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起重机械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以及《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和高处作业吊篮。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 使用 、检测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我区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等相关单位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以及租赁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建筑起重机械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正常运行。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范围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司机、司索指挥、施工电梯司机、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及其包括高处作业吊篮在内的电工、安装工、维修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延期复核等工作,应按照《宁夏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发[2008]115号)执行。
第七条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宁夏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库和人员信息库。各相关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办理,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告知办理、使用登记办理均实行网上申报(网址: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说明原因。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管理要求,定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及时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查询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安全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纠正违反建筑起重机械规范、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对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安装单位与安装(拆卸)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加节、拆卸等作业活动。
第十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对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卸)资格进行确认,凡取得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资格确认证书的单位,方可开展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
第十四条 外地进宁安装(拆卸)单位在我区开展作业前,应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安装单位委托书;
(二) 依法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三) 在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不少于1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
在我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服务的生产厂家,除满足上述条件,尚应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场所,办公营业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安装(拆卸)服务仅限于本厂家生产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十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实行单位注册登记制度,凡未在本单位注册登记的人员,不得代表本单位在我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
第十六条 安装(拆卸)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环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艺、设备状况以及辅助吊装机械性能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拆卸)、顶升加节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实施前,应由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向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方案讲解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编制的安装(拆卸)工程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 工程概况;
(二) 建筑起重机械规格型号以及部件重量参数;
(三) 辅助吊装设备型号及其主要性能参数;
(四) 劳动防护用品淸单;作业及检测工具淸单;
(五) 安装(拆卸)人员岗位职责及其证件登记台帐;
(六) 安装(拆卸)工艺说明;
(七) 对作业过程及其环境的安全防护措施;
(八) 安装(拆卸)安全技术交底;
(九) 塔机位置示意图。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应向安装(拆卸)单位提供设备安装位置的地质勘探报告、混凝土基础试块报告、基础隐蔽验收记录。对未能提供以上资料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展安装作业。
第十八条 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作业范围不应超出施工围墙外围,严禁在围墙外进行吊装作业。对临街、紧靠居民小区、人员密集区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选址方案须经严格审查,建立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专家论证并上报项目总监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安装(拆卸)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单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附着加装、顶升加节等工作应委托同一家安装(拆卸)单位来独立完成,安装(拆卸)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时,应服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监理单位应组织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开展进场查验活动,并填写进场设备查验单;顶升加节作业前,应组织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顶升加节安全状况检查表。严禁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设备进行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
第二十一条 安装(拆卸)单位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活动前,应持下列资料于安装前3曰内向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告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装(拆卸)告知申请实行网上审核,安装(拆卸)单位对顶升加节作业申请实行网上备案。提供的资料有:
(一)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告知申请书;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拆卸)工程或顶升加节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六)建筑起重机械进场验收单;
(七)塔吊顶升加节检查记录表;
(八)附着安装方案及设计计算书;
(九)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包括外协吊装起重机械);
(十)辅助起重吊装机械性能检验资料;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安全技术交底书。
安装(拆卸)作业申请提供第(一)、(二)、(三)、(四)、(五) (六)、(九)、(十)、(十一)、(十二)项资料;
顶升加节作业提供第(一)、(二)、(三)、(七)、(八)、(九)、(十二)项资料。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申请以工程项目集中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安装、顶升加节、拆卸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现场安全监督和技术巡查。凡未到现场进行监督和巡查的,一律不得开展安装(拆卸)、顶升加节等作业活动。安装(拆卸)作业人员作业时应穿戴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统一工作制服,并挂安装单位上岗资格胸牌。
第二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前,使用单位应组织召开安全交底会议,明确安装过程中安全防护的要点和部位,并在作业区域范围设立警戒,委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及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过程的安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调试,委托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组织安装单位 监理单位 产权单位联合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设备,安装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安装(拆卸)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技术管理档案,技术管理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责任书;
(二)经审批的安装 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验收资料;
(五)安装 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向使用(承租)单位移交使用的资料。
第四章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立设备管理机构。工程项目部每10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或80台高处作业吊篮应至少配备1名建筑起重机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工程项目部建筑起重机械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建筑起重机械说明书及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对基础进行施工,使用的地脚螺栓和附着装置应符合说明书或规范要求。当附着遇特殊安装方式时,应有计算书和附图,并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分别开展季检、月检和半月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并将隐患排查情况于每月15日、30日前上传至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立即停用建筑起重机械,并及时组织消除隐患。鼓励委托专业的维修保养中介机构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十九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只有一个施工单位,存在上述现象时,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制定多塔作业的防碰撞安全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条 我区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检验报告周期为12个月,凡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或超过检验周期的,不得继续使用。当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委托法定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
(一)经大修改造的;
(二) 附着加装完毕不需要再顶升加节时;
(三) 发生较大机械事故的或已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 遇极端天气(如大风 暴雨 大雪)或5级以上地震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五) 中途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的;
(六) 国家法律法规有其他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部设备专职管理人员应监督检测检验机构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对建筑起重设备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及时取得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开具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应督促相关单位限时整改落实;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立即书面报告现场监理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资料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使用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发放使用登记牌。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一律不得使用。上报的资料有: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检验报告;
(四)安装验收资料;
(五)操作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建筑起重机械检査 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七)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安全监控系统功能验收单。
高处作业吊篮办理使用登记时以工程项目集中申请办理,办理时只需提供第(一)、(二)、(三)、(四)、(六)项资料。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将使用登记牌、操作人员证件、安全操作规程牌以及防机械伤害、防高空坠落、防触电等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和限载限人数标志一并悬挂在建筑起重机械显著位置上,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部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应对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组织整改。监督操作人员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交接班记录,及时纠正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章操作行为,并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召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会议和安全操作教育会议。
第三十五条 凡在我区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满足国家安全使用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使用要求:
(一)塔式起重机自由悬高设置严禁超过说明书规定且垂直度保证在2‰以内,说明书中未对悬高做明确规定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 qtz40(含qtz40)以下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15米;
2、 qtz40-qtz80之间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0米;
3、 qtz80(含qtz80)以上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5米。
(二) 塔式起重机最大安装使用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qtz40塔式起重机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40米;
2 、qtz50 、qtz63塔机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120米;
3 、qtz63(不含qtz63)以上不得超过说明书规定。
(三)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每台塔式起重机配置2名司机,2名司索指挥;
2、每台施工电梯配备4名司机(每个梯笼按2名配备);
3、每台物料提升机配备1名操作人员;
(四) 当遇特殊安装位置原厂家附着装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加装的附着装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委托具备钢结构制作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工制作;
2、编制设计计算书,经验算满足使用要求后,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章认可;
3、安装完毕后组织验收;
4、实行月检制度,并做好记录。
(五)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过程的管理要求:
1、载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载荷;
2、人员和物料应分开运送;
3、每次运送人员不得超过9名(含司机在内);
4、防坠落安全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每隔1年应校核一次,正常工作期间每隔3个月应做一次防坠落试验。
5、每台高处作业吊篮上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组织对安装在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加装安全监控设备。加装的安全监控设备应符合宁夏建设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协会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进行调试,确保作业期间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通信网络的畅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加装安全监控设备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和使用。
