斯报警断电仪。

2、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的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面,都必须停工撤人。在工作面进出口及与排放瓦斯区域相通的道口,都必须指定人员设立警戒,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3、被排放瓦斯流经巷道内的电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4、排放瓦斯时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5、排放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时,必须由救护队实施。

6、只有在一切准备工作就绪,经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同意后方准开始排放瓦斯。

7、排放结束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1%,氧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分钟后,风流中气体浓度无特殊变化时,才可以恢复局部通风机正常供风。

8、独头巷道恢复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器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器设备的电源,然后方可通知矿调度室,宣布排放结束,撤消警戒,恢复正常工作。

第7篇 瓦斯管道及设施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1、首先要制定与之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定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护人各把其关。否则,施工负责人按三级过失处罚。

2、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斯检查仪检查瓦斯,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3、必须穿不含化纤的工作服,穿不带铁钉的鞋。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4、所有维修人员不得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和点火工具进入瓦斯管道。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5、检查甲烷测试仪是否灵敏可靠。因测试仪不准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要按三级或四级过失处罚责任者。

6、配备2-3 个合格的灭火器。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7、检查处理瓦斯管道、阀门、设施时,应将甲烷测试仪从下风地段由远到近接近井口进行,当测试浓度≤1%时,方可接近小井打开井盖。违反操作规程,按一般违章处罚。

8、打开井盖后,如瓦斯浓度≤1%时,维修人员方可入井作业。否则要视甲烷浓度情况进行自然通风,只有经测试有毒有害气体及氧气均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入井作业。

9、检查处理(包括焊接)瓦斯管道及设施时,必须先关掉相应的阀门(水封或加盲板)并进行瓦斯管道置换工作,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作业。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0、本工作至少应有三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除操作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站在距工作地点五米以外的上风地段观察监护。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1、在瓦斯小井进行排放水工作时,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防毒面具,并执行1人排放、二人监护。监护人员站在离小井1-2m 之内,并随时与

井内人员取得联系,呼唤其名,当发生意外时,及时抢救。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2、排放区域(30m 范围),应设专人站岗,以防外人不慎进入排放区。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3、在进行瓦斯小井排放水工作时,工作现场30m 之内严禁有明火存在,严禁监护人员抽烟,严禁闲杂人员逗留,严禁监护人员与闲杂人员闲聊。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14、排放工作应不少于4 名专业人员进行。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5、排放现场必须配备2-4 个合格的灭火器。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6、瓦斯置放工作必须报批专门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置放。否则,作业人员按一般违章处罚,施工负责人按三级过失处罚。

第8篇 采掘工作面防尘、瓦斯治理及上隅角管理规定

一、喷雾降尘管理规定

1 转载点喷雾

在装载点安设转载点喷雾,喷头数量不少于1个,悬挂在转载点的前上部600mm处,迎风流方向45°,喷雾直接对准落煤点,落煤点上部至转载点处加设纱网防尘罩,挂牌管理,责任人为转载点运输司机,必须做到转载点运行时必须开启转载点喷雾。

2 采、掘面风流净化水幕

矿井主要进风大巷及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的迎头、喷浆机回风流下方5米范围内都必须安装风流净化水幕;各采掘工作面每周必须对巷道进行冲刷一次。

2.1 采煤工作面风流净化水幕的具体位置:

a.进风巷内设置两道全断面水幕,第一道水幕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口向里10-15米范围内,第二道水幕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安全出口以外30米范围内。

b.回风巷内至少设置三道全断面水幕,第一道水幕在回风巷安全出口以外30米范围内,第二道水幕与第一道水幕间距不得大于20米,第三道水幕在工作面回风联络巷口下风侧10-15米范围内。

2.2 掘进工作面风流净化水幕的具体位置:

a.掘进工作面刚开口时在开口位置的下风侧10-15米范围内设置一道水幕。

b.掘进工作面掘进长度超过50米不超过80米时,应在掘进巷道内设置一道全断面水幕,距迎头不超过50米。

c.掘进工作面掘进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掘进巷道内增加两道水幕,第一道水幕距正头不超过50米,第二道水幕与第一道水幕间距不超过20米,且第三道水幕在巷道回风口10-15米范围内。

2.3 喷雾特别管理规定

a.全断面水幕5米范围内巷道底板进行硬化(要求:以水幕安装位置为起点,上风侧1米,下风侧4米底板进行硬化)。

b.在皮带侧挖设一个(长×宽×高=1米×1米×1米)水池用来储存水幕流下的积水,水池内安装一台风泵,利用池内积水冲刷巷道、洒水降尘;多余积水由风泵导入水沟或排水管排出工作面。

3 惩罚办法:

对未安装水幕、喷头数量少、不能覆盖全断面,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发现喷雾不开或成雾质量差,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对巷道内积尘严重没按规定时间冲刷巷道的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二、溜煤眼管理规定

不使用溜煤眼时,溜煤眼全部用旧皮带覆盖,同时溜煤嘴必须关闭。在出渣时,溜煤眼篦子留2-4个孔,其它地方均铺盖旧皮带。溜煤眼附近的浮煤及浮渣及时清理,并洒水湿润。

监督单位:安检科、通风科及通风队瓦检员

惩罚措施:不符合规定,发现一次给以500元的罚款。

三、煤层注水管理规定

实施方案:工作面煤壁动压注水实行壁中单排打孔,仰角5-6°打入煤壁中,距底板1.2米。

钻孔间距为4米,其中1、3、5号钻孔孔深10米,采用大号封孔器封孔,封孔器压入6米以上。2、4号钻孔孔深6米,采用小号封孔器封孔,封孔器压入4米。(当2、4号注水棒露头时,将2、4号钻孔孔深打到10米,1、3、5号注水棒露头时,将1、3、5号钻孔孔深打到6米,以此类推实施切眼注水。)

将工作面分上中下三段责任区,分别为区队8、4、0点三个班。即工作面上段为8点班人员负责打钻,并负责工作面上中下三段注水工作,其它班次负责相应的责任区。区队安排足够的人员专项负责煤壁注水。

监督单位:安检科、通风科

惩罚措施:技术不达标或缺少钻孔的,按200元/孔的标准给予罚款。

四、上隅角管理规定

1、工作面上隅角不超前一排放顶,采用上隅角老塘预留抽放空间的方式进行瓦斯抽放,要求上巷每隔5米留设4对工字钢棚,以便上拐放顶后形成一个抽放空间。(预留空间采用打设#字形木垛进行埋管,方形木规格:长1.5米,边长0.2米)。

