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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石油销售安全及数质量问责管理细则
石油销售公司安全及数质量问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安全和数质量管理,保护公司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石油品牌信誉,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数质量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有关责任,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从事生产经营、作业活动的干部员工。本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规、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问责原则
凡在生产经营、作业活动中出现的不安全行为和数质量事故,均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处罚权限
公司主管领导、综合办公室有权对公司各类安全违章行为和数质量违规行为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并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条对于违章违规的员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
第六条处罚种类
(一)警告并通报;
(二)罚款并通报:一般违章200-500元,较大违章500-1000元以上,并在全公司通报;
(三)待岗学习:时间一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四)停职或调离原岗;
(五)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违章行为和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以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的,对当事人进行纠正、批评教育,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一)警告并通报
1.没有按要求成立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的;
2.制度预案未制定完善或制度预案不全的;
3.安全目标责任未落实分解或分解到岗到人的;
4.未建立各类台账票证或未执行作业程序票证的;
5.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
6.人员培训不到位的;
7.隐患整改不及时的;
8.运营管理不到位的;
9.检维修和施工作业管理不到位;
10.未按国家、上级单位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
(二)罚款并通报
1.没有按照要求开展日常安全巡检的,没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没有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即安排上岗操作的,每发现一名罚款200元;
3.对进入要害部位作业、参观、学习的外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每发现一名罚款200元;
4.对日常安全检查及上级公司安全检查出的问题、隐患为及时登记、落实整改和防范监控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没有按照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或者没有演练记录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6.安全警示标志、视频监控设施、报警系统等安全防护设施没有按照要求配备或者损坏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7.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的其他罚款并通报的事项。
(三)待岗学习
1.在作业现场打盹睡觉的,或干与本岗位无关工作的;
2.酒后上岗,进入生产作业岗位的;
3.没有按照要求穿戴安保服装上岗操作的;
4.施工作业未按照要求办理登高、动火、动土、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等手续和防护措施的,违反施工和作业规程的;
5.违反站点安全操作基本规范的;
(四)停职或调离原岗
1.未取得特种岗位作业操作证而进行特种岗位作业的;
2.在站内抽烟或发现抽烟者未加及时制止的;
3.发生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对相关人员和负责人进行停职、调离处理;
(五)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发生恶性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对相关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免职处理,同时对公司主管业务负责人进行问责和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违反承包商(施工、配送)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出现公司所规定的情形的,对承包商、建设项目负责人和主管项目负责人进行罚款并通报、停职、调离或免职的处罚。
第九条违反资金安全管理规定,出现产品经销公司所规定的情形的,对当事人进行纠正、批评教育,进行警告并通报、罚款并通报、待岗学习、停职或调离原岗、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第十条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出现公司所规定的情形的,对驾驶员和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警告并通报、罚款并通报、待岗学习、停职或调离原岗、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出现事故处理不力、新闻媒体曝光和群体事件的,追究负责人责任,并进行罚款1000元。
第十二条违反公司有关数质量管理规定,出现公司所规定的情形的,对相关人员和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罚款并通报、停职或调离原岗、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第十三条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除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停职、调离、免职和解除劳动合同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监督执行人员依据本制度对相关部门、站点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在业绩考核中予以体现。
第四章 处罚执行
第十五条违章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分明的,公司执行人员根据本制度对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综合办公室下发处罚通报。
第十六条被处罚部门或个人在通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上报公司。
第十七条同一违章行为重复出现或累计多次受处罚的部门,负责人需要写出书面报告上交公司综合办公室说明情况,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修订和完善。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石油销售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产品经销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
第三条交通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条公司应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之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驾驶员,是指公司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本企业所管理车辆的从业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公司所有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和厂区,生活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司内部道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公司综合办公室为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要求,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负责组织内部交通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和交通违章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
(五)负责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工作;
