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起重机械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以及《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和高处作业吊篮。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 使用 、检测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我区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等相关单位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以及租赁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建筑起重机械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正常运行。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范围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司机、司索指挥、施工电梯司机、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及其包括高处作业吊篮在内的电工、安装工、维修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延期复核等工作,应按照《宁夏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发[2008]115号)执行。
第七条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宁夏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库和人员信息库。各相关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办理,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告知办理、使用登记办理均实行网上申报(网址: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说明原因。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管理要求,定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及时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查询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安全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纠正违反建筑起重机械规范、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对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安装单位与安装(拆卸)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加节、拆卸等作业活动。
第十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对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卸)资格进行确认,凡取得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资格确认证书的单位,方可开展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
第十四条 外地进宁安装(拆卸)单位在我区开展作业前,应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安装单位委托书;
(二) 依法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三) 在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不少于1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
在我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服务的生产厂家,除满足上述条件,尚应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场所,办公营业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安装(拆卸)服务仅限于本厂家生产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十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实行单位注册登记制度,凡未在本单位注册登记的人员,不得代表本单位在我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
第十六条 安装(拆卸)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环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艺、设备状况以及辅助吊装机械性能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拆卸)、顶升加节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实施前,应由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向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方案讲解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编制的安装(拆卸)工程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 工程概况;
(二) 建筑起重机械规格型号以及部件重量参数;
(三) 辅助吊装设备型号及其主要性能参数;
(四) 劳动防护用品淸单;作业及检测工具淸单;
(五) 安装(拆卸)人员岗位职责及其证件登记台帐;
(六) 安装(拆卸)工艺说明;
(七) 对作业过程及其环境的安全防护措施;
(八) 安装(拆卸)安全技术交底;
(九) 塔机位置示意图。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应向安装(拆卸)单位提供设备安装位置的地质勘探报告、混凝土基础试块报告、基础隐蔽验收记录。对未能提供以上资料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展安装作业。
第十八条 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作业范围不应超出施工围墙外围,严禁在围墙外进行吊装作业。对临街、紧靠居民小区、人员密集区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选址方案须经严格审查,建立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专家论证并上报项目总监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安装(拆卸)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单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附着加装、顶升加节等工作应委托同一家安装(拆卸)单位来独立完成,安装(拆卸)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时,应服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监理单位应组织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开展进场查验活动,并填写进场设备查验单;顶升加节作业前,应组织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顶升加节安全状况检查表。严禁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设备进行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
第二十一条 安装(拆卸)单位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活动前,应持下列资料于安装前3曰内向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告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装(拆卸)告知申请实行网上审核,安装(拆卸)单位对顶升加节作业申请实行网上备案。提供的资料有:
(一)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告知申请书;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拆卸)工程或顶升加节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六)建筑起重机械进场验收单;
(七)塔吊顶升加节检查记录表;
(八)附着安装方案及设计计算书;
(九)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包括外协吊装起重机械);
(十)辅助起重吊装机械性能检验资料;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安全技术交底书。
安装(拆卸)作业申请提供第(一)、(二)、(三)、(四)、(五) (六)、(九)、(十)、(十一)、(十二)项资料;
顶升加节作业提供第(一)、(二)、(三)、(七)、(八)、(九)、(十二)项资料。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申请以工程项目集中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安装、顶升加节、拆卸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现场安全监督和技术巡查。凡未到现场进行监督和巡查的,一律不得开展安装(拆卸)、顶升加节等作业活动。安装(拆卸)作业人员作业时应穿戴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统一工作制服,并挂安装单位上岗资格胸牌。
第二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前,使用单位应组织召开安全交底会议,明确安装过程中安全防护的要点和部位,并在作业区域范围设立警戒,委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及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过程的安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调试,委托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组织安装单位 监理单位 产权单位联合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设备,安装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安装(拆卸)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技术管理档案,技术管理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责任书;
(二)经审批的安装 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验收资料;
(五)安装 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向使用(承租)单位移交使用的资料。
第四章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立设备管理机构。工程项目部每10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或80台高处作业吊篮应至少配备1名建筑起重机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工程项目部建筑起重机械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建筑起重机械说明书及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对基础进行施工,使用的地脚螺栓和附着装置应符合说明书或规范要求。当附着遇特殊安装方式时,应有计算书和附图,并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分别开展季检、月检和半月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并将隐患排查情况于每月15日、30日前上传至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立即停用建筑起重机械,并及时组织消除隐患。鼓励委托专业的维修保养中介机构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十九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只有一个施工单位,存在上述现象时,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制定多塔作业的防碰撞安全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条 我区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检验报告周期为12个月,凡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或超过检验周期的,不得继续使用。当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委托法定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
(一)经大修改造的;
(二) 附着加装完毕不需要再顶升加节时;
(三) 发生较大机械事故的或已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 遇极端天气(如大风 暴雨 大雪)或5级以上地震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五) 中途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的;
(六) 国家法律法规有其他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部设备专职管理人员应监督检测检验机构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对建筑起重设备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及时取得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开具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应督促相关单位限时整改落实;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立即书面报告现场监理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资料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使用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发放使用登记牌。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一律不得使用。上报的资料有: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检验报告;
(四)安装验收资料;
(五)操作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建筑起重机械检査 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七)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安全监控系统功能验收单。
高处作业吊篮办理使用登记时以工程项目集中申请办理,办理时只需提供第(一)、(二)、(三)、(四)、(六)项资料。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将使用登记牌、操作人员证件、安全操作规程牌以及防机械伤害、防高空坠落、防触电等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和限载限人数标志一并悬挂在建筑起重机械显著位置上,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部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应对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组织整改。监督操作人员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交接班记录,及时纠正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章操作行为,并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召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会议和安全操作教育会议。
第三十五条 凡在我区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满足国家安全使用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使用要求:
(一)塔式起重机自由悬高设置严禁超过说明书规定且垂直度保证在2‰以内,说明书中未对悬高做明确规定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 qtz40(含qtz40)以下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15米;
2、 qtz40-qtz80之间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0米;
3、 qtz80(含qtz80)以上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5米。
(二) 塔式起重机最大安装使用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qtz40塔式起重机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40米;
2 、qtz50 、qtz63塔机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120米;
3 、qtz63(不含qtz63)以上不得超过说明书规定。
(三)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每台塔式起重机配置2名司机,2名司索指挥;
2、每台施工电梯配备4名司机(每个梯笼按2名配备);
3、每台物料提升机配备1名操作人员;
(四) 当遇特殊安装位置原厂家附着装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加装的附着装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委托具备钢结构制作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工制作;
2、编制设计计算书,经验算满足使用要求后,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章认可;
3、安装完毕后组织验收;
4、实行月检制度,并做好记录。
(五)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过程的管理要求:
1、载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载荷;
2、人员和物料应分开运送;
3、每次运送人员不得超过9名(含司机在内);
4、防坠落安全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每隔1年应校核一次,正常工作期间每隔3个月应做一次防坠落试验。
5、每台高处作业吊篮上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组织对安装在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加装安全监控设备。加装的安全监控设备应符合宁夏建设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协会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进行调试,确保作业期间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通信网络的畅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加装安全监控设备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和使用。
(一)属国家或自治区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无效的;
(五)金属结构锈蚀超标、焊缝开裂、发生过重大机械事故经维修后不能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的;
(六)达到建筑起重机械评估年限,不做整机性能检验和评诂的;
(七)未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下列设备属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禁止的设备:
(一)qt60/80塔式起重机(70-80年代生产);
(二)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三)qtg20 、qtg25 、qtg30、 qtz315型塔式起重机;
(四)不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要求的物料提升机;