2、在预留棚内外两侧,使用编织袋装煤打双排煤袋墙,每排煤袋墙必须接顶,并要求接严接实,在两排煤袋墙中间压1.2米长的背木,要求离底400mm位置均匀背设6根,离顶400mm位置均匀背设6根,以防止煤袋墙倒塌。

3、工作面向前推进时,上巷需留设的4对工字钢棚,必须保证一梁两柱支架齐全,内外两侧用煤袋堵严堵实,煤带墙与上巷中心线垂直;高度不低于1.8米,交接班期间必须在老塘洒水。

4、将3根直径为75---100mm的抽放管置于工字钢棚下的空间内,管子头用金属网包严,待工作面推至预留空间处,工字钢棚外部使用煤袋垛严,上拐放顶后,从而使上拐老塘内形成封闭的抽放空间,以保证抽放效果。(预留空间内高度必须满足1.6米)

5、管子头必须吊挂在工字钢梁上,用塑料绳固定好,管子口用铁纱网包好,防止煤矸吸入管子内。第一根管子不掐断,在每个预留空间的中间位置,管子下部开口吸排瓦斯;第二根管子始终插入最近预留的工字钢棚空间内抽放,管子下部开若干小孔;第三根管子插入上拐头老塘以里0.5-1.0m(始终保持此长度)。三根管子竖直位置上的关系是:第一根管子在下部,其上面为第二根管子,最上面为第三根管子。三根管子垂直间距为500mm,第三根管子垂直距顶300mm,水平距上帮300mm,其他两根管子水平距上帮250-300mm。

惩罚办法:预留钢棚距离、钢棚数目、抽放支管吊挂埋设及支架支护质量不符合本规定要求,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老塘交接班不洒水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9篇 瓦斯异常区管理规定范本

一、根据矿区瓦斯涌出情况,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瓦斯涌出异常区;

(一)采掘工作面炮眼或裂隙有带压气体(有声响或气泡)涌出;

(二)炮眼口瓦斯浓度超过1%;

(三)采掘工作面隅角瓦斯超过1%;

(四)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5%。

二、瓦斯异常区管理必须强化措施和落实,制定和落实责任制及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瓦斯异常区煤层开采,要优化采区设计,充分考虑通风系统的要求,进、回风巷道严禁平面交叉,禁止利用风桥通风。

四、瓦斯异常区域内的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研究制定瓦斯异常区管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当采煤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达2m3/min、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达1m3/min及以上时,由总工程师组织研究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五、合理安排瓦斯异常区内的采掘工作面生产。相邻采区或回采工作面必须按设计规范与技术要求留足区段隔离煤柱,严禁无煤柱开采;采煤工作面要按照设计顺序进行推采,严禁形成孤岛采煤。

六、生产区域内的采掘头面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七、掘进工作面不得随意停工、停风,特殊情况短期停工时,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不得停风,防止形成高浓度瓦斯库。

八、瓦斯异常区必须根据《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范》规定安装各类传感器,传感器种类、数量、 性能等必须符合监测监控系统标准。实现瓦斯、风速等参数以及风门、风机等所处状态的在线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九、采煤工作面回采完毕前,必须按照工作面布置实际现状,提前设计通风机安装位置,为现场通风机安装创造条件。工作面回撤前,必须提前将通风机安装到位。通风机实现双风机、双电源;排风口安装甲烷传感器1台。

十、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设专职司机 ,实行挂牌管理,保证局部通风机的连续运转。迎头保证足够的风量,最低风速不得低于0.25m/s,每隔3天进行一次风量测定,并计算绝对瓦斯涌出量,做到有据可查。

十一、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严禁用金属材料吊挂风筒。风筒出风口距掘进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5m。

十二、强化瓦斯检查,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次,检查结果每隔2h向调度室汇报1次;瓦斯检查员必须现场交接班,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十三、加强瓦斯地质研究。采掘工作面开工前要根据地质条件,对瓦斯涌出及规律进行分析、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施工过程中要班班检查炮眼内瓦斯浓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四、做好瓦斯涌出异常的预测预报工作。对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地质部门要提供剖面图等资料,靠近断层或局部构造复杂区域的采掘工作面要加强瓦斯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十五、加强放炮管理。所有放炮地点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四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检查员、班组长、放炮员、安监员);炮眼要用炮泥封满填实,当瓦斯浓度较高时,放炮前要用炮泥把围岩的裂缝填满。现场施工地点要配备2台以上便携式瓦斯报警监测仪,并按规定悬挂。所配备仪器必须每班下井前标校,确保灵敏可靠。

十六、实施综合防尘。严格执行放炮前后冲刷巷帮、扒装洒水、使用水炮泥、放炮喷雾、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装置齐全有效,水量、水压符合规定,喷雾效果符合降尘要求,并建立健全防尘工种岗位责任制,层层落实。

十七、严禁电器设备失爆。对瓦斯涌出异常地点的电器设备要定期检查,挂牌管理,责任到人。

第10篇 m矿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提升公司瓦斯抽采工作管理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及所属各煤业公司、煤矿进行瓦斯抽采或对瓦斯抽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抽采设计

第三条 矿井瓦斯抽采设计须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抽采设计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分期施工。生产矿井建立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采系统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 瓦斯抽采矿井必须编制采区及采掘工作面抽采设计,并制定年度抽采计划。采区、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防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机电部门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年度瓦斯抽采计划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报煤业公司批准。煤业公司将所属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汇总成文上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对煤业公司所报瓦斯抽采年度计划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抽查,主要依据是抽采后实现的安全煤量能否满足矿井采掘接替要求,做到抽、掘、采平�。所有采掘活动都必须在抽采达标范围进行,不得超越达标范围进行采掘。

第五条 抽采达标的定义。抽采达标的标准是,经过抽采后,突出煤层在采掘前吨煤残余瓦斯含量要降到8m3/t以下,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对于高瓦斯和其它应抽采瓦斯的矿井,瓦斯抽采率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

第六条 进行瓦斯抽采设计前,必须实际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煤层原始瓦斯含量、钻孔瓦斯流量和衰减系数,并测定各种抽采条件下不同时间段的瓦斯抽采有效半径、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基础参数预测采掘过程中的瓦斯涌出量。

第七条 瓦斯抽采设计中必须明确各种抽采条件下的钻孔布置方式、钻孔孔底间距、孔口间距,封孔方式、封孔长度、封孔结构、封孔材料、封孔设备、封孔工艺;明确封孔管材料、直径、测气嘴、阀门安装位置及安装要求、管路连接方式、流量计量方式、放水和排渣装置的型号、安装位置及安装要求。

