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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管理章程规范(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3 11:20:09 查看人数:56

安全设施管理章程规范

第1篇 安全设施管理章程规范

安全设施的管理问题是企业都关心的问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设施的管理章程”,欢迎大家阅读。

安全设施是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运行的必要设施,必须保证各项安全设施的完好、可靠、灵敏,特制订本章程:

1. 建立安全设施档案,正确记载安全设施原始记录、运转、检测、检验、维修等情况。

2. 重要安全设施要有专管人员,并加强日常监护,保证安全设施完好。

3. 按国家规定,每年安全设施投入按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的20%,用于安全设施资金的投入。

4. 对设备的安全设施要依据“四有四必”的原则,达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台必有栏、有坑必有盖的要求。

5. 安全阀应灵敏、可靠,且每年应校验一次。

6. 防爆片应有资质单位制造,并有产品合格证。

7. 压力表应符合安装使用要求,确保正确性,每半年校验一次。

8. 液位计应保持清晰、易见,有防止破损的保护罩。

9. 安全设施发现有不完好或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10. 温度、警示、警报、联锁各类电器、仪表等,要处于可靠运行状态。

第2篇 某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安

全生产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安监总煤监【2022】34 号) 及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煤监安【2022】222 号)要求,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 一般规定

(一)集团公司成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领导

组下设办公室在集团公司安监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二级公司相应成立预验收领导组,负责组

织协调相关工作。

(二)二级公司组织预验收和集团公司组织专家组验收实行专业人员和组长签字负责制。

(三)煤矿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1、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

2、单项工程经过工程质量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认证书;3、经过联合试运转运行正常,并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

4、提交进一步查清包含采空区积水、积气、火区等有关隐敝致灾因

素的建井地质报告;

5、安全验收评价合格;

6、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7、提交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按突出矿井设计的还应提交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提交矿井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一)煤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后,向二级公司书面上报申请验收。

(二)二级公司要严格遵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

家局令第 6 号)的条件和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对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内容进行预验收。

(三)二级公司预验收提出的隐患问题整改合格后,向集团公司提

出所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检查报告(包括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表)、申请表、煤矿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所需资料清单表并签字盖章。

(四)煤矿在验收前负责上报煤矿安全设施汇报材料(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安全评价机构五部分汇报材料)。

(五)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收到二级公

司上报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合格后,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六)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要协调二级

公司及煤矿,按照规定选聘专家,通过同专家组组长认真沟通编制验收方案。

(七)二级公司及煤矿在验收活动开始之前,按照要求提前将验收

方案抄送相关各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受监督。

(八)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要按照编制的验收方案认真组织验收。

(九)选聘验收专家组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煤矿安

全规程》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等相关规章和标准,以及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验收结束后应形成验收意见。

(十)二级公司对专家组验收提出的问题负责监督,煤矿负责落实

整改,经验收专家组或二级公司进行复验,出具复验意见,上报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

(十一)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根据验收

专家组或二级公司复验合格的意见,拟定煤矿安全设施通过验收的批复,经领导批准后下发二级公司,二级公司及煤矿收到批复后及时报所在市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

三、其他规定

(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表执行 (煤安监监察[2009]9 号、 [2022]32 号)的要求。

(二)应从企业外部聘请技术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与建设、设计、

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回避),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专家组应由地质、采矿、 “一通三防” (露天边坡) 、

机电运输、职业病危害防治等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各专业技术专家人数不少于 2 人(大型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其中应有监测监控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技术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煤矿企业、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事煤矿现场管理,或在设计、评价、科研院所等单位从事煤矿设计、评价、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或在其他单位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满三年以上;

2、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特殊情况下可以聘请部分中级职

称人员,但其人数不得超出专家总人数的 30%;

3、与被验收单位及承担验收项目的设计、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

(三)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煤矿竣工验收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做到“一矿一档” 。

(四)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办公室:

电话:0351-4074359(4073982)

邮箱:

第3篇 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和生产设备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生产作业场所是指公司的复合车间、工务维修车间、锅炉房以及各工程施工现场等生产作业场所的总称。所指的生产设备、设施指公司各生产场所,除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桁吊、叉车等)以外的用于生产、施工及有关保障的各种设备、设施等。

第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产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

第一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其安全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消防器材应按《消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备,放置的地点应取用方便,且不影响正常作业。不准配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保养,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账。

第四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检测器具。防护、检测器具部件应齐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点不影响正常施工作业且取用方便。

第五条  生产装置区的安全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生产区与生活区应有明显的标志或隔离措施,未经允许严禁任何车辆驶入生产区。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岗位员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开展识别和评价工作,做好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监控,并制定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  安全生产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确定整改方案和相关责任人,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实行准入制度,进入生产场所的一切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或批准手续,将手机和随身携带的火种等交由门卫保管,经门卫进行安全提示和登记后,方可进入。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乱动和擅自操作设备。

第九条  凡在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带气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时,由施工单位编写作业方案,经安全生产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整改等重点施工作业项目应编制施工作业计划书,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前公司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施工作业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与施工作业无关人员或设备等进入施工区域。

公司在与工程施工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施工作业中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十一条  责任部门定期组织生产作业场所的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丰富员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楚生产作业场所及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具有有效资质的机构进行特种培训、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第一条  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坚持不断更新改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及时有效地消除生产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二条  生产设备设施选购必须把“安全可靠”放在首位。没有相关国家机构安全认证的设备、设施原则上不得选购。

第三条  生产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必须要制订专门计划或方案,要指定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技术人员进行,且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手段和措施。

第四条  设备安装好后,应由公司技术部门逐项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分静态和动态两方面,静态检查项目在设备不运行的条件下进行,如设备表面安全性、安全防护距离等;动态检查包括控制系统安全性能、可动部件安全防护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性能与可靠性等。合格后填写《设备设施安装调试验收单》,并注明有关注意事项后交使用部门使用。

第五条  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要由公司技术部门协同生产部门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装配套的安全防护装置。使用部门要建立设备档案,明确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和有关记录,并对使用人(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六条  岗位操作员工应在每班使用前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如无法解决的应立即如实向班组长和上级领导报告。在隐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重点进行监控。

第七条  生产操作人员应自觉爱护生产设备设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要按设备设施规定要求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到管线、阀门不渗不漏,润滑、紧固点状态良好。可由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共同确定生产设备设施“点检”位置和技术要求,由部门经理和生产设施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实施。同时建立《生产设备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表》进行记录备案。生产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按要求定期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备案。

第八条  生产设备设施维修要根据其技术规范要求及现有技术状况确定,由使用部门和技术部门共同制定生产设施维修计划,合理确定维修内容、时限及所需材料。完工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的验收,并在《生产设备设施维修检修记录单》上作好记录

第九条  若设备出现事故根据损坏程度,分为下列三种类别

1、一般设备安全事故:零部件损坏,经济损失在5000以下。

2、重大设备安全事故:设备受损严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3、特大设备安全事故:导致设备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