(一)属国家或自治区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无效的;
(五)金属结构锈蚀超标、焊缝开裂、发生过重大机械事故经维修后不能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的;
(六)达到建筑起重机械评估年限,不做整机性能检验和评诂的;
(七)未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下列设备属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禁止的设备:
(一)qt60/80塔式起重机(70-80年代生产);
(二)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三)qtg20 、qtg25 、qtg30、 qtz315型塔式起重机;
(四)不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要求的物料提升机;
凡存在上述情况已产权备案登记的设备,应对其产权备案登记进行注销。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应委托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来承担。凡在我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单位或机构,应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展检测检验活动过程中,应接受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检验单位或机构登记备案周期为3年,在登记备案期满前1个月申请复核。未登记备案的单位或机构不得在我区建筑市场范围内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外地进宁的检测检验机构须在宁夏办理分支机构后方可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 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 、鉴定结论负责。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委托的检验检测任务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安排对其进行检验检测,因其他原因不能安排的,要及时告知委托单位重新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设备,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及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和检测检验合格标志,检测检验合格标志应载明检测日期、检验有效期、合格编号、检验员等信息,并将检测检验合格标志悬挂到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上。
第六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理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组织对进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情况进行查验;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设备产权备案证明和技术管理档案等资料;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安装(拆卸)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对施工现场安装条件、基础施工资料进行检查;
(六)对安装(拆卸)、顶升加节过程实行旁站监理,监督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七)对安装过程中安全技术巡检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检测检验过程实行旁站监理;
(九)组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验收;
(十)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及其相关安全技术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检查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建筑起重机械相关手续的办理进行审核;
(十一)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情况,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检查设备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等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技术资料和安全资料不齐全、无效或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要求产权单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第七章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
第四十六条 凡在我区销售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厂家应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生产厂家信息将被录入到宁夏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为用户提供查询服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3年组织一次对生产厂家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情况评价,评价结果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上公布。
第四十七条 凡在我区专业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的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上;
(三)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起重机械数量满足以下条件:
地级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不少于30台或高处作业吊篮不少于320台套;
县级市及各县: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不少于20台或高处作业吊篮不少于160台套;
(四)维修保养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
(五)每10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或每80台高处作业吊篮至少配备一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职管理人员;
(六)配备必备的检验检测设备,如经纬仪、水准仪、电流检测表、电压检测表、接地电阻检测表等;
(七)对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逐台建立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主要包括:
1、建筑起重机械随机资料 购货合同及发票;
2、注册备案证明;
3、历次定期检验报告;
4、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5、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6、重大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7、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8、累计运转记录。
对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只需按照第(五)、(六)、(七)、款规定审核;外地进宁的专业租赁单位,须在宁夏办理分支机构且满足上述条件。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对符合租赁条件的单位进行确认,凡取得确认证书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方可在全区范围内租赁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全区建筑起重机械专业租赁单位开展年度评价活动,并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上公布评价结果。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设备安全资金投入情况;
(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三)遵纪守法经营情况;
(四)合同和安全协议履行情况;
(五)顾客满意度情况;
(六)设备档案建立情况;
(七)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第五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使用或安装前,专业租赁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应持下列资料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
(一) 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 产品合格证;
(四)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 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的有效凭证。
高处作业吊篮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时,只需提供第(一)、(三)、(五)项资料。进口设备须提供商检证。
第五十一条 设备备案机关自收到专业租赁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提交的产权备案登记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产权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给予备案登记,并按照附件一的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设备备案机关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的档案和台帐。
第五十二条 凡已在当地注册产权备案登记的设备的外省进宁单位,应持原产权备案登记证明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省设备产权备案入库手续,外省进宁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我区使用过程中,必须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册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上交到设备备案机关,将建筑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资料移交新产权单位,新产权单位按照上述要求重新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原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予以注销,不再使用。
第五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或使用前,租赁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向使用单位提供建筑起重机械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技术资料。
第五十五条 租赁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必须投入足额资金用于保障所出租和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设施齐全,并组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设备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及时组织消除,并于每月30日前将隐患检查记录和整改记录上传至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
第五十六条 当建筑起重机械超过以下出厂使用年限,租赁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逾期未评估的,设备备案机关将按规定对其产权备案登记进行注销。
(一) 出厂5年以上的物料提升机;
(二) 出厂8年以上的施工升降机;
(三) 出厂10年以上的630knm以下塔式起重机;出厂15年以上的630knm~1250knm塔式起重机;出厂20年以上的1250knm以上塔式起重机。
第五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凡报废的设备应肢解处置,不得继续使用或整机转让。
一 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
二 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 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 安全性能达不到原设计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五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规定使用年限的且未通过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公布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列文件相关内容自行废止。
(一)《宁夏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08〕99号)
(二)《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及吊篮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宁建(建)发〔2022〕82号)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宁建(安)字〔2022〕3号)自行废止。
第六十条 本细则与上位法相抵触时,以上位法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 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
发 文 号:京劳保发字〖1989〗42号
发布单位:京劳保发字〖1989〗42号
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特制定《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各类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进行安全管理和行使国家监察.现将其中一些问题说明如下:
1.凡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企业在1989年6月30日前到北京市劳动局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另发);
凡从事起重机械专业安装的单位,按《试行规定》第三章的要求在1989年底前到市劳动局申请安装资格(申请的具体要求另发).2.从1989年7月1日始首先对桥式和塔式起重机进行登记建档,对其它起重机械的建档工作日后逐步开展(登记建档的具体要求另发).3.市劳动局在对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单位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审定资格并颁发相应证书.资格审查可采用成立审查小组或审查委员会的形式进行.
4.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必须遵照市劳动局公布的各类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细则进行.
5.本《试行规定》自1989年7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起重机械是生产、施工、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垂直运输设备,其可靠性、安全性的程度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与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实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在本市从事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一吨和一吨以上的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装卸桥、自立式起重机、电梯、施工升降机、升降机及各种起重设备和辅具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维修、报废等必须贯彻执行国家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北京市劳动局负责全市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监察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起重机械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设计制造
第五条 起重机械的设计应符合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等规程规范及本办法的规定.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与主机同时设计、同时组装配套.必须保证产品安全可靠,操作维修方便.设计单位对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负有设计责任.
第六条 起重机械应由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行专业定点生产.凡我市生产起重机械的企业,必须将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市级以上鉴定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七条 因生产特殊需要,企业自制自用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应将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和所依据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等报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劳动局备案后,方可投入制造或改造.
第八条 起重机械的主要配套件和电器设备必须是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工厂所生产的合格的产品.起重机械制造厂改装和自制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电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经检验合格.
第九条 出厂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具有质量检验部门签字的产品合格证明书、起重机械说明书(包括起重机械主要性能参数、构造特点、使用范围、各机构和系统原理图、使用维护保养的说明和规定、轨道、基础、附着装置安装图、架设、拖运、保管、运输及试验调整的说明和规定)、装箱单、随机备件、随机专用工具一览表、易损零部件图纸、配重、压重图纸等,以备用户存档查用.
起重机械制造厂对出厂的起重机械产品质量负责.