(六)对公司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内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并负责交通事故统计报告;
(七)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九条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及标准;
(二)制定公司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负责公司职业,非职业以及聘用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公司所属和租赁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五)负责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工作;
(六)组织运输车队实施风险管理工作,并抓好落实;
(七)组织内部交通安全检查;
(八)对公司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处理,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并负责统计上报。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十一条公司应对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定期进行交通安全培训,对违章驾驶员举办专项交通安全学习班。
第十二条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等;
(二)交通安全常识;
(三)交通运输风险管理知识;
(四)安全驾驶技术;
(五)车辆机械常识;
(六)职业道德教育;
(七)交通事故案例;
(八)其它交通安全内容。
第四章 车队管理
第十三条车队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要求;
(二)建立、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三)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开展对驾驶员动态分析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五)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坚持车辆回场检验制度;
(六)强化风险管理,实施车队hse'两书一表'。
第十四条车队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教育;
(二)安全奖惩;
(三)驾驶员管理;
(四)车辆维修保养;
(五)车队安全会议;
(六)安全检查;
(七)车辆调度;
(八)节假日'三交一封'。
第十五条车队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
第十六条车队应按规定建立基层安全基础管理台帐,驾驶员动态分析台帐,安全行驶档案,事故内部调查分析及处理档案和车辆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应加强对职业驾驶员和非职业驾驶员管理。
职业驾驶员指以驾驶车辆为全部或主要职业的人员;非职业驾驶员指企业其它岗位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本公司车辆的人员。
第十八条公司应对驾驶员建立完整的安全行车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行驶公里数、培训考核、违章积分记录以及安全奖惩等。
第十九条车队应对驾驶员进行分类管理,对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实施重点管理。
第二十条对非建制车队,零散车辆的驾驶员应相对集中,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驾驶员的录用、考核、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执行任务时,应持有派车单位派车人员签发的路(运)单,并按规定行驶。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实行长途行车审批和派车安全交待制度,派车人员应根据天气、路况和行车条件对执行任务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长途派车单上应注明行驶路段的主要交通危害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应禁止驾驶员疲劳驾车。驾驶员连续长途驾车超过4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每日驾车行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因工作需要,确需超过行驶8小时时,应配备2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第二十五条严禁强令驾驶员违章行车。遇有下列情况,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一)装载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
(二)车辆存在严重故障隐患;
(三)工作疲劳,身体不适或正在患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四)其他有碍安全驾驶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从外部聘用车辆驾驶员,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公司应对拟聘用车辆驾驶员做下列审查:
(一)驾驶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龄3年以上;
(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四)当年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与聘用驾驶员应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经济责任、违约责任及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聘用单位应为聘用驾驶员投保驾驶员人身意外保险。
第六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于长途载客汽车和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车辆,应当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
第三十条公司应建立完整的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状况,历次维护保养及大修时间、内容、更换零部件记录,车辆损坏及修复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按规定为车辆办理保险,车辆保险办理和理赔工作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建立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查制度,对车辆定期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不得运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分散车辆应相对集中管理,委托具有资质的车辆维修单位进行回场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应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对车辆各部件和装载物品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节假日期间,对非生产运行车辆和非值班车辆实行定点封存管理。
第三十六条拉运易燃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以及车辆的装载,行驶,停放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车辆进入生产厂(场)区以及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道路,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从外部租赁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保险费凭证等必须齐全有效,按照'谁租赁,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并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处置车辆时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否则,不得转交出售车辆。
各公司出租车辆时必须依法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四十条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车辆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均应按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均应记录,事故档案应包括从事发报告、调查、理赔到结案处理的全过程内容。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除配合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外,应及时进行现场取证和内部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制定交通违章处理相关规定。
