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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管理和考核细则(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8

安全保卫管理和考核细则

第1篇 安全保卫管理和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搞好现场保卫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期顺利投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01日实施)

2.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02月01日实施)

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部分2002年12月01日实施)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7.《建筑施工机械使用安全规程》(jgj31-20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9.《青海盐湖资源综合利用建设管理大纲》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青海100万吨钾肥产品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全员安全意识。

第五条  各施工单位进施工现场后,必须建立安全保卫管理机构,建立本单位安全保卫三级管理网络,并将本单位安全保卫管理机构及安全保卫管理制度书面上报项目指挥部安全保卫组。

第六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相关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各施工单位应将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安全保卫组审查、备案。

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编写施工安全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目标。安全、优质、高效、文明、节约地完成建设任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保卫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项目指挥部现场安全保卫组是项目业主对施工安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部门。监理公司是直接监管单位,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监理责任。施工单位是实现施工安全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对发生的施工事故负直接责任并承担后果。

第九条       本建设项目安全保卫工作的总目标:

1.  健康、安全、环保教育率达100%;

2.  工伤死亡人数为零;

3.  交通、火灾事故为零;

4.  特殊工种持证率100%;

5.  劳保防护用品配备率100%;

6.  杜绝重大污染事故;

7.  重要物资丢失率为零。

第二章    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安全保卫组织管理机构

青海100万吨钾肥产品综合利用项目工程建设由业主组织成立工程建设安全保卫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结构组成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为项目指挥部现场安全保卫组。

项目总经理为主任,项目副总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各项目经理为副主任,指挥部项目现场管理部部长、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公司监理工程师以及各单位安全监察负责人任委员会成员。安委会下设现场安全保卫组,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安委会及现场安全保卫职责

1.安委会负责审查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施工措施;发布现场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和考核细则;监督和考核现场施工单位的安全和文明施工;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审批工程建设安全工作计划、报告;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施工现场文明施工。

2.安全保卫组对安委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对安委会决议和对安全保卫工作细则的执行情况,并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安委会决定。

3.安全保卫组应与各业主、项目部、施工单位、安检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委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4.安全保卫组行使指导、协调现场安全保卫日常性管理工作职责、编制工程建设安全保卫目标计划、报告,负责填报并上呈表,负责向安委会汇报现场安全保卫情况,并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安全保卫工作例会制度

第十二条  安全保卫例会每月一次,时间为每月25号前一周的周六上午10:30分。例会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各项目经理、施工单位的现场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例会主要内容是:检查安全保卫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项目监理单位汇报安全监理情况,各施工单位汇报前一阶段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及下一阶段安全保卫工作的重点。安委会对每月安全保卫工作情况作出总结并布置下月安全保卫重点,制定阶段性安全保卫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各施工单位应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保卫工作例会,对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各单位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施工检查,对影响安全施工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和完善有关安全管理台帐、记录。

第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凡发生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安全保卫组,并在事发七日内报送详细调查、分析、处理报告。

第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组织落实会议形成的意见和决定,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一概由责任单位负责,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章    安全施工检查

第十八条  安全检查的依据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安全施工必须实行目标管理,各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指挥部制定的施工安全目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施工目标,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  项目指挥部安全保卫组每月组织一次由各施工单位、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参加的全面的安全检查。每季度进行总结评比,并给予相应的奖罚。安全保卫组日常采用随机抽样、现场观察、实地检测相结合的方法,记录检测结果,并在每次检查结束后,及时编写安全检查报告提交指挥部,确保现场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安委会应在每季度负责组织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对现场施工进行一次安全施工联合大检查,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习惯性违章操作为主,同时对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现场文明施工,及防火、防洪、防盗等),亦应纳入检查范围。对查出的问题要按规定进行整改,对安全文明施工优劣单位进行通报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应依照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工作。安全设施必须完善,不符合要求必须限期整改。季节性安全检查(冬、春)由安委会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理单位必须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施工检查、指导,履行对安全施工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填写“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采取临时、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制定计划,报本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审批,分阶段实施,必要时应向安委会安全保卫组报批。

第二十五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填写安全检查纪录,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的原则进行整改,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安全施工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在本工程建设中所遵守的安全作业标准,一律以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要求为准。

第二十七条  新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等)应进行不少于48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特种工作人员除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外,须在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否则严禁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凡进入现场的施工单位,均须在作业区内按规定和要求设置安全防火通道、安全警示、施工公告和安全制度牌,对施工点进行封闭,各种设施要符合规范。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应成立消防组织,并设置完备的消防设备和设施,任何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消防设备、设施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易燃、易爆和有害、有毒气体及物资,必须设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领取、使用以及回收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按规定的距离摆放,不得随意乱动,并做到随用随开,随开随关和定人下班检查的制度。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在下列情况下禁止使用:

1.没有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的起重机械。

2.坦克吊、塔吊、龙门吊等设备,安装后未经鉴定和未做负荷试验。

3.安全保护失灵,或安全保护设施不当。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械必须按有关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和制造厂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四条  所有起重机械,无论大小必须定期进行安全装置检验。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械实行专人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人员工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中,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吊装作业、靠近带电区域、易燃区内的明火作业等,必须由施工单位制定可靠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办理相关票证,方可施工。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爆破工程,特殊或主要部位的混凝土浇筑,新型或大型设备的运输吊装、汽机扣大盖、蒸汽管道冲洗、打压试验等项目实施前,必须召开专业安全会议研究,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方案。

第三十八条  所有施工项目在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施工人员必须对所交底的施工项目进行签字认可。

第三十九条  现场组织施工时,尽可能避免立体交叉施工,当确实无法回避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工程建设应坚持先土建后安装,先下部后上部,同日在同一施工段施工时,应尽可能在时间上错开安排。

2.发生立体交叉施工时,施工涉及各方必须在现场设专职安全检查联络员,双方联络员应按主从原则,由从方联系插空施工,并由从方在立体交叉施工处设置安全标志和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否则严禁施工。

第四十条  安全票证管理

1.各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作业,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要求办理票证。如吊装票、高处作业票等。

2.票证审批人员必须亲自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方可审批、签字,并对此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交通安全

1.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车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严禁无证人员驾驶机动车。

2.施工区域车辆限速15km/h,严禁超速行驶。

3.所有车辆严禁在施工危险区域停留。

第六章    文明施工管理细则

第四十二条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999)的规定,在施工期间内,力争做到施工现场地坪硬化,五小设施卫生化,材料堆放标准化等文明施工标准。

第四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管理,保持施工区域的干净、卫生和美观。

第七章    保卫工作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安全保卫组积极和集团公司保卫处、当地公安机关沟通联系,争取他们对项目安全保卫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第四十五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成立专(兼)职保卫机构,责任到人,加强对本单位物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每个施工单位抽调2名素质高的人员,由现场安全保卫组负责,参与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安全保卫工作实行24小时工作制,每班设门卫3人,巡逻检查人员5人。

第四十八条  对所有进入现场车辆实行通行证制,无通行证车辆严禁入场,按车辆用途发放长期或临时通行证。每辆机动车交抵押金50元,办理通行证,凭证驶入指定区域。

第四十九条  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实行佩戴工作牌制,并凭工作牌进入工作区域。

第五十条  工作牌由安全保卫组组织定做、发放、补办等管理。每个工作牌收取5元抵押金,待施工工程完工后退还。丢失工作牌除扣除抵押金外,另加收重新办证费5元。

第五十一条  施工人员擅自进入非工作装置区,处罚相关责任单位20元,同时处罚违纪人员20元,由其单位负责交款。

第五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若要外运现场设备、物资时,必须到甲方项目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凭出门证进出施工现场,重要物资出场须经现场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审批。