第三章 安装维修
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应由专业安装单位(包括专业性安装自用起重机械的单位)承担.从事起重机械专业安装的单位必须填写《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申请表》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劳动局,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准试安装.在对试装的起重机械进行安全质量鉴定,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本规定的要求后,由市劳动局发给《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证》,方可从事安装工作.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必须符合tj231-7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并按出厂随机技术文件及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负责,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发生设备、人身事故的,要追究安装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从事起重机械修理的单位必须经市劳动局资格认可,根据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并依有关技术资料和技术要求制定修理方案和工艺.重大修理方案应经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或修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对修复完的起重机械应按国家有
第3篇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方法技巧
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的方法及技巧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包括设备的选型论证,安装调试,特检机构的检验、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维护保养、操作运行、改造、大修、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1起重机械的选购安装及检验
1.1选型
企业在选购起重机械时,首先要对本企业的使用范围、工作频繁程度、利用率、额定起重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选择适合本单位使用要求工作级别的起重机。根据拟定的技术参数,进行市场调研。选择的供货厂家,必须是具备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的专业起重机制造企业。并考察制造厂家加工设备的配套性,生产的规范性,产品的先进性,进行比较后选择价格合理,质量好,性能优良,安全装置齐全的起重机械。
设备到货后,开箱验收时要检查随机技术资料是否齐全,随机配件、工具、附件是否与清单一致,设备及配件是否有损伤、缺陷等,并做好开箱验收记录。
1.2安装单位的选择
起重机械的安装队伍可选择有安装资格的制造厂家,形成制造、安装、调试一条龙的服务模式。除此之外,选择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认可证》的专业队伍,并具有安装相应起重量的安装资格。安装单位确定后,安装前要协助安装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开工报告,并检查安装队伍的施工组织方案、安装设备、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安装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检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安装完毕后要监督安装单位进行全面自检和运行试验、载荷试验,确认自检合格后,申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将起重机随机技术资料、安装资料及检验报告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存档。以后在使用中发生的定期检验、大修、改造、事故记录等资料也一并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2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全面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政策,通过采用技术、经济和组织管理一系列措施,应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与方法,对起重机械实行综合管理,做到周密规划、择优选购、合理配置、精确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安全生产、定期检验、适时改造、适时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以获得起重机寿命周期费用经济,综合效率最高,确保安全运行,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高效经营。
2.1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使用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档案包括:(1)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气原理、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
(2)安装过程中需要的技术资料,安装位置,启用时间。
(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定期《检验报告书》。
(4)日常保养、维护、大修、改造、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
(5)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记录。
(6)上级主管部门的设备安全评价。
(7)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及检测记录。
2.2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要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使作业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健全与落实特种设备组织管理机构,配置强有力的专业管理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以适应管理工作要求,管理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1)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职能管理部门与司机的岗位责任制。
(3)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维保大修、改造、报废制度。
(5)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6)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7)操作人员交接班制度。
(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2.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援救预案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以单位领导牵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判断可能出现的故障、引发的险情、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出适合本单位起重机械特点的应对措施。该措施应包括对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
第4篇 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与监督管理安全监理
根据建设机械现场安装质量、安全使用、维修保养和检测要求,主要有二个方面:建设机械文件资料审查和建设机械现场安装、拆卸及使用过程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建筑起重机械分类及其他建筑施工机械
起重类设备:塔机、履带吊、汽车吊、龙门式起重机、桅杆式屋面吊;
升降类设备:建筑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钢丝绳式货梯;
其他类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吊篮、桩工机械、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泵车、混凝土布料机、地下连续墙成槽机械;
二、建设机械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有关标准、规范及管理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涉及的标准、规范、文件
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gj80-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dbj08-905-99 《建筑施工附着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jzj33-200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gb514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t9462-1999 《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zbj80012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
gb10055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gb5972-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jgj88-92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国务院373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
jgj160-2008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三、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
所有建筑起重机械应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原始资料
1)购销合同
2)制造许可证
3)产品合格证
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5)安装使用说明书
6)备案证明(ic卡)
(二)设备运行资料
1)定期检验报告
2)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4)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5)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6)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a.安装前零部件检查记录
b.安装后自检验收记录
c.中间(两次)检测自检验收记录
d.顶升加节、附墙自检验收记录
e.拆卸前检查记录
f.基础隐蔽工程验收单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建设安全监理对施工现场建设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二十
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安全职责主要有《3项审核、2项监督和1项发现》。
(1)对设备资料的审核(3项审核)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对设备现场安拆装及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2项监督)
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3)对建设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或发现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督管理(1项发现)
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据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
五、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评估
(一)建设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要求:
1.塔机评估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
用。
2.施工升降机评估
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传动系统磨损严重,钢结构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二)上海地区规定
根据市安监站07年45号和600号文的规定,塔机、升降机无设计使用年限的,超过10年无使用年限规定的应每年一次检测评估、超过20年每年二次检测评估,具体要求如下:
1.设备安装前由设备单位向机械检测机构提出申请;
2.设备安全评估主要对结构件的变形、锈蚀、焊缝、销轴孔磨损或塑性变形进行检测;
3.设备的主要结构件应处于拆卸状态并便于检测;
4.对主要结构件的检测结果如超过国家规定报废标准不可修复的,必须报废;
5.对主要机构检测如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修复;
6.检测评估完成后,对检测要求整改的必须进行整改,经复查合格后应进行整机安装,然后进行整机性能检测,整机符合使用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7.对评估结论要求降级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评估结果要求使用。
六、关于塔机、升降机二次检测
根据市安监站提出的对塔机、升降机应进行中间(二次)检测,具体要求如下:
1.塔机、升降机安装使用超过三个月,必须再次进行检测;
2.塔机、升降机若附墙,必须提前五天申报后才能进行附墙撑杆的安装,申报资料必须附附墙安装方案,如附墙尺寸及安装方法与原生产厂的产品安装要求不符的,必须附设计计算书及安装方案。现场附墙撑杆安装必须与安装方案一致。
七、关于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委托验收资料
(1)安装资料验收资料
1 .租赁、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 .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 .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a.安装前零部件检查记录
b.安装后自检验收记录
c.中间(两次)检测自检验收记录
d.顶升加节、附墙自检验收记录
e.拆卸前检查记录
f.基础隐蔽工程验收单
5 .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安装单位资质证书;
7 .安全生产许可证;
8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施工机械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安全监督
(1)建设机械安装过程的安全监督
1)人员、设备安全监督
1.施工现场必须安排安全人员否则现场安全监督。
2.加强对现场安装、起重和指挥人员的资格审查,严禁无证人员参与安装工作;
3.安装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及安装方案的技术交底;
4.安装人员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5.设备安装、拆卸前必须对设备主要结构件、零部件和安全装置的检查;无自检记录及审批不得进行设备安装;