有下列违章行为以及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应加重对驾驶员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
(一)无证驾车;
(二)酒后驾车,违反职业道德以及严重违章等;
(三)擅自驾驶车辆办理私事;
(四)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五)明知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报告,不检修或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因下列情况造成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做出处理外,还应对单位和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明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决定,规章制度的;
(三)管理松懈,明知车辆存在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消除的;
(四)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同类事故在一定时期内重复发生的;
(五)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及时报告的;
(六)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3篇 石油销售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火灾事故或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职工家属人身、财产安全,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各类危险和不安全因素所造成的危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防范应急机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并参照产品经销公司相关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辖生产经营区、办公区、生活区及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公司机关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规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企业生产场地、职工生活区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机关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公司总经理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公司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公司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确定公司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三)针对公司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八)公司领导要定期分析公司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由综合办公室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二)掌握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主要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三)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灭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参加基建建设项目有关消防安全内容'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的审查和验收;
(五)负责编制公司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检修;
(六)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七)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
(八)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九)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将火灾统计结果和火灾发生原因报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消防主管部门;
(十)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防火档案;
(十一)制定合作企业准入制度,按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消防系统合作企业名录,完善合作企业诚信档案,并依此作为公司业务合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岗位应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防火安全职责,每个职工应熟悉本岗位消防职责和防火常识,明确防火责任和防范措施并遵守消防安全贵行制度和本岗位操作规程。
第九条公司配备一名专职防火干部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熟悉本岗位防火业务。公司应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应定期进行培训考核,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做好消防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
第十条公司根据生产与生活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消防队员的构成主要由复转军人组成,不足部分由公司员工或外聘人员补充。
消防队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公司的火灾扑救工作;承担本消防队辐射范围内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监护职责;承担《消防法》所规定的社会消防灭火救援义务;
(二)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三)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实战能力;
(四)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二)协助公司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隐患;
(三)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公司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五)严格值班制度和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对重点要害部门、节假日设专人负责值班巡逻;
(六)建立健全消防基础工作档案;
(七)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保养和危险标志牌的设置
1.消防器材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2.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性能,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三章 消防应急
第十二条消防应急预案组织机构
(一)成立公司消防应急指挥机构:
总指挥:总经理;
副总指挥:副总经理;
指挥部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消防应急预案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消防安全防范、抢险、救援、事
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的组织协调、消防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完善及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消防应急预案组织机构人员职责
(一)总指挥职责: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演练、事故现场全面指挥协调工作。
(二)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的工作,按照现场具体分工情况负责消防重点部位发生火灾事故时,现场进行指挥组织人员、物资疏散、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组织事故调查等项工作。
(三)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的职责:负责消防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组织的制定、修改完善并协助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应急预案的演练实施及现场协调工作。
