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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细则模板(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2 17:50:05 查看人数:88

管理细则模板

第1篇 管理细则模板

管理细则大家了解怎么书写吗如果还没有了解过相关知识的朋友可以阅读小编为你带来的这篇:管理细则范文哦!

班级量化管理细则【1】

目的:为了提高同学们的道德层次,培养同学们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树立良好的班风和学风,增强班级管理的有效性,培养同学们的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依据新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柳城中学管理规定》,并结合我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班的规章制度及相应的量化管理规定。

评分方法:每位同学的起始分为每学期100分,依照条例加分或减分。

期末依据每位同学的得分情况进行操行等级评定。

95分以上为优秀,85―94分为良,70―84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不合格。

(德育量化积分在95分以下的同学将被取消评优资格)。

操行量化分在120分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生标兵评选。

该评定直接记入学籍档案,操行等级为“优”者才能参评各级各类先进。

一、奖励及加分情况

1、段、期考成绩优秀者可加分:年级前50名者加15分;年级前100名者加10分;年级前200名者加5分。

学习进步者(以前次期中或期末成绩在年级排名为准)年级进步10―49名者加3分,进步名次在50名以上者每进步10名加2分,班级进步10―19名者加2分,进步20名以上者加每进步10名加2分。

2、担任学生干部(含舍长、组长及相关的骨干)能完成本职工作者,无失误者,每学期加10分;班级、县级、校级 、市级、区级等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的分别加5、10、15、20、25分不等的加分。

3、积极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的(包括出黑板报、学习园地、运动会、艺术节、晚会、演讲等活动),凡参赛者一次加2分;若能获奖将根据获奖名次再加5―15分不等的加分。

4、文明宿舍获奖者,该宿舍成员每人加5分;先进班级获奖者班级成员每人加5分,先进团支部获奖者,支部成员每人加5分。

5、一学期连续四周无扣分情况者加2分,一学期内无迟到、早退旷课者加6分,一学期内无扣分情况的加10分。

6、做好人好事,如拾金不昧、帮助他人等情况的给予1―10分不等的加分。

二、违纪情况及扣分

1、上课迟到者每次扣1分,早退每次扣2分,早退、迟到1/4节者每一节扣3分,早读、晚读、下午第一节连续迟到三次扣2分。

2、课堂上影响教学活动、不尊重任课老师、及上课不听睡觉被老师点名字的每次扣5分。

3、自习课不能安静自习、有谈话、讨论、喧哗、乱走动、大声讲话、看小说、听耳机及随身听的、不服从班委管理者等情况之一的扣2分。

4、有不完成作业现象的每次扣2分。

5、上课、自习课睡觉按旷课处理,每节扣3分。

6、考试作弊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7、未经请假不按时到校或在规定不许外出时间擅自离校外出者,每次扣10分。

8、无故旷课者,每旷一节扣3分,凡请霸王假者按旷课处理。

9、无故不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每次扣5分。

10、升旗、课间操、眼保健操、年级或学校各级大会无故缺席者,每次扣3分,请假者每次扣1分。

11、值日生不负责任者(包括教室、宿舍)每次扣2分。

未扫干净的,每次扣2分;若未扫每次扣4分;不服从组长、舍长和管理员安排的扣5分。

12、未按规定摆放物品的每人每次扣2分。

13、午休、晚寝铃响后,不能按时休息、说话、喧哗、吵闹、听音乐、洗衣服、打电话、洗漱等影响他人休息者每次扣5分,无法确定违纪者,该宿舍每人扣2分;有未按时回宿舍休息的每人每次扣3分。

14、违纪者用欺骗方法隐瞒真相者扣5分至20分。

15、在教室或其他教学区猜码、打牌、抽烟喝酒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次扣15分,情节严重的上报政教处处理。

16、凡不佩带校卡或不按要求佩带校卡者每次扣1分,在教学区内穿拖鞋的一经发现,每次扣5分,屡教不改者将加倍扣分并上报政教处处理。

以上是根据我班具体情况初步制定的班级管理细则,如未涉及到的将按《柳城中学管理章程》规定处理或根据新情况增添新的细则。

2006年10月7日起实行。

06―8班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 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 ,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 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

企业 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 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 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 执行本细则。

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银行要 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 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 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 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

当地人 民银行要协同各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账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 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 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 须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 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 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 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 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 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 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 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 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六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 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七条 结算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 ,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 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入 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确需全额支 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第九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 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 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第十条 开户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 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商业单位也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 ,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 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 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 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 金的,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 银行审查批准,予以支付;

(四)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 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 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 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 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 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 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 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 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发放的货款,应以转账方式支 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 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贷 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 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 行以汇兑方式支付。

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 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积极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 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

大中城市和商业比 较集中的地区,要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开户单 位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并按规定向其上级 单位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各级人民银行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同级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经 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并及时解决有关现金管理中的问题。

各开户单位要向银行派出的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 各开户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所属单位执 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 将检查情况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九条 各级银行要支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财会 人员,对模范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应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 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 0%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 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六)保留账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

(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 罚;

(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 罚;

(九)开户单位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十)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一)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二)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 处罚;

(十三)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 %~50%处罚;

(十四)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 流通额30%~50%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本细则第 二十条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处罚办法。

所得的罚没款项一律上 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如对开户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必须首先按照 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10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各级人民银行应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开户单位如对复议决定不服 ,应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开户银行不执行或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本细则 ,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查处;当地人民银行根据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 、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直至停止其办理现金结算业务等处罚。

银行工作人员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徇私、贪财 贿赂、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开户银行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 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方便开户单位。

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 当在各开户银行业务费用中解决。

第二十五条 现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银行要加强调 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各种问题,及时满足单位正常的 、合理的现金需要。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各项规定同时废除,一律 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为准。

第2篇 6s管理考核细则模板

6s管理考核细则怎么样拟定6s即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安全(security),下面就是公司企业关于6s管理考核细则哦!

6s管理考核细则【1】

三分厂“6s”现场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按照公司“6s”管理提升工作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规范生产现场,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为生产创造安全、清洁、有序的良好环境,特制定三分厂“6s”现场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一、三分厂“6s”现场管理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鞠凤鸣

副组长:李宏仁 申英滨 朱建军 田瑞军

分厂负责“6s”现场管理主管领导:申英滨

组 员:杜 成 李 强 李国辉 史云鹏 王治军

沈宏宇 梁 伟 王铁滨 马桂君 李 巍

二、生产现场责任区划分(每个区域设置专人负责管理)

1、机床、划线台、图纸休息桌、工具箱、更衣箱、工装工具、工件摆放、环境卫生。

2、总装钳工班工作场地、物品存放区、喷漆间等场所。

3、各跨摆件区、吊索具存放区、电焊场地等。

4、各办公室、休息室。

5、计划组所属区域及库房。

6、工具室所属区域及库房。

7、维修站所属区域及库房。

三、内容及要求

1、工件物料摆放,区域划分,要设有标志牌。

现场存放的工件要合理摆放,要求整齐、干净、无灰尘,且吊运方便,并能合理避免“七害”。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2、图板休息桌表面干净,物品摆放整齐,文件无破损,无杂物,设备状态标志牌要准确。

(责任部门:一、二、四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3、工具箱、更衣箱及配电柜内有定置图及电控图和上下无杂物,表面要清洁干净。

(责任部门:各工段、维修站)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4、垃圾箱、铁屑箱、废料箱、棉纱桶不允许混装,设有标志牌,存放处周围清洁无杂物。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5、通道保持畅通,无障碍物。

跨越通道上的临时线要敷防护板,工件临时占道必须设有临时占道牌,完工后要立即移走并清理现场。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6、黄色通道无油污,碎铁屑、痰迹等。

(责任部门:综合组清扫工)不按规定执行的,对清扫工进行批评,在有类似情况的发生,报基建能源处换人。

7、黄色通道两侧摆放的物件不得超越白色通道线。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起重工罚款30元。

8、作业现场应干净整洁,无报纸、废棉纱、塑料包装袋等杂物,钳工作业现场废旧砂轮片、吊环、吊带等用完应及时收回。

各跨牛角柱的周围无卫生死角。

非指定位置不允许摆放桌椅。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9、生产现场、库房、办公室严禁晾晒工作服等其他物品。

(责任部门:各部门)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10、现场存放的切割下的拉筋、堵板、料头或维修废件等回收物,要及时清理拉走。

(责任部门:计划组)分厂各部门要及时报到计划组要车拉走。

11、工件吊走后,起重工要及时清理现场,地面不允许有木方、木板、吊索具等杂物。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起重工罚款30元。

12、工件翻身后,场地上不允许有杂物、铁屑、冷却液应及时清理。

(责任人:工件所在的机床操作者)不按规定执行的,对该机床主操罚款30元。

13、维修站人员检修设备后,现场不许遗留杂物,同时必须将维修造成的油污一并清理干净。

(责任部门:维修站)不按规定执行的,对负责维修该机床所在的维修班班长罚款30元。

14、分厂内现场除油桶区外不允许放置任何油桶。

维修站使用的油桶,工作完成后,要立即归放回原位。

二跨煤油场地使用完的煤油桶,工作完成后,要立即归放回原位。

总装喷漆或刷完的空油漆桶,要放在总装垃圾箱旁,其它剩余油漆的油漆桶,要立即归放回原位,不准放在现场。

(责任部门:一、三工段、维修站)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15、清扫用的扫帚、拖布等工具,需存放到指定位置,不允许随处乱放。

(责任部门:各部门)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16、用于擦件的废棉纱,操作者应及时从工件和工作场地中清理出来并存放到指定的棉纱桶内。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17、各工段所用的风带、氧气、乙炔带、焊机二次线等,用后需在指定位置挂好,不允许落地存放。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18、分厂内平车工件吊走后,起重工要对平车进行清扫,不允许有铁屑、碎木块等杂物。

(责任部门:各工段)计划组调度负责监督使用平车装卸工件。

不按规定执行的,对负责平车的起重工(工段要设专人管理)罚款30元。

19、生产现场使用的水、风、气等,不允许有跑、冒、滴、漏的现象。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20、机床在待任务或设备维修期间,作业现场要清理干净,无铁屑、杂物。

机台装夹找正完成后,应将剩余的压板、顶杠放回指定位置。

工作过程中更换下来的刀具、刀套、钻头等,不允许随处乱放,也要放在指定位置。

工作期间,工作台上不允许有杂物。

(责任部门:一、二、四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21、各机台使用的大型工装用完后要存放到工段指定的位置,且摆放整齐,不准乱仍乱放。

(责任部门:一、二、四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22、现场使用的各类吊索具管理有序、必须建账、标识清晰、状态完好,不允许随意乱放,用后应及时收回摆放到指定地点。

(责任部门:各工段、工具室)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23、各工段班组及职能部门存放在现场工装架上的工装、备件要摆放整齐,设有标识牌,并定期进行擦拭。

(责任部门:各工段。

原则上,谁存放谁负责)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24、各班组休息室、办公室保持干净、整洁,桌面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无杂物,门窗干净、明亮,柜子上下不允许堆放物品。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25、分厂内的宣传板要定期组织人员擦拭,保持干净、无灰尘。

(负责部门:综合组;工段的宣传板由工段负责擦拭)

四、执行及考核

1、各办公室、休息室、库房、吸烟室除按各自“本室内管理规定”执行外,还应负责室外2米之内的现场管理,相邻区不足2米或超出2米按中间距离计算。

2、有固定作业区的班组如划线、汽缸装配、转子装配、总装装配等,由班长负责本区的现场管理。

临时设定的作业区的现场管理则由在此临时作业区内工作的人员负责。

相邻区按中间距离计算。

3、机台责任区的现场管理由主操负责。

相邻区不足2米或超出2米按中间距离计算。

工作中、工作后要及时清扫工作现场,做到机床周围无杂物,工装、工具、量具摆放整齐。

4、工具箱、更衣箱、配电箱及周围2米之内由使用人(配电箱由所属机台主操)负责现场定置管理。

两箱之间或与其它区域之间按中间距离计算。

5、暂时无人操作的机台和作业位置,由其所属工段负责现场管理。

6、各工件区、工装区、翻身场地、平车板面、垃圾箱等卫生分担区由使用部门负责清扫工作。

7、砂轮间的卫生由工具室负责管理。

8、禁止在分厂通道两侧护板上随意就座、闲谈、踩踏及实施肯能损坏护板的其它不文明行为。

9、违反上述规定处罚标准按公司、分厂的各项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没有明确处罚标准的按30元进行处罚。

五、责任分工

1、各部门正职对本部门定置管理工作负责。

部门:计划组、一工段、二工段、三工段、四工段、维修站、工具室、技质组、综合组。

2、班组长对本班组定置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机床当班主操对本岗位定置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4、维修站负责分厂所有开关柜、插销箱、隔离开关的清扫与安全检查。

5、电焊机、氧气、乙炔、氩气、混合气由各工段电焊工负责。

6、计划组库房、工具室库房、维修站库房以及工段库房都要安排专人负责清扫并安全标准要求保持合格。

7、各工段起重工负责对工件摆放区的卫生、合理摆放、用后吊索具收回工作。

8、安全员负责分厂现场定置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六、考核方法及奖惩

1、安全员每天巡检各工段现场管理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班组、机台进行督促整改并处罚30元,对督促后还不整改的,对操作者责任处罚60元。

2、分厂主管现场领导、安全员每天巡检各工段现场管理情况,发现工段现场问题3处以上,对工段长处罚100元,现场问题较多6处以上的工段,对工段长进行加倍处罚。

3、分厂每周五分厂组织联合检查,对不合格的部位罚款30元,由工段落实责任者,问题较多的工段,对工段长处罚200元。

以督促推进“6s”现场定置管理工作。

4、每月现场检查结束后,由安全员负责统计,对本月现场好的部位或机床,视情节奖励区域负责人200-500元,同时对各工段现场员进行考核,视情节奖励区域负责人200-500元,如某个工段全月无现场问题,对工段奖励1000元。

编制: 审核: 批准:

各部门会签:

三分厂

20**年11月30日

6s管理考核细则【2】

印刷企业6s管理的实施细则

印刷车间现场经常会出现一片狼籍,随处可见的印刷废张,抹布,油墨盒等;工具乱摆乱放;满地的油污,墨渍;而6s管理,恰恰是现代工厂行之有效的现场管理理念和方法。

如果应用得当,不仅可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使工作环境整洁有序,更可以保证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化,生产中的异常现象明显化,出现问题可以及时调整作业,以达到交期的准确,现以6s管理的具体内容,来浅谈一下印刷企业的现场管理。

6s管理—整理(seiri)

以作业机能为衡量点,为使工作能充分发挥应有的机能,应具备哪些必备的物品及应有的流程。

“整理”,这是很多印刷企业都做得不到位的部分,所以印刷现场给人的感觉就是一个字“乱”;整理的要点是将工作场所的任何物品都判断区分为有必要的和没有必要的,把有必要的留下来,没有必要的坚决剔除,以腾出空间。

防止误用,塑造清爽的工作现场。

以过版纸区域为例,很多印刷厂根本没有摆放标准,大的小的、薄的厚的、单面双面、好的坏的统统放在一起,以致要寻找几张合适的过版纸要大费周折,寻找是最不具效力的工作,实施整理后,将不能用或不好用的一定要去除,为下一步整顿工作做好铺垫。

6s管理—整顿(seiton)

以流程的合理化角度来考虑,以“定点、定容、定量”为原则;将留下来的物品按规定摆放整齐,进行归位、定位、分类、贴上标签,使管理状态清晰表现出来,使工作现场明朗,节省寻找物品的时间,创造整齐的工作环境。

如印刷机的水箱,气泵,空气压缩机,稳压电源配电柜等都要固定的摆放位置,用黄色线在地面上进行标识,并且在设备上张贴详细的标签。

油墨盒、洗车水瓶、酒精桶等要在固定位置摆放,并且进行定量控制和明确标识。

整顿是一门摆放的艺术,是提高效率最重要的基础,它会使现场一目了然,消除寻找物品的时间,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用一句概括就是:“整顿就是在正确的时间,用正确的容器,在正确的地点,放正确的适量的物品”。

6s管理—清扫(seiso)

把工作现场所看得见的和看不见的地方清扫干净,重点是点检发现问题,从而得到及时的复原和改善,以稳定品质,减少工业伤害。

点检一定要落实到位,要做好点检作业指导书或指导图,明确责任人和检查者,唯有这样才能确保点检落实在实处。

列如:通过点检印刷机发现了机械有些部件螺母的松动,滚筒的轴套润滑不好、齿隙间有小杂物,气管进油、水墨辊轴承的松动、叼纸牙死牙等等,这些小问题如不能及时发现并予以解决,都有可能酿成重大的故障或事故,必须引起企业老板足够重视。

要制订详细的印刷机日保养,周保养,月保养,季度保养,年保养等,安排执行人和检查人,并严格落实执行,不放过任何空白点。

从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生产效益。

我见过很多印刷企业因为活源多,为了一时利益,放弃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甚至开快车来抢活,这些都会对机器造成致命的伤害,相反得不偿失,清扫点检是防止设备出故障的最佳解决方案。

6s管理—清洁(seiketsu)

就是对前面的整理、整顿、清扫形成制度化、标准化和持续化。

将前面提到的“3s”的实施纳入到日常的管理工作当中,并建立一整套激励和奖惩制度,不断的追求卓越,创造永无止境的改善。

印刷企业要为每个员工搭建一个创新改善的平台,创造一个有活力的职场环境,让员工对再小的问题也乐于改善,“现代企业最大的浪费是什么不是一切经济资源的,而是人的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这应该引起现代企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6s管理决非是简单的打扫卫生,它是现代企业品性的标志,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根本。

6s管理—素养(shitsuke)

要“以人为本”,通过教育训练、活动、监督等工作,让员工养成按标准作业的习惯。

同时培养他们的敬业精神及合作的态度。

敬业精神就是在工作中要将自己作为公司的一部分,不管做什么工作一定要发挥出实力做到最好,对于一些细小的错误一定要及时地更正,敬业不仅仅是吃苦耐劳,更重要的是“用心”去做好公司分配给的每一份工作。

对企业高度的责任心和责任意识是一种自律,当员工的责任心内化为一种自觉意识、外化为一种自觉行为时,履行责任就能从被动转向主动、从自发走向自为,使为企业努力工作、维护企业利益凝心聚力共同推动企业发展成为大家自觉、自愿、自发、自然的行为。

6s管理—安全(security)

以如何预知不安全的人为,物为因素,并彻底的加以改善,消除的精神为衡量点,建立一个无不安全的设备,无不安全的操作,无不安全的现场,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们的根本利益,事关企业发展和稳定大局,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印刷企业必须时刻敲响安全警钟。

印刷企业作为一种加工工业,其现场管理更应该引起企业老板的足够重视,车间是加工企业的“门面”,也是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集中体现,必须重视精细化管理,突破企业发展管理的瓶颈,作为基础性的6s管理的落实,能为其他管理活动提供优质的管理平台,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激流勇进,持续做大做强。

第3篇 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我国对物业管理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大家了解过相关的法律条文吗如果还不清楚的朋友欢迎阅读这篇: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4篇 设备管理考核细则模板

设备管理考核细则一

1 目的

1.1 提高设备的保障功能,确保设备能满足安全、生产、工艺的要求;

1.2 落实设备维护责任,提高维修工职业水平;

1.3 实施设备预防维修,追求设备运行零故障;

1.4 满足市场“订单式生产”需求,实现车间交货及时率达到100%。

2 考核原则:

2.1 追求零故障原则:倡导追求设备“零故障”,不隐瞒设备隐患。

2.2 故障分析“三不放过”原则:设备故障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设备故障责任人以及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设备故障出现后,未采取有效的整改和预防措施不放过。

2.3 提前筹备原则:发现的设备异常信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并做好应对措施,不得存在拖、等、靠的现象。

2.4 预防维修原则:以预防维修为中心,重在对设备检定和预防维护。

2.5 责任唯一原则:将检定、保养和预防维修项目落实到责任人。

2.6 第一次把事情做对的原则:倡导维修、技术人员对企业、车间和自己负责,提高职业能力,坚持第一次就把事情做对。

2.7 无边界协同原则:不同工种之间在设备故障的预防和维修上无边界协同,不得相互推诿。

2.8 真相管理原则:讲真话、做实事、守规则,倡导真相管理,要求员工如实暴露、反映设备问题,不掩盖问题的真相,不弄虚作假。

3 考核标准:

3.1 故障原因分类:

3.1.1一类原因:

3.1.1.1 设备点检部位点检不到位:因点检部位未点检或出现问题造成设备故障。

3.1.1.2 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故障。

3.1.1.3 维修失误:明显因为设备安装调整错误或不到位导致质量、安全、设备隐患而造成设备故障维修。

对更换的零配件有条件进行调试,但是未能从主观上充分利用条件展开生产前的调试工作,而造成现场维修。

3.1.1.4 未按规定完成预防维修项目:未按预防维修计划的周期和要求进行设备预防维修,造成设备故障。

包括未按要求下达维修计划以及未按计划实施。

3.1.1.5 维修和整改不及时:发现设备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没及时完成技术室下达的设备维修和整改任务(包括现场维修、轮保、进站维修等预防维修),导致质量、安全、设备隐患(甚至导致车间各线下达设备整改通知)而造成现场设备故障维修(以上设备问题均属于简单易解决的问题,但因主观原因造成整改不及时)。

3.1.1.6 交烂车:当班已出现较严重故障征兆,但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而听之任之,导致质量、安全、设备隐患或将a类产品质量缺陷传递至下一班而造成下一班现场设备故障维修(包括现场维修、轮保、吸抹维修等预防维修)。

3.1.2二类原因:

3.1.2.1 信息不到位:维修工对设备信息掌握不及时;没有及时反馈或传递设备信息,延误设备维修整改,出现质量、安全、设备隐患而导致设备故障产生。

3.1.2.2 总成、组件准备不及时:总成、组件的维修准备不及时,造成设备故障维修时间延长。

3.1.2.3 维修判断失误:因技能、经验不足,判断不准,造成质量、安全、设备隐患而导致设备故障产生。

3.1.2.4 计划下达不准确:因技能、经验不足,判断不准,造成计划下达失误,存在质量、安全、设备隐患而导致故障产生。

3.1.2.5 整改计划下达不及时:已将设备隐患与故障的信息传到相关人员、但是未能及时采取有计划的整改,导致质量、安全、设备隐患而造成现场设备故障维修。

3.1.3三类原因:

3.1.3.1 组织管理不到位:因组织管理不到位、协调不到位、造成设备故障维修或维修时长加大。

3.1.3.2 属于偶发性、突发性、软故障、疑难故障的检查整改:偶发性质量问题如爆口、残支等的故障;不能纳入预防维修的项目;设备软故障、疑难故障。

3.1.3.3 备件因素:经技术员判定,属备件质量问题造成的设备故障,但备件问题在上机前可以比较判断出。

3.1.3.4 设备内部传动问题:在平时维护保养时不可检查的项目,属于大修的项目。

3.1.3.5 技术难度大的质量或设备调整:当更换辅料或特殊加工工艺品牌、而对设备进行的两次以上调整。

3.1.4四类原因:

3.1.4.1 原辅料、气候变化或设备设计缺陷等客观因素:因原辅料质量问题、气候变化、设备设计缺陷等造成的设备故障。

3.1.4.2 因出口烟换牌造成的调整:因为出口烟换牌、原辅料更换等因素造成的质量调整。

3.1.4.3 备件因素:经技术员判定认可,确实因零配件质量问题且必须上机试验才知道;计划申报及时,审批过程跟踪及时,但采购过程超时。

3.1.4.4 新辅料与新配件上机试验:因新辅料与新配件上机试验造成的设备调整。

3.1.5说明:上述故障原因分类,由技术员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出现不属于上述性质的故障由技术室召开分析会确认性质;如确认有多种类型原因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累计;三类原因造成的故障a类以下由团队承担考核,a类及以上由团队承担80%、个人承担20%;四类原因产生的故障由技术员填写相应的故障降级或减免报告。

3.2 故障定级

3.2.1故障定级分为事件和事故两个类别。

3.2.2事件分为a、b、c、d四个等级。

3.2.3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种

3.2.4设备故障级别根据不同故障原因以及设备故障引起的设备停机时间来确定;卷接机、包装机按单台时间确定故障等级,喂丝机、条烟输送、成型机不论对接台数,均按下表确定故障等级。

3.2.5故障等级确定后,由问题机台设备完好责任人承担部分责任,剩余其他部分再按定性进行分解。

故障发生时间与设备完好责任人同班,则完好责任人承担50%,不同班则承担30%;

3.2.6凡违反设备考核原则的,在设备考核分解、定性时,一律不予降级,如有必要可视情节轻重升级考核。

3.3故障考核标准

3.4 保养考核标准:

3.4.1设备保养检查采取三级检查模式:一级为员工自查,自行发现问题并自行整改;二级为班组检查,由班组根据保养开展情况实时进行检查,做好每日的保养检查台账,并在每日班组工作报表中通报考核情况;三级为车间联检,每周一项检查主题,由车间技术室牵头,车间领导、机型技术员、工艺员、白班班组长参与,每周三上午9:45开始检查,检查情况于次日车间调度例会通报、考核。

3.4.2一级检查不予考核,二级检查考核责任主体为机台操作人员,三级检查考核责任人主体为班组管理人员,厂部检查考核责任主体为设备管理员、技术组长。

3.5 点检管理考核标准:

3.6 综合管理考核标准:

设备管理考核细则二

为了加强公司的设备管理,使设备得到及时维修、改造与更新,更好地为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保证安全生产、增加公司和员工的经济效益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1、公司设备管理工作由总经理全面负责,设一名副厂长主管设备管理工作。

负责考核设备完好率达到85%以上,其中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组织对设备事故的分析、处理。

2、车间副主任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

确保设备完好率达到85%以上,其中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设备月有效运转率达到95%以上(大修理期除外)。

及时掌握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检修动态,并组织设备修理的实施和验收。

负责设备润滑的技术管理工作,做好主要生产设备的巡检工作。

按时上报设备管理统计资料、报表。

二、使用和维护

1、车间负责人职责

(1)车间主任负责设备使用和维护的全面管理,落实岗位工的定人定机、定卫生区域职责,并负责进行考核。

车间副主任休息期间,负责对车间设备每天巡检一次。

(2)车间副主任负责设备使用和维护的具体管理,落实机电工的定人定机职责,并负责进行考核,每天对车间的设备巡检一次(休息期间负责向车间主任交底,由车间主任承担巡检工作)。

2、岗位工职责

(1)岗位工必须按定人定机、定区域的规定进行设备的操作使用,卫生区域的清扫。

(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结构原理,了解生产工艺过程,掌握操作要领,爱护设备。

(3)岗位工对所操作的设备须按巡检标准每小时进行一次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作好记录。

车间负责人应及时分析所出现的问题,提出修理方案,及时组织实施。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做到交接班责任清楚,记录齐全准确。

交接班时,应做到对设备运行等情况交的清楚,接的彻底,同时交班人在交接班前应对卫生区域的地面及设备卫生负责进行清扫,卫生不合格接班人有权不接班。

公司领导将对区域卫生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考核对象为车间主任和岗位工,卫生不合格对当班岗位工处罚30元,车间主任连带处罚20元;卫生考核最好的当班岗位工奖励30元。

(5)岗位工在早晨7:00时须关闭照明灯,保证车间照明无长明灯现象,发现一次处罚当班岗位工30元,车间主任20元。

(6)严禁当班期间睡觉,出现睡班,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50元。

3、机电工职责

(1)机电工必须定人定机对设备进行巡检和日常维护,由设备副主任明确定人定机职责,并进行考核,公司领导进行不定期抽查。

(2)机电工按巡检标准对设备进行巡检每班至少二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作好记录。

