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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07 17:02:11 查看人数:27

合同管理规定

第1篇 合同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修理厂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维修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维修合同管理,对于本厂维修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法人委托

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相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企业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维修合同管理工作。

三、签订维修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四、对外签订维修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以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

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明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六、签订维修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然后签约。

八、维修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九、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2篇 x地产公司合同协议签订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合同(协议)签订管理规定

为确保合同(协议)签订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定如下:

第一条:在总经理没有安排的情况下,不允许私下承诺签订合同(协议)事项。

第二条:与外界洽谈合同(协议)的经办人必须两人以上,重要合同的洽谈、签订,经办人须由总经理指定。

第三条:经办人必须及时汇报合同(协议)洽谈过程和结果,必要时须书面报告。

第四条:合同(协议)草案确定之后,经办人必须填写“仁恒投资(南京)有限公司合同(协议)审批表”(见附表),经审批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协议)。

第五条:签订售楼合同按“销售工作管理规定”执行;工程类合同须遵守“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各类合同签订后须将合同正本归档交档案保管员归档,总办应根据审批单将合同或复印件发放到有关部门,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3篇 某驻外办事处合同管理规定

驻外办事处合同管理规定

1. 目的

加强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合同的签订、保管、存档等管理工作,减少失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经营工作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

3. 执行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人员

4. 职责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的销售合同由业务员签订,驻外办事处经理审核,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

5. 制度

5.1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主要包括: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权限、履约能力、资信情况以及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我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履约条件和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5.2营销人员应加强学习《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签订销售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时,必须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严禁借签订销售合同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因合同签订的不明、不实、不公,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其过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5.3 销售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执行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程序与权限,以各种方式(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上报审查,经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对合同所涉及的信息费、佣金、回扣等费用的支付,必须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

5. 4销售合同的签订一定要做到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签订合同的营销人员作为合同的履约责任人,对合同的履行、款项的回收承担责任,负责到底。责任人必须完整地收集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书面凭证,并妥善保管。

5.5 如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困难或问题,需要变更、补充或解除的,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往来的函电等),执行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5.6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提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5.7经济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不准滥用、代用或借用,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盖章。经济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5.8综合管理部按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合同档案和用户/客户档案。每一份合同有一个公司统一的编号。合同档案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变更、补充、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本、函电)等,均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用户/客户档案要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及用户的自然情况等。

6 管理

6.1 综合管理部按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合同档案,由分公司统一编号,档案内容包括:

6.1.1 合同正本、副本、附件。

6.1.2文本签收记录。

6.1.3 变更、补充、解除合同的协议。

6.2综合管理部/驻外办事处应按用户/客户建立用户档案,内容包括。

6.2.1 用户名称、地址、联系人、通讯方式。

6.2.2 用户自然情况。

6.2.3 我公司提供产品/备件、日期、安装使用情况、售前、售中、售后情况。

6.2.4 履行合同情况

6.2.5 质量/技术问题处理情况(表格)

6.3 综合管理部按产品/备件建立管理台帐一式 二份,一份于次月5日前上报财务部,一份销售分公司保管备查,内容包括:

6.3.1 合同号

6.3.2 合同标的

6.3.3 签约日期,结算日期,经办人。

6.3.4 用户名称

6.3.5 产品/备件名称,数量/明细

6.4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严禁有意或无意向外界泄露合同信息。合同档案和台帐应严格保密,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查阅。

6.5 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情况等纳入公司对营销人员和驻外办事处的工作业绩考核范围。任何人私自转让合同,一经发现,公司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开除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7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学校基建处项目合同预结算管理实施规定

学校基建处项目合同、预结算管理实施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设部、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咨询、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保修都要实行合同管理。

二.合同的签订应由学校授权,须加盖法人章 (或法人委托人章)。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签订合同。合同由基建处长指定专人起草并全过程办理。

三.合同条款执行标准范本条款。附加条款和非范本条款内容,须经处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签订。任何人不得签定或要求他人签定“阴阳合同”和“黑白合同”,合同条款一经签订,当事双方不得随意改变。

四.合同价款的认定。凡招标工程项目,执行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执行审定后概算价。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咨询工程保修合同的价款按国家有关费率标准执行。

五.合同签定前,基建处应与监察审计处、财务处会商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六.签定合同按照以下额度分级管理: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由基建处长签定;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由主管校长签定;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由校长签定。签定合同要分级把关,需主管校长签定的合同,基建处长要有明确意见,需校长签定的合同,基建处长和主管校长要有明确意见。

七.各种合同业主均保留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由财务保管,副本由基建处、概预算员、资料员、审计处各保管一份。

八.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员应认真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处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相关内容应复印发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员。