凡存在上述情况已产权备案登记的设备,应对其产权备案登记进行注销。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应委托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来承担。凡在我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单位或机构,应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展检测检验活动过程中,应接受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检验单位或机构登记备案周期为3年,在登记备案期满前1个月申请复核。未登记备案的单位或机构不得在我区建筑市场范围内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外地进宁的检测检验机构须在宁夏办理分支机构后方可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 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 、鉴定结论负责。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委托的检验检测任务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安排对其进行检验检测,因其他原因不能安排的,要及时告知委托单位重新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设备,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及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和检测检验合格标志,检测检验合格标志应载明检测日期、检验有效期、合格编号、检验员等信息,并将检测检验合格标志悬挂到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上。
第六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理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组织对进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情况进行查验;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设备产权备案证明和技术管理档案等资料;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安装(拆卸)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对施工现场安装条件、基础施工资料进行检查;
(六)对安装(拆卸)、顶升加节过程实行旁站监理,监督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七)对安装过程中安全技术巡检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检测检验过程实行旁站监理;
(九)组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验收;
(十)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及其相关安全技术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检查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建筑起重机械相关手续的办理进行审核;
(十一)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情况,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检查设备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等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技术资料和安全资料不齐全、无效或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要求产权单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第七章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
第四十六条 凡在我区销售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厂家应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生产厂家信息将被录入到宁夏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为用户提供查询服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3年组织一次对生产厂家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情况评价,评价结果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上公布。
第四十七条 凡在我区专业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的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上;
(三)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起重机械数量满足以下条件:
地级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不少于30台或高处作业吊篮不少于320台套;
县级市及各县: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不少于20台或高处作业吊篮不少于160台套;
(四)维修保养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
(五)每10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或每80台高处作业吊篮至少配备一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职管理人员;
(六)配备必备的检验检测设备,如经纬仪、水准仪、电流检测表、电压检测表、接地电阻检测表等;
(七)对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逐台建立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主要包括:
1、建筑起重机械随机资料 购货合同及发票;
2、注册备案证明;
3、历次定期检验报告;
4、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5、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6、重大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7、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8、累计运转记录。
对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只需按照第(五)、(六)、(七)、款规定审核;外地进宁的专业租赁单位,须在宁夏办理分支机构且满足上述条件。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对符合租赁条件的单位进行确认,凡取得确认证书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方可在全区范围内租赁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全区建筑起重机械专业租赁单位开展年度评价活动,并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上公布评价结果。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设备安全资金投入情况;
(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三)遵纪守法经营情况;
(四)合同和安全协议履行情况;
(五)顾客满意度情况;
(六)设备档案建立情况;
(七)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第五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使用或安装前,专业租赁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应持下列资料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
(一) 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 产品合格证;
(四)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 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的有效凭证。
高处作业吊篮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时,只需提供第(一)、(三)、(五)项资料。进口设备须提供商检证。
第五十一条 设备备案机关自收到专业租赁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提交的产权备案登记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产权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给予备案登记,并按照附件一的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设备备案机关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的档案和台帐。
第五十二条 凡已在当地注册产权备案登记的设备的外省进宁单位,应持原产权备案登记证明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省设备产权备案入库手续,外省进宁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我区使用过程中,必须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册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上交到设备备案机关,将建筑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资料移交新产权单位,新产权单位按照上述要求重新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原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予以注销,不再使用。
第五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或使用前,租赁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向使用单位提供建筑起重机械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技术资料。
第五十五条 租赁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必须投入足额资金用于保障所出租和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设施齐全,并组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设备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及时组织消除,并于每月30日前将隐患检查记录和整改记录上传至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
第五十六条 当建筑起重机械超过以下出厂使用年限,租赁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逾期未评估的,设备备案机关将按规定对其产权备案登记进行注销。
(一) 出厂5年以上的物料提升机;
(二) 出厂8年以上的施工升降机;
(三) 出厂10年以上的630knm以下塔式起重机;出厂15年以上的630knm~1250knm塔式起重机;出厂20年以上的1250knm以上塔式起重机。
第五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凡报废的设备应肢解处置,不得继续使用或整机转让。
一 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
二 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 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 安全性能达不到原设计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五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规定使用年限的且未通过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公布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列文件相关内容自行废止。
(一)《宁夏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08〕99号)
(二)《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及吊篮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宁建(建)发〔2022〕82号)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宁建(安)字〔2022〕3号)自行废止。
第六十条 本细则与上位法相抵触时,以上位法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 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总的要求是:安全管理应从施工升降机安全状态、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个方面进行。
1.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项目包括:
(1)司机守则和施工升降机安全操作规程;
(2)施工升降机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包括日、周、月、季维修保养;
(3)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施工升降机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5)施工升降机使用单位应按期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门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更换施工升降机使(准)用证的管理。
2.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档案的项目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分析及评价记录。
第3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
起重吊运方面的法规是进行起重吊运管理和保证安全作业的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主要有《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8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等。
(一)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减少与防止起重伤害事故,原劳动人事部于1985年6月组织制定了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这个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和安全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做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规定,起重机械应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超载限制器、力矩限制器、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下降极限位置限制、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幅度指示器、联锁保护装置、水平仪、防止臂后倾装置、极限力矩限制装置、缓冲器、夹轨钳或锚定装置、风速风级报警器、支腿回缩定位装置、回转定位装置、登机信号按钮、防倾翻安全钩、检修用吊笼、扫轨板和支承架、轨道端部止挡、导电滑线防护板、倒退报警装置、暴露的活动零部件防护罩、电气设备防雨罩等25种。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要求起重机械上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切断电源安全停车;电气设备上应设置主隔离开关、紧急断电开关、短路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失磁保护、过电流保护、超速保护和接地保护等9种保护装置。
起重机械的管理,主要指制造和使用两个方面。起重机制造厂有一定的技术能力,保证产品技不低于行业通用的技术条件水平;自制和改造起重机,或非定点生产厂生产起重机,必须具有相当于起重机定点生产厂的技术水平,而且要有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产。对产品质量不稳定、出厂的产品经常造成事故的制造厂,有关部门应要求整顿,问题严重的应责令停产。
在用起重机械的管理,应由企业总工程师或厂矿长(经理)组织制定使用管理制度,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在用起重机械应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配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使用的标准,主要有《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83)、《通用桥式起重机技术条件》(jb1036-82)、《汽车起重机与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gb6068-85)、《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85)、《建筑塔式起重机性能试验及验收规范》( gb5031—85)和《电梯技术条件》(jb816-74)等。
(二)起重机械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为加强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管理,《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对起重机司机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做了规定。培训由省、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进行,也可以由专业学校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培训期满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进行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再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须在实际操作的起重机上实习1~3个月,确认操作熟练者,由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本机工种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取得操作证的司机,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单位每两年复审一次。
(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对起重机司机与其他作业人员的联系作了规定,统一了各地区、各行业的指挥信号。该标准还明确规定了起重吊运指挥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能进行指挥。
第4篇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安全交底
一、机械设备审批资料:
1、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
2、安装单位资质证和上岗人员安装施工证;
3、安装单位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4、机械设备基础施工方案及技术资料;
5、机械设备安装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6、建筑物、施工作业区、生活区及机械设备平面布置图;
7、安装、拆卸、租赁合同书和大型机械设备安拆、安全管理协定;
二、机械设备检验后,须交公司备案资料:
1、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
2、机械设备检验报告书和使用合格证书;
三、机械设备管理与使用:
1、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督促安装单位进行自查、自检,报经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验,取得合格证书,才能投入使用。
2、起重机械设备应使用单独的供电系统,并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规定,漏保形成极差,使用小型机械电动工具,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3、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具有可靠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中小型机械设备需搭双层防护棚,明显部位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性能及其它安全标牌,做好防水措施,严防机械伤人的安全事故发生。
