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采气厂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长庆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hse管理体系的方针和目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科学分析和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研究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各种情况,采取有效监控手段和预防措施治理隐患;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报告、调查、处理事故;防止事故特别是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生产。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厂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厂成立健康安全环保(防火)委员会,简称hse(防火)委员会。各基层单位成立健康安全环保(防火)领导小组,简称hse(防火)领导小组。
hse(防火)委员会、hse(防火)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
2、审定本单位hse工作年度计划、考核目标。
3、定期(厂每季度一次、基层单位每月一次)召开会议,听取有关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汇报,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
4、审定年度hse综合考核结果及奖惩方案。
5、组织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
6、组织调查处理上报事故。
第七条 hse(防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hse(防火)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向hse(防火)委员会汇报年度计划安排,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的hse(防火)管理工作。
2、掌握各单位hse(防火)工作动态,负责向hse(防火)委员会提供各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信息,为hse(防火)委员会决策重大问题提供依据和建议。
3、负责hse(防火)委员会决议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检查hse(防火)委员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4、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其它安全活动。
5、向hse委员会成员报送有关文件、报告、资料。
第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起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主管领导负管责、其他领导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责任,安全技术员负监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 各级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业绩合同中的安全生产指标。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指示;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3、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主持召开hse会议,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按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所发生的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6、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7、定期检查和考核同级副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8、定期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员工群众监督。
第十条 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对本单位实现安全生产,搞好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奖惩方案、安全环保技术措施和经费计划、各类隐患的整改方案,积极改善员工劳动条件。
3、组织并参与每月至少一次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掌握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并制定防范措施。发生事故时,应到现场组织调查处理。
4、定期向领导办公会和hse会议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问题提交会议讨论。
5、组织开展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活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劳保用品穿戴、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及事故应急等管理,并审核《隐患立案销案制度》台帐。
6、负责现场安全监控装置、消防设施、可燃气体检测设施、急救设施等安全装置完好状况。
7、负责“开工许可证”签发与实施,现场监督工业动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及站内动土等危险性大的特殊作业。
8、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事故隐患的整改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9、审核上报有关的hse数据。
第十一条 其他各级副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1、坚持安全生产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要求,抓好各自分管系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并参与分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工作专项(专业)检查。对分管系统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发生事故应到现场,组织抢救和参与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
2、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编制、审查、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审批或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3、按国家有关安全、防火的法规、标准要求,主持或参与审查生产性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及工程竣工验收。
4、抓好安全生产科技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员的职责
1、负责修订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负责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
2、检查落实员工安全生产合同签订;承包商安全生产合同签订的情况。
3、定期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施、起重机械、化学危险品、消防、交通等专业安全生产检查。
4、负责按照规定对本单位采购的消防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对承包商生产、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积极辨识风险并及时制止和纠正“三违”行为。
2、组织开展班站hse活动,搞好新、老员工和实习培训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教育。
3、监督员工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现场监督本单位所属区域的施工过程。
4、发生事故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应积极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汇报。
第十五条 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上岗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自己不能消除的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3、积极参加各种hse活动,努力学习新技术、新工艺和安全生产的新办法、新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搞好安全生产。
4、制止并纠正他人的不安全行为,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并可越级汇报,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必要措施后逃离。
5、岗位操作人员有权拒绝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环境下进行作业,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品。
第十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对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都负有责任,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并定期向公司对口部门报告。
(一)质量安全环保科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指示,综合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编制厂hse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技术标准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负责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的监督管理。编制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和配备计划,并督促做好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
5、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采购、发放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编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使用计划,负责保健津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管理。
6、负责组织hse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依据规定和程序,责令改正、进行经济处罚或停工整顿。
7、负责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8、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员工入厂的三级教育中的厂级教育、转岗人员的安全生产再教育,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申办证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9、负责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制定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并监督实施,督促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单位制定预防措施、应急预案,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档案。
10、负责安全评价工作。组织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设计方案的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工程有权制止其投产,对不符合规定强行投产的,有责任报告上级领导处理。负责厂生产场所的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
11、负责交通安全的内部管理,对驾驶员进行遵章守纪教育,处理违章人员和内部发生的车辆伤害事故;协同当地公安、交通、保险等部门搞好驾驶员审验、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12、配合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投标队伍进行安全资质审验,审核承包商《hse作业计划书》,组织对外来施工队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发生事故按工程服务类安全合同处理,对外来施工队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13、组织参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负责统计、上报,按规定程序做好工伤的认定工作。
14、搞好工业卫生,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加强对生产场所有害物资的定期监测评价,建立健全工业卫生档案。
15、做好工业场所的卫生评价及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工作。
16、提出工业卫生隐患治理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生产运行科安全生产职责
1、分析生产运行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传递相关信息。
2、合理地组织、指挥生产活动,同步安排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审批、汇集应急处置计划(或预案),按规定和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4、负责防洪、防汛和防冻、保温、气田道路、管线等安全生产工作。
5、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关于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修、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负责全厂设备的运行、管理和检维修工作,协同当地公安、交通等部门搞好车辆年检,确保安全运行。
6、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全维护、检验与管理,组织制修订全厂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7、负责设备的本质安全工作,将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纳入设备购置计划,在购置设备时,应符合安全要求,保证安全防护设施齐全。
8、组织设备系统专项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安排整改。
9、负责设备、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
(三)计划科安全生产职责