6.对借用吊装用的汽车吊应检查其是否有年检报告,无年检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吊装。
2)施工现场安装安全监督
1.设备现场应划定安拆装范围并设置安全警戒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吊装用汽车吊的固定位置的地耐力应满足吊装总重量要求,防止地基突然沉陷而导致整机倾覆。
3.施工现场严禁交叉作业。
4.注意吊装现场周围的高压线,确保有效安全距离。
5.风力超过四级严禁安装、加节顶升或拆卸。
3)设备资料、安装调试验收安全监督
1.安装前对所有安装所需资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资料双方齐全、有无漏签名。
2.对设备安装临时改变安装方案应由安装单位负责人签名认可;
3.设备安装完必须对安全装置进行调试,自检合格后,必须做载荷试验并签名确认;
4.设备安装完自检合格后,安全监理、施工单位应组织检查验收;
(2)建设机械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
1)设备验收安全监督
1.对未取得合格报告前严禁提前使用。
2.经检测对存在问题的,应在合格或整个合格的设备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3.经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合格证,应由安装单位移交施工单位归档。
2)人员安全监督
1.检查设备操作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有无证上岗操作证,对中途人员的更换应及时予以重新确认;
2.检查施工现场是否配备专职设备管理、维修人员和安全员;
3.检查操作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是否进行岗前的安全教育。
4. 起重机械作业时,严禁违章超载、超员。
3)对设备运转安全监督
1.检查驾驶员每天使用前按规定要求对设备安全检查的记录。
2.检查租赁或安装单位对设备每月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检查租赁或安装单位对设备每月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4.检查驾驶员对设备累计运转记录。
5.对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止使用,
6.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必须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指派专职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待修复正常并经技术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方可使用。
7.塔机不附墙使用满3个月或需附墙应进行中间检测,取得检测合格报告方可继续使用。
4)设备中间顶升、加节安全监督
1.设备中间顶升、加节、拆卸应有现场安全人员进行安全监督。
2.设备中间顶升、加节、附墙应做好安装自检记录并签名。
5)设备使用环境安全监督
1.设备维修时,必须注意用电安全。(升降机维修时,两台吊笼必须停机);
2.对塔机混凝土基础周围有开挖的,应加强对设备垂直度定期测量观察;
3.风力超过六级以上或雷雨天气禁止使用;
4.多台塔机同一工地施工,必须做好防碰撞安全措施。
5.塔机与周围建筑物干涉不得使用。附近有高压电线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3)建设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控制
1.设备拆卸应有拆卸方案及审批;
2.设备拆卸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符合要求后进行拆卸;
3.设备拆卸的其他要求与安装要求相同。
4.设备拆卸后,应持设备ic卡在检测机构予以拆卸注销。
(4)起重机械操作的“十不准”“十不吊”
“十不准”
1.无证不准操作
2.酒后不准操作
3.操作时不准闲聊和打瞌睡
4.外人不准进入驾驶室
5.吊钩不准过人头
6.作业时不准上下车
7.吊物时不准长时间空中停留
8.安全装置不准当开关使用
9.升降、变幅、回转不准同时操作
10.工作时不准维修、调整机器
“十不吊”
1.吊物斜拉不吊
2.起重量不明不吊
3.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吊钩下站人或放有活动物不吊
7.埋压地下的构件情况不明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级以上强风影响施工安全不吊
九、建设机械安全管理与有效规避风险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对公司内部或分包单位或租赁安装单位的设备安全管理,以有效规避安全风险是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从思想上重视,同样必须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提高基层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按整改、落实,再检查及持续改进的方法来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1.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对建设机械的现场安装、使用、拆卸整个过程的监管力度;
2.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身对建设机械安全管理能力;
3.安全管理人员对涉及建设机械的安全知识熟悉和理解;
4.对无强制检测要求的建设机械(井架、桩机)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加强对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定期安全检查,对设备维修保养检查和设备每天运行记录的查验;
6.加强对设备安装、拆卸、操作、指挥、起重人员的资格审查;
十、建设起重机械常见事故隐患
(一)塔机、升降机、安装、拆卸常见安全事故隐患
1.环境不安全因素:
1)超过规定风力或雷雨天气进行安装、拆卸、顶升加节;
2)设备安装、拆卸与现场施工交叉作业无安全措施;
3)设备安装位置不当与周围设施或建筑物干涉;
4)地基基础地耐力不够导致设备倾斜;
5)现场无安全警戒区域;
2.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1)塔机不安全状态
1)设备安装用的吊装设备无安全使用合格证。
2)设备老化、钢结构严重锈蚀、变形或焊缝疲劳开裂。
3)标准节与加强节颠倒安装。
4)外套架与回转平台未连接。
5)钢丝绳磨损、断丝严重造成断绳。
6)臂架销轴固定焊接挡板脱焊或固定套严重锈蚀。
7)塔机标准节、锚脚、预埋标准节自制开裂。
8)钢丝绳防跳保护损坏或挡绳间隙不符合标准要求。
9)老旧设备标准节混用安装。
10)混凝土基础任意减小,计算书中对桩的强度及锚固钢筋强度未作验算。
11)顶升加节时,回转机构未锁定,在风力作用下或违章旋转臂架,造成套架脱离标准节发生倾斜或倾覆。
12)顶升加节时,顶升横梁未完全支撑在标准节踏步内造成脱落。
13)违反拆卸方案操作程序,拆装过程无专人统一指挥。
14)结构件连接固定漏装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15)基础节预埋不符合规定要求。
16)附墙撑杆水平、垂直间距及固定框架安装及附墙支座连接不符合规定要求。
17)标准节连接螺栓预紧力不一致。
18)塔机安装、拆卸时,塔身独立高度超过规定标。
19)塔身垂直度严重超标。
20)重要零部件的连接漏装开口销、螺栓未紧固或未采取防松措施。
21)钢丝绳绳严重断丝,绳端固定不符合规定要求。
22)安全装置损坏。
23)臂架销轴焊接挡板脱焊。
(2)施工升降机不安全状态
1)升降机高度限位、极限限位失灵,限位档块位置设置不当;
2)传动板固定松动,缓冲橡胶垫严重老化。
3)齿轮齿条啮合磨损严重。
4)齿轮齿条背轮脱落。
5)平衡重导轨对接处不平整。
6)吊笼门框变形,底板严重锈蚀。
7) 升降机安全门门钩损坏。
8) 升降机对重未装或对重导轨接头未对齐。
9)通讯装置损坏。
10)安全器超过使用标定日期或使用报废年限。
11)导轨架、吊笼及驾驶室底部严重磨损或锈蚀。
12)对重防松绳限位失效。
13)吊笼安全钩设置位置错误。
14)制动器安全罩未装。
15)标准节导轨架垂直度超标。
16)附墙支支座螺栓连接无放松措施。
3.人的不安全行为
1)无证参与安装、拆卸。
2)安装、拆卸前无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3)起重指挥失误与司机配合不当。
4)违反安装、拆卸方案操作程序,拆装过程无专人统一指挥。
5)不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带。
6)设备安装前、后未进行检查验收及维修保养。
7)设备安装拆、卸现场无安全人员监督。
8)对损坏的零部件、安全装置不及时修理或更换。
(二)塔机、升降机使用过程常见安全事故隐患
1.环境不安全因素
1)超过规定风力或雷雨天气进行吊运。
2)操作人员视觉障碍影响。
3)多台塔机同时作业。
4)与周围高压电线、建筑物过近或碰撞。
5)深基坑开挖后造成塔机倾斜。
2.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1)钢丝绳从滑轮或卷筒跳出,钢丝绳严重磨损或断丝。
2)吊钩防脱绳保险损坏。
3)安全装置失效。
4)设备螺栓、销轴连接固定松动或损坏。
5)层楼门未关闭。
6)升降机安全门门钩损坏。
7)升降机对重未装。
8)无通讯装置损坏。
9)升降机高度限位设置不当或失灵,造成吊笼冒顶坠落;
10)安全器超过使用标定日期或使用报废年限;
3.人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人员、起重工、指挥无证上岗。
2)违章超员、超载或斜拉吊运。
3)塔机工作时,人为解除起重力拒限位。
4)设备使用前无每天安全检查记录。
5)吊重捆绑不妥致使吊重坠落伤人。
6)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修理。
7)设备无定期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
8)设备使用前无每天安全检查记录。
9)安装完无自检验收和专业检测机构检测验收提前投入使用。
10)专职驾驶员离岗未关闭总电源,造成他人擅自操作发生意外事故。
11)限速防坠安全器超期使用或未按规定每三个月做坠落试验。
十一、关于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拆除及使用
(一)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维修要求
1.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应制定装拆方案和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2.井架物料提升机搭设,搭设人员应有高空作业上岗证。
3.井架物料提升机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搭设前应进行零部件检查,对不符合安装要求的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5.搭设后应组织自检验收。
6.定期组织设备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
(二)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时安全注意事项
1.登高作业时,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2.安装作业区域内应无人,防坠高空坠落物伤人。
3.临时搭设的平台应固定可靠,以防脱落造成伤人事故。
4.安装时现场应设安全人员进行安全监督,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三)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使用常见事故隐患
(1) 环境不安全因素
1)井架缆风绳固定桩土质松软。
2)井架缆风绳固定受场地限制导致固定不符合要求;
3)井架缆风绳固定受场地限制导致被混凝土搅拌车或其他车辆拉倒架体;
(2)设备不安全状态
1)井架架体架设、基础处理、架体缆风绳及附墙撑杆设置不当;
2)安全装置不齐全;
3)防坠、停靠装置失灵;
4)钢丝绳严重磨损或断丝
5)结构件严重变形、焊缝开裂;
6)无通讯联络装置;
7)层楼门、吊篮门、进口出安全门损坏或缺失;
8)井架架体与基础固定不符合要求;
(3)人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2)井架架体安装拆除前未制定装拆方案和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3)安装时无安全措施造成人员高空坠落;
4)设备损坏无人及时修理;
5)人员违章乘坐吊篮上下,超载使用;
第5篇 起重机械专用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规范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1993)
(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晋安监应急字[2005]70号《关于强化起重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长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四、定义
(一)吊具:通过机构闭合、机构连接或机构与物品之间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置。
(二)吊索: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三)本办法适用的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包括吊钩、夹持吊具、起重横梁、抓斗、起重电磁铁、起重真空吸盘专用吊具和索具。
五、职责
(一)安环处是(集团)公司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团)公司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的供应、使用的安全监督。
(二)装备处是(集团)公司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的供应、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的日常管理,负责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六、内容与要求
(一)总则
⒈吊具与索具系结物品,及其连接在起重机械上的方法应安全可靠;必要时,应有保证吊具安全作业的保护装置或措施。
⒉吊具上外露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应装设防护罩;露天使用的吊具,其结构应避免积水,吊具上的电气设备一般应为防水型,否则应有防水措施。
⒊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吊具与索具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规程。所使用的专用吊具与索具应有合格证。
⒋经检验合格的吊具与索具,应有不易磨损的标记和合格证。标记内容应包括:额定起重量(极限工作载荷)、检验标志、生产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合格证内容应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并附有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二)购置
⒈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购置,供应部门必须购买经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登记注册、集团公司安环处备案的生产厂家检测合格后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的产品。
⒉购买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时,须同时索取附有安全技术专业资质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书》。
(三)使用
⒈起重专用机械吊具与索具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⒉使用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安全技术检验,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并做好记录。
⒊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时,使用单位应及时申请报废。
⒋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管理档案,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和响应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四)考核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购买部门、使用单位违反下列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否决相关部门/单位效益工资的0.2%;情节严重的,否决相关部门/单位效益工资的2%,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⑴购买未经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登记注册、集团公司安环处
