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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6

某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1篇 某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行政执法应急预案。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第七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辆(船舶)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确保执法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第八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第十条 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 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2篇 矿井轨道提升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范

为切实加强轨道提升运输基础工作,提高运输装备和管理水平,保障矿井运输安全、优质、高效。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矿井轨道运输系统、绳索运人系统。

一、总则

1、认真贯彻执行“采、 掘、运并举,综合治理,系统配套”的方针。因地制宜,推广应用轨道运输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逐步改善落后的运输方式和装备,向运输机械化、控制自动化、管理科学化、本质安全化方向发展。

2、建立和完善运输管理体系,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管理网络。

(1)各矿由一名副矿长全面分管运输工作。

(2)各矿根据实际情况配足专业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矿井提升运输工作。

(3)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要明确一名副职分管运输安全工作,每班不少于两名运输安监员负责主要运输线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进一步明确各地点安监员的运输安全管理责任:一是抓好运输各项制度和规定在现场的落实,并突出抓好人的行为;二是抓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4)运输专业管理人员重点负责现场的工程质量和全面技术管理工作;掘进专业负责人负责掘进运输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工作,是掘进运输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其它专业领导负责本专业运输工作的现场管理;安监员是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实现运输管理的齐抓共管。

(5)建立运输管理网络图,明确各单位运输管理人员,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对运输方面有明确的要求。

(6)分管矿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运输专业会议,总结部署运输工作。

3、运输工区要配备技术人员,负责抓好本工区的运输技术管理工作。各掘进工区必须明确一名区队管理人员分管提升运输工作。

4、各矿要每月对主巷,每旬对采区运输质量标准化和人车斜巷进行一次检查验收,每月一次综合评定。

(1)检查验收标准按照《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进行评分。

(2)轨道质量、运输巷道、运输设备设施、运输规定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运输部分要求。

(3)600mm轨距的运输线路,在车辆运行速度小于1、5m/s时,其曲率半径不应小于车辆轴距的7倍;大于1、5 m/s时,则不应小于车辆轴距的10倍。通常600轨距电机车行驶的弯道半径为12-15m。600轨距线路最小曲率半径不小于12m,在不用机车运输的线路,或采用矿车运行的线路中,允许采用较小的曲线半径,但不应小于9m。

二、立井提升

1、提升人员

(1)乘罐规定人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在井口公布。

(2)由填罐工负责关闭和打开罐门(帘),人员进出罐笼须经填罐工许可。严禁乘罐人私自打开罐帘(门)。

(3)严禁人、物料同罐,严禁超静张力差提升。

(4)提料结束,开始提人时,必须等上位罐出车完成后,经上下信号工联系确认无误,方可准许人员进入下位罐。

(5)乘罐人员严禁随身携带小型工具、物品(工具包和机电工工具袋除外)。

2、加强对罐内阻车器的检查维护,确保完好和正常使用。

3、双车罐笼提升单车时,必须将车推至中间并可靠固定,防止窜动。

4、井口使用小绞车吊装下放超长物料时,小绞车滑头上配保险绳,对吊装的物料附挂保险绳并可靠连接。

5、罐笼提升的车辆中所装矸石、煤炭等散料不准高出矿车上沿,否则不准进罐。

三、平巷轨道运输

(一)地面电机车运输

1、地面的主要运煤、矸轨道必须建成封闭式运输线路。护栏高度不低于1m。但封闭线路的护栏要留有便于运送大型设备和材料的通道口。

2、地面架空线高度必须在3m以上,架空线杆、轨道两侧的护栏、建筑物、树木等障碍物距车辆突出部分不得小于0、8m。对已经构成的永久性建筑物,其安全间隙达不到要求时,要涂以红白间隔的明显标志,并严禁行车时行人。

3、封闭式线路的行人和行车道口必须安装可靠的自动声光报警装置或挡拦。电机车通过道口前及通过中,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或放下栏杆,防止行人及其他车辆通过。

4、地面使用的电机车、小绞车及钢丝绳等按井下要求进行管理。

(二)井下平巷物料运输

1、大巷各行车、行人道口、水闸门、风门前后及弯道区段必须安装使用交叉道口自动行车声光报警装置。声光报警装置及触发点要安装在距交叉道口中心不小于40m处的巷道顶部和架空线上明显位置,信号的解除要采用触发式,不得使用延时式。

2、电机车运行至弯道、行车和行人道口或两台电机车会车和遇到行人时,司机必须提前鸣笛、减速、慢行,并注意瞭望。

3、严禁用电机车在大巷顶车运输。在车场调车时顶车,必须插好连接销,并要使用自动顶车警告信号,不准用口令传递信号顶车。调车时,只准在同一条轨道上进行,严禁甩车或用撑棒顶车。

4、大巷电机车应明确车辆停放地点,在途中非正常停车时,必须及时汇报运输调度站。如果需要在大巷检修时,必须填写施工单报调度室同意并通知有关单位后,断开集电器上的电源,停送电开关置于停电位置方可进行。检修时,应在距检修作业地点可能来车方向各端不少于40m处设专人监视来往车辆情况,以免发生意外,检修完毕后汇报调度室。

5、在大巷整修轨道、架线、照明、通讯、信号以及装卸车、推车、巷修等有碍行车安全时,应由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签发施工单,报调度室批准并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施工。施工中严禁带电作业。停电时要挂“停电工作牌” 。并在距施工地点可能来车方向各端不少于40m处设专人站岗,监视两侧来车情况,以便及时通知作业人员下道躲避。施工完毕后,报告调度室。施工单存放调度室备查。

6、大巷电机车运输(人车除外)必须取消跟车工。电机车头上除司机外,严禁其他任何人乘坐,并不准放置任何物件。

7、使用频繁的道岔必须用司控道岔控制,或者设置专职扳道岔工。运输通过量较小的道岔可由司机在机车停稳后下车扳道岔,单方向运行的道岔可以使用弹簧道岔。

8、大巷人行道侧的扳道器(包括司控道岔转辙机)必须安装在壁龛内,非人行道侧的扳道器距轨道的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起缝路之间不得设置扳道器。扳道器手把要打到水平位置,不准落地。

9、漏斗、溜头接车时,小杆等杂物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10、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现有的水沟盖板必须齐全平稳,盖板上平面与轨面的高差不得超过100mm;新巷道的盖板必须按设计要求铺设。特殊地点使用的铁、木盖板必须固定牢固。

11、电机车运输安全装备(司控道岔、机车通讯、逆变电源、脉冲调速等)不得无故停用,司控道岔的遥控距离不得小于50m。蓄电池电机车要使用过放电指示、瓦斯超限报警和断电保护。

12、电机车的红尾灯必须采用定型产品,不得用矿灯代替,挂放位置必须放在列车(包括人车)的最后一辆车的后端。

13、平巷人力推车时,一次只准推一辆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小于7‰时,不得小于30m;坡度大于或等于7‰时,禁止人力推车。

14、架空线分区开关要灵活可靠,绝缘良好,零部件和手把完整。

15、电机车运行线路的道岔要与轨型配套,不得低于轨道的轨型,禁止使用非标准道岔。关键部位的道岔必须使用道岔位置指示器。

16、电机车运输沿途通过的各偏口车场门口,要按设挡车棍。在人行道外侧安装时,挡车棍距大巷近侧轨道内沿为1100mm-2000mm;在另一侧安装时,距大巷近侧轨道内沿为600mm-1500mm。(挡车棍的安装位置要保证大巷人行道的宽度和非人行道侧的安全间隙,并按设在车场偏口内单路的中间为宜)

17、大巷的里程标、巷标、挡标、警冲标、警示标、道岔牌板、弯道曲线牌板、避灾路线标志等必须齐全醒目。

18、电机车运输线路的各道岔后部要按设一个警冲标。其按设位置在道岔两岔中心线交会角平分线的5、2m-6m为宜,1、5t矿车运输矿井为7-8m位置(从交会角顶端往后量)。警冲标为直径80-100mm的钢管,总长度不小于0、6m,道床以上高度为300±50mm,并涂成醒目的红、白间隔颜色,其插入道床以下的部分用混凝土固定牢固。

19、要积极推广使用轨道维护机具(如轨距尺、液压弯轨器、液压锯和挤孔机等)。

20、电机车运输架空线应用铜质线。

21、井上、下电机车必须有专门的检修间和检修槽。架线式电机车和蓄电池电机车的司机室,必须有坚固的顶棚和门。行驶中,严禁司机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严禁司机在车外操作机车。

22、平巷运输的小绞车和钢丝绳的管理,要按斜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三)井下平巷人车运输

1、人车停车场的架空线必须使用自动停送电开关,确保在人员上下车时,架空线无电。

2、人车不得超乘人员,在运行至道岔和弯道时要提前鸣笛减速、慢行。

3、人车必须设跟车工,在人员上下时维护秩序,并检查挡门链,确无问题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在开车或停车时,必须用口哨发令,不得用口令。人车跟车工必须坐在列车尾部最后一排座位上,严禁在列车运行中上下车和摘挂钩。

4、平巷人车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正常运行,并保证足够的运输次数,不得无故停运,人员必须在规定的乘车场待车停稳后上下,严禁抢上抢下、超乘人员和在途中随意停车上下人。各乘车场要挂有人车乘坐制度、列车时刻表及列车去向牌板,并有充足的照明。