车间负责人应及时分析问题,提出修理方案,及时组织实施。

(3)机电工应服从车间负责人的指挥,在当班,特殊情况下在非当班时间应积极投入设备的检修或抢修。

不服从安排,每人次处罚50~100元。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做到交接班责任清楚,记录齐全准确。

4、全厂设备需达到“四无”(无积灰、无杂物、无松动、无油污)和“六不”(不漏油、不漏水、不漏电、不漏气、不漏风、不漏物料)。

按照定人、定机、定区域的职责进行不定期考核。

卫生区域积灰、杂物、油污,考核车间主任和岗位工,其他项目考核车间副主任和机电工。

5、设备运转率考核。

对生料车间(含破碎、烘干及生料磨系统)、机立窑车间(含生料库供料、立窑系统)、制成车间(含行车、破碎、水泥磨、包装系统及化验室设备)考核各车间的设备运转率。

车间设备年运转率应达到85%,车间设备月运转率达到90%,车间设备月有效运转率达到95%,车间设备检修和故障停机时间每月控制在24小时内(大修理除外)。

月有效运转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车间300元,低于93%,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处罚车间200元。

月有效运转率=(设备正常运行时间+供电停电时间+库满停机时间)/月日历时间。

三、设备的检修

1、设备检修工作由车间副主任负责定人定机,落实责任制,机电工及岗位工必须服从领导。

严格执行检修技术标准,保证质量,做好记录,缩短时间,降低成本。

2、车间副主任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编制好设备的检修计划,报厂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设备检修尽量选择在设备压负荷和库满等时间内进行。

3、设备检修完毕后,必须清理好现场。

4、认真做好设备的大修理工作。

(1)大修理项目由各车间副主任提出,公司设备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审查平衡,编制大修理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2)大修理项目确定后,由车间副主任编制配件计划,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物资供应部门按比质比价的原则进行采购,并按计划时间供货。

(3)大修理由车间主任和副主任共同落实定人定机责任制,车间机电工和岗位工均需参加大修,服从领导。

(4)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公司负责人、车间主任和副主任对整个实施过程负责组织协调、技术指导、质量把关、进度监督。

5、检修和大修过程中,对人为损坏设备、部件、配件的人员,予以损坏价值大小的经济处罚。

6、修理过程中,应保管好设备、配件和材料等,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7、设备修理中,应增强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规程。

四、改造与更新

1、对设备的改造与更新,需作技术经济论证,通过改造与更新,达到技术上先进、可靠,经济上合理。

提倡结合设备大修理进行改造。

2、小工作量的改造项目由各车间主任和副主任组织车间人员进行施工。

3、大工作量的改造请专业队伍进行施工,各车间负责人需作好协调工作:包括水、电、气的接口,设备、配件、材料的清点移交,施工过程中的工具、材料、机械等协调,施工质量和进度控制。

五、备品配件管理

1、备品配件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要科学、合理地储备备件,有计划地组织备品配件采购和生产,及时满足维修需要,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2、配件管理由企业指定保管员专人负责。

车间副主任负责编制车间季、月度的备品配件自制与外购计划,制订合理的备品配件储备定额,满足车间日常检修需求。

3、车间副主任要建立健全车间的设备配件目录。

其内容包括:设备名称、编号、配件名称、规格、单位、数量、材质、单重、计划价格、图号、使用单位以及存放地点等。

4、备品配件要有专用仓库,由保管员妥善保管,并做到帐、卡、物相符。

出现差错由保管员承担全部经济赔偿。

5、车间副主任负责组织本车间备品配件的检查验收,对不合格的材料不下料,不合格的毛坯不加工,不合格的零部件不入库。

检验范围包括:入库备品配件(及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检查、合格证及质检证的查验、备件尺寸的校核等。

在确保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做好设备旧件的修复利用,节约备件资金,降低维修费用。

6、备品配件领用,必须填写领料单,有经手人和车间副主任的签字,并经厂领导审批,否则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

六、电子、计量、仪器仪表和检测设备的管理

1、公司设专人负责电子计算机、热工仪表、计量装置、检测设备等电子技术设备的管理工作。

保持各类仪器仪表经常处于稳、准、灵的状态。

2、所有仪器仪表及控制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组织定期检查、测试和校验等工作,并做好技术记录。

要搞好电子设备和机房的防尘、防潮、防腐工作。

3、加强对计量器具、仪表的管理。

计量器具、监测仪表等必须定期进行校验,保证计量设备和控制系统的准确、可靠。

七、润滑管理

1、车间副主任负责设备润滑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设备润滑,确定“五定”(定人、定点、定时、定质、定量)润滑制度。

2、保管员应妥善保管好润滑油、脂,不得发放不合格的润滑油、脂。

3、岗位工、机电工、润滑工要做好设备润滑状态的检查,内容包括:

(1)润滑装置是否齐全,油标是否完好、齐全,显示直观。

(2)润滑油的名称、牌号是否正确。

(3)润滑油量(位)是否适当(在油标的1/2~2/3处,油脂填充轴承腔体的2/3)。

(4)是否有漏油处,是否及时进行了密封处理。

第5篇 节庆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节庆活动举办行为,加强节庆活动监督管理,促进节庆活动健康发展,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根据《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22〕18号),结合节庆活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各类节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节庆活动根据活动主题划分为:公祭类、历史文化类、旅游类、特色物产类、机关单位成立类、行政区划变更类、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类等。

(一)公祭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祭祀中华民族人文始祖、祭拜做出重要贡献的历史人物、纪念重大历史事件为主题,以传承优秀文化、激发爱国热情、弘扬传统美德、增进民族团结为主旨,举办的祭拜性庆典活动。

(二)历史文化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展示历史传统文化与当代人文特色为主题,推动文化艺术繁荣发展为主旨,举办的大型文化艺术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旅游类节庆活动,是指以依托当地独具特色和影响力的旅游资源,为提升当地旅游形象、扩大市场影响、发展旅游产业而开展的节会庆典活动。

(四)特色物产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当地独具特色和影响力的工农业产品、自然物产等物产资源的展示和推广为主题,且不涉及商贸展销的节会庆典活动。

(五)机关单位成立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纪念机关单位成立为主题组织开展的纪念性庆典活动。

(六)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纪念行政区划单位的设立、撤销、隶属关系的变更、命名、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以及驻地的迁移等事宜为主题,组织开展的大型节庆活动。

(七)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为主的重大工程奠基或者竣工之际举办的庆典活动。

第四条 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国节庆活动管理工作进行政策指导、统筹协调、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节庆活动进行审核。文化部代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接受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负责节庆活动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节庆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

第六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等,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和资源,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上述七类大型节庆活动。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二)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和资源,以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为名,举办的相关庆祝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七条 本细则不适用以下范围:

(一)建交周年庆祝活动、国家年活动等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节庆活动;

(二)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社会民众自发自愿参与开展的社会性节庆活动;

(三)国家规定举办的烈士公祭活动和现当代重大革命历史事件纪念活动;

(四)各类“主题日”、“宣传周”、“演出季”、“表彰大会”、“才艺大赛”等规格较低、规模较小、非全国性的文化艺术活动;

(五)以旅游、物产名义举办的各类展销与宣传推广活动;

(六)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举办的规格较低、规模较小、非跨区域跨部门的庆祝活动。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八条 节庆活动分级审批和分级管理范围如下:

(一)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审批下列节庆活动:

1.省部级党政机关、全国性的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举办的各类节庆活动;

2.省级以下地区、部门和单位,省部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所属单位等举办的公祭类节庆活动;

3.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举办的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

4.自治州、自治县(旗)成立逢十周年纪念庆祝活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负责审批本地区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举办的除第(一)款中2、3、4项以外的各类节庆活动。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负责审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的除第(一)款2项以外的各类节庆活动。

第九条 文化部是节庆活动日常管理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的授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联系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

(二)对党中央、国务院批转领导小组办理的节庆活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审议;

(三)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举办的节庆活动项目,以领导小组名义批复申办主体;

(四)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项目,以领导小组名义受理和审核其备案申请,并函复申请备案主体;

(五)汇总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节庆活动项目总结报告和年度节庆活动管理情况报告,起草年度节庆活动管理报告报送领导小组;

(六)设立和管理节庆活动专家咨询办公室和专家库,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举办的节庆活动项目进行科学评估管理;

(七)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明确节庆活动管理部门,负责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审批的节庆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将审批同意开展的活动项目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指定具体内设机构,负责对报本部门、本单位审批的节庆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将审批同意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的节庆活动项目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不得擅自下放审核和管理权限。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再举办新的各类节庆活动。如确需举办的,应按程序从严审批。

第十四条 节庆活动审批的申请程序:

(一)省部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举办节庆活动,主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于每年4月或者9月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需临时举办节庆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及时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党中央、国务院收到申请日期距节庆活动拟定举办日期不足20个工作日的,将不予受理。

(二)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省部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所属事业单位等举办公祭类节庆活动,应当根据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分别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举办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的,应当根据第一款规定的时间通过省(自治区)党委、政府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

(四)自治州、自治县(旗)举办逢十周年庆典活动的,应当根据第一款规定的时间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

(五)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所属事业单位举办各类节庆活动的(除第二款所列公祭类节庆活动外),由主办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节庆活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须包括活动名称(涉外节庆活动须提供中英文名称)、活动内容(包含是否评奖及设奖情况)、规模、时间、地点、周期、举办单位及举办理由依据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举办的,应提供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书面同意函;

(三)活动总体方案(含拟邀请领导、外宾范围);

(四)经费预算方案:包括经费来源、计划支出明细;

(五)专家论证和公开听证材料(公祭类);

(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外事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的复函;

(七)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举办公祭类、特色物产类、涉外、旅游类、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主办单位在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前,需事先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举办公祭类节庆活动,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事先组织专家论证和公开听证。

(二)申请特色物产类节庆活动,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同意。

(三)申请举办涉外节庆活动,应当事先征得省级外事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其中,须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同意以及重要敏感外事事项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外交部同意;申请举办涉港、澳、台节庆活动,应事先书面征求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或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意见;须报业务领域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审批同意的,还应当征得该机关同意。

(四)申请举办旅游类节庆活动,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省级以上旅*政管理部门同意。

(五)申请举办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同意,其中,申请举办自治州、自治县(旗)成立逢十周年庆典活动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部同意。

(六)申请举办节庆活动涉及评奖的,应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节庆活动的审批程序:

(一)党中央、国务院接到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举办节庆活动的请示后,批转领导小组办理;

(二)根据主办单位上报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领导小组委托文化部对申请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提交成员单位研究审议,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三)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后,以领导小组名义批复主办单位;

(四)主办单位根据批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举办节庆活动,并在该节庆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报送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节庆活动的审批按照依据明确、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要求,从严审批,注重实效。

(一)严格控制节庆活动的周期化、系列化。举办节庆活动原则上不搞周期化,确需定期举办的,应当专项报批。系列化节庆活动审批实行一节一报批的原则。对于由多个子项目组成的综合性节庆活动,原则审批主体活动,子项目中如有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需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二) 严格控制举办行政区划变更、机关单位成立的纪念性庆典活动。

1.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及副省级城市一般不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及副省级城市以外的市、地区、县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活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确需举办的,按规定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2.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一般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逢十逢百周年等确需举办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三)严格控制工程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所的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

第十九条 节庆活动审批遵循单一申报主体原则。中央和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节庆活动。对于多个部门、单位联合申请举办的节庆活动,申报和批复主体实行项目主导方或举办地优先原则。

第二十条 节庆活动应该规范名称,表述准确,名实相副。活动名称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如举办的节庆活动确需冠以如上字样,应当分别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向上级报告其他事项的文件中涉及的举办节庆活动事项,不作为上级部门同意其举办节庆活动的依据,应按规定提出正式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可依据本地区、本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审批程序。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节庆活动的备案管理范围包括:

(一)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需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应按程序进行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审批同意举办的节庆活动名单,应及时报领导小组备案;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审批同意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节庆活动的名单,应及时报领导小组备案;

(四)各地区、各部门应将上一年度本地区、本部门省部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主办的各类节庆活动管理的情况总结,于每年2月底前书面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需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应履行以下备案程序:

(一)由主办单位向领导小组报送备案申请;

(二)领导小组委托文化部提出备案或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的意见,上报领导小组组长;

(三)对领导小组同意备案的,以领导小组名义函复主办单位,并抄送党中央、国务院备案;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的,应书面通知主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对备案同意举办的节庆活动,主办单位应在该节庆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报送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需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备案内容包括:

(一)备案函:包括活动名称(涉外节庆活动须提供中英文名称)、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周期、举办单位等,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二)首届或上一届节庆活动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举办的,应提供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书面同意函;

(四)活动总体方案(含拟邀请领导、外宾范围);

(五)经费预算方案:包括经费来源、计划支出明细;

(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外事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的复函;

(七)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举办的节庆活动需再次举办的,且活动名称、活动内容、主办单位、活动周期无一变化的,实行备案管理;如活动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等要件之一有变化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可依据本地区、本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程序。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二十八条 节庆活动日常管理部门应聘请节庆活动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法律和行政管理人士等,组建专家库,设立节庆活动管理专家咨询办公室,定期对需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节庆活动组织开展调研和评估工作,建立节庆活动科学评估体系,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节庆活动管理专家咨询办公室依据节庆活动评估标准,制定年度评估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选取一定数量、不同类型的节庆活动项目,开展评估工作。

第三十条 评估工作坚持“分类评定、标准量化、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法,全面了解节庆活动开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评估结果将在节庆活动日常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节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审计、财政等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节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节庆活动举办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二)擅自“造节”、“办节”;

(三)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

(四)党政机关与企业联合举办节庆活动;

(五)以举办活动为由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收费、摊派、拉赞助,转嫁费用;

(六)使用各级财政资金邀请各类名人明星;

(七)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挂名主办节庆活动为由变相收取费用;