所有抽采设计、规划未按程序审批,不得实施。

第三章 抽采系统及装备

第八条 抽采泵站。矿井抽采系统能力必须符合安全生产需要、满足未来5年规划抽采量的要求。抽采泵能力应大于系统所需最大抽采流量3~5倍,备用泵能力应不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第九条 地面抽采泵站管路必须并联安装两套同型号的防爆、防回火装置,并安装阀门控制,轮流检修,以提高抽采泵运行效率。

第十条 抽采管路。抽采系统的管路直径应与抽采泵进气管直径相匹配。抽采干管管径按瓦斯浓度17%~20%计算,但不小于450mm,采掘工作面支管和上隅角埋管抽采管径不低于300mm。

第十一条 抽采钻机。矿井新采购瓦斯抽采钻机时,钻机扭矩应不低于1900n·m,并逐步淘汰扭矩在1250n·m以下的瓦斯抽采钻机。因现场情况确实需要购置扭矩在1900n·m以下的瓦斯抽采钻机时,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煤业公司通防部门审查,报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批准。各单位应积极推广使用大功率、可调高履带式钻机。

第十二条 抽采设备采购。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采购方案,经煤业公司采购部门审核通过后,煤业公司自行组织采购,并按要求到集团公司备案。对于抽采泵、抽采钻机及备件、抽采管路等重点抽采设备、材料,煤业公司应分别选择2~3个战略合作厂家,原则上统一,便于维护管理。

第四章 瓦斯抽采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煤业公司、抽采矿井要设立抽采管理部门,明确部门管理责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采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进行抽采效果评价,研究、改进抽采技术方案,组织新技术推广等。

第十四条 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抽采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抽采钻孔施工、抽采管路和设备安装等工作。瓦斯抽采工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煤业公司组建专业化抽采公司时,按独立企业进行管理,建立机制,明确各种责任。

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第五章 抽采泵站管理

第十六条 瓦斯抽采泵站全部设备、管路由机电队负责安装、维修,机电科定期检查,出现重大故障,造成停泵,必须立即安排处理。

第十七条 瓦斯抽采泵站日常管理、维护由抽采区队负责。

第十八条 抽采泵站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温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按要求实现自动计量并上传至矿井瓦斯抽采计量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抽采泵站必须安设断水保护装置、甲烷传感器和开停传感器。抽采泵出气侧及瓦斯气罐和利用装置进气侧,必须安设有防爆、防回火和防回气等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 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和永久抽采系统排气管附近,按要求采取防雷措施,机电部门每年至少检查维修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第二十一条 抽采泵站必须有专人值班,当抽采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并启动备用泵。如果利用瓦斯,在抽采泵停止运转后,必须通知利用瓦斯的单位。恢复供气前必须取得利用单位同意做好记录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二十二条 抽采泵站计划停泵、倒换泵,以及抽采系统调整,必须提前编制措施,提出申请,报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地面永久抽采泵站采用水环式抽采泵的高负压抽采系统,抽采瓦斯浓度不低于20%,并实现利用。低负压抽采系统抽采瓦斯浓度不低于5%。

第二十四条 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管理与维护

1、抽采泵站设备运行状态必须保证良好,严格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和维修,凡是出现故障的设备必须立即安排检修,直至修好。备用设备和机械设备必须全部处于完好状态,确保随时投入使用。

2、机电科每旬对抽采泵站内各种电气设备、抽采系统、供水系统检查不少于一次,并有记录可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3、机电科对泵房内的管路良好接地负责,要求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并且每六个月测定一次,作好记录。

4、抽采泵司机每小时测定一次抽采参数(正压端瓦斯浓度每小时检查一次)、观察各种电气设备运行参数(电压、电流和温度)和机电设备运行参数(轴温、水温、转速或声响),发现异常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根据情况向有关领导和部门请示后及时安排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建立设备定期检修维护制度,保证抽采泵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6、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建立司机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司机必须熟练掌握抽采泵操作,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

7、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抽采泵站,外单位参观必须经矿值班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后按规定参观路线及项目依顺序参观,参观人员不得绘图,不准摄影,不准私自开动机器,不得影响工作,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

8、设备停电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移动抽采泵日常管理由抽采区队专职抽采泵司机负责。移动抽采泵运行和维修,由机电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移动抽采泵司机必须经过移动抽采泵操作规程、运行安全技术措施的培训、学习及实践操作,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移动抽采泵属瓦斯抽采专用设备,由抽采泵司机负责开、停,严禁任意开、停,凡非故障停抽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二十八条 抽采泵司机必须每班对移动抽采泵运行状态进行不少于三次检查,做好记录,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其内容包括:泵温、进出水情况、负压、泵运行状况等,发现异常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泵站司机对移动抽采泵的管理必须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二十九条 移动抽采泵安设地点必须严格按井下机电硐室进行管理,每次启动抽采泵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当电机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0.5%时方可启动,正常运行时若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5%则立即停止抽采泵运行。

第三十条 移动抽采泵采用专用电源供电,并尽可能采用单独的供水支管进行静压供水,若采用动压供水或与其它施工队共用一条供水支管时,则生产管理部门必须制定保障连续、稳定供水的措施,严禁中断供水或降低供水量,以防抽采泵无水空转发热引爆瓦斯。凡需停电、停水,必须办理操作票,经抽采部门、生产科、机电科同意后并到现场与泵站司机联系好后方可实施。临时非计划性停水、停电后矿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现场泵站司机。对不办操作票停电、停供水的,要对责任人进行追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机电科每周对移动抽采泵防爆和完好进行两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记录可查。

第三十二条 抽采部门每周对移动抽采系统抽采参数检测、调整两次。

第三十三条 移动抽采泵停止运转,瓦检员必须加强抽采区域的瓦斯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安排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移动抽采泵进气端的主管上接三通,并安设闸门,如果停泵,要立即打开闸门,使主管内的瓦斯自然释放,排出瓦斯不得造成巷道风流瓦斯积聚超限,否则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移动抽采泵恢复运转后必须立即关上进气端三通闸门。

第三十五条 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回风道时,在抽采管路出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包括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设置栅栏时不得使用塑料网、片等软质材料,要打紧固牢,宽度等于巷宽、高度不小于1.8m或巷道全高,设置位置为:上风侧为管路出口外推5m,上下风侧栅栏间距不小于35 m。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移动抽采泵站排到巷道内的瓦斯,其浓度必须在30 m以内被混合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超限值以内。栅栏处必须设警戒牌和瓦斯监测装置,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报警时,应断电、停止瓦斯抽采、进行处理。瓦斯传感器的位置设在栅栏外1 m以内。

