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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安全保卫管理和考核细则 第2篇调试试运期间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3篇施工现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4篇安全保卫检查管理办法 第5篇现场安全、消防及保卫管理 第6篇加强外施工队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7篇风电场周边村委安全保卫联防联动管理办法 第8篇营业场所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第9篇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10篇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 第11篇风电场及周边村委安全保卫联防联动管理办法 第12篇x医院安全保卫管理措施 第13篇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第14篇施工现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15篇现场安全消防及保卫管理规范
第1篇 安全保卫管理和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搞好现场保卫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期顺利投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01日实施)
2.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02月01日实施)
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部分2002年12月01日实施)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7.《建筑施工机械使用安全规程》(jgj31-20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9.《青海盐湖资源综合利用建设管理大纲》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青海100万吨钾肥产品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全员安全意识。
第五条 各施工单位进施工现场后,必须建立安全保卫管理机构,建立本单位安全保卫三级管理网络,并将本单位安全保卫管理机构及安全保卫管理制度书面上报项目指挥部安全保卫组。
第六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相关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各施工单位应将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安全保卫组审查、备案。
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编写施工安全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目标。安全、优质、高效、文明、节约地完成建设任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保卫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项目指挥部现场安全保卫组是项目业主对施工安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部门。监理公司是直接监管单位,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监理责任。施工单位是实现施工安全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对发生的施工事故负直接责任并承担后果。
第九条 本建设项目安全保卫工作的总目标:
1. 健康、安全、环保教育率达100%;
2. 工伤死亡人数为零;
3. 交通、火灾事故为零;
4. 特殊工种持证率100%;
5. 劳保防护用品配备率100%;
6. 杜绝重大污染事故;
7. 重要物资丢失率为零。
第二章 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安全保卫组织管理机构
青海100万吨钾肥产品综合利用项目工程建设由业主组织成立工程建设安全保卫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结构组成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为项目指挥部现场安全保卫组。
项目总经理为主任,项目副总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各项目经理为副主任,指挥部项目现场管理部部长、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公司监理工程师以及各单位安全监察负责人任委员会成员。安委会下设现场安全保卫组,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安委会及现场安全保卫职责
1.安委会负责审查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施工措施;发布现场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和考核细则;监督和考核现场施工单位的安全和文明施工;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审批工程建设安全工作计划、报告;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施工现场文明施工。
2.安全保卫组对安委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对安委会决议和对安全保卫工作细则的执行情况,并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安委会决定。
3.安全保卫组应与各业主、项目部、施工单位、安检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委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4.安全保卫组行使指导、协调现场安全保卫日常性管理工作职责、编制工程建设安全保卫目标计划、报告,负责填报并上呈表,负责向安委会汇报现场安全保卫情况,并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安全保卫工作例会制度
第十二条 安全保卫例会每月一次,时间为每月25号前一周的周六上午10:30分。例会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各项目经理、施工单位的现场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例会主要内容是:检查安全保卫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项目监理单位汇报安全监理情况,各施工单位汇报前一阶段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及下一阶段安全保卫工作的重点。安委会对每月安全保卫工作情况作出总结并布置下月安全保卫重点,制定阶段性安全保卫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各施工单位应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保卫工作例会,对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各单位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施工检查,对影响安全施工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和完善有关安全管理台帐、记录。
第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凡发生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安全保卫组,并在事发七日内报送详细调查、分析、处理报告。
第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组织落实会议形成的意见和决定,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一概由责任单位负责,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章 安全施工检查
第十八条 安全检查的依据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安全施工必须实行目标管理,各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指挥部制定的施工安全目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施工目标,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 项目指挥部安全保卫组每月组织一次由各施工单位、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参加的全面的安全检查。每季度进行总结评比,并给予相应的奖罚。安全保卫组日常采用随机抽样、现场观察、实地检测相结合的方法,记录检测结果,并在每次检查结束后,及时编写安全检查报告提交指挥部,确保现场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安委会应在每季度负责组织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对现场施工进行一次安全施工联合大检查,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习惯性违章操作为主,同时对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现场文明施工,及防火、防洪、防盗等),亦应纳入检查范围。对查出的问题要按规定进行整改,对安全文明施工优劣单位进行通报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应依照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工作。安全设施必须完善,不符合要求必须限期整改。季节性安全检查(冬、春)由安委会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理单位必须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施工检查、指导,履行对安全施工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填写“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采取临时、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制定计划,报本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审批,分阶段实施,必要时应向安委会安全保卫组报批。
第二十五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填写安全检查纪录,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的原则进行整改,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安全施工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在本工程建设中所遵守的安全作业标准,一律以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要求为准。
第二十七条 新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等)应进行不少于48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特种工作人员除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外,须在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否则严禁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凡进入现场的施工单位,均须在作业区内按规定和要求设置安全防火通道、安全警示、施工公告和安全制度牌,对施工点进行封闭,各种设施要符合规范。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应成立消防组织,并设置完备的消防设备和设施,任何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消防设备、设施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易燃、易爆和有害、有毒气体及物资,必须设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领取、使用以及回收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按规定的距离摆放,不得随意乱动,并做到随用随开,随开随关和定人下班检查的制度。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在下列情况下禁止使用:
1.没有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的起重机械。
2.坦克吊、塔吊、龙门吊等设备,安装后未经鉴定和未做负荷试验。
3.安全保护失灵,或安全保护设施不当。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械必须按有关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和制造厂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四条 所有起重机械,无论大小必须定期进行安全装置检验。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械实行专人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人员工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中,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吊装作业、靠近带电区域、易燃区内的明火作业等,必须由施工单位制定可靠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办理相关票证,方可施工。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爆破工程,特殊或主要部位的混凝土浇筑,新型或大型设备的运输吊装、汽机扣大盖、蒸汽管道冲洗、打压试验等项目实施前,必须召开专业安全会议研究,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方案。
第三十八条 所有施工项目在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施工人员必须对所交底的施工项目进行签字认可。
第三十九条 现场组织施工时,尽可能避免立体交叉施工,当确实无法回避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工程建设应坚持先土建后安装,先下部后上部,同日在同一施工段施工时,应尽可能在时间上错开安排。
2.发生立体交叉施工时,施工涉及各方必须在现场设专职安全检查联络员,双方联络员应按主从原则,由从方联系插空施工,并由从方在立体交叉施工处设置安全标志和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否则严禁施工。
第四十条 安全票证管理
1.各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作业,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要求办理票证。如吊装票、高处作业票等。
2.票证审批人员必须亲自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方可审批、签字,并对此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交通安全
1.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车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严禁无证人员驾驶机动车。
2.施工区域车辆限速15km/h,严禁超速行驶。
3.所有车辆严禁在施工危险区域停留。
第六章 文明施工管理细则
第四十二条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999)的规定,在施工期间内,力争做到施工现场地坪硬化,五小设施卫生化,材料堆放标准化等文明施工标准。
第四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管理,保持施工区域的干净、卫生和美观。
第七章 保卫工作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安全保卫组积极和集团公司保卫处、当地公安机关沟通联系,争取他们对项目安全保卫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第四十五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成立专(兼)职保卫机构,责任到人,加强对本单位物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每个施工单位抽调2名素质高的人员,由现场安全保卫组负责,参与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安全保卫工作实行24小时工作制,每班设门卫3人,巡逻检查人员5人。