第八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表现的单位、个人由业主颁发流动红旗,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1. 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2.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  每季度由业主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4.  工程竣工后,对安全管理好,无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上报指挥部,并给予奖励。

第五十四条  惩处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给予经济处罚(不包括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的经济处罚)。

① 发生一次一般安全事故扣罚500元。

② 每发生一次较大安全事故扣罚2000元。

③ 每发生一次重大安全事故扣罚1万元。

④ 每发生一次特大安全事故扣罚5万元。

2.不按照施工安全方案措施组织施工的,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3.施工作业警戒区、施工公告、安全制度牌、安全警告标志不完善的组织施工,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4.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每人处罚50元,高处作业不正确使用安全带,每人处100元的罚款。

5.施工现场用电的布置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违反施工用电要求,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

6.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监护或监护人员脱岗从事其他工作,处责任单位5000元的罚款。

7.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处责任单位500元的罚款。

8.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整改的,视情节处罚1000~5000元

9.无故(或未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参加安全保卫例会,一人一次处罚100元,迟到一人一次处罚50元。

10.施工现场严禁打架斗殴、寻衅闹事,每发生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11.对于监守自盗、内外勾结偷盗施工物资,一经发现,处1000元的罚款,并逐出工地。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12.在厂区内,对于无证驾驶,每次罚款200元;超速行驶罚款50元。

第五十五条  处罚由青海100万吨钾肥产品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安全委员会授权的专职安全工程师执行,处罚单由项目指挥部安全保卫组开出,罚款直接交安委会安全保卫组,未按期交罚款者,从工程款中5倍扣除。安全保卫组对罚款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公开公正,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安全保卫处罚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安全保卫方面的奖励和安委会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从青海100万吨钾肥产品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指挥部批准、发布后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项目建设指挥部,未尽事宜由项目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

第2篇 保卫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

(1) 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2) 负责组织对本部门的危险源、环境因素进行辨识、评价、更新和学习,并制定措施或管理方案加以控制。

(3) 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包括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的环保和安全意识。

(4) 负责组织以防火、防爆、防毒、防盗为主要内容的大检查,组织监督有关单位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运输、储存、管理和正确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5) 负责参加重大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研究,在权限内提出对有关方面的处理意见。

(6) 是公司消防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消防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执行情况。

(7) 负责对动火作业报告的审批。负责组织火警、火灾事故、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8) 是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负责公司区域内交通设施的采购、安装、管理工作。

(9) 认真履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规定的本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3篇 安全保卫检查管理办法

安全保卫检查管理办法

1目的

本文件规定××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安全保卫检查的职责与管理要求,旨在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及检查工作重点,规范安全保卫检查人员操作行为,确保本行安全无事故。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安全保卫检查工作。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安全保卫检查:是指本行安全保卫制度建设情况,人防、物防、技防及消防设施建设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活动。

3.2缩写

3.3分类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与权限

不相容职责

分管领导

负责审批安全保卫检查方案;

负责审批安全保卫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书。

安全保卫部门/经理岗

1)负责审核安全保卫检查方案;

2)负责成立检查组,对检查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3)负责审核安全保卫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书。

安全保卫检查人员

1)职责

a)负责制订安全保卫检查方案,提交相关领导审批;

b)负责实施安全保卫检查;

c)负责出具安全保卫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书等。

2)权限

a)有权根据检查方案内容和领导交办的检查事项对安全保卫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被查单位的安全防范设施进行检查;

b)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与安全保卫检查需要的相关资料、文件。

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1)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分支机构安全保卫自查,督促安全员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及时报告自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2)配合上级单位安全保卫检查人员开展安全保卫工作检查;

3)及时组织对自查和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反馈。

各部门、分支机构安全员

1)负责对本部门、分支机构营业前、营业期间和营业终了常规安全检查;

2)负责配合本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开展对自查和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反馈。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原则

1)独立性原则。安全保卫部门在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涉,独立履行检查职责。

2)全面性原则。安全保卫检查应做到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彻底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3)谁检查、谁负责原则。安全保卫检查要明确检查责任,检查人要对检查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4)违规必究原则。对安全保卫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2基本规定

1)安全保卫检查要做到节假日必查、敏感时期必查、发生重大案件必查,上级有规定必查。

2)安全保卫检查要做到与消防检查相结合、与技防设施相结合、与物防设施管理相结合、与保安值勤相结合。

3)属总部组织开展的安全保卫专项检查,安全保卫部门要在进行安全保卫检查前应制定明确的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内容一般包括:检查目的、范围和对象、检查内容和重点、检查依据、检查时限、检查小组成员分工、检查纪律和责任等。

6管理要求

6.2检查重点

1)库房结构(墙、顶板、底板)六面是否整体钢筋混凝土浇筑;

2)通风,防水系统是否合格;

3)金库门是否符合标准;

4)库区是否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入侵探测器是否能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入侵事件;

5)在已具备联网条件的地区,库区是否安装与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

6)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是否能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7)守库室出入口是否安装防盗安全门和可视对讲装置;

8)守库室内是否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9)守库室设置方位是否能有效控制金库出入通道;

10)无人值守的业务库是否安装声音复核装置;

11)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安防系统是否能实现远程报警以及图像、声音等信 息传输监控;

12)二级风险分支机构守库室是否设卫生设施;

13)是否执行双人守库(含远程监控异地守库)规定;

14)使用枪支守库的,守库员是否熟悉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

15)业务库清点室是否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是否清晰显示工作人员操作情况;

16)消防系统是否达标;

17)是否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责任分工是否明确;

18)守库员对预案分工是否熟悉;

19)业务库是否有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记录是否完整。

6.2检查重点

1)专用运钞车使用情况;

2)是否制定运钞车押运途中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3)押运员是否熟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责任分工是否明确;

4)押运员押运过程操作行为是否规范;

5)运钞交接登记手续是否齐全;

6)武装押运人员是否穿着防弹衣、戴头盔;

7)押运员警戒站位是否合理;

8)长途(大宗款项)押运是否有护卫车;

9)运钞车交接款停靠位置是否合理;

10)运钞车停靠及交接款过程能否全程录像;

11)运钞车内有无通讯设备;

12)押运过程中司机是否中途下车,车辆是否熄火。

6.2检查重点

1)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营业场所门前区域、现金业务区、营业 场所内设置的自助机、非现金业务区是否安装监控没备;

2)运钞交接区、场所内人员活动情况是否在监控范围内;

3)营业场所视频监控系统是否为数字录像设备;

4)视频监控系统能否显示变易过程中的柜员操作和客户脸部特征;

5)视频监控系统能否辨别进出营业场所人员的体貌特征;

6)录像资料保存是否达到30天。

6.2检查重点

1)数据处理中心、训算机机房(室)在建筑物内是否设置为独立区域;

2)有无专人值守,人员出入是否有记录;

3)防火、防水、防盗、监控、报警等设施是否健全;

4)系统是否具有备份机;

5)有无备用电源,备用电源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6)有无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人员;

7)机房工作人员是否熟知灭火、防水等有关操作;

8)有无专门的设备档案备查资料;

9)是否及时更换计算机的口令或密钥;

10)员工是否熟悉突发事件预案;

11)有无防雷接地等必要防护;

12)有无机房专用灭火设施;

