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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十一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4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第1篇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1、领取火工品数量与台帐或有关记录不对口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2、不使用专用火工品箱领取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火工品记录本记录内容填写不清、不全、不对口发现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4、火药、雷管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机电设备的安全地点,且相聚20米以上,否则罚款100元。

5、炸药、雷管必须分别放在炸药、雷管箱内,雷管和炸药混装,雷管或炸药箱放在躲炮距离之内,罚款100元。

6、严禁火药、雷管乱扔、乱放及损坏,否则一管火药罚款50元,一发雷管罚款100元。

7、炮线不够长度罚当班班长5元/米。

8、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罚放炮员20元。

9、放炮母线不收罚放炮员20元。

10、必须按《火工品管理制度》规定,根据炮眼深度正确填充炮眼,保证封泥长度符合要求。采掘面放炮必须使用水泡泥。严禁使用煤粉等可然性材料填充炮眼,必须使用专用的泡泥封装炮眼,炮眼填充不符合要求罚爆破员10元/眼。

11、不用炮棍装药罚爆破员100元。

12、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罚单位跟班队长、班长、操作人员各100元。

13、严禁在电气、电缆附近做引药,以防杂散电流引爆雷管,否则将对放炮员处以50元罚款。

14、做引药和装药时必须将雷管的脚线拧结在一起,防止杂散电流引爆,否则给予放炮员20元的罚款。

15、间距小于20米的两个平行巷道同时掘进,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另外一个巷道工作面的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否则,将给予放炮员和单位负责人100元的处罚。

16、爆破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躲炮距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将给予班组长100元的处罚。

17、放炮前,必须按安全措施或《作业规程》的规定设立警戒,防止人员误入放炮区域,警戒人员不在指定地点警戒、私自撤离或不负责任者,罚款100元。

18、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发出声响和视觉信号,使在危险区的人能够听到、看到,并至少再等五秒钟才可放炮,否则将给予放炮员50元的罚款。

19、处理瞎炮时,严禁手拽或镐刨,处理瞎炮方法不当给予班长100元罚款,造成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20、放炮器不完好罚当班班长20元,并停止使用。

21、严禁放明炮、糊炮或明火放炮,否则将给予责任者100元的处罚,造成事故的处以500元罚款,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22、私自携带炸药、雷管升井,井下埋藏或丢失火工品的,按每发雷管、每管炸药罚款100元处理。

23、若有其他人捡到雷管,根据管号查出与该雷管有关者一律罚款:一发雷管罚放炮员100元,队长100元。

24、有关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的其他未包含事宜,按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关于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25、炮掘工作面必须实行“一炮三检”制度,否则罚放炮员50元。

26、放炮前必须洒水、降尘,否则罚跟班班长和放炮员各50元。

第2篇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火工属重大危险品,如果管理不善,一旦流入社会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后果不堪设想,为进一步加强火工品管理,杜绝井下火工品流失,特做如下规定:

1火工领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退手续,当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必须当班退库;

2火工品在使用时必须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在场证明,对使用量和剩余量要共同确认;

3下班之前,掘进火工使用人员必须到值班室填写《掘进火工使用记录》,使用人员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字负责,不得代签名;

4若有未爆的残炮,最先发现人员必须汇报值班长,由值班长组织处理,并认真记录;

5火工品在领取、使用和退库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私藏火工或将火工带出地面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追究刑事责任;

6各有关人员须严格遵照执行,相互监督。对提供私藏、私带火工品线索者,一经核实,予以重奖(2000元),同时矿部保证对提供线索者保密;

7值班人员对本班火工使用情况负责,保证本班火工使用记录填写规范并与火工发放站领退记录相符;

第3篇 某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沛城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

组长:由矿长担任。

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担任。

成员:由供应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科科长、安监站分管站长或监察员、井下炸药库班长。

办公室设在生产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

1、矿每旬由生产副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矿发新并按价赔偿。

三、奖罚办法:

(一 )、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

1、供应科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否则罚司机50元。

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科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口把钩工、信号工,火工品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井下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从厂家押往井下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否则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

5、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6、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即炸药2吨,雷管4000发。

7、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8、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

9、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元。

10、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1、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二)、火药的领发与清退

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区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矿生产科调度室审批,没有当班带班区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员一律不准审批。

2、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3、领取火药应有正付炮手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有安全网员或班组长代替,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10元,罚带班区长5元。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4)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5)没有雷管盒不发。

(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8)质量有问题不发。

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7、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监站或炮管组,每人次给予10-50元的处罚。

8、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监站;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监站。无论是交井下炸药库还是交安监站,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矿对上交雷管个人按每发2元给予现金奖励。

9、安监站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暂存雷管的箱子要双人双锁保管,并定时送往中央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

10、安监站、炮管组、保卫科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

11、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一发罚1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12、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井下放炮: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

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

3、井下各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

4、放炮前,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元。

5、放炮必须采用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岩巷100米,半煤岩80米,采煤工作面35米)用电缆线、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

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

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9、采掘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50元。

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

11、各采掘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实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50元。

12、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及时处理。

13、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科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

(四)、奖励办法:

1、各单位放炮员完成当班的爆破任务,无三违行为,每班享受0.8元放炮补助费。

2、实现矿安全目标,年度内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内评出先进管理区队前三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名奖800元,第三名奖500元。

3、实现矿安全目标,年度内经上级管理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火工品领导小组每人奖励100元。

4、对在平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经领导小组批准奖励50-200元,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报请矿给予记功表彰。

5、没有实现安全目标的区队,不予评先。

6、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4篇 牛头山隧道火工品管理规定

火工品管理关系着国家财产安全和企业声誉,关系着企业经济效益,关系着周边居民及参战职工的生命安全,为了加强火工品的管理,使爆破施工能够有序、安全地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爆破器材的管理,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888

副 组 长:888、888、888、888、888

组 员:888、888

二、爆破器材领发、运输、保管管理制度

1、现场爆破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员证书方可上岗。

2、所有参加爆破施工的人员上岗前都要经过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培训和思想教育培训,施工人员思想一定要过硬。

3、爆破器材临时存放仓库的设置:库房要与居民区、工厂、公共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防盗等要求,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要设置必要的灭火器、砂等必要的消防器材,炸药和雷管要分库房存储,距离不小于30m。

4、爆破器材入库要严格检查验收,履行出入库手续和清点核对交接制度。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即先进先出的原则。实行双人双锁制度。收存、发放按制度在爆炸物品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签字,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目相符。进入库区不应穿带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5、运输爆炸品的车辆,必须在排气管口装防火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炸药和雷管应分别在两辆专车内运送,两车间距大于50m,并派专人护送,运行中显示红旗或红灯。雷管装载量不准超过车辆额定载重的三分之二,其它爆炸品的装载量,不准超过车辆的额定重量。装运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加棚加锁或使用集装箱运输。不准他人乘坐。

6、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爆破器材的运输过程中,要高度重视雷雨天气的防范。雷电将临时,立即停止所有炸药运输和短程搬运,所有人员立即撤至安全地点,并迅速将雷电来临和雷电已过的信息,通知爆破作业区人员。

7、爆破器材要轻拿轻放,防止摔落受震,也不准拖拉和滚动,雨天要有防雨、防滑措施。 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不得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或木箱内。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得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8、当日所领取的爆炸物品如果未使用完,必须及时返回库房,做好交接记录。

9、库存量不准超过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200~300mm,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炸药储存点周边设置围墙,无关人员不得在其周围逗留,库区应昼夜警卫。

10、发现火工品丢失、被盗,必须马上报告项目经理部专门负责人及时处理。火工品变质、受潮、失效的,应报告项目经理部专门负责人,统一组织销毁,并填制《产品丢失、损坏、变质记录表》。

三、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爆破作业的基本要求

(1)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工作负责人、参加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爆破班、组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门的爆破安全技术培训,熟知爆破器材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规则,并经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2)爆破作业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操作中要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和检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爆破安全规程》和铁道部《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铁道部《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中《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

(3)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严禁穿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

(4)人工打炮眼时、打眼人必须思想集中,不能东张西望,聊天说话,举锺人立脚处必须稳固,并应站在掌钎人的侧面,掌钎人必须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

(5)修整高压管路,抽换炮钎移动或整修凿岩机及清洁水箱加水等工作均应将有关的风水阀关闭后进行。严禁利用胶管内的高压风直接吹散尘埃和石屑。

(6)爆破用品使用前应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质量检查,每炮使用的引线长度应根据炮燃烧速度决定。燃烧速度应分批分卷进行实验。引线与雷管的联接应根据当时所需要的数量在指定地点进行,联接时必须使用雷管钳,严禁用牙咬段。

(7)起爆药包必须在装药时制作,严禁事先做好放在一边。制作时,严禁直接用雷管插入起爆药包,必须用与雷管直径相同的木条或竹钎先在药包一端捅一个深为l 5倍雷管长度的小孔,然后放入接好引线的雷管,封闭孔口。

(8)爆破材料的领取,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填写领药凭证,经有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到库房提取。炸药和雷管严禁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如手电筒等)一起携带运送。搬炸药和雷管人员同行时两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爆点严禁乱丢乱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严禁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9)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安全躲炮地点,每人每次听到信号雷管爆炸后,必须立即停止点炮进入安全区,并将点炮情况向炮工组长详细汇报。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 8m。但其总长不得小于im。

(10)爆破所用的雷管必须经过检查试爆,电雷管须检查电阻,生铜锈的雷管严禁使用。

(11)用电雷管起爆时,当电线敷设完毕后,应以经过定期检查合格的专用爆破电桥检查电路的总电阻,使其符合要求。炮响后必须立刻取下爆破机的手柄,然后摘除电线,待烟尘消散后方可进入火电爆破区检查。爆破机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班(组)长一人携带、使用、保管。

(12)爆破区近处有闪电和雷声的时候或在雨云弥漫,有可能突然发生雷电的时候,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13)爆破工点300m范围内禁止进行其它爆破工作。

(14) 严格执行 “一炮三检”、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2、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组织