备案的生产厂家产品的;
⑵供应部门购买的产品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书》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⑶使用单位未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安全技术检验或发现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的;
⑷使用单位未建立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管理档案。
第6篇 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井字架)等起重机械。
第三条 深圳市范围内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监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其他与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职责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禁止出租、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无制造许可证、无出厂合格证、已达报废条件、擅自拼装改装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举报。
第二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
第九条 实行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制度。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使用登记。初始登记为施工起重机械建档提供信息,由市安监机构负责;使用登记作为工程项目监管,由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负责。
第十条 首次进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监机构办理初始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第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施工起重机械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三)施工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
(四)施工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
第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转场或移位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首次进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在办理《初始登记证》的同时,办理《使用登记证》。
第十三条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三)安装验收报告书;
(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第十四条 安监机构应当在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施工起重机械的有关情况,对申办材料属实并符合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对弄虚作假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
第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对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机械的质量安全状况负责。
第十六条 租赁单位出租施工起重机械,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转租施工起重机械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转租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跟踪出租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租赁(产权)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解决。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设计文件、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初始登记证等文件;
(二)使用单位移交的运行安全技术档案;
(三)安装单位移交的安装验收档案。
第四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第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保证安装拆卸过程的安全,并对其安装的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安装拆卸业务。未取得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签订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的操作证书、施工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登记证等文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装拆卸单位不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由安装拆卸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拆卸单位必须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安装拆卸技术方案,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监理单位总监审查。方案有重大更改的须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进行,作业前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安装、拆卸区域须设立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监理单位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活动(包括安装、顶升加节、附着)结束后,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租赁(产权)、使用等单位参加验收,监理单位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管。验收合格后由参与验收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在安装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盖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安装验收完毕后,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日内向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使用技术交底,并在验收后10日内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备查。
第三十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包括:
(一)安装拆卸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装及验收资料;
(四)安全技术交底有关资料;
(五)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第三十一条 安装单位应当跟踪其安装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装质量问题。
第五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检测检验规范标准,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测,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
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明确,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报告书须加盖检验专用章、骑缝章。
第三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受检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向安监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或参与施工起重机械的销售、租赁、安装等经营性活动,禁止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销施工起重机械。
第六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
第三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并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三十八条 禁止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擅自对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进行技术改造。对施工起重机械结构和传动机构进行技术改造的,应由原生产厂家进行。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管理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紧急情况下,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四十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司机、司索和起重信号工,应当依法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 实行施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其中塔式起重机每年检验一次,其他施工起重机械整机至少两年检验一次。检验报告应当报该项目安监机构备案。未按期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因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或造成施工起重机械修复的;
(二)连续停止使用6个月以上重新使用的;
(三)其他按规定需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对在用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采用齿轮锥鼓形渐进防坠安全器的施工电梯每3个月进行吊笼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对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停止使用,全面检查,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如实记录设备的运转工作小时、维修保养、大修理、事故记录等各种技术数据,各种附件资料归档完整。
第四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台帐和运行安全技术档案,每个单机单独建立。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随机技术文件及资料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完毕后,应当向租赁(产权)单位移交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资料:
(一)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二)运行时间及累计运转记录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三)日常维护保养计划、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七条 同一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有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分别承包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协调组织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未组织协调或组织协调不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邻工程项目使用塔式起重机时,由后安装塔式起重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确保塔式起重机安全运行。
第七章 安全监理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施工起重机械实施安全监理:
(一)审核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审核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证;
(三)审查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由总监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核查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五)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并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六)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进行监督,并由项目总监在验收资料上签署意见;
(七)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检验检测、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发现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使用过程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告安监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各区安监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施工起重机械登记情况汇总报市安监机构。市安监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数据库档案,记录施工起重机械的基本资料和安全状况,包括事故发生情况,并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市安监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产权单位拒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安监机构应予强制注销: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三)达到安全技术规范或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报废条件的。
第五十二条 市安监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情况跟踪制度,及时掌握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转场、使用、检验检测情况,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停止使用作报废处理。