(四)井口和井底大门运输

1、用罐笼提升的井口和井底大门把钩工、信号工不得少于3人,其中专职信号工1人,把钩工2人。

2、井口和井底大门重车线的分车道岔前1-3m处必须安设一组单式阻车器,严禁用木楔、掩木阻车。距井筒2-3m处必须安设一组复式阻车器。

3、副井不得人、物同时混合提升,升降人员时靠井口侧第一道阻车器前不得存放车辆。

4、罐笼内的阻车器必须齐全、灵活,要做到随时处于可靠状态,矿车在罐笼里时,阻车器未关好,把钩工不准发出提升信号。

5、井口推车机必须做到操作灵活、闭锁可靠,要有防止误操作的闭锁装置。

6、副井井上、下信号室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物料,各类制度要制作牌板、悬挂规范。井口附近不得有易燃、易爆等物品。

7、井口出车线路的道岔前端(尖轨尖端1-5m内)单轨线路的中间必须安设一个逆向自动卧闸。

8、严禁在车辆运行中摘挂钩。

9、罐笼上下人时,人员要排队进出,听从把钩工指挥。

10、井口和井底大门应挂牌公布罐笼一次允许容纳的人数,不准超员,罐笼内每人应占有不少于0、18m2的有效面积。

11、禁止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

1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主副井信号室。

四、斜巷轨道运输

(一)小绞车

1、小绞车(40kw及以下绞车)的安装必须牢固,地脚、基础和锚杆、螺丝必须设有与之配套合格的防松垫圈和双螺帽拧紧背实,螺纹外露2个丝距以上,底座孔要正规钻孔并与螺杆直径相配合。40kw和25kw绞车必须采用打砼基础的方法固定。采用锚杆固定的,锚杆长度不小于1、5m;锚杆直径:40kw和25kw绞车不小于24mm,11、4kw绞车不小于20mm,每根锚杆的锚固力不得小于5t。使用期少于3个月的11、4kw绞车,可采用“四压两戗”方式固定,否则不得使用“四压两戗”固定。“四压两戗”必须使用直径不小于150mm圆木,并严禁重楔重帽。小绞车的安装,矿要组织验收和做锚固力的拉力试验,并填写验收和试验记录。

2、打混凝土基础或锚杆固定的绞车突出部分距最近一侧轨道内沿不得小于0、5m;“四压两戗”固定的绞车(包括“四压两戗”)距车辆突出部分不得小于0、5m。

3、小绞车必须使用可靠的制动闸定位闭锁装置,两手把不得过位,闸轮不得有油迹,严禁闸皮与闸轮错位。

4、小绞车的控制开关必须采用防爆可逆开关,严禁不带电下放车辆。

5、每台小绞车运行时,必须有司机、上、下把钩工三人操作;下放车辆时,上、下车场不打回铃,绞车司机不得开车;严禁绞车司机兼把钩工、信号工。

6、小绞车护身板要 统一设计制作、安装、使用和管理,11、4kw绞车护身板的规格为宽600mm,垂高500mm,厚不小于3mm,并在护身板的两侧边缘及上下沿垂直焊接上加强筋,护身板与绞车底座固定的三条螺栓必须上齐上紧,牢固可靠,否则小绞车一律不准使用。

7、严禁一台小绞车在运输长度内拐弯运输(不含车场)。

8、小绞车必须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绞车安装硐室尺寸要方便司机操作,安装位置、方向要保证绞车排绳良好,操作按钮要上架;司机必须持证上岗,站在护身板后侧进行操作,严禁站在滚筒前侧(出绳侧)或绞车侧面进行操作,严禁在小绞车滚筒护身板侧出绳拉车;小绞车盘绳时,严禁用手拨或脚蹬进行盘绳。

9、每台小绞车处必须挂有正规操作要领及绞车管理牌板,牌板的内容要齐全,检查维修落实到人,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10、滚筒直径在1、2m及以上(不含主提升)的绞车必须使用安全闸和工作闸,其坠砣重量要经过计算进行配备,不得随意甩掉不用。绞车要有内、外过卷保护和紧急制动脚踏开关。

11、40kw及以上的绞车必须有专门的安装固定设计,由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安装。

(二)钢丝绳和保安绳

1、严禁超挂车,平车场松车时,严禁有曲绳。其挂车数和提升载荷量必须按绞车能力、钢丝绳的破断力和斜巷最大坡度进行计算确定,并将计算确定的挂车数和载荷量及有关数据填写在小绞车管理卡片、台帐和现场管理牌板上。分管运输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及技术、机电、安监、调度等部门分管专业人员要分口把关,各负其责。

2、运输绞车的钢丝绳和保安绳必须每天由专人检查一次。检查项目包括:钢丝绳的磨损和锈蚀情况;全长断丝总数和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并量出严重段距滑头的距离。

3、直径在18mm以上的钢丝绳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试验,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4、钢丝绳严禁破股与小绞车固定,绳卡不少于两付并紧固有效,排绳整齐,母绳不得少于三圈。

5、上、下山运输的各种车辆必须有与拉车数相匹配的保安绳。保安绳与主绳的连接要采用下列两种方法的一种进行固定:

(1)、保安绳要插有不小于2、5个捻距的绳套,与主绳连接端的绳套用两付绳卡固定在主绳上。使用绳径15、5mm及以下的提升绞车的保安绳绳径应与主绳一致。

(2)、保安绳编套在主绳滑头环上,要再用两付绳卡固定在主滑头上方。

6、提升钢丝绳的滑头和保安绳滑头的自身插接长度都不得小于2、5个捻距,并设绳胆。

7、对拉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对拉段的巷道坡度不得超过5度,其对拉距离不得超过绞车前方2m,并无拐弯;

(2)、对拉的两台小绞车型号要相同;

(3)、保安绳要与两方钢丝绳滑头相连接;

(4)、两方端头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5)、两个绞车司机要精力集中,按信号并带电开车,互相配合,做到同步运行;

(6)、两端车场信号要齐全完好,一方发出拉车信号后,另一方不打回铃,绞车司机不准开车;

(7)、其他方面的有关要求,仍按小绞车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

8、钢丝绳和保安绳有打结、破股、压扁一处及断丝、磨损超《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使用。

(三)斜巷防跑车装置

1、上部平车场入口道岔前1-2m处安设一个能够阻止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或挡车棍(包括上部是甩车场的外端也要安设)。在斜巷各中部车场第一组道岔岔心以下1-2m处,安设一道防止带绳车辆误入甩车场的常闭式挡车装置即挡车棍。

2、斜巷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0、5-2m处要装有灵活有效自动复位的阻车器,重车线也要在反变坡点0-1m处安设一个逆向卧闸,在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滚筒直径在1-2m及以上的提升斜巷必须装有与绞车连锁的单向常闭式挡车门。双钩提升应设错码信号。绞车滚筒直径1、2m以下,坡度大于5度、长度超过10m的斜巷上部平车场距变坡点大于一列车长度处要安设一挡车棍,变坡点以里0、5-1m处必须安设挡车棍或卧闸,变坡点以下拉一个车为4m、拉两个车为5m(1、5t矿车运输时为6m)、拉三个车为6m(1、5t矿车运输时为8m)处应安设卧闸,串车提升变坡点以下的卧闸要与平车场的卧闸联动,在不松车时平车场内的卧闸始终处于关闭状态。坡度小于5度、长度不足20m的斜巷上部平车场,可以只安挡车棍。

3、安装顶部固定式联动挡车装置时,其固定先用四根直径20 mm长度不小于1、5m锚杆固定好托盘,托盘用不小于20 mm的钢板制作,托盘与挡车装置采用直径不小于40mm的螺栓或圆销连接, 圆销两端要加装防脱装置(即开口销),要求锚杆外露长度不大于50mm。第一道距变坡点不大于0、3m,下端距轨面不大于0、2m,间距用1、5t矿车运输时:拉一车为4m,拉二车为5、5-6m,拉三车为8m。

4、挡车棍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英寸、长度不小于1m的厚壁钢管制作,其插入底板套筒内的深度不小于0、5m;套筒要用砼固定方式或者厚度6mm以上的钢板固定牢固。

5、卧闸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0mm的钢板制作,并焊接装配到底盘上,底盘与轨道连接安装牢固后,其顶端距轨面高度不少于180mm。并设复位弹簧。卧闸操作手把用长0、8-1、0m的6分钢管制作,安装在变坡点以上0、5-1、0m的非人行道侧,距近侧轨道内沿0、2-0、5m处,卧闸操作手把底座前后要加限位装置,后拉不得超过垂直位置,前倾与底板的夹角在30-40度。使用脚踏板操作的,脚踏板应安装在变坡点以上0、5-1m处,距近侧轨道内沿0、2-0、5m处。上述两种操作机构用中间无接头的10#铁丝或钢丝绳与卧闸转轴拉杆相连接,其长度和松紧要根据其间距作相应调整,达到操作灵活。

6、使用小绞车运输的斜巷坡度在10度以上和长度超过30m、小于50m的,必须在底车场起坡点以上10-15m处安装一个跑车防护装置。

7、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具有煤安标志,强度、灵敏度符合安全要求。

(四)声光信号、行车报警及躲避硐

1、所有上、下山运输的信号必须声光齐备,灵敏可靠,安装在正规信号盘上,操作按钮必须悬挂在信号躲避硐内,灯罩要涂成红色。

2、25kw以上绞车提升斜巷各车场及中间行人通道口3m 范围内巷帮的中上部明显位置必须装设声光行车报警装置,与绞车电气联锁。

3、上、下山运输的所有车场(小绞车提升的上部平车场除外)必须设信号躲避硐室,其规格为(深、宽、高)(1m×1、4m×1、8m)。底车场躲避硐室距起坡点以下2-4m,躲避硐内严禁堆放物料,其门口严禁敷设管路、电缆和风筒等影响人员进出、操作的障碍物。