第三十六条 井下抽采泵站必须安装软化水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必须安装在线计量监测装置和孔板流量计,每隔1个小时,抽采泵司机要认真填写瓦斯抽采原始记录;井下抽采泵站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沙箱、铁锹、水管等消防器材。

第三十七条 井下抽采泵站必须设置照明、甲烷传感器。泵站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保证硐室卫生整洁、仪表设备完好。矿井应建立健全泵站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

第六章 抽采管路及附属装置

第三十九条 矿井抽采管路及附属装置的安装、维护,由抽采区队负责。抽采管理部门定期查检。

第四十条 抽采管路要敷设平直,分岔处设置控制阀门,放水器安设处抽采管距巷道底板高度应不小于500mm。抽采管路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打压、试漏,并将管内杂物清除干净。运行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打压、查漏,处理漏气。

第四十一条 抽采干管、支管在斜巷下坡口、交叉点龙门架进气侧及管路低洼处应安设放水器,并有选择地安设除渣装置。涌水量较大的抽采钻场应设自动放水器。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埋管抽采管路上应增设滤网或除渣装置。矿井应具体制订自动放水器和人工放水器的巡检、放水规定,保证抽采管路无积水。

第四十二条 主干管路每半年至少除渣一次,使用防喷装置的抽采管路每周至少除渣一次。钻场及支管等处的放水器每月至少检查清理一次。

第四十三条 抽采管路应逐节编号,法兰盘之间连接必须有密封圈,螺栓齐全、坚固。

第四十四条 抽采管路与矿车最外缘的间隙必须大于700mm。

第四十五条 在倾斜和水平巷道尾部安设管路时,必须先安管子托,管托间距不大于10m。

第四十六条 瓦斯管路铺设时每隔3~4m要有一吊挂或支撑点,保持平、直、稳。

第七章 打钻及封孔

第四十七条 施工抽采钻孔时按下述规定执行。

1、所有需要进行抽采的地点必须有抽采工程设计、并按设计要求的孔位、方向、角度、孔径、深度等施工。

2、施工抽采钻孔,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3、在煤层中施工的顺层钻孔,第一次成孔直径不得超过120mm,如果钻孔直径超过120mm,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

4、所有施工抽采钻孔的地点,洒水管路必须安装到位,钻孔施工采用风力排渣时,现场必须备有黄泥和不少于2台泡沫灭火器,在孔口回风流不超过3m内悬挂甲烷和一氧化碳便携仪或传感器,钻机要配置风水切换装置,一旦发现着火预兆,立即截断风流,直接注水灭火。

5、在打钻过程中,发现卡钻、顶钻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打钻,查明原因。如出现钻杆脱节、钻头丢失等现象时,应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6、在打钻过程中易发生喷孔、瓦斯超限的区域施工抽采钻孔时,应安设打钻防喷装置,将钻孔涌出的瓦斯引入抽采管路,有效防止施工钻孔时瓦斯涌出量大造成的瓦斯超限。

7、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有突出预兆时应立即停机,撤出人员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抽采钻孔的封孔设计,要说明封孔结构、封孔材料、封孔长度,材料配比,封孔管直径、管路连接、测气嘴安装、阀门安装等。抽采钻孔的封孔管径应不小于37.5mm。在煤层开孔的钻孔封孔长度应不小于8m;在岩层开孔的钻孔,采用水泥砂浆封孔时的封孔长度应不小于5m,采用聚氨脂等化学材料封孔时的封孔深度不得小于3m。

第四十九条 抽采钻孔孔口负压应大于 13kpa。

第五十条 钻孔连抽24小时内,抽采浓度不低于40%,否则必须重新处理,封孔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予验收。钻孔连抽三个月内瓦斯浓度低于20%时,必须进行处理。

第八章 分源抽采

第五十一条 瓦斯来源分析。矿井瓦斯来源是确定抽采方法的主要依据,因此,应尽量详细地做好下述测定工作。

(1)必须测定出掘进、采煤与采空区的瓦斯涌出量分别占全矿井瓦斯涌出量的比例;

(2)必须准确地判断采煤工作面瓦斯主要是来自本煤层还是邻近层。

一般把回采工作面老顶初次冒落前的平均瓦斯涌出量认为是本煤层的瓦斯涌出量,将老顶初次冒落后的平均瓦斯涌出增加量认为是邻近层的瓦斯涌出量。

第五十二条 在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插管或埋管抽采、工作面顶板高位钻孔抽采、工作面卸压带顶抽岩巷抽采、工作面浅孔抽采、打钻施工防喷装置带抽采等抽采措施时,可使用低负压抽采系统进行抽采。低负压抽采时,瓦斯浓度<5%,可用管路排至采区专用回风巷;瓦斯浓度≥5%,应接入地面抽采泵站的低负压抽采系统,进行瓦斯利用。

第五十三条 在采用地面抽采、采掘工作面预抽、边采边抽、边掘边抽、顶板巷穿层预抽、石门揭煤工作面预抽、虚拟储层压裂抽采等预抽煤层瓦斯措施时,应使用高负压瓦斯抽采系统进行抽采并利用。

第九章 在线监测

第五十四条 瓦斯抽采矿井应按要求安设抽采参数在线监控系统,与安全监控系统并网管理,明确值守和维护人员,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

第五十五条 井下抽采监控点应实现数值显示。

第五十六条 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应满足瓦斯抽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重要考察钻孔等布置测点。

第五十七条 煤业公司要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分期实现矿井瓦斯抽采监控系统与煤业公司、集团公司联网,建立管理制度,保证数据上传准确、系统运行稳定。

第五十八条 矿井安全监控中心对瓦斯抽采在线监控系统安装、维护,定期检查调校,保证瓦斯抽采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章 抽采效果评价

第五十九条 矿井在采煤工作面投产前或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应编制瓦斯抽采评价报告,报煤矿上一级公司批准。煤业公司必须建立抽采效果评价管理办法,评价的资料管理纳入工作面 经济技术档案。

第六十条 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还应对即将回采的范围以100m为一个单元再次进行抽采达标评价,煤巷掘进工作面每执行一次区域防突措施后,都必须进行一次抽采效果评价,由矿井总工程师批准。有地质构造带或瓦斯异常带时,应进行重点评价,报上一级公司备案。

第六十一条 抽采评价标准执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章 考 核

第六十二条 按照矿井煤层瓦斯含量和抽采浓度,煤业公司每月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抽采量、抽采浓度、瓦斯利用量分级考核。考核依据为《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区域瓦斯治理项目管理考核办法》。

第六十三条 严格瓦斯抽采量的考核,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执行“十条红线”。

第六十四条 煤业公司建立瓦斯抽采台帐,掌握现场抽采情况,并每月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

