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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细则(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82

集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第1篇 集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用于规定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规定适用于从事电力建设的施工企业。

第四条 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五条 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管理负责,并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各级管理机构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七条 施工企业行政正职、主管施工副职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二)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三)行政正职主持本企业安全委员会工作,直接领导本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并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建立健全负责。

(四)审定企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企业安全工作例会,部署企业安全工作。

(五)审批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六)确保企业及下属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奖金。

(七)组织并主持企业安全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组织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落实。审批“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八条 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一)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四)组织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确定本企业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模式和编制标准。组织编制各工程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审查、审批程序。负责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对其针对性、适用性及有效性负责。

(五)审批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六)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七)参加企业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八)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定。

第九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经理职责:

(一)主持本单位安全施工委员会的工作,直接主管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

(二)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三)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五)保证本单位安全奖金的建立和使用,确保本单位安全奖惩办法的实施。

(六)保证承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奖罚措施,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七)组织并参加本单位安全大检查工作。

(八)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人身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工程项目部主管、施工副经理职责:

(一)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在本单位的生产调度会上布置、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二)督促计划部门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同时下达,同等考核,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三)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性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四)负责组织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

(五)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

(六)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七)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前,必须组织对其进行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的审查。

(八)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九)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部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一)对本单位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含附录a的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审批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包括送变电项目);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五)组织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

(六)负责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七)参加安全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八)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专业工地(队)主任、队长(副主任、副队长)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措施与规定,组织编制本工地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施工时,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三)提出本工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本工地施工场所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四)负责组织对跨班组重要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五)负责对本工地职工进行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认真组织与检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

(六)主持本工地每月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负责安排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贯彻执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八)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与指导。

(九)组织并主持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专业工地(队)专责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本工地(队)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二)组织并主持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组织并实施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三)负责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编制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办理重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不包括送变电项目)。

(四)负责布置、检查与指导班组(施工队)技术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

(五)组织编制本工地(队)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六)负责组织本工地(队)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和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七)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上的监督与指导。

(八)参加本工地(队)的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九)参加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班组长职责:

(一)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三)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四)认真进行每天的“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

(五)每天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六)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七)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八)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送变电公司的班组长,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批工作。

(九)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十)贯彻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十一)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班组(施工队)技术员职责:

(一)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二)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

(三)负责一般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送变电公司的班组技术员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查)以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协助班组长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

(五)参加本班组的事故调查分析,协助班组长填报事故登记表。

第十六条 施工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和措施,自觉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二)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可靠性检查。

(三)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四)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五)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六)正确使用与爱护安全设施,未经工地专职安全员批准,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设施。

(七)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报告。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八)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九)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作业,在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第十八条 安全施工应有明确的管理目标,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减少未遂事故,杜绝轻伤事故,努力实现各类灾害事故为零的目标。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制度。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分工、人人有职责。

第二十条 开展经常性、多样性的安全学习、宣传教育和岗位练兵活动,使职工熟练地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及安全作业标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一条 组织好 “安全日”活动,做到有内容、有目的、有记录。每天应坚持进行班前“站班会”(含前一天的班后小结会),做到“三查”、“三交”。

第二十二条 班(组)长每周应会同技术员、兼职安全员按“工序安全检查表”或“专业安全检查表”的内容,对施工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解决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第二十三条 做到凡是施工项目,必须先交底,并完善安全措施(设施),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后再开工。

第二十四条 使用的中小型机械和工器具,应按规定周期检查、保养,并有专人建帐建卡,挂牌(管理人、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工器具的摆放应做到整洁有序。

第二十五条 对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周期试验鉴定。个人防护用品应做到使用标准化。

第二十六条 做到文明施工。现场进设备、材料应有计划地加以控制并码放整齐。施工场所每天应清理整顿,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二十七条 工具间应做到精心布置,物品摆放整洁有序。工具间内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八条 对每个职工的安全施工和遵章守纪情况应认真考核,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做到有奖有罚,奖罚严明,树立起良好的遵章守纪风气。3.13发生各类事故(包括记录事故),应及时报告、分析、登记,吸取教训,改进安全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结合施工特点和实际需要,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技术新成果,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安全管理工作应认真做好记录,安全资料应妥善保存,做到有据可查,便于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每年进行两次安全大检查。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每月至少一次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专业工地(队)每月二次安全检查;班组实行每周巡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应使用“安全检查表”,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