4、小绞车运输斜巷上部车场的打点信号与绞车硐室的回铃信号不准合用一套,每个信号硐室内不得同时悬挂两套声光信号装置。

5、倾斜轨道运输巷道中,不应安设风门,如确需安设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否则,要设专人在躲避硐内开启风门,躲避硐室应设在风门开启方向同侧巷帮适当位置,并在风门上下各设一组行车声光报警装置。

(五)斜井人车

1、斜井人车信号装置必须设置两套。一套正常使用的信号必须与绞车控制回路闭锁,一套作紧急制动用的必须使用人车信号机。

2、斜井人车的两套信号装置要在人车运行前由跟车工进行试验,如有一套发生故障时,跟车工不得发出开车信号,绞车司机不得开车。

3、斜井人车必须设跟车工,跟车工应坐在列车运行方向的第一辆人车的第一排座位上,面向前方。每班人车运行前,跟车工必须对连接装置、防坠器、挡门链和信号系统进行检查,并先进行一次空车全程试运行。无问题后方可运送人员。

4、混合提升的斜井人车运行前,要由跟车工将斜巷中的所有跑车防护设施打开并可靠锁住。运送物料时,恢复吊梁和道岔的使用。

5、斜井人车必须正点运行,并保证足够的运输次数,人车运人时,不得超乘人员,首车和尾车有操作把手的一排座位上除跟车工外严禁乘人。

6、人车必须从一侧上下人员,另一侧用钢筋封住,上下人一侧要有可靠的挡门链。

7、人车运行至道岔、吊梁前,要在绞车深度指示器上安装自动预告声光信号,绞车司机听到信号时,要减速慢行。

8、凡专为升降人员的斜巷中部不得安装挡车装置,上部平车场要安装使用常闭式挡车装置。其安装位置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对过卷距离的要求,底部乘车场以下10m处要安设防过松安全装置。

9、凡升降人员(包括混合提升)的斜巷在新安装和改造挡车装置时,必须经机电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安装使用。

10、各人车乘车场要设通讯设施和候车室,门口处要悬挂“候车室”牌板并设栅栏,各乘车场上下人的一侧人行道宽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设台阶。各车场及行车、行人道口要装设行车声光报警装置。乘车人员必须在人车停稳后方可上下。

11、行驶人车的轨道轨型必须符合厂家人车说明书的要求,其质量必须达到优良品,轨道中间的道岔必须是标准道岔,且必须保持其密贴严密。

12、斜井人车的存放和检修必须有人车库和检修槽。

五、架空乘人

1、驱动部分

⑴必须设工作闸,工作闸制动力为额定牵引力的1、5倍~2倍。

⑵斜巷猴车牵引电机功率达55 kw时,必需装备安全闸,宜采用钳形闸。

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绳速不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⑷减速机输出扭矩不小于额定扭矩的1、5倍。

2、安全保护装置

⑴上行钢丝绳每隔50m设一组防逆止器(同时具有防脱绳功能)。各类猴车每隔50m设一组防脱绳装置(不包括固定式抱锁器)。

⑵沿线设紧急停车开关装置。

⑶设有超速保护、打滑保护、过程保护、坠砣位置(绳)检测。

⑷提升和猴车合一的巷道,提升绞车和猴车运人系统设电气闭锁装置。

⑸上、下人地点和沿途每隔100m要安设声光具备的信号装置。

⑹无岗位工的猴车运人系统,设延时停车装置,多点控制装置。

3、钢丝绳

⑴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小于6。

⑵钢丝绳插接长度不小于绳径的1000倍。

⑶活动座椅的应采用无油芯钢丝绳。

⑷固定座椅采用交互捻钢丝绳,少油芯。

(5)牵引钢丝绳每天要有专人检查一次。

4、绳轮布置

⑴钢丝绳离地距离,斜巷不小于1、8m,平巷不小于1、9m。

⑵座椅距地距离不小于0、1-0、4m,距顶板间隙不小于0、2m。

⑶绳间距不小于0、8m。

⑷蹬座中心至巷道距离不小于0、7m。

⑸设坠砣绳收绳装置。

⑹托绳轮宜采用对称式绳槽,采区上下山使用的托(压)绳轮宜采用分体式。

⑺固定吊椅(最突出点)距矿车间隙不小于0、3m。

⑻在非变坡区段,压绳轮的数量应不少于托绳轮的25%,压绳轮和托绳轮的距离0、3~0、4m为宜。

⑼托绳轮必须齐全完整,转动灵活,吊杆和牵引钢丝绳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⑽乘人蹬座间距不得小于5m。不准大于设计值10m,蹬座下端距巷道底板不小于0、2m。

5、其它

⑴轨道、猴车合一巷道下车场设候车区,候车区必须设在下车场以外,且与下车场信号室之间设有语言联系信号。

⑵各乘人地点设乘人须知和站名标志,各托绳轮支架要编号挂牌管理。

⑶回绳站滑轨行程不小于绳径的500倍。

⑷巷道内必须设照明,照明灯间距不超过10m,光照充足。

⑸巷道坡度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

⑹使用活动座椅时,上下人站必须装设上下人装置和座椅存放架。

⑺乘人站用水泥抹底, 长度不小于10m,具有防滑功能。

⑻驱动轮和回绳轮要安装防护网。

⑼轨道、猴车合一巷道,地滑轮轴与轴座处应有可靠的防脱措施。

⑽斜巷专用猴车每隔100m设一道防跑物料设施。

⑾车房设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技术特征牌板,乘人站设乘坐注意事项牌板。

六、连接装置

1、加工与订货

(1)斜巷中使用的链环、提升销、“马蹬”连接器必须是由取得“煤矿窄轨车辆连接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有出厂合格证和“ma”标志。严禁采购无证产品和自制斜巷连接装置。

(2)斜巷各种链环、提升销必须统一规格。

(3)平巷和地面使用的转环和其它规格的链环、插销,原则上由定点厂加工,也可由各矿按标准统一加工制作。

2、管理

各矿运输部门负责全矿连接装置的业务管理,运输区及掘进工区等负责管理本工区使用的连接装置。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运输科(组)和运输区都要建立台帐和检查试验记录。配备专用量具。

3、使用

(1)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平、斜巷矿车运输使用的链环、插销等连接装置必须有煤安标志,强度符合要求。

(3)运送大型设备、材料的专用车辆和连接装置,其强度必须经机电部门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4)做斜巷提升使用的“马蹬”其强度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倍。连接保险绳的“马蹬”其破断力应不小于保险绳的破断力。“马蹬”连接销必须用螺帽(或内螺纹方式)固定,其强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对连接装置的规定,并能防脱。

(5)一次提升车数,必须经机电部门核算,在各车场挂牌公布。

(6)定期检查

①由专人每半个月对斜巷连接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检查磨损、断丝、焊缝、裂纹、锈蚀、变形、变音等并有检查记录。

②把钩工(链环工)交接班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直观全面检查一次。

③每钩在发送开车信号前,把钩工必须检查连接情况。

④发现不符合强度要求的连接装置,必须停止使用立即更换。

(7)认真执行原煤炭部颁布的《煤矿窄轨车辆连接器管理细则》

4、连接器检验办法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倾斜井巷使用的连接器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做试验。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年进行抽检试验。

(2)送检范围

①斜巷提升使用的连接器,包括矿车用三环链、多环链、连接插销及“马蹬”连接器;斜巷人车连接器,斜井用钢丝绳连接器等。

②新购连接器准备投入使用的;

③使用时间达到1年的连接器。

(3)检验标准:各矿要向检验机构提出本矿提升的最大静荷重的数据,检验站据此进行两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对于试验不合格的应有特殊标志,各矿不得继续在斜巷中使用。

(4)报废:对超过下列规定的连接器必须报废

① 外形尺寸磨损量:斜巷人车连接器达到10%,其余的达15%;

② 弯曲、变形量达原尺寸的10%;

③ 有开焊、裂纹、严重锈蚀的。

④ 拉力试验不合格的。

七、挡车设施

1、加工制造

挡车设施的制造应经设计(有强度验算)后统一加工制造。严禁粗制滥造。所有挡车设施应具有煤安标志。

2、订货及验收

(1)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提供选型和技术要求。

(2)公司外订购时必须是通过正式鉴定的产品。

(3)外购和自行加工制造的挡车设施,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合格方准投入使用。

3、使用与管理

(1)由矿运输部门统一管理和考核,责任到人。

(2)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主要斜巷和主要轨道上下山挡车设施的安装位置和型式等,并进行安装技术指导;其他地点由施工单位自行确定安装位置和型式,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挡车设施的安装实行谁使用谁安装的原则。

(3)挡车设施安装后,要由矿运输副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填写验收单。

(4)挡车设施的维护执行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运输工区要建立安全设施专业维护队伍,各掘进工区使用的挡车设施由分管运输付区长具体负责,落实到人。

