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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监理公司管理规定(六篇)

发布时间:2024-02-07 13:58:15 查看人数:87

z监理公司管理规定

第1篇 z监理公司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3、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三)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六)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贿赂手段谋取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条 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监理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拓展阅读:

《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解读【2】

一、为什么修订《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

此次修订《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衔接。

2001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出台了《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又出台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3年10月,人事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又出台了《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上述规定替代了原办法创制的对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及人员实施的行政许可制度,因此,需要作相应的修改。

二是在国家对设备监理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资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后,在总结原办法10多年的施行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要继续改进和完善对设备监理行为的规范和监管。

二、为什么修改原办法的名称

原办法的名称为《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因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名称未包括“工程”,所称“设备”和“设备监理”也未包含“工程”两个字,故将原办法改名为《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设备监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关系如何处理

在实践中,本市的设备监理单位主要通过建设工程的报建流程获取设备监督业务,设备监理单位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设备监理与土建监理范围的区分,是比较清晰的,包括土建中依附于建(构)筑物的通风、供水、供电等设备,不属于设备监理范围;对具有双重资格的监理机构,即可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又从事设备监理业务。

为此,《办法》对设备的定义增加了如下内容:不含建设工程中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装的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等设备。

四、《办法》对设备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准入要求有哪些

《行政许可法》出台后,根据国务院令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规定,对设备监理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发。

对设备监理从业人员实行执行资格注册制度,由人事部和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上海市工程设备行业协会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作为本市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注册登记机构,对注册登记工作进行管理。

为此,《办法》规定,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代表设备监理单位独立执行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

对设备监理单位和注册设备监理师的资格许可和行政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五、必须实施设备监理的范围是哪些

《办法》保留了原办法规定的强制实施设备监理的项目范围,增加了“国家规定应当实施设备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保持衔接。

在原办法的施行过程中发现,除设备监理单位通过建设工程的报建流程获取设备监理业务外,有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技术 改造项目(含设备)不经过建设工程流程,未纳入应当实施设备监理的范围。

为此,从增强操作性的角度出发,需要对设备监理范围的确定机制作相应的完善,故《办法》明确,通过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平台,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够获取相关信息。

应当实施监理的具体设备范围,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六、设备监理单位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注意些什么

如何履行合同,是《办法》对设备监理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包括:一是设备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编制监理计划,提交委托人认可后,方可实施监理。

二是设备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设置项目监理机构的,由项目监理机构代表设备监理单位全面负责履行监理合同。

三是设备监理单位应当明确监理项目负责人,并在监理合同中作出约定;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项目负责人不得在监理合同履行期限内承担其他监理项目的工作。

四是设备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容和标准,采取若干方式实施监理,并做好监理记录。

五是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设备监理单位还应当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报告,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七、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办法》对设备监理行为规范的另一方面主要内容,是规定了法定义务,主要包括:一是规定设备监理单位不得转让或者分包监理业务;二是设备监理单位应当核查被监理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督促被监理单位,对监理范围内的设备制造、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等活动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开展有关的日常巡查。

三是按照城市运行和安全生产的要求,要求设备监理单位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整改,并报告委托人;被监理单位延迟或者拒绝整改,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委托人;对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设备监理机构应当报告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八、项目法人如何列支设备监理费用

为了保证设备监理质量,《办法》完善了设备监理费用的保障。

鉴于设备监理费的费用和标准,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国家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有规定,故《办法》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实施设备监理的,监理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费中安排使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办法》规定了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哪些监管职责

《办法》对本市设备监理监管体制作了适当调整,保留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市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管职责,增加了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管职责,并相应明确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监理活动进行监管的具体职责,主要有: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举报情况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答复,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3、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设备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

第2篇 监理公司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监理公司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建立健全公司档案工作,规范档案管理,更好地为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档案是指公司在各项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总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工程技术咨询、财务管理、劳动工资、行政管理、董事会等方面形成的档案资料。

第二条 公司档案工作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是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公司档案工作采取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四条 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含胶片、照片、录音、录像和磁卡等)由责任人积累、整理后归档。

第五条 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公司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3.归档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4.归档文件必须编制目录。