4、定期检查机械设备的基础沉降,标准节垂直度及连接螺栓,并做好检查记录。
5、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定人、定机、定岗,塔吊使用过程中不得违反“十不吊”原则;
6、建立完善的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记录,起重设备顶升时认真仔细填好标准节顶升检查记录;
7、机械必须按照出厂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及使用条件,进行正确操作,严禁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8、起重设备经常性的检查绳索,吊具及其它起吊部件有无超标的损伤。
9、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安全限位装置是否灵敏。
10、日常检查动力装置、传动机构和制动器,有无异常的振动和噪音及润滑是否足够。
11、检查电气设备、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经常检查电缆、电线有无破损,电气设备是否漏电,有无危险和妨碍作业的因素。
12、机械设备经受了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再次使用前应当对其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必须消除安居乐业全隐患后,方可以投入使用。
13、机械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立即起动紧急预案,防止灾害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4、用制度形式规定机具维护保养措施,每天施工完毕,各类机具必须及时清理,做好定期加油和设备保洁工作。
第二部分起重机械使用技术交底
起重机械是现代工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设备,被广泛地应用各种物料的起重、运输、装卸、安装和人员输送等作业中,从而大大的减轻体力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有些机械设备还能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某些特殊的工艺操作,使生产过程中,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
起重机械是以间歇、重复的工作方法,通过起重吊钩及其它吊具起升、下降,或升降与移动物料的机械设备。它在搬运物料时,经历上料、运输、卸料及返回原处的过程,工作范围大,危险因素较多。电梯和施工升降机是在垂直方向上沿着导轨运行,是用轿箱或吊笼输送人员和物料的起重运输设备。
起重机械使用具有以下特点:
1、施工机械通常具有庞大的结构和比较复杂的机构。
2、吊起的、运输的物品多种多样、载荷是变化的。
3、大多数的机械设备,需要在大的范围内运行。
4、有些机械设备需要直接载人运动,其可靠性直接影响人身安全。
5、暴露的、活动的零件比较多,有时候作业人员要直接接触,这样潜在许多偶发的危险因素。
6、作业环境复杂,作业场所通常遇到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输电线路和其它的影响,对设备和作业人员形成威胁。
7、工作中有时需要多人配合,协调工作、互相照应,相互之间有一个联接不上,就会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如何预防材料机械设备安全事故,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二、机械设备的构造
1、主要组成部分:
a、钢结构:整个机械设备的构造部分;
b、工作部分: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垂直运动;
c、液压系统:顶升机构、油箱、油缸、油管、机油;
d、电气设备:配电箱、配电柜、线路安全;
e、安全装置:机械限位、电气限位、机电联锁;
f、固定基础:塔吊基础、施工升降机基础、物料提升机基础;
2、机械设备整体结构:
a、塔吊:
1、塔吊基础 2、塔身(标准节)3、塔臂 4、塔帽
5、平行臂 6、爬升架7、上下支座
8、行走架9、变幅小车 10、驾驶室11、起升机构
b、施工升降机:1、齿轮条:通过齿轮运转
2、钢丝绳式:通过钢丝绳提升
施工升降机组成:1、施工基础 2、围栏3、标准节
4、操作5、钢丝绳及滑轮(齿轮及齿条)6、安全装置
c、物料提升机:龙门吊、井字架、边栏吊、一柱双篮吊
1、井架(标准节)2、横梁(上、下横梁) 3、吊笼4、钢丝绳
5、卷扬机构6、滑轮
三、接地与防雷
在建筑工地上,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施工。在高、低压线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机具、材料和其它杂物。
有些施工设备,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如增设屏障、围栏及保护网,并悬挂警告标记。
正常情况下,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分;
3、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4、室内、室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的部分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拉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拉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安装在电力线路杆(铁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特别强调几点:
a)不得用铝导体做接地线和地下接线。
b)垂直接地体采用角钢,钢管及园钢,不能采用螺纹钢材。
c)土质地阻率低于200欧姆每米,处不设防雷接地。
d)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口)长度1~2米。
e)施工现场必须执行五线制,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1、为工作接地2、为重复接地
3、电气设备外露导电部分:l1l2l3—相线n—工作零线 pe—保护零线
四、钢丝绳
钢丝绳是起重机械中应用最广泛的挠性构件,也是起重安全生产的三大重要机构(制动器、钢丝绳和吊钩)之一。
1、构造:钢丝绳是用许多一定直径的单根钢丝按一定排列方式经机械加工,将钢丝绳绞捻在一起形成绳股,再将几根绳股加一根绳芯绞捻而成。
2、分类:1)按钢丝绳绳芯来分有:麻芯、棉芯、石棉芯、钢丝芯等。
2)按钢丝绳捻绕次数分有:单捻、双捻。
起重机的起升、变幅和捆绑(吊装)都采用双捻。
3)按钢丝绳股的捻向有:右向捻和左向捻。
钢丝绳的标记:d—6*19+1一12—155—甲一镀—右同—gb1102—74
d:表示点接触型钢丝绳。
6:表示6股。
19:每股钢丝绳由19根钢丝组成。
1:表示钢丝绳的韧性较好。
12:表示钢丝绳的直径;
155:表示钢丝绳的公称抗拉强度,单位是kg/m2;
甲:表示钢丝绳可在严重腐蚀条件下使用;
镀:表示钢丝绳有镀层,一般的镀层为镀锌;
右同:表示钢丝绳股捻制方向是右旋的;
gb1102—74:表示国家标准;
3、钢丝绳的报废标准;
1)钢丝绳直径减少7%时。
2)不管哪一部分,哪一股断了;
3)钢丝绳有明显的内部腐蚀时;
4)局部钢丝绳伸长有“笼”状畸形时。
5)钢丝绳纤维芯的直径增大较严重时;
6)钢丝绳发生捏结,塑型变形,麻芯脱出,受电弧高温灼伤,影响钢丝绳指标时。
4.钢丝绳的连结安全要求:
钢丝绳的连结常采用 :编结法,卡接法;
(1)、编接法:用特定的工具将钢丝绳编成一定的形状。
(2)、卡结法:要求卡子数不少于3个,且卡板压在长头一边,卡间距离不应小于绳径的8倍,最好间距为150mm左右之间
钢丝绳直径(mm)
7--16
19--27
28--37
38--45
绳卡数量(个)
3
4
5
6
五、取物装置(吊钩)
吊钩是起重机械上的重要部件,为确保作业安全,吊钩装置必须工作可靠,操作简便。
吊钩分为三种:
1、用于成件货物的——吊钩,扎具夹钳等
2、用于散装物的——料斗,抓斗,起重电磁铁
3、用于液态物品的——筒罐,特种容器等
吊钩根据用途不同,可制成工字形断面,丁字型断面和梯形断面,我们建筑工地一般使用梯形断面较多。根据制造方法可分为锻造钩和板钩。锻造钩一般采用20#钢,经过锻造和冲压,退火处理,再进行机械加工。热处理后要求表面硬度为hb95~135。吊钩的几个危险面:
ⅰ—ⅰ:受剪切应力最大。
ⅱ—ⅱ:受弯曲应力最大
ⅲ—ⅲ:受拉力最大
1吊钩的安全装置:为了防止脱钩,发生意外事故,吊钩必须装安全装置。
2怎样检查吊钩:(1)用20倍的放大镜看有没有裂纹;(2)用超声波探伤仪
3怎样检查报废:(1)是否有裂纹
(2)钩槽磨损不超过厚度10%
(3)吊钩有裂纹和破损不能补焊
4起重机械十不吊:1)视线不清不吊
2)捆绑不牢不吊
3)吊钩上有人不吊
4)超载不吊
5)物体埋在地下不吊
6)信号不明不吊
7)易燃易爆物无专用吊具不吊
8)物体过高过大没有采取防护措施不吊
9)斜拉不吊
10)对钢丝绳有棱角、缺口、无防护装置不吊
六、制动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规定: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械,其起升、变幅、运行、旋转机构都必须装设制动器。制动装置主要用来阻止悬吊重物下落,实现停车以及某些特殊情况下,按工作需要实现降低或调节机械运动速度。因此只有具备了可靠的制动器后,各机械动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才有保障,所以制动器既是工作装置又是安全装置;
一、制动器的类型与结构:
起重机上采用的制动器的种类多,按不同的方法可分为不同类型:
1、制动器按构造分为:
a、块式制动器:构造简单、制造、安装和调整都比较方便,被广泛应用于起重机各机构上。
b、带式制动器:由制动轮、制动带和扛杆组成,制动作用通过紧张制动带,在制动轮上产生压力和磨擦阻力。
c、盘式制动器:制动时,在弹簧力的作用下,制动钳将制动盘夹紧,产生压力和磨擦阻力。
2、制动器按操作分为:
a、常闭式制动器:制动器在机构不工作时是常闭的,要使机构工作,要操纵制动器解除制动,机构才能运行。起重机械上多采用常闭式,特别是起升、变幅机构必须采用常闭式。
b、常开式制动器:经常处于松弛状态,只有在需要是制动,易造成人为失误,安全程度不如常闭式。
c、综合式制动器:是常开、常闭两种综合体,兼有常闭安全可靠及常开操纵方便优点。
制动器结构如图:
1、电磁铁制动器 2、液压推杆制动器
二、制动器的安全技术:
制动器要经常检查(每班一次),关键是全部构件运转是否正常,有无卡塞现象,闸块是否贴在制动轮上,制动轮表面是否良好,调整螺栓是否紧固。
每次起吊时,先将吊物吊离地面150mm后制机,检查制动器是否可靠,确认制动器灵活、可靠后,方能进行施工起吊。
其它安全检查:
1、闸瓦的磨檫衬垫厚度磨损达50%时,必须更换新的磨檫衬垫。
2、制动轮表面经过淬火处理,硬度为hb400~500,磨损厚度与表面凹凸平行厚度达1.5毫米,应该重新车制,表面淬火处理。制动轮出现裂纹时,应报废更新。
3、通过电磁铁的杠杆系统的“空行程”不应超过电磁铁冲程的10%。
4、 松闸时,制动轮与磨擦衬垫间隙要均匀一致,闸块不应超过1毫米,紧闸时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面积70%,否则要对制动器进行调整。
5、杠杆发现裂纹要更换,弹簧发现裂纹、塑性变形要及时更换。
6、电磁铁铁芯的起始行程不要超过额定行程的一半,以备由于磨损衬垫后,制动器能自动补偿和调整用。
制动器发生的事故较多,主要原因有:控制电器失灵,构件磨损失效,紧固开口销和螺帽脱落而造成的销轴脱出使制动电磁铁等坠落击伤事故。如在起吊过程中偶然发生制动器失灵,切不可惊慌。如果是电器原因失灵,则将车开到安全位置,拉闸断电,必要时用人工轻轻松动电磁铁,实现松闸,慢慢放下重物;如果是机械原因不能刹车时,一边反复升降,一边旋转起重臂和变辐小车到安全位置放下重物,拉闸后修理。
七滑轮与卷筒
起升机的起升机构中,滑轮与卷筒分别起着省力、穿绕、卷绕和安放钢丝绳的作用,正确的选用和保养滑轮与卷筒对增加钢丝绳的使用寿命,防止钢丝绳的损坏有着重要意义。
一、 滑轮的安全要求
滑轮根据中心轴是否运动可分为:
1、动滑轮:可以省力
2、定滑轮:可以改变力的方向
3、均衡滑轮:可以均衡两支钢丝绳的拉力
4、导向滑轮:可以改变力的方向
滑轮根据制造方法有:铸铁滑轮、铸钢滑轮、焊接滑轮、尼龙滑轮。滑轮的直径对钢丝绳使用寿命有直接影响,滑轮直径愈小,钢丝绳弯曲得愈严重,钢丝绳愈易损坏,因此要求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d有合理的比例,即d。/d≤h2。
h2是与工作级别和钢丝绳有关系数:
系数h表:
机构工作级别
m1—m3
m4
m5
m6
m7
m8
h1(卷筒)
14
16
18
20
22、4
25
h2(滑轮)
16
18
20
22、4
25
28
例:起升机构工作级别为m7的桥式起重机,滑轮的直径(d。)为500mm,所用钢丝绳直径(d)为17.5m,滑轮直径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解:查表h系数:h2=25 dο≥h2、d=25*17、5=437、5(mm)
可见dο为500mm符合要求
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
1、裂纹
2、轮槽壁厚磨损量超过20%
3、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4、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
5、其它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滑轮的安全使用及保养:
1、轮槽应光洁平滑,不能有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2、轮轴、夹板、吊钩等各部分不得有裂纹和其它损伤;
3、滑轮轴应经常保持清洁,涂上润滑油转动应灵活;
4、在可能使钢丝绳脱槽的滑轮上,设防脱槽装置;
5、施工作业时严禁歪拉斜吊,防止定滑轮轮缘破坏;
二、卷筒的安全要求
卷筒是用来卷绕钢丝绳,并把电动机的驱动力传递给钢丝绳,同时还将电动机的旋转运动变为直线运动。为保证有足够的强度和提高钢丝绳使用寿命,卷筒的尺寸和结构与滑轮一样已经标准化。当用于起升、变幅机构的卷筒,采用筒体内无贯通支承轴结构时,卷筒体宜采用钢材制造。
1、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
a、压把法:1)、将钢丝绳端用缧钉压板法固定在卷筒外面。
2)、将钢丝绳未端穿入卷筒的槽内,用缧钉压板压紧。
b、楔块法:这种方法适用于直径比较细的钢丝绳的钢丝,楔块的斜度一般在1:5范围内。
2、卷筒的安全使用:
1、卷筒受钢丝绳卷的挤压和拉力作用,而产生的弯矩和扭矩力易使卷筒产生裂纹,根据受力情况,如发现裂纹不许焊补修复使用,应立即报废更换。
2、卷筒支承轴受弯曲和剪切作用,如轴上出现裂纹要将轴及时报废更换,否则就有可能发生断轴事故。
3、卷筒的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20%时卷筒报废更换。
4、多层缭绕的卷筒端部应有凸缘,凸缘应比最外层钢丝绳高出2倍的钢丝绳直径。单层缭绕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5、卷筒上钢丝绳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松和自紧的性能。
6、钢丝绳在卷筒上卷绕时不应脱槽跑偏。跳槽,跑偏时会造成钢丝绳磨损、切伤,甚至切断。
7、新换钢丝绳,如在木滚上的卷扭劲没有放松,也会使钢丝绳跳槽,甚至使滑轮组与吊钩的几根钢丝绳绞在一起。为了防止这类情况发生,必须先逐渐放开拉直,使扭劲完全消除。
八、安全装置
为了确保起重机械安全生产,在起重设备上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虽然起重机械上不装备这些装置,也能进行吊运作业。但是安全防护装置能起到保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运行,避免人身伤亡事故和重要作用。国家规定起重机械必须安装超载限位器,力矩限制器,上升、下降、变幅等多种极限限制安全装置。常用起重安全装置有:制动器、限位器、安全联销开头、缓冲器、超载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夹轨器、信号装置、滑线装置、安全挡板及轨道止档口。
对于起重机械外露,有伤人的活动零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器、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等,均应设防护罩,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械及电气设备应设防雨罩。
九、塔式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由于适用范围广,回转半径大,起升高度较高,效率高,操作简便,安装和拆卸都比较方便等特点,是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及设备安装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
塔式起重机除具有塔身和起重臂、平行臂外,还有起升、回转、变幅(行走)等机构,旋转支承装置和平衡重块等结构部分以及电气控制和安全保护装置。
国家颁布的“塔式起重机型式基本参数系列”中,将起重力矩作为确定与衡量塔式起重机的主要参数。
一、塔式起重机的类型:
按结构与性能特点,主要分为:一般塔式起重机与自升塔式起重机;
a)一般塔式起重机
按回转方式分:上旋式与下旋式塔式起重机
按变幅方式分:动臂变幅试、小车变幅式和综合变幅式
按行走装置分:轨道式、轮胎式及履带式起重机
b)自升式起重机
按塔身高度变化方式分为:塔身自升式和内爬式
按起重量分:0.5~~~3t为轻型3t~~~15t为中型20t~~~40t为重型
二、塔式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
起重量限制器:又称超载限制器,是为解决起重机超载防护而设计的
起重力矩限制器:用来限制起重机在起吊重物时所产生的最大力矩不超越该塔机所允许的重大起重力矩。
起升高度限位器:防止吊钩起升过度而碰坏起重臂的安全装置
幅度限位器:切断小车牵引机构的电路,防止小车前、后越位造成安全事故
另外还有行走限位、夹轨钳、缓冲器、幅度指示器等限位装置。
三、塔式起重机的作用与维护
塔式起重机的操作维护方法与要求不尽相同,以下仅对共同的方面作简要介绍:
a、操作使用
(1)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了解机械的构造,熟知保养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
(2)设备安装后,必须做各部位运转试验,掌握该塔吊的使用性能;
(3)起重机须有可靠接地,电气设备的外罩应与机体妥善连结,良好的照明;
(4)必须按规定加重的配重,不得任意减轻;
(5)每班工作日前,检查各操作的部位是否合适,安全装置灵敏可靠,钢丝绳有无超标的损伤等其它工作部件,确认安全,方能投入使用;
(6)操作人员必须按信号进行操作,操作前必须按电铃发出信号;
(7)操纵控制器时,应从零位逐挡加速或减速,不得越挡和未到零位,而直接变换机构的运动方向;
(8)起吊中,吊钩距起重臂不得小于1m,变幅时不得超过最大和最小幅度值;
(9)停机时,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大臂按顺风方向摆好,小车开到塔吊尾部,吊钩升到离大臂2m处停好,控制器应置于零位,切断电源开关;
b、维护保养
(1)检查并添加各工作机械器的油量;
(2)检查配电箱及电源各接头是否牢固,电源线是否擦伤和损坏;
(3)检查各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挡位控制器按到工作位置时,继电器接触均应灵敏可靠。检查各限位开关的动作是否良好;
(4)检查并紧固各连接螺栓,检查钢丝绳的磨损及断丝情况;
(5)检查制动器是否灵敏可靠,各连结部位不得有歪斜、卡死现象,弹簧电力液压推杆、活塞等作用良好,不得有漏油现象,检查并调整制动带,制动瓦块与制动轮之间的间隙;
(6)按润滑规定作好润滑工作;
(7)工作后应清扫驾驶室,清除机身下部电动机及各传动机构的灰尘和油污;
十、驾驶室
1、驾驶室必须有良好的视野,其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2、驾驶室内应有绝缘地板和消防器材。
3、驾驶室内明显部位应有起重力矩特性曲线表及安全操作规程;
4、所有手柄、按钮及踏板的附件处,应有表示用途和操作方向的醒目标志;
5、驾驶室应保持整洁、文明、卫生,不得乱接电源,摆放杂物及其它不符合文明生产行为;
6、操作员在操作起重机械的过程中五项基本要求:稳、准、快、安全、合理;
十一、物 料 提 升 机
物料提升机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额定起重量在2000公斤以下,沿着导轨做垂直运动。提升高度30m以下(含30m)为低架,31m-150m为高架;物料提升机的设计、制作符合安全要求和在施工得到正确使用外,还必须保证施工及人身安全。安装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做到定期维护、保养,才能使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挥较大的作用,提高经济效益。
一、 物料提升机应符合以下规定
1、提升机应有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
2、提升机应有产品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造单位、厂品编号及出厂日期;
3、提升机吊篮与架体涂色明显区别;
4、提升机出厂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并附有出厂合格证。
5、安装单位与人员,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资质证书和上岗证;
6、提升机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正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7、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类型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及检修制度,并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二、提升机构
1、卷扬机的选用,应满足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的要求;
2、提升机宜选逆式卷扬机、高架提升机不得选用摩擦式卷扬机;
3、卷筒与钢丝绳直径比值应不小于30,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值(底架提升不应小于25,高架提升比应小于30);
4、采用螺栓连接的构件,不得采用m10以下的螺栓,每一杆件的节点及接头一边,螺栓数量不得少于2个;