九.由于经办人未按规定范围及时发送合同或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合同,而在工程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期,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乙方向甲方办理竣工结算必须备齐以下相关资料: 合同、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预算书、投标承诺书、工程洽商预算书、设计变更预算书、材料设备价差认证书、工程结算书。工程洽商预算书、设计变更预算书、材料设备价差认证书须经甲方、乙方双方签认;工程结算书要求加盖公章,签署编制人姓名及证号。

十二.甲方在接到乙方办理竣工结算的要求后,应及时对有关结算文件进行审查。竣工转单及有关结算文件经审查齐全无误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小型工程进行审定,四十个工作日内对其他工程进行审定。

十三.对基建处审定的工程结算,经乙方签认后报送审计处。

十四.工程结算价最终以审计核定为准。审计结论应经乙方签认。

十五.工程预决算员、基建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关决算和财务结算事宜。

十六.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及结算款付款流程图。

第5篇 对外签订合同流程管理规定

对外签订合同流程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外签订合同的管理,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避免市场经济中的风险,有效地防止和减少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建设工程承包项目中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特制定本规定,希各公司严格遵照执行。

一、签订合同前的准备

1、公司经办人必须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复印件进行核实,并了解其诚信、履约能力;对方是公民的,要求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进行核实。

2、公司经办人请合同管理员在公司网络上下载打印有关合同文本底稿,并结合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修改、确认合同条款。

3、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标的、数量;

〔3〕质量、质量标准、异议期、质保期;

〔4〕价款或者报酬;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情况下约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修订合同中,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必须准确、清楚;

〔2〕合同对标的的约定应明确无误。标的物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数量等要具体;对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如商标、专利、技术秘密等)、劳务、工作成果等尽量描述准确明白。

〔3〕质量:国家有强制牲标准的,首先必须按国家标准执行;其次按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标准。

合同中必须约定质量保证期,一般不低于两年;国家、行业有规定的适用国家行业规定。

合同中可以约定质量检验方法、质量异议期,质量异议期尽量延长时间,力争与质量保证期一致。

〔4〕合同价款。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修订合同时,合同的价款应得到公司核算员及有关公司领导的批准。

〔5〕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当具体明确。涉及到公司对外给付价款义务的,应参照公司财务规定执行,留有较充分的时间余地,尽量避免我公司违约。如因特殊情况,付款期限与公司财务规定不一的,应事先征求财务部门意见,可适当予以调整。

〔6〕违约责任是保证合同履行的重要条款,在合同中一般采用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不应采用罚款的形式。

合同中约定我公司违约责任的,可采用下列表述方式:

a、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违约金;

b、赔偿对方实际经济损失;

c、每天按合同总价款(或已付款额)万分之1.84偿付违约金;(依据银行长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

d、每天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计算违约金。

〔7〕我公司是建设方主体,因苗木裁种、养护,或者室内装饰装璜,或者铺设路面、路牙、护栏等零星工程需雇佣劳务工人,我公司可与被雇佣人直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我公司是承包方,除了签订上述劳务用工协议外,还可签订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以规避转包、分包的风险。

〔8〕如我公司与外公司合作,决定用某方名义投标、承接建设工程,双方应签订联营协议。但联营协议中应回避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表述,可采用互为母子公司等形式,防范可能的风险。

5、经与对方当事人对合同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后,经办人拟定正式合同文本底稿,交各公司合同管理员登记编号备查。

各公司合同管理员应建立登记制度(登记簿登记或电脑登记均可),登记内容中应明确经办人或合同履行监督人。

二、合同的审查批准和签订。

6、各公司合同管理员将合同登记编号后,依次将合同文本底稿报送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集团公司法务室审核、审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同底稿最终由董事长审批签发。

7、各公司的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一部分的要求审核审批合同,并对其负责。

8、公司法务室应当从法律的角度审核合同底稿,并提供法律建议,供各公司总经理参考。对一些明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但在当前公司经营中又暂时无法避免的、可能无效的合同,法务室应从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出发,审核合同时尽量做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避免或减少公司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或以一较小的风险来回避更大的风险。

9、合同管理员对法务室审核合同中提出的法律建议,应报各公司总经理决定是否采纳、修改

10、合同底稿按程序审核审批定稿后,合同管理员将合同底稿交还经办人;经办人制作正式合同文本,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将合同底稿交集团公司内勤存档备案。各公司合同管理员应留存一份合同复印件备查。

三、合同的履行。

11、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生效后,应由经办人或各公司总经理指定的专人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履行期间,经办人或合同履行监督人负有下列责任:

〔1〕收集保管合同履行中形成的所有书面文字、来往信函等资料;并在此项工作换人负责时,在各公司合同管理员处办理合同材料交接手续;由合同管理人对更换经办人进行变更登记,未办变更登记手续的,经办人或接受人均可拒绝办理交接手续。