第六十五条 集团公司每季度各抽查2-3处矿井,对煤业公司进行验收、考核。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第11篇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晋煤瓦发【2014】200号《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选煤厂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瓦斯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选煤厂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健全各级瓦斯管理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第三条 专、兼职瓦检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以上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国家统一印发的“瓦斯检查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允许上岗作业。

第四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域范围:原煤仓及上下皮带走廊、缓冲仓及上下皮带走廊、产品仓及上下皮带走廊、封闭式储煤场、返煤地道或其它有瓦斯积聚情况的封闭区域。

第五条各区域瓦斯浓度超过设定值时必须及时采取通风应急措施处理;采取措施后仍降不下来,应立即停止除排放瓦斯外的一切生产作业行为,待处理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生产。

第六条 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选煤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选煤厂成立专门瓦斯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必须覆盖厂内所有存在瓦斯的区域。选煤厂负责在矿瓦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瓦斯管理制度以及制度的培训学习和落实工作。制度中须包括:厂内瓦斯巡检路线、巡检图表、巡检时间、地点、频次和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通风死角、风机进、出口瓦斯浓度的检测周期等。

第八条选煤厂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瓦检员,重介车间配备兼职瓦检员,必须保证每班有瓦检员对瓦斯进行检测。基本职责:

(一)在正常生产作业过程中,按规定的巡检路线、巡检图表以及规定的时间、地点、位置进行瓦斯检查,做到检查、填写、汇报“三对口”。

(二)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周期内对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及通风死角进行为期一周的检测,对风机进行一次进、出口瓦斯浓度检测。

(三)重点瓦斯区实施电火焊作业前和作业中的瓦斯检测工作由专职瓦检员负责,一般瓦斯区实施电火焊作业前和作业中的瓦斯检测工作由车间兼职瓦检员负责。

(四)发现瓦斯浓度超限,须立即停止除瓦斯风机和监控设施范围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运转,及时汇报并协助采取措施降低瓦斯浓度。同时作好瓦斯超限及设备设施故障记录。

第三章监测监控设备管理

第九条矿相关部门负责选煤厂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所有设备的管理,制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技术规程,按设备检修要求,制定设备定期检修计划,按计划进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

第十条选煤厂负责按照操作技术规程使用,同时做好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并将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矿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中界定的重点瓦斯区域必须配置瓦斯传感器、现场显示仪表和通风设施,同时数据能够实时传输至选煤厂调度室。

第十二条选煤厂的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实时上传。

第十三条通风设施与监测系统实现闭锁关系,各区域、空间瓦斯浓度达到报警临界值时,能够自动开启风机强制排风降低瓦斯浓度同时启动声光报警系统,矿、厂调度室和生产现场要能够同时收到报警信号。

第十四条各区域、空间瓦斯浓度达到危险临界值时,系统必须立即停止20米范围内除瓦斯风机和监控设施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同时启动声光报警系统,矿、厂调度室和生产现场要能够同时收到报警信号。

第十五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为防爆型,设备、设施、管路系统防雷、接地良好。

第十六条所有用于瓦斯抽排的通风口、通风设施,任何人、任何单位未经许可严禁随意封堵、停运和毁坏。

瓦斯、风机自动监控系统的电缆、元件及专用电源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移位、拆除、停运和毁坏。

第十七条瓦检仪由矿负责按规定进行充电、发放、收回、保养、维修、校验、报废等管理,选煤厂专、兼职瓦斯检查员,要按矿、厂有关规定,按时到矿瓦检室领换瓦检仪,以保证瓦斯检测的质量,并负责领用后的正确使用和做好检测记录。

第十八条 对现场安装的瓦斯探头、风机传感器、电源、电缆以及通风设施,严禁用水冲洗,出现故障要及时进行抢修处理,保证监控排放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加强瓦斯区电气设备的管理,防止电气受潮产生短路和电火花等。

第四章通风管理

第二十条所有煤仓上、下除自然通风外,必须有抽出式机械通风设施和系统。并能够实现各仓独立控制风量,风门要有明显的开关标识。

第二十一条仓内瓦斯排放所使用的风机必须安装在仓外,严禁安装在仓内、仓口或走廊内。

第二十二条产品仓上下、原煤仓上下、及缓冲仓(受煤坑)上要配备必要的移动风机,用于局部瓦斯积聚、检修等特殊情况时的通风需要。

第二十三条严禁任何人随意封堵排风口、进风口;严禁任何人破坏瓦斯排放管道及设施;严禁任何人随意停止仓上风机运行,当排风设备、设施出现异常时,岗位人员或发现人必须及时汇报厂调度室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生产或装车时,原煤仓下、产品仓下放煤口的通风闸板应全开,不放煤仓口的通风闸门应全关闭。缓冲仓(受煤坑)下、原煤仓下、产品仓下通风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时严禁放煤。

第五章应急响应程序

第二十五条矿负责制定完善可行的瓦斯管理应急响应预案同时储备充足有效的应急物资,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选煤厂负责应急预案的培训学习和配合矿参与应急演练以及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区域、空间瓦斯浓度达到危险临界值时,洗煤厂必须立即停止除瓦斯风机和监控设施范围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运转,疏散现场人员,同时上报矿相关部门,由矿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12篇 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提升公司瓦斯抽采工作管理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及所属各煤业公司、煤矿进行瓦斯抽采或对瓦斯抽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抽采设计

第三条  矿井瓦斯抽采设计须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抽采设计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分期施工。生产矿井建立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采系统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  瓦斯抽采矿井必须编制采区及采掘工作面抽采设计,并制定年度抽采计划。采区、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防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机电部门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年度瓦斯抽采计划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报煤业公司批准。煤业公司将所属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汇总成文上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对煤业公司所报瓦斯抽采年度计划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抽查,主要依据是抽采后实现的安全煤量能否满足矿井采掘接替要求,做到抽、掘、采平衡。所有采掘活动都必须在抽采达标范围进行,不得超越达标范围进行采掘。

第五条  抽采达标的定义。抽采达标的标准是,经过抽采后,突出煤层在采掘前吨煤残余瓦斯含量要降到8m3/t以下,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对于高瓦斯和其它应抽采瓦斯的矿井,瓦斯抽采率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

第六条  进行瓦斯抽采设计前,必须实际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煤层原始瓦斯含量、钻孔瓦斯流量和衰减系数,并测定各种抽采条件下不同时间段的瓦斯抽采有效半径、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基础参数预测采掘过程中的瓦斯涌出量。