5、提升机架体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6m;
6、吊蓝两侧面,应设高度不小于1.2m的安全挡板或挡网;
7、绳卡与绳径匹配,其数量不得少于3个,间距是绳径6~8倍,不得正反交错设置;
8、提升机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按顺序整齐排列,当吊篮处于工作最低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3圈;
9、把杆臂长一般不大于6m,起重量不超过600公斤;
三、 安全装置
1、安全停靠装置:吊篮运行到位时,停靠装置将吊篮定位。该装置应能可靠地承担吊篮自重,额定载荷及运料人员和装卸物料时的工作载荷;
2、断绳保护装置:当吊篮悬挂或运行中发生断绳时,应能可靠地将其停住并固定在架体上,其滑落行程,在吊篮满载时不得超过1m;
3、安全防护门:a、吊篮的进料口处应设自落式安全门。升降机运动时,安全门自动封闭或开启吊篮进料口;b、吊篮上的安全门不得随意拆除,防止物料从吊篮中滚落。
4、楼层口停靠门(栏杆):各楼层的通道口处,应常设常闭的门(栏杆);
5、超高限位装置:该装置应安装在吊篮允许提升的最高工作位置,吊篮的越程应不小于3m;
6、紧急断电开关: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便于司机操作的位置,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提升机总控制电源;
7、进料口防护棚:防护棚应设在提升机架体地面进料口上方,应双层搭设,上下层间距60cm为宜,上下层满铺脚手板,向上翻120cm-------150cm的栏杆并用绿网围护。其宽度大于提升机最外部尺寸(低架应大于3m,高架应大于5m);
8、信号装置:该装置是由司机控制的一种音响装置,其音响量能使各楼层使用提升机装卸人员清晰听见;
9、钢丝绳的过路绳段不得外露,应采用挖沟、盖板等保护措施;
10、禁止使用倒顺开关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11、提升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2、卸料台应满铺脚手板,两头应用镀锌铁丝绑扎牢固或相应长度的圆钉钉牢;
13、卸料台两侧必须设置防护栏杆,上栏杆离地100cm—120cm,下栏杆离地50cm--60cm。
四、基础、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
1、低架提升机基础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层压实后的承载力,应不小于8kpa;
(2)浇筑c25混凝土,厚度300mm;
(3)基础表面应平整,水平偏差不大于10mm;
(4)基础应有排水措施;
(5)高架提升机的基础应进行设计,应能可靠的承受作用上的全部荷载;
2、附墙架(连墙杆):
a、连墙杆应按八字型4点搭设,其间距不宜大于9m,且在建筑物顶层必须设置一组。
b、连墙杆与架体及建筑物之间,均应采用钢性连结,并形成稳定结构,不得与脚手架相连,严禁采用铅丝绑扎。
c、连墙杆的材质与架体的材质相同,不得采用木杆、竹杆等做连墙杆与金属体连结。
d、无规定设计时,可采用以下3种方法:
(1)型钢制作的连墙杆与建筑物结构的连结,可预埋专用铁件用螺栓连结;
(2)用钢管制作的连墙杆与建筑物的连结,可预埋与连墙杆规格相同的短管,用扣件连结;
(3)当墙体有足够的强度时,可将扣件钢管伸入墙内用扣件加横管夹住。
3、缆风绳与地锚:
1、提升架受到条件无法设置连墙杆时,应用缆风绳稳固架体,高架提升机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缆风绳;
2、缆风绳应选用圆股钢丝绳,直径不得小于9.3m/m,缆风绳与地面夹角不应大于600c,其下端应与地锚连结,不得栓在树木、电线杆或堆放构件物体上;
3、钢丝绳与地锚之间,应采用与钢丝绳拉力相适应的花盘螺栓拉紧;缆风绳垂直度不大于0.01l(l为长度);
4、地锚的位置应满足对缆风绳的设置要求;
5、缆风绳的地锚一般采用水平;当土质坚实地锚受力小于15kn时,也可以采用桩式地锚;
6、桩式地锚:
(1)采用木桩时,圆木直径不小于200mm,埋深不小于1.7m,并在木桩的前上方和后下方设两根横挡木。
(2)采用钢管(φ48)或角钢(l75*6)时,不少于2根,间距不小于0.5 m,埋深不小于1.7m,桩顶部应有防滑措施。
第5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公司经理部和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有公司质安科负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相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安装和我检验检测除接受公司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备采购与报废
第五条公司所属项目部或者个人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买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买:
一、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
二、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项目部自行研制制造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公司技术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公司所属设备租赁公司或项目部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买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及其它资料。
第八条公司所属设备租赁公司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
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安装与拆卸
第十条公司所属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地基基础施工方案必须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项目部对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分包单位,应审查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分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施工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检查监督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分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位移、顶升、附着、拆卸等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作业过程的安全负监管责任。
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分包单位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公司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项目部应当设备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设备安装单位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项目部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安装或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现场管理人员与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的拆装工艺。
第四章检验检测与验收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项目部应当要求安装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安拆单位相项目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项目部应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查资格的检测机构对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与检测机构、安装单位及设备产权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后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收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安拆人员证件。
二、安装或拆卸合同;
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安装验收资料;
五、检测资料(检验报告书)
六、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交给项目部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由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项目部,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项目部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章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变化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湖南省相关专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做记录。
第二十五条实行总承包的群塔作业现场,项目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群塔进行作业的,项目部应向建设单位要求与其他施工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当经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加节、升附着必须由安装单位完成;加节、升附着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与项目部必须履行验收签字手续后,设备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机构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及安装技术和资料;
二、租赁合同及安拆合同
三、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安拆人员证件;
四、安拆施工方案;
五、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开工条件审查记录;
六、起重机械设备及应急救援预案,基础施工图、验收记录;
七、特种设备救援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检验报告书》
八、塔机群塔作业防碰撞方案和起重机械设备方案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九、加节、升附着验收记录;
十、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十一、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及交接班记录;
十二、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第三十条项目部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管理,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定人、定机,要求人人有岗有责,机器台台有人操作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并制定定期检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对起重机进行动态监测病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进行处理。对于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会同公司管理部门对问题进行处理,问题处理后应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做好记录,保障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一、日检。由司机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主要内容为清洁卫生,润滑传动部位,调整和紧固工作,通过运行测试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性,监听运行中无异常声音。
二、周检。由项目部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维修工和司机共同进行。除日检项目外,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检查器、紧急报警装置的灵敏、可靠性,通过运行观测传动有无异常响声及过热现象。
三、月检。有公司管理部门和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周检项目外,主要对起重机械的动力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运行机构、液压系统进行状态检测,更换磨损、变形、裂纹、腐蚀的零件部。对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馈电装置、控制器、过载保护、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通过测试运行检查起重机械的泄露、压力、温度、震动、噪声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对起重机械的机构、支撑传动部位进行状态下主观检测,了解掌握起重机械技术状态。
四、年检。由公司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与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月检内容外,主要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参数检测、可靠性试验,通过检测仪器,对起重机械隔工作机构运动部件的磨损、金属结构的焊缝、测试探伤,通过安全装置及部件的试验,对起重设备实运行技术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大修、改造,更新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十二条公司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对司属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作业人员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判定部合格权,决定返修权,停工权,罚款权。
第七章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三条设立由公司质安经理牵头,质安科为主,项目经理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包括对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协作等,并定期组织现场演习。项目部应根据起重机械特点、范围,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编制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四条若发生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项目部应立即想公司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第八章岗位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公司设备租赁公司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立即整改,直至合格,并处壹万元的罚款。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项目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合格,并处伍仟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援追究相关行事责任,项目责任人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一、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
二、项目部无专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上岗或人证不符的;
四、未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
五、使用未经检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
六、机械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施工机具易损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不合格及投入使用的;
七、无批准的起重机械设备地基基础施工方案和验收记录的;
八、无起重机械及其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的;
九、无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及交接记录的;
十、无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的;
十一、无加节、升附着验收签字手续,设备即投入使用的;
十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其它所需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的;
十三、无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弄虚作假的;
以上罚款有项目负责人支付。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停职处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者其他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全年工资总额20%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与撤职处分,五年内部的在担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项目负责人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体经济管理的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员理论试卷及答案
注意事项
1.考试时间:12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标封处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题号
(一)
(二)
总分
应得分
60
40
实得分
得分
评分人
一、选择题(选择正确的答案,将相应的字母填入题内横线上。每小题1.5分,满分60分)
1、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c。
a. 安全宣传标语 b.安全宣教挂图c.安全警示标志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有效期为c。
a. 二年 b.三年c.六年
3、《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b 。
a. 应立即处理 b.有权停止作业c.应立即报告
4、发生触电事故时,应:c。
a. 使用绝缘工具切断电源 b.使用绝缘材料将触电者拖离电源c.优先使用开关切断电源
5、 电工用的绝缘安全用具是:c。
a. 辅助安全用具 b.重要工具c.基本安全用具
6、能清除皮肤上的油、尘、毒等沾污,使皮肤免受损害的皮肤防护用品称作:a。
a. 洁肤型护肤剂 b.防油型护肤剂c.防水型护肤剂
7、安全带在使用中应:c。
a. 平挂平用 b.低挂高用c.高挂低 用
8、起重力矩指的是幅度与b两者的乘积。
a. 最大起重量 b.起吊重量c.额定起重量d.跨度
9、桥式起重机的金属结构是由a、端梁、走台及栏杆和司机室等组成的。
a. 主梁 b.支腿c.标准节d.螺栓
10、起重机的基本载荷有a。
a. 起升载荷b. 地震载荷c. 风载荷d.试验载荷
11、我国工频交流电的频率为bhz。
a. 25b. 50 c. 100 d. 200
12、当电力线路电压等级为35-110千伏时,与电力线路导线的安全距离应为b。
a. 2m b. 4m c. 6m d. 8m
13、控制元件中流量阀根据用途和工作特点不同分为几种类型,有调速阀和d 等。
a. 方向阀 b.减压阀c.溢流阀 d.节流阀
14、为了避免冲击或过载,在液压回路应设置d阀。
a. 减压 b.方向c.流量d.溢流
15、物体所受的重力方向一定总是c的。
a. 水平方向 b.向左c.竖直向下d.向上
16、物体处于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表明物体 b。
a. 受力不平衡b. 受力平衡c. 不受力d.合力大于零
17、b 钢丝的钢丝绳用于严重腐蚀条件。
a. 光面 b.甲组镀锌c. 乙组镀锌d.丙组镀锌
18、减速机构中齿轮传动的齿轮失效形式不包括d。
a. 齿面磨损 b.齿面点蚀c.断齿 d.齿面变形
19、汽车起重机的安全方向有c。
a. 吊钩上升 b.仰角减小c. 仰角增大 d.臂架伸长
20、轮式起重机的起吊方位中稳定性说法正确的是c。
a. 前方稳定性最好 b.侧方稳定性最好
c. 后方稳定性最好 d.各方位稳定性一样
21、对有两台发动机的汽车起重机停机时,要先关闭b发动机。