(1)爆破作业现场必须统一指挥,明确分工有组织的进行,做到统一部署,行动一致。

(2)禁止吸烟,禁止将火柴、打火机等其它易然品带入工地。

(3)工地的道路要修整好,以便于工作人员行走和运输爆破材料。

(4)起爆前,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一定数量的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警戒人员必须手持红旗和喊话筒(或口笛)以便显示标志和传达信号,警戒人员清场后必须向现场值班干部报告,在确认爆破区安全的情况下,由值班干部下达起爆命令后方能起爆。

(5)有车通过施工地段,必须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规定放炮时间。

(6)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制定爆破实施计划,组织爆破装药网络联接和防护工作,爆破前与周围居民、单位联系并确定爆破警戒范围,并设立警戒对周围进行安全检查。

(7)警戒范围:一般小炮应距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决定。

(8)警戒解除:一般在爆破15分钟后无异常情况解除爆破警戒,恢复人员、车辆通行。

3、装药作业的安全要求

(1)装药作业必须是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爆破工担任。装炮区内严禁吸烟点火,非装炮人员在装炮开始前,必须撤离装炮点。装炮完毕必须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以便起炮后核对有无瞎炮,并进行处理。

(2)装填炸药应根据设计要求的数量、位置进行,装药要分次装入,用竹木棍轻轻压实,严禁用铁棒等金属器具或用力压入炮孔内,炮孔内不得掉入石屑。当炮孔深度较大时,炮药用绳子吊下,或用竹木制炮棍送入。不得直接往孔内丢药包,导爆索只许用锋利刀一次割好。

(3)装药前事先与当地气象部门联系,避免在雷雨天装药,万-遇上爆风雨或闪电打雷时,应停止装药、安装电雷管和联接电线等操作。

(4)爆破孔的堵塞,应保证质量和长度,并保护好起爆物,堵塞孔最好用1:2~1:3(粘土:粗沙)的混砂混合物,含水量在2 0%左右,分层轻轻压紧,堵塞长度均应大于最低抵抗线长度的10%-15%,堵塞时应注意切勿捣坏导火索和雷管的脚线。

4、瞎炮处理方法安全要求

(1)如炮孔外的电线、导火索或导爆索或浅脚检查性能尚好,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2)当孔深在50cm以内时,可用表面爆破法炸毁。当炮孔较深且用药量不太多时,可以先把上部填塞物用木制或竹制工具小心掏出,再用压力不大的水浸泡并冲洗出,并将拒爆药包的雷管销毁,或将上部炸药掏出部分后再从新装入起爆药包起爆。

(3)可在原炮眼四周60cm处打与之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销毁原瞎炮。但钻孔时,要避免钻头触及原孔雷管与炸药且需注意岩层节理情况,在打眼地点不得有连通瞎眼炮之裂纹。

(4)处理瞎炮时,禁止拉住电雷管的脚线把雷管从药包内拉出,禁止把药包或带雷管的药包从炮眼内掏出;禁止把残眼底部加深扩大,再装药爆破。

(5)处理瞎炮时,必须设立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在附近做其它工作。

5、距离民房、构造物、电力通信设施较近时,采取控爆安全防护措施。

(1)编制专项爆破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在实施.确保安全。

(2)爆体覆盖

使用有韧性及强度的废胶胎,割成一定长度编制的“炮被”,在每次爆破中,对爆体进行覆盖。或使用装入砂土的编织袋对孔口进行压盖,形成第一道屏障进行防护。

(3)设置安全警戒范围

控爆区位于既有线、公路旁,来往车辆、行人较多,组织严密的警戒工作也是施工中的重中之重问题,除采取强有力的防护措施及安全监测外,还必须拟订半径200m范围的爆破警戒区域为重点施工工作内容,尤其是在山坡的交通道两端、路口设置爆破安全警戒示意牌,加强施工警戒人员的素质、能力,在地方各级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安排下进行。

第5篇 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规定

1、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

(1)井下爆破,火工品的运输、储藏、保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火工品的运输、储藏和保管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95条至314条之有关规定。

(3) 特殊情况和特殊地点的爆破,要执行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监部门要派安监人员负责监护。

(4)严格执行雷管、炸药“领、用、退”签字制度,完善雷管、炸药丢失制度及有关火工品管理的其它制度,加大对火工品的管理力度。

2、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保证措施:

(1)火工品领导小组要把火工品管理工作,做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管理。

(2)安全保卫部门定期对接触火工品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职工澡堂、宿舍进行清查,防止火工品流失。

(3)火工品管理和井下爆破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接触火工品人员的教育;安监部门把火工品和放炮管理做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具体抓好爆破安全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把违章放炮当作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3、强制执行措施:

(1)井下放炮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15条至346条之有关规定。

(2)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138条执行,高瓦斯地区应执行放炮停电制度。

(3)放炮时的躲炮距离、站岗警戒、炮土炮泥的使用、装药量等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中做出明确规定。

4、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培训内容

(1)放炮员、及其他接触火工品人员,每年接受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知识的培训不少于两次。

(2)培训内容主要以法制教育,有关火工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关井下爆破的《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放炮事故案例等,以提高火工品人员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操作技能。

第6篇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沛城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

组长:由矿长担任。

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担任。

成员:由供应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科科长、安监站分管站长或监察员、井下炸药库班长。

办公室设在生产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

1、矿每旬由生产副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矿发新并按价赔偿。

三、奖罚办法:

(一 )、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

1、供应科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否则罚司机50元。

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科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口把钩工、信号工,火工品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井下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从厂家押往井下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否则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

5、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6、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即炸药2吨,雷管4000发。

7、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8、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

9、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元。

10、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1、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二)、火药的领发与清退

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区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矿生产科调度室审批,没有当班带班区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员一律不准审批。

2、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3、领取火药应有正付炮手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有安全网员或班组长代替,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10元,罚带班区长5元。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4)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5)没有雷管盒不发。

(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8)质量有问题不发。

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7、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监站或炮管组,每人次给予10-50元的处罚。

8、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监站;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监站。无论是交井下炸药库还是交安监站,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矿对上交雷管个人按每发2元给予现金奖励。

9、安监站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暂存雷管的箱子要双人双锁保管,并定时送往中央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

10、安监站、炮管组、保卫科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

11、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一发罚1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12、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井下放炮: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

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

3、井下各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

4、放炮前,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元。

5、放炮必须采用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岩巷100米,半煤岩80米,采煤工作面35米)用电缆线、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

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

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9、采掘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50元。

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

11、各采掘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实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50元。

12、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及时处理。

13、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科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

(四)、奖励办法:

1、各单位放炮员完成当班的爆破任务,无三违行为,每班享受0.8元放炮补助费。

2、实现矿安全目标,年度内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内评出先进管理区队前三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名奖800元,第三名奖500元。

3、实现矿安全目标,年度内经上级管理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火工品领导小组每人奖励100元。

4、对在平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经领导小组批准奖励50-200元,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报请矿给予记功表彰。

5、没有实现安全目标的区队,不予评先。

6、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7篇 井下爆破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规定

1、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

(1)井下爆破,火工品的运输、储藏、保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火工品的运输、储藏和保管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95条至314条之有关规定。

(3) 特殊情况和特殊地点的爆破,要执行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监部门要派安监人员负责监护。

(4)严格执行雷管、炸药“领、用、退”签字制度,完善雷管、炸药丢失制度及有关火工品管理的其它制度,加大对火工品的管理力度。

2、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保证措施:

(1)火工品领导小组要把火工品管理工作,做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管理。

(2)安全保卫部门定期对接触火工品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职工澡堂、宿舍进行清查,防止火工品流失。

(3)火工品管理和井下爆破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接触火工品人员的教育;安监部门把火工品和放炮管理做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具体抓好爆破安全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把违章放炮当作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3、强制执行措施:

(1)井下放炮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15条至346条之有关规定。

(2)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138条执行,高瓦斯地区应执行放炮停电制度。

(3)放炮时的躲炮距离、站岗警戒、炮土炮泥的使用、装药量等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中做出明确规定。

4、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培训内容

(1)放炮员、及其他接触火工品人员,每年接受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知识的培训不少于两次。

(2)培训内容主要以法制教育,有关火工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关井下爆破的《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放炮事故案例等,以提高火工品人员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操作技能。

第8篇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范本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和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在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制度。

一、加强领导 强化管理

(一)组织领导和岗位责任

1.为加强我矿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安全的副矿长担任,副组长由安监科长、总工程师等生产班子其他成员担任,成员由通防副总、采掘副总、通防专业组、调度室分管采掘主任、安监科、生产技术科、通防科、供应科、保卫科等有关部门科室主要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小组例会和从事爆破物品运输、押运、发放、使用等人员的教育例会,统一思想,工作研究,学习上级文件、精神、通报有关情况,完善管理制度。

3.职教安监、工资部门要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涉爆人员进行培训和复训。

4.供应科要安排专人负责火工品的购入,按时交接火工品,办理接货手续,确保对井下火工品供应。

5.保卫科负责对爆破作业与管理有关人员的资格审核、验收工作,配合人力资源部组织有关对爆破从业人员许可证和民爆管理系统ic卡的办理。负责火工品运输的全程监护,并定期对火工品材料的储存、使用和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火工品安全规范管理,确保不流失、不丢失。

6.安监科负责对火工品运输、储存、现场爆破施工等严格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7.安监科负责对井下火工品的运输、发放、储存等工作,负责爆破材料库的安全规范管理。

8.各相关采掘等涉爆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火工品和爆破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技术员是安全技术管理第一责任者,跟班副区长、班组长是当班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安监员是安全监督检查第一责任者,爆破工是安全操作施工第一责任者。

9.各有关单位配合职教部门在证件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无证人员一律不得担负相关工作。

(二)涉爆人员管理

1.爆破工、保管员、押运员必须年满20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必须具有初中或技校以上文化程度,两年以上本公司采掘工作经历,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熟悉矿井通风、瓦斯、煤尘防治管理,熟悉作业规程,掌握爆破材料性能和爆破技术。

2.爆破工、保管员、押运员等必须参加培训,取得爆破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及ic卡、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个人ic卡,两证两卡齐全才可上岗作业。无证或持证不全禁止从事作业,否则严肃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责任。

3.取得操作资格证和许可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4.爆破工职责:①负责爆破材料的领用、运输和保管,防止遗失或转交他人,严禁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②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按照爆破规定、爆破设计规定进行作业;③爆破后认真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瞎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和处理;④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爆破材料如数及时交回爆破材料库。