〔2〕合同履行中发生违约行为或重大争议时,及时向各公司总经理汇报,并研究决定应对措施。

〔3〕合同履行终结,应将合同和履行中形成的所有文字材料按时间顺序装订成档案,交各公司合同管理员审核。

12、公司财务部门对合同中的付款义务具有监督权和按合同付款的职责,尽可能地避免我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3、公司将设立档案室,指定专人兼管,负责接受和保管各公司合同管理员归档的合同档案。

14、合同履行中,经办人或合同履行监督人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合同生效后,发现合同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补充协议。

(2)合同生效后,发现我公司对订立的合同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或对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签订合同的,应在知道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3)合同约定对方当事人应先履行而未履行的,我公司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合同约定双方应同时履行,对方未履行而要求我公司履行的,我公司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合同约定我公司应先履行的,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c、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我公司可中止履行合同,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我公司应恢复履行。

(4)在合同履行期间,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经我公司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我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5)买卖合同约定检验期的,我公司是买受人的,应当在检验期内检验,并立即将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我公司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或者收到标的物后的两年内通知出卖人。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两年的规定。

(6)以样品作为买卖合同质量验收标准的,我公司当时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对方交付的标的物虽与样品相同,我公司仍可主张对方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7)勘察、设计合同,因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可以要求勘察、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8)集团公司下属公司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也应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发生纠纷的,可由公司领导协商解决;最终可上报集团公司请求协调解决。

(9)合同履行中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准备完整的合同及履行资料和书面报告,向集团公司法务室咨询;法务室在研究资料的基础上,及时地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为各公司领导决策服务。

(10)合同履行中遇有紧急情形,需立即采取措施的,应向公司领导汇报后,邀请法务室人员参加会议,共同研究决定处理方案。

第6篇 发展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

**发展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行为,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ee发展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驻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业务单位),其他所属公司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合同是指经贸类型的各种法律文件。涉及项目投资的法律文件按照投资管理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总公司综合计划部(以下简称计划部)是经贸类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编号的申领、合同履行情况的统计、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总公司法规室(以下简称法规室)具体负责客户资信调查、建立客户档案;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负责合同审核及审批程序的完成;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指导所属各业务单位建立和规范合同管理机制。

第六条各业务单位的负责人是合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承担合同的业务风险审核责任。法规人员协助负责人从法律角度对合同进行审核,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二章 资信审查

第七条总公司将对所有业务合作对方按其资信情况实行三档a级管理。

第八条第一次与我公司合作的国内外中小型企业属于a级企业。对于与a级企业合作的合同,必须在业务操作上采取可靠的保障措施,使我方不承担风险。

对于a级企业必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执业许可证、技术等级证书;可相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简历、财产所有权证明、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在一年内与我公司合作过,商业信誉良好,资信状况较好的中小型企业和第一次与我公司合作的国内外大型企业属于aa级企业。对于与aa级企业合作的合同,也应在业务操作中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保证措施,将我司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对于aa级企业应提供一般性的企业资料。

第十条与我公司合作多次,已形成亲密伙伴关系的企业以及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均属于aaa级企业。对于与aaa级客户合作的合同,可适当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一条对于a级及aa级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保证措施,保证措施包括:合法有效的财产抵押担保、具有担保能力的第三方提供的连带责任的履约担保书、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等。

第十二条各业务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认真考察、调研、论证其所经办的合同项目,细心准备有关业务资料,详细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

合同经办人自行调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法规室协助调查。调查费用由业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法规室将依据业务合作方的资信材料及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客户档案。

第三章合同的报审

第十四条属于总公司审核并管理的合同:

(一)需要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约的合同;

(二)需要占用总公司资金的合同(包括需要总公司代为开出信用证或出具担保的合同);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

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的合同都必须报送总公司审核,建档管理。

第十五条所属各业务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的合同,各业务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承担签约责任,经咨询法规人员意见后签订。

第四章 合同审核内容

第十六条业务单位的负责人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审查:

(一)各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

(二)各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三)履行合同的商业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四)与合同有关的业务问题和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

(五)与合同有关的财务及税务问题。

第十七条财务人员、法规人员及其他审核人员应针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履行合同的经济合理性;

(二)收付款方式的可行性及风险防范;

(三)财务单据及税务方面有无问题;

(四)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

(五)合同文本的标准化,违约条款及诉讼管辖条款;

(六)合同编号及许可证文件。

第十八条业务人员、负责人员、财务人员、法规人员及其他有关审核人员均有责任使合同不违反《贸易经营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 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各业务单位应在合同内容确定后,向综合计划部申领合同编号,填写《合同审批表),连同资信材料,经审核程序,由负责人签批同意后,再由印章管理人员在合同文本上用印。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应先报财务本部及综合计划部审核,再转交法规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法规人员在审批表及合同文本上骑缝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各业务单位或总公司的印章管理人员凭盖有法规审核骑缝章及主管领导签字的合同审批表在合同文本上用印。