a. 上车 b.下车c.前车d.后车
22、汽车起重机的回转机构的作用是使a绕起重机的回转中心做回转运动。
a. 上车部分 b.下车部分c.底盘d.车架
23、挠性变幅机构必须设置幅度限位装置和防止吊臂b装置。
a. 前倾 b.后倾 c.左倾d.右倾
24、支腿的作用是使起重机与支撑面形成b支撑,提高起重机的工作能力和稳定性。
a. 柔性 b.刚性 c.半刚性d.整体
25、箱型吊臂侧面间隙不得大于dmm。
a. 1 b. 1.5 c. 2 d. 2.5
26、汽车起重机的安全方向有c。
a. 吊钩上升 b.仰角减小c.幅度减小d. 臂架伸长
27、下面属于起重机的不安全方向有c。
a. 下降方向 b.缩臂方向 c.幅度增加方向d. 幅度减小方向
28、塔式起重机上多用c 超载限制器。
a. 半自动型 b.报警型c.自动停止型d.综合型
29、同一轨道上多台起重机作业时,两台起重机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a米。
a. 2b. 4 c. 5 d. 6
30、超重货物或重量不明的货物应a 。
a. 坚决不吊 b.采取措施后吊运c. 领导同意后可吊d.以上说法均正确
31、金属结构主要受力构件出现c时应立即报废。
a. 塑性变形 b.疲劳下塌 c.整体失稳d.不能承受额定载荷
32、金属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的腐蚀厚度达原厚度的a时应报废。
a. 0.1b. 0.07 c. 0.05 d. 0.03
33、b 在设备运转时进行维护保养。
a. 可以 b.禁止 c.经领导同意可以d. 以上都不对
34、桥式起重机主梁下挠的原因有d。
a. 轨道上沾有油污 b.轮压不均匀c. 车轮直径偏差过大d.长期超载使用
35、起升机构发生溜钩的原因有a。
a. 制动轮表面有油污b. 主弹簧弹力过大 c. 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80% d. 制动螺栓弯曲
36、 起重作业中的“三不伤害”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和b 。
a. 不伤害机器 b.不被他人伤害c.不伤害设备d.不伤害环境
37、指挥人员应与被吊物体保持b距离。
a. 一定 b.安全c.细小d.零
38、电器和油类着火时严禁用c灭火。
a. 干粉灭火器 b.干砂c.水d.四氯化碳
39、起重机检修属高处作业,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带使用应a。
a. 高挂低用 b.低挂高用 c.高挂高用 d.低挂低用
40、起重吊链由于工作状况复杂,要求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b。
a.8b.6 c.5 d.3
得分
评分人
二、判断题(将判断结果填入括号中。正确的填“√”,错的填“×”。每小题2分。满分40分)
(√)1、《劳动法》特别强调从业人员的权利包括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都要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
(√)2、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 胸外心脏挤压法的挤压次数大约每分钟100次左右。
(√)4、“紧急停止”的通用手势信号是:两小臂水平置于胸前,五指伸开,手心朝下,同时水平挥向两侧。
(√)5、 跨度是指支撑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6、桥门式起重机大车运行机构分为分别驱动和集中驱动两种形式。
(×)7、起重作业通常是单人独立完成,不需要和他人配合。
(×)8、只要电流通过人体就会对人体构成伤害。
(√)9、当发现有人触电时,用干燥木棒、干绳索、硬塑料棒等不导电物体把触电者从电源上解脱下来。
(√)10、平衡阀和液控单向阀与执行元件的连接必须采用刚性连接。
(√)11、重物在下降过程中突然溜钩是由于平衡阀控制压力太低。
(√)12、物体内部各点都要受到重力的作用,各点重力的合力作用点就是物体的重心。
(√)13、几何形状简单的圆柱形物体,其重心位置在中间横截面的圆心上。
(√)14、外层股的数目越多,钢丝绳与滑轮接触的情况越好。
(√)15、钢丝绳公称直径减小达到7%时应报废。
(×)16、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17、轮式起重机作业时不允许有坡度。
(×)18、平衡阀可用软管直接连接在变幅油缸和卷扬马达上。
(√)19、桥门式起重机空车行走时,吊钩应离地1米以上。
(×)20、两用桥式起重机是装有两种取物装置的起重机,两
第7篇 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1)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措施
(1)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项目包括:司机守则和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按期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门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的管理等。
(2)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项目包括:设备出厂技术文件;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设备的问题分析及平价记录。
(3)定期检验制度: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2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1年)。
此外,使用单位还应进行起重机的自我检查,每日检查、每月检查和年度检查。
(4)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起重机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考核并取得合格证者方可独立操作。指挥人员与司机索工也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技能训练,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危险和风险,并有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的能力。
2)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在起重机上,凡是高度不低于2m的一切合理作业点,都应予以防护。安全防护的结构和尺寸应根据人体参数确定;其强度、刚度要求应根据走道、平台、楼梯和栏杆可能受到的最不利载荷考虑。
3)起重作业安全操作技术
(1)吊运前的准备。包括: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检查清理作业场地,确定搬运路线,清除障碍物。室外作业要了解当天的天气预报。流动式起重机要将支撑地面垫实垫平,防止作业中地基沉陷;对使用的起重机和吊装工具、辅件进行安全检查;根据被吊物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共同编制作业方案应急预案等。
(2)起重机司机通用操作要求.
(3)司索工安全操作要求。
第8篇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租赁、拆装、检测、使用等单位的行为,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特作如下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二、建设局对全县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局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施工现场起重机械
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登记备案
1、登记备案
所有进入我县建筑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均应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备案的条件、要求、程序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2、产权备案
产权人购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后,必须由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租赁单位或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3、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
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拆装单位登记
在我县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拆装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到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登记备案手
续后,方可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拆装业务。
四、各方安全管理职责
(一)出租单位
1、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产权登记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
使用说明书。
2、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二)拆装单位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2、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5
个工作日内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5、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禁止拆装未领取进市登记备案证书和产权登记证的大型机械设备。
(三)使用单位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
2、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
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5、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附着的,必须委托原安装单位实施,原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一台起重机械设备在一个工地使用时间每超过一年的,必须委托原检测单位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3)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四)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五)检验检测单位
1、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
2、检验检测单位在检测前必须核查自检情况和技术资料,对于资料不齐安全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予进行检测,对于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不得进行检测,对于未办理进市登记备案和产权备案的也不予进行检测。
3、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检测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有效。对检测不合格的施工起 重机械,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9篇 浅谈如何做好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起重机械是矿山、冶金、机械等企业中,以间歇、重复的工作方式,通过吊钩或其他吊具起升,改善物料搬运条件,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机械化必不可缺的设备,但同时也是一种危险因素较大的特种机械设备。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除正常执行国家有关起重机械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外,还应该做好企业自己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才能更充分地发挥起重机械效能,高效、安全地完成各种作业任务。
1 建立管理制度
1.1 安全技术档案
(1)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气原理、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
(2)安装过程中需要的技术资料,安装位置,启用时间。
(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定期《检验报告书》。
(4)日常保养、维护、大修、改造、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
(5)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记录。
(6)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及检测记录。
1.2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逐步完善各类管理规章制度,使作业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据可依。以适应管理工作要求,管理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1) 职能管理部门与司机的岗位责任制。
(2)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3)维保大修、改造、报废制度。
(4)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5)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6)操作人员交接班制度。
1.3 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设立以单位领导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根据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判断可能出现的故障、引发的险情、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出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应对措施。包括对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协作等,并定期组织现场演习。
2 加强运行过程中管理
2.1 人员的管理
操作人员要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培训取得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个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且上岗前要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的结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制度等相关知识和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进行学习掌握。
2.2 起重机械的“三定”管理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机、定岗。起重机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确定,其中定人、定机是基础。要求人人有岗有责,起重机台台有人操作管理:“定岗”责任是保证。
2.3 定期检查维护管理
要经常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保,定期进行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对起重机进行动态监测,有异常情况随时发现,及时处理,从而保障起重机械安全运行。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查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感官检查;另一种是利用测试仪器、仪表对设备测控。
(1) 感官检查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2002)296号所规定的起重机械检验项目中,70%以上是感官检验。凭检验人员通过感官上的看、听、嗅、问、摸来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的直观诊断,获取信息。
看:通过视觉根据起重机械结构特点,观察其重要传动部位、承力结构要点、故障现象源兆。
听:通过听觉分析出起重机械设备各部位运行声音是否正常,判断异常声音出自部位,了解病因,找出病源。
嗅:通过嗅觉分辨起重机械运动部位现场气味,辨别零部件的过热、磨损、过烧的位置。
问:向司机及有关人员询问起重机运行过程中,易出故障点,发生故障经过、类别。判定起重机安全技术状况。
摸:通过用手触摸起重机运行部件,根据温度变化、振动情况,判断故障位置和故障性质。
(2) 测试仪器检查
在起重机械运作状态下,利用监测诊断仪器和专家监控系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监)测,随时掌握起重机技术状况,预知整机或系统的故障征兆及原因,把事故消除于萌芽状态。
3 起重机通用部件的安全检查
(1)吊钩。
检查吊钩的标记和防脱装置是否符合要求,吊钩有无裂纹、剥裂等缺陷;吊钩断面磨损、开口度的增加量、扭转变形,是否超标;吊钩颈部及表面有无疲劳变形、裂纹及相关销轴、套磨损情况。
(2)钢丝绳。
检查钢丝绳规格、型号与滑轮卷筒匹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钢丝绳固定端的压板、绳卡、楔块等钢丝绳固定装置是否符合要求。钢丝绳的磨损、断丝、扭结、压扁、弯折、断股、腐蚀等是否超标。
(3)制动装置。
制动器的设置,制动器的型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制动器的拉杆、弹簧有无疲劳变形、裂纹等缺陷;销轴、心轴、制动轮、制动摩擦片是否磨损超标,液压制动是否漏油;制动间隙调整、制动能力能否符合要求。
(4)卷筒。
卷筒体、筒缘有无疲劳裂纹、破损等情况;绳槽与筒壁磨损是否超标;卷筒轮缘高度与钢丝绳缠绕层数能否相匹配;导绳器、排绳器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滑轮。
滑轮是否设有防脱绳槽装置;滑轮绳槽、轮缘是否有裂纹、破边、磨损超标等状况,滑轮转动是否灵活。
(6)减速机。
减速机运行时有无剧烈金属摩擦声、振动、壳体辐射等异常声音;轴端是否密封完好,固定螺栓是否松动有缺损等状况;减速机润滑油选择、油面高低、立式减速机润滑油泵运行,开式齿轮传动润滑等是否符合要求。
(7)车轮。
车轮的踏面、轮轴是否有疲劳裂纹现象,车轮踏面轮轴磨损是否超标。运行中是否出现啃轨现象。造成啃轨的原因是什么。
(8)联轴器。
联轴器零件有无缺损,连接松动,运行冲击现象。联轴器、销轴、轴销孔、缓冲橡胶圈磨损是否超标。联轴器与被连接的两个部件是否同心。
4 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
(1)超载保护装置。
超载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符合设计要求,液压超载保护装置的开启压力;机械、电子及综合超载保护器报警、切断动力源设定点的综合误差是否符合要求。
(2)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是臂架类型起重机防超载发生倾翻的安全装置。通过增幅法或增重法检查力矩限制器灵敏可靠性,并检查力矩限制器报警、切断动力源设定点的综合误差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3)限位器。
检查起重设备的变幅机构,升降机构、运行机构达到设定位置距离时能否发生报警信号,自动切断向危险方向运行的动力源。
(4)缓冲器。
对不同类型起重量、运行速度不同的起重机,应检查所配置的缓冲器是否相匹配,并检查缓冲器的完好性、运行到两端能否同时触碰止挡。
(5)防护装置。
检查起重机上各类防护罩、护栏、护板、爬梯等是否完备可靠,联轴器、链轮、链条、等转动零部件有无防护罩。起重机上人行通道,爬梯等部位有无防护栏,是否符合要求。
5 电器控制装置
(1)控制装置。
应检查电气配件是否齐全完整,机械固定是否牢固、无松动、无卡阻;供电电缆有没有老化、裸露;绝缘材料应良好,无破损变质;螺栓触头、电刷等连接部位应可靠;起重机上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及电气元件应与供电电源和工作环境及工作条件相适应。对裸线供电应检查外部涂色与指示灯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对软电缆供电应检查电缆收放是否合理;对集电器要检查滑线全长无弯曲,无卡阻接触可靠。
(2)电气保护。
在起重机进线处要设易于操作的主隔离开关,起重机上要设紧急断电开关,并检查能否切断总电源。检查起重机电源与各机构是否设短路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过流保护及特殊起重机的超速、失磁保护。检查电气互锁、连锁、自锁等保护装置的齐全有效性。检查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电气设备接地、金属结构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起重机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与金属结构均应有可靠的接地(零)保护。
6 金属结构
应检查主要受力构件是否有整体或局部失稳、疲劳变形、裂纹、严重腐蚀等现象。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有无明显的变形开裂。螺栓或铆固连接不得有松动、缺损等缺陷。高强度螺栓连接是否有足够的预紧力。金属结构整体防腐涂漆应良好。