第四十八条 对所有进入现场车辆实行通行证制,无通行证车辆严禁入场,按车辆用途发放长期或临时通行证。每辆机动车交抵押金50元,办理通行证,凭证驶入指定区域。
第四十九条 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实行佩戴工作牌制,并凭工作牌进入工作区域。
第五十条 工作牌由安全保卫组组织定做、发放、补办等管理。每个工作牌收取5元抵押金,待施工工程完工后退还。丢失工作牌除扣除抵押金外,另加收重新办证费5元。
第五十一条 施工人员擅自进入非工作装置区,处罚相关责任单位20元,同时处罚违纪人员20元,由其单位负责交款。
第五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若要外运现场设备、物资时,必须到甲方项目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凭出门证进出施工现场,重要物资出场须经现场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审批。
第八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表现的单位、个人由业主颁发流动红旗,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1. 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2.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 每季度由业主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4. 工程竣工后,对安全管理好,无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上报指挥部,并给予奖励。
第五十四条 惩处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给予经济处罚(不包括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的经济处罚)。
① 发生一次一般安全事故扣罚500元。
② 每发生一次较大安全事故扣罚2000元。
③ 每发生一次重大安全事故扣罚1万元。
④ 每发生一次特大安全事故扣罚5万元。
2.不按照施工安全方案措施组织施工的,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3.施工作业警戒区、施工公告、安全制度牌、安全警告标志不完善的组织施工,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4.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每人处罚50元,高处作业不正确使用安全带,每人处100元的罚款。
5.施工现场用电的布置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违反施工用电要求,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
6.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监护或监护人员脱岗从事其他工作,处责任单位5000元的罚款。
7.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处责任单位500元的罚款。
8.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整改的,视情节处罚1000~5000元
9.无故(或未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参加安全保卫例会,一人一次处罚100元,迟到一人一次处罚50元。
10.施工现场严禁打架斗殴、寻衅闹事,每发生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11.对于监守自盗、内外勾结偷盗施工物资,一经发现,处1000元的罚款,并逐出工地。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12.在厂区内,对于无证驾驶,每次罚款200元;超速行驶罚款50元。
第五十五条 处罚由青海100万吨钾肥产品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安全委员会授权的专职安全工程师执行,处罚单由项目指挥部安全保卫组开出,罚款直接交安委会安全保卫组,未按期交罚款者,从工程款中5倍扣除。安全保卫组对罚款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公开公正,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安全保卫处罚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安全保卫方面的奖励和安委会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从青海100万吨钾肥产品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指挥部批准、发布后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项目建设指挥部,未尽事宜由项目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
第2篇 调试试运期间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调试试运期间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依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施工总包单位具体负责。
2现场应加强保卫值班工作,作好重要设备、重要部位24小时不间断值勤守护。(如各主要通道、受电的配电室门口等地点)
3现场实行“通行证”制度,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调试试运现场,维护现场工作秩序。
4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设施应全部正常投运,现场消防器材的配备应符合要求,数量应充足,满足现场需要。
5重点防火部位和防火区域,如:充油设备、充氢设备、油区、制氢站、发电机及充氢设备周围、电缆夹层、配电室、控制室、电子设备室、蓄电池室、制粉系统、输煤系统等部位动火时,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作好防火措施。
6从锅炉第一次点火到整套启动试运过程中,专职消防人员应到现场值勤,消防队应处于戒备状态,消防车应到现场待命。
7作好重点防火部位及重要设备安装部位的防火方案和火灾扑救方案,做到既能迅速控制和扑灭火情,又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设备。
3.6.8完成组机168小时试运,办理完机组正式移交手续后,现场的消防管理即可移交电厂管理,移交时在电厂消防器材未到现场前,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不得撤离,确保现场消防器材不断档,消防管理不留空白。
第3篇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项目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结合公司项目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基本方针。(消防安全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
第三条 各项目部要成立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并对该项目治安保卫、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参战单位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级职责,落实奖惩制度。
第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六条 发生事故案件,各部门要组织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查破。
第二章 各级职责
第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一名副职分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设专职保卫干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政策法规,明确治安保卫、消防安全任务,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二、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灾害、防事故措施。协助领导制订本项目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三、经常检查各单位重点要害部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排查处理事故隐患。
四、积极调解单位内部矛盾纠纷,调查处理单位内部的一般治安案件,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五、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杜绝种类事故的发生。
六、经常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始终保持消防器材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七、负责门卫、巡逻、值班人员及义务消防队等日常管理。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现场门卫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门卫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门卫岗位工作职责。
二、值勤时着装统一,举止大方,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三、对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验明证件,并填写来客登记,在取得被访人员同意后,方可入内。
四、认真检查出入车辆及个人携带物品,无相关证明不得放行。
五、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不得擅离工作岗位。遇到突发事件要果断处置并向分管领导及时汇报。
六、负责打扫大门内外卫生,始终保持工作环境清洁整齐。值班室内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现场巡逻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维护施工专场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和广大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制止和处置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二、巡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证件,按时进入工作岗位,巡逻期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巡逻中坚持“保卫要害、兼顾全局”的工作原则,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做到勤巡视、勤检查、勤观察,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守候。
四、对巡逻中发现的可疑车辆、人员携带的物品要进行检查,并进行登记。
五、巡逻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制止,保护好案发现场,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六、巡逻中发现火灾、爆炸和不安全事故及隐患,在报告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极力扑救,减少损失,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安全。
七、巡逻中要注意工作方法,禁止滥用械具,做到文明执勤,严格执法。
八、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现场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 遵守和贯彻本单位的防火制度,对违反者进行劝阻。
二、 了解本单位的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解决,并汇报。
三、 经常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保证完好可用,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需要报请领导添置各种消防器材。
四、 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技术操练,提高消防业务水平。
五、 协助领导制订本单位灭火的应急预案。发生火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灭火与抢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六、 全员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防火知识,会报火警;懂得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懂得灭火知识,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一条 参战单位安全保卫职责
一、参战单位负责人应为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并按照项目治安保卫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及措施。
二、各参战单位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减少和杜绝发生在单位内部的案件、事故,杜绝单位职工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单位内部稳定;
三、积极开展治安保卫巡查,及时排查治安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四、积极防范,各单位内部重点要害部位安全;
五、加强治安保卫队伍的管理,落实责任到人;
六、加强单位内部人员管理,对临时用工要底子清,情况明,并登记造册;
七、发生在单位内部的矛盾纠纷要积极调处,防止矛盾激化。对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要及时报警,并报告项目部保卫部门;
八、做好消防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各单位对单位内部的重点要害部位、易燃易爆部位要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按规定对消防器材进行保养维护,保证其有效性。
第三章 治安保卫、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制度
一、项目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防火安全防火安全工作,专职保卫干事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保卫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二、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三、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四、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事故案件发生后,项目部和施工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事故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五、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六、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管理并设专人现场值班。
七、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八、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九、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十、冬季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治安保卫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管理
一、消防器材定位放置,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移动,挪用消防器材(除发生火灾)。
二、凡定位放置的消防器材,由所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追究其责任。严禁在消防设施周围搭棚、堆物。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每年检修一次,灭火器药物按规定更换,并标明更换日期。
四、消防器材的配置要统一购置,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
五、保卫干事对施工现场、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要建立消防档案。