5.爆破材料保管员职责:①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材料,并保持完备的记录;②对无操作证、许可证、ic卡或证卡不全以及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材料;③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材料。

6.爆破材料押运员职责:①负责核对所押运爆破材料的品种和数量;②保证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③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材料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④负责看管爆破材料,防止爆破材料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7.爆破材料保管班长职责:①负责制定库房班组管理规定并报区队批准;②检查督促保管员、押运员履行工作职责;③及时按期清库核帐,并及时上报过期或质量可疑的爆破材料;④负责计划、验收、统计上报爆破材料等有关资料;⑤督促检查库房安全状况、消防设施等有关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涉及爆破材料管理的爆破员名册和雷管编号、爆破材料领用单、爆破时控卡、爆破材料台帐等资料,保卫科、安监科等单位按照各自分管做好资料整理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以备查。不按规定保存,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200元,出现问题从严处理。

(三)爆破管理考核

1.各单位要加强对涉爆人员的管理。强化教育,严格考核,增强政治责任和安全工作责任,以提高按章作业的自觉性。

2.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爆破工违章登记台帐。对违章较多的要跟踪调查,并分析其违章原因。安监处、专业人员与区队一起做好帮教工作。

3.采掘区队爆破工实行岗位工资补贴,根据施工地点和工作量每天10元~15元。月度内出现严重违章的,一次减发50%,两次及以上全部去除补贴。

4.出现严重违章一律停止工作进行学习。月度内出现四次及以上违章、季度内出现三次及以上严重违章的,停止其爆破作业工作,并两年内不得再从事涉爆工种作业。

5.出现炸药雷管乱扔、私藏、偷盗等行为,由武装保卫部从严查处,给予记过、记大过直至解除合同;性质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篇 项目部火工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格爆炸物品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现,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针对管区使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队。

第三条、建立三级管理机构。项目部成立爆炸物品管理委员会,各队成立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重大问题。爆炸作业现场,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等组成爆炸物品管理小组,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清退等工作。

第四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爆炸作业单位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涉爆作业四大员(看守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职工担任。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派出所经常性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停用爆炸物品至隐患整改,并书面报告项目部管理委员会和上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爆炸器材的选址建库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选址建库由物资管理部门提出建库计划。报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按指定的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并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办理“储存许可证”后可启用。

第七条、爆炸物品库做到布局合理、内外结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和上级安全规定,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八条、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的设置。远离爆炸物品库且用量少的作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可设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必须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皮柜(箱)、安排专人保管、看守、建帐、登记。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确保安全。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购买、由项目部物资部门负责,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采购。

第十条、采购爆炸物品,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

(一)、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输车辆符合安全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

(二)、运输爆炸物品到现场库房,由负责运输的人员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和使用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储存在经过公安机关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员专门管理。

(一)、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入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二)、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着通道,硝铵炸药垛高不准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得超过1.5米。

第十三条、使用爆炸物品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证》后使用。

(一)、使用爆炸物品要认真填写《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经由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核对签字到物资部门办理当天使用量手续。施工现场要如实填写《爆破作业现场记录》,并保存备查。

(二)、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应按规定退回爆炸物品库,办理爆炸物品退料手续。

(三)、爆破作业应由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正式爆破工担任,爆破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专人组织指挥,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发出爆破、解除警戒信号。

第五章 爆破器材管理

第十四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爆炸物品不被盗,不流失。

(一)、爆炸物品库应制定库房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等规章制度并上墙。选派2名内部正式职工担任看守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位值班,严禁脱岗失控。

(二)、库房安装报警器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配备通讯工具。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清退入库。不准将爆炸物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放在库外,应认真清点,登记入帐,送回原库。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看守保管员负责整理原始台帐档案资料,并移交派出所存档。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全年无被盗、丢失、爆炸、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爆炸事故成绩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抓获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经理部或公安追究单位和负责人责任,同时对单位处以最低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对个人处以最低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立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出入库手续不全,帐物不符的;

(三)、在库区警戒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四)、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的;

(五)、爆炸物品发生丢失、被盗、爆炸和其他事故的;

(六)、私藏爆炸物品或使用雷管、炸药炸鱼、炸兽、易物的;

(七)、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等问题不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经济处罚和奖罚经费依据《》(系统内部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g309固西公路a5标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10篇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和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在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制度。

一、加强领导  强化管理

(一)组织领导和岗位责任

1.为加强我矿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安全的副矿长担任,副组长由安监科长、总工程师等生产班子其他成员担任,成员由通防副总、采掘副总、通防专业组、调度室分管采掘主任、安监科、生产技术科、通防科、供应科、保卫科等有关部门科室主要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小组例会和从事爆破物品运输、押运、发放、使用等人员的教育例会,统一思想,工作研究,学习上级文件、精神、通报有关情况,完善管理制度。

3.职教安监、工资部门要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涉爆人员进行培训和复训。

4.供应科要安排专人负责火工品的购入,按时交接火工品,办理接货手续,确保对井下火工品供应。

5.保卫科负责对爆破作业与管理有关人员的资格审核、验收工作,配合人力资源部组织有关对爆破从业人员许可证和民爆管理系统ic卡的办理。负责火工品运输的全程监护,并定期对火工品材料的储存、使用和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火工品安全规范管理,确保不流失、不丢失。