13)是否成立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小组;

14)发生计算机犯罪案件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6.2检查重点

1)有无员工法律法规及业务规范学习的相关记录;

2)二年内是否有内部人员职务违法犯罪;

3)员工业务是否熟练,是否能准确鉴别票据真伪;

4)是否有身份证真伪识别装置;

5)员工分工、复核制度是否落实;

6)有无防范案件预案,员工对涉及本岗位的防范案件预案是否熟悉;

7)各类案件上报是否及时;

8)各类案件是否及时向员工通报;

9)是否严格执行有关业务操作的各项安全制度,业务操作程序是否规范;

10)是否开展安全检查、考核、评比工作,奖罚是否分明。

6.2检查重点

1)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2)安全责任的划分和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突发事件预案的制定和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义务消防队的建立和培训情况;

5)人员和物品的出入登记管理情况;

6)物防、技防和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以及工作性能和管理情况;

7)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6.2检查重点

1)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审核、验收手续办理情况;

2)防火责任制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3)消防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

4)火险隐患整改情况;

5)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基础知识普及情况;

6)消防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7)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和管理情况;

8)电源、电器的管理情况。

阶段

管理办法/管理规定

风险提示

6.1检查主要内容

6.1安全保卫检查的主要内容:

1)贯彻上级安全保卫指示精神情况;

2)安全制度建设情况;

3)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4)金库管理情况;

5)押运管理情况;

6)安防设施建设情况;

7)技防装备管理使用情况;

8)计算机安全制度建立情况;

9)员工安全教育情况;

10)安全保卫部门内部管理情况;

11)办公场所安全管理情况;

12)公安部门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风险描述:

安全保卫检查人员未按照制度要求检查,检查人员工作不细致,漏查等情况,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排除,给员工人身和财产带来损失。

风险等级:中等风险

控制措施:加强安全检查前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教育,增强检查人员责任心

控制部门:安全保卫部门;

控制岗位:经理岗 ;

6.2检查重点

6.2.1营业场所检查的重点:

1)二层以下窗户是否安装护栏或其他安全设施;

2)与外界相通出入口是否安装防盗安全门;

3)金属防护门锁是否符合要求;

4)场所周边防护是否严密,围墙防护是否达到规定要求高度;

5)现金业务区出入口是否安装防尾随门;

6)现金出纳柜台结构是否符合(ga38-2004)的要求;

7)现金出纳柜台宽度、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8)现金出纳柜台上方是否安装透明防护板,安装的透明防护板是否有检测合格报告;

9)现金出纳柜台上方透明防护板长、宽、高、面积及其以上封顶是否符合要求;

10)现金业务柜台台面收银槽长、宽、高是否符合要求;

11)营业场所内是否建立卫生设施;

12)计算机房(室)是否安装防盗安全门;

13)计算机房(室)是否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14)是否配备自动应急照明设备,自动应急照明设备是否有效;

15)是否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有效;

16)是否配备自卫器材;

17)早晚款箱交接制度及实际操作情况;

18)营业时间边(后)门开关制度落实到人情况;

19)大宗及成捆现金管理情况;

20)外来人员进入营业场所的管理;

21)营业终了安全检查情况;

22)报警没备、监控录像使用管理情况;

23)防抢劫预案在第一时间报警的演练情况。

6.2.2金库检查的重点:

6.2.3押运检查的重点:

6.2.4技防检查的重点:

6.2.5计算机安全检查的重点:

6.2.6案件防范能力检查的重点:

6.2.7办公大楼安全检查的重点:

6.2.8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

6.3安全检查频率要求

6.3安全检查频率

1)各部门、分支机构安全员每天应开展营业前、营业期间和营业终了常规安全检查。分支机构负责人每月安全检查不得少于2次,每月查岗不少于2次;

2)总部安全保卫部门每年现场检查不得少于4次,每月电话查岗不得少于1次,重大节假日必须进行检查。

6.4现场检查要求

6.4现场检查要求

1)实行持证检查制度。凡外单位(公安、银监部门)需要对营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的,必须持有该单位签发的介绍信,由本行领导或保卫人员陪同,出示身份证、工作证,经被查单位验证确认后,方可开门进入营业场所并做好相关登记手续。需要检查金库安全的应持有本行签发的《××农村银行查库专用介绍信》(见附件一),还必须有被查单位领导在场,但夜晚不接受外单位的查库检查。

2)实行检查登记制度。检查后要及时将检查的内容、结果在《**农村银行安全保卫检查登记簿》(附件二)登记,记录要详细,整改要有明确的意见和时间要求。检查人员、补检查人员均应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属上级部门检查的,单位负责人也要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以示负责。

6.4检查处理

6.5检查结果的形成和违规处理:

1)检查结果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或派出单位领导汇报,对于违反安全保卫工作的能现场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限期整改;

2)属总部组织开展的安全保卫专项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后应出具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提交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后上报分管领导审批;

3)检查结果要向全辖通报。对安全保卫工作做得好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表扬,差的要给予批评。对于违反安全保卫规定的,依据《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相关处理;

3)各分支机构要及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反馈。

7、检查监督

牵头检查部门

检查内容

检查频次

报告路线

检查结果利用

内部审计部门

对安全保卫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每年不少于一次

董事长、监事长

持续改进

第4篇 vip接待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1     目的

明确vip贵宾接待安全保障任务各岗位人员职责,规范接待的安全保卫工作。

2     适用范围

vip接待的安全保卫工作。

3     职责

3.1   vip接待的安全保卫项目所涉及到的保安部是办法的执行人;

3.2   治安值班室领班负责vip接待安全措施的前期准备工作情况检查;

3.3   保安部经理、主管根据不同级别的vip接待类别对接待全程跟踪保障;

3.4   中心总经理是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人。

4.    工作程序

4.1   接到贵宾接待单后,由部门管理员将接待内容告知当值治安值班员,治安值班员将

内容记录在《当值记录》上;

4.2   治安值班员在每天当值领班接岗以前,告知领班当日的接待任务;

4.3   遇有当日临时通知增加的接待,当值治安值班员需在第一时间通知当值领班;

4.4   不同级别的接待安全保卫工作操作程序如下:

4.4.1 一级接待操作程序

a   车管当值保安员在贵宾到达前一小时,对停车场贵宾预留车位进行检查,贵宾车辆到

达时指挥车辆按序停放并及时通知内场当值保安:“贵宾已到”,贵宾参观时看护好贵宾的车辆,贵宾车辆离开前,为其留出专用通道,贵宾车辆离开时指挥车辆离开;

b   当值领班应在贵宾进入区域外设立治安岗;

c   当值领班应提前一小时对贵宾入口处周围进行检查,并派一名保安员维持秩序,安排当值保安员对贵宾进入的区域进行检查,在贵宾到达前20分钟,应完成人员清场和

安全检查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

d   各区域当值保安员在贵宾到达本区域前15分钟完成清场工作;

e   观光梯岗保安员在贵宾到达前15分钟疏散滞留在此处的观众,为贵宾留下专用电梯;

f   机动岗保安员负责在贵宾到达前一小时对参观路线安全情况及周围情况进行检查,在贵宾到达前20分钟完成所有检查项目,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部门经理,接待时作为vip贵宾参观游线的队前疏导;

g   监控中心保安员负责贵宾接待的全程监控录像,随时观察贵宾所到之处的周围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部门经理,记录贵宾的进入、离开时间,将贵宾的行进路线事先通知相关岗位人员;

h   施工、消防检查保安员在接待前一小时完成场馆施工场地安全的检查,对影响接待的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检查消防器材、消防设备是否完好有效,接待时,配合队前疏导人员对无关人员进行清场、疏导工作;

i   治安值班室领班在贵宾到达前20分钟,对贵宾参观路线所经过的区域再做一次检查,对检查出无法按接待要求落实的安全情况应马上通知相关部门采取弥补措施,并将检查记录填在《vip贵宾接待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表》上。