第十四条 防火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二、各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的工作特点,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常识、防火制度、防火预案等安全教育,逐步提高职工逃生和抢险救灾技能。
三、坚持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项目施工作业现场、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的灭火器材要按规定配置,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状态。重点防火部位要设立醒目的“禁止烟火”标记。防火责任落实到人。
五、电器设备的安装,电源线布放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加强日常使用监督管理,做好定期维护与保养,确保用电安全。
六、禁烟区内进行明火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经批准,领取“动火证”,并落实监督人员,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才能施工。
七、办公场所,防火安全疏散通道,要保持清洁、畅通,严禁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等。
八、施工现场器材的存放,要严格按照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的管理要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责任到人。
九、未经领导同意,严禁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等电器设备。
十、任何人发现火险,要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和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参与扑救。接到火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执行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治安防范措施落实,年内未发生任何案件事故的。
二、见义勇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三、发现事故隐患和险情,积极提出整改建议,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消除重大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在防火、扑灭火苗、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做出贡献的。成绩显着的。
五、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关心消防工作,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
第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消防法》的,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犯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工作中失职、渎职,使国家财产、公用设施遭受损失的。
三、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有盗窃行为的。
四、扰乱内部工作秩序,不听劝阻,不服调解造成损失的。
五、丧失警惕,不负责任,发生案件知情不报的。
六、值勤人员撤离职守或失职的。
七、发生案件知情不报,包庇罪犯,见危不救的。
八、随意挪用消防器材,故意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九、对不重视防火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造成火警、火灾的。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火灾的应急预案》《防火、灭火方案》(结合实际自定)
第4篇 安全保卫检查管理办法
安全保卫检查管理办法
1目的
本文件规定××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安全保卫检查的职责与管理要求,旨在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及检查工作重点,规范安全保卫检查人员操作行为,确保本行安全无事故。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安全保卫检查工作。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安全保卫检查:是指本行安全保卫制度建设情况,人防、物防、技防及消防设施建设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活动。
3.2缩写
无
3.3分类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与权限
不相容职责
分管领导
负责审批安全保卫检查方案;
负责审批安全保卫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书。
安全保卫部门/经理岗
1)负责审核安全保卫检查方案;
2)负责成立检查组,对检查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3)负责审核安全保卫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书。
安全保卫检查人员
1)职责
a)负责制订安全保卫检查方案,提交相关领导审批;
b)负责实施安全保卫检查;
c)负责出具安全保卫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书等。
2)权限
a)有权根据检查方案内容和领导交办的检查事项对安全保卫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被查单位的安全防范设施进行检查;
b)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与安全保卫检查需要的相关资料、文件。
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1)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分支机构安全保卫自查,督促安全员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及时报告自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2)配合上级单位安全保卫检查人员开展安全保卫工作检查;
3)及时组织对自查和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反馈。
各部门、分支机构安全员
1)负责对本部门、分支机构营业前、营业期间和营业终了常规安全检查;
2)负责配合本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开展对自查和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反馈。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原则
1)独立性原则。安全保卫部门在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涉,独立履行检查职责。
2)全面性原则。安全保卫检查应做到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彻底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3)谁检查、谁负责原则。安全保卫检查要明确检查责任,检查人要对检查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4)违规必究原则。对安全保卫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2基本规定
1)安全保卫检查要做到节假日必查、敏感时期必查、发生重大案件必查,上级有规定必查。
2)安全保卫检查要做到与消防检查相结合、与技防设施相结合、与物防设施管理相结合、与保安值勤相结合。
3)属总部组织开展的安全保卫专项检查,安全保卫部门要在进行安全保卫检查前应制定明确的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内容一般包括:检查目的、范围和对象、检查内容和重点、检查依据、检查时限、检查小组成员分工、检查纪律和责任等。
6管理要求
6.2检查重点
1)库房结构(墙、顶板、底板)六面是否整体钢筋混凝土浇筑;
2)通风,防水系统是否合格;
3)金库门是否符合标准;
4)库区是否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入侵探测器是否能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入侵事件;
5)在已具备联网条件的地区,库区是否安装与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
6)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是否能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7)守库室出入口是否安装防盗安全门和可视对讲装置;
8)守库室内是否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9)守库室设置方位是否能有效控制金库出入通道;
10)无人值守的业务库是否安装声音复核装置;
11)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安防系统是否能实现远程报警以及图像、声音等信 息传输监控;
12)二级风险分支机构守库室是否设卫生设施;
13)是否执行双人守库(含远程监控异地守库)规定;
14)使用枪支守库的,守库员是否熟悉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
15)业务库清点室是否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是否清晰显示工作人员操作情况;
16)消防系统是否达标;
17)是否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责任分工是否明确;
18)守库员对预案分工是否熟悉;
19)业务库是否有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记录是否完整。
6.2检查重点
1)专用运钞车使用情况;
2)是否制定运钞车押运途中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3)押运员是否熟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责任分工是否明确;
4)押运员押运过程操作行为是否规范;
5)运钞交接登记手续是否齐全;
6)武装押运人员是否穿着防弹衣、戴头盔;
7)押运员警戒站位是否合理;
8)长途(大宗款项)押运是否有护卫车;
9)运钞车交接款停靠位置是否合理;
10)运钞车停靠及交接款过程能否全程录像;
11)运钞车内有无通讯设备;
12)押运过程中司机是否中途下车,车辆是否熄火。
6.2检查重点
1)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营业场所门前区域、现金业务区、营业 场所内设置的自助机、非现金业务区是否安装监控没备;
2)运钞交接区、场所内人员活动情况是否在监控范围内;
3)营业场所视频监控系统是否为数字录像设备;
4)视频监控系统能否显示变易过程中的柜员操作和客户脸部特征;
5)视频监控系统能否辨别进出营业场所人员的体貌特征;
6)录像资料保存是否达到30天。
6.2检查重点
1)数据处理中心、训算机机房(室)在建筑物内是否设置为独立区域;
2)有无专人值守,人员出入是否有记录;
3)防火、防水、防盗、监控、报警等设施是否健全;
4)系统是否具有备份机;
5)有无备用电源,备用电源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6)有无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人员;
7)机房工作人员是否熟知灭火、防水等有关操作;
8)有无专门的设备档案备查资料;
9)是否及时更换计算机的口令或密钥;
10)员工是否熟悉突发事件预案;
11)有无防雷接地等必要防护;
12)有无机房专用灭火设施;
13)是否成立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小组;
14)发生计算机犯罪案件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6.2检查重点
1)有无员工法律法规及业务规范学习的相关记录;
2)二年内是否有内部人员职务违法犯罪;
3)员工业务是否熟练,是否能准确鉴别票据真伪;
4)是否有身份证真伪识别装置;
5)员工分工、复核制度是否落实;
6)有无防范案件预案,员工对涉及本岗位的防范案件预案是否熟悉;
7)各类案件上报是否及时;
8)各类案件是否及时向员工通报;
9)是否严格执行有关业务操作的各项安全制度,业务操作程序是否规范;
10)是否开展安全检查、考核、评比工作,奖罚是否分明。
6.2检查重点
1)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2)安全责任的划分和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突发事件预案的制定和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义务消防队的建立和培训情况;
5)人员和物品的出入登记管理情况;
6)物防、技防和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以及工作性能和管理情况;
7)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6.2检查重点
1)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审核、验收手续办理情况;
2)防火责任制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3)消防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
4)火险隐患整改情况;
5)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基础知识普及情况;
6)消防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7)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和管理情况;
8)电源、电器的管理情况。
阶段
管理办法/管理规定
风险提示
6.1检查主要内容
6.1安全保卫检查的主要内容:
1)贯彻上级安全保卫指示精神情况;
2)安全制度建设情况;
3)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4)金库管理情况;
5)押运管理情况;
6)安防设施建设情况;
7)技防装备管理使用情况;
8)计算机安全制度建立情况;
9)员工安全教育情况;
10)安全保卫部门内部管理情况;
11)办公场所安全管理情况;
12)公安部门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风险描述:
安全保卫检查人员未按照制度要求检查,检查人员工作不细致,漏查等情况,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排除,给员工人身和财产带来损失。
风险等级:中等风险
控制措施:加强安全检查前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教育,增强检查人员责任心
控制部门:安全保卫部门;
控制岗位:经理岗 ;
6.2检查重点
6.2.1营业场所检查的重点:
1)二层以下窗户是否安装护栏或其他安全设施;
2)与外界相通出入口是否安装防盗安全门;
3)金属防护门锁是否符合要求;
4)场所周边防护是否严密,围墙防护是否达到规定要求高度;
5)现金业务区出入口是否安装防尾随门;
6)现金出纳柜台结构是否符合(ga38-2004)的要求;
7)现金出纳柜台宽度、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8)现金出纳柜台上方是否安装透明防护板,安装的透明防护板是否有检测合格报告;
9)现金出纳柜台上方透明防护板长、宽、高、面积及其以上封顶是否符合要求;
10)现金业务柜台台面收银槽长、宽、高是否符合要求;
11)营业场所内是否建立卫生设施;
12)计算机房(室)是否安装防盗安全门;
13)计算机房(室)是否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14)是否配备自动应急照明设备,自动应急照明设备是否有效;
15)是否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有效;
16)是否配备自卫器材;
17)早晚款箱交接制度及实际操作情况;
18)营业时间边(后)门开关制度落实到人情况;
19)大宗及成捆现金管理情况;
20)外来人员进入营业场所的管理;
21)营业终了安全检查情况;
22)报警没备、监控录像使用管理情况;
23)防抢劫预案在第一时间报警的演练情况。
6.2.2金库检查的重点:
6.2.3押运检查的重点:
6.2.4技防检查的重点:
6.2.5计算机安全检查的重点:
6.2.6案件防范能力检查的重点:
6.2.7办公大楼安全检查的重点:
6.2.8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
6.3安全检查频率要求
6.3安全检查频率
1)各部门、分支机构安全员每天应开展营业前、营业期间和营业终了常规安全检查。分支机构负责人每月安全检查不得少于2次,每月查岗不少于2次;
2)总部安全保卫部门每年现场检查不得少于4次,每月电话查岗不得少于1次,重大节假日必须进行检查。
6.4现场检查要求
6.4现场检查要求