(九)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十)其他违规违纪活动。

第三十五条 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邀请重要外宾出席节庆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出邀请。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加强对节庆活动的预算控制和财务收支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未经批准举办的活动,一律不得列入预算、不得使用财政资金支付活动费用。

第三十七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节庆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对耗资较大、奢侈浪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规定进行处理,或转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节庆活动日常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移送的违规线索,以及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所列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进行查处,追究主办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节庆活动管理工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一)公布审批同意举办的节庆活动名单。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的节庆活动,领导小组应于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网或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对省级党委、政府批准同意的节庆活动名单,省级节庆活动管理部门应于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批准同意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节庆活动,各部门和单位节庆活动管理部门应于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办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公布上一年度节庆活动管理情况报告。领导小组于每年度4月底前在中国政府网或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节庆活动管理情况。各地区、各部门的节庆活动管理部门于每年度3月底前在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年度节庆活动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节庆活动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对节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节庆活动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一)节庆活动如有违规举办行为或评估不合格的,节庆活动管理部门报请审批部门同意后,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严重警告、责令暂停举办等处罚措施。

(二)对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节庆活动管理部门报请审批部门同意后,给予取消举办资格、取消活动项目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本细则,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领导小组备案。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举办节庆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举办节庆活动,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6篇 管理考核细则模板

管理考核细则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和公司基础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管理考核细则之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夯实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监管力度,调动各队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细则如下:

1、各队每月召开二次安全会,并作好记录,未按制度执行的各队,扣除班组年终绩效5分。

2、各队每月底要对本队车辆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每周至少两次以上日常巡检,并作好记录,对发现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将月检情况上报部门(每月2号以前),对末按制度执行的各队,扣除年终绩效5分。

3、各队要每天对本队车辆归场情况进行检查签字,末按制度执行的各队,一次处以队长50元、副队长30元罚款。

4、部门对各队例行安全巡查时,对违反部门或各队管理制度车辆(人员),在同属一类问题上连续累计二次(季度)以上者,部门对本人作下车学习处理并扣除绩效5分,并扣除本队年终绩效3分。

5、各队对本对年审车辆,必须在年检月提前一周告知驾驶员做好相关准备,末按制度执行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本队承担,并扣除班组年终绩效5分。

6.如因驾驶员因素造成车辆逾期审验者,发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不计保险公司赔付并处该车驾驶员5分。

7、各队要加强对本班驾驶员资质审验管理,每季度对驾驶员的驾驶资质有效性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查询情况每季度上报部门(下季度的1日——2日),逾期上报处以该队队长绩效5分,如因驾驶员驾驶证失效或被降级、各队将对该驾驶员作下车调离岗位处理。

各队应定期或提前告知驾驶员按时审验驾驶执照,如因逾期或驾驶资质失效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各队或该驾驶员自行承担,并扣除班组年终绩效5分。

如因各队末按制度告知驾驶员的,扣队长5分。

处驾驶员年终绩效5分。

8、在部门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之日,各队或个人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如因各队或个人整改条件受限不能限期整改的应及时上报部门)并上报部门。

对末限期整改的各队,扣除年终绩效10分。

对末限期整改的当事人处10分,并作待岗处理。

9、部门对各队例行安全巡查时,有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者,部门对当事人作待岗处理,并处扣除年终绩效10分,情节严重再另做处理。

10、各队建档:车辆技术挡案,驾驶员资质档案,运行记录,车辆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车辆进出场管理记录,安全会议记录,班组日查记录(每月至少二次安全检查)。

修理班建档资料: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安全会议记录,(每月一次),人员资质档案,部门每月底进行一次检查,此项纳入部门季度考核,并与年终绩效挂钩。

注(按每月10分,缺一项扣5分,一项不规范扣2分)

11、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各队和驾驶员必须积极配合部门处理善后工作,故意推诿者,对各队扣除年终绩效10分。

驾驶员10分,并作待岗处理。

12、部门所属车辆严禁占用消防通道,违者处以扣除绩效10分,如因此而发生事故,一切经济损失将由当事人负责(不计保险公司赔付)。

13、部门在每月大检查中,发现同类安全隐患累计超过5次,骨干负同等责任,扣除队长绩效2分、副队长绩效1分。

14、其它事项按各队考核细则执行。

管理考核细则之公司基础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升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2.健全和完善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为做好综合绩效的考核评价工作提供依据。

3.此考核遵循“有奖有罚、量化与非量化想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西南水泥区域公司全体员工。

三、考核组织

西南水泥区域公司绩效考核委员会、各成员企业绩效考核小组。

四、考核形式

通过日常的记录考评和公司月度绩效考核会相结合的考核形式。

五、考核奖罚权限

区域公司总裁考核奖分不设上限,扣罚以扣完权重分为止,其他各考核组成员的对各考核对象的考核奖罚权限分为±20分,重大、特大安全环保、质量、设备、工程等事故,按照事故处罚通报上的有关规定纳入考核。

六、通用考核细则及各专业基础管理考核细则

(一)通用

1.违反劳动纪律、文明行为规范等行为的,发现一人次扣责任人2分,扣部门负责人1分;

2.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总裁办公会有关指令及完成本部门工作计划不力的,每项次扣直接责任人5分,扣部门负责人2分;

3.按规定参加公司召开的工作例会、考核会、各专项例会等会议,迟到的每次扣1分,扣所在部分负责人0.5分;无故缺席的扣5分,扣部门负责人2分;

4.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手机须保持24小时开机,无故关机或不接听电话,因此而影响工作的,每次扣5分,每月发生类似情况2次以上者,取消当月通讯费的报销;

5.不按规定开关照明灯、电脑、空调等电器,每发现一次扣责任部门分管部分负责人2分,责任人5分;

6.严禁长流水,发现长流水一处扣分管部门负责人2分,责任人5分;

7.卫生责任区不清洁、物件堆放零乱,检查不合格,扣责任部门负责人2分/次,责任人或班组5分/次;

8.发生安全生产、偷盗、交通等事故及其它刑事案件,视事故后果,每次扣责任企业总经理10-100分,扣分管领导20-100分,直接责任人20-100分;

9.文档、证照、音像等资料保留不齐全、归档不及时、不规范,视情节每次扣责任部门负责人2-5分,直接相关责任人2-10分;

10、按要求做好质量环境体系运行工作,不按质量环境体系要求运行每次扣2分,每审核发现一个不合格项扣责任部门负责人5分。

11.做好各种检查、通报的监督整改工作,做不到每项次扣责任部门负责人2分,直接责任人5分;

12.不按时交考核表或考核数据不准确,每次扣部门负责2分/次,直接责任人5分/次;管理人员认真进行考核自查,做不到扣个人5分,自查结果有明显遗漏扣2分;

13.坚持例会制度,要求每个部门(含成员企业处室)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并及时下发会议纪要。

没按规定召开的,扣部门负责人10分,没有下发会议纪要的,扣部门负责人5分。

14.各种生产经营统计数据准确,按规定及时统计、分析、报送,做不到每次扣部门2分;

15.班组、岗位各项记录要规范、准确、完整,做不到每项扣责任部门负责人1分,相关责任人2分;

16.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考勤不及时,考勤不真实,视情节每人次扣责任部门负责人1分,扣考勤员2-5分;出勤未打卡,扣2分/次。

17.职员请休假必须按规定要求履行报批手续,做不到每发现一人次扣责任人2分,扣所在单位负责人1分。

18.职员岗位变动、人员异动按人事管理权限要求及时报行政人事部(处)审批,做不到每发现一人次扣所在单位负责人2分;

19.按照培训计划,及时组织完成培训事项,每少完成一项扣责任部门负责人5分,按规定未参加培训者,扣5分/次;

20.固体废气、废水、废油等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储存或处理,做不到每发现一次扣责任部门负责人2分;

21.严禁践踏草坪,毁坏树木,每发现一人次扣个人5分;

22、月度工作计划未完成,视情况每项次扣责任人1-5分,部门责任人0-2分;

23.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每发现一起违章作业的,视情况扣直接责任人2-5分,扣所在单位负责人1-2分;

24.各种收尘设备运行完好,做不到每发现一处扣直接责任人2分,扣分管部门负责人1分;

25.发生环境污染事件,视情节每次扣责任企业总经理10-20分,分管公司及部门领导20-40分,直接责任人20-100分;

26.擅自涂改料单,每发现一次扣直接责任5分,所在单位负责人2分,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27.未取得规范发票报销或未按合同要求取得发票,每发现一次扣责任部门、单位各5分;

28.工作时间内在办公区域或操作平台玩游戏、聚众赌博,扣责任人10分/次、分管领导5分/次,情节严重者予以扣除月度绩效工资。

29.部门员工因工作原因辞职,扣所在部门负责人扣1分,中层干部因工作原因离职,扣公司分管领导或成员企业总经理5分;

30.各部门、成员企业《西南水泥区域公司信息》投稿数量未达标

第7篇 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暂行规定【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工作,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依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定》及《九院全面风险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公司实现经营目标的影响。

公司将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五大类进行分类管理,便于各职能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培育风险管理文化,支持日常管理和经营决策,提升管理水平,为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障。

第四条 公司风险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公司统一领导下,对本单位(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风险管理相关工作制度,执行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完善风险管理职能。

(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相融合。

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文)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并以内部控制体系为基础,实现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相融合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全面性原则。

做到对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处置相统一,覆盖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风险管理的漏项;

(四)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五)适应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与企业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

(六)成本效益原则。

风险管理工作应当权衡管理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第六条 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框架按照“系统管理、业务融合、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来设计,具体详见《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框架示意图》:

(一)公司最高管理层应制定和维护清晰的战略目标和各层级、各业务领域的目标,并明确本单位的风险管理原则及风险偏好,为企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二)公司应结合自身特点建立本单位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为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和考核奖惩依据;

(三)公司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本单位的主要业务流程体系,特别是重要业务、跨部门业务均应有清晰的业务流程图,并对流程各环节进行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管理好风险事项。

公司至少每一个年度须对本单位的业务流程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最高管理层报告相关信息;

(四)公司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确保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并实现风险管理信息在内部畅通;

(五)公司应设计好风险管理与各种行业标准指引、质量体系文件等的衔接模式,避免制度及管理工作的重叠或相互抵触的现象;

(六)公司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对风险管理初始信息的采集及整理分析工作,并及时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内外部风险信息对本单位实现目标的影响;

(七)公司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对重要风险的重新评估确认的工作,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原有风险管理策略、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重要风险的评估可以采取问卷调查、专题会议等多种方式进行;

(八)公司应在制度管理流程中,增加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的风险管理专项评审。

业务管理制度应与各单位的业务流程紧密相关;

(九)公司应注意积累与本单位特点相适应的风险预警方法、风险管理指标体系的设计及运用方法、内部管理信息的报告机制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并保持持续的改进能力;

(十)公司应当通过编制风险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三章 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职能

第七条 公司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包括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主管部门、各业务部门或业务单位风险管理责任人及直达最基层组织的风险管理联络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以下要求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一)研究公司面临的各项重大风险及其管理现状,确定单位风险管理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做出有效控制风险的决策;

(二)审定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三)审定本单位风险管理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定本单位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定风险管理主管部门的风险管理评价报告;

(六)审定风险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关于对风险管理工作的有关决议,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三)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四)审议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五)审议风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六)审议风险管理主管部门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条 公司风险管理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风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编制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四)指导和检查各相关部门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风险管理日常工作;

(五)组织建立公司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六)组织编制公司风险管理报告;

(七)组织对风险管理开展有效性评估,提出风险管理的改进方案;

(八)组织开展对风险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负责组织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十)办理风险管理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业务单位是风险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业务风险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风险管理基本流程;

(二)研究提出本部门牵头业务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以及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并负责该方案的组织实施和风险的日常监控;

(三)研究提出本部门牵头业务的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四)制定本部门各项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五)负责本部门业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的风险管理子系统;

(七)做好本部门业务风险管理文化建设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各级组织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风险管理责任人,风险管理联络员是各级职能部门或业务单位风险管理工作的执行人和报告人。

各级风险管理责任人对管理范围内的风险管理工作负有设计、指导及敦促的责任,各级风险管理联络人对风险管理工作负有执行、信息收集及报告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风险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风险管理相关监督评价制度,建设风险管理监督评价体系,开展监督与评价,出具风险管理评价报告。

第四章 风险管理基本流程与要求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包括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与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等主要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要广泛、持续不断地收集与本单位风险和风险管理相关的内部、外部初始信息,并对风险信息进行必要的筛选、提炼、分类、对比和分析,逐步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风险信息库,并纳入统一建立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要根据外部环境和自身条件,围绕单位发展战略,确定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风险管理有效性标准,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并确定风险管理所需人力和财力等资源的配置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要根据风险管理策略,针对各类风险或每一项重大风险制定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一)制定风险管理解决的外包方案,应注重成本与收益平衡、外包工作的质量、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防止自身对外包产生依赖性风险等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二)制定风险解决的内控方案要满足合规的要求,针对重大风险所涉及的各项管理及业务流程,制定涵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要把关键环节作为控制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以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大决策、重要管理及业务流程为重点,对风险管理基本流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检验,根据变化情况和存在的缺陷及时加以改进。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业务单位应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应及时报送风险管理主管部门;

(二)风险管理主管部门定期对各单位(部门)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编制检查报告并及时报送风险管理委员会;

(三)风险管理主管部门至少每年一次对风险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工作情况开展监督评价,评价报告及时报送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 公司要建立贯穿于整个风险管理流程,连接各级单位、各个部门的风险管理信息沟通渠道,确保向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信息的一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对重大风险的关键指标进行日常监控,定期编制《风险监控报告》,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报送公司领导。

公司风险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各类风险关键指标的监控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公司风险监控报告,报送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风险管理主管部门应每年对本单位风险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按要求编制《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报送上级主管单位。

第五章 风险管理文化

第二十二条 公司要大力营造进取型的风险管理文化,促进单位风险管理水平和员工风险管理素质的提升,保障单位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