4.4.2二级接待、三级接待操作程序参照特级、一级接待操作程序,根据接待要求适当调整。

4.4.3其他要求

a   二级以上(包括二级)贵宾接待,部门主管或主管以上领导必须到达接待现场,进行安全保卫现场指挥,并全程跟踪。

b  三级贵宾接待,部门领班应到达接待现场,并随时将接待情况与部门经理保持联系;

c  接待内容、等级、要求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以上级通知为准。

d  保安人员在检查完毕后,必须逐级上报,将检查结果、落实情况及时汇总到部门负责人处;

e  保安部全员在接待时,应统一听从上级安排,主动协助、配合相关岗位做好接待工作。

5.   相关文件

《重大活动管理办法》

6.   记录表式

6.1 《当值记事》

6.2 《vip接待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表》

第5篇 保卫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对本部门的危险源、环境因素进行辨识、评价、更新和学习,并制定措施或管理方案加以控制。

(3)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包括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的环保和安全意识。

(4)负责组织以防火、防爆、防毒、防盗为主要内容的大检查,组织监督有关单位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运输、储存、管理和正确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5)负责参加重大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研究,在权限内提出对有关方面的处理意见。

(6)是公司消防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消防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执行情况。

(7)负责对动火作业报告的审批。负责组织火警、火灾事故、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8)是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负责公司区域内交通设施的采购、安装、管理工作。

(9)认真履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规定的本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6篇 安全保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和《11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综合整治”的原则,本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监督本单位辖内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计算机犯罪,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资金、员工人身和营业场所安全。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11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行及所辖各支行、各网点经营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在评选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或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安全责任评先受奖、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二章  保卫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本行设立监察保卫部负责安全保卫的工作,配足配强保卫人员,配备开展工作所必需的设施和工具。各支行要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专(兼)职监察安全员。

第七条  监察保卫部负责辖内各支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支行负责人和监察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和辖内网点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督促。

第八条  监察保卫部和各部室、各支行监察安全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保卫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其业务和装备的费用列入本行预算。

第十条  对辖内各支行及相关网点的头寸押解,由本行押运中心负责日常操作和监督管理,由监察保卫部负责。

第十一条  根据公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总部的金库和营业厅等要害部位实行24小时视频录像实时监控和配备专职守卫人员;对各支行及所有营业网点,实行24小时视频录像实时监控,在本行联网中心配备专职值班守卫人员。

第三章  监察保卫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监察保卫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部署和检查辖内各部门、各支行安全保卫工作;

(二)按要求向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工作,对本行及所辖网点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管理押运中心与监控中心,做好头寸押运与全行电视监控工作;

(四)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枪支、弹药管理工作;

(五)加强保卫队伍建设,强化对员工的安全防范教育,开展应急防暴演练等安全保卫培训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辖内网点发生的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及稳定;

(七)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

(八)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九)做好联系支行的相关工作;

(十)协助配合相关部室及总行中心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监察保卫部门的权限是:

(一)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对违反有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及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二)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定期对要害岗位人员进行审查,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三)报告和通报辖内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四)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十四条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辖内各部门、各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保卫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和措施,并指导落实;

(二)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

(三)组织落实安全保卫目标管理责任制;

(四)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奖惩机制;

(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经费的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行长(或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行长)是本行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落实的直接责任人,对本行和所辖分支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措施,抓好保卫队伍建设;

(二)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构建群防群治工作机制;

(三)加强安全设施建设,严格落实物防技防措施;

(四)督导监督制约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处置;

(五)组织对已发案件的及时调查和报告,协助做好侦破工作;

(六)严格枪支、弹药管理,防止涉枪事故(案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支行及网点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负责人,监察安全员为第二责任人,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知识教育,组织防暴、防抢、防火等各种预防演练,提高员工的防范能力;

(二)与当地派出所、邻近单位和居民签订治安联防协议书,并组织联防活动;

(三)定(随)时(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各网点库存、营业、守库、押运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和物防、技防设施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早发现员工的异常表现,做好疏导和相关预防工作;

(五)随时排查分析当地社会治安的动态,发现对本单位安全构成威胁的不稳定因素,及时预防和化解,做好维稳工作;

(六)严格落实枪支、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涉枪事故(案件)的发生。

第十七条  岗位安全责任制。员工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岗位安全,形成全员齐抓共管的格局,确保人员、财产安全。

第五章  案件和事故管理

第十八章  各单位发生刑事案件或灾害事故及交通事故,应随即报告本行行领导、监察保卫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监察保卫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指导处置并赶到现场,同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章  监察保卫部门必须及时受理所辖机构(网点)的报案和犯罪人的自首,并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对受理后经确认不属监察保卫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按规定向本行领导、上级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案情,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侦破工作,根据案件结果提出追责建议。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保卫档案。监察保卫部门要建立辖内安全保卫工作档案,为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第六章  头寸解押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行及所辖各支行现金、金银等贵重物品的上解下押,统一由本行押运中心负责武装押解。押运中心每日押解任务接受总行营业部的统筹安排,安全操作和日常业务管理,接受本行监察保卫部门的领导。

第二十三条  保安公司向本行派遣和更换车辆、守押人员的基本情况,要及时向本行行政保卫部门报备。保安公司的守押人员、车辆运行必须遵守本行的操作规程,凭证出入本行及所辖网点,不得涉足本行及所辖网点金库、营业间等非本行工作人员禁入的重要防区。押运中心实行队长负责制,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本行的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管理好武器装备,制定守押防爆预案,积极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队伍技能,加强检查监督,及时掌握守库押运情况,加强队伍思想教育,及时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第二十四条  本行及所辖支行工作人员和押运中心的解押人员,对押解物品的管理和交接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头寸解押安全、正点。交接和解押中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本行监察保卫部门汇报,由监察保卫部门协调处理。押运队员、司机、提箱员要严守押运纪律,不泄露押运秘密,不断加强业务技能的培训、学习,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第七章  电视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行金库、车库、营业区域、各支行、相关营业网点等重要防区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视频录像监控。

第二十六条  所辖支行的金库、营业区域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视频录像监控,并与本行视频监控中心联网,达到本行视频监控中心可直接监控各支行电视监控区域的现场。

第二十七条  视频监控中心由本行工作人员负责不间断的专职值守,发现监控区域的异常情况或守卫人员、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应及时报告本行监察保卫部,监察保卫部要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处置。录像影音储存应达二个月以上。

第二十八条  视频监控中心除本行领导、监察保卫部门人员、视频监控值守专职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本行领导批准和保卫人员陪同,不得进入,确因业务纠纷、上级领导检查或司法部门办案需查阅录像资料的,应经本行董事长批准,并指定专人陪同,方可调阅。涉及本行或客户机密的录像资料调阅和复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章  安全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施是保证集体财产和员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包括:

(一)金库、守库室、营业室、围墙等建筑防范设施;

(二)闭路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无线通讯及gps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技术防范设施;

(三)具有防弹、防破坏功能的防护墙和防盗门窗;