(5)矿运输部门要制定设施维护标准,建立全矿的挡车设施台帐和管理牌板,明确使用地点、型式、安装日期、使用单位和维修负责人等,各有关工区要相应建立本工区管辖的挡车设施台帐和管理牌板,建立挡车设施日检制度和检查记录,落实检查人员和责任。现场挂挡车设施管理牌板。

(6)矿要制定矿井轨道运输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安全设施的制作、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检查、考核及责任。凡装备不齐全或装备型式不符合要求的追究分管矿长、分管副总的责任,凡维修不及时、不灵敏可靠追究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凡不按规定使用是使用者的责任。

(7)斜井上部和采区轨道上、下山挡车设施的动力电源必须取自提升绞车房,斜井下车场挡车设施的动力电源必须可靠。

(8)斜井禁止使用单吊梁式挡车器。

4、试验

(1)雷达捕车器安装投用前必须进行模拟跑车试验,使用中每十天进行一次模拟跑车试验。每月进行一次带载试验。

(2)各矿根据不同的挡车设施的性能和特点,制定试验方法和安全措施,试验要有记录,存档备查。

八、其它规定

1、上山掘进尽量避免使用小绞车倒拉提升,确实需要需制定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批准。

2、下山掘进在扒装机以上10m内或无扒装机迎头以上20m内设一道常闭式挡车门,只有在矿车通过时方准打开。挡车门应牢固可靠。

3、兼作行人轨道上、下山一般不得安设局部扇风机,确需临时安设局部扇风机时,局部扇风机必须装有合格的消音器,距车辆突出部分人行道侧不得小于0、8m,非人行道侧不小于0、3m。

4、主要和辅助上、下山的托绳轮(地滑子)间距分别不大于10m和20m,承载点要增设托绳轮。托绳轮直径不小于150mm,宽度不小于250mm,安装要齐全灵活有效。甩车场要安设站滑轮;巷道坡度变化大时,要设顶滑子。

5、凡使用滚筒直径在1、2m及以上绞车的斜巷,中、下部各车场的第一组道岔必须使用标准道岔。

6、上、下山安全设施每班由把钩工检查一次,把钩工挂好车后要先检查滑头、保安绳、连接装置、防脱装置等是否可靠,无问题后进入信号躲避洞内打点开车。

7、上、下山整修巷道、信号、通讯、轨道时,必须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发施工单,经调度室批准并通知有关部门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汇报调度室,施工单由调度室存档。

8、运输机(皮带或刮板输送机)与轨道共用一条巷道时,即机轨巷道合一时,其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之规定,并在运输机头处设司机操作硐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运输机。在机轨合一巷轨道运输时,事先必须通知运输机司机,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并在上、下车场设专人站岗。

9、在倾斜巷道中,吊钩装卸车时,司机严禁离开岗位,并握紧手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绞车司机必须精力集中,按信号开车,听不清信号不准开车,停车时闭锁闸把必须置于闭锁位置,防止矿车下滑。

(2)、清理浮煤浮矸等杂物或起底落路时,矿车下方(下山方向)严禁有人。

(3)、上提或下松车辆时,必须有可靠的信号联系,不得用口令传递信号,待人员全部躲到附近安全地点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10、平巷车辆发生掉道时,严禁用机车或绞车硬拉复位,必须采用复轨设施和其他复轨措施就地复轨。要在大巷和绞车滚筒直径在1、2m及以上的斜巷配齐复轨器。复轨时人员不少于两人,人工拿道复轨时,矿车两边不准有人,并互相叫应好,确保人身安全。

11、超过100kg重的钢轨,严禁人员直接用肩扛法抬运,必须采取吊抬法抬运钢轨。

12、所有的物料、设备装车运输(包括罐笼提升),必须封绑牢固不偏载。

13、在有架线的轨道装卸车时,必须先切断电源,挂好停电牌。

14、轨道、道岔不得打撑棒。

15、严禁人员及肩扛物件人员,在有架空线的两车之间跨过。

16、凡现有600mm轨距的双轨运输大巷弯道处,两条铁路中心线的距离达不到1、6m时,要在弯道两端设置明显标志和安设行车自动声光报警装置,并严禁两对开列车在此弯道处错车。

九、翻车机和清车机

1、地面矸石翻车机,要采用推车机进行填车。否则,在进车线距翻笼2-3m处必须安设一组复式阻车器;井下煤车翻笼应采用机械填车,进车线距翻笼2-3m处安设一组单式阻车器;人力填车时,操作人员必须在矿车两侧推车作业,翻车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操作。

2、本规定所有的单式或复式阻车器均为标准的正规阻车器,按厂家出厂说明书的要求安装,做到开合操作灵活,抱闸阻车可靠。

3、要积极装备使用矿车清车机械设备。

4、矿车液压清车机安装后,抓斗在全部张开时,其下端距轨面的最低高度应保持在280-300mm。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采用落轨道或机械、电气限位的方法解决。为便于掌握清挖位置,需在醒目处用红漆标出限位线。

5、液压站压力的整定不得超过说明书的要求,泵站压力表、溢流阀和调压阀齐全有效,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可比额定工作压力下降2-4mpa。

6、严禁用液压清车机清挖硬度较大的水泥车底。

7、对清车机要加强维修,定期检查,抓斗要经常找正,使矿车在清挖中受力均匀。

8、各矿要自行制定矿车液压清车机操作规程,并悬挂在作业地点,操作人员要保持固定,并要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要领,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3篇 油品运输安全管理规范

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往往危害大、影响大、损失大,扑救困难。如:19*8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油库油罐因雷击导致爆炸起火,大火前后共燃烧104小时,烧掉原油3.6万吨,烧毁大型油罐5座。这次大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40万元,在大火扑救中有14位消防官兵牺牲,56人受伤;5名油库职工牺牲,12人受伤。1998年3月5日下午4时左右,陕西省西安市煤气公司管理站贮气罐区一座400立方米球型贮气罐底部阀门爆裂,导致液化石油气大量泄露,液化石油气站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载体堵漏过程中,由于处置不当,下午6时左右突然发生爆炸起火造成11人死亡(其中消防官兵7人),31受伤(其中9人重伤,在抢救过程中又有3人死亡),罐区内2座400立方米球罐爆炸烧毁,4座100立方米卧罐报废,7台液化石油气槽车烧毁。大量的事实和血的教训告诉我们,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掌握其特性和必须的防火灭火知识。

二、汽车油罐车

汽车油罐车是散装油品公路运输的专用工具,对小宗油品或不通火车的地区大多是采用这种工具运输。汽车油罐车的构造比较简单,罐体由3毫米厚的钢板制成。量油口装在罐前端,并有导尺筒直通罐底;人孔设在罐中部,罐底有排水阀,排油阀并配有扶梯。近代的油罐车常常备有一套隔热、加热和用惰性气体保护的安全设备。为保证消防安全,汽车油罐车应满足以下技术条件:

1、罐体内应装有防波板,以减轻油料在行车时的震荡冲击。防波板应带有孔眼并镀锌,防波板的数量不宜少于两个,把罐体分隔成三个可以相通的隔间,以消除油罐内静电聚积。

2、罐体上部应设有安全阀,以防受太曝晒时引起罐体的压力增高而导致破裂。

3、为防止静电积聚,车上应设有静电接地线的线柱,以便导除静电;

4、为保证一旦失火的应急使用,油罐上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干粉灭火器,并不少于两具。

5、所运载的油品闪点特别低时,应加惰性气体保护。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2、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3、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5、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6、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四、井场照明及电器线路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作业井场的照明灯具必须使用防爆型灯具,当井场使用非防爆探照灯时,应距作业井口50米以外;距采油井口25米以外。

2、动力线及照明线应绝缘良好,不能使用裸线或用照明线代替动力线,所有电线应架空。

3、钻台、机房、净化系统的电气设备、照明器具必须分闸控制,分闸距井口应不小于30米,距采油井口不小于15米。

五、采油井站防火

1、采油井场应平整、清洁,无油污、无杂草、无积水、无散失器材;井口、管网及其它设备应无油、气渗漏,井场内外、道路两旁应悬挂醒目的防火安全警示标志。

2、采油计量站、接转站、增压点、集油站、集输站、原油拉运装卸点等集输站库以及原油集输管道规划建设的选址宜靠近公路,避开林木密集区。在站库周围按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或隔离墙,站内设施布局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3、集输系统应采用密闭集输工艺流程,输油管网的设计、施工应采用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材料,在爆炸及火灾危险场所选用防爆、隔爆型设备及材料。管道穿越河流段及不良地段时,应特别注重防腐设计及施工质量,避免因腐蚀穿孔造成泄漏引发森林火灾事故。

4、储油罐应按《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标准,安装烟雾灭火装置、固定或半固定消防设施。储油罐的呼吸阀、阻火器、避雷设施、防静电接地等安全附件齐全良好。

5、单井拉油点的采油井口、水套加热炉和高架罐应呈三角形布置。水套加热炉应布置在上风侧方向,距井口、高架罐的间距不小于25米。抽油机、加热设备等安全附件齐全、有效。污油池、污水池距井口、高架罐的距离不小于20米;

6、林缘区内的采油井站严禁使用明火。工程施工、设备、设施检修确需动火作业的,按照工业动火管理规定程序进行审批。采用柴油发电机拖动的油井,发电机排气管必须安装防火罩。