第三十七条 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对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亦应纳入检查范围。

(一)查领导--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对付诸实施;是否做到“五同时”以及安全施工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

(二)查管理--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查专职安全员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效能;查安全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情况;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

(三)查隐患一一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四)查反事故措施--反事故措施是否到位,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四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第三十八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对重大的或涉及施工现场全局的问题,应停止施工,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领导。

第三十九条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边检查边整改。整改要实行“三定”(定整改项目、定完成时间、定负责人)。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订出计划按期解决,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 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验证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应定期组织 “安全性评价”自评工作,对本企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按“安全评价表”进行全面的综合诊断。

第四十二条 创造条件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贯彻“安全生产、预防第一”的方针,通过安全管理的各种规定的执行,推动安全意识、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加大考核力度,把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与安全管理成果、不出现考核事故与参加施工、管理人员的利益密切结合,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公司安委会成员、各级管理人员、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都有权对违规、规章现象及时制止和提出考核的意见报公司办公室(必须有违规、违章的依据,否则不予采纳)。各级管理部门要带头遵守安全管理法规、决定、规程、制度。

第四十五条分公司、项目部可结合本单位(项目)的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在不违背上级规定的条件下,实行分级考核,凡是本单位已经考核的项目,又没有发生要考核事故,公司不再重复考核。

第四十六条凡本办法中未涵盖的考核内容,在公司标准或规章制度中有规定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凡本办法中的考核内容,遇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公司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考核标准按本办法规定金额进行考核,大集体职工按本办法规定金额的50%进行考核,合同工、临时工按本办法规定金额的30%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中“安全生产”是指广义上的生产,包括施工、修造、试验。

第五十条 各级领导人员、各部门除应履行本规范中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或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对所属部门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如与国家以及上级颁发的有关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及上级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由集体企业资产平台负责解释。

第2篇 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职 责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企业电力生产过程中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职责,明确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内容与方法,强化集体企业的检查与考核,特编制本规定,集体企业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集体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 各级机构管理职能

(一)安全监察部是负责集体企业安全监察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集体企业系统安全监察网络,各安全监察机构应符合人员数量、人员条件、专业搭配与生产、基建、施工安全监察任务相适应的规定,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有完成安全监察任务所必须的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业务上受市公司安监部门的领导。

(二)集体企业下属各生产单位应设专责安全员,其业务上受集体企业安全监察部领导。专责安全员的任免,应征得安全监察部的同意或认可。

(三)各班站应设兼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应由对安监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密切配合班站长做好班站的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本单位专责安全员指导。

(四)集体企业安全监察部对公司各单位、部门执行规程、制度和“两措”计划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对电力建设和电力生产实行的全过程,以及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监察,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 各级安全监察人员管理职责

(一)各级安全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本单位、班组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检查、指导本单位及班组开展安全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二)负责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重点负责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工具的管理和定期试验工作。

(三)参加和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事故调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执行。

(四)负责组织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制定、落实和监督工作。

(五)分析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对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发出《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

(六)对涉外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实行“重大隐患确认和撤消程序”,督促问题及时解决。

(七)负责管理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审查上报。应用通报、快报等形式对有关事故进行反馈,配合有关部门应用各种形式和办法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 安全监察的程序

(一)在计划内的工程,施工作业前,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纲要)编审标准》的要求,具备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以及设计纲要和施工方案(措施),并按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单位(部门)。

(二)集体企业下属单位分管领导在审批施工作业方案时,根据工程特点,如有必要,应选派现场工程项目技术总协调,施工作业单位应指定安监人员,对施工作业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监察。

(三)一个单位有二个及以上班组在同一作业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范围、作业环境、作业条件等因素,施工作业单位应派出安全员担任现场“安全总监”。

(四)二个及以上单位多个班组在同一作业现场作业时,除施工单位应派出安监人员外,安全监察部应指派一名“安全总监” (可由安监部门派出或指定单位安全员担任)。

第五条 安全监察人员在实施安全监察职责及内容

(一)监督、检查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危险辨识开展情况和人员到位情况,杜绝管理性违章;

(二)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布置情况,消除设备、环境安全隐患;有无装置性缺陷和人员行为性违章;