(四)指挥部成员职责: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了解本部门消防重点部位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性、扑救方法及措施。熟悉了解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配备数量、放置部位、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等。必须掌握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火灾隐患以及消防设施配备是否到位等基本情况。一旦本辖区内发生险情,立即报告消防应急指挥部,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工作,把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第十四条预防措施
(一)技术预防措施
1.公司在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应结合各自实际配有足量的消防设施。
2.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列出疏散路线,所有人员都应知晓。
3.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应设有疏散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应急照明灯具。
(二)管理预防措施
1.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模拟火灾事故疏散演习和消防知识培训。
2.按照消防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对重点部位和场所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到期的消防器材,确保楼内各种灭火器保持良好状态。
3、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明火管理。
4、消防管理部门要对消防工作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应急处理
(一)应急响应
1.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迅速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部位和大小,进行现场处置,扑救初期火灾。在火灾事故较大的情况下,要及时拨打火警电话(119)及急救电话(120)准确报告起火地点、部位、火情、报告人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并安排专人到路口等候,引导消防车辆进入火灾事故现场。同时向上一级消防指挥机构汇报,按照事故汇报程序立即向产品经销公司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指挥部办公室汇报,由产品经销公司视火灾情况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2.发生火灾由总指挥宣布启动消防预案,各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在火灾现场前汇集,组织和指挥灭火作战及现场人员的疏散。
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火灾现场的报警、灭火及人员疏散。
4.在公安消防抢险救援人员到达后,现场人员服从公安消防抢险救援指挥人员的指挥,协助公安消防抢险救援人员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抢救贵重物品。
(二)初起火灾的处置
1.发生初起火灾,现场人员应保持头脑清醒、沉着,迅速切断现场电源,为扑救火灾创造条件。
(1)同时利用现场消防器具进行现场处置和初期火灾的扑救,较大火灾力争控制。火势较小时,就近利用现场配备灭火器、室内(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进行火灾扑救,最大限度的避免火灾事故的扩大或蔓延。
(2)初起火灾现场所有人员必须听从指挥,确保现场秩序,若没有扑救的可能,迅速组织撤离火场,确保人身安全。
2.灭火器材的使用
灭火器是一种简易的灭火工具,使用方便,便于扑救初期火灾。
(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可以扑救石油、石油产品、有机溶剂、电器设备和一般物质初起火灾,射程为5米。使用方法将灭火器提到距离火场的安全位置,首先上、下翻倒几次,使干粉松动,使用时要垂直操作,拔掉安全销,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握住提柄提起灭火器,将喷嘴对准火焰,压下压杆即可。
(2)手提式'1211'气体灭火器适用扑救各种油类、电器设备、精密仪器以及一切有机溶剂的初起火灾。射程为3米,灭火后不留污迹,使用方法同上。
(3)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使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要两个人配合操作,首先一人将管带抖开,双手紧握干粉枪,转动握柄,将枪口对准着火处;另一人拔掉安全销,打开控制柄干粉即喷出。将火扑灭后,要注意防止复燃。
(三)疏散
疏散的原则:以人为本,确保生存,相互帮助,快速远离。
1.火灾发生后,无论火灾大小,除必要的扑救人员外,所有人员应尽快撤离。
2.火灾发生后,所有车辆应迅速远离起火现场,腾出疏散、灭火通道,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3.办公场所发生火灾,楼层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楼层所有人员迅速选择就近楼梯撤离,各生活区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应按疏散通道的指示方向疏散,确保在最短时间远离火灾现场。走廊烟雾大时要尽量低伏,紧急出路一般通往楼梯出口,进入梯间后及时把防烟门关闭。
4.办公场所发生火灾,若通道阻塞或烟气较重,无法撤离火灾现场时,应迅速选择远离火场的房间或楼顶躲避,紧闭房门,堵塞进烟孔洞,防止烟气熏呛,并设法向外界呼救。
5.人员撤离火灾现场前必须切断所有电源;如果来不及切断电源应向上级汇报,切断上级电源。
6.人员疏散后应撤离至安全区域,防止造成次生灾害伤亡。
(四)火情解除后由消防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五)事故调查
1.属于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的火灾事故要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调查。
2.属于公司调查的火灾事故,公司综合办公室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必要时提请产品经销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协助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形成事故报告报产品经销公司安委会,较大火灾事故时提交安委会研究处理并进行通报,吸取教训。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公司机关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公司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仓库、泵房、充装站、供应站和调压站等要在合理的位置,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九条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
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条公司要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公司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检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装卸、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签发的证件。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任何部室、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公司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公共场所的装修、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或管理混乱的,坚决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要完善防火设施和自身灭火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多用户的高层、地下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电器安装等,统一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检查时间、内容和组织领导'三落实'。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是单位能够整改的,要定责任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凡公司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解决。重大火险隐患,要建立立案和销案制度,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火险大,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或抗拒严重火险隐患整改的,可责令其停产整改,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据情节给予处理。