第七条  瓦斯抽采设计中必须明确各种抽采条件下的钻孔布置方式、钻孔孔底间距、孔口间距,封孔方式、封孔长度、封孔结构、封孔材料、封孔设备、封孔工艺;明确封孔管材料、直径、测气嘴、阀门安装位置及安装要求、管路连接方式、流量计量方式、放水和排渣装置的型号、安装位置及安装要求。

所有抽采设计、规划未按程序审批,不得实施。

第三章  抽采系统及装备

第八条  抽采泵站。矿井抽采系统能力必须符合安全生产需要、满足未来5年规划抽采量的要求。抽采泵能力应大于系统所需最大抽采流量3~5倍,备用泵能力应不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第九条  地面抽采泵站管路必须并联安装两套同型号的防爆、防回火装置,并安装阀门控制,轮流检修,以提高抽采泵运行效率。

第十条  抽采管路。抽采系统的管路直径应与抽采泵进气管直径相匹配。抽采干管管径按瓦斯浓度17%~20%计算,但不小于450mm,采掘工作面支管和上隅角埋管抽采管径不低于300mm。

第十一条  抽采钻机。矿井新采购瓦斯抽采钻机时,钻机扭矩应不低于1900n·m,并逐步淘汰扭矩在1250n·m以下的瓦斯抽采钻机。因现场情况确实需要购置扭矩在1900n·m以下的瓦斯抽采钻机时,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煤业公司通防部门审查,报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批准。各单位应积极推广使用大功率、可调高履带式钻机。

第十二条  抽采设备采购。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采购方案,经煤业公司采购部门审核通过后,煤业公司自行组织采购,并按要求到集团公司备案。对于抽采泵、抽采钻机及备件、抽采管路等重点抽采设备、材料,煤业公司应分别选择2~3个战略合作厂家,原则上统一,便于维护管理。

第四章  瓦斯抽采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煤业公司、抽采矿井要设立抽采管理部门,明确部门管理责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采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进行抽采效果评价,研究、改进抽采技术方案,组织新技术推广等。

第十四条  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抽采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抽采钻孔施工、抽采管路和设备安装等工作。瓦斯抽采工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煤业公司组建专业化抽采公司时,按独立企业进行管理,建立机制,明确各种责任。

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第五章  抽采泵站管理

第十六条  瓦斯抽采泵站全部设备、管路由机电队负责安装、维修,机电科定期检查,出现重大故障,造成停泵,必须立即安排处理。

第十七条  瓦斯抽采泵站日常管理、维护由抽采区队负责。

第十八条  抽采泵站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温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按要求实现自动计量并上传至矿井瓦斯抽采计量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抽采泵站必须安设断水保护装置、甲烷传感器和开停传感器。抽采泵出气侧及瓦斯气罐和利用装置进气侧,必须安设有防爆、防回火和防回气等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  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和永久抽采系统排气管附近,按要求采取防雷措施,机电部门每年至少检查维修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第二十一条  抽采泵站必须有专人值班,当抽采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并启动备用泵。如果利用瓦斯,在抽采泵停止运转后,必须通知利用瓦斯的单位。恢复供气前必须取得利用单位同意做好记录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二十二条  抽采泵站计划停泵、倒换泵,以及抽采系统调整,必须提前编制措施,提出申请,报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地面永久抽采泵站采用水环式抽采泵的高负压抽采系统,抽采瓦斯浓度不低于20%,并实现利用。低负压抽采系统抽采瓦斯浓度不低于5%。

第二十四条  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管理与维护

1、抽采泵站设备运行状态必须保证良好,严格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和维修,凡是出现故障的设备必须立即安排检修,直至修好。备用设备和机械设备必须全部处于完好状态,确保随时投入使用。

2、机电科每旬对抽采泵站内各种电气设备、抽采系统、供水系统检查不少于一次,并有记录可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3、机电科对泵房内的管路良好接地负责,要求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并且每六个月测定一次,作好记录。

4、抽采泵司机每小时测定一次抽采参数(正压端瓦斯浓度每小时检查一次)、观察各种电气设备运行参数(电压、电流和温度)和机电设备运行参数(轴温、水温、转速或声响),发现异常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根据情况向有关领导和部门请示后及时安排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建立设备定期检修维护制度,保证抽采泵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6、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建立司机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司机必须熟练掌握抽采泵操作,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

7、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抽采泵站,外单位参观必须经矿值班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后按规定参观路线及项目依顺序参观,参观人员不得绘图,不准摄影,不准私自开动机器,不得影响工作,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

8、设备停电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移动抽采泵日常管理由抽采区队专职抽采泵司机负责。移动抽采泵运行和维修,由机电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移动抽采泵司机必须经过移动抽采泵操作规程、运行安全技术措施的培训、学习及实践操作,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移动抽采泵属瓦斯抽采专用设备,由抽采泵司机负责开、停,严禁任意开、停,凡非故障停抽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二十八条  抽采泵司机必须每班对移动抽采泵运行状态进行不少于三次检查,做好记录,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其内容包括:泵温、进出水情况、负压、泵运行状况等,发现异常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泵站司机对移动抽采泵的管理必须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二十九条  移动抽采泵安设地点必须严格按井下机电硐室进行管理,每次启动抽采泵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当电机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0.5%时方可启动,正常运行时若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5%则立即停止抽采泵运行。

第三十条  移动抽采泵采用专用电源供电,并尽可能采用单独的供水支管进行静压供水,若采用动压供水或与其它施工队共用一条供水支管时,则生产管理部门必须制定保障连续、稳定供水的措施,严禁中断供水或降低供水量,以防抽采泵无水空转发热引爆瓦斯。凡需停电、停水,必须办理操作票,经抽采部门、生产科、机电科同意后并到现场与泵站司机联系好后方可实施。临时非计划性停水、停电后矿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现场泵站司机。对不办操作票停电、停供水的,要对责任人进行追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机电科每周对移动抽采泵防爆和完好进行两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记录可查。

第三十二条  抽采部门每周对移动抽采系统抽采参数检测、调整两次。

第三十三条  移动抽采泵停止运转,瓦检员必须加强抽采区域的瓦斯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安排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移动抽采泵进气端的主管上接三通,并安设闸门,如果停泵,要立即打开闸门,使主管内的瓦斯自然释放,排出瓦斯不得造成巷道风流瓦斯积聚超限,否则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移动抽采泵恢复运转后必须立即关上进气端三通闸门。

第三十五条  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回风道时,在抽采管路出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包括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设置栅栏时不得使用塑料网、片等软质材料,要打紧固牢,宽度等于巷宽、高度不小于1.8m或巷道全高,设置位置为:上风侧为管路出口外推5m,上下风侧栅栏间距不小于35 m。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移动抽采泵站排到巷道内的瓦斯,其浓度必须在30 m以内被混合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超限值以内。栅栏处必须设警戒牌和瓦斯监测装置,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报警时,应断电、停止瓦斯抽采、进行处理。瓦斯传感器的位置设在栅栏外1 m以内。