第十条  一般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并报告公司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公司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对各类设备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设备安全事故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执法机关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为安全期间下列情况的生产设备设施必须申请报废:

1、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生产设施。

2、生产设施己过正常使用年限,继续使用达不到正常安全生产要求的。

3、生产设施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正常安全生产要求的。

第十二条  由技术部门建立和保存生产设备设施技术管理档案,记载生产设备设施全过程的状态。按照选购、维护保养、检修、报废处理等程序进行存盘保存。

第4篇 浅谈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 概 述

随着电力工程建设施工的进行,对电力施工安全的要求在不断加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不仅是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需要,是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需要;也是国家法制的需要,是为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的需要。因此,客观上都要求我们必须对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认真的思考和研究。通过对一些安全事故的深入了解和认识,就以最基本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为着眼点,来探讨电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2 电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要点及措施

2.1 加强制度建设和安全保证体系

(1)在安全组织机构方面,项目施工班子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以现场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班组长为成员的项目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从开工到竣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2)在制度方面,要根据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制订安全岗位责任制,从管理层到工作层,层层签定安全责任状。项目经理要定期组织项目成员对岗位责任制进行学习、落实。同时形成安全值班、检查、例会等制度,检查、记录现场隐患,研究安全生产对策。

(3)项目部要根据工程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目标,确定现场管理要达到的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安全伤亡目标、安全经费投入目标、文明施工目标、创建国家及省市安全文明工地目标等,使现场安全管理有一个明确的工作方向,同时对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人。

(4)安全保证体系十分重要的一环是生产决策指挥系统。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组织安排各项工作时,要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对这项工作安全负责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组织进行某项工作时,不仅提出任务和工作质量要求,且必须有保证工作安全的各项安全措施,并对工作的安全负责,不要形成生产决策指挥系统只管布置工作任务,工作安全靠监督体系去监督检查的局面。

2.2 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1)具有针对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针对单位工程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根据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和标准,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确保施工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人身伤亡或机械事故,从而为企业风险经营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每个工程项目无论是构筑物设计,还是施工组织设计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设备以及建设场地的自然条件和场界条件,均具有其自身特点。 因此编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针对电建项目的自身特点和条件,从安全管理、施工方法与作业环境、劳动组织、临边防护、“三宝”和“四口”防护,大型设备的安装使用及拆除、临时用电、架设工具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一般化和口号化,从而达到预防为主,消除施工安全隐患,保障施工安全的目的。

(2)体现全面性。在编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时,首先要明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程序、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和形式、安全考核奖惩制度及安全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等,其次要针对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自身特点和条件,规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制定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如根据基坑深度和地质资料等,制定保证土石方边坡稳定的技术措施;“三宝”、“四口”防护,高空作业安全要求,临边防护措施;编制大型机械设备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使用、拆除方案;制定中小型机械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使用防护措施;制定防火、防毒、防爆、防雷及职业卫生安全方案和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方案,以及季节性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现场周围通行道路及居民防护隔离等措施;只有从安全组织管理和安全技术管理两个方面,全面具体地分析其不安全因素,制定全面安全防范措施,才能真正预防事故的发生。

(3)符合规范性。国家规范、各省市规范、行业规范等陆续颁布实施,同时对“三宝”、“四口”防护、临边防护、职业卫生等方面也提出了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了安全技术管理,为此,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严格遵循这些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制定规范化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报主管部门审查,安监、监理等部门监督落实。

2.3 强化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企业的安全目标和其它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都要通过班组来落实,因此搞好班组的安全管理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社会信誉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班组负责人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导安全作业,班前对所使用机具设备、防护用品及作业环境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施工工地及班组应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并做好记录。 班组负责人安排施工生产任务时要进行安全措施交底与遵章守纪教育,检查进行安全自查与工序交接互检,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5篇 斜巷安全设施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斜巷运输管理,消除斜巷运输不安全隐患,提高斜巷安全设施的管理水平,杜绝斜巷运输事故,根据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结合鑫铜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一条 机电运输部对斜巷运输安全设施负业务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斜巷安全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及维护标准,负责组织对斜巷安全设施的检查工作,对斜巷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条 安全监察部对斜巷安全设施的各项标准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对斜巷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机电运输部、安全监察部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及检查组织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机电队长(机电负责人)是本单位斜巷安全设施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斜巷安全设施的完好状况及日常使用情况负现场管理责任。

第五条 机电运输部要建立“斜巷安全设施”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安全设施的规格型号、安设地点、安设时间、巷道坡度、提升设备型号、提升车数、距斜巷上变坡点的距离、设备包机人、单位负责人等。

第六条 斜巷安全设施的管理原则是:谁使用、谁维护、谁负责。

第七条 各管理单位机电队长负责斜巷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装设置

第一条 斜巷挡车装置阻车器、挡罐梯、自动防跑车装置,应严格按矿要求制作和安装,强度和可靠性必须满足相关规定,各单位严禁私自安装改变设计及安装结构的安全设施,否则每处罚款1000-2000元。

第二条 主要斜巷为岩巷的挡车扛必须采用工字钢梁、铰接形式固定。严禁采用其他固定连接方式。

第三条 主要斜巷为煤巷工字钢梁支护的,要将承重梁及承重梁后两架梁固定在一起,主要斜巷为u型钢梁支护的,要在u型钢中串工字钢梁固定。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轨道顺槽安全设施安装标准参照,本规定第九、第十条执行。

第五条 铰接固定销轴及固定螺栓强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必须具有防松、防脱性能。

第六条 用锚索或锚杆固定的,固定梁两端严禁松动,中间拱形空隙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背实。

第七条 严禁在顶板破碎严重、空顶高度大的地点安设挡罐梯。

第八条 操作挡车梯的钢丝绳应采用φ8mm以上的钢丝绳,用滑轮进行导向,开动机构应采用气缸或电动推杆开动,并按标准安装。

第九条 上、下山掘进时,除车场按规定设置挡车装置外,在耙矸机后必须设置坚固可靠的常闭挡车装置,并随耙矸机前进而移动。挡车装置的强度和距离工作面的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

第十条 在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能够自动复位的阻车器或挡罐梯。

第十一条 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够控制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第十二条 在上部平车场距变坡点2m左右位置,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能够自动复位的阻车器。

第十三条 在变坡点处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下跑的联动挡罐梯。

第十四条 在各车场必须安设甩车时能够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第十五条 长度在30m以内的斜巷,可将下联动挡罐梯安装在距下变坡点以上5-10m位置安装,并与上部挡罐梯连锁。

第十六条 斜长大于200m的斜巷必须安装跑车防护装置,较长的斜巷应每隔200m安装一套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的开动机构与挡罐梯之间距离不小于50m。

第十七条 斜巷安全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设施未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要求以及未经验收的斜巷严禁运行,私自运行的,按无措施施工处罚。

第十八条 挡罐梯落下时距轨面高度应为100-200mm,抬高时距轨道高度原则上不得小于1.6m,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处。