(四)具有报警、灭火功能的消防系统及器具。

第三十条  依照有关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务发展的需要,监察保卫部门每年应制定安全设施改造、新建的年度计划,并精心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  安全设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察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安全设施工程图纸的审查和报批报建及竣工验收;

(二)监察保卫部门和科技信息部门共同组织培训专(兼)职技术人员,掌握安全设施的使用、保养和简单维修;

(三)监察保卫部门组织制定安全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经常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未达标或违反使用规定的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安全设施费用的管理。监察保卫部门应根据年度安全设施改造、新建的计划,提出购建成本预算,经行长(或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行长)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财务会计、稽核等部门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特殊情况下,安全隐患整改的应急费用,可先用后批。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监察保卫部门和各支行负责人及监察安全员必须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辖内营业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并规定监察保卫部门全年不少于四次,支行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上级指示要求的落实情况;

(二)员工执行规章、操作规程的情况;

(三)头寸押解、现金库存、印、押、证、据、券和火源、电源管理;

(四)安全与消防设施建设和运行及自卫武器管用情况;

(五)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排查、治理、处置情况;

(六)其它需要检查的项目。

检查要认真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责成当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签发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对违规操作的要按章现场处罚到位,并做好整改的跟踪复查工作。

第十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支行和个人,由本行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推荐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关制度,措施有力,效果显巨,连续5年无违规事件、安全和消防责任性事故、治安灾害事故和责任性刑事案件;

(二)及时制止或纠正违规行为,为保卫本行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灾害事故发生,使本行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四)为保护本行人员、财产安全,沉着、机智、勇敢的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个人;

(五)严格履行职责,在安全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六)其他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的。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支行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安全保卫责任制未落实到位和上级指示精神未及时贯彻落实,致使责任性案件或事故发生的;

(二)因失(渎)职或违规操作导致发生责任性案件和事故的;

(三)因安全设施不具备或失修、失护不能正常运行,导致案件和事故;

(四)对发生案件及重大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或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包庇、袒护、减轻责任或处罚的;

(五)对不稳定因素或内部矛盾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上访闹事或导致案件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上级保卫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而导致案件或事故发生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处罚或追究责任的违规行为。

前款所指的行政处分归口本行纪检监察部门管理。应给予经济处罚的,无论本行、违规者所属支行、相关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或银监局哪一级检查发现,可由哪一级按规定决定处罚。凡因违规肇事构成违法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经本行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7篇 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管理奖罚规定

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项目部外企服务集团办公楼改造工程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管理奖罚办法规定如下:

一、奖励

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凡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保卫消防等工作管理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经评选审核后,给予奖励。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保卫消防等工作管理条例及规范标准,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职业性危害中做出显著贡献的。

2、年度内责任单位区域内无安全生产重伤以上事故、无环境污染事件、无治安以上案件、无火灾事故。奖励分包单位500元~2000元,奖励有关人员每人100元~300元。

3、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发生的有功或有关人员,奖励每人100~500元。

4、在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及活动中,或在月、季、年度安全评比中,被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单位300元~1000元,奖励个人100~200元。

二、处罚

(一)一般规定

1、在安全竞赛活动中,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时,必须及时如实上报,隐瞒不报将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

3、在上级文明安全工地检查或验收中,对影响在施工程责任单位被评为文明安全工地的,处罚责任单位500~3000元。

4、对上级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工程监理和项目部检查中书面提出来的隐患或违章,整改不力、不及时或者重复出现的隐患或违章,对责任单位每项(条)处罚200~2000元。如责任单位对各级部门提出的隐患在限期内不整改的,将由项目部直接安排人员、物资设备进行整改,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5、野蛮施工,挖(碰)断地下电缆、光缆、自来水、燃气管道及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处罚500~10000元,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6、凡是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劳务分包队伍及人员必须经过市建委注册备案,各劳务分包队伍要及时将劳务分包队伍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备案资料,施工现场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施工现场安全员、特殊工种证件和施工人员花名册等收集上报项目部。

7、劳务或专业分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的对本单位人员的管理,随时(来人不得超过1天)向项目部报告新进场人员的情况,对瞒报、迟报、漏报的劳务或专业分包单位所发生的任何责任自负,并且项目部按每人数一次处罚30元~50元,。

8、对新进场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未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就安排到施工现场作业的,对劳务、分包单位按每一人(次)处罚30~50元。

(二)安全防护及现场管理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处罚50元,佩戴不规范的处罚20元。管理人员处罚30元~100元。

2、高处作业及危险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对当事人处罚50元。

3、电工作业时不穿绝缘鞋,每人次处罚50元。

4、电焊工作业不穿绝缘鞋、不带绝缘手套和不带防护眼镜。每项每人次处罚30元。

5、光背、穿拖鞋上岗,粉尘作业无口罩,现场随地大小便的每项每人次处罚30元。

(以上五条当场处罚交现金,如拿不出现金或态度不好,处罚5—10倍罚款)

6、工作时间追逐打闹、打架的每项每人次处罚30~100元。

7、酒后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人次处罚100元。

8、施工现场吸烟的每人次处罚100元。

9、坑、槽、井口无防护或设防护不牢固,每处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

10、安全设施搭设不合格,每处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

11、沟槽深度达2米的临边无防护,每延长米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

12、护身栏杆搭设不规范、临边防护不严,对责任单位每延长米处罚50元。

13、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永久性或临时性)拆除,未事先报告安全管理部门以及批准同意的,擅自拆除的,对责任单位每延长米处罚50元。

(三)施工机具

1、传动部分无护罩,每台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50元~100元。

2、电动机具无保护零线每台对使用单位处罚50元~100元。

3、电动机具无漏电保护器,每台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50元~100元。

4、电动机具无防雨、防砸,每台对责任单位处罚50元~100元。

5、电焊机一次线超过5米,二次线超过30米,对使用责任单位每项处罚20元~100元。

6、电焊机二次线无线鼻子,每台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20元~100元。

7、电焊机把线破损严重,线路接头超过3个,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20元~100元。

8、电焊机无二次侧保护(电焊机专用箱),每台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9 停用搅拌机提斗不使用保险勾(销)每个对搅拌机司机处罚30元~50元。

10、搅拌机钢丝绳锈损超标,对使用责任单位每台处罚50元~100元。

11、搅拌机无保险勾(销)每个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20元~100元。

12、搅拌机使用倒顺开关,每个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20元~100元。

13、乙炔瓶不使用回火防止器,每台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100元~200元。

14、 使用气焊设备、三点距离不符合规定,每台对气焊工处罚20元~50元。

15、压力气瓶无防晒措施,每个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50元~100元。

16、使用的氧气、乙炔气瓶无防震胶圈和防护帽的,对使用责任单位每个处罚20元~50元。

17、压力容器安全阀失灵,对使用责任单位每台处罚100元~200元。

18、压力容器无指示压力表、胶气管老化,对使用责任单位每台处罚50元~150元。

19、打夯机和其他机具使用倒顺开关,对电工每台处罚50元~100元.