1)实行持证检查制度。凡外单位(公安、银监部门)需要对营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的,必须持有该单位签发的介绍信,由本行领导或保卫人员陪同,出示身份证、工作证,经被查单位验证确认后,方可开门进入营业场所并做好相关登记手续。需要检查金库安全的应持有本行签发的《××农村银行查库专用介绍信》(见附件一),还必须有被查单位领导在场,但夜晚不接受外单位的查库检查。
2)实行检查登记制度。检查后要及时将检查的内容、结果在《**农村银行安全保卫检查登记簿》(附件二)登记,记录要详细,整改要有明确的意见和时间要求。检查人员、补检查人员均应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属上级部门检查的,单位负责人也要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以示负责。
6.4检查处理
6.5检查结果的形成和违规处理:
1)检查结果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或派出单位领导汇报,对于违反安全保卫工作的能现场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限期整改;
2)属总部组织开展的安全保卫专项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后应出具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提交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后上报分管领导审批;
3)检查结果要向全辖通报。对安全保卫工作做得好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表扬,差的要给予批评。对于违反安全保卫规定的,依据《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相关处理;
3)各分支机构要及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反馈。
7、检查监督
牵头检查部门
检查内容
检查频次
报告路线
检查结果利用
内部审计部门
对安全保卫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每年不少于一次
董事长、监事长
持续改进
第5篇 现场安全、消防及保卫管理
1、对员工进行安全消防培训教育
(1)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消防意识、安全消防操作规程、安全消防常识方面的教育,讲授人身保护设施使用方法,同时进行安全消防设施的培训,安全消防设施包括正确使用方法,以增加全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全体员工自觉、认真、严格地按规程施工。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4小时,并做好培训内容、地点、时间、人数、次数方面的记录。
(2)进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消防规章制度方面的学习,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件,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使全员自觉遵守项目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消防规章制度。
(3)专业技术人员在班组作业前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及专业特点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相对应的安全消防技术交底,使每位作业人员心中警钟常鸣,确保在安全消防技术指导下施工。
(4)开展特殊季节施工安全教育。雨季变化等特殊季节,对每位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消防交底,搞好特殊季节的安全施工生产。
2、有效实施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通过对进场员工的培训与教育,使员工产生安全意识,并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为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变被动管安全为人人主动遵守安全,我们将有效实施安全消防的各项管理制度。
(1)对电工、电焊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消防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操作许可证后,方可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安全消防检查制度
施工过程中,施工班组每日进行检查,安全员每日进行巡检。区域施工段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项目部每半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消防隐患立即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接受业主、现场监理、总包、上级有关部门及广州市安检站以及消防大队对本工程安全消防生产定期或不定期指导、监督和检查。
(3)安全消防例会制度
区域施工段每周召开一次安全消防例会,项目部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消防例会,听取安全消防汇报,通报安全消防情况,分析近期的安全消防状况,布置下期的安全工作,针对出现的安全消防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并做好记录。
(4)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施工班组每天进行安全消防活动,时间不少于15分钟。班组长组织班组成员进行安全学习、日常安全教育,检查个人劳保用品的穿戴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查找安全消防隐患,进行规范、规程的学习等。
(5)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制度
调查处理伤亡事故,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配置各种安全消防设施
安全工作做到首位,就必须把安全消防设施配置工作做的前面,所有安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1)施工现场入口处及危险作业区,均应挂有安全生产宣传画,大型标语和安全色标,随时提醒职工注意安全生产。
(2)现场施工人员一律配发安全帽、劳保鞋、防护眼镜。电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必须配备齐安全防护用品,一旦发现防护用品破损应及时更换。
(3)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设立防护栏杆,脚手架、安全网的架设必须符合标准。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
(4)尽量减少夜间施工,避免工人过度疲劳。在夜间作业时应保证充足的照明度。
(5)根据季节特点,制定相应的防雷、防电、防潮湿、防塌方、防冻、防暑等措施,增加自我保护能力。
(6)配电箱、开关箱处悬挂安全用电警示牌及安全危险标志,禁止他人随意开、合闸和动用带电设施。所有用电施工设备传动部位应设防护罩,配电箱内装漏电保护器,并做保护接地,保证用电设备一机一闸等。机械设备、配电箱等采用雨棚等遮盖措施,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7)施工中,在楼梯口、电梯井口、机电井口设置临时护身栏、工具防护门或挂立网;在预留洞口设固定盖板。建立洞口防护的管理办法。
(8)防腐作业应在通风和光线良好的区域进行,操作人员应穿戴好胶皮手套、胶鞋和口罩
(9)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仓库、木材、油类、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及加工场地,包括需动火作业上下周围,悬挂安全标志牌,设置消防设备,配备兼职消防人员,以防止或控制火灾。
(10)施工现场设消防栓,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消防栓周围五米范围内不准堆放物料。
第6篇 加强外施工队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企业 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生产和经营是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以及《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本着“谁的人、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治安综合治理,使用单位要与外施队签订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第三条 对外施队的人员,必须进行严格检查,下列人员一律不准使用。
1、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缓刑的人员;
2、确保就医的劳改犯;
3、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
4、被依法监视居住,取得候审的被告人或重大嫌疑犯;
5、正被通缉的人员;
6、从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人员;
7、被假释的人员;
8、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不满三年且表现不好的人员;
9、公安、检查或安全机关的侦察对象;
10、被注销城市户口倒流回城的人;
11、精神病人;
12、严重痴呆癫傻的人;
13、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14、其他不宜雇佣的人员。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四条 凡来公司从事建筑施工的外施队人员,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在来京三日内,由用工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五条 申领《暂住证》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乡以上政府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如果是育龄妇女,还要交验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办理暂住证应按规定缴纳本人照片和工本费、手续费等。
第六条 外施队负责人应对所属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素质负责,应向用工单位提交全员花名册并介绍基本情况。人员花名册应有外施队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各用工单位要指定专人做外施队人员户籍管理员,负责整理保管外施队人员的户籍资料,办理《暂住证》,掌握外施人员的情况。
第八条 《暂住证》由外施队人员随身携带,以倍随时检查,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保卫人员查验。
第九条 外施队人员离京或转往其他单位时,《暂住证》应及时上交和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各用工单位和外施队不得容留、雇佣无《暂住证》人员。
第十一条 外施队人员不得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暂住证》。
第十二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期满仍需住本市的人员,应当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三条 凡违反《暂住证》和户籍管理的,应当接收公安保卫部门的处罚。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 外施队人员进入现场后,由用工单位保卫部门及时进行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手法意识。未经保卫部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 50人以上的外施队,要明确一名治安保卫负责人,要建立治保会和义务消防队,班组要明确一名治保员。不足50人的外施队,要建立治保小组。负责本队范围内的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破坏事故等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六 条用工单位保卫干部要经常与外施队治保人员取得联系,了解情况,指导业务工作。外施队治保人员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上报保卫部门或保卫干部。
第十七条 外施队负责人要经常教育本队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乱超乱拿、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赌博、偷窃、搞违法乱纪活动。如发生上述问题,将对当事人和负责人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应自觉遵守警卫出入制度,携物出门,属于公务的,必须由材料和保卫部门开具出门条,属于私人物品的必须有本队负责人开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外施队人员应树立主人翁的精神,爱护和保管好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以及成品。严防磕、碰、砸、泡,不准在现场乱写乱画和随地便溺,自觉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外施队人员在施工中要提倡团结协作,互相支援、互创条件,保持文明的生产秩序,严禁互相抄、挪材料工具,相互挤占施工场地和运输通道,由此而发生打架斗殴,甚至群斗群殴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施队人员检举、揭发和抓获盗窃公物者或制止违法犯罪,排除治安、火险隐患,为企业避免损失的,用工单位应给予表扬、表彰获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外施队人员要积极投入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保护国家和企业集体财产不受损失,预防违法犯罪发生。
第四章防火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施队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防火规定,生产生活要明火要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开具用火证。非电气焊工一律不准从事焊割作业。进行电气焊时必须有专人看火,及时清理周围易燃物,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防发生火灾。
第二十四条 外施队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得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电褥子。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现场内一律不准吸烟,在宿舍不准躺在床上吸烟。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的火炉及烟囱、风斗,要符合防火安全规定,经保卫部门批准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火炉及烟囱周围不得随便挂烤衣服鞋帽。防止发生火灾和煤气中毒。
第二十七条 宿舍照明灯具功率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40瓦,禁止使用碘钨灯取暖,不得私自乱接用电器具。非电工不得擅自乱接电线。
第五章宿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应按用工单位指定的房间住宿。每间住员要相应固定,采取房间挂牌制,不得擅自调房。
第二十九条 外施队宿舍要设专人管理,负责宿舍的防火、防盗、防流氓,防煤气中毒工作。
第三十条 外施队宿舍的门窗要安全可靠。门锁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乱塞乱放,房间内无人时,必须锁门。
第三十一条 外施队宿舍不得任意留宿他人,家属、老乡来访要登记,经批准后方可留宿。
第三十二条 外施队宿舍内任何人不得进行赌博、酗酒、不得传播淫秽试听物,不得进行其它有碍治安和有损精神文明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外施队宿舍内不准存放滞留大量现金,现金超过500元应及时存入银行或放到保险柜中。
第三十四条 外施队与用工单位一次借支生活费超过1000元的,应购置专用保险柜(购置费用由外施队自理)统一保管。外施队经常存放现金票证的宿舍,同样是各单位保卫组织的重点防范部位,要填表登记,落实“四有一及时”的防范办法,既有防范负责人,防范措施、防范制度、防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五条 外施队宿舍要经常检查,不准窝藏坏人和赃物。
第六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外施队同每个人员鉴定交通行为规范保证书,外施队人员在行车、走路、乘车中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经交通部门处理。如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外施队自负。
第三十七条 外施队人员非司机禁止驾驶机动车。,外施队人员一般不准在京报考驾驶员。