7、生活区的的选址应避开林木密集区设置,固废物应定点掩埋或定期运至指定场所处理,防止意外失火。

8、在林缘区内的油区道路危险地段,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减速带、防护墩等安全设施。

9、低压配电系统采用接零保护和接地保护;有可能积聚静电的金属设备、管道及其他导电物体,均采用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的防静电接地。

10、原油集输站库的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防静电积聚接地装置和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采用共用的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不大于三种接地装置中规定的最小值。设备、油罐、水罐及金属管架等均应设置接地装置。

11、电器线路架设,电器设备安装、维修必须按照规定执行,油区专用电力线路上禁止擅自搭接电力线路。变压器周围设置防护栏,并不得堆积干草、树枝等可燃物。

六、油品拉运防火

1、拉油点的储油罐和装油管线严禁使用明火加热;装油鹤管应使用有铜丝的橡胶或铝材制作,管端直径不应小于4毫米,鹤管长度应能插到罐底;装车用的静电接地应用软铜导线连接可靠。

第三十六条装车栈桥的电器照明设施符合防爆要求,栈桥和槽车上严禁使用非防爆照明灯具,装卸油过程中严禁维修车辆。

2、拉油车辆应选派车况良好,灭火器、防火罩、静电接地线、掩木、铁锨、防滑链条配置齐全,并持有《长庆油田公司车辆准入证》和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油气区出入证》、《灭火机检验合格证》。

3、拉油罐车排气孔应制成弯管,高出罐体300毫米,直径不得大于20毫米,深入罐内长度不得超过200毫米,并与罐体连接牢固。

4、拉油车司驾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和油田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知识培训合格证》。司驾人员要严格遵守林区防火规定,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严禁在林区进行修车作业。遇特殊情况拉油罐车停在林区内的,司驾人员须及时告知车管单位,不得无故在林区内停留。

第4篇 化学危险物品运输管理规范

1. 企业因生产需要运输或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按照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路和空运化学危险物品的各项规定办理。

2. 装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市区和城镇时,事前要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申请行车路线和时间,运输途中不得随便停车。

3. 企业、事业单位对试剂或科研用少量急需的化学危险物品,可按铁路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

4. 企业、事业单位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除执行铁路、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船必须是专用车、船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运载工具,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 禁止没有安全设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船装运化学危险物品。

(三) 遇水易燃的化学危险物品及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和小木船承运。

(四)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押运人员。押运工作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经过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领取押运证的人担任。

(五) 销售部门对来厂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要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外观检查运输工具合乎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否则发生问题,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5. 企业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厂内运输加强安全管理和检查,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5篇 机车运输安全管理规范

机车运输是用机车牵引着一列矿车在轨道上运行。它是水平巷道长距离运输的主要方式,在露天矿场用得也很多。矿用机车按使用动力不同,分为电机车和内燃机车两种。绝大多数矿山使用的是电机车,矿山井下使用的内燃机车,排放的废气必须经过净化处理,符合排放标准。

电机车能否安全运行,它的制动性能好坏将起着重要的作用。电机车的制动分机械制动和电气制动两种。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应使用机械制动闸制动;在紧急情况下,机械和电气制动要同时使用,以保证能安全地制动。制动装置要有足够的制动力,以保证列车在运行时制动距离能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即运送人员时不超过20m,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m。

电机车司机的安全操作是电机车安全运行的关键,司机要由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电机车司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开车时,要集中精力,谨慎操作。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要关闭车灯。电机车在正常运行时,必须在列车的前端牵引,只有在调车和处理事故时才可以顶车。司机在行车时,必须随时注意线路前方有无障碍物、行人或其他危险情况,不得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列车通过风门区域时,要发出声光信号,接近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区域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低速度和发出报警信号。司机发现有异常情况或信号时,应立即停车检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行车。

电机车架空线的悬吊、架设应符合有关质量标准。架空线的悬挂高度(自轨面算起)在运输巷道内,不低于1.8m;在调车场及电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不低于2m;井底车场及地面工业广场,不低于2.2m。为了便于架空线路维修和及时切断电源,须设分段开关,架线电车运输中断时间较长(超过一个班)的区段,架空线的电源必须切断。

为了减少杂散电流,在钢轨接头处,各平行钢轨之间,道岔和道岔心之间,都必须用导线连接,并要加强维护,以减少轨道回路电阻。对于不回电的轨道和架线电机车轨道的连接处必须加以绝缘。

第6篇 斜井运输安全管理规范

为煤矿建设需要,副斜井担负井下以及其他辅属巷建工程的提矸、煤任务,为安全运输管理,特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如下:

一、每班必须设一专职领导负责管理,并由每班井口信号工、皮带司机、井底信号工和一名专职机运电工组成的管理小组,负责皮带运输的安全管理。

二、专职领导要组织三班的井口信号工、皮带司机、井底信号工、机运电工进行对皮带运输的信号管理、滚矸滚炭安全管理,皮带跑偏以及预防特殊情况下划带处理工作和皮带日常检查维护的培训。

三、每班在皮带开启前或运行中井口信号工严禁上班工人、本矿带班领导、外来检查的人员入内,井下信号工严禁下班工人、本矿带班领导、外来检查人员出井,必须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违者一次,处罚信号工100元。

四、皮带八大保护装置要配齐,使用要灵敏可靠,每班机运电工只准在躲身硐室听和斜视皮带运输情况,一旦出现皮带跑偏或圆矸石尖划带,立即启用急停装置停机处理,严禁皮带运输中间沿途巡检。违者一次,处罚机运电工300元。

五、根据倾角大,运输距离长特点,工作面严禁有大块矸石、大块炭上皮带,处理大块矸石、炭块必须在工作面或刮板输送机上破或捣成小块。违者一次,处罚工作面带班长200元;煤溜司机200元。

六、为预防皮带运输过程中出现滚矸石、炭块的事故发生,要在皮带上方每隔100米设挡矸装置。

七、皮带机尾与40型煤溜转载处的台阶一侧要设挡矸设施,保护机尾及煤溜机头,井底信号工只准在挡矸设施外发信号,严禁在挡矸设施内操作煤溜或发信号,违者一次处罚200元。

八、皮带在开机前2小时,每班专职领导要组织人员系统检查皮带各种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检查处理一次,处罚专职领导200元。

九、每次停皮带前,必须先停井下40型刮板输送机,待皮带空运转5分钟后方可停机。违者一次处罚责任信号工200元。

十、皮带巷道的文明生产及机头、机尾文明卫生、刮板输送机巷道的文明卫生及地锚固定等都要固定时间进行清理及检查。

十一、下材料侧要严格井上、下阻车器管理,一般情况下必须处于常闭状态,矿车停运时必须使最后一个车抗在阻车器上。

十二、岗前休息好,岗中精力集中,严禁串岗、睡岗现象出现,否则严肃处理。

十三、建设方每班带班领导对安全管理措施实施现场监管,发现上述违章条款必须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追究不下去、罚款不兑现上报决策层主要领导。决策层主要领导要对事实给予核实,如因带班领导不管,加倍处罚责任人,如事实属实兑不了现,加倍罚工队负责人及违章人款。

十四、本措施未述部分,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7篇 煤矿运输提升安全管理规范

一、提升设备的安全运行及安全检查要点:

(一)提升系统的检查

1、对所安装的提升设备,经验收后方可使用。

2、投入运行的提升设备,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检查和试验结果必须写成书面报告,对所发现的缺陷,必须提出改变措施。

(二)提升容器的安全运行

1、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

2、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3、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平方米 。

4、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5、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应在井口公布。

6、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或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7、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75m/s2,最大速度不得超过12m/s。

(三)提升信号及信号把钩工

1.井口和井底系统必须有把钩工。

①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

②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③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2、提升信号装置

①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提升司机的信号装置。

②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提升司机台之间,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③1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生产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四)提升钢丝绳

1、提升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①专为升降人员用的钢丝绳<7时。

②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7时,升降物料<6时。

③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5时。

2、钢丝绳的检验周期

①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

②升降物料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12个月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3、单绳缠绕式提升装置所用钢丝绳安全系数最低值要求:

①专为升降人员用时安全系数为9。

②专为升降人员和物料用时安全系数为9。

③专为升降物料用时,安全系数为6.5。

4、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规定

①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

②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若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 % 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③在用钢丝绳的定期检验,每根钢丝绳做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如果不合格钢丝绳的断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 %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五)提升装置

1、天轮到滚筒上的钢丝绳的最大内、外偏角都不得超过1°30′。

2、各种提升装置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的规定:

①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为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为2层。

②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物料的为2层,升降物料的为3层。

③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为2层。

3、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

①、防止过卷装置

②、防止过速装置

③、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④、限速装置

⑤、深度指示器

⑥、闸间隙保护装置

⑦、松绳保护装置

⑧、满仓保护装置

⑨、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第8篇 斜井运输安全管理措施规范

为保证主斜井提升斜井的正常提升、行人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制度。

1、凡提升期间,严禁人员在斜井行人或斜井内有人。人员需在斜井通行,应先请示井上、下信号工,经井上、下信号工与绞车司机联系清楚并同意后,方可通行。斜井通行完毕后,告知井上下信号工。

2、严禁人员搭乘矿车。

3、每次提升运输时,空重车最多只能提升3个/次。

4、斜井提升只能使用符合本矿安全生产标准矿车,严禁自制矿车旧矿车下井使用。

5、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四超”物品下斜井,必须制定专门的提升安全措施后才能提升。