20、打夯机操作人员不穿绝缘鞋、不带绝缘手套的,对使用责任单位人次处罚50元~100元。

21、使用蛙式打夯机时单人操作,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50元~100元。

(四) 安全用电

1、施组变更未经审批就进行施工,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2、临电设施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300元。

3、使用没有“3c”认证电气产品的,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200元,对电工处罚50元。

4、内外电架空线路与建筑物(含脚手架)水平距离小于规定距离并无防护,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50元~150元。

5、配电箱无合格灭火器,每处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50元~100元。

6、配电箱内堆放无关物料,每处对责任单位处罚30元~50元。

7、电缆地埋敷设不符合规范标准,对责任单位每延米处罚20元~50元。

8、地埋敷设电缆地面无电缆走向标桩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50元。

9、施工现场电缆用金属挂架,对责任单每延米位罚20元~30元。

10、施工现场电缆满地爬,对责任单位每延米处罚20元~30元。

11、垂直敷设电缆固定支架少,每少一点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对电工处罚50~100元。

12、电源线破损仍在使用,对使用责任单位每延长米处罚50元~1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50元。

13、电源线严重老化仍在使用,对使用责任单位每延长米处罚20元~50元,对电工处罚10元~20元。

14、保护零线用独股铜线,每处对电工处罚20元~30元。

15、工作零、保护零压接未使用涮锡的,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20元~50元。

16、工作零、保护零未按规范压接的,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20元~30元,对电工处罚20元。

17、保护零未使用多股黄绿双色线,每个箱子对责任单位处罚50元~1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

18、保护零线有接头,对电工每处处罚20元。

19、保护零线接线压接不牢,对电工每处处罚20元.

20、配电箱、开关、输入、输出导线未分清相序,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20元~50元,电工负责人20元。

21、固定配电箱护栏无接地的,对电工处罚30元。

22、配电箱操作平台无绝缘垫,对电工每处处罚30元。

23、配电箱、开关箱高度达不到标准的,对电工处罚30元。

24、配电箱、开关箱、标签字体、系统图规格不标准,每台对责任单位处罚50元,对电工处罚20元。

25、配电箱、开关箱系统图与箱内电器不符,对电工处罚30元。

26、配电箱无防护棚、无防雨和防砸措施,围拦等部位未刷安全色,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200元~500元。

27、配电箱、开关箱无单位名牌、无编号、无负责人名称,未加锁、内、外部脏乱,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200元~5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50元。

28、固定配电箱围栏未挂警示牌,对责任单位每个箱处罚100元。

29、配电箱未做重复接地或重复接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对电工每处处罚50元。

30、配电箱、开关箱内电器输入输出端未压铜线鼻子或未涮锡的,对电工每台处罚30元。

31、配电箱、开关箱、箱体不合格,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100元。

32、 配电箱、开关箱内带电体明露,对电工每台处罚30元。

33、 配电箱、开关箱内导线排列不整,压线不牢,对电工每台处罚30元。

34、 配电箱、开关箱内开关规格小于所控容器,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100元。

35、 配电箱、开关箱内、外不整洁、有杂物,对电工每台处罚20元。

36、上下级电箱、开关不匹配、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100元。

37、 现场不按配电箱、开关箱分级配电,无三级漏电保护的,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300元。

38、在配电箱直接接电气设备的,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300元~500元。

39、配电箱被土埋或水淹、每个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

40、配电箱周围2米内堆物料,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100元。

41、开关箱与用电设备距离大于5米,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100元。

42、固定箱与流动箱距离大于30米,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100元。

43、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设备(含二台),每多一台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

44、不按规范要求选用漏电保安器,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200元、对电工处罚30元。

45、漏电保安器失灵不及时更换,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2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

46、照明灯具距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米(特殊部位除外),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50元。

47、照明灯具与易燃物安全距离不够,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100元。

48、金属流动碘钨灯支架不牢、当做行灯使用,对责任单位每个处罚50元。

49、金属流动碘钨灯不接保护零线、支架无绝缘手柄,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100元~300元。

50、在设备专用开关箱乱接电源的,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50元。

51、使用电设备达不到3级漏电保护,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200元。

52、停用1小时以上的用电设备开关箱不断电上锁的,对电工每处处罚20元。

53、电焊机一、二次线严重老化或地线借路或双线不到位,对责任单位每延米处罚50元。

54、电焊机一、二次线防护罩不全,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100元。

55、电焊机无二次侧保护器(电焊机专用箱)或保护器失灵,每台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五)持证上岗

1、有特种作业证,不持证上岗者,每人处罚20元。

2、特种作业(电工、电气焊、起重信号、场内驾驶)人员无证上岗者,每人每次处罚50元~200元。

3、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与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内容不相符合,每人处罚50元~100元。

4、顶替使用他人操作证者,对操作者和证件持有者各处罚100元。

5、委派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与所持证件不同工种和专业的,对委派人员处罚50元~100元,对操作人员处罚50元。

6、委派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对委派人处罚200元,对操作人员处罚50元。

(六)消防保卫

1、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明火作业,现场防火安全性差。无火措施,无动火证,对施工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2、进行电气焊、防水等危险性作业时,无防火要求和措施,未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施工责任单位处罚100元~200元。

3 、从事电、气焊切割作业无操作证,动火前未清除附近易燃物,对焊工处罚100元~300元。

4、未按防火要求,使用易燃材料搭设临时建筑或库房,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5、在施工现场内吸烟的,对当事人一次处罚10元~50元,地面上的烟头无法确认当事人的,按管辖地段区域划分对责任单位每个烟头处罚50元。

6、冬施保温材料的存放与使用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使用可燃保温材料,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1000元。

7、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使用电热器具,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8、焊工从事电、气焊切割和其他明火作业未办理用火手续的,未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或用火证过期失效,施工中改变动火点,未重新办理手续或看火人不在指定位置,每项对当事人处罚30~50元。

9、易燃易爆物品,未设专库存放,未分类单独存放,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10、施工现场无明显防火标志,,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11、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重点部位(木工加工场所、电闸箱、油料和仓库等),未配备消防器材或配备足够灭火器材,以及消防器材被挪作它用。每项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12、消防器材过期失效,不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消火栓冬季未采取防冻保温措施,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13、消火栓的管径小于65毫米,开启工具、栓口、水龙带等设施存在缺陷,每项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第8篇 加强外施工队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企业 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生产和经营是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以及《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本着“谁的人、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治安综合治理,使用单位要与外施队签订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第三条 对外施队的人员,必须进行严格检查,下列人员一律不准使用。

1、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缓刑的人员;

2、确保就医的劳改犯;

3、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

4、被依法监视居住,取得候审的被告人或重大嫌疑犯;

5、正被通缉的人员;

6、从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人员;

7、被假释的人员;

8、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不满三年且表现不好的人员;

9、公安、检查或安全机关的侦察对象;

10、被注销城市户口倒流回城的人;

11、精神病人;

12、严重痴呆癫傻的人;

13、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14、其他不宜雇佣的人员。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四条 凡来公司从事建筑施工的外施队人员,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在来京三日内,由用工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五条 申领《暂住证》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乡以上政府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如果是育龄妇女,还要交验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办理暂住证应按规定缴纳本人照片和工本费、手续费等。

第六条 外施队负责人应对所属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素质负责,应向用工单位提交全员花名册并介绍基本情况。人员花名册应有外施队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各用工单位要指定专人做外施队人员户籍管理员,负责整理保管外施队人员的户籍资料,办理《暂住证》,掌握外施人员的情况。

第八条 《暂住证》由外施队人员随身携带,以倍随时检查,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保卫人员查验。

第九条 外施队人员离京或转往其他单位时,《暂住证》应及时上交和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各用工单位和外施队不得容留、雇佣无《暂住证》人员。