6.安监科负责对火工品运输、储存、现场爆破施工等严格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7.安监科负责对井下火工品的运输、发放、储存等工作,负责爆破材料库的安全规范管理。

8.各相关采掘等涉爆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火工品和爆破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技术员是安全技术管理第一责任者,跟班副区长、班组长是当班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安监员是安全监督检查第一责任者,爆破工是安全操作施工第一责任者。

9.各有关单位配合职教部门在证件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无证人员一律不得担负相关工作。

(二)涉爆人员管理

1.爆破工、保管员、押运员必须年满20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必须具有初中或技校以上文化程度,两年以上本公司采掘工作经历,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熟悉矿井通风、瓦斯、煤尘防治管理,熟悉作业规程,掌握爆破材料性能和爆破技术。

2.爆破工、保管员、押运员等必须参加培训,取得爆破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及ic卡、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个人ic卡,两证两卡齐全才可上岗作业。无证或持证不全禁止从事作业,否则严肃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责任。

3.取得操作资格证和许可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4.爆破工职责:①负责爆破材料的领用、运输和保管,防止遗失或转交他人,严禁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②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按照爆破规定、爆破设计规定进行作业;③爆破后认真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瞎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和处理;④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爆破材料如数及时交回爆破材料库。

5.爆破材料保管员职责:①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材料,并保持完备的记录;②对无操作证、许可证、ic卡或证卡不全以及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材料;③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材料。

6.爆破材料押运员职责:①负责核对所押运爆破材料的品种和数量;②保证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③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材料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④负责看管爆破材料,防止爆破材料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7.爆破材料保管班长职责:①负责制定库房班组管理规定并报区队批准;②检查督促保管员、押运员履行工作职责;③及时按期清库核帐,并及时上报过期或质量可疑的爆破材料;④负责计划、验收、统计上报爆破材料等有关资料;⑤督促检查库房安全状况、消防设施等有关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涉及爆破材料管理的爆破员名册和雷管编号、爆破材料领用单、爆破时控卡、爆破材料台帐等资料,保卫科、安监科等单位按照各自分管做好资料整理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以备查。不按规定保存,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200元,出现问题从严处理。

(三)爆破管理考核

1.各单位要加强对涉爆人员的管理。强化教育,严格考核,增强政治责任和安全工作责任,以提高按章作业的自觉性。

2.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爆破工违章登记台帐。对违章较多的要跟踪调查,并分析其违章原因。安监处、专业人员与区队一起做好帮教工作。

3.采掘区队爆破工实行岗位工资补贴,根据施工地点和工作量每天10元~15元。月度内出现严重违章的,一次减发50%,两次及以上全部去除补贴。

4.出现严重违章一律停止工作进行学习。月度内出现四次及以上违章、季度内出现三次及以上严重违章的,停止其爆破作业工作,并两年内不得再从事涉爆工种作业。

5.出现炸药雷管乱扔、私藏、偷盗等行为,由武装保卫部从严查处,给予记过、记大过直至解除合同;性质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1篇 火工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1为进一步规范***标段火工品的使用,保证隧道施工顺利进行,预防涉爆事故发生,经项目部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办法。

1.2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本办法所称火工品: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器和爆破剂。

1.3火工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火工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1.4从事火工品保管、使用、押运作业的职工,必须是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火工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1.5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

第二章 火工品安全责任制

2.1项目部经理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保证火工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

3、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监督整改。

2.2项目部安全副经理管理职责

1、在项目部经理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每1个月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生产因素和安全隐患,责令有关人员限期整改。

3、检查涉爆单位及涉爆管理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

4、督促火工品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

2.3工区经理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确保“四防”(人防、技防、物防、犬防)落实到位并有效。

3、每半个月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4、严格履行火工品发放审批制度。

5、按照项目部要求,组织仓库人员积极参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

6、公安机关检查,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应积极配合整改及时回复。

2.4物资设备部部长、副部长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物资设备部是火工品的主管部门,物资部部长为民爆仓库管理责任人。

3、仓库负责人、保管员和警卫人员等人员由物资设备部进行管理与协调。

4、负责项目部火工品的采购、运输、存储和发放。

5、负责火工品的出入库、保管和发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6、每周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2.5安全质量部部长、副部长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火工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3、每月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4、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涉爆人员持证上岗。

5、制定火工品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6工区安全员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熟悉火工品名称、构造 、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范,懂得不同类的火工品的特殊要求、安全规定和处理方法。

3、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4、每周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2.7爆破作业安全员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本单位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

3、经常检查本工区火工品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搬运制度的实施,火工品安全使用情况。

4、严格履行火工品发放审批制度。

5、必须与爆破员一量,不许虚报领用占起计算当天当班现场爆破实际需要火工品的数量,领取火工品不得超过当班用为已有,更不许与爆破员等人一起合伙私拿私存和倒卖火工品,剩余部分当天清退并交仓库保管。

2.8爆破员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凭爆破员ic卡领取火工品,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3、熟记火工品的名称、性能、特点,并能熟练的操作使用。