第四章日常使用及管理

第一条 阻车器、挡罐梯必须经常处于关闭状态,只有放车时方准打开,未按要求使用的,对责任人及跟班队长分别处于200元、1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第二条 必须严格按照斜巷安全设施的操作要求使用挡罐梯,应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一)准备工作:

1、检查挡罐梯的安装固定应平稳牢固,各部位紧固件齐全完整。

2、检查挡罐梯的开动装置应完好可靠,挡罐梯应开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3、检查连锁钢丝绳和导向滑轮:要求钢丝绳无弯折、无打结、无严重锈蚀,断丝不超限,挡罐梯绳端固定牢固,各固定点紧固可靠,导向滑轮转动灵活。

(二)操作步骤:

1、下放车辆前,信号把钩工检查确认提升车辆连挂正常后,向绞车司机发出开车信号,绞车司机听到信号并确认后送红灯示警,起动绞车。

2、信号把钩工将连挂好的车辆推至斜巷上平台阻车器前,检查车辆的装载及连挂情况,打开上联动挡罐梯关闭下联动挡罐梯,确认下部挡罐梯可靠关闭后,将车辆放入斜巷联动挡罐梯之间,向绞车司机发停车信号,停车检查车辆的装载及连挂情况,确认无误后打开下挡罐梯关闭上挡罐梯,向绞车司机发出信号下放车辆。

3、上提车辆时,车辆提至上平台变坡点前两挡罐梯之间,开动联动挡罐梯此时上挡罐梯打开下挡罐梯关闭,打开阻车器提升车辆通过,待车辆提至上平台变坡点3m后,恢复阻车器和联动挡罐梯完成提升。

4、未按要求操作和检查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条 斜巷安全设施在使用时,对各个部位要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和异常现象必须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汇报进行检修,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好可靠。

第四条 必须严格按斜巷安全设施使用操作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和维修,每个安全设施必须挂有完好牌和责任牌,未按要求悬挂的,罚责任人50元/处。

第五条 每班使用前,必须对斜巷安全设施进行一次检查试验,并记录在案,未按要求检查和试验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六条 斜巷跑车防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检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以确保其动作灵敏可靠,未按要求试验的,对责任单位及机电负责人各处以200元/次、100元/次的罚款,并补作试验。

第七条 机电运输部、安全监察部每周安全检查日对斜巷安全设施的完好状况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八条 各斜巷管理单位每班对斜巷安全设施进行一次检查试验,每月对斜巷防跑车装置进行一次试验,并将检查记录、试验记录、隐患整改记录整理存档,并上报机电部备案,未按要求上报的,对责任单位及机电负责人各处以200元/次和100元/次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6篇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

一、为强化对我单位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确保应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的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三、单位必须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等合格的疏散设施。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对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维护安全疏散设施。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4、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5、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6、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7、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

8、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9、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10、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11、在单位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五、安全疏散设施应作为防火检(巡)查的重要内容。

六、工程电机部门应每月对安全疏散设施进行检查(抽查),对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灯、防火卷帘的功能进行试验,发现问题按程序督促整改,保证疏散设施完整好用。

第7篇 焊接设施安全管理规范

1.气瓶库

(1)压缩与液化气瓶库

气瓶库应为一层建筑,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一般是指承重,墙、柱、尾面均为非燃烧物质的建筑物)。

贮存气体的爆炸下限<10%时,气瓶库房应设置泄压装置(易掀开的轻质屋顶盖、易于泄压的门,窗和墙等),其泄压面积与库房容积之比一般应达到0.14m2/m3,如配制有困难时可适当缩小,但不应小于0.1m2/m3。泄压装置应靠近爆炸部位,不得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作为泄压用的窗不应采用双层玻璃。

气瓶的门窗均应向外开启。库房应有直通室外,或通过带防火门的走道通向室外的出入口。出入口应位于事故发生时能迅速疏散的地方。

气瓶库和相邻的生产厂房、公用和居住建筑以及铁路、公路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表17.9的规定。

表17.9 装有压缩或液化气体的气瓶仓库与建筑物等的间距表

仓库容量

(换算为40l的气瓶数)

距离对象

间距(m)

不少于

≤500瓶

装有其它气体的气瓶仓库及生产厂房

20

>500至≤1500瓶

同上

25

>1500瓶

同上

30

无论仓库容量多大

住宅

50

无论仓库容量多大

公共建筑物

100

无论仓库容量多大

铁路干线

50

无论仓库容量多大

场内铁路

10

无论仓库容量多大

公用公路

15

无论仓库容量多大

场内公路

5

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5℃,可燃易燃气瓶库严禁明火采暖。地板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如沥青混凝土),库房高度自地板至垛口不得少于7.5m。

气瓶仓库的最大容量不应超过3000瓶,并正并用耐火墙分隔成若干小间,每间限贮存可燃气体500瓶,氧气及不燃气体1000瓶。两个小间的中间可开门洞,每间应有单独的出口。

互相接触后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如氢气,液化石油气)及油质一类物品,不得与氧气瓶一起存放。如需在同一建筑物内存放时,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存放可燃和易燃气体气瓶的库房,按照电力装置的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划分,属0-2级(即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而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因此,安装于库内的照明灯具、开关等电器装置,应采用防爆安全型。

(2)乙炔瓶库

乙炔瓶库与建筑物和屋外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10的规定。

表17.10乙炔气瓶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措施

乙炔实瓶贮量

(个)

其它建筑

民用建筑,屋外变、

配电站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500

12

15

20

25

>1500

15

20

25

30

乙炔瓶库的气瓶总贮量(实瓶或实瓶,空瓶贮量)不应超过3000个,并且应以防火墙分隔,每个隔间的气瓶贮量不应超过1000个。 乙炔瓶库严禁明火采暖。集中采暖时其热管道和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30℃,库房的采暖温度应≤10℃。

当气瓶与散热器之间的距离小于1m时,应采取隔热措施,设置遮热板以防止气瓶局不受热。遮热板与气瓶之间,和遮热板与散热器之间的距离均不得小于100mm。

乙炔瓶库可与氧气瓶库布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3)电石库

根据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和爆炸性分类,电石库属甲类物品库房(指存放受到水气中冰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的固定物质),它在厂区的布设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a.电石库房的地势要高且干燥,不得布置在易被水淹的低洼地方,

b.严禁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为电石库房,

c.电石库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域和主要交通要道处,

d.企业设有乙炔站时,电石库宜布置在乙炔站的区域内。

e.电石库的总面积不应超过750m2,并应以防火墙隔成数间,每间的面积不应超过250m2。

f.电石库应是单层不带闷顶的一、二级耐火建筑。库房泄压装置及泄压面积的要求与气瓶库相同。

g.电石库可与氧气瓶库、可燃和易燃物品仓库布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电石库与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11的规定。

表17.11电石库的防火间距表

名称

防火间距(m)