第十一条 外施队人员不得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暂住证》。

第十二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期满仍需住本市的人员,应当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三条 凡违反《暂住证》和户籍管理的,应当接收公安保卫部门的处罚。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 外施队人员进入现场后,由用工单位保卫部门及时进行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手法意识。未经保卫部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 50人以上的外施队,要明确一名治安保卫负责人,要建立治保会和义务消防队,班组要明确一名治保员。不足50人的外施队,要建立治保小组。负责本队范围内的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破坏事故等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六 条用工单位保卫干部要经常与外施队治保人员取得联系,了解情况,指导业务工作。外施队治保人员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上报保卫部门或保卫干部。

第十七条 外施队负责人要经常教育本队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乱超乱拿、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赌博、偷窃、搞违法乱纪活动。如发生上述问题,将对当事人和负责人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应自觉遵守警卫出入制度,携物出门,属于公务的,必须由材料和保卫部门开具出门条,属于私人物品的必须有本队负责人开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外施队人员应树立主人翁的精神,爱护和保管好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以及成品。严防磕、碰、砸、泡,不准在现场乱写乱画和随地便溺,自觉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外施队人员在施工中要提倡团结协作,互相支援、互创条件,保持文明的生产秩序,严禁互相抄、挪材料工具,相互挤占施工场地和运输通道,由此而发生打架斗殴,甚至群斗群殴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施队人员检举、揭发和抓获盗窃公物者或制止违法犯罪,排除治安、火险隐患,为企业避免损失的,用工单位应给予表扬、表彰获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外施队人员要积极投入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保护国家和企业集体财产不受损失,预防违法犯罪发生。

第四章防火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施队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防火规定,生产生活要明火要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开具用火证。非电气焊工一律不准从事焊割作业。进行电气焊时必须有专人看火,及时清理周围易燃物,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防发生火灾。

第二十四条 外施队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得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电褥子。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现场内一律不准吸烟,在宿舍不准躺在床上吸烟。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的火炉及烟囱、风斗,要符合防火安全规定,经保卫部门批准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火炉及烟囱周围不得随便挂烤衣服鞋帽。防止发生火灾和煤气中毒。

第二十七条 宿舍照明灯具功率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40瓦,禁止使用碘钨灯取暖,不得私自乱接用电器具。非电工不得擅自乱接电线。

第五章宿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应按用工单位指定的房间住宿。每间住员要相应固定,采取房间挂牌制,不得擅自调房。

第二十九条 外施队宿舍要设专人管理,负责宿舍的防火、防盗、防流氓,防煤气中毒工作。

第三十条 外施队宿舍的门窗要安全可靠。门锁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乱塞乱放,房间内无人时,必须锁门。

第三十一条 外施队宿舍不得任意留宿他人,家属、老乡来访要登记,经批准后方可留宿。

第三十二条 外施队宿舍内任何人不得进行赌博、酗酒、不得传播淫秽试听物,不得进行其它有碍治安和有损精神文明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外施队宿舍内不准存放滞留大量现金,现金超过500元应及时存入银行或放到保险柜中。

第三十四条 外施队与用工单位一次借支生活费超过1000元的,应购置专用保险柜(购置费用由外施队自理)统一保管。外施队经常存放现金票证的宿舍,同样是各单位保卫组织的重点防范部位,要填表登记,落实“四有一及时”的防范办法,既有防范负责人,防范措施、防范制度、防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五条 外施队宿舍要经常检查,不准窝藏坏人和赃物。

第六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外施队同每个人员鉴定交通行为规范保证书,外施队人员在行车、走路、乘车中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经交通部门处理。如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外施队自负。

第三十七条 外施队人员非司机禁止驾驶机动车。,外施队人员一般不准在京报考驾驶员。

第三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的自行车,要纳人管理范围,按北京市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法的限期整改。

第9篇 安全保卫消防管理岗位绩效考评细则

附件7

消防安保管理岗位绩效考评细则

考评项目

考 评 标 准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一、安保管理

1、制定全院安全保卫部署方案和管理制度;

2、负责安排主要部门负责人参加相应安全技能培训(如安全主任培训等);

3、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至少每年组织四次演练,每次演练要有演练方案,演练总结和照片

4、每年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应急相关法律、法规、预案及应急知识、技能和能力进行一次考核。

5、建立全院安全网络信息库及安全设施清单(有关信息和清单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6、严格执行科技楼、明爱楼、明心楼等天台管理制度。

7、加强对护管员管理,严格按外包服务考核办法做好监督考核工作,每月要有考核记录。[a1]

15

查资料,缺一项扣1分

查培训证,缺一个扣1分

查资料和记录,缺一项(次)扣1分

查记录,缺一项扣2分

查资料,缺一项或无及时调整扣1分

看记录,手续不全每次扣一分

听反映及检查考核记录,发现缺岗或没考核扣2分

二、重点部位

管理

1、重点环境、重点部位(财务、仓库、档案室、计算机中心、氧气库、煤气房、宿舍门口等)应有视频监控设施;

2、设立重点部位监控日志记录簿;

3、每月巡查各重点部位不少于一次,并做好巡查情况记录。

10

实地检查,缺一个扣一分

看记录,缺一天扣一分

看记录,每缺查一个扣一分

三、消防安全管理

1.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制度和应急预案。

2.科室消防安全职责管理落实到人,每班人员有火灾时的应急分工。

3.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新员工培训考核内容,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进行全院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使职工掌握消防安全常识和基本技能,知晓报警和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能自救、互救和逃生,按照预案疏散病人,教育培训要做好记录。

4.每月负责跟踪、监督维保单位检查各大楼消防设施和室外环形消防系统的工作效果,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各部门执行消防制度情况,确保消防通道通畅,消防系统、防火器材完好有效,另根据消防安全要求开展节前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并做好检查记录。

5、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进行特殊部门的消防演练,要有演练方案和总结及照片。

6、严格按医院外包服务监督管理制度要求,做消防设备设施维保服务的监督和管理,

15

看资料,缺一项扣一分

现场抽查,无分工扣一分

查记录或现场抽查,无记录或对有关常识不知晓等扣一分

查记录,无检查扣2分

查记录,无演练扣2分

查资料和现场检查,缺一项扣2分,消防系统出现故障一票否决

四、消防(视频监控)中心管理

五、特种设备和危险品管理

1、消防(视频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2、中心要设置交接班记录簿,记录内容应包括日期、设备运行状况、大楼消防系统状况、视频范围治安情况、交接班者签名等;

3、值班人员能熟练操作和使用各种设备,密切观察消防系统控制柜和视频屏幕的情况变化,一旦出现火警或视频荧幕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按程序报警并报保卫部门;

5、严禁在消防中心内煮水、煮食,值班室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杂物及私人物品,非工作需要的人禁止进入消防中心。

6、发现各视频监控摄像头、显示屏或硬盘等出现故障时要即时报设备科维修,并做好记录,保证各部位视频监控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7、视频监控系统的技术要求符合公安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8、设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含私隐保护规定和使用审批程序等),并设使用记录簿;

1、管理人员要清楚掌握特种设备和危险品概念,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及管道、气化炉、煤气瓶、氧气瓶、电梯等,危险品则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放射源等物品和设施。

2、监管特种设备和危险品管理要有制度、操作规程、安全事件处置预案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3.检查作业人员有无持证上岗,

[a2]