4、凭《爆炸物品领用发放审批单》领取火工品,必须当即装填完毕,不准中途停搁,不准他人代管。

5、保管好所领取的火工品,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6、爆破后要将消耗和剩余的火工品认真进行核对,填写好当日《爆破员现场爆破作业登记台帐》。

7、不得转让、出借、转借、赠送或私藏火工品。

2.9警卫员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当班时间不准睡觉和擅离职守。

3、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和手机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4、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监控、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5、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上报工区及当地派出所并保护好现场。

6、时刻注意来往人员和可疑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工区及当地派出所。

7、发现危及仓库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8、做好当班记录,按时交接班。

9、保存监控资料,不可轻易删除。

10、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2.10保管员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质、保量、物帐相符,安全无误。

2、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必须坚守岗位,坚持每天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制度。

4、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火工品,并保持完好的记录。

5、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火工品。

6、发放火工品时,应当如实记录发放火工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人员的姓名,不得将火工品发放给无爆破员ic卡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他人的ic卡发放、领用火工品。

7、严格做好出入库手续,有帐可查,出入库时,认真清点收发货单位品种,数量是否相符,填写好《炸药索类出入库登记台帐》、《雷管出入库登记台帐》所有的登记、签名不准许涂改。

8、暂存火工品要如实清楚登记《民用爆破器材暂存台帐》,有关人员签名不准缺漏。

9、严格遵守登记、记帐、检查制度,做到每领退一次要登记,每天结帐一次,每日对仓库安全检查一次。

10、发放火工品时,严格执行专一领导批条,专人领取、违反规定的一律拒绝发放。

11、必须熟悉火工品的名称、性能、安全存放、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必须坚持专库专用,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混存,严禁和其它物品混存。

12、负责清除仓库周围内的杂草等易燃物。

13、对进入火工品的人员,要求其认真填写《炸药库进出库人员登记表》。严禁在火工品库内住宿、会客、酗酒、吸烟和带入火种火苗、通讯工具及明火照明。

14、严禁转借、转卖、赠送、私存火工品。

15、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火工品。

16、火工品要经常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过期变质霉烂产品要造册登记,报告单位领导并按当地公安机关相关程序作销毁处理。

2.11押运员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掌握本职工作所须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负责从库房到隧道内押运火工品的工作,确保所押运火工品的品种、数量准确无误地送到目的地。

6、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线路、时间及行车速度行驶。

7、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火工品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8、监督装运的火工品不超限,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不混装。

9、运输之前,检查车门完好,门锁上牢,运输途中,不得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地方或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

10、负责看管火工品,防止火工品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11、执勤时要坚守工作岗位,保持高度警惕,不得饮酒上岗。

12、在值勤途中发现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单位领导及公安机关汇报。

2.12架子队队长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队长是该队火工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严格履行火工品发放审批制度。

4、定期组织开展涉爆人员的安全业务培训和法规培训教育。

5、监督本队涉爆人员职责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管理制度

3.1爆破作业要做到“三统一”,统一时间、统一指挥、统一信号。

3.2爆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由开挖爆破技术人员负责制定。

3.3火工品的领用必须有详细的火工品领用发放审批单,经负责人员签字后,方可领用。

3.4爆破班长负责现场作业管理,指挥爆破员按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5爆破警戒人员负责清理警戒区内的人员撤离至警戒线外。特殊情况下的爆破作业必须由安全质量部负责协调。

3.6爆破作业坚持“谁爆破、谁警戒、谁清场”的原则,对所有开放部位派专人警戒。

3.7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才能上岗(爆破员作业证)。

3.8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爆破通知单”,爆破通知单的送达方式如下:

1、工区内部爆破协调:爆破单位认真填写“爆破通知单”提前2小时送达所管辖的工区,由所管辖的工区统一协调。

2、工区外部爆破协调:爆破单位认真填写“爆破通知单”提前2小时送达安全质量部(驻相关工区安全员),由安全质量部(驻相关工区安全员)审批,送达其他工区或单元。

第四章 火工品的申请领用

4.1火工品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且只能指定一人负责火工品的申请领用工作,于发文第2工作日内持申请者有效身份证到安全质量部进行备案。

4.2申请人必须按照当班使用量认真填写《爆炸物品领用发放审批单》,经架子队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质量部(驻各工区安全员)进行审批。《爆炸物品领用发放审批单》上联由架子队留存,下联由火工品库保管员留存。

4.3使用单位负责人必须按照当班使用量,严格审核其申请量,避免数量过多或过少。

4.4安全质量部必须做好审批工作,凡非指定申请人一律不给予审批,若指定申请人需要变更时,使用单位必须在变更前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申请人按照“本章第4.1条款”规定上报安全质量部。

4.5使用单位持《爆炸物品领用发放审批单》到项目部相应工区炸药库进行领用。

第五章 火工品的装卸

5.1火工品的运输人员,必须经过有火工品 性能的基础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术知识。

5.2搬运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炎热的季节可在清晨或傍晚,严禁夜间装卸雷管。如必须在夜间装卸火工品时,装卸场所应有充足的照明,允许使用的照明应是防爆电灯或防爆安全灯,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5.3在装卸火工品时,运输车辆离库房的停车距离不应小于2.5米。