第六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文。

2.董事会会议纪要、决议及监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3.监理咨询合同、协议。

4.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报告或复文。

5.与监理项目有关的业主、承建商的来文及复文。

6.按监理项目形成的监理业务档案、技术档案、监理工作总结。

7.有关公司人事管理档案。

8.公司经营业务档案。

9.公司会议纪要及决议。

10.其他。

第七条 归档时间

1.工程项目及科研项目,在项目告一段落或项目完成后,责任人应在14日内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2.各类文件材料归档一式一份,重要文件及自制文件应将原件归档。

3.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收集得到的文件材料,要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4.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移交归档是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

第八条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要对公司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九条 档案实行分类管理,档案分类要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并且便于保管利用。

第十条 公司档案分类

1.工程监理及咨询类

2.财务管理类

3.人事管理类

4.行政文书类

5.董事会类

第十一条 档案鉴定

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其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

1.对公司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2.对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为长期或短期保存。

3.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档案利用

第十二条 档案借阅手续

1.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借阅档案登记簿》

2.借阅档案应向档案管理员说明其利用目的,并在登记簿加以记载,由档案管理员提供服务。

3.借阅涉及公司秘密的档案,应经总经理同意,方可借阅。

4.未经总经理同意,不得向非公司人员提供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合同档案由合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不得随意让他人查阅或带出公司,若确因工作需要须查看或带出公司,必须经合同统管机构批准,并出具借条,注明合同类型、编号方可借走,完后即时归还。

第十四条 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提取档案。

第3篇 工程监理公司公务借款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公司公务借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公务借款管理,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的使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借款者必须本着因公专款专用的原则提出借款申请;

二、因公借款需在说明借款用途的前提下由公司领导签批后方可借出;

四、借款人要及时报销冲帐。借款额达1000元以上者(含1000元),如第二个月内不能结清,原则第三个月从本人工资或福利中直接扣除,直至扣清偿还借款为止;

五、如有特殊情况本月不能按时结清者,借款人必须作出书面陈述,并按上述借款步骤进行审批;

六、凡借款次月仍未结清者一律不准续借;

七、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工程监理公司业务招待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公司业务招待管理办法

为加强监理公司业务招待管理工作,规范办理业务招待程序,根据高路工监办[2000]58号《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招待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在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的前提下,本着“热情接待,节省开支、对内从严、对外有度”的原则,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监理公司的业务招待工作,均由机关办公室统一安排,各科室未征得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办理。各科室不得以科室为单位开展各种活动安排就餐。

二、各科室因业务关系需要招待的,应提前填写业务招待申请单,由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按接待标准办理招待工作。

三、接待来公司办事人员,原则上按职责对口接待,特殊情况必须补办手续。

四、陪同就餐的人员应严格控制,应由接待部室负责人及相关的业务经办人陪同。

五、接待标准:

1、中央各部委、境外机构等,接待标准由公司领导视情决定。

2、省内、外有关单位,接待标准控制在每人每餐50-80元以内。

3、总公司管辖范围内各直属单位负责人,接待标准控制在每人每餐40-60元以内。

4、监理公司管辖范围内各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就餐安排工作餐,工作用餐标准每人每餐15元以内。

六、公司管辖范围内召开的各种会议,以及办事人员就餐,午餐不准喝酒。

七、一般工作人员中午就餐原则上安排在食堂就餐。

八、业务招待申请单上应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并写清接待对象。未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的,一律不得报销,财务部核报招待费单据应确认招待申请单。特殊情况,办公室负责人可委托他人签字。

九、接待中办公室应按标准酌情掌握,如有特殊情况,应报请公司领导视情决定。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工程监理公司出勤考核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公司出勤考核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办事效率,维护公司正常办公秩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所有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擅离工作岗位。

第二条 上班时间,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不得酗酒、赌博、吵嘴、打架。

第三条 考勤形式

采取机关集体统一考勤和各监理项目组考勤相结合,以各职能部门考勤为主的考勤办法。对外聘人员的考勤,以机关集体统一考勤为主。

(一)机关集体统一考勤由办公室考勤员负责,每日考勤员将考勤表张贴表填上,按时统一考勤。

(二)项目考勤由项目内负责,且各项目必需确定专人进行本项目的考勤工作。

第四条考勤管理

(一)公司成立考勤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经理担任,副组由公司副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各部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公司办公室主任兼任考勤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公司考勤员负责每天考勤登记。

(二)考勤范围:公司所有工作人员。

(三)公司考勤员应严格按照每天出勤情况,如实填写考勤表。考勤员和各项目组应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考勤表及考勤统计情况(包括请假单等)送办公室。凡未报项目组缓发当月工资及出勤补贴。