第三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的自行车,要纳人管理范围,按北京市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法的限期整改。
第7篇 风电场周边村委安全保卫联防联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风电场区域内安全管理,保证人身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做到群防群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在重要节日(国庆节、劳动节、元旦等)风电场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应与风电场周边村委会召开信息沟通会,互相介绍治安防范、防火防盗等情况。
2.根据风电场设备投运及设备变化情况,及时与村委会沟通,让村民了解有关注意事项,保证村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3.根据情况编写风电场安全知识、防火、防盗知识材料,以宣传单的形式发放给村委会,由村委会组织村民学习,了解安全知识。
4.遇有发生火灾、治安、刑事案件,风电场与村委会应及时相互通报,沟通信息,共同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本区域的安定团结,共创和谐社会。
5.与周边村委会共同组建联防队,特别是在秋、冬季,注意提醒各自村民,避免火灾的发生。
6.风电场与村委会定期组织人员对风电场区域内巡逻,遇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遇有在风电场区域内有打猎、焚烧现象,及时制止,并进行安全教育。
7.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村领导身上,各村领导与各村队及农户签订责任书,做到层层有人管、层层有人抓。
村委会联系人: 曾书记 风电场联系人:皮华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第8篇 营业场所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场所安全保卫管理职责、基本规定和管理要求,旨在增强本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能力,确保本行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营业场所:是指办理现金出纳、有价单证和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营业厅(室),与营业厅(室)相通的库房、通道、办公室、贵宾室,自助银行等场所。
3.2缩写
无
3.3分类
无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与权限
不相容职责
分支机构/负责人
1)传达、落实本机构营业场所安全保卫制度;
2)对本机构营业场所日常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发现安全隐患按及时处置并报告。
分支机构/安全员岗
1)协助分支机构负责人对员工进行安全保卫教育、培训;
2)负责营业前、营业期间、营业终了安全保卫督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3)负责监控、报警等安全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员工岗
1)按规定做好营业前、营业期间、营业终了的安全检查工作。
2)负责注意观察柜台外可疑人员的神态和言行举止,提高警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醒其他员工,做好处置突发事件预案的准备工作。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原则
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5.2基本规定
1)本行各营业场所必须建立安全员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员责任,负责本营业场所安全日常管理和防范工作。
2)加强员工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与不定期开展营业场所应急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3)安全员每天应对营业场所安防设备、自卫器械、自助设备、防尾随联动门等进行检查。
4)安全防范设施物理防范应符合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业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518-2004)、《防盗门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1998)、《机械防盗锁》(ga/t3)等相关标准。
5)营业场所技术防范应符合国家相关部委以及公安部《入侵探测器》(gb10408.1-2000至gb10408.9-2000)相关技术规范、《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2001)、《防盗报警中心控制台》(gb/t16572-1996)、《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2001)等有关规定。
6)营业场所要配备必要的防卫器具,二级以上(含二级)风险等级的营业场所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守护巡视,负责营业大厅的安全,做好押运库箱交接时的警戒和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区的登记等工作。
7)营业场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
8)设立营业柜台或窗口“一米线”,引导顾客在线后排队等候,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9)提醒客户保管好自己的现金财物和收据凭条,防止泄密。在醒目处张贴防抢、防盗、防诈骗等宣传资料或警示牌,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使用电子屏幕或在自助设备的屏幕上予以显示。
6管理要求
6.1营业前准备
1)未设金库的分支机构上班前,安全员应在押运车到达之前,对营业网点周围情况进行检查,观察有无可疑情况,如无问题,应在接款处警戒。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告,通知运钞车暂不要离开上个网点,并采取措施排除可疑情况后,才通知押运车到达营业网点。
2)做好接款工作。押运车到达网点后,交接人员应在营业室内先核对押运人员的照片、工作牌和押运车车牌号,核对无误,在监控范围内办理好款箱交接手续。
阶段
管理办法/管理规定
风险提示
6.1营业前准备
营业前检查管理:
1)营业前,工作人员应检查门窗、通勤门、监控、报警设备是否完好,有无不安全因素,如发现破坏部位或被盗情况,应保护好全部现场,并及时向本行安全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报案。
2)营业人员应按时到达工作岗位,检查自卫武器、消防器具是否放置到位,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按规定锁好金库门及防尾随联动门;并在《××农村银行营业场所安全日志登记簿》(见附件一)上登记。
风险描述:
员工未按制度要求检查安全防护器材等,发生突发事件安防设施无法使用,可能给员工生命和财产带来损害。
风险等级:极大风险
控制措施:1)加强员工安防教育、培训;2)经常开展安全保卫检查;3)落实相关岗位工作职责。
控制部门:安全保卫部门;
控制岗位:网点负责人;
接送款准备:
6.2营业期间安全管理
营业期间安全管理要求:
1)加强柜面监督,做好防抢劫、防诈骗、防假钞、防冒领等工作;营业期间收取的大额现金,不得放在柜面上或显眼地方,必须放入库房或保险柜内,尾箱现金存放数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保险柜必须按要求上锁乱码。营业期间不得接受他人馈赠的香烟、食品、饮料及其它物品;
2)、临柜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作好应付随时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
3)严格执行门禁制度,按制度规定正确开关防尾随门;营业期间非营业人员禁止进入营业间内,禁止工作人员外出办私事或接待外人;
4)临时离柜,现金、印鉴(密押)、柜员卡、重要凭证等要入柜加锁保管,钥匙随身携带,综合业务系统要办理临时签退;
5)严格按规定程序接待省联社、监管、公安等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时必须有本行领导或安全保卫部门人员的陪同,经查验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等证明文件,确认无误后,才能进入营业间内检查,并在《**农村银行进出营业场所人员情况登记簿》上(见附件二)进行登记。;
6)严格交接制度,中午交接班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好交接手续。
7)中午非当班人员,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等全部入库保管。
8)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突发事件时,全体员工要密切配合,沉着机智地按照应急预案处置。
风险描述:
员工未按制度要求随意开启防尾随锁联动门,不法分子尾随进入营业间,给员工人身和财产带来损害。。
风险等级:极大风险
控制措施:1)加强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教育;2)严格执行通勤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控制部门:安全保卫部门;
控制岗位:安全员岗;
6.3营业终了安全管理
营业场所营业终了安全管理:
1)营业终了,客户全部离开后,营业网点人员负责组织清场。清场后锁闭营业厅大门、侧门、窗户,确认安全后方可清点现金、轧帐;
2)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业务印章等入库保管;未设库的营业网点,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业务印章等扫数入箱(包);交接款箱(包)时,必须严格审查接款车辆、牌照、人员无误后,在柜台内监控下办理交接手续,才能开门提取款箱,并派人护送款箱(包)至运钞车上,同时将营业场所门窗关好,报警系统设置为防盗功能后,布防人员必须在《××农村银行安全员工作检查登记簿》(见附件一)上登记时间并签字后才能离开;
3)未设金库营业网点接、送钞必须待运钞车到达门口,押运人员做好警戒后方可进行,要坚持“车等款”,严禁运钞车未到时将钱箱搬出柜台外或在门口等车;
4)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突发事件时,全体员工要密切配合,沉着机智地按照应急预案处置。
风险描述:
员工未按照制度要求将安防设施设置为防盗功能,发生网点被盗等案件,给员工和财产带来损害。
风险等级:极大风险
控制措施:1)加强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教育;2)加大网点安全检查和处罚力度。
控制部门:安全保卫部门;
控制岗位:安全员岗;
7检查监督
牵头检查部门
检查内容
检查频次
报告路线
检查结果利用
安全保卫部门
对营业场所安全保卫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每月不少于一次
分管领导
持续改进
内部审计部门
对安全保卫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每年不少于二次
董事长、监事长
监督评价
8附件
附件一:《××农村银行营业场所安全日志登记簿》
附件二:《××农村银行进出营业场所人员情况登记簿》
第9篇 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保障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主要领导是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减少违法犯罪,消除安全隐患,保护公司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为公司经营管理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部门经营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到岗位的管理办法。在公司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评先授奖、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保卫部在公司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综治委和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是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下设独立的保卫部,配备专职保卫人员、现场勘查器材、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经费单独预算。
第九条 各部门必须安排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与业务工作相配套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
第十条 根据公安部门要求和公司实际,营业网点配备专职值班守卫人员;营业网点专职值班守卫人员的配备由公司统一组织实施;营业网点在公司保卫部门指导下制定相应制度办法,严格规范专职值班守卫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保卫工作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保卫部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公司、公安部门和综治委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公司安全保卫和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制度办法和规定;
(五)负责对公司员工的安全防范教育,开展应急防暴、防扒、防火演练等安全培训工作;
(六)负责专职守卫人员管理、培训工作,自卫武器的管理以及安全设施建设工作;
(七)依法协助公安等机关处理公司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
(八)完成公司领导和上级综治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公司保卫部的权限:
(一)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并提出纪律处分意见;
(二)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要害岗位人员进行检查,发现不称职人员,及时向领导提出调整建议;
(三)对安全保卫工作检查结果,逐级报告,在公司内通报;
(四)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向公司领导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 公司统一管理、协调、规划各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综治委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
(三)加强安全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认真分析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关心安全保卫人员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四)组织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督促各部门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公司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加强对本部门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教育,提高员工安全防范能力;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防范措施及办法;
(三)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四)随时检查本部门员工在营业期间执行重点部位操作规章制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掌握本部门员工的思想动态,对员工的反常表现,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并及时向公司保卫部门报告;
(六)本部门发生案件或灾难性事故等应及时报告公司保卫部门,性质严重的同时应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应立即组织人员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司和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的安全。
第五章 安全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的安全设施是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和职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包括:
(一)保管箱、财务室、档案室、财富中心等重点防控点的建筑防范设施;
(二)电视监控系统、无线通讯和防卫防护器材等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公司保卫部负责安全设施工程图纸的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改建网点安全设施必须一次达标方可投入使用;