7 司机室
司机室的悬挂与支承连接应牢固可靠性,门锁和门电气联锁开关、绝缘地板与干粉灭火器应配置齐全有效。对于有尘、毒、辐射、噪声、高温等有害环境作业的起重机应检查是否加设了保护司机健康的必要防护装置。照明灯、检修灯必须采用36v以内的安全电压。
8 安全标志
起重机起重量标志牌,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应悬挂在明显部位。大车滑线、扫轨板、电缆卷筒、吊具、台车、夹轨器、滑线防护板、臂架、起重机平衡臂、吊臂头部、外伸支腿、有人行通道的桥式起重机端架外侧等,应按规定喷涂安全标志色。
总之,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全员参与,全程控制,注重细节。把任何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排除在安全“门槛”之外,才能够有效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10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三)《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四)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定》
四、定义
起重机械包括:
(一)起重机: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
(二)电动葫芦:起吊重量在0. 5吨以上的。
(三)升降机、电梯等其他小型起重设备。
五、职责
(一)起重机械采购单位应审验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所在地省级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认可证”、产品质量说明书及由当地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并将复印件送安环处复审备案。
(二)使用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无有效证件、存在明显隐患的起重机械。
六、安装与维修
(一)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应持有“三证”(即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起重设备安全资格认可证)。施工前,需持“三证”、法人委托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到安环处初审和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签发后,与公司工程主管部门签定施工合同,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二)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凭开工审批表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方可投入运行。
(三)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
七、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单位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健全起重机械使用与管理的制度和规程,做好起重机械的经常性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⒈起重行车工守则;
⒉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⒊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⒌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二)使用单位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⒈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⒉安装、改造、维修记录和试验记录;
⒊使用、维修、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第11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企业现代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起重机械设备的运用变得越来越广泛,可以说实现施工机械化的重要物资基础就是运用起重机械设备。起重机械设备的运用对于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以及进度有着直接的影响。因为起重机械设备具有机构复杂、结构庞大、荷载多变等特点,所以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必须做好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一个企业稳定与持续发展。本文主要阐述了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现状和措施。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重机械设备的运用非常的广泛,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起重机械设备具有高危性,属于特种设备。虽然国家制定了很多的规范来保证起重机械设备运用的安全,但是在施工中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还不是很完善,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仍然存在着安全事故,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1.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现状
1.1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一些使用单位缺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没有较强的安全观念,并且也有的单位为了片面的追求经济效益,减少成本投入,违反相关法律和制度对机械设备进行利用,运用不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的“土制设备”。
1.2部分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素质较低,一些法人代表觉得安全管理机构不是直接创造经济效益的部门,可有可无,安全管理人员也是随意指定。
1.3部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维修和改造不向质监部门告知,未经检验检测机构安全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
1.4部分招商引资和民营企业非法移装使用旧起重机械设备,随着招商引资和民营企业的不断增加,一些小纸厂、小食品、小酒厂、小胶合板厂、小家具厂、小成衣加工厂所使用的移装旧的起重机械设备种类增多,分布广泛,由于法人代表或企业主缺乏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一味追求低投入,使得有的非法移装的旧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不向质监部门告知,有的非法移装的旧起重机械设备资料、手续不全,安全状况不明,无法实施注册登记和检验检测,安全使用存在死角和盲区。
1.5部分重点工程和行业单位违规使用起重机械设备问题比较突出,不能正确接收当地的安全监察。
1.6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上岗,违规操作起重机械设备。目前,司炉工持证上岗率比较高,而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不容乐观,一些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认为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操作比较直观,简单易学,操作人员无须培训即可上岗,因此无证上岗和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经常发生。
1.7少数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检测工作不到位,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安全监察机构,有的没有严格监管;有的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有的由于安全检查经费没有来源,存在以罚代管。检验检测机构,有的没有按照区域覆盖的原则落实设备定期检验,“抓大放小”,定检率达不到要求;有的发现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未及时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还有的没有按检规、质保体系要求严格检验,检验检测质量不够高。
1.8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处于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当中,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政府的干预难以做到在合适的时间出台合适的政策,往往会慢于实际,与实际情况不和接节拍,政府的干预往往不能实现预期的目标,有些虽然达到了目标,但是成本高昂、代价太大,效率低下。另外还存在过度干预的问题,比如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中不问实际情况,对八大类起重机械设备采取相同的管理方法,而且大包大揽,采取全过程的监察模式,限制性的规章过细,行政许可的项目过多。
2.加强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对策
2.1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加强起重机械行业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和超范围生产起重机械。在政策上向那些高技术含量和高安全性能的起重机械生产厂家倾斜,淘汰或关停一些低技术含量、低安全性能、靠低价位进行市场竞争的企业,鼓励起重机械制造企业引进高技术人才,特别是控制方面的人才,对起重机械进行全新理念的设计。
2.2加强起重机械档案、技术资料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资料的管理包含分类、整编、与标识,即按技术资料、检验记录、采购记录、资质证明、安全记录、其它资料等进行分类汇集整理成册,标识明显,要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系统性、完整性。起重机械设备档案、技术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起重机械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设备各机构、安全装置的质量合格证明)、设备发运清单、到货验收记录、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和资料;设备安全拆技术文件(含设备安拆作业指导书、设备安拆报批过程资料、取证资料、安装调试记录、技术交底记录、外来文件等);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和自检报告;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使用状态记录;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记录。起重机械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会因各种因素产生缺陷,需要不断的修理、维护、检验,这些都要依据起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的原始文件资料作为依据;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过程的记录文件:包括定期检验、改造、维修证明、自检记录、起重机械设备日常运行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是强化责任的一种手段,是确保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运行的一种措施,是在出现问题时有据可查,便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的依据。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并保持完整,也反映了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目前,我们起重机械设备档案的管理和保存十分薄弱,特别是我们的一些中小型项目,管理人员流动性大,档案流失情况相当严重,应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对于使用时间较长或因产权交接过程中资料损失或不全的设备,使用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实物测绘或与生产厂家联系补充,尽量使档案资料完整、准确。
2.3加强领导、树立安全生产意识
要强化措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的主要领导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要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切实做到抓实、抓细。并且各级质监部门严格作业人员法定培训考核,特别是使用单位内部要强化岗位操作管理技能培训,突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责任制度,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意识,规范操作人员的作业流程,提高企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推行设备的日点检管理模式。
2.4遵章守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要按照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组织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同时,要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观念。
2.5经常检查,认真排查隐患整改隐患
我们对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在工作中主要体现一个“勤”字上。要勤过问、勤督促、勤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要督促项目部加速整改,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中,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明纪律,严肃责任追究。要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要认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要逐级及时上报,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综上所述,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还不是很全面,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涉及到很多方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必要加强重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控制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事故的产生,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第12篇 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与监督管理安全监理
根据建设机械现场安装质量、安全使用、维修保养和检测要求,主要有二个方面:建设机械文件资料审查和建设机械现场安装、拆卸及使用过程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建筑起重机械分类及其他建筑施工机械
起重类设备:塔机、履带吊、汽车吊、龙门式起重机、桅杆式屋面吊;
升降类设备:建筑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钢丝绳式货梯;
其他类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吊篮、桩工机械、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泵车、混凝土布料机、地下连续墙成槽机械;
二、建设机械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有关标准、规范及管理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涉及的标准、规范、文件
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gj80-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dbj08-905-99 《建筑施工附着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jzj33-200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gb514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t9462-1999 《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zbj80012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
gb10055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gb5972-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jgj88-92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国务院373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
jgj160-2008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三、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
所有建筑起重机械应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原始资料
1)购销合同
2)制造许可证
3)产品合格证
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5)安装使用说明书
6)备案证明(ic卡)
(二)设备运行资料
1)定期检验报告
2)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4)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5)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6)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a.安装前零部件检查记录
b.安装后自检验收记录
c.中间(两次)检测自检验收记录
d.顶升加节、附墙自检验收记录
e.拆卸前检查记录
f.基础隐蔽工程验收单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建设安全监理对施工现场建设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二十
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安全职责主要有《3项审核、2项监督和1项发现》。
(1)对设备资料的审核(3项审核)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对设备现场安拆装及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2项监督)
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3)对建设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或发现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督管理(1项发现)
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据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
五、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评估
(一)建设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要求:
1.塔机评估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
用。
2.施工升降机评估
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传动系统磨损严重,钢结构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二)上海地区规定
根据市安监站07年45号和600号文的规定,塔机、升降机无设计使用年限的,超过10年无使用年限规定的应每年一次检测评估、超过20年每年二次检测评估,具体要求如下:
1.设备安装前由设备单位向机械检测机构提出申请;
2.设备安全评估主要对结构件的变形、锈蚀、焊缝、销轴孔磨损或塑性变形进行检测;
3.设备的主要结构件应处于拆卸状态并便于检测;
4.对主要结构件的检测结果如超过国家规定报废标准不可修复的,必须报废;