第五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正在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安全隐患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消除隐患。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作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并提请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7篇 浅谈在施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建筑施工规模的不断发展,建筑起重机械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也日趋重要,成为降低建筑施工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的必要手段。但近几年来由于建筑起重机械所引发的较大安全事故在的安全事故中占较高的比例,而且是重特大事故的易发点,使得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成为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有效地控制和降低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事故、有效地保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是建设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施工现场存在的常见问题
1、起重机械结构、 机构及起重零部件方面
1)附着结构件因附墙的间距每一工地实际情况不一样,后期周转使用中有改动,工艺粗糙、焊缝及连接可靠度较差,很难达到使用要求。
2)塔吊的过渡滑轮设置不合理,且设置的防钢丝绳跳槽装置未达其功能要求或未设置防钢丝绳跳槽装置。
3)施工升降机运动部件的外露部分如制动器、齿轮齿条产品质量不达标、防坠器标定的检测有效期超过1年。
4)物料提升机楼层停靠装置、断绳保护装置的缺失。
5)高处作业吊篮配重块非标准配件,重量不达标、安全锁失效。
2、起重机械管理组织结构方面
1)施工企业设备管理的专职部门的不健全或把设备管理归入工程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管理,造成设备使用管理的缺位,另个别施工现场未严格按要求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有个别配备的但兼职或形同虚设,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对发现的问题不能正确及时的处理。
2)建筑施工人员流动性较大,导致大量无一定工作经历的农民工短期培训考核上岗操作,安装、拆卸、操作、维修人员年龄老化。
3)个别出租单位、操作人员安全意识较差,侥幸心理严重,未经专业的培训考核合格正规渠道取证,非法伪造操作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
3、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方面
1)出租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不重视。市场竞争带来了相互压价,于是越是不正规、价格越低(成本低),相对利润就高。如从某一工地拆卸了设备,拆下后即运至另一工地进行安装使用,其中节约了一次运输费、堆放的场地费、维修费等,有的甚至不经保养即转入下一个工地使用,使用中存在的隐患就带到下一次的使用中。
2)加节、顶升、附着过程中的监控不到位。企业对管理缺乏控制,特别从业人员的实际素质无法控制,并且出现同样的操作工人会出现在不同的安装单位,出租单位为减少成本费用,存在挂靠现象、出借资质现象。另外在顶升、加节、附着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存在谁出租、谁安装就得负责的现象,缺少总承包单位在危险性较大部位作业中的动态监管。
3)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流于形式。现超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特别对于工期较长的工程,很容易忽视起重机械设备1年的检测有效期和定期的责任主体单位组织联合检查验收、维护保养的重要性,小故障不排除带病作业、维护保养流于形式时有发生。
二、针对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1、 坚持制度管理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企业的重组和民营企业的不断出现,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导致不少单位重经营轻管理、重使用轻维修,各类事故苗子不断出现,设备故障隐患日益加重。不能计较一时利益,应该从加强管理着手,从企业的合同签约开始,延伸到安装拆卸方案制订、安拆过程的监督和设备的维修保养,人员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等方面都制定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有序状态。由于制度管理是一切工作的切入点,有了规章制度,管理有依据,操作有方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成效才能在具体工作中应显示出其绩效。
2、 以人为本强化技能培训在设备管理中,企业应始终以抓人的教育为根本。设备管理说到底是由人来体现的,因此抓好、抓住人的管理和使用是兑现管理制度最根本的方面。企业应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开展教育,培训等手段,不断提高人的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水平,使设备管理实实在在的有着落点,作业人员的各类素质有了提高,安全生产也有了质的保证。
3、 以机为对象加强设备维修保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使设备自身素质得到充分利用,不仅保证了设备在施工生产流程中发挥应有作用,也有效地减少了设备故障,同时也延长了设备的使用寿命。企业要根据每台机械的情况,规定设备不同等级的维修保养制度,使设备在进场前都具有可靠的性能,这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转的物质保证。
4、通过实践建立了设备安全运转巡视员制度,挑选素质好、技术全面的人员组成巡视组,每天在公司、项目部内进行设备安全运转巡视,小的故障立即予以排除,大的故障由他们及时通知专业维修队进行检查。建立巡视员制度后,才能最大程度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转和及时排除突发的设备故障,有效保证施工生产活动有序进行。
5、 抓好设备故障、事故的分析,设备故障、事故虽有其特殊性一面,但是也有其共同性,因此,重视收集各类设备故障、事故的信息,通过对各类设备故障、事故的分析,及时进行有的放矢的安全教育,起到安全预警的作用,及时发现自身的不足并制订相应的补充措施,使本单位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增加新的内容。
6、 抓好资质管理,目前社会上出现一些设备安装的“游击队”,他们没有专业资质,没有固定的有证人员,而是到处找挂靠,一些单位靠出借资质收取费用。首先这是违法的,其次是一种占小便宜吃大亏的侥幸事情,因此要严禁出借资质和个体挂靠在施工企业中孳生。
7、 加强对机械设备主要危险源的控制,从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起重设备安装和拆卸、违章作业是事故的主要危险源,如何控制好装拆过程是控制机械设备事故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出租、安装、使用单位要健全一整套加强机械管理的办法和措施,从各种因素上杜绝事故的发生,使机械事故的发生降低到最小的程度。针对违章违规作业情况,加强对施工项目经理的安全责任落实,把项目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可有效地提高项目经理的安全意识,加强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的投入,确保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施工必须有施工方案,机械作业有操作规程,机械验收有相关制度。
8、 加强专业队伍管理和过程控制对从事危险性较大的机械安装拆卸应实行专业资质管理,对企业在专业人员配备、设备拥有要求、管理制度、装拆的质量及安全生产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使从事这类作业的企业都具有相应的条件,确保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的安全。
综上所述,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常见问题的预防和控制是系统工程,应从机械结构的安全性、安装、拆除和使用的规范性、日常的维护保养及检验等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预防和控制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8篇 起重机械吊具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吊挂、捆绑钢丝绳、吊链、纤维绳及钢铁水包、渣罐耳轴的安全使用,检查、维修管理,避免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吊挂、捆绑用的钢丝绳吊索
1、钢丝绳吊索的制作,采用插接连接方法的钢丝绳应满足下列要求:
a、插接连接强度应不小于该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9%;
b、插接连接钢丝绳扣,插接长度不应小于绳径的15-25倍,并且不小于300mm;
c、插接绳股应拉紧,凸出部分应光滑平整。
2、采用绳卡连接方法应满足表内要求:
钢丝绳直径mm
7-16
19-27
28-37
38-45
绳卡数量(个)
3
4-5
5
6
绳卡间距不应小于绳径的6倍,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不应小于150mm。
卡子要一正一反,卡子拧紧到钢丝绳压扁1/3左右。
第三条钢丝绳吊索,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维修、更换或报废:
a、无规则分布损坏:在6倍钢丝绳直径的长度范围内,可见断丝总数超过钢丝绳中钢丝总数的5%;
b、钢丝绳局部可见断丝损坏;有三根以上的断丝聚集在一起;
c、索眼表面出现集中断丝,或断丝集中在插接处附近,插接连接绳股中;
d、钢丝绳严重磨损:在任何位置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0%;
e、钢丝绳严重锈蚀:柔性降低,表面明显粗糙,在锈蚀部位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3%;
f、因打结、扭曲、挤压造成的钢丝绳畸变、压破、芯损坏或钢丝绳压扁超过原公称直径的20%;
g、钢丝绳热损坏:由于带电燃弧引起的钢丝绳烧熔,熔融金属液浸烫,或长时间暴露于高温环境中引起的强度下降;
h、插接处严重挤压、磨损或插接连接部分滑出。
第四条吊链的采购厂家必须有国家允许的生产许可证,并有出厂合格证书。
第五条吊链的使用单位要有固定存放地点,或箱柜,摆放整齐,并标出规格、长度,允许起重量,或者在吊链上挂出允许起重量的标牌。
第六条吊链的安全检查。使用者在使用前应对链条进行仔细的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使用。单位应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第七条吊链的报废。焊接环形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
c、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
第八条链条报废的回收。使用的链条当达到报废标准的应立即交到物管处废钢场,进行切割处理。
第九条链条的修复
当检查中的链条未达到报废标准,局部链环开焊、损坏,允许焊接修复,但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a、需要焊接的链条由使用单位办理委托后送到201分厂,由201分厂固定两名焊工技师担任焊接。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焊接;
b、链条焊接后应进行局部回火处理,以消除焊接应力;
c、201分厂编制焊接工艺后,通知计财处作工时定额;
d、由使用单位作负荷试验,试验方法为:用其允许承载能力的2倍,悬吊10分钟,并通知计量理化处用磁粉或渗透法探伤检查;
e、进行负荷试验时,使用单位应到安监处办理《吊具维修试验记录表》手续,各方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用于吊物的纤维绳、麻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更新报废:
a、绳被切割、断股、严重磨损,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
b、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何一绳股磨损超过原直径的30%;
c、严重折弯或扭曲;
d、绳索发霉变质,酸碱烧伤,热熔化或烧焦;
e、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
f、已报废的绳索不得修补重新使用。
第十一条钢铁水包、龙门架、渣罐耳轴、耳环的安全检查:
耳轴、耳环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无损探伤检验,并有检验报告和记录。
第十二条耳轴、耳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耳轴、耳环裂纹或根部焊口裂纹开焊;
b、耳轴、耳环变形或磨损量≥8%。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监环保处负责解释,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9篇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方法及技巧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包括设备的选型论证,安装调试,特检机构的检验、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维护保养、操作运行、改造、大修、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1.起重机械的选购安装及检验
1.1选型
企业在选购起重机械时,首先要对本企业的使用范围、工作频繁程度、利用率、额定起重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选择适合本单位使用要求工作级别的起重机。根据拟定的技术参数,进行市场调研。选择的供货厂家,必须是具备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的专业起重机制造企业。并考察制造厂家加工设备的配套性,生产的规范性,产品的先进性,进行比较后选择价格合理,质量好,性能优良,安全装置齐全的起重机械。
设备到货后,开箱验收时要检查随机技术资料是否齐全,随机配件、工具、附件是否与清单一致,设备及配件是否有损伤、缺陷等,并做好开箱验收记录。
1.2安装单位的选择
起重机械的安装队伍可选择有安装资格的制造厂家,形成制造、安装、调试一条龙的服务模式。除此之外,选择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认可证》的专业队伍,并具有安装相应起重量的安装资格。安装单位确定后,安装前要协助安装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开工报告,并检查安装队伍的施工组织方案、安装设备、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安装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检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安装完毕后要监督安装单位进行全面自检和运行试验、载荷试验,确认自检合格后,申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将起重机随机技术资料、安装资料及检验报告书等。
2.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全面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政策,通过采用技术、经济和组织管理一系列措施,应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与方法,对起重机械实行综合管理,做到周密规划、择优选购、合理配置、精确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安全生产、定期检验、适时改造、适时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以获得起重机寿命周期费用经济,综合效率最高,确保安全运行,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高效经营。