二、钢丝绳及内齿轮绞车检查维护

1、钢丝绳每班运行前进行检查,纲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达到5%或断丝超6时须立即更换。

2、必须使用合格的钢丝绳,并符合《非煤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3、绞车每班检查一次,重点是制动装置和和深度指示器,制动装置失灵,立即停止运转予以检修。

4、严禁绞车断电运行。

三、斜井运行人员规定

1、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必须经过上级的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未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严禁担任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工作。

2、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必须身体健康,不影响安全操作。精神状态不好者,不能担任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工作。

四、摘挂钓操作

1、斜井上车场摘挂钩在未使用自动摘钓装置时,只能在矿车停稳后摘挂钩,不能摘飞车;下车场任何时候均只能矿车停稳后摘挂钩,不能摘飞车。

2、挂钓和插销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禁使用。

3、上、下信号把钩工必须将所有插销插好、插牢,挂钓连接好、连接牢后才能发出提升信号。

五、挡车栏的使用

1、挡车栏必须处于完好状态,下降时当矿车翻过变坡点后,挡车栏方可打开。

2、矿车在上升通过挡车栏后,挡车栏立即予以关闭。

3、不能提升火工产品。

4、凡违章作业,要严肃追究处理,至少每次给予50元罚款,造成损失,要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人员搭乘斜井矿车者一律罚款500元。并开除出矿。

六、信号把钩工应熟悉本矿提升系统的联系信号,熟悉《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并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1、工作开始前应仔细检查钢绳及钩头、阻车器、挡车拦必须试验、打油,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每次挂钩都要检查矿车、插梢、链环,完好者才能使用。挂钩时必须认真仔细,挂好绳要使劲拉一下钩头,确认矿车、钩头、插梢连接无误,方能发出信号,绞车运行后下转盘所有人员立即进入躲避硐。

3、发信号时应清楚可靠,井底信号把钩工只能向井口信号把钩工发信号,井口信号把钩工再向绞车司机发信号。

4、摘挂钩时应站在人行道上(不能面对来车站在轨道以内),待车辆进入摘钩地点减速后才能摘挂钩。

5、运送设备材料的矿车应仔细检查,码放、捆绑不好的设备材料车,应责成运输工重新码放合符要求、捆绑结实,才能下放或提升。

6、矿车在绞车道或起坡点附近掉道时,要杠好矿车、不取钩头,防止下滑,使其上道。

7、严格按照“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指挥进出井人员安全通过绞车道。

8、绞车道或车场内发生障碍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或发生断绳、跑车事故要及时报告值班人员。

9、在岗位上,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在联系工作中(如用电话或口头或与他人联系时)发送信号,必须精力集中,细心操作。

10、收到的信号不明确时,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同时可用电话或回点等方式查明原因,并且废除本次信号,重新发送。

11、发出信号后,发现提升容器的运行方向与所发信号规定的方向不一致时,信号工应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发出信号。

12、信号发出后,不得离开信号机旁,要观察提升中的运行情况,监视运行中的信号系统,要观察挡车栏的动作情况和信号指示,发现异常和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发出停车信号。

13、与绞车司机联系必须用矿统一的信号指令进行,即一停、二提、三降、四慢,不得私自改变,也不得任意临时规定信号。

14、上岗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严禁私自找人代替上岗,离岗。

15、每班工作前必须详细检查防跑车装置及跑车防护装置,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和接头以及各种工具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并检查钩头15米以内的钢丝绳是否打结、压伤、死弯、断丝等不安全隐患,同时步行检查斜坡地滚,轨道是否安全可靠,确认无误,符合提升要求,方可挂钩提升。

16、上岗前必须扎紧袖口和腰带,做好自身安全保护。每次挂钩完毕,必须对车辆各部位、三连环、钩头等详细检查一遍,了望车辆运行方向有无障碍,档车栏、阻车器工作是否正常,一切正常才能发信号提升,下车场信号把钩工随后进入躲避硐。

17、信号把钩工工作完毕,必须清理现场,收好工具,上部车场把钩工应检查档车栏、阻车器应处于关闭状态,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18、车场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必须听从信号把钩工指挥,提升时全部人员必须进入躲避硐。

19、没有听到矿车到达上车场停车信号系统前,严禁进入车场摘挂钩。

20、串车进出车场,应做到目接目送,与信号工配合默契,以便做好随时发出信号准备。

七、绞车司机应熟悉绞车机械电气性能,牢记各种信号,熟悉《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并在工作中认真执行。接班后应仔细检查以下情况:

1、信号装置是否完好灵敏,各紧固件是否紧固。

2、减速器油表及轴承油杯油面是否正常,密封装置是否完好。

3、起动设备、指示仪表、电源电压、电气线路是否正常。

4、刹车是否灵活可靠、钢绳有无缩小或损伤。

5、绞车运行记录是否正常。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或电气部分的故障应及时通知检修人员进行检修。更换钢绳应在机修人员的配合下进行。

6、工作前先拉开离合器空载试车,正常后方可通知信号把钩工开始工作。

7、工作中应准确执行每一个信号指示,每次提升或下放前,先向信号把钩工回复信号。对于任何不清的信号都应认作停车信号,查明后才能开车。

8、工作中随时注意绞车运行、钢绳缠绕、仪表指示情况,注意电机和轴承温升。发现异常或温度超过70℃时应停车检查。

9、绞车运行中出现下列特殊情况需要停车时,可使用紧急制动装置:

(1)、绞车出现振动或电流指示超过电机额定值。

(2)、机械部分突然损坏或突然停电、断相。

(3)、发生其它紧急情况必须紧急停车时。

10、紧急制动装置的使用方法。

紧急停车时迅速踏下脚踏开关(或操纵其它紧急制动开关)。如断电后仍不起作用。应立即向上提起操作座上的指示销,使紧急制动装置发生作用。

解除制动时,举起重锤之前应先使工作制动器保持制动状态,再接通电源,并使重锤上升到最高位置,方能继续工作。

内齿轮绞车只能迅速操纵停车手把实现制动。

11、操纵内齿轮绞车:下放空车或重物时,先接通电源,刹住滚筒并使电机反转,进入运行状态后慢慢松开卷筒刹车同时紧刹大的齿轮,使卷筒在电机驱动下正常反转。下放速度可借刹车带对卷筒的半制动加以控制、调整。提升时刹住卷筒使电机正向运转,进入运行状态后松开卷筒刹车同时紧刹大内齿轮;停车时两手同时操纵手把(刹住卷筒、松开大内齿轮)然后切断电机的电源。

12、内齿轮绞车的润滑:

(1)、新绞车在使用前应先加足润滑油。运转10天左右必须更换新油,以去除磨下的金属微粒,减少对零件的磨损。

(2)、正常情况下每三个月至少换油一次。轴承可用黄油,传动机构行星齿轮用黄油和机油按2:1配制润滑油。卷筒内每次注油量2.0~2.5公斤。

13、绞车司机下班前应切断电机电源,打扫绞车及室内清洁。

第9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1 总则

1.1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境内所有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1.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1.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制度落实的各项规范措施,鼓励安全生产方面的科研、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显著成绩或抢救人民生命财产避免事故发生做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 企业制度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各项制度,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1.1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常务领导,对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生产标准。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承运危险货物必须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明确托、承运双方责任与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明由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名称、种类、特性、包装标准、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等。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虽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产品销售额或营业额中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安全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职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

本单位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1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建立安全“三金”(安全事故互助金、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奖赔预提金),并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2.1.2 企业经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企业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组织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4)组织制定和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计划、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组织企业开展职工安全知识、业务技能、操作规程的培训和教育,实施安全培训制度,考核劳动保护工作。

(6)组织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种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各种基础资料档案。

(7)组织落实开展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火防爆设施和设备。

(8)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事故情况,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分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不吸取教训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9)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安全“三金”(安全事故互助金、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奖赔预提金),并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1.3 分管安全经理及其他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分管安全工作的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常务领导,对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外出不在本地时,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经理负责所属分管部门、科室、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1.4 企业所属有关部门、科室、班组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企业部门、科室、班组的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科室、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科室、班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职责;副职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3)定期向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报告分管经理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4)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5)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企业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6)做好死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企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2.1.5 企业安全科(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布置,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向公司领导适时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及时转发上级有关安全文件。

(2)负责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年终安全生产考核。

(3)负责对企业所属各单位(部门)、科室、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产生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协调处理、调查收集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有关资料,督促有关单位(部门)、科室、班组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承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和日常工作。

(5)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和培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编印安全生产信息。

(6)在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并及时按规定上报、提供有关资料。

(7)做好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做好春运、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防汛、抗旱、战备应急预案和准备工作,积极参加安全月、反三违月等活动,依法查处“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8)负责收集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资料,并做好对有关资料存档工作。

(9)负责制定完善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制定完善道路运输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事件等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2.1.6 企业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职责

(1)协助企业经理、分管安全经理和安全科长(部门负责人)工作,并对其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当好“安全”参谋,并对分管的安全工作承担与其职责、权限相应的责任。

(2)积极协助科长及上级领导做好宣传和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措施,定期组织安全学习,抓好从业人员的安全学习、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3)积极协助科长及上级领导制订本企业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各项安全活动和安全竞赛,定期做好各阶段的工作总结,并及时收集、统计、整理有关安全生产资料,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4)积极协助科长及上级领导组织企业开展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和教育,实施安全培训制度,考核劳动保护工作。