(二)公司保卫部组织、培训兼职安全技术人员,了解器材性能,学会使用、保养和简单维修;
(三)公司保卫部组织制定安全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办法,经常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标准或违反使用规定的,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依照公安部门对金融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制定安全设施达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精心组织落实。
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设施费用的管理。凡新建、改建安全设施均由保卫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安全设施达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构建费用预算,安全设施费用一次列入公司费用。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保卫部必须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各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一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岗位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
(三)安全设施建设和自卫器械管理情况;
(四)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查处情况;
(五)其它需要检查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检查工作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不走过场,每次检查要有文字记载,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要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结果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
(一)对安全防范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到位的要给予批评;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指出并进行记载,能立即整改的当场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二)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案件和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人员发现刑事案件或灾害事故后,应及时报告公司保卫部,同时报告公司领导、公安机关。保卫部接到报告要立即赶到现场,重大恶性案件,公司领导应及时赶到。部门或当事人应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司或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卫部要及时受理各部门的报案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根据公司领导的指示进行调查核实。对所受理的案件经查证后确认不属于保卫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相关管辖机关。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逐级向公司领导、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部门汇报案情或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安全保卫档案。做好案件、事故等的登记、统计、上报工作,积累案件资料,为总结分析案件特点、作案手段、发案原因和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经过严格考核,安全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公司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执行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灾害事故发生,为保卫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做出贡献的个人;
(三)协助查破案件有功的个人;
(四)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个人;
(五)其他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并逐级追究有关负责人以及当事人的责任。
(一)管理混乱,纪律松懈,安全保卫责任制未落实,对隐患、漏洞没按时整改,致使责任性案件事故发生的;
(二)因失职、渎职、严重官僚主义而导致发生责任性案件和事故的;
(三)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致使公司财产、职工人身安全遭到损失的;
(四)对发生案件及重大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不报,或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包庇、袒护、减轻责任的;
(五)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理不力,以致发生集体*、聚众闹事等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而导致案件或事故发生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处罚或追究责任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切实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基本方针。
第三条公司成立安全保卫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综合部是公司安全保卫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各部门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各部门在公司的安全保卫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卫管理规定,明确各级安全职责,落实奖惩制度。
第五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
第六条发生事故案件,各部门要组织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查破。
第二章消防管理
第七条公司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八条消防组织
(一)公司成立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消防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到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开展防火及消防常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员工安全作业能力。
4、每季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5、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6、负责配置消防设施。
7、发生火灾时执行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扑救。并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警、火灾事故。
8、及时调整充实消防队伍,保证消防组织的健全。
(二)公司成立义务消防队,各部门成立消防小组。
(三)各部门经理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具体实施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公司消防委员会每季组织一次防火安全大检查,每年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一次消防演练,以提高员工应付突发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九条防火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二)各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的工作特点,经常对员工进行防火常识、防火制度、防火预案等安全教育,逐步提高员工逃生和抢险救灾技能。
(三)坚持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公司办公场所、仓库等部位的灭火器材要按规定配置,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状态。重点防火部位要设立醒目的“禁止烟火”标记。防火责任落实到人。
(五)办公场所进行大型设计装修改造,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报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装修。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严禁使用非阻燃材料。
(六)电器设备的安装,电源线布放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加强日常使用监督管理,做好定期维护与保养,确保用电安全。
(七)在办公楼内及禁烟区内进行明火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报综合部批准,领取“动火证”,并落实监督人员,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才能施工。
(八)办公场所,防火安全疏散通道,要保持清洁、畅通,严禁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等。
(九)施工驻地器材的存放,要严格按照“四防”(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管理有关要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责任到人。
第11篇 风电场及周边村委安全保卫联防联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风电场区域内安全管理,保证人身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做到群防群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在重要节日(国庆节、劳动节、元旦等)风电场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应与风电场周边村委会召开信息沟通会,互相介绍治安防范、防火防盗等情况。
2.根据风电场设备投运及设备变化情况,及时与村委会沟通,让村民了解有关注意事项,保证村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3.根据情况编写风电场安全知识、防火、防盗知识材料,以宣传单的形式发放给村委会,由村委会组织村民学习,了解安全知识。
4.遇有发生火灾、治安、刑事案件,风电场与村委会应及时相互通报,沟通信息,共同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本区域的安定团结,共创和谐社会。
5.与周边村委会共同组建联防队,特别是在秋、冬季,注意提醒各自村民,避免火灾的发生。
6.风电场与村委会定期组织人员对风电场区域内巡逻,遇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遇有在风电场区域内有打猎、焚烧现象,及时制止,并进行安全教育。
7.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村领导身上,各村领导与各村队及农户签订责任书,做到层层有人管、层层有人抓。
村委会联系人: 曾书记 风电场联系人:皮华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13517906176
第12篇 x医院安全保卫管理措施
1、每季度由安全委员会组织具体检查各科室安全防范制度执行情况。
2、每逢重大节假日和市、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行动组织实施全院性的以“四防”为主的安全大检查。
3、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医院范围内发生的各种案件,接到报案半小时赶到现场,做好案件处理及记录工作。
4、做好医院安全防火工作,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并及时更换过期失效的消防器材。
5、各科室麻醉、精神药品,严格按照“三专”制度执行,同时做好回收处理和交接班手续。
6、各科室下班后应切断必要的电源,关闭好窗户和门,杜绝不安全因素发生。
第13篇 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和《11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综合整治”的原则,本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监督本单位辖内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计算机犯罪,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资金、员工人身和营业场所安全。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11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行及所辖各支行、各网点经营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在评选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或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安全责任评先受奖、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二章 保卫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本行设立监察保卫部负责安全保卫的工作,配足配强保卫人员,配备开展工作所必需的设施和工具。各支行要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专(兼)职监察安全员。
第七条 监察保卫部负责辖内各支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支行负责人和监察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和辖内网点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督促。
第八条 监察保卫部和各部室、各支行监察安全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保卫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其业务和装备的费用列入本行预算。
第十条 对辖内各支行及相关网点的头寸押解,由本行押运中心负责日常操作和监督管理,由监察保卫部负责。
第十一条 根据公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总部的金库和营业厅等要害部位实行24小时视频录像实时监控和配备专职守卫人员;对各支行及所有营业网点,实行24小时视频录像实时监控,在本行联网中心配备专职值班守卫人员。
第三章 监察保卫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监察保卫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部署和检查辖内各部门、各支行安全保卫工作;
(二)按要求向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工作,对本行及所辖网点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管理押运中心与监控中心,做好头寸押运与全行电视监控工作;
(四)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枪支、弹药管理工作;
(五)加强保卫队伍建设,强化对员工的安全防范教育,开展应急防暴演练等安全保卫培训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辖内网点发生的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及稳定;
(七)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
(八)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九)做好联系支行的相关工作;
(十)协助配合相关部室及总行中心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监察保卫部门的权限是:
(一)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对违反有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及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二)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定期对要害岗位人员进行审查,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三)报告和通报辖内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四)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十四条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辖内各部门、各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保卫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和措施,并指导落实;
(二)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
(三)组织落实安全保卫目标管理责任制;
(四)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奖惩机制;
(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经费的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行长(或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行长)是本行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落实的直接责任人,对本行和所辖分支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措施,抓好保卫队伍建设;
(二)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构建群防群治工作机制;
(三)加强安全设施建设,严格落实物防技防措施;
(四)督导监督制约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处置;
(五)组织对已发案件的及时调查和报告,协助做好侦破工作;
(六)严格枪支、弹药管理,防止涉枪事故(案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支行及网点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负责人,监察安全员为第二责任人,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知识教育,组织防暴、防抢、防火等各种预防演练,提高员工的防范能力;
(二)与当地派出所、邻近单位和居民签订治安联防协议书,并组织联防活动;
(三)定(随)时(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各网点库存、营业、守库、押运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和物防、技防设施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早发现员工的异常表现,做好疏导和相关预防工作;
(五)随时排查分析当地社会治安的动态,发现对本单位安全构成威胁的不稳定因素,及时预防和化解,做好维稳工作;
(六)严格落实枪支、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涉枪事故(案件)的发生。
第十七条 岗位安全责任制。员工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岗位安全,形成全员齐抓共管的格局,确保人员、财产安全。
第五章 案件和事故管理
第十八章 各单位发生刑事案件或灾害事故及交通事故,应随即报告本行行领导、监察保卫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监察保卫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指导处置并赶到现场,同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章 监察保卫部门必须及时受理所辖机构(网点)的报案和犯罪人的自首,并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对受理后经确认不属监察保卫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按规定向本行领导、上级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案情,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侦破工作,根据案件结果提出追责建议。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保卫档案。监察保卫部门要建立辖内安全保卫工作档案,为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第六章 头寸解押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行及所辖各支行现金、金银等贵重物品的上解下押,统一由本行押运中心负责武装押解。押运中心每日押解任务接受总行营业部的统筹安排,安全操作和日常业务管理,接受本行监察保卫部门的领导。
第二十三条 保安公司向本行派遣和更换车辆、守押人员的基本情况,要及时向本行行政保卫部门报备。保安公司的守押人员、车辆运行必须遵守本行的操作规程,凭证出入本行及所辖网点,不得涉足本行及所辖网点金库、营业间等非本行工作人员禁入的重要防区。押运中心实行队长负责制,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本行的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管理好武器装备,制定守押防爆预案,积极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队伍技能,加强检查监督,及时掌握守库押运情况,加强队伍思想教育,及时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第二十四条 本行及所辖支行工作人员和押运中心的解押人员,对押解物品的管理和交接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头寸解押安全、正点。交接和解押中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本行监察保卫部门汇报,由监察保卫部门协调处理。押运队员、司机、提箱员要严守押运纪律,不泄露押运秘密,不断加强业务技能的培训、学习,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第七章 电视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行金库、车库、营业区域、各支行、相关营业网点等重要防区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视频录像监控。
第二十六条 所辖支行的金库、营业区域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视频录像监控,并与本行视频监控中心联网,达到本行视频监控中心可直接监控各支行电视监控区域的现场。
第二十七条 视频监控中心由本行工作人员负责不间断的专职值守,发现监控区域的异常情况或守卫人员、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应及时报告本行监察保卫部,监察保卫部要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处置。录像影音储存应达二个月以上。
第二十八条 视频监控中心除本行领导、监察保卫部门人员、视频监控值守专职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本行领导批准和保卫人员陪同,不得进入,确因业务纠纷、上级领导检查或司法部门办案需查阅录像资料的,应经本行董事长批准,并指定专人陪同,方可调阅。涉及本行或客户机密的录像资料调阅和复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章 安全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施是保证集体财产和员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包括:
(一)金库、守库室、营业室、围墙等建筑防范设施;
(二)闭路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无线通讯及gps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技术防范设施;
(三)具有防弹、防破坏功能的防护墙和防盗门窗;
(四)具有报警、灭火功能的消防系统及器具。
第三十条 依照有关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务发展的需要,监察保卫部门每年应制定安全设施改造、新建的年度计划,并精心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 安全设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察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安全设施工程图纸的审查和报批报建及竣工验收;
(二)监察保卫部门和科技信息部门共同组织培训专(兼)职技术人员,掌握安全设施的使用、保养和简单维修;
(三)监察保卫部门组织制定安全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经常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未达标或违反使用规定的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安全设施费用的管理。监察保卫部门应根据年度安全设施改造、新建的计划,提出购建成本预算,经行长(或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行长)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财务会计、稽核等部门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特殊情况下,安全隐患整改的应急费用,可先用后批。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监察保卫部门和各支行负责人及监察安全员必须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辖内营业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并规定监察保卫部门全年不少于四次,支行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上级指示要求的落实情况;
(二)员工执行规章、操作规程的情况;
(三)头寸押解、现金库存、印、押、证、据、券和火源、电源管理;
(四)安全与消防设施建设和运行及自卫武器管用情况;
(五)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排查、治理、处置情况;
(六)其它需要检查的项目。
检查要认真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责成当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签发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对违规操作的要按章现场处罚到位,并做好整改的跟踪复查工作。
第十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支行和个人,由本行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推荐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关制度,措施有力,效果显巨,连续5年无违规事件、安全和消防责任性事故、治安灾害事故和责任性刑事案件;
(二)及时制止或纠正违规行为,为保卫本行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灾害事故发生,使本行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四)为保护本行人员、财产安全,沉着、机智、勇敢的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个人;
(五)严格履行职责,在安全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六)其他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的。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支行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安全保卫责任制未落实到位和上级指示精神未及时贯彻落实,致使责任性案件或事故发生的;
(二)因失(渎)职或违规操作导致发生责任性案件和事故的;
(三)因安全设施不具备或失修、失护不能正常运行,导致案件和事故;
(四)对发生案件及重大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或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包庇、袒护、减轻责任或处罚的;
(五)对不稳定因素或内部矛盾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闹事或导致案件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上级保卫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而导致案件或事故发生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处罚或追究责任的违规行为。
前款所指的行政处分归口本行纪检监察部门管理。应给予经济处罚的,无论本行、违规者所属支行、相关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或银监局哪一级检查发现,可由哪一级按规定决定处罚。凡因违规肇事构成违法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经本行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14篇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项目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结合公司项目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基本方针。(消防安全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
第三条 各项目部要成立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并对该项目治安保卫、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参战单位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级职责,落实奖惩制度。
第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六条 发生事故案件,各部门要组织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查破。
第二章各级职责
第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一名副职分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设专职保卫干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政策法规,明确治安保卫、消防安全任务,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二、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灾害、防事故措施。协助领导制订本项目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三、经常检查各单位重点要害部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排查处理事故隐患。
四、积极调解单位内部矛盾纠纷,调查处理单位内部的一般治安案件,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五、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杜绝种类事故的发生。
六、经常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始终保持消防器材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七、负责门卫、巡逻、值班人员及义务消防队等日常管理。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现场门卫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门卫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门卫岗位工作职责。
二、值勤时着装统一,举止大方,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三、对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验明证件,并填写来客登记,在取得被访人员同意后,方可入内。
四、认真检查出入车辆及个人携带物品,无相关证明不得放行。
五、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不得擅离工作岗位。遇到突发事件要果断处置并向分管领导及时汇报。