5.对主要机构检测如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修复;
6.检测评估完成后,对检测要求整改的必须进行整改,经复查合格后应进行整机安装,然后进行整机性能检测,整机符合使用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7.对评估结论要求降级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评估结果要求使用。
六、关于塔机、升降机二次检测
根据市安监站提出的对塔机、升降机应进行中间(二次)检测,具体要求如下:
1.塔机、升降机安装使用超过三个月,必须再次进行检测;
2.塔机、升降机若附墙,必须提前五天申报后才能进行附墙撑杆的安装,申报资料必须附附墙安装方案,如附墙尺寸及安装方法与原生产厂的产品安装要求不符的,必须附设计计算书及安装方案。现场附墙撑杆安装必须与安装方案一致。
七、关于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委托验收资料
(1)安装资料验收资料
1 .租赁、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 .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 .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a.安装前零部件检查记录
b.安装后自检验收记录
c.中间(两次)检测自检验收记录
d.顶升加节、附墙自检验收记录
e.拆卸前检查记录
f.基础隐蔽工程验收单
5 .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安装单位资质证书;
7 .安全生产许可证;
8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施工机械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安全监督
(1)建设机械安装过程的安全监督
1)人员、设备安全监督
1.施工现场必须安排安全人员否则现场安全监督。
2.加强对现场安装、起重和指挥人员的资格审查,严禁无证人员参与安装工作;
3.安装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及安装方案的技术交底;
4.安装人员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5.设备安装、拆卸前必须对设备主要结构件、零部件和安全装置的检查;无自检记录及审批不得进行设备安装;
6.对借用吊装用的汽车吊应检查其是否有年检报告,无年检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吊装。
2)施工现场安装安全监督
1.设备现场应划定安拆装范围并设置安全警戒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吊装用汽车吊的固定位置的地耐力应满足吊装总重量要求,防止地基突然沉陷而导致整机倾覆。
3.施工现场严禁交叉作业。
4.注意吊装现场周围的高压线,确保有效安全距离。
5.风力超过四级严禁安装、加节顶升或拆卸。
3)设备资料、安装调试验收安全监督
1.安装前对所有安装所需资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资料双方齐全、有无漏签名。
2.对设备安装临时改变安装方案应由安装单位负责人签名认可;
3.设备安装完必须对安全装置进行调试,自检合格后,必须做载荷试验并签名确认;
4.设备安装完自检合格后,安全监理、施工单位应组织检查验收;
(2)建设机械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
1)设备验收安全监督
1.对未取得合格报告前严禁提前使用。
2.经检测对存在问题的,应在合格或整个合格的设备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3.经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合格证,应由安装单位移交施工单位归档。
2)人员安全监督
1.检查设备操作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有无证上岗操作证,对中途人员的更换应及时予以重新确认;
2.检查施工现场是否配备专职设备管理、维修人员和安全员;
3.检查操作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是否进行岗前的安全教育。
4. 起重机械作业时,严禁违章超载、超员。
3)对设备运转安全监督
1.检查驾驶员每天使用前按规定要求对设备安全检查的记录。
2.检查租赁或安装单位对设备每月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检查租赁或安装单位对设备每月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4.检查驾驶员对设备累计运转记录。
5.对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止使用,
6.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必须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指派专职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待修复正常并经技术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方可使用。
7.塔机不附墙使用满3个月或需附墙应进行中间检测,取得检测合格报告方可继续使用。
4)设备中间顶升、加节安全监督
1.设备中间顶升、加节、拆卸应有现场安全人员进行安全监督。
2.设备中间顶升、加节、附墙应做好安装自检记录并签名。
5)设备使用环境安全监督
1.设备维修时,必须注意用电安全。(升降机维修时,两台吊笼必须停机);
2.对塔机混凝土基础周围有开挖的,应加强对设备垂直度定期测量观察;
3.风力超过六级以上或雷雨天气禁止使用;
4.多台塔机同一工地施工,必须做好防碰撞安全措施。
5.塔机与周围建筑物干涉不得使用。附近有高压电线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3)建设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控制
1.设备拆卸应有拆卸方案及审批;
2.设备拆卸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符合要求后进行拆卸;
3.设备拆卸的其他要求与安装要求相同。
4.设备拆卸后,应持设备ic卡在检测机构予以拆卸注销。
(4)起重机械操作的“十不准”“十不吊”
“十不准”
1.无证不准操作
2.酒后不准操作
3.操作时不准闲聊和打瞌睡
4.外人不准进入驾驶室
5.吊钩不准过人头
6.作业时不准上下车
7.吊物时不准长时间空中停留
8.安全装置不准当开关使用
9.升降、变幅、回转不准同时操作
10.工作时不准维修、调整机器
“十不吊”
1.吊物斜拉不吊
2.起重量不明不吊
3.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吊钩下站人或放有活动物不吊
7.埋压地下的构件情况不明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级以上强风影响施工安全不吊
九、建设机械安全管理与有效规避风险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对公司内部或分包单位或租赁安装单位的设备安全管理,以有效规避安全风险是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从思想上重视,同样必须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提高基层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按整改、落实,再检查及持续改进的方法来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1.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对建设机械的现场安装、使用、拆卸整个过程的监管力度;
2.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身对建设机械安全管理能力;
3.安全管理人员对涉及建设机械的安全知识熟悉和理解;
4.对无强制检测要求的建设机械(井架、桩机)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加强对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定期安全检查,对设备维修保养检查和设备每天运行记录的查验;
6.加强对设备安装、拆卸、操作、指挥、起重人员的资格审查;
十、建设起重机械常见事故隐患
(一)塔机、升降机、安装、拆卸常见安全事故隐患
1.环境不安全因素:
1)超过规定风力或雷雨天气进行安装、拆卸、顶升加节;
2)设备安装、拆卸与现场施工交叉作业无安全措施;
3)设备安装位置不当与周围设施或建筑物干涉;
4)地基基础地耐力不够导致设备倾斜;
5)现场无安全警戒区域;
2.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1)塔机不安全状态
1)设备安装用的吊装设备无安全使用合格证。
2)设备老化、钢结构严重锈蚀、变形或焊缝疲劳开裂。
3)标准节与加强节颠倒安装。
4)外套架与回转平台未连接。
5)钢丝绳磨损、断丝严重造成断绳。
6)臂架销轴固定焊接挡板脱焊或固定套严重锈蚀。
7)塔机标准节、锚脚、预埋标准节自制开裂。
8)钢丝绳防跳保护损坏或挡绳间隙不符合标准要求。
9)老旧设备标准节混用安装。
10)混凝土基础任意减小,计算书中对桩的强度及锚固钢筋强度未作验算。
11)顶升加节时,回转机构未锁定,在风力作用下或违章旋转臂架,造成套架脱离标准节发生倾斜或倾覆。
12)顶升加节时,顶升横梁未完全支撑在标准节踏步内造成脱落。
13)违反拆卸方案操作程序,拆装过程无专人统一指挥。
14)结构件连接固定漏装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15)基础节预埋不符合规定要求。
16)附墙撑杆水平、垂直间距及固定框架安装及附墙支座连接不符合规定要求。
17)标准节连接螺栓预紧力不一致。
18)塔机安装、拆卸时,塔身独立高度超过规定标。
19)塔身垂直度严重超标。
20)重要零部件的连接漏装开口销、螺栓未紧固或未采取防松措施。
21)钢丝绳绳严重断丝,绳端固定不符合规定要求。
22)安全装置损坏。
23)臂架销轴焊接挡板脱焊。
(2)施工升降机不安全状态
1)升降机高度限位、极限限位失灵,限位档块位置设置不当;
2)传动板固定松动,缓冲橡胶垫严重老化。
3)齿轮齿条啮合磨损严重。
4)齿轮齿条背轮脱落。
5)平衡重导轨对接处不平整。
6)吊笼门框变形,底板严重锈蚀。
7) 升降机安全门门钩损坏。
8) 升降机对重未装或对重导轨接头未对齐。
9)通讯装置损坏。
10)安全器超过使用标定日期或使用报废年限。
11)导轨架、吊笼及驾驶室底部严重磨损或锈蚀。
12)对重防松绳限位失效。
13)吊笼安全钩设置位置错误。
14)制动器安全罩未装。
15)标准节导轨架垂直度超标。
16)附墙支支座螺栓连接无放松措施。
3.人的不安全行为
1)无证参与安装、拆卸。
2)安装、拆卸前无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3)起重指挥失误与司机配合不当。
4)违反安装、拆卸方案操作程序,拆装过程无专人统一指挥。
5)不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带。
6)设备安装前、后未进行检查验收及维修保养。
7)设备安装拆、卸现场无安全人员监督。
8)对损坏的零部件、安全装置不及时修理或更换。
(二)塔机、升降机使用过程常见安全事故隐患
1.环境不安全因素
1)超过规定风力或雷雨天气进行吊运。
2)操作人员视觉障碍影响。
3)多台塔机同时作业。
4)与周围高压电线、建筑物过近或碰撞。
5)深基坑开挖后造成塔机倾斜。
2.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1)钢丝绳从滑轮或卷筒跳出,钢丝绳严重磨损或断丝。
2)吊钩防脱绳保险损坏。
3)安全装置失效。
4)设备螺栓、销轴连接固定松动或损坏。
5)层楼门未关闭。
6)升降机安全门门钩损坏。
7)升降机对重未装。
8)无通讯装置损坏。
9)升降机高度限位设置不当或失灵,造成吊笼冒顶坠落;
10)安全器超过使用标定日期或使用报废年限;
3.人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人员、起重工、指挥无证上岗。
2)违章超员、超载或斜拉吊运。
3)塔机工作时,人为解除起重力拒限位。
4)设备使用前无每天安全检查记录。
5)吊重捆绑不妥致使吊重坠落伤人。
6)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修理。
7)设备无定期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
8)设备使用前无每天安全检查记录。
9)安装完无自检验收和专业检测机构检测验收提前投入使用。
10)专职驾驶员离岗未关闭总电源,造成他人擅自操作发生意外事故。
11)限速防坠安全器超期使用或未按规定每三个月做坠落试验。
十一、关于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拆除及使用
(一)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维修要求
1.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应制定装拆方案和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2.井架物料提升机搭设,搭设人员应有高空作业上岗证。
3.井架物料提升机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搭设前应进行零部件检查,对不符合安装要求的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5.搭设后应组织自检验收。
6.定期组织设备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
(二)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时安全注意事项
1.登高作业时,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2.安装作业区域内应无人,防坠高空坠落物伤人。
3.临时搭设的平台应固定可靠,以防脱落造成伤人事故。
4.安装时现场应设安全人员进行安全监督,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三)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使用常见事故隐患
(1) 环境不安全因素
1)井架缆风绳固定桩土质松软。
2)井架缆风绳固定受场地限制导致固定不符合要求;
3)井架缆风绳固定受场地限制导致被混凝土搅拌车或其他车辆拉倒架体;
(2)设备不安全状态
1)井架架体架设、基础处理、架体缆风绳及附墙撑杆设置不当;
2)安全装置不齐全;
3)防坠、停靠装置失灵;
4)钢丝绳严重磨损或断丝
5)结构件严重变形、焊缝开裂;
6)无通讯联络装置;
7)层楼门、吊篮门、进口出安全门损坏或缺失;
8)井架架体与基础固定不符合要求;
(3)人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2)井架架体安装拆除前未制定装拆方案和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3)安装时无安全措施造成人员高空坠落;
4)设备损坏无人及时修理;
5)人员违章乘坐吊篮上下,超载使用;
第13篇 小型机械、工具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1.1小型机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的正确选择、维护与使用,是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确保小型机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依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明确了各类维护维修、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检查试验和报废全过程中的主要环节。
1.3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4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总监负责解释。
1.5 本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与本项目部范围内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
编制依据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维护维修管理规定》
定义
4.1. 小型机械是指维护维修班组独立使用的除维护维修设备以外的维护维修机械。小型机械如:坡口机、套丝机、往复锯、弯管机、切割机、太钻、砂轮机等。
4.2. 小型机具是指价值在 2000 元以下,能独立发挥作用的需动力或无需动力的机器、工具。如电动工具、风动工具。
4.3. 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绳索、索具、吊带、吊具起重钳、卸扣、吊沟、吊环、钢丝绳夹、起重滑车、各种倒链(平拉葫芦、千斤顶等。
4.4安全工器具
4.4.1绝缘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人身触电的各类工具,如:高压验电器、绝缘棒(地线操作棒)、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胶垫等。
4.4.2 防护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各类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护目眼镜、防毒面具、接地线等。
4.4.3 安全标志工具:是指为规范人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设置在生产现场的各类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拦网等。
职责
5.1. 按公司计划统一采购、管理和大修;由项目负责使用和管理,保证小型机械的性能完好,各项目负责使用、维护、修理、检查、安全人员监督指导。
5.2. 价值在 2000 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由公司综合部统一采购、管理或发放。
5.3. 小型机械由综合部供应,安全员负责进行检查,验收、报废工作,必要时邀请同级技术、质检人员参加验收。
5.4. 安全总监负责对小型机械工器具、吊具生产厂家、供应商的选择、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
5.5.1公司安全总监是安全工器具主要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5.5.1.1负责年度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的审查编制;
5.5.1.2负责安全工器具购置的选型;
5.5.1.3组织安全工器具的定期预防性试验和新购进安全工器具的验收试验;
5.5.1.4组织对安全工器具的报废鉴定。
5.5.2 各项目兼职安全员是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
5.5.2.1 编制项目年度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
5.5.2.2 组织项目安全工器具定期预防性试验;
5.5.3.3 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
5.5.3.4 定期检查班组安全工器具保管存放情况;
5.5.3.5 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检查。
5.5.3 班组是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单位,其主要职责:
5.5.3.1 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库房,按定置要求摆放整齐;
5.5.3.2 每月定期对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工器具完好;
5.5.3.3 建立安全工器具定期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台帐;
5.5.3.4 对个人保管的安全工器具督促其管好、用好。
采购要求
6.1. 物资供应部门必在国家定点正规生产厂家单位或信誉较好的供应商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合格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价格以上有限考虑。
6.2. 起重作业工器具的采购必须是经公司有关避免确定的厂家。
6.3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管理
6.3.1 各单位按配备标准或实际需要,按公司《两措管理办法》编制年度安全工器具补充或需用计划,于每年7月底前报公司安全总监。
6.3.2 安全总监对各各个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列入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6.3.3 安全总监按公司批准的年度安措计划,交综合部按计划采购或委托项目采购后,由各项目办理领料手续领回下发使用。
6.3.4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6.3.4.1 安全生产许可证;
6.3.4.2 产品合格证;
6.3.4.3 安全鉴定证;
6.3.4.4 产品说明书;
6.3.4.5 检测试验报告。
6.3.5 如需自行组装、安装所购置的配件、材料,也必须具有上述证件。
6.3.6 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由安全员组织验收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要求
7.1. 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够熟悉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
7.2. 机具的转动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锐部分应装设防护罩或遮拦,转动部分应保持润滑。
7.3. 机具的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制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凡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已损坏的应停用,安全防护装置恢复完善后方可使用。