(三)监督、检查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规程制度、作业指导书,防止作业人员行为性违章;

(四)监督、检查施工、安装工艺、质量和反措执行等情况,防止出现设备缺陷和安全隐患;

(五)在技术上、业务上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六)讲解、宣贯安全工作规程及两票。

第六条 安全监察的范围和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应按照《江西省电力公司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生产现场到岗到位实施办法(试行)》、《江西省电力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监督规定(试行)》、《江西省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试行)》和《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下生产现场工作规定(暂行)》要求,深入生产现场,对本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生产、基建等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地安全监察。

(二)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对本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及本单位管辖的用户侧进线、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察和检查。

(三)凡是新入公司员工的转正定级、上岗和员工转岗前必须经过与本专业相适应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严格考试并记录个人培训档案。

第七条 安全监察到岗到位工作要求

(一)集体企业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至少每季度深入生产现场3次,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

1.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大修吊芯。

2. 220kv及以上变电站全停作业。

3. 220kv及以上重要联网线路重大异常处理。

4. 同一工作现场或同一施工任务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达到80人。

5. 江河大跨越施工。

6. 大型集中抢修。

(二)集体企业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应至少每月深入生产现场4次,并在以下情况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

1. 110kv及以上主变压器大修吊芯;

2. 220kv及以上高压断路器大修;

3. 110kv及以上变电站全停作业或复杂作业;

4. 110kv及以上重要联网线路重大异常处理;

5. 特殊杆塔组立;

6. 大型构件吊装;

7. 特殊跨越(铁路、高等级公路、通航河流、110kv及以上带电电力线路);

8. 临近带电体施工;

9. 同一工作现场或同一施工任务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达到60人。

(三)集体企业安监部每周至少深入生产现场巡查2次,技经部等职能部门应至少每周深入管辖的生产、施工现场巡查1次。在以下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应到现场巡察作业情况:

1. 35kv及以上主变压器大修吊芯。

2. 110kv及以上断路器大修。

3. 重要施工工序、特殊高处作业;

4. 大型脚手架(跨越架)搭设;

5. 起重机接近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

6. 多工程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7. 同一工作现场或同一施工任务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达到40人;

8. 在变电站同时作业单位三个以上或专业班组3个以上。

(四)集体企业所属各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

1. 110kv及以上隔离开关、断路器、互感器、变压器停电检修、试验。

2. 110kv及以上主变、母差保护的调试和试验工作。

3. 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保护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如联切、联跳、远切、自投、减载、失灵)保护的校验工作。

4. 变电站全部或部分停电的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30人。

5. 新建变电站主设备安装、构架组装、母线安装工作。

6. 组立杆塔和架线工作。

7. 停电检修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30人的其他工作。

(五)集体企业所属各基层单位分管生产副经理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

1. 110kv及以上隔离开关、断路器、互感器、变压器停电检修、试验。

2. 110kv及以上主变、母差保护的调试和试验工作。

3. 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保护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如联切、联跳、远切、自投、减载、失灵)保护的校验工作。

4. 变电站全部或部分停电的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20人。

5. 新建变电站主设备安装、构架组装、母线安装工作。

6. 组立杆塔和架线工作。

7. 停电检修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20人的其他工作。

(六)集体企业所属各基层单位专职安全员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到现场巡察作业情况:

1. 110kv及以上隔离开关、断路器、互感器、变压器停电检修、试验。

2. 110kv及以上主变、母差保护的调试和试验工作。

3. 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保护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如联切、联跳、远切、自投、减载、失灵)保护的校验工作。

4. 变电站全部或部分停电的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10人。

5. 新建变电站主设备安装、构架组装、母线安装工作。

6. 组立杆塔和架线工作。

7. 停电检修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10人的其他工作。

(七)工作负责人、安全监护人(现场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执行到位、监督到位。

(八)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要求,对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第三章 安全监督考核

第八条 对于因专业或项目分管(部门)不落实技术措施的或可能酿成重大事故的隐患,按有关规定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酿成事故者,按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考核或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发生过“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不安全现象及行为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安全监察质量部有权取消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评先”资格。

第十条 发生过未遂事故和六级及以上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监察质量部有权取消其本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资格。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 本标准的实施情况由安全监察质量部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分管领导对安全监察质量部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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