(5)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6)积极协助科长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班组开展落实各项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改进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7)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发生重特大事故需及时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同时报告企业安全领导小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善后和结案工作,同时做好事故车辆的估价、预算和索赔工作。

(8)建立完善各种安全生产基础资料档案,如实登记运输事故台帐。

(9)办理上级领导委托和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2 企业主要管理制度

2.2.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2.2.2 劳动防护制度

2.2.3 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制度及实施计划

2.2.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2.5 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2.2.6 安全生产基金保障管理制度

2.2.7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2.2.8 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2.2.9 基础资料管理制度

2.2.10 值班制度

2.3 危货运输专用车辆管理制度

2.3.1 专用停车场管理制度

2.3.2 车辆及设施维修和检查制度

2.3.3 危险品槽车清洗消毒制度

2.3.4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2.4 危货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2.4.1 从业人员安全学习制度

2.4.2 驾驶员管理制度

2.4.3 押运员管理制度

2.4.4 驻外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2.5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5.1 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5.2 押运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5.3 装卸管理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附录1:企业各项制度(供企业参照)

3 企业档案管理

危货运输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管理档案和台帐等文本资料,做到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并加强档案、台帐等基础资料的管理,及时进行更新、补充,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3.1 企业主要档案

3.1.1 企业档案

由企业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文本、质量信誉考核档案构成。

(1)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量、危货运输车辆数量等;

(2)规章制度文本内容:结合企业实际,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范企业制度管理制定的企业各项制度。

(3)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应认真按照相关表格填写,并按类将相关材料原件附后归档。

a.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危货运输车辆数量等;

b.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c.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d.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e.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包括企业应缴运管费、养路费、货运附加费的金额和实际缴纳的情况;

f.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保险单;

g.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h.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i.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附录2: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登记表及相关表格

3.1.2 车辆技术档案

车辆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车辆技术登记表(按全省统一格式制作)

(2)专用车辆照片

(3)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根据车辆运输介质制作)

(6)罐体车辆的罐体检测报告单(复印件或原件)

(7)承运人责任险保单或合同(复印件或原件)

(8)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9)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10)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

(11)机动车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单

(12)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13)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14)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3.1.3 从业人员管理档案

从业人员包括: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

(1)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驾驶证复印件

(4)违章记录登记表

3.2 企业主要台帐

3.2.1 车辆管理台帐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每月定期对车辆管理信息进行一次更新登记,确保车辆信息准确、完整。

车辆台帐内容包括:车辆牌照号码、厂牌车型、牵引车牵引力、核定载质量、经营范围、车辆行驶证号和审验有效期、车辆道路运输证号和审验有效期、标志顶灯编号、动态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日期和有效期、罐体检测日期和有效期、二级维护记录、对应驾驶员和押运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

附录3:安徽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管理台帐

3.2.2 从业人员管理台帐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每月定期对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进行一次更新登记,确保从业人员信息准确、完整。

从业人员台帐内容包括:驾驶员和押运员姓名、身份证号、驾驶证编号和有效期、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编号和有效期、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编号和有效期、对应车辆牌号码等。

附录4:安徽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管理台帐

3.2.3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台帐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每日定时对车辆动态监控信息进行一次更新登记,确保车辆动态监控信息准确、完整。

车辆动态监控台帐内容包括:监控时间、车辆牌号、车辆位置、车辆行驶速度、监控情况、处理情况等。

附录5:安徽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台帐

3.2.4 车辆安全检查台帐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每周定时对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车辆安全检查台帐内容包括:监控时间、车辆牌号、车辆位置、车辆行驶速度、监控情况、处理情况等。

附录6:安徽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安全检查台帐

3.3 企业主要制度记录

3.3.1 安全生产学习记录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学习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学习活动,认真做好学习纪录。

安全生产学习记录内容包括:学习时间、学习地点、学习方式、参加人员、参加人员签名、未到人员原因、学习内容等。

附录7:安徽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学习记录簿

3.3.2 安全生产例会记录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形势,解决存在问题,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安全生产例会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人员、参加人员签名、未到人员原因、会议内容等。

附录8:安徽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例会记录簿

3.3.3 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每月至少一次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安全检查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参加人员、参加人员签名、被检部门负责人签名、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等。

附录9:安徽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簿

4 企业日常管理

4.1 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

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档案资料要齐全有效,及时更新,做到一车一挡,从业人员与车辆要相对固定;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台帐每季度向市级和辖区运管部门上报一次。

4.2 安全会议

企业安全生产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定期与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集体学习、发短信和宣传资料等方式);参加学习人员要签名,同时做好学习相关记录和资料存档工作。

4.3 培训教育

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进行培训,做好有关资料存档工作。培训内容主要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职业道德教育、业务技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

4.4 安全检查

企业负责人、负有安全责任的有关部门(科室)和人员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要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督察整改效果,确保安全。企业安全检查每周不得少于一次。

做好检查记录和存档工作,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同时要做好隐患登记台帐和相关资料存档工作。做到有检查、有结果。

企业要做到出车前后对车辆技术状况、标志标识、应急防护设备、车辆、从业人员有关证件等进行检查,同时要求驾驶员、押运员要做好运输途中的安全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落实、车辆技术状况、通讯工具、车辆安全标志标识、安全设施设备配备、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等情况、专用停车场地、办公场所、基础资料档案管理等(即企业安全生产各个部位、各个环节全面检查)。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时期要进行重点检查。

第10篇 运输车辆管理规范

1目的

为了确保物料能够及时运输,保证公司货运车辆的安全运行,保障公司相关业务的正常运转,现对公司货运车辆的制定管理规定。

2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进入公司厂区或上海通用汽车****基地(简称:****基地)厂区属于公司或供应商所属运输车辆管理。

3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术语

4.1公司自有运输车辆:归****实业有限公司所有,除办公用车、生产性租用车辆外用于生产、经营或运输目的的车辆,包括:物资配送车辆、载货车辆、特种作业车辆(如:燃油或电瓶叉车)等。

4.2外来车辆:经****实业有限公司许可,进入公司厂区或****基地厂区的外部运输车辆。

4.3飞翼厢式货车:加装有飞翼结构货箱的载货车辆。

4.4软篷厢式货车:车厢基础上加装有篷杆和篷布的载货车辆。

4.5集装箱货车:专用于集装箱运输的载货车辆。

4.6栏板货车:载货部位地板带有栏板的载货车辆。

5职责

5.1生产管理部:负责对公司自有运输车辆的使用、维修保养监督管理,对进入公司厂区或****基地的外来车辆进行备案与准入办理。

5.2业务部门:负责对在公司或****基地内的行驶运输的自有或外来车辆进行监管与协调,对自有生产车辆的使用、检查、维修等活动的实施与管理、。

5.3办公室:负责公司自有运输车辆的资料档案管理,各类车辆驾驶证监督审核,组织各类车辆年审工作。

6工作程序

6.1车辆规格要求

6.1.1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及时交纳各种规费,手续齐全。

6.1.2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运输资格证并在生产管理部备案后可进入厂区进行危险品运输。

6.1.3车辆必须定期年审,并经交警部门检验合格。

6.1.4车辆要及时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6.1.5车辆要及时办理厂区通行证,并自觉遵守厂区规定。

6.1.6厢式货车底板两侧边缘须装有高3公分的台阶(或防护栏),软篷货车的篷布一侧须配有锁紧机构、下端须配有皮带扣。

6.1.7集装箱货车和栏板货车规格按国家标准。

6.1.8所有车辆的总长度均不得超过12m,高度不得超过5米(飞翼车飞翼关闭时的高度不得超过4.2m)。

6.2公司自有运输车辆管理

6.2.1管理总则

公司所有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资料需在办公室建档保存,车辆必须坚持“专车专人,专车专用”的使用原则,即各类车辆必须依照其设计用途或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混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固定,任何人未经生产管理部授权不得驾驶车辆。车辆使用时应在办公室车辆申请表中登记(包括使用人、使用车辆车牌号码、申请使用时间、使用用途等内容)。

6.2.2物资配送车辆管理

6.2.2.1物资配送车辆应准时将货物运送至规定的场地,货物搬运装卸时驾驶员应停车熄火,待货物卸载完毕后方可驶离。

6.2.2.2食品类货物不可与其他货物混装配送,根据配送货物运送特点,应尽量避免挤压、碰撞等情况的出现,所有物资配送车辆严禁超载运输。

6.2.2.3物资配送车辆需出入公司或****基地厂区时应接受门岗保安人员检查,必要时应说明车辆目的地。

6.2.3载货车辆管理

6.2.3.1运输危化品或易燃易爆物品的载货车辆应做好相应的特殊标识,取得运输资质后车辆资料应当交付当地安监局备案。

6.2.3.2运输货物出厂时应接受门岗保安人员检查,应依据货物所属类别开具相应出门证,具体流程参照《货物出入管理规范》执行。

6.2.3.3车辆应在固定或规定的泊位停放或进行货物装卸,严禁乱停乱放,货车停放泊位后应在车前轮安放阻轮器。

6.2.3.4货物装卸时车辆应停车熄火,待货物装卸完毕驾驶员检查无误后方可驶离。

6.2.4特种作业车辆管理

叉车管理可参照《叉车管理规范》及叉车使用操作sos进行。

6.2.5车辆维修管理

6.2.5.1公司自有运输车辆维修应本着“谁使用、谁检查、谁报修”的原则,车辆所属业务部门针对实际情况制定车辆的点检、维修保养计划并记录。

6.2.5.2车辆驾驶员负责车辆状况的日常检查,当发现车辆出现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业务部门主管,由业务部门向公司办公室提出申请,至公司指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未经公司许可严禁自行对车辆进行维修。