7.4. 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损坏、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7.5. 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核算,采取措施并经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7.6. 电动工具必须接地良好,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7.7. 机械操作人呀,在机械运转中,不得打闹、闲谈、吃零食,不得酒后开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随时注意和检查机械各部件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停机处理。如发现机械存在影响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时,应了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拖延不报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应读仪事故发生负责任;有关部门街道报告后妥善处理,否则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8. 每台小型机械、工器具应在醒目位置贴挂简明了的安全操作规程,说明主要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以及负责人姓名。
7.9. 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
7.9.1 . 一般钢丝绳应符合 gb1102 的规定并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7.9.2. 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切断钢丝绳说应采取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不影响外观检查;钢丝绳每年应浸油一次。
7.9.3. 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应按规程、规定连接。
7.9.4. 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其许用应力不得大于 0.98kn/cm2 。用做绑扎绳时,叙许用应力应减低 50% 。
7.9.5. 卸扣的使用不得横向受力,卸扣的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必要时应加衬垫并使用加大规格的卸扣。
7.10. 滑车
7.10.1. 滑车应按铭牌规定的允许的载荷使用。如无铭牌、则应经计算和试验后方可使用。
7.10.2. 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吊钩磨损达到原尺寸的 10% ,槽底磨损过 3mm 以上,以及有裂纹、轮缘破损等情况者,不得使用。
7.10.3. 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中,应采取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必须对吊钩采取保险措施。
7.10.4. 使用开门式滑车时,必须将开门的钩环锁紧。
第14篇 浅谈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建筑施工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以前低矮的建设还可以用肩挑背扛来完成,现有的高楼大厦就必须用起重机械来完成。起重机械用得最多,但也最容易出安全事故。目前,全国每年起重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比重较大,在工业城市中起重事故死亡人数占全产业死亡人数的7%~15%,有的地方和部门高达20%。在发生事故较多的特殊工种中,起重作业事故的次数占34.7%,事故死亡人数占19.53%。2001年全国建筑施工中共死亡1045人,其中起重机械安拆时发生倒塌事故死亡78人,占死亡总数的17.03%;起重伤害死亡48人,占4.2%。
分析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两条:一是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二是操作工及管理干部素质差、技术水平低、责任心不强。所以我认为要搞好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首先要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责任心的教育和操作工人技术培训,让操作工真正做到“三好四会”(管好、用好、修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起重机械设备的安拆、使用的企业必须取得建设厅(部)“起重机械拆装、使用”的资质;起重机械司机、指挥、司索工必须经过培训学习,取得省建设厅(局)颁发的“起重机械拆装、使用资格证书”及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证”。搞好起重机械设备从购置、拆装、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一、 起重机械的前期管理
1、 起重机械设备在建筑系统一般要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井)架等,购置前首先要进行选型和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论证起重机从它的生产性、可靠性、维修性、耐用性、适应性、安全性等技术指标和投资额、运行费、收益等经济指标。
2、 对生产厂进行考查。起重机械生产厂必须有国家(建设部)的生产许可证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生产厂的生产工艺、设备、工夹具、模具、材料、外购件等应能保证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三是起重机械要有检测报告,是经过产品鉴定的合格产品。
3、 对起重机械设备到货验收、安装、调试、试运行、试验、验收投产使用及走合期使用情况的分析、评价和信息反馈等。
二、 起重机械的拆装管理
1、 拆装单位必须建立分会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拆装检测验收制度、拆装前零部件检查制度、技术安全交底制度、拆装档案管理制度、职工技术培训考核制度等。
2、 拆装单位在拆装起重机械设备前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严格执行制定的拆装方案和拆装工艺。
3、 拆装必须进行技术安全交底,交底必须要每个被交底人清楚明白安拆步骤、过程和每个人的工作、职责。被交底人清楚明白后在交底书签字认可。
4、 起重机械拆装时企业安全管理部(处)、机械设备管理部(处)及单位(租赁站、塔机队)管理部门人员必须在场指导、监督。拆装前必须编制拆装方案和工艺(由租赁站塔机队编制),并由企业设备管理部(处、科)进行审核、审批,非正常拆装方案由企业设备部(处、科)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
5、 起重机械在拆装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电气、液压、机械各部机械及钢结构完好后方可进行拆装。装拆区域必须设置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在装拆区域内行走和逗留。起重机械每完成一个拆装项目时,都必须由塔机工长检查验收、签证;每完成一道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装拆工作。
6、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全面检查、调试和试验,确认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和各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新购或大修后第一次安装还必须做超载试验,超载试验由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进行。
7、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必须按照“安装验收记录”所列逐条验收,验收由安装单位(出租方)企业安全部(处)、设备管理部(处)、租赁公司(站)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安全员、队长、操作司机和使用方(项目、租用方)的安全员、机械员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上述人员都在“安装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验收记录中有数字量化的条款必须进行量化。
三、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1、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2、 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在设备明显处挂“合格准用牌”、“安全操作规程牌”、“操作人员岗位责任牌”和操作人员姓名,塔机还应挂“十不吊牌”。
3、 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班组,并保证机组人员相对稳定,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三定制度”。塔机每个班组不得少于6人,施工升降机双笼不得少于4人,单笼不得少于2人,门架不得少于2人。
4、 起重机械机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起重机械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及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定。做好“十字作业”(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
5、 机组人员每天必须做好“日检”及交接班工作,并认真真实填写好“日检记录”、交接班记录和运转记录并存档。安全员、机械员(项目做好“周检记录”),起重机械队(或租赁站)做好“季检记录”,企业机械设备部(或独立的设备租赁公司)做好“半年检查记录”和起重机械设备的“年审”。安全装置缺损、失效,不灵的不准使用、停机整改。
6、 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报废,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不能使其达到使用和安全的也应报废,使用14年以上的必须报废。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一律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必须作破坏处理。若有特殊情况(如放置年限久未用等)必须技术鉴定(探伤、应力测试等)报建设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使用。
7、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的各级管理机械。企业要有机械设备管理部(处)、质量安全管理部(处),分公司(租赁公司)要有设备科,并设安全员、队长、技术负责人等。各级人员必须有岗位职责,专人负责。
四、 起重机械设备维修管理
1、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维修制度,按照起重机械设备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预防维修”(它的特点是“定期检查、按需修理”,即根据机械的运作周期,通过一定的检测手段,检查了解机械的技术状态,发现存在的问题、缺陷和隐患,有针对性地安排修理计划,以排除这些隐患和缺陷,从而保证机械利用率和完好率)。
2、 努力开展预知维修即采用先进的检测诊断技术(如设备故障诊断仪,超声波测厚仪……),对机械设备进行不解体检测,结合信息分析和处理,准确地了解机械设备的实际状态,根据检测和诊断中发现的缺陷来安排修理项目。
3、 维修企业和单位对大修理和专项修理后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出具详细的维修资料,并出具修理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对大修后的机械设备应保修六个月,平常的维修中修也必须有完整的修理记录。
五、 起重机械设备的基础管理
1、 起重机械设备要进行统一编号,分类建账立卡,每年至少要对照实物清查盘点一次,保持帐、卡、物相符。
2、 起重机械设备要建立技术经济档案。内容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凭证;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事故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技术经济档案要有人负责保管。
3、 企业要健全起重机械设备统计报表制度,按规定编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提出改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经营、维修的分析报告。
4、 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微机管理,提高信息、数据处理能力,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促进设备管理现代化。
六、 起重机械设备的事故管理
1、 由于使用、维修、管理不当原因造成起重机械设备的非正常性损坏者属机械设备事故。
2、 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等级: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事故等级按以下界限划分:
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10000元;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0~50000元;重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0元以上(直接损失价值按机械设备损坏后修复至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
3、 塔式起重机发生倾覆、摔臂、拆臂、脱轨、塔帽脱落;吊钩、吊具坠落,施工升降机发生“飞车”及对重摔落;门(井)式架发生吊篮摔落等不论有无伤人及经济损失大小,必须按重大事故处理。
4、 机械事故发生后,应保持现场,查明原因、损失、损失责任者,及时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起重机械队(或租赁分公司)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审批;大事故由单位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租赁分公司)组织,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参与调查处理,报企业主管单位备案;重大事故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并报建设主管单位(省建设厅、市(县)建设局)备案。同时发生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5、 对各类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和损失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严肃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视其轻重、损失大小等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制裁。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者,要依法制裁。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谢达全)
第15篇 起重机械施工安全环境管理方案
在工程施工中,根据工程需要需利用起重机械进行危险作业,根据工程局《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作业文件的判定方法(d=l×e×c,d为风险值、e为人体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程度、l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c为事故发生后的后果及严重程度)确定起重机械施工为4级危险作业,属于危险控制对象,特制定此专项安全措施。
起重机械为我局开挖和机械、材料运输的主要施工机械,为保证安全生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
1、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如不能排除则不准操作。
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2、安全技术要求
(1)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2)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3)起重一般安全要求
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3、起重机械的管理
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要求细则、操作规程细则、绑挂指挥规程、检修制度、培训制度、设备档案制度等。
(1)购置
购置起重机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必须在指定的,并有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
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善。并有产品合格证。
(2) 设备档案
使用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起重机械、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设备档案。 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
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图纸、质量保证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安装后的位置、起用时间;
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3)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标牌应有下述内容:
起重机名称、型号;
额定起重能力;
制造厂名、出厂日期;
其它所需的参数和内容。
起重机无论在停止或进行转动状态下与周围建筑物或固定设备等,均应保持一定的间隙。凡有可能通行的间隙不得小于400mm。
(4)驾驶员应熟悉下述知识:
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起重机操作规程,本规程及有关法令;
安全运行要求;
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指挥信号;
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
(5) 检验维修
起重机械在出现以下情况的应进行性能检验:正常工作;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经常性日常检查工作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线路、罐、容器阀、泵、液压或气动的其它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
定期检查工作不得少于每年一次,一般应包括: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指标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在起重机械进行维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内容:
更换材料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维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作到以上要求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
4、应急救援措施
在起重机械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生机械损坏和伤人等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
如发生机械损坏事故,机械操作手应立即停止作业,使机械保持相对安全状态。现场指挥员应立即撤离施工危险区域的人员。等人员撤离后未明确机械事故原因时机械操作手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机械进行临时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理。如机械操作手已明确机械事故原因时能及时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如无法解决需撤离现场的,在撤离现场过程中应保证机械的相对安全状态,指挥员应在撤离过程中提前疏散施工人员,避免造成另外的人身伤害。在机械无法撤离的现场的情况下,应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和设置安全警示牌,并派专人进行安全警戒,阻止闲杂人员进行现场,同时通知机械维修人员进入现场进行维修。
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立即停止现场作业封闭警戒现场,进行人员的疏散。现场指挥员应通知相关的应急救援小组,立即进行紧急救援。如人员伤事严重应立即送往附进的医院进行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