公司各个岗位、各个层级的从业人员,除了完成各项例行工作任务以外,应同时对影响本岗位、本部门目标完成的各类不确定性风险因素,负有发现、报告和提出应对建议的职责,以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应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

将风险管理意识转化为员工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促进系统、规范、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体员工尤其是各级管理人员应通过多种形式,努力传播企业风险管理文化,牢固树立风险无处不在、风险无时不在、岗位风险管理责任重大等意识和理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要将风险管理文化建设与人事和薪酬制度相结合,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防止盲目扩张、片面追求业绩、忽视风险等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公司要建立重要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岗前风险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风险管理理念、知识的培训,培养风险管理人才,培育风险管理文化。

第六章 风险管理报告

第二十七条 风险管理报告的形成应遵循“先横向再纵向、由基层到高层”的机制,即先由职能部门或业务负责人将本部门或分管领域的风险分析报告逐级汇总报告至风险管理主管部门,再由风险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所有的分析报告进行提炼加工,最终形成公司的风险管理报告。

第二十八条 风险管理报告的主要作用是使最高管理层掌握公司一定时期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便让管理层能及时根据情况的改变对人员组织架构、业务流程、业务政策进行调整,进而调整企业资源配置,甚至战略目标,使企业能迅速应对内外部变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二十九条 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程风险分析。

对公司业务流程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重点是例外事项、风险事项或已形成实质性不良影响的事项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环境风险分析。

即根据《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风险管理初始信息的分类,对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内外部环境变化风险作出的分析判断;

(三)信息风险分析。

对公司组织体系内的各个层级、横向各个部分之间在信息传递与沟通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存在的问题或阻碍,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第三十条 风险管理报告的每一类均应由问题、对策和建议构成。

报告可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为每年;不定期的可由公司根据实际的具体需要决定。

第七章 风险管理手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基于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实务,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手册,作为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重要支撑文件。

第三十二条 风险管理手册一般应收录以下内容:

(一)企业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企业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设立情况;

(三)企业所有重要业务的流程图及其指引或说明;

(四)企业重要的历史风险案例;

(五)企业认为应该收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风险管理手册应能被全体员工查阅,并对企业风险管理工作起到实质性指导、备查和明确评价标准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风险管理手册查阅权限实行分层设置,但应合理保证各岗位人员能够接触到本岗位需要掌握的各种工作要求或信息。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实行“业务谁主管、安全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分别纳入公司管理讲评和年度考核。

第三十六条 综合考核奖惩的标准以本规定为依据。

第三十七条 对因忽视全面风险管理而导致发生重大损失的单位或部门,按视具体情节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细则【2】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3 引用和参考文件

3.1 引用文件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系统全面风险管理大纲(试行)》

3.2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4 定义及缩略语

4.1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程序。

a) 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

b) 战略风险:战略环境和战略管理过程的不确定因素对实现经营目标的影响。

常见的战略风险有宏观政策及形势把握风险、战略选择风险、重大投资风险、海外投资风险、多元化经营风险、新产品开发投入风险、并购风险、声誉风险等。

c) 财务风险:融资安排、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财务管理活动中不确定性因素对实现经营目标的影响。

常见的财务风险有:财务报告风险、财务控制风险、现金流风险、应收账款风险、盈利能力风险、资金管理风险、资本运作风险、税收风险、借贷风险、对外担保风险等。

d) 市场风险:市场环境的不确定因素对实现经营目标的影响。

常见的市场风险有:需求风险、价格风险、竞争风险、原材料供应风险、供应商产品质量风险、客户与供应商信用风险、利率与汇率风险、产品研发、更新与升级风险等;

e) 运营风险:内部流程和系统、人为或外部等不确定性因素对实现经营目标的影响。

常见的运营风险有:公司治理风险、人力资源风险、流程管理风险、管理模式风险、技术风险、产品质量风险、安全环保风险、稳定风险、信息管理风险、外部事件风险等;

f) 法律风险:法律环境以及相关利益主体法律行为等方面不确定因素对实现经营目标的影响。

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国内外政治法律环境及政策风险、合同风险、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风险、法律纠纷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员工劳动关系风险、第三方责任风险等;

g) 安全风险:设备、人员、管理等方面不确定因素对安全的影响;

h) 工程建设风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对工程项目的影响。

常见的工程建设风险有:工程进度风险、工程质量风险、工程投资控制风险、工程采购风险、工程技术风险、工程健康安全环保风险等。

4.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用于本程序

××××公司:公司。

5 责任

5.1 公司风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公司成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和风险管理工作办公室,其人员构成及其职责按照公司《关于××××公司风险管理机构的通知》执行。

5.2 公司日常风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公司审计部作为风险管理的日常机构,设置风险管理专职人员,负责落实风险管理工作办公室职责范围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对重大风险控制有效性的测试、检查和评估。

5.3 公司各部门的风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公司各部门须设置风险管理岗,该风险管理岗须由熟悉本部门所有工作范围、职责以及流程;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一定的理解和判断能力;必须能够长期、稳定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担任。

各部门的风险管理人员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并接受审计部风险管理相关的业务指导、业务管理和业绩考核,其工作职责是:

a)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报告;

b) 负责对本部门月度工作计划、预算及工作总结提出风险管理相关意见;

c) 参与本部门重大事项决策,提出有关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

对存在重大风险的事项有权直接向审计部汇报;

d) 协助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本部门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并负责对该风险的日常监控;

e) 负责对本部门风险管理有效性进行自评,提出相关改进意见 ;

f)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建设本部门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g) 办理风险管理其他有关工作。

6 规定

6.1 风险评估步骤

6.1.1 审计部每季确定风险评估范围,即关键业务和事项,制定“风险登记表”和风险评估的计分标准,发到各部门,并确定报告的时间和频率。

其中,“风险登记表”应至少包括风险名称、风险事件描述、风险原因分析、现有控制描述、风险可能性和影响分析、风险评价、风险应对、负责部门等;

6.1.2 各部门风险管理人员负责“风险登记表”的填写和报送工作。

部门风险管理人员须按照本实施细则“风险评估基本流程”有关规定,对本部门相关的关键业务和事项中的风险进行评估,整理并填写到“风险登记表”。

各部门负责人对“风险登记表”出具复核意见后,风险管理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计部;

6.1.3 审计部风险管理专职人员汇总平衡各部门风险评估情况,并对重要业务和事项的风险评估结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和验证,撰写公司风险评估报告,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6.1.4 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风险管理工作办公室成员审阅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公司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6.2 风险评估基本流程

风险评估基本流程包括:

a) 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

b) 确定重要业务/事项;

c) 风险辨识;

d) 控制有效性和落实度复核;

e) 风险分析;

f) 风险评价;

g) 风险应对。

6.2.1 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

a) 战略风险方面,由办公室负责收集;

b) 财务风险方面,由财务部负责收集;

c) 市场风险方面,由生产计划部负责收集;

d) 运营风险方面,由运行部、维修部、仪控室、采购部、合同部、技术部、安全部负责收集;

e) 法律风险方面,由合同管理部负责收集;

f) 安全风险方面,由安全部负责收集;

g) 工程风险方面,由工程计划部负责收集;

h) 审计部风险管理专职负责对收集的初始信息应进行必要的筛选、提炼、对比、分类、组合,以便进行风险评估。

6.2.2 确定重要业务/事项

a) 确定重要会计科目和披露事项

(1)定量标准

1) 一般应选择合并财务报告税前利润的5%作为确认重要会计科目的定量标准;

2) 为了确保重要会计科目不被遗漏,在确认重要会计科目时,将指标降低50%,即按税前利润的2.5%作为重要会计科目确认的定量标准;

3) 凡是会计科目的当期余额或发生额大于或等于定量标准(即税前利润的2.5%)的,直接确认为重要的会计科目,对于会计科目的当期余额或发生额小于定量指标的,从定性的角度,确认是否属于重要会计科目。

(2)定性因素

1)会计科目核算的业务存在较大的错误和舞弊的可能性;

2)会计科目核算的业务所包含的交易数量、复杂程度和类似程度;

3)会计科目相关的交易事项本身具有较强经营风险,可能存在重大的财产损失;

4)与或有负债相关的会计科目,存在潜在的损失和支付风险;

5)本年度新发生的交易或行为。

(3)重要会计科目的定量和定性评价

1)对于资产负债表上的项目,将期末余额与定量标准进行比较,期末余额大于或等于定量标准的,即确认为重要会计科目;

2) 对于利润表上的项目,将当年发生额与定量标准进行比较,当年发生额大于或等于定量标准的,即确认为重要会计科目;

3) 对于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他会计科目,进行定性分析,符合相关条件的确认为重要会计科目。

b) 确定业务流程

与重要会计科目相关的业务流程/事项都纳入到风险管理范围内。

但一些与重要业务和经营关系不密切并且对财务报表不具有重要影响的流程,则不纳入范围。

例如:与存货科目相关的业务流程包括销售、存货管理、期末存货盘点、采购、成本核算等。

在考虑本身所在行业的特点,以及造成错报风险的高低,判断是否将该流程纳入工作范围。

并且,通常情况下,不需要评估整个成本核算流程,只需要评估确保期末存货价值准确的那部分流程。

6.2.3 风险辨识

a) 风险辨识的目的

风险辨识是指查找公司各业务单元、各项重要经营活动及其重要业务流程中有无风险,有哪些风险。

风险辨识的主要目的是考虑在公司所部环境和条件下,对公司实现其目标有影响的未来的不确定性。

b) 风险辨识的步骤

1)从关键业务或事项出发,针对这些关键业务或事项,理解业务的性质及所要实现目标的实质,考虑实现目标的关键成功因素,考虑和找寻在实现目标过程中内部和外部的风险事件。

2)识别内部风险,应关注下列因素:

①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②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③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④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⑤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⑥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3)识别外部风险,应关注下列因素:

①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②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③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④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⑤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⑥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4)归纳风险类型,即将辨识的风险归纳到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安全风险、工程建设风险等类型。

c) 风险辨识的方法

1) 流程图法。

采用流程图法辨识风险时,又分为两种方式,首先是静态地按照现有流程的顺序,逐一查找每个流程内部关键业务或事项所涉及的控制活动的潜在风险;其次是动态地着眼于流程与流程之间的关系,找出流程连接环节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通过分析每个相关环节或连接环节所涉及活动的输入、处理和输出过程中,以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

2)专家访谈法。

该方法是指针对特定命题,对具有相当资历及代表性的专家进行访问或组织谈话,综合分析访谈内容后,得出研究结论;

3)其它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的方法。

定性方法可采用问卷调查、集体讨论、专家咨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行业标杆比较、管理层访谈、由专人主持的工作访谈和调查研究等。

定量方法可采用统计推论(如集中趋势法)、计算机模拟(如蒙特卡罗分析法)、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事件树分析等。

6.2.4 控制有效性和落实度复核

a) 描述现有风险控制/减轻活动/策略,主要内容包括:针对该风险,采取的态度和措施;具体负责部门和岗位;相关公司制度,或者没有相关制度规定,但具体做的工作;

b) 复核控制设计有效性。

控制设计有效性包括:“几乎所有方面控制有效”、“大多数方面控制有效”、“部分控制有效”、“控制无效”、“没有对应控制”;

c) 复核控制落实度。

控制落实度包括:“几乎所有方面控制完全落实”、“大多数方面控制落实”、“部分控制落实”、“控制未落实”、“无法落实”。

6.2.5 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包括考虑风险事件、风险原因、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同时,风险分析也包括评估现有控制或措施的有效性。

有效的控制可以减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影响程度。

风险分析的步骤:首先按照风险事件的性质和风险原因选择分析时计分的标准;其次根据该标准并结合现有控制或措施的有效性等信息和资料进行评分。

所有可能性的分值与影响的分值相乘,就是该风险的得分。

6.2.6 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指根据风险分析步骤中得出的风险值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排序,确定关键风险,以便进一步决策未来需采取的行动。

决策内容包括:某个风险是否需要采取应对措施,某些活动是否需要进行风险应对,以及风险应对的优先顺序等。

进行风险评价时,须考虑公司的风险偏好,将评估出来的风险划分为“极高”、“高”、“中”、“低”、“极低”五个风险领域。

6.2.7 风险应对

风险应对是指选择和运用具体措施对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风险应对的目的是将剩余风险控制在风险容忍度以内。

公司应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设计风险应对方案时的步骤:

a) 整体风险组合观;

b) 改善和解决深层次问题;

c) 消除或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d) 减轻风险产生的不利影响;

e) 确定具体的应对措施并落实到责任单位。

6.3 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应对

a)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定义是:突然发生的入侵威胁工厂、门市和办公楼安全、破坏、盗窃和非法转移设施和材料、火灾事故及其它刑事治安案件等事件。

如果出现突发事件,须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b) 此外,各部门在日常风险监控中,如发现其它重大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应立即评价该突发事件的影响,报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并制定风险应对方案,组织相关单位予以落实;

c)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各责任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反馈事件处理情况,并在当期的有关报告中说明事件的处理结果。

审计部负责跟踪评价应对方案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d) 审计部负责对突发风险事件及其处理过程的相关信息进行归档,组织相关单位总结经验,制定完善类似风险事件的应急预案。

6.4 风险管理的考核与奖惩

6.4.1 风险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对风险管理工作效果的考核和对风险管理工作绩效的考核,风险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由审计部负责;

6.4.2 审计部负责与人力资源部沟通,确定与风险管理相关的考核指标与考核标准;

6.4.3 对于未有效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部门,按公司相关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6.4.4 对于认真执行公司风险管理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以及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6.5 风险管理的监控与报告

6.5.1 公司各部门是日常风险监控的责任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相关风险进行持续的日常监控;

6.5.2 各部门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日常风险监控重点:

a) 关键风险的变化情况以及新出现的风险;

b) 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c) 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d)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权;

e) 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6.5.3 审计部负责对重要业务和事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并负责组织对重大风险控制有效性的测试、检查和评估。