第五章 消防培训教育
第二十七条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公司机关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计划,纳入职工年度培训计划。
第二十九条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对新入厂及转岗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将消防安全知识作为主要教育内容。
第六章 消防设施与装备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公司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三十二条公司消防基础设施、装备和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完整好用。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为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公司的消防支出要列入年度预算。公司按安全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办法进行提取和使用。
第七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五条公司职工、家属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火抢险预案,抢险指挥部组织相关方面开展火灾扑救。指挥部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力量协助灭火;
(七)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邻近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消防队请求增援。
第三十七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八条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消防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提出工作整改要求。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主管领导要以本办法为依据,组织实施一切消防活动。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工作例会,总结消防安全工作情况,部署消防安全任务,研究存在问题,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一条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违法消防管理规定,违章施工不听劝阻的;
2.违反用火、运输、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管理规定的;
3.不按要求配备或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的;
4.对禁烟场所或区域发现烟头或吸烟的;
5.对发现的火险隐患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整改的;
6.发生一般火警不上报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在易燃易爆场所、仓库和重点防火部位违反禁令吸烟、动火的;
2.私自安装电炉的;
3.阻碍消防检查人员正常工作,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4.破坏火灾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提供假情况以及阻碍事故的调
查和处理的;
5.教唆、强迫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6.对'火险隐患通知书'提出的隐患,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的。
第四十二条奖励制度
(一)公司领导与全体职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工作,对全年消防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个人进行奖励;
(二)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能大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在实际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的人员,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4篇 石油销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规定了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内容及要求,本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公路配送是指将危化品从库或供应商处通过公路配送至库站或客户指定地点的物流过程,分为送货、库批配送、小额配送和公路移库四种。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黑名单分车辆黑名单和驾驶员黑名单。车辆黑名单指车辆硬件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违规车辆名单。驾驶员黑名单指有过严重违规记录,不能再从事运输工作的驾驶员名单。
第四条重要风险
(一)运输车辆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闪爆或中毒事件。
(二)运输车辆发生其他恶性交通事故。
(三)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偷换化工及燃气品导致化工及燃气品质量问题。
第二章 相关方职责
第五条职责分工
综合办公室负责拟定作业操作管理规范和作业流程,负责运输过程的安全监控。物流管理部负责配送过程中的安全及数质量控制管理,负责配送过程中和客户接卸环节的数质量纠纷处理。各库站负责对承运车队的具体管理,负责对承运车辆可能影响运输的状况进行检查,对配送到站的车辆进行道路安全指引和安全接卸,负责为承运驾驶员和客户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第六条承运商职责
(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和装卸过程的安全、数质量承担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负责按照承运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根据双方达成的会议纪要、协议精神、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队的监控管理,成立专门的调度中心,实行专人24小时监控。
(四)负责根据车辆准入标准购置车辆,淘汰不符合要求的承运车辆。
(五)负责承运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按照交管部门要求办理车辆、驾驶人、押车人的相关证照。
(六)负责驾驶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负责承运车辆的运行管理,建立专职的稽查队伍,对配送过程实施动态监督。
(八)负责制定抢险救灾、应急装备、新闻危机、动力保障、交通安全环保事故、数质量及服务纠纷处置的应急预案,对配送过程中的突发事件进行安全快速有效处理。
(九)负责按配送计划将配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保质、保量、按时送达站点或客户指定地点。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承运商管理
(一)承运商资质
1.承运商必须具有道路运输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并定期通过相关部门的年审、年检。
2.承运商拥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事故防范应急预案。
3.承运商符合hse管理标准和要求。
(二)承运车辆安全准入标准
1.承运车辆的技术性能、罐体、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2.承运车辆技术性能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车辆技术性能标准,严禁使用超出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
3.承运车辆随车相关证书要求齐全,包括'车辆行驶证'、'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二级维护证'、'罐车容积表'(由具备检测资质机构颁发)等。
4.承运车辆的罐体制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车辆结构应符合规范,未经允许不得进行改装。
5.承运车辆罐体应通过焊接或螺栓固定的支架锚固定在车辆底盘上,严禁采用集装箱形式的快速连接。
6.承运车辆罐体内、外装置须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要求和标准。
7.承运车辆安装罐顶防护栏及后防护栏,车架与罐体应挂接合格的防静电接地线,并配装8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两只,8顿以下的小型罐车配装5公斤的干粉灭火器两只。
8.应在承运车辆指定位置安装、悬挂危险品标志灯、标志牌和告示牌。
9.承运车辆必须安装gps车载终端,接入gps监控系统。
10.承运车辆必须经公安、交管部门年检;运输许可证必须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年检;车辆罐体必须经国家压力容器安全监测部门年度安全质量检验,并取得容器监测合格证。