≤1.0t贮量

>1.0t贮量

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

30

30

居住、公共建筑

25

30

其它建筑物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5

15

20

20

25

室外变电站、配电站

30

30

其它甲类物品库房

20

20

注:①距人员密集的居住区和正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②两座库房(或电石库与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和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拄按本表减少25%;

③电石库与相邻企业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适当增加。

在乙炔站区内的电石库,当与制气站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应小于6m。

电石库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40m;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30m;

厂外道路(路边)20m;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m;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

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可减为20m。至电石库的装卸专用铁路线和道路的防间距,可不受上列规定的限制。

库房地坪须高出潮水淹没最高水位40cm以上。库房内电石桶应放置在比地坪高20 cm的垫板上。

电石库应设置电石桶的装卸平台。平台的高度应根据电石桶的运输工具确定,一般应高出室外地坪0.4~1.1m,平台宽度不宜小于2m。库房的室内地坪,应比装卸平台的台面高出0.05m。如果不设装卸平台时,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出0.25m。

根据电力装置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划分,电石库属q—2级(即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而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因此,安装于库内的照明灯具,开关等电器装置应采用防爆安全型。

电石库房严禁敷设给水、排水、蒸汽和凝结水等管道。库内严禁装设采暖设备。

电石库房应备有干黄砂、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等灭火器材,禁止使用水,泡沫灭火器及四氯化碳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2.乙炔站

根据乙炔生产和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与爆炸性分类,乙炔站属甲类(使用或产生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它在厂区的布设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严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方,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

(3)宜靠近主要用户处,

(4)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5)乙炔站应布置在工厂区域内有明火地点(指室内外有外露火焰和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指有飞火的烟囱和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和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的全年主导风向上风侧。

乙炔站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12的规定。

表17.12 乙炔站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防火间距(m)乙炔站

名称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原有)

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4

14

16

16

18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居住、公用建筑

室外变电站,配电站

30

30

25

25

30

30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厂房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体,则应从吐出部分外缘算起;

②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其防火间距不限;

③两座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和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④距人员密集的居住区或重要的公共建筑不一小于50m

乙炔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电力线的辅线与外墙上无门窗的乙炔站和渣坑的外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2)架空电力线的轴线与外墙上有门窗的乙炔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并加1m,

(3)在特殊情况下,对架空电力线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可适当减小距离。

气态乙炔站的总安装量不超过10m3/h时,其制气站房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其它生产厂房毗连建造,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在靠近制气站房的生产厂房外墙上的门窗、洞,与制气站房有门、窗、洞的外墙、渣坑的边缘和室外乙炔设备的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4m。

(2)制气站房与生产厂房相毗连的防火墙上,严禁穿过任何管线。

同一企业有氧气站时,乙炔站及电石渣堆与空气设备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表17.13的规定。

表17.13乙炔站及电石渣堆与空分设备吸风口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表

乙炔发生器

型式

乙炔站的安装容量m3/h

制氧工艺种类

空分塔具有乙炔净化措施,且制氧流程内具有硅胶、铝胶吸附干燥装置

制氧流程内具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

最小水平间隔(m)

水入电石式

≤10

100

50

>10至<30

200

≥30

300

电石入水式

≤30

100

50

>30至<90

200

300

乙炔站与道路的间距应不小于下列规定:

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30m;

厂内铁路线 (中心线)20m;

厂外道路(路边)15m;

厂内主要道路 (路边)l0m。

乙炔站在以下部位应禁设回火防止器:

由数台乙炔发生器共同供气时,在汇气管与每台发生器之间,必须装设回火防止器,防止一台发生器事故影响其它发生器;

站内乙炔管道在通往厂区管道前应设置回火防止器,防上厂区管道网发生事故影响乙炔站。

发生器间,应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发生器间地坪至屋架下弦的高度应根据发生器的高度,发生器维护检修的方式,发生器加料装置的结构型式等因素确定,但不应小于4m。

(2)发生器间严禁贮存电石。

(3)发生器间的每台发生器及其附属设备的乙炔放散管,应单独通至室外,并应高出乙炔站屋脊lm以上。

乙炔设备的排污管亦应接至室外。

每台发生器不同部位的事故排放管(装在泄压膜上)应分别通至室外,排放管口距室外地坪高度不应小于3.6m。

(4)发生器间的给水总管上,应装设压力表。在每台发生器的给水管上,应装设止回阀。

(5)发生器的排渣宜采用排渣管或有盖板的排渣沟。

(6)发生器间严禁明火采暖,集中采暖时,厂房的采暖温度应≤15℃。

(7)中间电石库与发生器间之间可门、洞相通。

中间电石库的电石贮存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总生产能力不超过20m3/h的乙炔站,一般不超过三昼夜的电石消耗量。

总生产能力超过20 m3/h的乙炔站,不应超过一昼夜的电石消耗量。

电石库位于乙炔站区域内时,中间电石库应减少电石贮存量或不设置中间电石库。

(8)乙炔汇流排间可与氧气汇流排间布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座建筑物刚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室内应通风良好,挽气次数不少于3次/时。

(9)乙炔贮气缸,应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乙炔贮气缸应布置在室外。如总容积不超过5 m3的固定容积式贮气缸或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水槽式贮气缸,可布置在乙炔站房内单独的房间里,在寒冷地区,贮气缸的水槽和排水管,应采取防冻措施。

气缸间严禁明火采暖。集中采暖时的室内温度应≤5℃。

露天设置的水槽式贮气缸必须接地。

容量小于500 m3的水槽式乙炔贮气缸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14的规定。

表17.14水槽式乙炔贮气罐的防火间距表

名称

防火间距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居住、公共建筑、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易燃材料堆场,甲类物品库房

25

建筑物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5

20

室外变电站、配电站

25

乙炔贮气缸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水槽式乙炔贮气缸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贮缸的半径,干式乙炔贮气缸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贮缸直径的2/3水槽式乙炔贮气缸与干式乙炔贮气缸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

乙炔贮气缸间应装设事故排放管(装在泄压膜上),不同设备的排放管应分别通至室外,排放管口距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3.6m。

乙炔站设备布置应紧凑合理,应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

发生器间的主电石渣坑应是敞开的,不用板覆盖。

电石渣应综合利用,严禁排入江、河、湖、海、农田、工厂区和城市排水管沟。澄清水应尽量循环使用。澄清水经综合治理达到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要求时,才能排出厂外。

3.厂区的乙炔管道和氧气管道

乙炔和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乙炔和氧气管道不得通过生活间、办公室。也不应穿过使用乙炔和氧气的建筑物和房间。

乙炔和氧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但与设备,阀门和附件的连接处,可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

厂区及车间架空氧气管道、乙、炔管道与其他管线之间的净距应符合表17.15的要求。在分层布置时,乙炔管道应布置在最上层,其固定支架不应固定在其它管道上,氧气管道应布置在外侧。

表17.15 车间架空氧气乙炔管道与其它管线之间的净距表

序号

其它管道名称

平行敷设(m)