6.5.4 每季,各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报送“风险登记表”。

审计部风险管理人员负责筛选、提炼、分析和判断,整理出《季度(或年度)风险管理报告》,报送部门负责人审批。

6.5.5 风险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将《季度(或年度)风险管理报告》发风险管理工作办公室其他成员,待其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风险管理领导小组。

6.5.6 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季度(或年度)风险管理报告》后,按照相关规定报集团公司或公司董事会。

7 附则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8篇 物业管理细则模板

物业管理细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编辑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解读【2】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2023年6月23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84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三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将划分方案报送区房屋主管部门;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有关图纸上予以注记。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老旧城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新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有明确的坐落、房号,并且具备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新建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新建物业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最低比例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定。

第三节

第十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三人;

(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含小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四万平方米。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配套设施设备。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

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节

第十四条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区房屋主管部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前款规定的资料,并妥善保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有权查阅开发建设单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

第三章

第一节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

业主总人数在二十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条

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上述面积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上述人数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身份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二)业主名册;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五)绿化竣工总平面图;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八)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实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开征询意见;

(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节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任期;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依法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事项;

(六)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方式;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或者不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召开;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除前两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为主,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时,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9篇 班级量化管理细则模板

学校班级管理量化评分细则【1】

为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学校德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进程,同时也为了规范班级各项制度管理,强化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充分调动班主任和各班同学争先创优的积极性,使我校的校风和班风进一步提升。

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 总则

1、指导原则:

(1)考核评定要本着具体、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2)实行月量化考核制度。

(3)在评比中本着以检查、督促、教育、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考评对象:考核以班级为单位,对象为班主任及全班学生。

3、考评内容包括:班主任应履行的常规职责情况;班级学生守法遵纪情况;学生出勤情况;教室、寝室、卫生区卫生清洁情况;班级学生参与有关活动情况;班级学生整体学习情况以及好人好事和先进事迹情况等。

4、班级月量化考核成绩与班主任津贴奖励部分挂钩,并作为评选文明班级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存档。

5、每学期末按班级月量化考评得分之和作为班级学期量化考核总分成绩。

总分在学校名列前茅的班级为“文明班级”,相应班级的班主任为“优秀班主任”。

第二部分 考评内容

一、班主任工作情况:

1、学期初及时上交班级管理计划,临近期末及时上交工作总结加3~5分;无计划、总结扣4分。

2、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科任老师联系会,未召开扣5分。

3、学校规定的“班主任五到场”(即升旗仪式、早操或*、进餐、清洁大扫除含校园净化十分钟、午休),缺席一次扣2分。

班主任请假(含公、私假)未找人代理按每天扣5分。

4、参加班主任工作会议(或相关集体活动)迟到一次扣2分,缺旷一次扣5分(特殊情况提前请假除外),不带工作笔记扣2分。

5、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停课放假扣3分

第10篇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格式是怎么样的呢大家可以参考这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学习管理办法的书写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第11篇 物业保安管理细则模板

物业保安管理细则【1】

第一条 责任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全部所辖区域。

第二条 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公司关于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保安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保安工作全面负责。

2. 依据制度实施本园区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岗位职责

(一)保安队长的工作职责:

负责保安队伍的建设、园区安全消防工作,负责监督执行园区得纪律和规定及保安队内部各项规定,及时把每天所发生异常事件呈报给上级主管,及时传达、落实上级命令。 具体如下:

1. 负责维护管辖区域内治安秩序,预防和查处安全事故,做好与相关单位的联系联防工作。履行保安人员工作职责。

2. 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处理当班突发事件,如火灾、偷盗等立即报警,并迅速与消防队、治安办部门联系。

3. 建立正常的巡视制度并明确重点保卫目标,做到点、面结合。

4. 根据所管辖区域的大小和周边社会治安情况,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并对保安人员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 密切保持与保安人员的通讯联络,每天不定时巡视管辖区域的安全工作,检查各值班岗位人员的值勤情况并适时进行指导。保安队长对保安岗哨坚持不定时的查岗及查夜,及时指出保安人员的工作失误及不规范的行为。

每日查勤主要有以下内容:

5. 1 保安仪容仪表;

5..2 当班保安值班日志及巡逻记录; 5. 3 物件签收事宜;

5..4 人员、车辆、物品出入记录;

6. 完善管辖区域内安全防范措施,检查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情况,保证其能在工作中达到预定的使用效果。

7. 检查管辖区域内有无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有无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及时进行纠正,提出处理意见,跟进处理结果。

8. 协调本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9. 接待投诉,协调处理各种纠纷和治安违纪行为。

10. 负责对保安人员的管理、督导训练与考核。做好保安人员的出勤统计,业绩考核等管理工作。

11. 掌握保安人员的思想动态,定期召开队务会议,做好思想沟通工作。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职业安全,思想道德和各类业务技能培训。

12. 做好保安队各种内外文件、信函、资料的整理归档;各种通知的起草以及各类案例处理的书面报告。

13. 以身作则,亲力亲为,全面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事项。

(二)保安人员工作职责及注意事项

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执行公司的安全、门禁的相关制度并填写相关报表、异常事件的汇报。

1. 保安人员必须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处事公正,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不玩忽职守。

2. 维持园区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则按《保安违章处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3. 认真履行值班登记制度,值班中发生和处理的各种情况在登记薄上进行详细登记,交接班时移交清楚,责任明确。

4. 对来访客人热情、有礼、耐心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对夜间送货到园区的客户或司机要热情问候,以礼相待并负责通知相关企业人员验收货物。

5. 在规定的站岗时间段内,必须服从保安队长安排按要求站岗。

5.1 站岗时间为上午 7

第12篇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分很多类型,不同的资金有独立的管理办法,以下为大家提供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和彩票资金管理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篇【1】: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评审:

1、企业自行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管委会科技部门组织实施;

2、评审小组由管委会领导、专家以及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产业促进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3、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项目所属产业随机挑选;

4、获得国家、北京市或中关村重点支持的技术研发类配比项目,由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不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评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1)客观地提供本专业意见和建议;(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回避原则;(3)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条 《办法》第五条第2项“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奖励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是指申报之日前三年内获得过以下奖项或认证之一的企业:

1、国家、北京市科技进步奖;

2、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

3、国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

4、国家二类以上新药证书或“双软认证”;

5、与前四款相当的奖项或认证。

第四条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可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机构支持资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技术研发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可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版权著作中心出具的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卫生部颁发的中药新品种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外授权专利证书原件及经专业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文原件;

5、专利年费缴费证明(申请专利维持费用支持的单位提交);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申请专利维持费用支持的单位提交)。

第六条 企业申请成果转化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成果转化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实施计划;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技术成果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自行研发项目提交项目自研发开始至申报上一年度末研发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受让项目提交技术成果转让协议及付款证明;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七条 争取优先支持的企业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附加材料:

1、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本单位所分担具体任务和所获得实际资助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3、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证明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项目子课题承担单位接受项目总承担单位的拨款时,应要求项目总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相关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4、国家、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或专利奖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与开发区企业或科研机构合作的证明文件;

6、开发区内孵化器在孵企业证明文件;

7、其他可以证明企业技术研发实力的材料。

第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研发项目,经费使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车辆等)发生的租赁费等。

(3)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4)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5)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6)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企业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办事时限一般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为申报时间,8月1日至11月31日为申报资料审查、企业考察、评审和审批时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公示和最后核准时间,次年第一季度为签约和资金拨付时间。

第十条 管委会科技部门应在收到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退回修改或补齐材料、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第三人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第三人应当向科技部门提交书面的异议书以及支持异议的证据。科技部门在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报主管科技的管委会领导核定后,做出不予支持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验收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验收申请表》;

2、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成果鉴定报告、专利申请受理或专利证书);

3、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计划项目,提供有关测试或检测报告、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价报告;

4、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获准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协议书》的约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篇【2】: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特定规则,是指经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

条例第二条所称凭证,是指证明彩票销售与购买关系成立的专门凭据,应当记载彩票游戏名称,购买数量和金额,数字、符号或者图案,开奖和兑奖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彩票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监督管理全国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发行和销售活动,监督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议;

(四)审批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

(六)审批彩票发行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七)审批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方案。

第四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设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

(三)制定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地方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审核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监督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工作;

(六)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审核本行政区域的彩票销售实施方案;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销售活动,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四)审批彩票销售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销售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机构;

(二)批准建立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省以下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非法彩票,是指违反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发行、销售以下形式的彩票:

(一)未经国务院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境外彩票;

(三)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和彩票游戏;

(四)未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第二章 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

第八条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按照统一发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二)建立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系统、市场调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组织彩票品种的研发,申请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资金归集结算、设备和技术服务、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印制和物流、开奖兑奖、彩票销毁;

(五)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在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

(二)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建议;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彩票销售实施方案,经审核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五)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管理、资金归集结算、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物流管理、开奖兑奖;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由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提出方案,分别报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建立。

第十一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彩票品种,是指按照彩票游戏机理和特征划分的彩票类型,包括乐透型、数字型、竞猜型、传统型、即开型、视频型、基诺型等。

条例第七条所称开设,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彩票品种之外,增加新的品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变更,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彩票品种之内,对彩票游戏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事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涉及对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

第十三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开设彩票品种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受理申请后,财政部通过专家评审、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社会意见;

(五)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以及社会意见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对彩票游戏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的具体调整方案;

(三)对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市场分析报告;

(四)财政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应当向财政部报送拟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上市以来的销售情况、奖池和调节基金余额、停止发行销售的理由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彩票销售机构认为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经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可以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建议。

第十九条 经批准开设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制定销售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上市销售。

第二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活动,由负责管理彩票游戏奖池的彩票发行机构或者彩票销售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根据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的专业性、市场性特点和彩票市场发展需要,分为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与通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

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开奖设备和服务,彩票发行销售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集成、测试、运营及维护,彩票印制、仓储和运输,彩票营销策划和广告宣传,以及彩票技术和管理咨询等。

通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打印机、复印机等通用硬件产品,数据库系统、软件工具等商业软件产品,以及工程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采购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采购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者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彩票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有与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满足彩票销售需要的场所;

(四)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五)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向社会征召彩票代销者和设置彩票销售场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三)从优选择,兼顾公益。

第二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与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彩票代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合同订立时间、地点、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

(三)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彩票销售场所的设立、迁移、暂停销售、撤销;

(五)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提供与管理;

(六)彩票资金的结算,以及销售费用、押金或者保证金的管理;

(七)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的约定;

(八)监督和违约责任;

(九)其他内容。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彩票管理政策,严格履行彩票代销合同。

第二十六条 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向彩票代销者发放彩票代销证。福利彩票代销证、体育彩票代销证的格式分别由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制定。

彩票代销证应当置于彩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

彩票代销证是彩票代销者代理销售彩票的合法资格证明,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二十七条 彩票代销证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彩票代销证编号;

(二)彩票代销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彩票销售场所地址;

(四)彩票代销证的有效期限;

(五)彩票发行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对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二十九条 纸质即开型彩票的废票、尾票,应当定期销毁。

销毁彩票应当采用粉碎、打浆等方式。

第三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销毁纸质即开型彩票的废票、尾票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销毁彩票的名称、面值、数量、金额,以及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

财政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自财政部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分别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的监督下销毁彩票,并于销毁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销毁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在难以判断彩票购买者或者兑奖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彩票购买者或者兑奖者出示能够证明其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二条 彩票市场实行休市制度。休市期间,停止彩票的销售、开奖和兑奖。休市的彩票品种和具体时间由财政部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各彩票品种的销售量、中奖金额、奖池资金余额、调节基金余额等情况。

第三章 彩票开奖和兑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彩票游戏的开奖方式、开奖时间、开奖地点。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开奖活动结束,是指彩票游戏的开奖号码全部摇出或者开奖结果全部产生。

通过专用摇奖设备确定开奖号码的,应当在当期彩票销售截止时封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通过专用电子摇奖设备或者根据体育比赛项目确定开奖号码的,应当定期封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

彩票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自封存之日起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开奖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彩票开奖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统一购置、直接管理开奖设备。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不得将开奖设备转借、出租、出售。

第三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使用专用摇奖设备或者专用电子摇奖设备开奖的,开始摇奖前,应当对摇奖设备进行检测。摇奖设备进入正式摇奖程序后,不得中途暂停或者停止运行。

因设备、设施故障等造成摇奖中断的,已摇出的号码有效。未摇出的剩余号码,应当尽快排除故障后继续摇出;设备、设施故障等无法排除的,应当启用备用摇奖设备、设施继续摇奖。

摇奖活动结束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负责摇奖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摇奖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三十九条 根据体育比赛结果进行开奖的彩票游戏,体育比赛裁定的比赛结果经彩票发行机构或者彩票销售机构依据彩票游戏规则确认后,作为开奖结果。

体育比赛因各种原因提前、推迟、中断、取消或者被认定为无效场次的,其开奖和兑奖按照经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未按照彩票游戏规则和开奖操作规程进行的开奖活动及开奖结果无效。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按期开奖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奖;导致开奖中断的,已开出的号码有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出剩余号码。

第四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告当期彩票销售和开奖情况,公告内容包括:

(一)彩票游戏名称,开奖日期或者期号;

(二)当期彩票销售金额;

(三)当期彩票开奖结果;

(四)奖池资金余额;

(五)兑奖期限。

第四十二条 彩票售出后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兑奖:

(一)彩票因受损、玷污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

(二)纸质即开型彩票出现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无兑奖符号、保安区裸露等问题的。

不予兑奖的彩票如果是因印制、运输、仓储、销售原因造成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予以收回,并按彩票购买者意愿退还其购买该彩票所支付的款项或者更换同等金额彩票。

第四十三条 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兑奖。最后一天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的,顺延至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后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彩票中奖奖金不得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兑付,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

第四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

第四章 彩票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构成比例,是指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占彩票资金的比重。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的具体构成比例,是指在彩票游戏规则中规定的,按照彩票销售额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具体比例。

第四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开设彩票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彩票资金归集结算账户、彩票投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账户。