(二)不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由各单位的负责人在合同审批表中签批决定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用印,各业务单位的印章管理人员凭负责人的签字用印。各单位负责人应向法规等有关人员咨询意见后再决定是否签署合同。

第二十条特批程序:对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如审核人员与业务人员意见不一致,须经主管业务单位的总公司领导签批,并报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得签约;对不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经主管业务单位的总公司领导审批后即可签约。

第二十一条为了确保合同的审核质量,业务人员应在正式签约前三天报审,不得将已盖有对方印章的合同报审。

第二十二条对于风险较大,背景比较复杂的拟签合同,法规室有权提交计划部召集'ee经贸业务论证小组'开会进行专题讨论,报总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六章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法规室负责起草、汇编合同的正式文本。各业务单位在使用合同正式文本过程中,不得随意删改,如有需要,可做增补。如确需使用其他公司的合同文本,应按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特批。

第七章 合同的签署与用印

第二十四条签约人必须是依《对外经济活动权限证书管理规定》享有签约资格的人,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在合同上签字。

委托代理人代表本单位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委托书规定的权限和时间范围内行使代理权,禁止越权代理。

第二十五条非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合同经办人不得携带空白合同书和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查验对方签约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件,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照,并与对方交换上述证、照的原件或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签订合同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国内合同除了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外,还应加盖双方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涉外合同必须取得对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原件,不得以传真件代替。

合同中设定了担保条款,或者规定由第三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应由担保人或第三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公证、签证、登记、批准或办理其他手续的合同,合同签订以后还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的合同章由法规室管理使用,总公司的公章由总公司办公室管理使用,各业务单位应设专人、专柜负责管理使用各自的公章、合同章。

第三十条负责总公司及业务单位印章管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没有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的签字,不得在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件上加盖公章或合同章。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以财务章、部门章替代公章或合同章签署法律文件。

第八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合同生效以后,业务单位应当及时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发生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当在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收集、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三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当事人发生违约或者发现对方当事人违约的。合同经办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以便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妥善解决违约问题。

第三十三条合同履行终结后,合同经办人应当认真填写《合同履行终结报告表》,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合同经办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变更、解除、终止合同审批表》,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签订合同的审批程序报批。然后再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理由并明确作出答复的方式和期限,与对方当事人造行协商,达成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五条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合同经办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法规人员,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批后,在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对方作出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书面答复,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对方提出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了依法可以免除对方责任的情况外,应当积极向对方索赔。

第三十六条财务人员在办理合同项下的开证、改证、议付等对外结算时,必须以附带审批表的正本合同和有关主管领导签字的'进出口贸易项目忖款申请表'作为依据,否则,财务人员应拒绝对外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章合同纠纷解决

第三十七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合同经办业务员应立即通报法规室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失、维护总公司的利益,如因经办业务员延误通报而造成损失由该业务员负责。

第三十八条不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纠纷由总公司决定是否参与解决。在处理所属业务单位的合同纠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应由该业务单位承担,对有过错的人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经办人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如需要法规人员介人,应填写《合同纠纷处理意见表》,如实全面反映情况,提供所有材料和证据,经主管法规室的公司领导批准后,共同处理合同纠纷。

第四十条因处理合同纠纷而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业务单位承担。法规人员参与处理合同纠纷的差旅费用及其他费用按总公司规定的标准在业务单位报销。

第十章合同档案和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所有合同都应建立档案。合同签订以后,业务单位自留合同正本及其附件和合同审批表各一份。随着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各业务单位应将相应的文件存入档案,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合同档案。属于总公司审核的合同档案,计划部留存一套。

第四十二条各业务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合同编号的申领,合同的立卷、归档及档案管理。业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话记录、洽谈笔录、会谈纪要、备忘录、表格、图纸、单证及有关业务和技术资料,于合同履行完毕后交本单位合同管理人员按照时间顺序统一建档立卷。

第四十三条各业务单位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尚未立卷的合同档案材料,严格保守商业秘密。非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出借合同档案材料。

第四十四条各业务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应于每年的一月将过去一年的合同档案进行整理后,经计划部统一交总公司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与会计档案相同,发生纠纷的合同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一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各业务单位的业务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及法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向人事本部提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取得显着成绩的;

(二)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过程中,努力维护企业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数额巨大的;

(三)勇于检举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避免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公司法规室有权向人事本部提议,按照(职工奖惩条列)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认真进行合同项目的考察、调研,盲目签订合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的;

(二)不认真调查、了解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引起合同纠纷或被他人诈骗的;

