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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规范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47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规范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规范

一、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

金属非金属矿山应按照《安全秤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矿山企业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它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根据矿山企业危险性、规模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都配备专职安生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规定矿山企业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全安工作人员。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验,能胜任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要求100人以上的企业,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0人以下的企业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能胜任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二、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矿长(经理)、负责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负责生产(设备)的副矿长(副经理)和负责技术的矿级负责人(总工程师)。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以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要求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要求主要负责人应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资格,资格证书的时效性和任职单位瑟实际相符合。

三、特种作业人员

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工作人员包括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

特种作业人员持操作资格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限内,并进行年度审核、验证;所有特种作业岗位都应设置具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企业应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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