交叉敷设(m)

氧气管

乙炔管

氧气管

乙炔管

1

给排水管

0.25

0.25

0.1

0.25

2

热力管

0.25

0.25

0.1

0.25

3

煤气管

0.25

0.25

0.1

0.25

4

非燃烧气体管

0.25

0.25

0.1

0.25

5

通风管

0.25

0.25

0.1

0.25

6

滑处线

1.5

3.0

1.0

1.0

7

裸母线

1.0

2.0

1.0

1.0

8

绝缘电线及电缆

0.5

1.0

0.3

0.5

9

电线管

0.5

1.0

0.3

0.5

10

插接式母线,悬挂式干线

1.5

3.0

0.5

1.0

11

开关、插座、配电箱等

1.5

3.0

1.5

3.0

12

焊接钢管配线

0.1

0.25

0.1

0.25

厂区架空乙炔、氧气管道与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17.16的要求。乙炔和氧气管道不应与导电线路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表17.16厂区架空乙炔、氧气管道与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表

序号

建、构筑物名称

最小水平净距(m)

乙炔管

氧气管

1

一、二级耐火等级

丁戊类车间

允许沿外墙

允许沿外墙

2

一、二级耐火等级车间(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除外)

2

允许沿外墙

3

三、四级耐火等级车间

3

3

4

有爆炸危险的车间

4

4

5

铁路中心线

3.8

3.8

6

道路路面边缘、边沟边缘或路堤坡脚

1.0

1.0

7

架空电线外侧边缘

1kv以下

1~20kv

35kv

1.5

3

4

1.5

3

4

架空氧气、乙炔管道与铁路、道路电线之间的支叉垂直净距应符合表17.17的要求。

表17.17 架空氧气、乙炔管道与铁路、道路电线之间的交叉垂直净距表

序号

铁路、道路和电线名称

最小交叉净距(m)

1

非电气化铁路轨顶

6.0

2

电气化铁路轨顶

6.2

3

道路路面

4.5

4

人行道路面

2.2

5

架空电线

1kv一下:电线在上面

(1) 管道上有人通过

(2) 管道上无人通过

1~20kv;电线在上面

35kv;电线在上面

2.5

1.0

3.0

4.0

第8篇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的落实,确保投运的项目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2.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中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控制和管理内容。

3.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设施: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3.2 “三同时”制度: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 组织机构与职责

4.1 工程技术部

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委托,并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工程监理的委托,负责施工质量控制;

负责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组织。

4.2 安全质监部

负责参与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验收。

4.3 管线所

负责安全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及维修。

5. 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安全设施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伤害的种类,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5.1 安全设施设计

工程技术部委托项目设计时同时委托安全设施的设计。

工程技术部负责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核,当设计方案中安全设施不完备时应督促设计单位进行完善补充,保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重大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须邀请安全质监部共同审核。

5.2 安全设施施工

安全设施设备的采购遵照物资采购相关制度执行。

工程技术部组织安全设施的施工,委托监理单位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进行监理,对施工过程的质量进行控制。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5.3 安全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由工程技术部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质监部、管线所共同进行。

安全质监部负责在项目联合验收时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4 安全设施投产使用

项目联合验收合格后,管线所负责安全设施与项目同时投产和使用。

管线所负责安全设施的投产和运行,并对其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

5.5 单独立项的项目需要进行安全预评,并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办理”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手续。

6. 相关文件

6.1《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9篇 安全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设施管理,明确车间安全设施的管理分工、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具体工作,保障各类安全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第二条 安全设施是指为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与控制事故,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抢险救灾而设置的设备、设施、器材及安全附件等。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具体分类见附件1)。

第三条 安全设施应按照公司要求的格式建立完善安全设施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名称、数量、管理责任人和维护保养记录。

第四条 各单位应组织员工进行正确使用安全设施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设施的技能,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会保养。

第五条 装置运行期间严禁擅自摘除安全联锁系统,确需摘除的,使用单位应制定、落实相应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并经技术部、安全环保部审查,报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摘除;其他安全设施的报废、拆除、停用需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安全设施维护保养频次:

⑴检测、报警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压力表、液位计,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数据分析的设备、仪器等。

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机泵防护罩,防雷防静电接地线,电器过载保护设施,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器等。

⑶防爆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等。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作业场所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⑸安全警示标志每季度至少一次。如“上风向双人作业”、“登梯前请释放静电”警示牌,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⑹泄压和止逆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安全阀、止回阀等,包括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⑺紧急处理设施每月一次。如ups备用电源,esp联锁停车系统,包括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⑻防止火灾蔓延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防爆(门)等隔爆设施,蒸汽幕、水幕、防火材料涂层等设施。

⑼灭火设施每月一次。如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⑽紧急个体处置设施每月一次。如洗眼器、喷淋器、应急照明等设施。

⑾应急救援设施每月一次。包括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⑿逃生避难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应急直梯等逃生和避难的通道、场所。

⒀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每月一次。如焊工面罩,空气呼吸器,防化(护)服等,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高处坠落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第七条 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要求:

(1)按照规定的频次和具体要求认真落实。

(2)维护保养完毕后,责任人应认真、详实记录维护保养内容,并签字。

(3)维护保养期间发现的具体问题应立即处理或汇报班组长。

第八条 安全设施定期检查要求:

(1)安全设施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填写《安全设施检查表》,存在问题整改按要求填写隐患整改表。检查记录包括检查内容、检查标准和发现问题处理情况,检查人员都应签字。

(2)行程限制器、限速器、制动器等使用说明要求作业前进行检查的,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前进行一次检查,确认无问题的方可开始作业。

(3)检查发现故障或问题不能处理的,应做好记录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或管理措施,避免引发其他问题。

第九条 责任追究:

(1)未按规定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设施台账的,扣单位安全员1分;发现问题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扣5分。

(2)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查的,扣管理责任人1分。

(3)安全设施发现问题未处理、处理无效果的,扣管理责任人2分。

(4)安全设施维护保养、检查无记录的,扣责任人2分,维护保养和检查记录不全的,扣责任人1分。

第10篇 安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不断完善分公司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有效防止与控制火灾事故,降低火灾风险,保障分公司各类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根据省公司《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公司所有通信生产局房、通信生产综合楼、通信客服用房、生产管理用房、营销渠道用房及通信基站等分公司自有及租用的各种房屋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维护与保养。

第三条 分公司所有消防设施的维护与保养,除应执行集团公司《 通信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和省公司《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本《实施细则》外,还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与保养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凡因不执行本《实施细则》,未按时限要求检查、维护保养相关消防设施,致使消防设施(系统)失灵、实效,导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分公司财产损失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

第五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职责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各单位或部门对其工作场所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一)单位或部门独立使用、占用的通信机房(楼)、基站、营业厅(室)、办公室等生产、工作场所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含走廊、疏散通道),由使用单位或部门负责。