11.符合国家、所在地政府部门、上级公司有关安全保障的最新标准。
12.符合公司和承运商达成的相关标准,双方达成的标准应不违反或不低于国家安全保障标准的相关标准。
(三)承运车辆驾驶员安全准入标准
1.承运车辆驾驶员应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
2.承运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国家货运机动车辆驾驶证件、危险品货物运输上岗证,熟悉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3.承运车辆驾驶员须持有化工及燃气品运输行业或企业颁发的相关专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上岗证和内部准驾证等证件。
4.承运车辆驾驶员须了解所驾驶车辆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具有一般机械故障排除和车辆日常维护技能。
5.承运车辆驾驶员必须熟悉所承运危化品的基本理化性质,并能熟练处理所承运危化品在途或装卸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
(四)承运商公路配送安全管理规范
1.承运配送的公司要成立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gps、视频监控等监控系统应对车辆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报告车辆运行状态,及时发现违规停驶、绕行、偷盗和其他异常动态,及时处理运行中的故障和纠纷。
2.调度中心值班人员、相关单位和场所有关人员利用gps、视频监控系统中车辆运行轨迹回放和报警管理、可视和语音监控等功能对车辆进行事中、事后监控和稽查。
3.gps、视频等监控系统发现承运车辆偏离轨迹、非正常停车等行为即视为违规,按规定予以处罚。
4.为保障车辆运行安全,提高车辆周转率,提高车辆行驶安全系数,应避免跨地区长距离调度车辆。
5.承运商须每天按时提供并记录完整的各驻库车辆动态信息,将可参与优化的车辆以库为中心,以适当的配送半径为优化条件,在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整体优化的编排,以便就地就近实施配送。
6.承运车辆必须严格按照配送调度指令规定的配送站点、对象、时间、车辆、地点、路线、品种和期限执行配送任务。
7.配送调度指令一经下达,承运商、站点严禁擅自调整变更承运车辆、行驶路线、转运品种、时间和目的地等内容事项。
8.对配送客户的送达时间应在同客户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尽可能安排白天送达
,避免夜间配送。
(五)承运车辆安全管理规范
1.承运车辆gps终端、视频监控终端应完好运行,不得损坏、遮挡、屏蔽监控系统。
2.承运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不得随意停靠、更改路线。
3.承运车辆应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车载设施、消防器材及附件齐备完好。
4.承运车辆应执行强制保养,并做好维修记录和跟踪管理,确保车辆和罐体无泄漏现象。
5.符合国家、所在地政府部门,上级公司有关安全保障的最新标准。
6.符合公司和承运商双方达成的相关标准,双方达成的标准应不违反或不低于国家安全保障标准的相关标准。
(六)承运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规范
1.严禁违章驾驶。
2.严禁疲劳驾驶。
3.严禁私自载客。
4.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5.严禁未经核准改变规定的行车路线和装卸地点。
6.严禁违反相关安全规定安全操作规程。
7.严禁装卸时擅离车辆。
第八条黑名单管理
(一)驾驶员黑名单:当承运驾驶员因交通违规或者有其他违反安全操作等违规行为,不能再执行公司配送业务的情况,应立即书面告知承运商,并列入承运驾驶员黑名单,并要求承运商立即停止列入黑名单的承运驾驶员的配送业务。
(二)承运车辆黑名单:当承运车辆因违反公司车辆准入标准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再执行公司配送业务的情况,应立即书面告知承运商,并列入承运车辆黑名单,并要求承运商立即停止列入黑名单的承运车辆配送业务。如果承运商不按照要求将车辆列入黑名单,将扣减当月该承运车辆所有运费。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5篇 石油销售公司安全环保现场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各级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规范现场作业,实现标准化场所、标准化岗位、标准化作业的要求,达到公司各作业环节安全受控,确保生产经营平稳运行,特制定中油江苏销售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办法,本办法规定了对现场监督管理的方法和违章违纪人员实行处罚的管理标准。
第二章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油江苏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各部室、分公司、库站及到公司从事生产、运输、施工作业、其它服务单位的人员。
第三章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安全环保现场监察方法
第三条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实行持证上岗,由储运安全处、人事处等部门联合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发放安全环保现场监察证。
第四条安全环保现场监察的方法,采用查资质、查程序、查记录、查现场作业中的“三违”行为、查设备运行中的不安全状态。
第二节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处罚办法
第五条根据集团公司“反违章六项禁令” 和“hse九项原则”对作业人员和管理者的规定动作,严格追究违章人员的属地管理和直线责任。
1.严禁特种作业人员不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根据职责划分对违反规定的人员罚5分,分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持无效操作证上岗操作,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库站负责人罚3分,对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严禁不按规定着工作服,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4.严禁给未熄火机动车辆加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5.严禁直接向塑料容器或木制容器内直接加注汽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6.严禁喷溅式装卸油品,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7.严禁在非装卸油区灌装油品,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8.严禁雷暴天气从事装卸油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9.严禁未达到稳油时间、有效释放静电进行装卸油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0.严禁用汽车油罐车自带泵抽排储油罐底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11.严禁汽车油罐车打开罐盖进行卸油作业,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2.严禁油罐膨胀阀不按规定启闭,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对违反人员单位负责人罚1分。
13.严禁未释放人体静电进入泵房、发油台、栈桥、油罐等爆炸危险区域,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4.严禁在加油、装卸油现场和油罐区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15.严禁使用非防静电绳进行计量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6.严禁不戴防护手套取用有毒试剂,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17.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电器和非防爆工具,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8.严禁计量员把油品直接倒入油罐,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9.严禁不按规定悬挂警示牌、设置警戒线、隔断设施和监护措施从事电气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对监护人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20.严禁带电检修,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对监护人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21.严禁车辆带病运行,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4分。
22.严禁无证开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23.严禁驾驶员不系安全带驾车,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