第四十八条 彩票奖金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支付给彩票中奖者。

彩票游戏单注奖金的最高限额,由财政部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在彩票游戏规则中规定。

第四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设置奖池和调节基金。奖池和调节基金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分别核算和使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设置一般调节基金。彩票游戏经批准停止销售后的奖池和调节基金结余,转入一般调节基金。

第五十条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开展彩票游戏派奖活动所需资金,可以从该彩票游戏的调节基金或者一般调节基金中支出。

不得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开展派奖活动。

第五十一条 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业务费,是指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照彩票销售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彩票发行销售活动的经费。

第五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提取比例,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月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与彩票代销者按照彩票代销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第五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和发行销售业务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根据其业务开支需要和业务费缴纳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未拨付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于弥补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收支差额,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或者其他支出。

第五十五条 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由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分别统筹安排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工作。

第五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业务费中提取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

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因彩票市场变化或者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的彩票发行销售损失支出。彩票兑奖周转金专项用于向彩票中奖者兑付奖金的周转支出。

第五十七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第五十八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分配政策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由彩票销售机构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就地征收;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十九条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由彩票销售机构结算归集后上缴省级财政,全部留归地方使用。

第六十条 中央和省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或者发布消息,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中央和地方各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违反彩票销售原始数据、彩票开奖设备管理规定的;

(二)违反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或者彩票游戏的奖池资金、调节基金以及一般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

(三)未按批准的销毁方式、期限销毁彩票的;

(四)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的;

(五)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开展派奖活动的;

(六)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第六十三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

(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3篇 宿舍管理员考核细则模板

学生宿舍管理员考核细则【1】

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宿舍管理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教育、教学和学校的声誉、形象。

为了进一步落实‘成型、成人、成才’”的育人目标,加强住宿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真正做到学生寝室“六净”、“三齐”、“三关”、“一安全”,特制订本细则:

一、宿舍管理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其程序是

本人申请--政教处初聘--学校聘用,每学年一聘。

二、宿舍管理的具体办法

1、针对我校的条件和实际情况,学校设宿管干事一名,负责男、女生宿舍的检查、评比、统计、协调及牵头处理宿舍发生的各类事件,带头做好宿舍管理工作。

2、男生宿舍管理员6名,分为a、b两组,每组3人,各组设组长一名,两组轮流值班,每班每人定楼层管理,所定楼层的管理员全面负责该楼层的内务卫生、人数清点、寝室纪律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3、女生宿舍分为a幢、b幢、c幢,所有女生宿舍管理员分为a、b、c三组,每组两班,负责所管楼幢。

4、宿舍各楼层管理员将检查评比结果每周公布,每月会议通报。

各值班组对值班期间的“卫生”、“纪律” 、“安全”三个方面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学校领导和政教处随时抽查。

5、班主任对本班学生在宿舍的活动有监管及教育责任,学生寝室卫生由班主任派室长安排落实,管理员负责督促打扫及评比工作。

三、宿舍管理员量化考核细则

1、宿舍管理员应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上班要穿戴整齐、精神饱满、语言文明、举止得体,不得穿背心、拖鞋在校园内走动。

违者一次扣1-2分。

2、冬季每天7:30-8:00(夏季每天7:00-7:30)交接班,接班人员未到前一班的人员不能离岗,8:00至9:30(夏季每天7:30-8:00)必须对各寝室内务、卫生进行检查登记公布并上报政教处。

对无故迟到或脱岗的扣1-2分。

3、每天晚上按时清点就寝人数并登记,对迟到同学要及时批评教育,对缺席的同学要及时报告,违者一次扣1-2分。

4、除学生家长外,校外人员不得进入宿舍楼(男家长不得上女生楼),严禁留宿校外人员或非本寝室人员,违者一次扣1-2分。

5、负责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开、锁宿舍大门,不得延误或提前,违者一次扣1-2分;

6、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做好防范工作,严防偷盗,负责督促学生关锁门窗,留意各种可疑现象,保障学生的个人财物安全。

凡出现学生现金物品被盗、公物损坏等,查明宿舍管理员有责任的,按损失金额的10%扣款。

杜绝因自己工作不到位导致失窃及公物损坏等事件发生。

7、负责学生寝室清洁卫生的督促,每日检查、登记。

周二、五进行大扫除,将检查评比结果统计公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开展每周评比“流动红旗”、每学期评比“文明寝室”的活动。

8、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严禁男女学生互窜宿舍;宿舍熄灯后,严禁喧哗打闹、点燃蜡烛,乱泼污水、乱丢杂物等;严禁吸烟、酗酒、赌博、打架等现象发生。

如抽查发现一次扣2-5分,隐瞒不报者,加倍处罚。

9、及时发现和制止宿舍的乱接、乱钉、乱贴、乱摆、乱放、乱倒、乱扔等违纪行为,并上报政教处,不及时制止或知情不报者一次扣1-2分。

10、负责检查门窗、床位、管道、水龙头,做好每日巡视、检查、统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报修,因延误造成损失的一次扣1--2分。

11、负责督促学生就寝、起床及查夜工作。

对不按时归寝及夜不归宿者必须做好记录,并及时报班主任和政教处。

起床铃响后,催促学生早操;上课铃响后,催促学生上课。

配合班主任解决学生的病、危、困等突发事件。

12、做好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宿舍管理员应当对违规违纪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报政教处建议给予相应处分。

四、检查分常规检查和值周抽查两种,其中值周领导抽查每周不少于两次。

1、抽查缺勤脱岗、擅离岗位者一次扣2分。

2、抽查学生宿舍卫生不达标,每间次扣2分。

3、抽查有公物损坏既未落实责任人又未上报的每次扣3分。

4、抽查晚上熄灯一小时后还有学生大声喧闹的每次扣2分。

5、抽查宿舍有赌博、酗酒、打架现象发生的每次扣2--5分。

6、检查评比及各项工作弄虚作假的每次扣1-5分。

五、考核办法

对各楼层管理员统一考核,办法如下:

每名宿舍管理员统一设基本分100分,所管楼层每一个月进行综合评定,除上述扣分外,有以下三种情况:

1、所管楼层发生安全事故(a、人身安全:打架事故;b、财产安全:寝室财物被盗和公物损坏)的,一次扣5分。

2、管理员所管楼层各个寝室卫生(按内务管理条例)分三种情况:a、优秀(90分以上);b、达标(80-90分);c、不合格(80分以下),每天统计,每周公布。

所管楼层优秀率达80%的加5分;单个寝室不合格的扣1分。

3、管理员所管楼层的所有寝室力求做到一个月内学生思想稳定,晚上睡觉纪律较好,早上能按时起床,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每天统计,每周公布。

发生一次违纪扣1分。

4、所有楼层各项评比结果按月统计公布,分为三等,一等加20分,二等加10分,三等不加分。

所有评定结果作为年终评定绩效工资等级和评优晋职的重要依据。

六、宿舍管理员必须坚守岗位,高度警惕,严密监控,遇到突发事件要镇定勇敢,及时报告,协同保安全力疏导制止,紧急避险,对见义勇为、表现突出者,记功一次,加10-20分;对擅自脱岗或监管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性安全事故的管理人员实行一票否决,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七、班主任对本班学生宿舍负有监管职责,宿管部对其所在班级的宿舍综合评比情况每月进行通报,并与班主任的管理津贴和年终评优挂钩。

第14篇 灭火器使用管理细则模板

灭火器使用管理细则,你了解这个细则吗,下面带来灭火器使用管理细则相关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灭火器使用管理细则【1】

一、 目的。

为加强灭火器保养、管理工作,确保火灾发生后每一个灭火器都能确实有效的用于灭火,在第一时间扑灭初期火灾,减少人员伤亡、物资损失。

二、 职责。

由各管理处保安队负责。

三、 内容。

(一) 灭火器在运输和存放中,应避免倒放、雨淋、曝晒、强辐射和接触腐蚀性物质。

(二) 灭火器的存放环境温度应在-10-45℃范围内。

(三) 灭火器放置处,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筒体受潮腐蚀。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以免影响灭火器正常使用。

(四) 灭火器应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和检查周期,进行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检查内容:

1、 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2、 压力表的指针是否指在绿区(绿区为设计工作压力值),否则应充装驱动气体;

3、 灭火器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否则应予以更换;

4、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5、 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必须报废;

6、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否则必须更换;

7、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采用压把式阀门;

8、 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隙喷射机构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9、 机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进气管从桶身上进入桶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必须报废;

10、 简易式灭火器不得重复灌充维修。简易式灭火器是指充装量小于1kg并由一只手指开启的不可重复充装使用的贮压式灭火器。

11、 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年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abc(磷酸铵盐)干粉通常为淡黄色,喷射出的粉末精细无杂质,将喷出的粉末进行充分加热后留有较少残留物;

(五) 灭火器一经开启,即使喷出不多,也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再充装再充装应由专业维修部门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和方法进行,不得随便更改灭火剂的品种,重量和驱动气体压力。

(六) 灭火器经功能性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必须委托有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更换已损件、筒体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维修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灭火器每五年和每次再充装前要对其主要受压部件,如器头、筒体等应进行水压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便用。试验后应及时干燥处理,并检查内壁,不应有明显锈蚀。水压试验不合格,不准用焊接等方法修复使用。

(七) 经维修部门修复的灭火器,应有消防监督部门认可的标记,并注以维修单位名称及维修日期。

(八) 灭火器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从生产日期(每具灭火器的筒体上都有生产日期)算起,达到规定的维修年限后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必须报废,维修中筒体经水压试验不合格的灭火器也必须报废。

(九) 管理处必须加强对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要建立“灭火器台帐”,登记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十) 管理处要对灭火器的维护情况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责任人维护职责的落实情况,灭火器压力值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保险销和铅封是否完好,灭火器不能挪作它用,摆放稳固,没有埋压,灭火器箱不得上锁,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要将检查灭火器有效状态的情况制作成“灭火器检查记录”,存档以利查证。

灭火器使用管理细则【2】

1.灭火器使用方法

1.1手提灭火器,先将灭火器上下翻转几次,将筒内的干粉抖松;

1.2然后扯去铅封,拔出保险销,

1.3操作者应立于灭火有效距离处,手握胶管将喷嘴对准火焰根部,按下压把干粉即可喷出。

1.4同时适当摆动喷嘴,使粉雾横扫整个火焰根部,并逐渐向前推移。

1.5如多处明火,可移动位置射向火点,直至火焰完全熄灭,彻底消灭明火为止,防止复燃。

1.6灭火后,灭火器压把抬起即可停止喷射。

2.灭火器使用注意事项

2.1灭液体火灾时,切不可冲击液面,以防飞溅。灭火器一经开启后,不能保存,重新灌气加压、装粉后才能保存使用。

2.2灭火器月检

每月进行灭火器巡查,检查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红、绿、黄三色的绿色区内,用手托起灭火器估计重量基本符合规定值,如发现重量太轻,则应立即替换。

2.3灭火器年检

2.3.1取下灭火器上下翻动几次,使粉筒内干粉抖松。

2.3.2检查插锁是否生锈及可能发生拨不动情况,如有立即修理。

3.灭火器保养中的注意事项:

3.1存放地点应干燥通风,切忌日光暴晒和强热辐射。存放环境温度应在10度至45度之间。

3.2检查灭火剂干粉,若有结块现象,则应重新更换新干粉或将干粉烘干并粉碎后装入继续使用。使用后,重新装干粉灭火剂及充装co2气体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3.3正常情况下,灭火器使用有效期三年。

3.4使用部门签收《灭火器收条》后,应严格遵守《灭火器使用要求》进行管理。

第15篇 班组标准化管理细则模板

班组标准化管理细则,这是公司针对班组标准化的实施细则!每个领域都会有一套专属的资质标准评估细则!以下是:班组标准化管理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班组标准化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系统班组建设和管理,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综合素质较高的班组群体,提高班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班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工作任务,实现共同的工作目标,按照统一指挥、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原则,由一定数量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条 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企业各项工作的基础和落脚点,是三个文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第一线,加强班组标准化管理是集团公司系统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班组标准化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精细简易、与时俱进,努力做到安全管理规范化、生产管理精细化、危急管理系统化、综合管理简易化、职工培养个性化、业绩考核指标化,全面推行标准化作业,努力培养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实现企业和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班组标准化管理目标为:

(一)遵纪守法。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纪、厂规,无职工受到刑事拘留及以上处罚和党纪、政纪、团纪处分,无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

(二)安全生产。职工控制差错,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建设无违章班组;

(三)标准化作业。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发布的企业标准、“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定期试验切换制度)和设备缺陷管理等规章制度,两票合格率100%,班组所辖一类设备完好率和消缺率100%;

(四)文明清洁生产。班组台帐、记录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文件资料分类管理;桌椅物品、工器具、备品备件摆放整齐,放置有序,实行定置管理;班组人员统一着装,佩戴胸卡,进入生产现场佩戴安全帽;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作业环境符合职业健康卫生要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出勤率达95%以上,全面完成生产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五)职工培养:全员岗位培训率100%,各工种持证上岗率100%,年度安规考试参考率和合格率均为100%,建设学习型班组;

(六)精神文明建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关心员工职业压力和身心健康,实行民主管理,建设文明班组。

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班组标准化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借鉴“三标一体化”(iso9000/14000和ohsas18000)等现代化管理理念,指导系统各单位班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八条 系统各单位负责制定班组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班组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组织班组综合评比。

第九条 车间(或部门,下同)按照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对班组建设的各项要求,负责制定班组管理制度、工作定额、质量标准和业绩目标,组织班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检查、指导班组管理工作,督促班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互查和整改,组织班组管理经验交流、业绩考核和奖惩。

第十条 班组负责执行集团公司和本单位、本车间制订的管理制度和企业标准,落实岗位职责,规范过程控制,强化目标考核,全面推行标准化作业。做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