六、负责打扫大门内外卫生,始终保持工作环境清洁整齐。值班室内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现场巡逻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维护施工专场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和广大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制止和处置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二、巡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证件,按时进入工作岗位,巡逻期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巡逻中坚持“保卫要害、兼顾全局”的工作原则,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做到勤巡视、勤检查、勤观察,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守候。
四、对巡逻中发现的可疑车辆、人员携带的物品要进行检查,并进行登记。
五、巡逻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制止,保护好案发现场,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六、巡逻中发现火灾、爆炸和不安全事故及隐患,在报告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极力扑救,减少损失,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安全。
七、巡逻中要注意工作方法,禁止滥用械具,做到文明执勤,严格执法。
八、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现场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遵守和贯彻本单位的防火制度,对违反者进行劝阻。
二、了解本单位的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解决,并汇报。
三、经常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保证完好可用,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需要报请领导添置各种消防器材。
四、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技术操练,提高消防业务水平。
五、协助领导制订本单位灭火的应急预案。发生火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灭火与抢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六、全员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防火知识,会报火警;懂得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懂得灭火知识,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一条 参战单位安全保卫职责
一、参战单位负责人应为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并按照项目治安保卫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及措施。
二、各参战单位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减少和杜绝发生在单位内部的案件、事故,杜绝单位职工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单位内部稳定;
三、积极开展治安保卫巡查,及时排查治安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四、积极防范,各单位内部重点要害部位安全;
五、加强治安保卫队伍的管理,落实责任到人;
六、加强单位内部人员管理,对临时用工要底子清,情况明,并登记造册;
七、发生在单位内部的矛盾纠纷要积极调处,防止矛盾激化。对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要及时报警,并报告项目部保卫部门;
八、做好消防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各单位对单位内部的重点要害部位、易燃易爆部位要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按规定对消防器材进行保养维护,保证其有效性。
第三章 治安保卫、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制度
一、项目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防火安全防火安全工作,专职保卫干事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保卫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二、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三、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四、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事故案件发生后,项目部和施工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事故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五、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六、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管理并设专人现场值班。
七、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八、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九、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十、冬季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治安保卫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管理
一、消防器材定位放置,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移动,挪用消防器材(除发生火灾)。
二、凡定位放置的消防器材,由所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追究其责任。严禁在消防设施周围搭棚、堆物。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每年检修一次,灭火器药物按规定更换,并标明更换日期。
四、消防器材的配置要统一购置,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
五、保卫干事对施工现场、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要建立消防档案。
第十四条 防火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二、各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的工作特点,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常识、防火制度、防火预案等安全教育,逐步提高职工逃生和抢险救灾技能。
三、坚持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项目施工作业现场、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的灭火器材要按规定配置,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状态。重点防火部位要设立醒目的“禁止烟火”标记。防火责任落实到人。
五、电器设备的安装,电源线布放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加强日常使用监督管理,做好定期维护与保养,确保用电安全。
六、禁烟区内进行明火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经批准,领取“动火证”,并落实监督人员,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才能施工。
七、办公场所,防火安全疏散通道,要保持清洁、畅通,严禁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等。
八、施工现场器材的存放,要严格按照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的管理要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责任到人。
九、未经领导同意,严禁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等电器设备。
十、任何人发现火险,要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和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参与扑救。接到火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执行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治安防范措施落实,年内未发生任何案件事故的。
二、见义勇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三、发现事故隐患和险情,积极提出整改建议,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消除重大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在防火、扑灭火苗、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做出贡献的。成绩显着的。
五、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关心消防工作,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
第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消防法》的,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犯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工作中失职、渎职,使国家财产、公用设施遭受损失的。
三、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有盗窃行为的。
四、扰乱内部工作秩序,不听劝阻,不服调解造成损失的。
五、丧失警惕,不负责任,发生案件知情不报的。
六、值勤人员撤离职守或失职的。
七、发生案件知情不报,包庇罪犯,见危不救的。
八、随意挪用消防器材,故意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九、对不重视防火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造成火警、火灾的。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火灾的应急预案》《防火、灭火方案》(结合实际自定)
第15篇 现场安全消防及保卫管理规范
1、对员工进行安全消防培训教育
(1)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消防意识、安全消防操作规程、安全消防常识方面的教育,讲授人身保护设施使用方法,同时进行安全消防设施的培训,安全消防设施包括正确使用方法,以增加全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全体员工自觉、认真、严格地按规程施工。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4小时,并做好培训内容、地点、时间、人数、次数方面的记录。
(2)进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消防规章制度方面的学习,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件,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使全员自觉遵守项目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消防规章制度。
(3)专业技术人员在班组作业前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及专业特点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相对应的安全消防技术交底,使每位作业人员心中警钟常鸣,确保在安全消防技术指导下施工。
(4)开展特殊季节施工安全教育。雨季变化等特殊季节,对每位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消防交底,搞好特殊季节的安全施工生产。
2、有效实施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通过对进场员工的培训与教育,使员工产生安全意识,并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为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变被动管安全为人人主动遵守安全,我们将有效实施安全消防的各项管理制度。
(1)对电工、电焊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消防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操作许可证后,方可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安全消防检查制度
施工过程中,施工班组每日进行检查,安全员每日进行巡检。区域施工段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项目部每半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消防隐患立即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接受业主、现场监理、总包、上级有关部门及广州市安检站以及消防大队对本工程安全消防生产定期或不定期指导、监督和检查。
(3)安全消防例会制度
区域施工段每周召开一次安全消防例会,项目部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消防例会,听取安全消防汇报,通报安全消防情况,分析近期的安全消防状况,布置下期的安全工作,针对出现的安全消防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并做好记录。
(4)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施工班组每天进行安全消防活动,时间不少于15分钟。班组长组织班组成员进行安全学习、日常安全教育,检查个人劳保用品的穿戴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查找安全消防隐患,进行规范、规程的学习等。
(5)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制度
调查处理伤亡事故,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配置各种安全消防设施
安全工作做到首位,就必须把安全消防设施配置工作做的前面,所有安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1)施工现场入口处及危险作业区,均应挂有安全生产宣传画,大型标语和安全色标,随时提醒职工注意安全生产。
(2)现场施工人员一律配发安全帽、劳保鞋、防护眼镜。电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必须配备齐安全防护用品,一旦发现防护用品破损应及时更换。
(3)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设立防护栏杆,脚手架、安全网的架设必须符合标准。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
(4)尽量减少夜间施工,避免工人过度疲劳。在夜间作业时应保证充足的照明度。
(5)根据季节特点,制定相应的防雷、防电、防潮湿、防塌方、防冻、防暑等措施,增加自我保护能力。
(6)配电箱、开关箱处悬挂安全用电警示牌及安全危险标志,禁止他人随意开、合闸和动用带电设施。所有用电施工设备传动部位应设防护罩,配电箱内装漏电保护器,并做保护接地,保证用电设备一机一闸等。机械设备、配电箱等采用雨棚等遮盖措施,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7)施工中,在楼梯口、电梯井口、机电井口设置临时护身栏、工具防护门或挂立网;在预留洞口设固定盖板。建立洞口防护的管理办法。
(8)防腐作业应在通风和光线良好的区域进行,操作人员应穿戴好胶皮手套、胶鞋和口罩
(9)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仓库、木材、油类、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及加工场地,包括需动火作业上下周围,悬挂安全标志牌,设置消防设备,配备兼职消防人员,以防止或控制火灾。
(10)施工现场设消防栓,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消防栓周围五米范围内不准堆放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