(四)凡因旷工、考勤不负责任等需扣除的费用,由考勤办公室核对后,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批假权限

(一)职工请假累计每月在4天以内或连续假期不超过2天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每月假期累计4天以上或连续假期超过2天的,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各部门负责人请假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三)所有工作人员在市内办事,须按上述批假权限履行口头报告手续。市内办事,一般应先签到后办事,特殊情况需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在市内办事,凡未履行口头报告手续,视为脱岗,达4小时的,视为旷工。

(四)请假时间以半天为计算单位,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

第六条 缺勤管理

(一)公司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中途脱岗,不得无故缺勤。因故不能出勤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按规定经有关负责人批示后生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事后应及时补假。如不补假,视为旷工。禁止委托他人代请假。

(二)根据上级通知和领导指示,外出参加会议、短期培训等,视作出勤,但应有文字依据。

(三)经公司领导批准,参加成人高校学习、职称培训等,凡占用工作时间的,经请假后,一律视为事假处理。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或未请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四)一般工作人员省内出差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省外出差由部门负责人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特殊情况可由公司其他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省内出差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省外出差由公司分管领导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各种假期的有关规定

(一)病假

1.职工请病假须持有病假条和市级以上医院建议休息证明,并按批假权限范围审批,如遇急症病休,必须在两天内补办手续。

2.病假超过7天的,相关部门要把该职工名单报考勤领导小组或办公室,职工所在部门要上门看望。

3.职工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收入活动。

(二)事假

1.职工请事假须按批假权限范围审批后方可离开,不得擅自离岗。

2.职工事假期间不得从事有收入活动。

(三)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

职工的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分别按《劳动法》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伤假

职工因公受伤请工伤假一般伤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考勤领导小组批准;损害性工伤,职工所在部门三天之内依据事故发生经过提出报告,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并附病历和证明,报考勤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上级处理,同时呈劳动部门审批。

第八条假期待遇、违纪处罚

(一)病假

工作人员病假时间内不发出勤费。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岗位工资。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半年的,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二)事假

一年内累计事假达3个月的,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三)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

职工请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在法定假期范围内,工资和福利按月足额计发,但不发出勤费。超过规定的假期,请假者,按事假处理;未请假者,按旷工处理。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有关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请年休假应履行请假手续。

(四)工伤假

职工因公受伤疗养期间,视作出勤。

(五)迟到、早退、中途脱岗

按规定的上、下午上班时间,迟到20分钟为迟到;按规定的上、下午下班时间,早退20分钟为早退;在上班时间,撤离岗位为中途脱岗。当日迟到或早退或路途脱岗达4小时的,按旷工1天处理。

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应集中精力抓紧工作,不得串岗闲聊,不得做与工作无关事项,不得带小孩上班。旷工工作人员未办任何请假手续,又无正当理由缺勤为旷工。旷工1天扣100元。当月旷工3天的,责令检查。一年内旷工累计达30天,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检查和考核办法

公司考勤建立随时随地的抽查制度,由考勤领导小组或考勤办公室实施。对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外出办事的时间与地点,考勤领导小组或考勤办公室可以随时进行核查。

第十条奖惩

(一)各考勤员必须认真考勤,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实际出勤与考勤记录不符的,查到一次,分别扣考勤员和部门负责人100元,以此类推。

(二)年终进行考勤评比,对认真考勤、严格管理、报表规范的机关考勤、项目考勤员和部门负责人, 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机关工作人员出勤情况,与评选先进、年度考核等工作挂钩。凡出勤率达不到95%的,一律不得评为先进。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考勤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6篇 工程监理公司经费开支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公司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减少行政经费开支,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特制定行政经费管理办法。

一、行政经费的管理报销

(一)各项费用列支报销严格按财务规定标准执行。每张单据报销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签字,并注明用途。

(二)公司各项目及机关行政经费实行预算管理。行政经费按固定资产、招待费等细目编制详细计划开支,每年11月编制次年每季度各项目及公司机关经费收支预算,各项目的经费开支按照公司审核的开支项目支用。超出项目以外的经费支出,须另申报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

(三)购置各种固定资产,其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要向公司办公室申报,办公室汇总,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办公用品的采购由公司办公室集中办理,并办理控办、购办、登记、进帐、建卡等手续。对贵重物品各项目、各部室要实行专人负责保管。人员调出须先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再办理调动手续。