2.1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使用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档案包括:
(1)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气原理、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
(2)安装过程中需要的技术资料,安装位置,启用时间。
(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定期《检验报告书》。
(4)日常保养、维护、大修、改造、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
(5)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记录。
(6)上级主管部门的设备安全评价。
(7)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及检测记录。
2.2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要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使作业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健全与落实特种设备组织管理机构,配置强有力的专业管理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以适应管理工作要求,管理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1)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职能管理部门与司机的岗位责任制。
(3)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维保大修、改造、报废制度。
(5)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6)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7)操作人员交接班制度。
(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2.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援救预案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以单位领导牵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判断可能出现的故障、引发的险情、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出适合本单位起重机械特点的应对措施。该措施应包括对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
第10篇 炼钢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一、检查标准
1、车间按月由主管设备的领导组织设备专业员及点检人员对所属天车及钢(铁)水包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安排整改,严禁带病作业。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问题必须制定控制防范措施,报设备处审批后方可继续使用。每次检查结果必须做好记录,由主管设备的领导签字后妥善保存。厂主管设备的领导按周检查落实情况。
2、工段按周对天车的大小车传动机构、卷扬机构、包体等、制动系统、各种限位器、吊钩、钢丝绳、龙门吊钩钢(铁)水包的耳轴等进行重点检查确认,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上报车间。
3、天车司机按交接制度的规定严格双重交接,按检查路线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司机室内各部 大车传动机构 小车传动机构 主、副卷扬机构 供电滑线及电阻箱 大、小车栏杆走台、桥架 大小车行走轮及轨道 主副钩及钢丝绳。
操作手柄、按钮、开关是否灵活,各种信号是否正常,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4、车间、工段、班组坚持对天车司机的操作行为随时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落实考核,并责令立即整改。
5、以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每旬向安监处反馈,安监处设专人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对未按要求完成的按职责分别追究各级领导的管理责任,并落实考核。炼钢厂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起重机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制定下月工作计划,并对各车间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操作标准
1、起重机械必须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严禁使用。
2、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作业时设专人进行指挥。
3、作业前司机必须首先进行试车,试车时应先鸣铃,然后分别启动各机构(大车、小车、卷扬)应做到各档逐步加速,检查各机构运行速度,辨别有无异常声音。检查确认各种限位器是否齐全、灵敏、有效(电铃、照明)。
4、每班第一勾吊运钢(铁)水包时,必须试吊。将所吊物吊起距地面200毫米高度,然后下降制动,检验制动器的可靠性,制动时下滑距离不许超过100毫米,否则应进行检修。
5、吊运钢水包(铁水包)时,提升、下降必须先点动,作业范围内无关人员禁止停留,如已确认包内铁(钢)水过满时,应通知地面人员撤离天车行车路线,以防因启动或制动造成钢水外溢烫伤地面人员。
6、在吊运钢水包(铁水包)时,要求司机应做到起车稳、运行稳和停车稳的“三稳”操作:
a、起车稳:大、小车启动后先回零位一次,当吊物向前游摆时,迅速跟车一次,即可使吊物当其重力线与钢丝绳均处于铅垂位置时达到与车体同速运行而消除游摆;
b、运行稳:在大、小车在运行中如发生游摆现象,则可顺着吊物的游摆方向,顺势加速跟车,使车体跟上超前的吊物,以使其达到平衡状态而消除游摆;
c、停车稳:在大、小车将达到指定位置前,应将控制器手柄逐步拉回以使车速逐渐减慢,并有意识拉回零位后再短暂送电跟车一次,使吊物处于平衡而不游摆状态,然后靠制动滑行停车。
7、在吊运钢水包(铁水包)过程中,禁止主、副钩同时操作,吊钩提升或下降时,严禁同时启动大车或小车,以免因误操作而发生事故。
8、在吊运钢水包(铁水包)天车运行时,应将副钩升至极限高度,以防与包体发生碰撞,导致包体倾斜,造成钢水外溢。
9、起重司机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精神集中,禁止吸烟,按照地面指挥人员信号操作,行车过程中严禁接打手机。
10、严格按指挥信号操作,先鸣铃后启车。行车中必须鸣铃,遇有紧急停车信号,无论任何人发出信号,必须立即停车。
11、同一天车轨道上有两台以上天车作业时,两车间必须保持5米距离,必须靠近时与相邻天车司机应事先联系好,严防撞车。
12、天车作业时,严禁用一台天车撞另一台天车,因故障必须顶车移动时,必须事先联系好,确认被顶天车无吊重物,大小车上无人后方可顶车作业。
13、吊运重物时,不准长时间(15分钟)在空中停留,司机不许离开驾驶室。
14、挂吊、信号指挥人员须配带明显指挥标志,戴好安全帽,站在安全位置,准确使用指挥信号;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
15、地面挂钩人员工作前要根据地形和现场情况,起吊物件形状和重量,选配工具,吊具,设备经检查无异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16、起吊钢(铁)水包时,设专人确认龙门钩与耳轴接触状况无误后方可起吊。
17、在作业中发现天车有异常情况时,司机应立即通知地面人员,并将吊物稳妥落下,停电检查;若有突然断电时,司机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若重新工作前,对起重机行走、提升、制动系统进行检查,确认动作是否正常,无误后方可开始作业。
18、小车、提升机构限位器失效时,必须向班长汇报,请求检修;未修复不准作业,以防发生钩头碰撞滑轮后造成断绳吊物坠落事故。
19、上下天车必须由专用梯子处上下,严禁由其它部位跨越。
20、工作完毕,应将天车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至接近极限位,小车停在无供电滑线的一端,将控制手柄放在“零”位,切断操作和主控系统电源,锁好驾驶室门后方可离开。
21、起重机主钩、副钩不得同时分别吊运不同吊物。
22、作业中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
第11篇 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井字架)等起重机械。
第三条 深圳市范围内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监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其他与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职责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禁止出租、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无制造许可证、无出厂合格证、已达报废条件、擅自拼装改装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举报。
第二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
第九条 实行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制度。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使用登记。初始登记为施工起重机械建档提供信息,由市安监机构负责;使用登记作为工程项目监管,由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负责。
第十条 首次进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监机构办理初始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第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施工起重机械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三)施工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
(四)施工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
第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转场或移位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首次进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在办理《初始登记证》的同时,办理《使用登记证》。
第十三条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三)安装验收报告书;
(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第十四条 安监机构应当在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施工起重机械的有关情况,对申办材料属实并符合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对弄虚作假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
第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对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机械的质量安全状况负责。
第十六条 租赁单位出租施工起重机械,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转租施工起重机械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转租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跟踪出租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租赁(产权)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解决。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设计文件、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初始登记证等文件;
(二)使用单位移交的运行安全技术档案;
(三)安装单位移交的安装验收档案。
第四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第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保证安装拆卸过程的安全,并对其安装的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安装拆卸业务。未取得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签订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的操作证书、施工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登记证等文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装拆卸单位不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由安装拆卸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拆卸单位必须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安装拆卸技术方案,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监理单位总监审查。方案有重大更改的须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进行,作业前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安装、拆卸区域须设立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监理单位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活动(包括安装、顶升加节、附着)结束后,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租赁(产权)、使用等单位参加验收,监理单位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管。验收合格后由参与验收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在安装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盖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安装验收完毕后,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日内向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使用技术交底,并在验收后10日内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备查。
第三十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包括:
(一)安装拆卸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装及验收资料;
(四)安全技术交底有关资料;
(五)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第三十一条 安装单位应当跟踪其安装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装质量问题。