(三)擅自越权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

(四)不认真查验对方签约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认真调查有关情况,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疏乎大意,造成签约证明文件、合同书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证据损毁、丢失,后果严重的;

(七)出现违约行为以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积极追究对方违约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领导和合同管理人员,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本单位财产,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利用签订合同之机,索贿、受贿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不认真审查合同,或者有意规避合同审批程序,导致合同纠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总公司属于行政事务性对外签约的,原则上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7篇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范本

保证本公司在国家的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经营,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公司内部的合同管理,减少经济纠纷,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各业务部门签订的商品购销及贸易类经济合同,其他合同的管理规定将另行制定。

合同的内容要求

第一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二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第三条 为保证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禁止随便携带已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便条,如确有需要,须经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经审查无误后,办理销准手续。

合同的签订要求

第四条 公司的所有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为便于管理,公司的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制和一式五份制。合同签订后,除交付对方必要的份数外,负责该项业务的业务员应存底,同时送合同监察员、业务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各一份存查。

第六条 所有经济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业务人员对于格式合同的条款须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对于选择的条款和不采用的条款应明确标注,以免产生误解。

第七条 在订立经济合同前,应对对方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及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应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资料存查。

第八条 合同的关键用语应力求准确,表述应规范,明确,文字书写要工整。

第九条 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 合同标的(如货物、劳务等);

(二) 标的物数量和质量(质量应写明执行何种质量标准或由双方议定);

(三) 价款或酬金,除写明数额外,还应明确支付地点、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等;

(四)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 违约责任;

(六) 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有条件的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保证(可采用担保、抵押、保证金、留置等方式)。

第十条 合同订立后,如经双方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合同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本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经济合同都必须严格地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合同中涉及支付贷款,依据货款数额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 货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二) 货款总额在100万~500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三) 货款总额在500万~2000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四)货款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三条 合同条款中如有涉及定金预付内容的,依据定金数额,按下列权限审批:

1. 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财务总监核准:

2. 定金数额在10万~50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总经理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3. 定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经财务总监核准,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各下属公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担保贷款。

第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只能在各自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及进出口代理合同,其他合同(如借款、担保、承包、合资、联营等),必须经公司法人代表,特别授权方可签订。

第十六条 以上审批权限应严格遵守,严禁隐瞒不报,不准逾级逾时上报。

合同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结合前一章有关规定,合同的审批应按照主办业务员、部门经理、合同监察员、公司经理、总公司领导这一顺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并写明具体意见。业务人员、部门经理应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合同监察人员应主要从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公司经理对合同负责全面审核。以上人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第十九条 具体每一经济合同的审批应填写合同审核表,审批表格样式附后:

第二十条 已订立的经济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 合同审批表和双方的往来信件、传真、函电、票据、单证等,均应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同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合同的履行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业务部门应积极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且我方已掌握其确切资料,可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 为了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合同的业务员、合同监察员在审查合同时,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进度表。

第二十五条 合同监察员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表,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具体业务主办人员同合同监察员共同视履行进度填写进度表。

第二十六条 合同对方如不履行合同或出现违约,业务人员应立即将具体情况向合同监察员和部门负责人通报,共同制定对策。

合同出现问题后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济合同在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和纠纷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主管机构和领导逐级汇报,汇报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特别紧急的(如货入仓),应先行采取紧急措施,保证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违约的,我方应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尽快履行合同,要求其承担因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通知或其他意思表示应采用书面并可留作依据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如通过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公司法律事务室联系,听取法律意见,以便通过程序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 各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将根据公司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8篇 职业健康安全合同年度责任状签定管理规定

一、公司与项目经理部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责任合同的签定:

签定时间:项目班组进场后,开工前;

签定责任人:公司主管职业健康安全的领导

项目部项目经理

合同有效期:项目部组成并签定本合同后至工程竣工且项目

经理部解散

二、公司与项目年度责任状的签定:

签定时间:每年一月十日前;

签定责任人:公司主管职业健康安全的领导

项目部项目经理

合同有效期:当年一月十日至下一年一月十日

三、项目责任分解书的签定:

签定时间:开工前;

签定责任人:项目部项目经理

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

合同有效期:施工期

四、项目部与班组职业健康安全经济责任合同的签定:

签定时间:劳务班组进场前;

签定责任人:项目部项目经理

劳务班组负责人

合同有效期:班组人员进场到班组人员全部退场。

五、班组职业健康安全合同签订后,项目安全员应建立班组职业健康安全合同台帐。

第9篇 x地产公司工程合同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工程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节 概述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特制定工程合同管理规定。

第二条 合同作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凡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司名义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本章所指的合同包括建设项目前期、设计、工程、物资合同。

第四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节 机构

第五条 除工程合同由预算部负责签订,其他合同均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签订。

第六条 预算部全面负责合同的综合管理,即合同签订前的指导、审核以及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原则