第三十六条  井下抽采泵站必须安装软化水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必须安装在线计量监测装置和孔板流量计,每隔1个小时,抽采泵司机要认真填写瓦斯抽采原始记录;井下抽采泵站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沙箱、铁锹、水管等消防器材。

第三十七条  井下抽采泵站必须设置照明、甲烷传感器。泵站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保证硐室卫生整洁、仪表设备完好。矿井应建立健全泵站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

第六章   抽采管路及附属装置

第三十九条  矿井抽采管路及附属装置的安装、维护,由抽采区队负责。抽采管理部门定期查检。

第四十条  抽采管路要敷设平直,分岔处设置控制阀门,放水器安设处抽采管距巷道底板高度应不小于500mm。抽采管路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打压、试漏,并将管内杂物清除干净。运行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打压、查漏,处理漏气。

第四十一条  抽采干管、支管在斜巷下坡口、交叉点龙门架进气侧及管路低洼处应安设放水器,并有选择地安设除渣装置。涌水量较大的抽采钻场应设自动放水器。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埋管抽采管路上应增设滤网或除渣装置。矿井应具体制订自动放水器和人工放水器的巡检、放水规定,保证抽采管路无积水。

第四十二条  主干管路每半年至少除渣一次,使用防喷装置的抽采管路每周至少除渣一次。钻场及支管等处的放水器每月至少检查清理一次。

第四十三条  抽采管路应逐节编号,法兰盘之间连接必须有密封圈,螺栓齐全、坚固。

第四十四条  抽采管路与矿车最外缘的间隙必须大于700mm。

第四十五条  在倾斜和水平巷道尾部安设管路时,必须先安管子托,管托间距不大于10m。

第四十六条  瓦斯管路铺设时每隔3~4m要有一吊挂或支撑点,保持平、直、稳。

第七章 打钻及封孔

第四十七条  施工抽采钻孔时按下述规定执行。

1、所有需要进行抽采的地点必须有抽采工程设计、并按设计要求的孔位、方向、角度、孔径、深度等施工。

2、施工抽采钻孔,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3、在煤层中施工的顺层钻孔,第一次成孔直径不得超过120mm,如果钻孔直径超过120mm,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

4、所有施工抽采钻孔的地点,洒水管路必须安装到位,钻孔施工采用风力排渣时,现场必须备有黄泥和不少于2台泡沫灭火器,在孔口回风流不超过3m内悬挂甲烷和一氧化碳便携仪或传感器,钻机要配置风水切换装置,一旦发现着火预兆,立即截断风流,直接注水灭火。

5、在打钻过程中,发现卡钻、顶钻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打钻,查明原因。如出现钻杆脱节、钻头丢失等现象时,应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6、在打钻过程中易发生喷孔、瓦斯超限的区域施工抽采钻孔时,应安设打钻防喷装置,将钻孔涌出的瓦斯引入抽采管路,有效防止施工钻孔时瓦斯涌出量大造成的瓦斯超限。

7、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有突出预兆时应立即停机,撤出人员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抽采钻孔的封孔设计,要说明封孔结构、封孔材料、封孔长度,材料配比,封孔管直径、管路连接、测气嘴安装、阀门安装等。抽采钻孔的封孔管径应不小于37.5mm。在煤层开孔的钻孔封孔长度应不小于8m;在岩层开孔的钻孔,采用水泥砂浆封孔时的封孔长度应不小于5m,采用聚氨脂等化学材料封孔时的封孔深度不得小于3m。

第四十九条  抽采钻孔孔口负压应大于 13kpa。

第五十条  钻孔连抽24小时内,抽采浓度不低于40%,否则必须重新处理,封孔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予验收。钻孔连抽三个月内瓦斯浓度低于20%时,必须进行处理。

第八章 分源抽采

第五十一条  瓦斯来源分析。矿井瓦斯来源是确定抽采方法的主要依据,因此,应尽量详细地做好下述测定工作。

(1)必须测定出掘进、采煤与采空区的瓦斯涌出量分别占全矿井瓦斯涌出量的比例;

(2)必须准确地判断采煤工作面瓦斯主要是来自本煤层还是邻近层。

一般把回采工作面老顶初次冒落前的平均瓦斯涌出量认为是本煤层的瓦斯涌出量,将老顶初次冒落后的平均瓦斯涌出增加量认为是邻近层的瓦斯涌出量。

第五十二条  在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插管或埋管抽采、工作面顶板高位钻孔抽采、工作面卸压带顶抽岩巷抽采、工作面浅孔抽采、打钻施工防喷装置带抽采等抽采措施时,可使用低负压抽采系统进行抽采。低负压抽采时,瓦斯浓度<5%,可用管路排至采区专用回风巷;瓦斯浓度≥5%,应接入地面抽采泵站的低负压抽采系统,进行瓦斯利用。

第五十三条  在采用地面抽采、采掘工作面预抽、边采边抽、边掘边抽、顶板巷穿层预抽、石门揭煤工作面预抽、虚拟储层压裂抽采等预抽煤层瓦斯措施时,应使用高负压瓦斯抽采系统进行抽采并利用。

第九章 在线监测

第五十四条  瓦斯抽采矿井应按要求安设抽采参数在线监控系统,与安全监控系统并网管理,明确值守和维护人员,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

第五十五条  井下抽采监控点应实现数值显示。

第五十六条  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应满足瓦斯抽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重要考察钻孔等布置测点。

第五十七条  煤业公司要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分期实现矿井瓦斯抽采监控系统与煤业公司、集团公司联网,建立管理制度,保证数据上传准确、系统运行稳定。

第五十八条  矿井安全监控中心对瓦斯抽采在线监控系统安装、维护,定期检查调校,保证瓦斯抽采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章 抽采效果评价

第五十九条  矿井在采煤工作面投产前或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应编制瓦斯抽采评价报告,报煤矿上一级公司批准。煤业公司必须建立抽采效果评价管理办法,评价的资料管理纳入工作面 经济技术档案。

第六十条  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还应对即将回采的范围以100m为一个单元再次进行抽采达标评价,煤巷掘进工作面每执行一次区域防突措施后,都必须进行一次抽采效果评价,由矿井总工程师批准。有地质构造带或瓦斯异常带时,应进行重点评价,报上一级公司备案。

第六十一条  抽采评价标准执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章 考  核

第六十二条  按照矿井煤层瓦斯含量和抽采浓度,煤业公司每月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抽采量、抽采浓度、瓦斯利用量分级考核。考核依据为《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区域瓦斯治理项目管理考核办法》。

