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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9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入井车辆管理,保证机动车运输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嘉元煤矿《管理制度汇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机动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嘉元煤矿管理制度汇编》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嘉元煤矿场区范围内及井下所有机动车辆。第四条 安检科负责本细则的落实。

第二章 机动车入井资格

第五条 驾驶人员应随时检查车辆完好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严禁车辆带病行驶。各掘进队和外委工队的车辆自觉执行本细则,严禁非防爆车入井。

第六条 机动车完好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柴油、冷却水及废气处理箱用水是否充足。

﹙2﹚检查有无漏水、漏气、漏油、漏电现象。

﹙3﹚检查柴油机机油量、变速箱油量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车辆是否有缺损件、各部件连接是否可靠。

﹙5﹚检查转向机、手制动、脚制动及离合器的工作情况。

﹙6﹚检查灯光信号、喇叭的工作状况。

﹙7﹚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8﹚检查防爆车发动机的进排气系统和电气防爆系统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9﹚检查防爆车的综合保护系统是否工作正常。

﹙10﹚检查各种仪表是否完好。

﹙11﹚检查消防器材固定是否牢靠,性能是否良好。

(12)检查机动车车容车貌是否整洁。

第三章 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七条 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c证或c证以上,经安检科入井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驾驶车辆入井。

第八条 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及规范操作的检查。提高驾驶水平及安全知识,严禁驾驶员酒后上岗、疲劳驾驶、带病上岗,确保上岗人员精神状态良好。

第九条 驾驶员必须配戴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穿工作衣,严禁穿化纤衣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十条 车辆在井下巷道运行时,发生突发故障或撞坏井下设施管线时,驾驶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情况,若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用车单位汇报维修,严禁驾驶带病车辆入井。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认真驾驶以防将车辆蹭、刮、碰伤。损坏车辆将按规定处罚。

第四章 车辆行驶路线规定

第十二条 道路右侧为车辆的主行线路。驾驶员要对道路状况了然于胸,以便在进入弯道、陡坡、交叉口等危险路段前进行相应的技术操控。

第十三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停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保养维护。检查维护项目是本细则第六条。

第十四条 车辆在矿井内行驶严禁超车。

第五章 运送材料、设备的车辆运行规定

第十五条 载物高度不得超过2.5米,宽度不得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超过车厢,后端不得超出车厢2米,载重量必须符合该车的核定载重,载物必须平稳放好,捆绑牢固。

第十六条 严禁人货混装,严禁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混装运输。车辆在拉运较大设备或部件时,要掌握设备的重心,尽量使设备的重心靠近车辆的载物中心,必须用专用工具捆绑,使用前对捆绑工具进行完好检查。运输超宽、超高、超长物件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运输保障措施并悬挂明显的反光标识。

第十七条 出渣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本身高度,并且用蓬布包住车厢,严禁在行驶过程中掉渣。

第十八条 送混凝土车辆不得装车超过车厢的三分之二,车厢不得漏混凝土。

第十九条 运送火工品时,必须经安检科批准,接受井口检查,并在车上设有明显标志。要做到分箱装运,严禁混装、同车运送,同时要避开人员和车辆集中时间。

第六章 运送人员车辆运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听从司机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防护栏关好锁死,车辆开动前司机必须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

第二十一条 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第二十二条 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严禁扒车、跳车、在车内站立,各种车型必须明确乘坐人员数,不得超员行使。

第二十三条 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驾驶员应立即进行检查处理。

第七章 机动车车速规定

第二十四条 低污染车在井下直行巷道车速不超过40km/h,防爆车不超过30km/h。特种车大巷内重载时不超10km/h,空载时不超20km/h,进入工作地点后,重载时不超5km/h,空载时不超10km/h。

第二十五条 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且速度不超过10km/h。厂区速度不超过15km/h。

第二十六条 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15 km/h。

第二十七条 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5 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10km/h。

第二十八条 经过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在巷道行走的人员时,必须将前大灯灯光变换为近光,待人员通过或在施工人员指挥下缓慢通过。

第二十九条 发生灾害时不限速,救伤等紧急情况下不限速,其它所有车辆让行。

第三十条 车辆下坡严禁空挡滑行,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

第八章 机动车会车规定

第三十一条 车辆在会车时速度不得超过10km/h,行驶到巷道交叉点,转弯处及前面有车辆、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鸣号减速。

第三十二条 任何车辆在会车时都要提前减速、变光,会车原则是入井车辆避让升井车辆,在距对方车辆不小于50米处停车并关闭大灯,待对方车辆安全通过后方可行驶。以下情况是主动避让对行车辆先行通过的情况:

1、行驶在有水沟、水管、电缆或有其它设备侧的车辆。

2、在遇到拉水车和火工品运送等特殊车辆时。

3、对行车辆超过两台的。

第九章 机动车停车规定

第三十三条 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严禁行车路线随意停放车辆,在停放车辆时,必须先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再熄火,拉紧手刹,挂档,取走车钥匙后,方可离开驾驶室。

第三十四条 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并在车辆前后垫三角木。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第三十五条 车辆在井下任何路段出现故障,驾驶员在将车辆停放后,首先需对周围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三角警示架,打开示宽信号灯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救援。车辆检修人员到达现场处理故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检修。

第三十六条 车辆起步前鸣笛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行车,行驶至交叉路口、转弯处时必须变光、鸣笛示警。车辆接近水幕时减速、鸣笛、开启雨刷,保持视线清楚。

第三十七条 倒车时必须开启倒车声光报警装置,确认无人后方可倒车。

第十章 处 罚

第三十八条 车辆运行出现下列情况,根据情节给予用车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1、驾驶员未办理上岗证私自驾车入井,发现一次对用车单位罚款1000元,对司机罚款100-200元。驾车人员与上岗证不相符,发现一次对司机罚款200元,处罚用车单位或派车单位1000元。驾驶员有证件而未带证件入井,发现一次处罚司机100元。

2、每发现一辆不完好车辆入井,处罚司机100元,处罚用车单位300-500元。对于逃避检查人员检查车辆完好的司机处罚200-300元,处罚车辆使用单位1000元。拒不接受井口车辆完好检查强行入井的车辆处罚司机400-500元,处罚车辆使用单位2000元。

3、车辆刹车不灵敏、不可靠存在安全隐患,处罚司机200元,处罚车辆使用单位500-1000元。

4、车辆带病运行、灯光不全、指示仪表不正常投入运行的车辆,罚司机100元,罚车辆使用单位300-500元。

5、车辆无灭火器、灭火器不足两台或失效,发现一次对车辆使用单位罚款300-500元,罚司机100元。

6、驾驶员入井不带矿灯和自救器、不戴矿帽、不穿工作服,发现一次每项罚款100元。

7、车容不整洁、乱、脏,处罚司机50-100元。车厢和驾驶室内发现烟头,罚司机500-1000元,罚用车单位每烟头5000元。

8、车辆超速行驶每次处罚司机300-500元。

9、酒后驾车一次罚款5000元,并将司机予以辞退。

10、车辆会车不让道、不变光一次处罚司机200元。

11、车辆超宽、超高、超长、超员、超载一次每项处罚司机100-200元,特殊情况除外。

12、人货混装一次对驾驶员罚款300元,处罚每位乘车人员100元,对用车单位罚款500-2000元。

13、出碴车辆未用蓬布包车厢一次处罚司机100元。出渣过程中撒在路面上,发现一次对驾驶员罚款500元。

14、车辆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一次处罚司机300元。

15、运送火工品的车辆不设标志一次处罚司机300元,不装箱或混装一次处罚车辆使用单位10000元。运送火工品的司机不得在中途停留,若私自停留处罚责任人300元。

16、车辆在井下碰坏水管、缆线、风门等设施,要求车辆使用单位按设施造价赔偿外对司机处罚200-300元。

17、保护装置失灵或故意甩保护,发现一次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对车辆使用单位处罚1000元。

18、司机驾驶车辆前,应认真检查车辆是否完好,若明知车辆不完好仍驾驶故障车辆,处罚司机100元。导致车辆严重损坏,每发生一次处罚司机300-500元。车辆在行驶中存在故障,应及时汇报用车单位进行维修,严禁带病运行。对于不及时汇报用车单位维修且带病运行车辆,每发生一次处罚司机500-1000元。

19、司机驾驶车辆时将车辆蹭伤或刮伤,每蹭伤或刮伤一处处罚司机200元;将尾灯或者前灯撞坏一处处罚司机300元;将车辆严重碰坏按维修费用的20%赔偿。

20、驾驶员没有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视情节对驾驶员罚款100元。

21、对强行拦挡、爬乘车辆人员视情节罚款500元,情节严重按事故进行追查。

22、不按规定线路停放车辆,不办理出入井手续,每一次处罚司机100元。

23、对不接受相关部门检查,不听从管理的车辆司机或者单位,按上述处罚规定进行加倍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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