(二)两个及以上单位或部门共用场所、区域内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含疏散通道),由使(占)用面积大的单位或部门负责,如无法判定区分,则按分公司部门排序,由排名在前的单位或部门负责。

(三)各单位或部门要指定专人,对所辖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情况进行跟踪,对维护保养企业按责履职情况及其结果进行监督、管理与评价确认,并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第六条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是分公司消防设施维护与保养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和省公司《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标准和规定,建立分公司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

(二)根据集团公司《 通信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和省公司的要求,监督、指导分公司采购部门在集团公司指定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范围内选择、招标,并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监督、考核维护保养企业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与保养。根据各单位或部门提交的对维护保养工作的结果确认与评价,以及日常检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所掌握的情况,与合同有关约束条款进行核对,形成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履行合同责任情况的综合评定报告,并对支付维护保养费用的比例提出意见。

(四)依据集团公司《 通信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和省公司《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分公司《实施细则》提请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对违反《规定》和《实施细则》而酿成火灾事故,造成分公司财产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

(五)指导各相关部门建立并适时更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的档案文件。

第三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项目及一般规定

第七条 各单位的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必须保证其处于正常监控和运行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故障运行,并对下列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一)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吸气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三)自动灭火系统;

(四)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五)防烟排烟与通风空调系统;

(六)防火门及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

(七)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八)消防电梯、消防通讯设备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九)消防供电和配电系统;

(十)消防供水系统;

(十一)建筑灭火器;

(十二)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门。

第八条 各单位选择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必须是集团公司指定的消防设施维保企业,各单位不得任意选择,遇集团公司调整入围企业时,各单位方可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相应调整。

第九条 各单位应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安排到本单位从事维护保养人员的资质证明进行检查验证。维护保养人员应持经过消防部门专业考试的合格证及本单位所用消防(自动报警、气体灭火系统)设备供应商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上岗,同时应持有其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员工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消防设施的维护与保养,要按集团公司《 通信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维护周期、检查内容及检测方法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填写相应的检查记录表格。

第十一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应建立设备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登记制度,对检查发现的设备故障或工作不正常,应及时组织检测和修复。现场能修复排除的故障,应当立即修复排除;因故障、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系统的,需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且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排除修复故障,恢复设备正常工作。

消防设施故障需要由产品供应商修复排除的,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应修复排除故障;如故障严重,影响到系统正常工作,则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修复排除故障。

第十二条 合用、租用建筑内(基站)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应在委托或租赁维护协议中,明确消防设施维护的主管单位及责任,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消防设施维护单位应按时向设施使用单位和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交消防设施的检测和运行报告,并承担由于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转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维护要求:

(一)消防设施的维护包括日常检查、定期维护和年终检测,消防设施使用单位要进行日常检查工作,专业维护保养企业承担日常检查、定期维护和年终检测工作。

(二) 通信基站内的消防设施每季度至少应进行一次巡检,由消防设施使用单位负责。

(三)各单位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工作正常,对所有应监控的消防设施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置各类设备故障和火灾报警。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经过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对消防设施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暂不能处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

(五)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应提供消防设施的检测报告(分别以月、季度、半年、年终报告),综合评价消防系统的性能及改进措施,并报所属单位和消防设施被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和存档。

(六)每年由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通信生产局房、通信生产综合楼、通信客服用房、生产管理用房、营销渠道用房及通信基站等场所的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检测,对不合格项进行及时整改。

分公司安全工作主管部门,亦可以邀请第三方检测方式对维护保养企业的维保工作进行评估。

(七)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测,应保障通信生产设备的安全,不得损坏和影响通信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的测试方法和技术要求

(一)消防设施维护的周期性检测应依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的相关规定进行。

(二)消防设施维护的检测工具和设备,参照《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2004)有关消防设施检测装备的要求配置。

第十五条 维护保养企业应建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档案,同时应报送被维护单位和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验收文件、消防产品及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

(二)消防值班室的值班记录、设备运行记录;

(三)消防设施检查记录、故障处理登记;

(四)月、季度、半年及年终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日常检查表》( 一)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消防设施定期维护表》( 二)和《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四)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表》(七)和《消防设施年终检测报告》( 三)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0年。

第十七条 超过生产企业规定使用年限的消防设施,必须进行更换,严禁各类消防设施超期运转。

第四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标准

第十八条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一)各安装使用单位应每周查看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警报装置的外观和运行状态;每周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crt图形显示器的运行状态,并填写《消防设施日常检查表》( 一)记录查看情况。

(二)维护保养企业每月对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做报警功能试验,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和故障声光报警功能、火警优先功能、打印机打印功能、火灾显示盘和crt显示器的信息显示功能,并填写《消防设施定期维护表》( 一)记录检查情况。

(三)维护保养企业每季度选择部分回路进行报警控制系统模拟联动试验,检查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各项功能以及对联动设备的控制和显示功能,试验探测器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5%;每季度要分别采用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的方式检查联动消防设备的启、停以及报警控制器上反馈信号的显示功能;每季度对消防设备电源进行1~3次主、备电源间的自动切换,填写《消防设施定期维护表》( 二)记录检查情况。

(四)维护保养企业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一次系统模拟联动试验,检测联动控制和显示功能,并填写《消防设施年终检测报告》记录试验情况。

(五)维护保养企业火灾报警探测器投入使用两年后应进行清洗,以后每隔三年进行一次清洗并粘贴清洗标识。

(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日常查看报警控制器的显示数据,及时发现并处置故障和火灾报警;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和故障报警功能及其自检、消音、复位等功能;每季度应对集中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报警控制器的电源、消防联动机柜电源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查看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及备用电源自动充电功能;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天应如实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四)。

第十九条 吸气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一)各安装使用单位每周查看探测器和显示器运行状态,并填写《吸气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检查记录》(五)记录查看情况;维护保养企业用监控管理软件检查远程联网各分支系统的运行状态,每周完成对全部设备的查看,并填写《吸气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检查记录》(五)记录查看情况。

(二)维护保养企业每月检查电源工作状态,试验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检查采样管网是否松动、倾斜、破裂,采样孔是否有明显的灰尘积累或堵塞;通过编程器或监控管理软件查看火灾报警和故障报警记录、原始气流及各采样管气流百分比读数,以决定是否要对采样管和采样孔进行清洗,填写《吸气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检查记录》(五)记录检查情况。

(三)维护保养企业每季度使用加烟器对每条采样管的任一采样孔做一次烟雾试验,检查探测器的性能以及相关的报警联动功能,查看显示器、编程器和监控管理软件的报警信息显示,填写《吸气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测试记录》(六)记录检测情况。

第11篇 某小区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工作要求

小区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工作要求

1.按照消防规范要求,小区配备各种消防设备、设施,标识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

2.各种标识不得随意挪为他用,责任部门应按照按月进行全面普查的规定认真落实,保证各种标识的完好性;