第六十三条  严格瓦斯抽采量的考核,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执行“十条红线”。

第六十四条  煤业公司建立瓦斯抽采台帐,掌握现场抽采情况,并每月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

第六十五条  集团公司每季度各抽查2-3处矿井,对煤业公司进行验收、考核。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第13篇 监控系统执行瓦斯超限断电特别管理规定

(一)机电专业在设计采煤工作面的供电系统时,必须考虑监控系统的断电控制问题。一个工作面的供电电源不得超过2路,并且必须在同一个采区变电所或者在同一个移动变电站供电。供电系统图必须交维修工区、准备队工区、通修工区和在该工作面施工的采煤单位。因供电设计不规范而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断电,由机电专业负责,因供电系统图提供不到位、不及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二)准备队工区在给工作面供电时,要严格按照供电系统图施工,不得随意改变供电的开关。

(三)维修工区负责对监控设备供电并接通馈电开关的控制线,

(四)通修工区负责采煤工作面各类传感器的安装和接通监控系统的控制线。两个单位必须同时施工,现场调试合格。

(五)采煤单位必须维护好监控电缆和各类传感器,当发生传感器损坏以及信号中断等意外情况导致工作面断电时,必须先维修好监控设备,然后再送电。由于监控设备维护不好而导致影响生产,由采煤单位自己负责。另外要按供电系统图的要求给设备供电,严禁将进风巷内的电源接入回风巷的设备,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

(六)每个掘进工作面要单独供电,防止出现一套监控设备控制两个掘进工作面或者两个掘进工作面使用一路供电电源。要维护好各自的监控设备,每发现用木楔子挤接触器、用电线短接继电器和短接2#线等甩掉监控控制线的行为,罚款100元,并按严重违章处理当班跟班电工。

(七)施工单位要维护好甲烷传感器,保持面貌清洁。在洒水、喷浆时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每发现一次传感器面貌不好,罚款100元。

第14篇 瓦斯监测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矿瓦斯监测控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瓦斯监控系统对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以下管理规定。

一、设置专用监控室。本矿决定设置一间专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值班室,不得兼作其他办公场所。

二、配置专职管理和操作人员。本矿工程师负责对瓦斯监测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督促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审查系统运行日志,根据采掘变化及时调整系统监测点面。本矿系统操作人员2名,操作责任人负责实时监控矿井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和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及运行情况,并作好记录和报表报矿长、工程师审阅签字。当班未报签一次处罚值班员20元。

三、严格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1、系统操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守,每班12小时监控,不得缺岗或他人随意代岗。

2、严禁随意关、停监控系统,严禁随意拆除或改变监控设备联接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否则违章一次处罚50元。

3、系统显示井下瓦斯浓度超限、开停传感器监控的设备停止运转、主要风门开启时,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和值班矿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作好记录备查,否则发现一次处罚金100元。

4、定期检查清除甲烷传感器粉尘,清理气窗,检查风速负压传感器是否牢固、堵塞,检查通信电缆接头是否牢靠,检查监控系统电脑及附设是否正常运行。否则发现一次隐患处罚20元。

5、坚持每天使用光学瓦检器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按对检结果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校,交作好记录。如发现两种设备读数差值大于0.1%时在8小时内未及时调到校的,对当班瓦检员和系统操作人员各处罚20元。

6、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必须随工作面同步移动,掘进工作面传感器挂放在距掘进头5—10m,放炮前必须移动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应立即恢复,否则发现一次处罚金50元。

四、监控设备系统的管理

1、井下设备及通信电缆由电工、安全员、瓦检员负责日常检查,注意防水、防碰撞、防意外损坏、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和报告值班矿长、工程师进行处理。

2、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必须由定岗的专职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监控室随意操作或将电脑挪作他用,不得改动电脑上各种驱动盘和程序文件。

3、系统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上报和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需拆修监控设备或变动系统图和检测点的名称,应及时报告售后服务站进行处理后尽快恢复,同时报告安全管理站,并作好记录。

第15篇 某矿瓦斯地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随着矿井开采深度的延深,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压力、瓦斯含量越来越大,尤其在地质构造附近,瓦斯异常涌出严重威胁着安全生产。为杜绝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规定。

第二条 地测科、通风科必须加强对瓦斯地质的研究。

1、地测科每月填绘一次14-1煤层瓦斯地质图(1:5000),图中要标明地质构造、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

2、抽排区根据瓦斯地质图,及时预测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和突出危险性并制定相应的防突措施。

3、地测科要绘制11-2煤层瓦斯地质图(1:5000),标明瓦斯异常涌出地点及地质构造异常带。

4、通风负责划分矿井突出危险性区域。

第三条 对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过断层,必须有前探钻孔资历料,以准确控制层位,探明瓦斯赋存情况。

第四条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过程中,地测部门必须定期验证层位,掌握施工巷道方向、层位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五条 地测科于每月月底前按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地质预报,预报要内容充实、图文并茂。

第六条 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一次瓦斯地质分析会,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地测科要认真准备材料,总结上月工作面过断层情况,预测下月各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成对瓦斯的影响,并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过断层期间的安全。

第七条 地测科对地质构造的预测要准确、及时。

地质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及时了解掌握采掘工作面的地质变化情况。

经常和基层区队联系,掌握有关的地质信息,了解抽排区打钻遇构造情况,及时分析总结。

运用先进的三维地震勘探成果资料,并结合已掌握的地质资料,分析判断构造规律。

地测科应与科研单位合作开展主采煤层软煤厚度及分布规律的研究。

第八条 生产单位班组长、区队长以及测气员、安监员要密切注意地质构造,当顶、底板、煤层发生异常变化时,要及时向调度所、地测科汇报,调度所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现场鉴定,制定针对性措施,确保过地质构造成期间的安全。

第九条 抽排区要严格按设计参数施工钻孔,测气员、安监员、生产单位的班队长要对打钻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通风科随时组织抽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有关人员。发现喷孔、顶钻等情况,要及时向调度所、通风调度汇报。

第十条 通风科要实行不间断的瓦斯监测,发现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以及瓦斯浓度超限时,要及时断电,并汇报调度所,弄清原因后,才能人工恢复送电。

第十一条 过地质构造异常带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顶板管理,防止大面积片帮、冒顶,引起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

瓦斯管理规定(15篇范文)

1、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扣除当班工资。瓦斯检查执行巡回检查和专人负责相结合,高瓦斯地区瓦斯检查执行专人负责制,低瓦斯地区实行巡回检查制。检查地点:所有采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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