第七条 未通过招标签订的合同,在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八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等担保条款。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九条 合同文本由相关部门自行拟稿,应尽可能参照使用标准格式合同范本,同时结合本公司和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严密和有利。

第十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明确,文字表述清楚准确。

第十一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的合同文本上应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

第十二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公司批准。

第十三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四节 合同谈判

第十四条 合同谈判应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招标确定合作方的合同谈判,应由原招标经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所有经济合同的谈判,必须保证至少有两名人员参加谈判。

第五节 合同签订

第十六条 前期合同:

凡涉及政府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合同,由工程前期部负责洽谈和拟订,提供相关费用的依据至预算部,经审核后办理后续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设计合同:

(一) 设计合同包括项目总体方案设计合同、园林景观设计合同、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单体及室外管网施工图设计合同。

(二) 设计合同由设计部负责洽谈和拟订,提供相关费用的依据至预算部,经审核后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合同:

(一)工程合同包括单体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分包工程合同(土方工程、桩基工程、防水工程、栏杆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幕墙工程、消防工程、人防工程、室内外高档装修工程、智能化工程及综合布线工程等)。

(二)上述工程均须按照《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确定承包单位,由预算部负责与承包单位进行洽谈,签订单体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上述分包工程合同及其它零星及单体附属工程的合同文本,并办理工程合同的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物资合同:

(一)物资合同包括物资采购合同和机电设备供货合同。

(二)物资采购合同:

1.总价在3万元以下的零星物资和苗木采购,物资部必须办理零星物资和苗木价格审批手续,以此作为付款依据。

2.总价在3万元~50万元的物资采购,物资部必须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3.总价在5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须按照《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确定供应商,合同由物资部负责与供应商洽谈和拟订,提交至预算部审核后,办理后续报批手续。

4. 对已签合同标的作调整时,物资部必须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以此作为付款依据。

(三)机电设备采购合同和涉及安装的物资采购合同,由设计部专业工程师负责协同物资部拟订机电设备采购合同文本,上述合同由物资部提交至预算部审核后,办理后续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涉外合同、重大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机电设备合同;单体工程、分包工程,其合同价超过500万元的)合同签订部门必须加签常年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并报集团投资发展部备案。

第六节 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按规定的流程审核并签署完意见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具体流程如下:

(一)工程前期合同审批程序:

工程前期部经办人――工程前期部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副总――总经理――董事会代表

(二)物资采购合同审批程序:

物资部经办人――相关主管副总工程师、工程师――物资部经理――预算部经理――物资副总――财务副总――总经理――董事会代表

(三)工程合同审批程序:

预算部经办人――预算部经理――造价审核部经理――工程副总――财务副总――总经理――董事会代表

(四)设计合同审批程序:

设计部经办人――设计总监――预算部经理――工程副总――财务副部――总经理――董事会代表

第二十二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上,合同流转单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经办人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七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相关部门应充分理解、熟悉合同,然后严格履行合同。

第二十四条 经办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必要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

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一)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二十七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经办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要求的付款必须按合同审批程序审核,50万以下的付款总经理有最终决定权, 50万及50万以上的付款须报董事会代表批准,各级审核通过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公司各部门所办理的各种款额收款单位,必须在各部门经办人的陪同下至财务部办理收取支票或现金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八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条 合同订立后,在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及时掌握合同执行情况,对涉及合同履行中的变更、解除等重要事项,应及时汇报,并依上述流程履行审核手续。

第三十一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必要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文件收发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五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九节 归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档案包括合同原件、合同审批记录、预算书(标)底等。由公司档案管理员负责整理、归档、编号。

第三十七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一份正本由公司档案管理员对合同进行编号登记并归档,其他部门上公司网络流转查阅。

第三十八条 经办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需要设立合同台帐,及时反映各阶段合同履行情况,做到款项收付一事一计,互相核对。

第三十九条 当经济合同归档后出现补充或更改时,经补充或更改后的经济合同仍作为有效的经济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节 其他

第四十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一条 经办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由档案管理员根据公司文档制度处理,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10篇 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参照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劳动合同书、临时工作协议、当事人双方约定、本管理规定、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员工所属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3. 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限

3.1劳动合同期限:

(1)员工入职均需签定劳动合同,试用期签定试用期合同和保密协议。

(2)临时员工入职签定临时员工聘用协议。

(3)合同制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及临时聘用员工的聘用协议期限无特殊要求均为一年。

(4)员工劳动合同或临时员工聘用协议期满,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5)凡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其劳动合同的期限按照《培训管理规定》予以变更。合同签定双方须严格遵守。

3.2试用期限:

(1)新员工入职,试用期限为三个月。

(2)试用期满前10天,由人力资源部提供绩效考核表,试用期员工填写试用期工作总结和自我评价,上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根据试用期员工的工作表现、业绩及人力资源部提供的考勤资料、奖惩资料,填写上级评价,并签署转正、延期转正或解除劳动合同建议,汇总至人力资源部。

(3)人力资源部综合相关部门、上下级、自评成绩,签署转正、延期转正或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上报至总/ 副经理批准后,予以转正,签定正式劳动合同。

(4)试用期满,经评估不合格,视具体情况决定延长试用期或解除试用合同。延长试用期限的,最多延长一个月,延长试用期期间,双方可随时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对方,解除试用合同。

4.劳动合同的续定、终止与解除

4.1劳动合同的续定:

4.1.1员工合同期满前40天,员工所在部门对是否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做出建议,填写《员工合同期表现评估》,直属上级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和主管总经理批准。

4.1.2公司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于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人力资源部将《劳动合同续定/终止意向通知书》发至员工手中,员工须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复函人力资源部,决定是否续定劳动合同。未在7日内复函人力资源部的,视为同意《劳动合同续定/终止意向通知书》中的决定。

4.1.3续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双方自合同期满之日进行续签。不续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于合同期满之日劳动合同终止。员工于合同期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4.2劳动合同的解除

4.2.1转正员工在合同期内,本人提出辞职的,必须提前30天,填写《辞职申请表》。

4.2.2《辞职申请表》经直属上级签字后于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核定其最后工作日及涉及的培训费用、保密费等相关费用。

4.2.3《辞职申请表》经人力资源部经理和主管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辞职员工的所在部门及该员工,该员工须在其最后工作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离职手续。

4.2.4员工在合同期内,违反《员工手册》及其它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不予国家及北京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应严格按照以上相关规定执行。员工所属部门须填写《处罚通知书》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充分理由报送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经理和主管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该员工,立即办理离职手续。

4.2.5因公司经济性裁减人员、员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女工孕、产、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的续定、终止,严格按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5.其它相关规定

5.1合同期内,员工(以下简称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有薪假期、工作餐补助等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

5.2公司各工种、岗位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凡出现工伤事故的,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工伤鉴定程序处理。

5.3合同期未满,非甲方责任,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未提前通知辞职的员工,应交纳合同违约金,合同违约金标准为:本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之和。

5.4乙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或公司其它管理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国家和公司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5.5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国家规定执行,补偿金以员工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之和为标准核算。

5.6由于乙方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和奖惩条例而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或赔偿金。

5.7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员工工作岗位变动后享受新岗位的工资待遇。本人不接受调整的,视为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予补偿。

5.8其它需要明确说明的问题由劳动合同签定双方协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重要问题可以签定相关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5.9劳动合同中各项条款发生任何变化,劳动合同必须予以相应的变更。

6下列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6.1《员工手册》

6.2《岗位职责描述》

6.3《保密协议》

6.4公司及部门的其它各项管理制度

7.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8.人力资源部有权依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最新法律法规对本规定予以修改和解释。

9.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11篇 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规定

1 总则

1.1本标准规定了供用电合同的管理职能、权限、责任、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供电分公司。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管理职能

3.1为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规范供用电双方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供用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是制定本标准的目的。

3.2公司有关部门、各供电分公司在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合同内容。

3.3供用电合同适用公司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在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过程中的一切活动。

3.4市场营销部作为供用电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标准实施细则的制订、实施及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

3.5市场营销部供用电合同代理签订人必须经过签协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并经董事长签发书面委托书,才具备供用电合同签字资格。

3.6 新增高压电力用户容量在1000千伏安及以上带有非正弦负荷、冲击负荷、三相不平衡负荷等的电力用户,由市场营销部根据实际情况,草拟供用电合同文稿报营销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3.7 35千伏用户供用电合同,由市场营销部根据实际情况草拟文稿,报营销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3.8供用电合同实行微机管理,其内容由市场营销部根据标准格式确定。

3.9 市场营销部对签订过程中下列事宜作出监督

3.9.1对具备签协资格的签协人进行审定,并向总经理推荐。

3.9.2 根据用户实际情况,本着有利公司和合同履行的原则,与用户协商,提出增补合同条文。

3.9.3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作出解释,必要时汇报公司领导作出结论。

3.10 市场营销部对未正确执行《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造成的损失负责。

3.11供用电合同中有关安全、设备维护、计量等条款,对应的部门未按供用电合同履行,由于监督过失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供用电合同的格式和分类

4.1.1供用电合同共分《并网及并网电量购销合同》、《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居民用电须知》。

4.1.2《并网及并网电量购销协议》、《高压供用电合同》采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适用于小水电并网和供电电压为10kv、35kv的高压电力用户。

