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大学流动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农林大学流动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治安秩序,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合于本校各校区所辖区域。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外地来本校居住或从事经营、基建、维修等务工的非临安市户籍人员。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本校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第四条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教育,对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由用工单位调解处理,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受理查处。
第五条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校纪校规及有关制度,依法履行义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预期在校工作三十天以上的人员,应在本校各单位(部门)录用后三日内,自行向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并向各用工单位(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使用流动人口务工时必须严格按照《流动人口登记表》登记内容详细登记造册,并于用工后十五日内报保卫处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部门)申报流动人口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居住证》复印件;
3.流动人口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4.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督促其按规定办理《居住证》。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留用二证(《身份证》、《居住证》)不齐的流动人员。
第十条 所有流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并接受用工单位和保卫部门的管理。凡单位给予安排住宿的不得任意更换住址,不予安排住宿的不准入住校内(是否安排住宿,单位应在审批栏内详细写明住处),集体宿舍严禁男女混宿(包括已婚夫妇)。
第十一条 保卫部门在实施对流动人员的管理时,可行使系列职权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纠正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的行为;
2.查验《身份证》、《居住证》;
3.向流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4.责令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
5.责令违规的流动人员离开学校。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保卫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办证件或责令外来单位和个人离开校园:
1.流动人员不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的;
2.隐瞒身份、冒名顶替、假报流动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售《居住证》的;
4.用工单位不核验流动人口《身份证》、《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而留用流动人员的;
5.拒绝、阻碍保卫人员查验《身份证》、《居住证》的。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未按本规定统一申报登记流动人员,或者不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经书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拒不申报、申领的或者用工单位对其雇用的流动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发生刑事、重大治安案件,保卫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仍拒不整改的,保卫部门均可以建议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保卫人员,是指保卫干部、校卫队员和其他执勤人员。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学校有关外来人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