(四)因工作需要借款,要严格按程序审批。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预借差旅费的,先需要本科室负责人审核,科室负责人外出借款先要有分管领导审批。出差返程后要及时报帐还款。

(五)财务主办要严格把好报销单据的审查关,对手续不全和未按审批权限报批的单据,不予报销。加强对收据、支票和帐户的管理,现金票据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并执行好有关财务规定。

(六)出租车票不予报销。有特殊情况须报销时,须说明时间及事由,并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经理审批。

二、差旅费的管理

(一)严格控制赴公司各项目工地以外的出差。在各工地范围以外出差须凭公司分管领导的有关文字批示。对擅自外出和随意增加出差人数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二)赴外省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有直达火车的,就不坐飞机(因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况除外)。一般工作人员赴外省出差不准乘坐飞机,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的,要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报销机票。

(三)出差人员除会议统一安排住宿外,不得住豪华宾馆、饭店。住宿费标准为:省内100元/天,省外120元/天。出差期间长话费自觉从严控制。

(四)出差人员乘坐出租车应严格控制。购置图书、资料、胶卷等物品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五)出差人员在会议结束或公事办完后,应及时、近路返回,不得绕道游山玩水。

三、医药费的管理办法

为严格控制医药费的开支,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参照有关单位的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对医药费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就医原则。一是确保职工有病就医;二是就近就医;三是医药费由国家和个人共同分担。

(二)具体规定:

1.职工(含退休)医药费开支控制标准为工龄每年100元, 按工龄累计数作为职工医药费全年控制总额,工龄最高为40年,工龄三年(含三年)以下的按3年计算。全年开支门诊医药费和住院费合并计算低于本人控制总额的,差额部分年终全部发给个人。

2.离休人员仍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在职职工门诊医药费超过本人控制总额部分,按如下标准报销:

工龄1--10年报销75%

11--20年报销80%

21--30年报销85%

31年以上报销90%

退休职工在以上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

4.职工看病或住院,原则上在本市医院。凭其医院发票和处方予以报销。除因公出差特殊情况外,在零售药店购药发票一律不予报销。如确需到省外就医的要有省立医院、安医、中医学院出具证明,经公司领导批准,否则费用自理。

5.职工(含退休)住院费超出本人全年控制总额减去门诊医药费的部分,按95%报销,个人承担5%。少数职工确因有特殊重病和慢性疾病的,经办公室研究,报分管领导同意,可给予照顾处理。

6.办公室将根据各人的控制总额,建立报销登记卡,专人负责审查发票和报销,年终结算。

四、职工住宅维修费

根据安徽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机关住房维修问题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房屋出售后的维修管理,结合公司具体情况,从现在起,明确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界限。

(一) 个人购买的住房,公共部分和共用部分5年内由住房单位负责管理及组织维修,自用部分由住房个人承担维修费用。

(二)公共部分和共用部分包括:屋面、外墙体、外走道、楼梯、基础、室外道路、化粪池、共用水电设施、煤气管道。

(三)公共设施与自用设施的分界点:

1.电以用户电表为界,电表之后的线路属住房自有,电表及以前的线路属于公有部分。

2.水以分户水表为界,水表以后的阀门、管道为自有部分。水表及以前的阀门、支管、主管为公有部分和共用部分。

3.排水管道以排水主管为界,主管为公有部分,立管之后的横管、弯头等均为自有部分。

4.未出售房屋的维修由单位负责,按保持房屋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予以修理。凡装饰性、美观性的修理项目(如刷油漆、刷涂料等)由住户自行负责。

(四)公共设施维修保养的费用,在住房款及上级拨款中开支。

五、其它办公费的管理。

(一)办公电话的管理。各项目及科室要从严控制长途电话的使用,严禁公话私用。公司办公室将不定期检查公司电话费用,对于电话费用额度大,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建议使用插卡式电话,控制电话费用)

(二)书刊报纸的管理。在订阅书刊报纸时,与党报和业务无关的报纸、杂志不得订阅。确需要订阅业务刊物,应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汇总统一办理。

(三)文印工作管理。文件制作的份数、复印的张数和一般宣传材料都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从严控制。不准到外面打印、复印文件及材料。确需要到外面打印、复印的须经办公室填单批准方可实施。

(四)办公用品的管理。办公用品要有计划、有批准的购进,减少库存。入库有验收、有帐卡,出库办理手续,年终清库清帐。

z监理公司管理规定(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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