第五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检测检验规范标准,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12篇 小型机械工具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1.1小型机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的正确选择、维护与使用,是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确保小型机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依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明确了各类维护维修、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检查试验和报废全过程中的主要环节。
1.3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4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总监负责解释。
1.5 本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与本项目部范围内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依据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维护维修管理规定》
定义
4.1.小型机械是指维护维修班组独立使用的除维护维修设备以外的维护维修机械。小型机械如:坡口机、套丝机、往复锯、弯管机、切割机、太钻、砂轮机等。
4.2.小型机具是指价值在2000元以下,能独立发挥作用的需动力或无需动力的机器、工具。如电动工具、风动工具。
4.3.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绳索、索具、吊带、吊具起重钳、卸扣、吊沟、吊环、钢丝绳夹、起重滑车、各种倒链(平拉葫芦、千斤顶等。
4.4安全工器具
4.4.1绝缘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人身触电的各类工具,如:高压验电器、绝缘棒(地线操作棒)、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胶垫等。
4.4.2 防护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各类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护目眼镜、防毒面具、接地线等。
4.4.3 安全标志工具:是指为规范人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设置在生产现场的各类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拦网等。
职责
5.1.按公司计划统一采购、管理和大修;由项目负责使用和管理,保证小型机械的性能完好,各项目负责使用、维护、修理、检查、安全人员监督指导。
5.2.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由公司综合部统一采购、管理或发放。
5.3.小型机械由综合部供应,安全员负责进行检查,验收、报废工作,必要时邀请同级技术、质检人员参加验收。
5.4.安全总监负责对小型机械工器具、吊具生产厂家、供应商的选择、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
5.5.1公司安全总监是安全工器具主要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5.5.1.1负责年度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的审查编制;
5.5.1.2负责安全工器具购置的选型;
5.5.1.3组织安全工器具的定期预防性试验和新购进安全工器具的验收试验;
5.5.1.4组织对安全工器具的报废鉴定。
5.5.2 各项目兼职安全员是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
5.5.2.1 编制项目年度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
5.5.2.2 组织项目安全工器具定期预防性试验;
5.5.3.3 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
5.5.3.4 定期检查班组安全工器具保管存放情况;
5.5.3.5 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检查。
5.5.3 班组是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单位,其主要职责:
5.5.3.1 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库房,按定置要求摆放整齐;
5.5.3.2 每月定期对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工器具完好;
5.5.3.3 建立安全工器具定期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台帐;
5.5.3.4 对个人保管的安全工器具督促其管好、用好。
采购要求
6.1.物资供应部门必在国家定点正规生产厂家单位或信誉较好的供应商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合格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价格以上有限考虑。
6.2.起重作业工器具的采购必须是经公司有关避免确定的厂家。
6.3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管理
6.3.1 各单位按配备标准或实际需要,按公司《两措管理办法》编制年度安全工器具补充或需用计划,于每年7月底前报公司安全总监。
6.3.2 安全总监对各各个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列入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6.3.3 安全总监按公司批准的年度安措计划,交综合部按计划采购或委托项目采购后,由各项目办理领料手续领回下发使用。
6.3.4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6.3.4.1 安全生产许可证;
6.3.4.2 产品合格证;
6.3.4.3 安全鉴定证;
6.3.4.4 产品说明书;
6.3.4.5 检测试验报告。
6.3.5 如需自行组装、安装所购置的配件、材料,也必须具有上述证件。
6.3.6 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由安全员组织验收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要求
7.1.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够熟悉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
7.2.机具的转动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锐部分应装设防护罩或遮拦,转动部分应保持润滑。
7.3.机具的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制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凡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已损坏的应停用,安全防护装置恢复完善后方可使用。
7.4.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损坏、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7.5.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核算,采取措施并经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7.6.电动工具必须接地良好,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7.7.机械操作人呀,在机械运转中,不得打闹、闲谈、吃零食,不得酒后开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随时注意和检查机械各部件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停机处理。如发现机械存在影响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时,应了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拖延不报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应读仪事故发生负责任;有关部门街道报告后妥善处理,否则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8.每台小型机械、工器具应在醒目位置贴挂简明了的安全操作规程,说明主要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以及负责人姓名。
7.9.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
7.9.1.一般钢丝绳应符合gb1102的规定并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7.9.2.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切断钢丝绳说应采取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不影响外观检查;钢丝绳每年应浸油一次。
7.9.3.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应按规程、规定连接。
7.9.4.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其许用应力不得大于0.98kn/cm2。用做绑扎绳时,叙许用应力应减低50%。
7.9.5.卸扣的使用不得横向受力,卸扣的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必要时应加衬垫并使用加大规格的卸扣。
7.10.滑车
7.10.1.滑车应按铭牌规定的允许的载荷使用。如无铭牌、则应经计算和试验后方可使用。
7.10.2.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吊钩磨损达到原尺寸的10%,槽底磨损过3mm以上,以及有裂纹、轮缘破损等情况者,不得使用。
7.10.3.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中,应采取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必须对吊钩采取保险措施。
7.10.4.使用开门式滑车时,必须将开门的钩环锁紧。
7.11安全工器具使用要求
7.11.1 绝缘操作杆:检查表面有无裂纹、脱漆;接头是否牢固;握手标志清晰;不超试验周期。
7.11.2 绝缘手套:检查有无粘黏、漏气现象;不超试验周期。
7.11.3 绝缘靴:检查靴底有无裂纹;不超试验周期。
7.11.4安全帽:检查帽衬与帽壳间距大于3cm;帽壳无裂纹;系带调节灵活。
7.11.5 安全带:检查组件完整无裂纹;铆钉无偏移;织带无裂纹;不超试验周期。
7.11.6 验电器:检查与绝缘操作杆连接牢固;电池有效;声光清晰。
7.11.7 接地线:检查塑料护套完好;无断股;各部连接牢固,螺栓紧固。
7.11.8 围栏网:检查网绳无断裂;警告标志(止步,高压危险)完整。
检查维护、实验及保管
8.1.小型机械、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吊具应有专人进行检查、维护、试验、并应随机挂贴安全操作牌。
8.2.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进维护保养和签定。修复后的机具应经试转签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8.3.维修、调整必须在停机后进行。
8.4.待修与完好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必须存在干燥、无害气体和腐蚀性化学品场所并用标签或色标加以区别。
8.5 安全工器具的预防性试验
8.5.1 安全工器具的预防性试验按《安规》及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规定执行。各类常见工器具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见附表一、二、三、四、五、六。
8.5.2 若工频耐压试验中试验变压器的电压等级达不到试验的要求,可分段进行试验,最多可分为4段。分段试验电压为整体试验电压除以分段数,再乘以1.2倍的分段系数。
8.6 预防性试验工作的安排
8.6.1 绝缘杆、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鞋由各单位委托变电工程公司做试验。
8.6.2 安全带(绳)、梯子,各单位自行按周期组织进行试验。
8.6.3 安全工器具试验合格后,试验人员应出具试验报告,并在工器具上粘贴不干胶制成的“试验合格证”。
8.6.4 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管理负责人应将每次试验结果登录在台帐内,并保存好试验报告。
8.7安全工器具的保管
8.7.1 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存放在工具房(工具柜)内,房内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安全工器具不得与其它工具、材料混放。
8.7.2 绝缘杆一般应垂直放置。水平放置时,支撑点间距不宜过大,以免操作杆变形弯曲。
8.7.3 绝缘靴、绝缘手套应放置在避光的工具柜内,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品。手套应套放在支架上,水平放置时,手套内应涂以滑石粉,以防粘黏。
8.7.4 所有安全工器具应按定置要求存放,对号入座。
8.7.5 工器具应有统一分类编号,编号原则为单位代码—保管使用的班组站代码—工具名称简称—顺序号。
8.7.6个人保管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工器具,应有固定的存放地点,做到摆放整齐。
8.7.7安全工器具应有安全工器具登记清册,并做到实物与清册一致。
报废的要求
9.1. 小型机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已检查、试验及修理后起不到使用要求的。
9.2.修理费用已超过重新采购和制造价格的。
9.3 安全工器具的报废
9.3.1 有下列情况的安全工器具应予报废;
9.3.1.1 绝缘操作杆表面有裂纹或工频耐压没有通过;
9.3.1.2 绝缘操作杆金属接头破损和滑丝,影响连接强度;
9.3.1.3 绝缘手套出现漏气现象或工频耐压试验泄漏电流超标;
9.3.1.4 绝缘靴底有裂纹或工频耐压试验泄漏电流超标;
9.3.1.5 接地线塑料护套脆化破损;导线断股导致截面小于规定的最小截面;成组直流电阻值小于规定要求;
9.3.1.6 防毒面具过滤功能失效;
9.3.1.7 梯子结构松动,横撑残缺不齐,主材变形弯曲;
9.3.1.8 安全帽帽壳有裂纹;帽衬不全;
9.3.1.9 安全带织带脆裂、断股;金属配件有裂纹,铆钉有偏移现象;静负荷试验不合格。
9.3.2 预防性试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报废,由各单位汇总后提出申请,出具试验报告报公司安全总监审定。
9.3.3 因安全工器具存在严重缺陷或使用年限达到规定,需要报废时,由各项目提出申请,叙述报废的理由报安全总监,由安全总监组织鉴定后确定
附表一登高板(脚扣)、安全带(绳)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 明
种类
试验静压(拉)力(n)
时间
(min)
1
静负荷试验
半年
登高板
2205
5
脚扣
980
5
围杆带
2205
5
护腰带
2205
5
安全绳
2205
5
附表二绝缘手套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电压等级
工频耐压(kv)
持续时间
(min)
泄漏电流
(ma)
1
工频耐压试验
半年
高压
8
1
≤9
低压
2.5
1
≤2.5
附表三绝缘靴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工频耐压(kv)
持续时间
(min)
泄漏电流
(ma)
1
工频耐压试验
半年
15
1
≤7.5
附表四绝缘杆(地线操作杆、验电器操作杆)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 明
额定电压(kv)
试验长度(m)
工频耐压(kv)
1分钟
5分钟
1
工频电压试验
1年
10
0.7
45
35
0.9
95
110
1.3
220
附表五电容性验电器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 明
1
启动电压试验
1年
起动电压值不高于额定电压的40%,不低于额定电压的15%
2
额定电压试验
1年
在接触电极上施加额定电压并保持3分钟,在该时间段内验电器能正常工作且显示信号没有间断
附表六梯子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静负荷试验
半年
施加1765n静压力,持续时间5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