第三章 班组建设

第十一条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管理制度,按照有利于组织生产、方便专业化管理的原则,系统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班组的总体设置,确定班组建设的总体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根据本单位班组的总体设置要求,车间负责班组的组建和管理。成立以班组长为首,包括副班组长或技术负责人、党小组长、工会小组长、团小组长为成员的班组管理集体。有条件的班组要设立政治宣传、安全监察、技术培训、标准化管理、经济核算、生活福利等若干兼职管理员,共同参与班组的管理。

第十三条 班组长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班组集体和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能胜任班组管理工作;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以身作则,办事公道;

(三)善于管理,作风民主,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四)具有3-5年工作经验,熟悉本班组相关专业和所管辖的设备系统,具有适应本岗位工作的文化程度和一专多能的业务技能,能带领班组成员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班组长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管理制度和企业标准,组织制定本班组管理制度、操作细则和工作计划;

(二)在车间的领导下,负责班组的生产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班组生产任务的实际需要,负责班组人员工作安排和生产中工器具的调配使用,全面完成班组生产、经营、管理目标;

(三)做好班组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岗位练兵、安全分析、事故预想、缺陷管理、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节能降耗、成本核算等活动,加强班组团队精神和文化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班组经济效益;

(四)负责班组安全管理和生产管理,杜绝和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实施文明生产和标准化作业;

(五)实施班组民主管理,按照班组内部考核规定,搞好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金分配,做到公正、公平、合理、公开。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做到人人事事保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本单位和本车间“两措”(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及安全性评价整改计划,班组安全工作做到“六同时”(计划、部署、实施、检查、改进、考核生产工作时有安全内容),对安全生产事故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确保班组无违章。

第十六条 加强人性化安全教育。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安全文化氛围,把职工的身心健康与家庭的安全幸福生活联系起来,使“一人安全全家安全”、“你的安全就是家人幸福”、“甜蜜的家庭盼你安全归来”等浅显道理深入到职工的心灵深处,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观念的转变。

第十七条 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生产现场是企业组织生产管理的基础平台,是各项管理制度综合作用的交汇点和落脚点,也是事故多发场所。要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调动职工自主管理和自我监督的积极性,实施现场安全动态管理,全员参与无违章班组建设。班组人员要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危险点(源)进行辩识,对安全隐患和习惯性违章现象进行分析和监控,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实施系统预防,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夯实班组安全基础。

第十八条 班组安全工器具(电气绝缘工器具、手持电动工具、安全带、安全帽、手动葫芦、千斤顶、钢丝绳扣、u型环等)、仪器、仪表按规定正确使用,保存完好,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有检验合格证。电气作业、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焊接作业、机械作业、特种作业、水上和水下作业、泄洪和溢流等特殊作业规程规范齐全并严格遵照执行。特殊作业人员应接受严格的职业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运行班组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活动),传达、学习有关法规、制度、规程、标准等,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讲评本班组近期安全工作情况,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部署近期安全工作计划。车间及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参加班组的安全活动,活动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二十条 班组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运行和检修班组要结合本地区季节特点和事故发生规律,开展春、秋等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查思想、查规程、查习惯性违章、查隐患、查标准化作业的薄弱环节,认真落实安全性评价整改要求和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整改要求。

第二十一条 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源)分析。定期对班组作业环境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条件、工器具性能、人员精神状态等潜在因素进行分析、排查,使安全状况做到可控、在控。

第二十二条 严格消防管理制度。消防器材、设施齐全,设计、安装、保管、试验、维护符合有关标准要求。重点部位(汽机油系统、燃油系统、电缆沟、氢气系统、锅炉制粉系统、电气设备、蓄电池室、氧气、乙炔、化学药品存放场地、煤场及输煤系统、集控室、计算机房、通信系统、档案室等)防火措施完善,并具有相应的功能和容量,处于正常备用状态。班组人员全部能够正确、及时使用消防器材,义务消防队员按要求定期参加消防演习和训练。

第二十三条 重视职业健康卫生和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卫生和劳动保护是班组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要积极做好职业健康卫生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以防尘肺病、防噪声、防触电、防高温中暑、防射线伤害等为重点,严格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管理,按规定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完善各类防护措施,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职工身心健康。

第二十四条 班组新入厂人员(学校毕业生、复退军人、调入职工、新工人、招聘的临时工、代培生、实习生等)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实习,新上岗和换岗人员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班组生产现场推行“5s”管理(清理、整顿、清洁、维持、素养):

(一)及时把工作场所内与班组生产、管理无关的物品坚决清理掉;

(二)工作场所内所有物品保管整齐有序,并进行必要的标识,严格核算、保管、发放(借用)管理,做到帐、卡、物相符。集中控制室和所有值班岗位的物品、工器具、家具、文件、资料、记录实行定置摆放、定员管理;

(三)班组值班室、交接班室、休息室做到“五净”(门窗、桌椅、文件柜、地面、墙壁干净),所辖生产区域现场管理无卫生死角,无积灰、积水、积油,无烟头、痰迹、杂物,设备、仪器、工器具、材料等保持清洁的状态,异常设备得到及时修理并恢复正常,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

(四)坚持不懈,定期检查和整改;

(五)不断提高职工综合素养,具备过硬的岗位工作技能。

第二十六条 设备检修和消缺做到“三无”(无油迹、无水、无灰)、“三齐”(拆下零部件摆放整齐、检修机具摆放整齐、材料备品堆放整齐)、“三不乱”(电线不乱拉、部件不乱放、杂物不乱丢)。检修现场每天打扫干净,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二十七条 严格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企业和车间应明确工作票签发资格和操作票批准权限,明确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许可人和工作人的安全责任,明确操作票批准人、监护人、操作人的安全责任。电气倒闸操作、主机开停、热力系统操作等,要制定专门安全防范措施。班组要坚决杜绝无票作业、有票不遵、违规操作和习惯性违章行为。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巡回检查、交接班、设备定期试验切换制度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运行班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对运行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在设备和天气等出现异常的情况下,要加强巡检,及时发现、正确登录、快速传递、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交接班前,各岗位值班人员应对所管辖的设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交班人员应主动向接班人员交代设备运行情况。要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试验和轮换,做好事故预想,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实行班前会、班后会制度。运行班接班前,要结合当值班的工作任务和设备运行方式,做好事故预想。安排当值操作任务时,要做好危险因素分析,安排安全防范措施。要针对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提出加强巡视的要求和巡视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检修班组在班前会上布置工作任务的同时,要交代安全防护措施和要求。

第三十条 运行班后会要认真评价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和规章制度、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检修班后会要认真总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安全、标准化作业、防护用品、工器具使用情况,以及安全保障和监督措施执行情况,查找问题和差距。班后会要对优秀作业职工进行表扬,对不安全问题和不规范作业及违章行为提出批评、整改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运行班组当班出现异常以上的不安全现象,短时间内能分析清楚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运行分析制度的要求,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与接班班组交接清楚。短时间内分析不清楚的,应及时向车间汇报。

第三十二条 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班组定期做好设备保养和清洁工作,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对设备健康和缺陷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监视,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设备缺陷,防止缺陷扩大,防范因缺陷导致的设备事故。

第三十三条 建立设备变更管理制度。车间要明确设备变更的申请审批程序、管理职责和权限,设备变更后,应及时做好记录,修改相应规程、图纸、作业指导书、设备标志和编号等相关技术资料,并及时向运行人员交底,必要时应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 加强经济性管理。车间要建立设备运行经济指标管理和考核体系,推行在线耗差分析和设备检修定额管理,逐级、逐项分解运行指标,组织班组开展小指标竞赛。运行班组要定期开展经济分析活动,努力降低能源消耗和发电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水平。

第三十五条 加强可靠性管理。企业要加强新建机组前期管理,选用先进、成熟、经济、可靠的设备和技术,严格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加强技术培训,做好迎产准备工作,确保新建机组投产后达到设计出力和安全可靠运行。车间要加强设备可靠性信息收集和分析,加强技术监督,研究影响机组可靠性和导致强迫停机的主要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班组要加强所辖设备运行维护和技术改造,提高设备可靠性,降低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和停运时间。

第三十六条 推行清洁生产。企业要积极采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节能降耗,节水、节地、节约一切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将污染消灭在生产过程之中,统筹企业、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班组要加强所辖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确保达到设计出力,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 科学检修管理。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在全面准确掌握设备状况的基础上,企业要积极推行“点检定修”等有效、实用、可靠检修技术。车间要合理安排检修工期,延长检修周期。班组要严格执行检修规程和检修工序工艺卡等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设备检修质量。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状态检修。

第三十八条 检修班组要树立市场观念和效益意识,严格检修项目预、决算管理。在确保检修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核定检修作业所需工时,修旧利废,避免大拆大换,努力降低检修成本。

第三十九条 车间要对检修任务、检修准备、检修工艺和工序、检修过程、质量管理、修改调整、设备试运、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情况和违规操作,应及时制止和纠正。检修工作结束后,车间应组织检修班组进行全面总结,评价检修质量,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检修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 车间要全面掌握设备原始技术资料、历史检修情况和现有健康状况,提出经济合理备品备件储备(包括轮换性备品、事故性备品等)计划。班组要协助车间编制物资储备定额,加强备品备件管理。

第四十一条 加强质量管理。班组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本单位质量管理标准,组建qc小组,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等活动。积极推广适用于本班组的“零”缺陷管理等现代化管理方法,保证运行和检修工作质量,确保机组稳发满发,满足电网调度要求。

第六章 危急事件管理

第四十二条集团公司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办法,协助系统各单位处置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力争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四十三条 系统各单位应建立危急事件处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全厂停电、大电网瓦解、垮坝、重大火灾、人身伤亡、主设备严重损坏等事故状态下的应急预案,确保危急事件管理制度落实、组织落实、人员落实、物质器材落实、应急预案演练落实。

第四十四条 车间要建立健全运行设备的事故预想,组织班组定期进行演练和考评。运行和检修班组人员应熟悉、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处置设备的异常运行状况,做到处变不惊、指挥有序、处置得法。

第四十五条 运行和检修班组应配备常用救护药品和器材,班组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紧急救护和心肺复苏技术和操作方法,并经过模拟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七章 综合信息管理

第四十六条文件资料记录简易化管理。班组应备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文件、资料、记录齐全,使用方便,查阅快捷。

运行和检修班组应配置以下法规、制度、标准、文件、资料: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集团公司和本单位颁发的相关管理制度、企业标准等;

(二)电力生产“两票”、“三制”等管理制度;

(三)电力运行规程;

(四)电力检修规程等。

运行和检修班组应配置以下台帐、图纸、资料:

(一)设备台帐和设备检修台帐;

(二)工器具台帐;

(三)备品备件台帐;

(四)设备系统图;

(五)检修图纸和资料;

(六)班组人员综合一览表等。

运行和检修班组要做好以下生产、管理活动记录:

(一)机组运行日志(运行班组)和班组工作日志(检修班组);

(二)班组人员考勤记录;

(三)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包括班前会、班后会等);

(四)班组技术活动记录(包括技术培训、技术竞赛、技术交流、技术分析等);

(五)班组管理会议记录(包括班委会、民主会、政治学习等)。

第四十七条 加强班组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管理。集团公司建设统一、高效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班组标准化作业数据库,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定期发布重要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安全生产信息,组织网上反事故演习,组织班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交流,对系统各单位的班组建设实施集团化管理。

第四十八条 系统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组织班组开展网上技术培训、事故对策分析等。“两票”、“三制”、作业指导书、操作卡等作业程序、作业标准、工作记录等,要因地制宜、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班组法律、法规、文件、标准、资料等鼓励实行计算机档案管理,方便查阅和使用,提高班组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八章 职工培养

第四十九条集团公司负责制定人力资源开发战略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指导性原则,组织职业压力研究与管理,制定班组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和职业技能标准;根据集团公司发展需要,提出职工分类培养目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持证上岗;组织班组技能比赛,为人尽其才、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第五十条 系统各单位要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开发战略,结合企业发展要求和职工个人能力、特点和意愿,积极开展职工职业生涯设计;开展职业压力管理,加强交流与沟通,融炼企业文化和团队精神;结合生产需要,加强职工岗位培训和综合素质培养,选拔技术能手,培养复合型生产、经营、管理人才,使职工每3-5年平均提高一个技术等级,为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和潜能发挥创造条件。

第五十一条 车间要加强班组长培训,不断提高班组长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素质,督促班组长积极履行职责,鼓励开展特色班组建设。车间和班组要积极组织职工学习法律、法规、标准、技术、管理等知识,按计划完成月度、季度和年度技术培训任务。班组人员全部按要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持证上岗,做到“四熟”(熟悉设备系统,熟悉操作方法,熟悉岗位规范制度,熟悉作业标准)和“三能”(能分析设备运行状况,能及时发现设备故障缺陷,能正确迅速处理事故),熟知并准确识别和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班组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或新职工上岗前,必须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发布新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或原管理制度和标准经过修订的,必须对班组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鼓励班组开展竞争上岗和部分岗位定期轮换,培养职工竞争意识,拓展职工的知识面和多岗位就业技能。

第九章 民主管理和政治思想工作

第五十三条民主管理。班组每月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听取班组长工作汇报,组织政治、业务、安全学习,贯彻企业职代会有关决议,落实车间工作计划要求,完善班组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等。

第五十四条 班务公开。班组计划安排公开,考核和奖惩公开,安全情况公开,劳动竞赛公开,好人好事公开,评比先进公开,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增强班组凝聚力,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五十五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车间要加强党、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班组要定期组织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企业文化教育、厂规厂纪教育,关心职工生活,用高尚的精神培育人,用正确的理论引导人,创造和谐、愉快、高效的工作氛围,将班组建设成为具有奉献精神,纪律严明,技术过硬的战斗集体。

第十章 考核和评比

第五十六条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班组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定期对班组进行考核和评比,评选本单位的优秀(或先进)班组,对优秀(或先进)班组和班组长进行适当奖励和鼓励。

第五十七条 班组的考核和评比活动,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既要与集团公司系统内外班组进行同类比较,也要注重培育本企业班组管理的特色,鼓励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集团公司系统非运行和检修班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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