3.标识名称及作用

(1)公共设施的标识

a.楼层灯及楼层号码的标识,分别安装在各楼层电梯厅内,为上下人员提示其所在的楼层;

b.应急指示灯标识,分别安装在住宅楼各层通道及楼梯内,其作用,在火灾情况下可做应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们所在区域的安全疏散的方向;

c.禁止吸烟标识,在小区公共场所及各电梯箱内安装有禁止吸烟标识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在公共场所不许吸烟,做到文明办公防止火灾发生;

d.消防器材标识,在各层指向灭火器的方向分别安装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该方向设有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及时使用;

e.火警电话标识,在各层通道内公别安装有火警电话标牌,其作用是提示大家时刻记住火警电话,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

(2)消防设备系统的标识

a.消防供水管道的标识,在楼内的消防供水管,按规范要求全为红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确的编号,说明该管是消火栓系统或花洒系统供水的区域范围;

b.消火栓的标识,在小区所有消火栓的门上都印有'消火栓'字样,提示人们该处设有消火栓;

c.高层、中高层排烟系统标识,在各层的走廊一方设有一个排烟窗,在相应的位置设有排烟窗控制装置,上面注有'发生火灾时,按下红按钮'的字样标识;

d.加压送风系统标识,在各层的消防电梯房,防火楼内梯设有加压送风百叶窗,发生火灾时可向该区域内送正风,避免烟雾火势进入,使人员顺利疏散;

e.消防电梯标识,在每层的消防电梯房内都标有消防电梯字样,表示该梯为消防电梯。

(3)消防机房的标识

a.消防水泵的标识,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编号、功率等字样标识;

b.消防水箱的标识,在供水箱上标有消防储水量限位标识;

c.排送风机的标识,在小区各消防风机上都标有,风机编号'p'、's',以及功率等字样标识;

d.监控中心的标识,摆在监控中心的门口,挂有监控中心的标牌,在值班室内的控制台上,显示有供电各系统信号指示,控制操作按钮等具体的字样标识。

4.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的标识

(1)消防设备检查保养记录标识;

(2)消防设备试运行记录标识;

(3)消防设备故障维修标识;

(4)监控中心有关消防的各种管理制度的标识;

(5)灭火作战方案及灭火指挥系统图的标识;

(6)消防管道及平面图的标识。

第12篇 电气安全及动力设施管理程序

1 目的

针对事业部的电气系统,制定操作要求和运行标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与指标的要求,以实现安全管理的不断改进。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电气系统相关的活动、产品、服务。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28001-2007 idt 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4 职责

4.1各单位领导负责对本单位人员日常用电安全进行检查、设备维护及运行管理。

4.2动力事业部负责10kv供电系统的管理、运行、巡视、检修;

4.3对于10kv供电系统的外供电线路,动力事业部负责总配输出开关及其总配内部的二次线路;外供电用户负责其输出线路的管理、运行、巡视、预防性试验、修理(维护、维修)等项工作。

4.5动力事业部负责380/220v低压供电系统的管理、运行、巡视、维护保养、检修等工作。

4.6动力事业部负责照明设施的维修。

4.7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电气事故的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工作。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10kv供电系统的停、送电操作

1) 因工作需要停10kv供电系统时,停电工作负责人填写停电申请,生产运营部审核签发,总配值班人员方可进行停电操作;检修工作完毕,申请停电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签字后,总配值班人员方可恢复供电。

2) 在10kv供电系统故障跳闸后,动力事业部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协助有关人员迅速查明跳闸原因,故障排除后,恢复供电。

3) 新建10kv供电线路投入运行及原有线路运行方式需发生变更时,项目负责单位、使用单位遵照相关验收交接规定,经双方同意后,签发新增(变更)供电方式通知单,动力事业部总配人员根据通知单进行操作。

5.1 380/220v低压供电系统

1) 低压配电室、低压配电间及电缆接头室等部位,必须加强管理,定期巡视,及时检修,上述部位不可兼作它用;室内除存放电气安全操作工具外,其它物品不得存放。

2) 为确保供电系统图与实际开关线路相符,不经事业部同意,不得任意改变线路供电方式。线路运行值班人员在停送电时,发现线路名称及编号与图纸不符时,应立即向事业部反映,予以更正。

3) 由于技改、大修等原有线路运行方式需发生变更时,动力事业部首先报请事业部主管副总同意后,再予以实施,完工交验按照相关验收程序严格执行,实施单位及时向动力事业部提交竣工图纸。

4) 为确保人身、设备安全,美化厂容,严禁乱架临时线;如因工作需要,非架不可时,按照有关临时线管理的规定执行。

5) 380/220v供电系统的停、送电规定

a. 因正常计划检修需要停、送电或因特定工作需要停电时,申请停电单位负责人必须填写停电工作票,线路运行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工作票中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确定停电开关线路名称,停电后值班人员会同申请停电单位一方共同对现场线路进行验电,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申请停电一方在线路上工作。工作完毕后,申请停电工作负责人签字后,值班人员才可恢复供电。

b. 供电开关故障跳闸后,涉及到铸锭炉、工艺机房等重要设备的,动力事业部电工应按照《动力事业部紧急预案》进行操作,其他的应查明跳闸原因,排除线路故障后,方可恢复供电。

5.2 380/220v低压配电系统

1)对配电系统各跨的支干线要由用电单位定期检修。特别是引至大容量设备的接头处,避免线路发生过载。

2)用电单位的配电间要加强管理,定期检修,室内不可存放除安全操作工具以外的其它物品,特别指可燃、可爆物品。

3)凡装有电源开关处,要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并保证其出入口畅通。

4)户内的线路(含照明线路)的架设、安装,必须满足线路敷设规范要求。

5)随时检查接地系统状况,确保其良好接地。

5.3 380/220v配电系统的停、送电规定

a. 计划检修或配电总开关检修,需要停低压配电室的输出回路开关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填写停电工作票;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签字恢复供电。

b. 低压配电室输出回路开关故障跳闸后,停电区域的电工应主动查找故障点。故障点排除后,方可申请送电。

c. 配电系统停、送电,由用电单位自行管理,但必须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6 外供电开关线路

6.1 为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达到安全、可靠的供电。外供电用户,不允许向集团事业部以外的单位转供电。转供电用户如确实需要我事业部供电,可向动力事业部申请,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办理转供电手续。

6.2 外供电和转供电用户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a. 需要本事业部供电或需要转供电,必须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经源盛事业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签订协议书或供电(转供电)合同,方可供电(转供电)。

b. 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我事业部所执行的《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和我事业部所制定的相关用电管理规定。

c. 不允许使用我事业部以外的第二电源。如确实需要,可在我事业部办理第二电源使用手续。

d. 使用自备电源时,必须向我事业部源盛事业部申请并办理自备电源使用许可证,由我事业部向市供电局备案。

e. 用电负荷有较大增加时,必须向我事业部源盛事业部办理增容手续。

f. 因供电局或我事业部线路设备检修停电时,停、送时间只在事业部内部进行通知。在其停电时间内随时有恢复供电的可能,因此,在停电时间内不办理停电工作票,期间严禁在线路上工作。

g. 为了合理供电,转供电用户的转供电源由我事业部确定。

h. 凡新增、变更线路竣工验收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固手续,同时主管技术人员对照全事业部总线路图和车间线路图及时做出相应修改,达到图纸与实际相符,经审核后张贴到相应配电室内。凡经有关部门批准改进或变动的线路,应及时对相应的图纸作一次统一改版,达到图纸与实际相符。