24.严禁不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安排施工作业,对违反规定主管部门负责人罚3分。
25.严禁未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施工作业,对未按规定进行双交底及未按规定要求参与识别的部门管理人员罚3分。
26.严禁违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3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7、 严禁违反岗位操作程序操作,对违规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27.严禁动火、高处、有限空间、动土和临时用电等作业无许可作业票,对作业票管理人员罚4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8.严禁涂改、代签、补签作业票,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9.严禁作业票超期使用或超出审批作业范围作业,对作业票主管部门负责人罚4分。
30.严禁作业中操作人员离开作业现场,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对监护人罚2分。
31.严禁饮酒进入岗位生产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32.严禁危险化学品车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准运证运输,对油库未按规定复核证件人员罚2分,对调运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3.严禁危险化学品驾驶员未持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资格证和内部准驾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对油库未按规定复核证件人员罚2分,对调运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4.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中驾驶员离开作业现场,对现场监护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5.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导静电拖带未与地面可靠连接,对作业人员罚1分。
36.严禁要求部门或员工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7.严禁要求无证员工上岗作业或替岗作业,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8.严禁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违反规定人员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反违章六项禁令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9.严禁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车辆,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0.无安全合同而私自用工的,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1.因违章驾驶在一年内被交通管理部门记分达12分的,其后一年内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42.站(库)已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在巡检记录中未体现或体现未做防范措施,对巡检人员罚2分,对站(库)负责人罚1分。
43.新工人未经安全教育而安排上岗的,罚库(站)负责人4分。
第六条 对第三方违章的处罚
1.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没有办理火票或火票存在严重欠缺而动火的,对动火人罚款200-10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2.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而擅自施工动火的,对动火人罚款200元/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3.没有办理进有限空间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缺陷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对进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罚款200-5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次。
4.进行高处作业没有办理高处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欠缺的,对高处作业人员罚款200-5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高处作业者不按规定系好安全带,或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物件等违反规定行为,罚款200-500元/次。
5.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办理用电票或用电票存在严重欠缺的,罚款200-500元/次张;乱拉、乱接电或线路绝缘不好等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罚款500元/处。
6.施工动土作业不按规定办理破土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缺欠,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对动土作业单位罚款500-2000元/次张。
7.施工作业现场乱堆乱放,废旧料没有及时清理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1000元。
8.未经分公司安全及消防部门批准,挖占油库消防道路或堵塞道路的,罚款1000-5000元/次。
9.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库站内违章搭建临时工棚的,罚款500-1000元/次。
10.无安全合同而私自施工的单位,罚相关单位2000-10000元。
11.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本工种特种操作证作业,罚款500元/人。
12.特种作业设备存在严重欠缺,未作相关安全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罚款500-5000元/台件。
13.由于第三方人员违章而造成事故发生的,其单位和事故责任者除了负责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外,依据相关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事故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14.屡次违章者按本规定处罚加倍处罚,其他违章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罚分说明
1.对累计记分6分的库站基层违章人员,将由片区进行违章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对累计记分10分的违章人员,由分公司安全科对违章人员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对年内累计记分12分的违章人员,建议人事劳资部门予以辞退。
2.对累计记分10分的机关和片区管理人员,扣发当月业绩工资50%,年内累计积分超过20分的,降级使用。
3.员工每罚1分扣罚业绩工资50元。在上级公司检查中被查处的问题,公司将加倍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处罚执行办法
1.对违章者及事故单位的罚款由安全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执行。
2.公司内部人员违章违纪的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根据规定开具罚款通知书,送交违章人员或单位,由财务处收缴;
3.外来相关服务单位违章违纪的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根据规定开具罚款通知书,发至相关被处罚单位及有关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责任单位从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交到公司财务处或由公司财务处负责从其上交的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4.公司财务处负责奖惩资金的帐务处理工作。
5.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6.公司对罚款的管理和使用,由公司财务处收缴建帐,公司安全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用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7.分公司处以罚款的款项,由分公司安全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用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各分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