5.4搬运时应谨慎小心,轻搬轻放,禁止冲击、碰撞、拉拖、翻滚和投掷。装有爆破材料的容器堆放时,不准在上面踩踏。

5.5人力装卸和搬运火工品,每人约25~30kg为限(一箱),搬运者相距不得少于3米。

5.6装卸过程中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在雷电期间,禁止装卸。

5.7运输炸药和雷管时,装车高度要低于车箱10cm,车箱底部应垫软,雷管箱不许倒放或立放,层间也必须垫软垫,雷管与炸药不允许在同一车箱或同一地点装卸。

第六章 火工品的运输

6.1使用单位到相应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后,指定专用车辆进行运输,押运员随车同行。

6.2运输火工品时,严禁吸烟和携带用火物品。

6.3运输火工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运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2、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内。装载火工品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人员。

3、火工品应当在远离生活区和人烟稠密地区停歇。

4、运输火工品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爆炸的安全距离。

5、运输火工品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火工品附近吸烟和用火。

6、按指定路线行驶。

7、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座。

8、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转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火工品。

6.4使用汽车运输火工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每次出车前务必检查车辆的工作状态,保持车况一切正常。

2、汽车应装设专门的缓冲器。

3、在汽车驾驶室外面两边靠近车厢的地方,应配挂两个泡沫灭火器和其他必要的灭火工具。

4、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注意防止急刹车或意外事故发生。

5、行驶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km/h(施工区内不得超过15km/h),在多坡、陡路、狭窄、泥泞的路段应保持时速5km/h以内。

第七章 爆破作业

7.1在制定爆破设计的同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符合国家、部颁的《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2、确保人身安全。

3、保证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的安全,防止中断交通,防止发生中断通讯、供风、供水、供电等事故。

4、防止由于爆破而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7.2爆破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查验检验单,并获取产品合格证,凡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爆破材料一律禁止使用。

7.3露天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时间、爆破信号执行业主、监理的规定(警戒距离400m),爆破工作开始前,在指定地点应设岗哨,警戒人员戴红色袖章,信号旗和口笛。

7.4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撤离现场装药区域,撤离之前不得将雷管运到工作面。

7.5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大,雷电和五级以上风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7.6当井内工作人员未撤离工作面时,严禁爆破材料下井。

7.7往井下吊运爆破材料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1、检查起吊设备及容器是否安全可靠。

2、有无漏电现象,如有,必须及时处理。

3、禁止雷管、炸药同时吊运。

4、吊运绳索速度不得大于1m/s。

5、装雷管的箱子必须绝缘。

6、禁止将火工品存放在进口处、井底或其他巷道内。

7.8装药时,严禁将火工品存放在危险地点或机械设备、电源、火源附近,严禁吸烟。

7.9在下列情况下,禁止放炮:

1、炮孔位置、角度、方向、深度不符合要求者。

2、孔内岩粉未清除。

3、孔内温度异常。

4、炮区内的其他人员未撤离。

7.11装药和堵塞应使用木、竹材料的炮棍,严禁使用金属棍棒装填。

7.12爆破后,爆破员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完全起爆,如发现瞎炮,应及时按照瞎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

7.13洞挖放炮,自火工品进洞开始,即通知有关单位施工人员撤离,并在安全地点设警戒员,禁止非爆破工作人员进入。

7.14地下相向开挖的两端在相距30m以内的,放炮前必须通知另一端暂停工作,退到安全地点,当相向开挖的两端相距15m时,一端应停止掘进,单头贯通。斜井相向开挖,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并应对距贯通尚有5m长地段自上端向下端打通。

7.15井筒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必须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畅通,爆破后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必须用水喷洒爆堆,并进行充分通风。

7.16起爆前,必须将剩余火工品撤除现场运回药库,不得存放于工地。

7.17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当班火工品的使用情况认真填写《爆破员现场爆破作业登记台帐》。

第八章 火工品的储存

8.1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项目部将建立独立炸药库房作为火工品存放点,任何使用单位必须将当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品及时退还库房,库房指定专人进行看守,并认真做好《民用爆破器材暂存台帐》。

8.2任何单位严禁在现场和生活区以及个人私自存放火工品。

8.3火工品库的管理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1、要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火工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库房内储存的火工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火工品仓库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火工品仓库列为重大危险源管理项目及项目部的主要治安管理项目。

5、发现火工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上报所在当地公安机关。

8.4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火工品,应及时清理、登记、按照规定,在销毁前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由公安机关指定相关民爆器材公司进行销毁。

第九章 惩 处

9.1违反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将扣除相应款项100~1000元。

9.2违反本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将扣除相应款项500~2000元。

9.3违反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将扣除相应款项1000~5000元。

9.4违反本办法第七章有关规定,将扣除相应款项100~3000元。

9.5违反本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将扣除相应款项50~2000元。

第十章 附 则

10.1本办法自行文之日开始实施。

10.2本办法解释权归属***项目部。

10.3本办法,凡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一律以法律、法规为准。若有不适应之处,过程中将适时进行修改。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十一篇)

1、领取火工品数量与台帐或有关记录不对口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2、不使用专用火工品箱领取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3、火工品记录本记录内容填写不清、不全、不对口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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