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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7-02 07:00:50 查看人数:64

高速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高速公路公路局(集团)(以下简称高管局(集团))局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节约社会资源,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局属在建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高管局(集团)局属所有在建高速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属设施工程、绿化工程、线外工程等)及独立大桥、特大桥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对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

完善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和取消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四条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军事、林业、文物、管道、地矿、环保等)的要求。

第五条 设计变更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高管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局属在建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审核和管理,并接受省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筹建处可参照本细则规定的设计变更分类和管理权限,结合项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适合于本项目的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办法),报高管局(集团)核备。

第二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

第六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和较小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

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5、连续长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2000米(包括2000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8、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10、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11、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2、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3、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内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在不影响路基稳定的情况下,连续长度在1000米以内或累计长度在2000米以内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3、天桥位置、座数的调整和增减,以及结构形式、孔径、地基处理方式的改变;

4、大、中桥非主要结构、基础埋深的改变;

5、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150万元(包括15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设计变更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小设计变更:

1、小桥、涵洞、通道位置、座数的调整和增减,以及结构形式、孔径、地基处理方式的改变;

2、排水工程位置、断面形式、材料的改变;

3、防护工程、调治构造物位置、结构、数量的改变;

4、对使用功能和运营安全影响不大的其他工程技术方案变化;

5、其他一般性对施工图设计的完善、调整等行为;

6、除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150万元以内的设计变更行为。

第七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较小设计变更实行备案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逃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高管局(集团)组织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高管局(集团)负责组织审批,建立设计变更台帐,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并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较小设计变更,由筹建处负责组织审批,建立设计变更台帐,报高管局(集团)核备,并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

民间资本全额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不适用本细则审批程序规定。

第三章变更程序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筹建处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筹建处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筹建处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对超出筹建处管理权限的工程变更上报高管局(集团)。

高管局(集团)或筹建处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一)较小设计变更建议,由筹建处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二)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筹建处经调查论证确认后,向高管局(集团)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由高管局(集团)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调查论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筹建处。

(三)较大、重大设计变更建议,由筹建处经调查论证确认后,向高管局(集团)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由高管局(集团)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调查论证确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申请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高管局(集团),高管局(集团)及时通知筹建处组织实施。

(四)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2、对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3、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估算)书、增减费用计算表、设计变更后施工组织安排等。

第十一条 在省交通运输厅或高管局(集团)批准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后,筹建处应及时组织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高管局(集团)或筹建处也可以选择其他具体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申请表(内容应包括工程名

称、设计变更工程名称、位置、费用、论证结论等,相关各方签署的意见):

2、设计变更说明(主要阐述设计变更提出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

3、原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

4、工程量和费用变化清单、合同价变化情况,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概、预算;

5、其他资料(计算书,原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等)。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批或审查。

(一)对较小设计变更文件,筹建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完成相应工作。

(二)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经筹建处审查后,高管局(集团)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完成相应工作。

(三)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经筹建处审查后,高管局(集团)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交通运输厅并送达厅公路局,厅公路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审查上报工作(包括必要的定额管理部门提出的造价意见)。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含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在征得高管局(集团)主管领导同意后,筹建处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应在开始变更发生10个工作日内按变更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或能力时,高管局(集团)将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筹建处应重视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随时对所有设计变更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并于每季度末定期将汇总情况上报高管局(集团)。高管局(集团)于每季度末定期将审查后的汇总情况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并送达厅公路局备案。省交通运输厅和高管局(集团)可根据情况随时对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章变更费用规定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工程建设费用的调整:

(一)重大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按照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有关规定编制,并调整概算;

(二)较大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确需发生第二、三部分其他费用的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执行;

(三)一般设计变更、较小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高管局(集团)承担。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该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八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五章奖罚

第十九条 高管局(集团)和筹建处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高管局(集团)和筹建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 原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不能及时认真履行设计变更职责的,由高管局(集团)按合同约定处理,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省交通运输厅暂停其参与本辖区内其他项目的投标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高管局(集团)按合同约定处理;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建议省交通运输厅暂停其参与本辖区内其他项目的投标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优化设计类设计变更行为,经交工验收后,认定合理可靠,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在同等技术标准、工程数量情况下比较降低工程造价显着,且项目总投资控制在审批概算范围内,筹建处可申请优化设计奖。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可对优化设计者予以适当奖励,费用在节省的投资内列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高管局(集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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