6.3外来车辆管理

6.3.1车辆准入管理

6.3.1.1所有因业务需要长期进出公司或****基地厂区的外部车辆应向公司生产管理部提出车辆准入申请,生产管理部对申请车辆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车辆及人员给予办理厂区准入证并对车辆及人员资料进行备案管理。

6.3.1.2临时出入车辆需在门岗保卫室进行车辆相关信息登记后在公司指定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厂区。

6.3.2车辆运营管理

6.3.2.1所有外来车辆必须自觉接受公司生产管理部的监督与协调,服从现场人员的指挥与安排,遵守公司或****基地厂区内车辆行驶要求,

6.3.2.2涉及运输货物进出厂区时,运输车辆应按照《地磅管理规范》进行过磅称重,运输货物时应依据货物所属类别开具相应出门证,具体流程参照《货物出入管理规范》执行。

6.3.2.3运输车辆所属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及现场调度,运输过程中发生问题应及时与公司现场人员沟通协调。

6.3.2.4运输车辆所属单位应根据公司作业要求,要确保车辆数量、运输频次,并且按时到达作业现场,遵守公司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6.3.2.5运输车辆所属单位应合理安排车辆维保养时间,当车辆发生故障时,须及时按排备用车辆。

6.3.2.6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擅自将固定运输车辆调离现场或挪作他用。

6.3.2.7车辆发生故障车辆所属单位要有相应的应急措施。

6.3.3过失赔偿责任

6.3.3.1因运输车辆故障、车辆调度不合理等承运方原因导致物料运输不及时,并未采取相应的应急补救措施的,公司有权另行调配车辆,由此产生的费用应按合同违约由承运方承担。

6.3.3.2因不符合物料装载要求和厂内、厂外道路行驶要求,而受交通部门、交警、****基地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处罚、投诉的,除由责任人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外,公司还将依据双方合同中违约条款中的相关约定进行索赔。

6.3.3.3因违反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定导致的一切事故,由事故责任方按相关法律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6.4车辆行驶安全规范

6.4.1车辆发动前须关上栏板、篷布或飞翼,捆绑结实,集装箱需关闭箱门,封上物流专用封条或铅封。起步前需确保随车人员已上车,严禁爬车。起步时需确保不伤及行人、物料和设备设施。

6.4.2严格按厂区道路标识在规定区域行驶,遵守厂内车辆限速要求,不得急速转向,不得造成货物撒漏。

6.4.3在指定泊位停车进行装卸作业,如指定泊位已有其它车辆,必须在指定区域依次排队等候。进入泊位时需仔细观察,确保不伤及行人、物料和设备设施。进入泊位后需停在指定位置,并制动熄火。此前车上人员不得下车,不得跳车。每辆车上只可有一人下车联系业务,下车时需穿戴安全鞋和防护眼镜,下车后站在指定区域等待。

6.4.4严禁超长、超宽、超高、未捆紧货物的车辆进入厂区,严禁随车装卸人员坐在车厢侧板上、驾驶室和货物之间、车厢内、站在驾驶室外踏板上。

6.5其他安全操作要求

6.5.1所有车辆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违者依据公司相关人事制度给予处罚并交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6.5.2驾乘人员应了解并熟悉****基地厂内道路网络。

6.5.3根据公司安全操作要求对进入公司厂区或****基地厂区的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遵守有关规定。

6.5.4车辆使用人员、管理人员应及时响应公司在安全操作方面所做的不断改进,并及时反馈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7相关附件

附件1:运输车辆货物装卸注意事项

附件2:公司自有运输车辆维修流程图

附件3:外来车辆准入证办理流程图

8相关文件

《地磅管理规范》

《货物出入管理规范》

《车辆管理制度》

9相关记录

附件1:运输车辆货物装卸注意事项

运输车辆物料装卸注意事项如下:

1.物料装载

1.1.厢式货车

1.1.1.货物需堆放平稳,不得偏向一侧,不得倾斜。货物最上层四周须用绳索捆紧,带轮子的货物须用木桩垫脚,长途运输时需用绳索扎紧。

1.1.2.确保货物清洁和完好。必要时货物需套塑料袋,袋口需扎紧。

1.2.栏板车

1.2.1.装载货物时,从地面起计算,大型栏板车(额定载重5吨以上)的货物高度不得超过4米。小型栏板车(额定载重5吨以下,含5吨)的高度不得超过2.5米。长度和宽度均不得超出栏板范围,不得超重(经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1.2.2.货物需堆放平稳,不得偏向一侧,不得倾斜。货物最上层四周须用绳索捆紧,两个以上(含两个)木箱、料架或托盘上下叠放时必须用绳索捆紧,否则,只能装载一层。带轮子的料架等物品应用绳索捆紧,并用木桩垫脚。

1.2.3.确保物料、木箱、料箱、料架等清洁和完好,必要时雨天需罩篷布,确保物料不被淋湿。

2.物料卸载

2.1.物料、料箱/料架装卸前必须放下栏板,开启篷布或飞翼,集装箱在收货人员验证后打开箱门。

2.2.放下栏板、开启篷布/飞翼前需先确定车上物料未倾斜、未松动,开启一侧的正前方2米内无其他人员,篷布/飞翼需缓慢开启。装卸货时车辆另一侧的栏板、篷布、飞翼需关闭。

2.3.捆扎料箱/料架、松开绳索时应注意安全,确保周边2米内无其他人员,确定车上物料平稳,严禁站到料箱/料架上。

2.4.铲车操作时不得靠近,严禁站在铲车前后方。指挥装卸时需站在驾驶室一端。

第11篇 主运输大巷机车运输管理措施规范

为切实加强矿井大巷机车运输管理,改善运输环境,规范机车行车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特制本管理措施:

一、电机车的安全性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一)司机室必须有牢固的顶棚,并且不得妨碍司机操作和视线。

(二)有警铃(喇叭)、前后灯,并能正常使用。

(三)撒砂装置完整有效,制动装置灵活可靠,制动距离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四)电气性能良好,符合防爆要求。

(五)列车必须有红尾灯。

(六)机车每年年审合格。

二、行驶机车的轨道及设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现生产水平轨道型号不得小于15kg/m,新延深水平不得低于22kg/m,并达到标准化要求。

(二)道岔必须符合标准,安装正规搬道器,禁止使用牛尾道岔。

(三)轨道和道岔质量达到合格品,运输队每周应对轨道和巷道情况检查一遍、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巷道转弯处,乘人上下车地段,坡度较大地段,车场、风门处、巷道口、巷道狭窄地段,应设鲜明警标、。

三、行车调度及信号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运输大巷只允许使用8t双司控机车,该区间因特殊情况其它机车需进入行驶时,必须经调度室批准,并与运输队取得联系,然后才能进、出。

(二)机车进井时,必须与调度室进行联系,得到调度室的允许后,方可入井。

(三)机车出井时,凡经过有电话的地点(东翼57#、岩上山底部车场、西翼29#),必须用电话与调度室进行联系,得到同意后,方可继续运行。

四、机车的行车秩序必须有以下规定:

(一)主运输线路上行驶机车的台数不得超过3台;

(二)8t机车牵引数量为每次35个矿车;

(三)井下机车的错车地点为西翼三角墩、西翼29#车场、二脉三角墩处、岩上山底部车场、东翼57#车场。

(四)8t机车的行驶区间:运输所有煤、碴和材料的机车从井口至暗平硐、井口车场至东翼57#车场;井口至集中上山、井口至2520北52#车场、井口至底部车场。

(五)停车地点:在机车的运行中,沿途的停车地点为东翼57#、东翼0#、岩上山底部车场、主二脉三角墩、西翼29#、西翼三角墩。

(六)各车场停车线:矿车在各车场的停车位置均在副道并不超过警冲标位置,以保证其它进出车辆的正常运行。

(七)顶车极限位置:在各车场进行顶车作业时,机车机身必须超过警冲标,无警冲标时矿车距离车场(前后)岔心位置不得小于三个矿车的距离。

五、行车作业过程中司机除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外,还必须做到:

(一)严格按照灯光信号系统指示和跟车员信号指挥开、停车。

(二)除车场(或处理事故)以外,不得进行顶车作业。

(三)双控机车不得逆向行驶。

(四)在调车过程中,不得脱钩顶车。

(五)严禁司机站在巷道中在车外操纵机车。

(六)在行车期间,严禁司机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凡接近风门处、巷道口、行人较多地段,弯道处和进入车场前必须减速,鸣铃报警。

六、行车过程中跟车员除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外,还必须做到:

(一)严格按运输调度员的行车指令或信号指挥机车司机发、停车。

(二)负责与井底车场或其它区段机车跟车员的联系。

(三)跟车时跟车员必须座在人车最后一排。

(四)顶车作业时,不得在列车上指挥开车,严禁用木棒或其它物件顶车。

(五)不得在列车靠机头前三个矿车范围内挂材料设备车。

(六)严格执行大型材料、设备运送管理制度。

以前本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未尽事项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12篇 某道路运输管理所廉洁行为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所廉洁行为规范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某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十二篇)

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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