4.1.3 低压供用电合同按修统一格式,采用标准印刷文档填写;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供电电压为220/380v普通电力用户。

4.1.5 临时供用电合同采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用电的用户。

4.1.6 居民供用电合同采用发放《居民用电须知》的方式,适用于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户。

4.1.7 除标准格式的供用电合同外,供用电双方签订的电力调度协议、自备电源并网协议、电费结算协议应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份。

4.2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4.2.1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供电接线与产权分界示意图,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合同的有效期等条款。

4.2.2 供用电合同除包括该合同的文本外,还应包括与客户签订的相关协议,客户的有关经济、技术资料及其它的文件,均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2.3 合同签订后供用电双方都应各自保存好全部相关资料以备查。

4.3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4.3.1新增10kv用户供用电合同草拟,由市场营销部负责,归口报装专责做好高压10kv用户供用电合同文稿的打印,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2 10kv各类用户续签合同,由用电检查岗位拟订供用电合同文稿,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3 低压供用电合同由董事长授权,各供电分公司负责签订,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员作为合同专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低压供用电合同拟订,报分管经理或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4 临时供用电合同分高、低压两种方式签订。

4.3.5 高压临时供用电合同,由市场营销部根据标准格式拟订文稿、打印,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6 低压临时供用电合同,由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专责根据标准格式,拟定供用电合同,报分管经理或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7居民用电须知由各供电分公司抄收岗位在抄表时与电费通知单一并送达到居民用户。

4.3.8 35kv新增高压电力用户、容量在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正弦负荷、冲击负荷、三相不平衡负荷用户由市场营销部负责签订。业扩专责作为合同专职员,初步拟订文稿后会同生产技术工程部、市场营销部、安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会审后确定合同文稿,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4 供用电合同的监督、检查

4.4.1 各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专责负责对100kva以下的专变用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好协调、处理。

4.4.2各供电分公司用电抄收岗位负责对低压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3 电力监察大队用电检查专责对各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4 对发现电力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规定,应查明原因,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内容,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

4.5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

4.5.1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期限确定为三年,合同到期后由各合同专职员根据情况,办理延长合同期限手续或重新签订合同。

4.5.2 电力用户日常发生的业扩、变更用电申请书、工作单等由各供电分公司、公司营业中心留存,建立用户档案,同时作为该合同附件部份。

4.6 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4.6.1 供用电合同一式三份。高压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由市场营销部存档一份,由市场营销部报装专责统一管理,客户档案中留存一份。低压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由供电分公司存档一份,由各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存档一份,客户档案存一份。

4.6.2 新客户必须签订供用电合同,才能办理送电手续。

4.6.3 供用电合同专用章管理

4.6.3.1 合同使用供用电合同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行政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待合同审核、双方代表人签字后,方能加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

4.6.3.2 供用电合同章由公司统一刻制,市场营销部专人保管。

4.6.4 供用电合同编号按电力营销系统客户编码规则进行,并与电力营销系统客户代码保持一致。

4.7 供用电合同应建立以下档案资料

4.7.1 高压供用电合同文本

4.7.2 低压供用电合同文本

4.7.3 临时供用电合同文本

4.7.4 居民用电须知书

4.8工作指标

4.7.1 供用电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4.7.2 供用电合同续签率达到100%;

4.7.3 供用电合同合格率达到100%。

5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考核得分计入建设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总分,一并进行奖惩兑现

第12篇 驻外办事处合同管理规定

1. 目的加强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合同的签订、保管、存档等管理工作,减少失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经营工作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

3. 执行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人员

4. 职责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的销售合同由业务员签订,驻外办事处经理审核,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

5. 制度

5.1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主要包括: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权限、履约能力、资信情况以及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我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履约条件和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5.2 营销人员应加强学习 、《民法典 》等。签订销售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时,必须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严禁借签订销售合同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因合同签订的不明、不实、不公,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其过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5.3 销售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执行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程序与权限,以各种方式(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上报审查,经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对合同所涉及的信息费、佣金、回扣等费用的支付,必须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

5. 4销售合同的签订一定要做到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签订合同的营销人员作为合同的履约责任人,对合同的履行、款项的回收承担责任,负责到底。责任人必须完整地收集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书面凭证,并妥善保管。

5.5 如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困难或问题,需要变更、补充或解除的,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往来的函电等),执行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5.6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提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5.7 经济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不准滥用、代用或借用,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盖章。经济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5.8 综合管理部按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合同档案和用户/客户档案。每一份合同有一个公司统一的编号。合同档案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 、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变更、补充、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本、函电)等,均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用户/客户档案要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及用户的自然情况等。6 管理

6.1 综合管理部按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合同档案,由分公司统一编号,档案内容包括:

合同管理规定(十二篇)

一、为加强修理厂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二、维修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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