7 防雷接地

每年雷雨季节前,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防雷中心对全事业部的防雷接地点进行检查,测试阻值,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接地点及时通知并督促修造车间进行改造。

8 临时用电管理

8.1 凡事业部生产区域内,因临时作业需要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都必须到动力事业部办理临时用电接线手续由,并严格按照《临时用电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办理程序如下:

a. 施工负责人到动力事业部动力运行部办理临时用电接线手续。

b. 由主管主任及以上人员签字确认。(如主管主任及以上人员因其它原因不能及时签字,可电话联系电工负责人先行接电,但临时用电申请必须及时补办)

c. 交由值班电工带班长调配人员接线。

l 确认施工负责人在现场。(本事业部工作负责人)

l 临时电接线时接线人员确定临进用电的工作内容,用电功率,电压,电流,用电时间,如需动火还要确认动火证。

l 施工方需配备连接导线及临时用电配电箱并装设电能表,漏电保护器。

l 电工接线并送电。

8.2 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和拆除,必须由持有电工操作证的电工进行。

9 低压设备带电操作

9.1 低压设备带电作业应严格执行《带电作业管理规定》。

9.2 低压设备带电作业严禁除动力事业部电工以外的人员进行操作。

9.3 带电作业时需到动力事业部运行调度部填写带电作业工作票(第二种工作票),工作票一式两份。严禁口头或电话联系。

9.4 低压设备带电作业时,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人员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规程的操作。

9.5 工作中要戴工作帽,穿长袖衣服,戴绝缘手套,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工作。

9.6 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监护人要注意力集中,切实履行监护任务。

10 合约方行为控制

10.1合约方在本事业部进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用电时,遵守事业部有关安全用电规定。

10.2不符合纠正与处理

10.3日常安全检查发现的违反事业部用电安全的行为,按《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进行整改。

10.4 对电气事故的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工作按照《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执行。

10.5 各管理单位对相关用电安全管理记录进行保存。

11 相关文件

《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带电作业管理规定》

《带电作业工作票》

《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第13篇 环境设施安全小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令、政策和标准,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1.2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程、标准,制定并组织审查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1.1.3 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进行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1.1.4 制定“三废”治理和噪声防治等措施规范,并检查执行情况;

1.1.5 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做到新建项目不留隐患。按照“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使用;

1.1.6 负责基建与生产的联系、配合、交接工作;

1.1.7 负责组织外来基建施工队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能雇用。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有安全责任条款,发生事故按合同处理;

1.1.8 负责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1.1.9 负责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并督促有关单位使环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1.1.10 编制公司基础、排污和环保等相关制度和标准文件,并对公司的基础设施、排污设施和环保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1.1.11 设施发生故障时,及时报修,并做好记录,由专人负责维修;

第14篇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购置管理办法

为了防止假冒、伪劣或存在质量缺陷的安全设施和用品材料流入施工现场,规范采购行为,确保使用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一、选择合格供应商

1.基层单位(项目部)应按照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相关材料的供应单位进行评价,择优选取,建立合格供应商台帐。

2.合格供应商必须具备:生产、经营许可证;技术和生产及质量保证能力;当地主管门颁发的准用证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要求);市场信誉和履约能力;

二、购置

1.批量购置:施工项目部编制需求计划,经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分公司同选定的合格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购货合同中应约定:材料的品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生产制造规程和标准;验收准则和方法;供应商应提供购置材料的相关资料。

2.零星材料购置:由分公司材料员根据审批后的需求计划,到已选定的合格供应商处购置,索取相关资料(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准用证,批量检测合格证明等)。

三、验收

1.批量材料进场: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根据约定的要求进行分批次集中检测;零星材料进场: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随时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送有关检测部门复检,安全员做好检查验收记录。

2.安全员负责收取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准用证,批量检测合格证明等资料,建立登记台帐。

3.验收方式:查质量合格证明材料、质量检测报告;查外观尺寸、规格和实物质量;按规定抽样复试等。

4.对未检品、不合格品作好标识,不合格品清退出施工现场。

四、保管

1.对通过检查验收的材料,进入库房妥然保管,并进行分类标识,建立登记台帐。

2.按实际需要发放,建立发放登记台帐。

3.对库存满一年的安全防护材料、用品,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进行复查,凡变质、受损伤的及时清理,不允许发放使用。

第15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x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解释

3.1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 管理职责

4.1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对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4.2安全监察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5 管理内容

5.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5.1.1公司重点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5.1.1.1储存(包括长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5.1.1.2重点建设项目。

5.1.2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对本规定确认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1.2.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5.1.2.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5.1.2.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5.1.2.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5.1.3 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5.1.4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2.1 公司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5.2.2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2.2.1设计依据;

5.2.2.2建设项目概述;

5.2.2.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5.2.2.4建筑及场地布置;

5.2.2.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5.2.2.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5.2.2.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2.2.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5.2.2.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5.2.2.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5.2.2.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5.2.2.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5.2.2.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5.2.2.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5.2.3本规定确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监察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2.3.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5.2.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5.2.3.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2.3.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2.3.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5.2.3.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监察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2.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工建设:

5.2.4.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5.2.4.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5.2.4.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5.2.4.4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5.2.4.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5.2.4.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经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5.2.5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5.2.5.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5.2.5.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5.2.5.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5.2.6本规定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安全技术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5.3.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5.3.2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责任单位及设计单位提出。建设责任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做好检查监督工作。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5.3.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3.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安全监察部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5.3.5 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安全技术监察部备案。

5.3.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安全监察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5.3.7 本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监察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3.7.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5.3.7.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5.3.7.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3.7.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3.7.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3.7.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5.3.7.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安全监察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3.8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3.8.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5.3.8.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5.3.8.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5.3.8.4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5.3.8.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5.3.8.6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5.3.8.7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3.8.8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5.3.8.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5.3.9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安全监察部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3.10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5.3.1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监察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5.4法律责任

5.4.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规定的,安全监察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4.2建设责任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4.3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5.4.3.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监察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5.4.3.2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4.3.2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5.4.4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

5.4.5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5.4.5.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5.4.5.2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的;

5.4.5.3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4.5.4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的。

上述情况视情节严重酌情考核。

6 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察部决定。安全监察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7 附则

7.1本制度提出部门:安全监察部

7.2本制度归口部门:安全监察部

7.3本制度起草人:xxx

7.4本制度初审人:xxx

7.5本制度审核人:xxx

7.6本制度批准人:xxx

7.7本制度自2023年2月10日起开始实施

7.8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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