4、建立全院特种设备和危险品清单及档案资料,

5、对特种设备和危险品监管到位,定期巡查并做好登记。

10

5

抽查培训证,缺一个扣2分

看交班记录,缺一次(项)扣一分

现场抽查,业务不熟悉扣一分,知情不报扣五分,造成严重后果另行处理

不定期抽查,发现一次扣一分

现场检查,发现不正常每个扣一分

看记录,无记录或记录不全扣一分

抽问,概念不清晰扣一分

查资料,资料不全扣2分

查证件记录,无证件或无培训扣2分

检查登记资料缺一项扣1分

现场检查,对无及时年检的设备无提出整改警告的扣2分

六、院内秩序管理[a3]

(请保卫科先提出考核意见)

七、差错事故

减少差错,杜绝事故

5

差错每次扣2分,出现事故一票否决

八、临床服务及前台评分

1、每月到门诊及各病区征求护长或总务意见一次,了解消防及安保情况,要有记录及护长签名。

2、按门诊部前台制定的考评标准,确保好评率达80%以上

40

看记录或到病房了解情况,每缺一个病区扣一分

每月收取前台评议打分表,并按评分折算打分

合计

100

[a1]保卫科的意见:认为不应该加入保卫科考评项目

[a2]保卫科意见:认为不该放在保卫科考评细则

[a3]保卫科建议进行讨论议定

第10篇 保卫科消防安全风险管理标准管理措施

管理对象

全矿各单位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管理

管理责任人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

监管部门

治安保卫队、安全管理科

监管人员

消防管理员、安监员

编号

snmh –zabwd-消防监管-01

1.各单位要层层落实防火责任,重点防火部位安全工作要有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相关措施。

2.重点防火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和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3.各单位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和设施要经常维护保养,发现失效或损坏要及时申请更换。

4.重点防火部位配备的消防器材、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5.消防器材要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6.重点防火部位使用的电源不能出现明接头,闸刀、开关保险丝不能用铜丝代替,对绝缘胶皮老化或受损的电线及时更换。

7.重点防火部位不得使用明火,必须使用要有安全措施和矿主要领导的批准。

8.重点防火部位要有醒目的“严禁烟火”防火标志,严禁吸烟。

9.重点防火部位的门窗要有防盗措施。

10.重点防火部位发生火灾后,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并立即报警。

1.武保科消防安全监管人员每月对各单位重点防火部位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出现隐患的单位予以考核或处罚。

2.对挪用消防器材、设施的单位在当月“三个文明”和“经济考评”工作中给予考核。

3.对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不积极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领导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4.武保科在每月的“三个文明”一体化检查中对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落实不到位的对单位给予考核。

5.单位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致使所分管的重点防火部位发生火灾的,在年底综合治理综合考评中给予一票否决,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法律责任。

第11篇 保卫科科长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一、安全管理与权力:

1、有权随时进入要害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2、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有权向项目经理提出更新消防器材,保证数量和药品质量。

4、有权对所辖范围内人员(保卫科、看守岗位)进行考核、奖惩。

5、有权随时进入员工宿舍进行安全用电检查,有权对不按规定拉线和使用不规范的电器予以没收。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在办公室领导下,对所辖范围(办公室、看守岗位)、全矿治安和消防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监督安监科、供销科抓好火工产品管理。

2、定期组织所辖范围人员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矿安全管理制度、会议精神,做好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素质,增强自主保安能力,由于未组织学习与教育而发生事故负重要责任。

3、定期配合办公室对全矿生活用电、用水进行检查,杜绝私拉乱接、使用不合格保险丝、使用电炉、火炉现象,保证用电安全。若督促检查不力而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

4、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监科、供销科对炸药库进行检查,保证火工产品不丢失、走漏,做到管理严密,帐物相符,出现问题,及时追查处理,按规定程序上报,否则,负主要责任。

5、经常组织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检查,调试,保证发生事故时能采取应急措施有效控制事态,保证灭火器有足够的数量,各点分布合理,药品不失效,消防栓开启灵活,设施良好,有充足的消防用水,否则,负重要责任。

6、参加矿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有关消防火工产品,易制毒品管理方面的隐患,必须追踪复查整改情况,由于督促整改不力发生事故,负重要责任。

7、经常深入各看守岗位检查,督促其做到不脱岗、睡岗、代岗、串岗、做好自主保安。

第12篇 炼钢厂放射源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对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源安全应用,保护环境,在炼钢厂安全环保科和主管领导高度重视下,特制定连铸机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二、相关放射源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于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于 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于2005年12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5、不稳定原子核在发生变化的同时会发射各种各样的射线,这种现象就是人们常说的放射性。放射性物质分为天然放射性物质和人工放射性物质。

6、生活中处处都有放射性,无时不有,无处不在,人们受到的放射性照射大约有82%来自天然环境,约有17%来自医疗诊断,而来自其他活动大约只有1%。

7、放射源是指用放射性物质制成的能产生辐射照射的物质或实体。

8、按其密封状况可分为密封源和非密封源,炼钢厂使用的铯--137属密封源。

9、防治和减少放射源发出的射线对人体的伤害主要有以下三种防护手段:

(1)、距离防护:距离放射源越远,接触的射线就越少,受到的伤害也越少。

(2)屏蔽防护:选用适当的屏蔽材料(如混凝土、铁或铅等)做屏蔽体遮挡放射源发出的射线。

(3)时间防护:尽可能减少与放射源的接触时间。

三、炼钢厂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厂长(正职)

副组长: 主管生产副厂长( 常务)安全环保科科长

成员: 连铸车间主任(正职)连铸浇钢四班机长

四、保卫细则

1、广泛宣传辐射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普及电磁辐射、电离辐射、辐射防护等方面的科学知识,提高职工的辐射环境保护意识,特制定放射源安全规程,组织职工对放射源进行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连铸机设备安装之前放射源由安全环保科负责保管,连铸车间(共14枚)根据放射源包装大小制作放射源保管柜,尺寸规格、防盗措施按生产厂家提供的信息完成,安全环保科负有监管权。

3、连铸机电器设备安装调试基本正常后进入液面自动控制系统的管线电气安装,然后由安全环保科把放射源转交给连铸车间,连铸车间登记接收时间及放射源状况,在车间安全管理小组指挥下,安排具体人员把放射源装入结晶器内,并做好放射源记录台帐。其间在调试安装阶段的安装及取出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全程跟踪。

4、做好放射源泄漏、丢失应急预案演练,落实和布置。

5、其他未尽事宜,在以后生产中由安全环保科和安全环保部指导修改和补充。

五、管理细则

1、放射源的使用、更换、存放由连铸车间日常管理,炼钢厂安全环保科和公司环保科负责监督、检查;同时明确责任人,公司由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长和环保科为第一责任人;炼钢厂由主管生产副厂长和安全环保科科长为第一负责人;连铸车间由车间正职为第一负责人;浇钢由甲、乙、丙、丁四班机长为第一负责人。

2、放射源由连铸机当班机长具体负责管理,交接班时要交接放射源的状态。

3、放射源的库存柜钥匙由机长交接班,存取放射源由机长和车间负

责人两人操作(实行双人双锁制),其他人员严禁掌管库房钥匙。

4、需要拆、装放射源时,由机长通知维修班长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5、装好放射源后要用石棉布将放射源源盒包好,避免被钢水烧坏。

6、检修时将源盒拆除后要及时做好标记放入库存柜,并将库存柜门锁好。

7、发现放射源泄露和丢失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炼钢厂相关机构和领导汇报,保护好现场。

8、以上规定望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守,凡违反本规定的一次给予100~500元考核,造成事故和严重后果的,除正常考核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炼钢厂

安全保卫管理和考核细则(十二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搞好现场保卫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期顺利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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