1、在编制、审定全厂生产经营计划的同时,将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2、负责将厂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及时列入计划安排解决。
3、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过程中的“三同时”管理。
4、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普法工作。
5、负责审查各类工程服务类安全合同是否符合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6、为hse提供各项法律支持,协同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的纠纷问题。
(四)财务资产科安全生产职责
1、按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劳动防护用品、保健津贴和防暑降温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经费开支并认真监督执行。
2、协助安全部门搞好车辆保险等的投保、理赔工作。
3、执行事故处理决定,扣除事故责任者的赔偿款及罚款。
4、负责违规、违纪、事故罚款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五)工程项目管理室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验收和投产过程中有关安全、工业卫生的“三同时”管理。
2、负责监管承包商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生产施工措施的制定与落实。
3、负责对投标队伍资质进行审验。
4、组织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负责或参与本系统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技术管理科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编制、修改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标准报厂、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
2、在选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改变操作方法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并报厂主管部门审批。
3、组织分管系统安全生产专业检查,参与其分管系统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4、协同生产运行部门搞好投产、运行、停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5、把安全生产评价、防护、预警、监控以及防尘、防毒、防污染等课题列入科技计划,并认真组织研究解决。
6、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和使用引进先进设备时,应提出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七)厂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将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纳入全员培训计划。
2、负责对新入厂的员工进行入厂安全生产教育(包括安全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
3、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选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应征求安全部门意见。
4、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纳入员工晋升、晋级和奖罚考核内容。
5、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意见确定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并办理手续。
6、负责员工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工作。在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手续时,应同时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
7、安排工伤人员的认定工作,合理安排患有职业病、工伤伤残人员的工作岗位。
(八)物资采办站安全生产职责
1、按项目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及时供应所需的设备和器材。
2、按规定和计划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工作,确保质量,严格执行发放标准。
3、采购设备、器材(包括消防设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及公司有关要求,不合格的禁止采购。
4、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仓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储存、发放和搬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
(九)事务管理站安全生产职责
1、搞好饮食卫生检查,严防食物中毒。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
2、负责倒班基地、办公区域供电线路及设施的管理和检查,防止触电、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3、负责民用倒班基地、办公区域的日常维护保养,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洪防汛和防火工作,防止楼房坍塌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4、负责严重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及应急处置中医护人员的联系和安排。
(十)纪检监察科安全生产职责
参与一般以上事故调查和处理,负责落实监察对象的事故责任追究。
(十一)党委宣传科(企业文化科)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厂hse方针、目标、承诺与表现的宣传。
2、把hse文化纳入厂企业文化建设,推广宣传qhse先进经验。
(十二)其它各部门的职责
在各自分管范围内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1、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对全厂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3、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被监督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4、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健康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被监督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5、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
第十八条 应通过各种途径,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职业培训,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和防范事故能力。
1、各级人员都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除上级规定在指定地点或部门接受教育培训的各级人员外,其余人员由人事科组织教育培训。
2、新入厂的员工和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级、作业区和班站,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并建立三级教育卡片,经过岗位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后,方可单独操作。
3、对调换工种的人员和从事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作业人员应进行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采气及其辅助岗位操作员工和基层作业区、队站管理岗位员工均需经《安全上岗证》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单独上岗作业或从事管理工作。
5、进厂参观人员、临时工、民工和其他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也要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机构的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持证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复审。
第二十条 加强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机制。“全国安全生产活动月”、“11.9防火宣传日”及其他上级部门要求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专项活动期间,各单位必须组织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健康、安全、防火活动。
第五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检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各级领导和部门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
(一)定期组织大检查。厂每季度一次,基层生产单位每月一次,队每半月一次,生产班站每周一次。
1、质量安全环保科和相关专业部门应按照专业特点和季节(节日)特点,组织开展专项(专业)hse检查和不定期的hse检查。对某些特殊作业及特殊设备,相关专业部门要组织专业检查或专人检查。
2、对安全生产关键要害部位实行领导干部安全联系点制度,联系人要定期进行重点检查。
(二)各项检查应严格按标准进行。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填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专业部门组织的专业安全生产检查,要将检查书面总结交安全部门备存。安全生产联系人对联系点的检查,应及时将hse督察票送交安全部门。
第二十二条 查出问题要安排专人负责治理,事故隐患的治理具体执行公司、厂有关隐患治理规定。
第六章 安全生产科技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具体执行油田公司、厂有关科技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公布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油田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及现场生产中实际存在的问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纳入到厂生产经营计划中。
第七章 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列入采气五厂气田改造维修维护及产能建设的工程项目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六条 凡是符合《长庆油田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气田改造维修维护及产能建设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安全竣工验收评价。
第二十七条 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消防设施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消防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毁坏。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防护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各单位必须对上述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八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必须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整体部署,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交通安全管理具体执行公司、厂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章 工业卫生与健康保护
第三十二条 认真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有计划地改善员工劳动作业条件,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三条 对已列入计划和已投产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得削减、停用、挪用、拆除。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施工项目,必须有可靠的应急措施,并由项目负责人监督实施。
第三十四条 按《油田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供给上岗员工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物品和用具。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应根据特殊规定和需要,配发相应的防护用品,发给保健食品或保健费。
第三十五条 现场作业人员以及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人员都必须佩戴相应的劳动、健康防护用品,特别危险的作业,必须备有急救用品。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女工的“五期”保护。
第三十七条化验室、壁挂炉间,仪表校验室必须及时通风换气,降低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定期组织员工的体检,摸清员工的健康状况,合理安排患有职业病、工伤伤残的员工的工作岗位,具体执行《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员工健康监护管理暂行规定》、《中国石油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定期开展有毒有害场所的检测,具体执行《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员工作业场所卫生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章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相应的工作资质及必要的对应特种作业证件,新上岗人员必须得到相应的培训,无证人员禁止进行特种作业。
第四十一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厂内动土作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厂有关特种作业管理规定,其它特种作业具体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 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及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 厂应急体系文件分为三级,厂制定厂级应急预案,各单位制定应急方案,班站建立应急措施。各级均要严格按照应急体系文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四十三条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报应急抢险办公室备案。并告知岗位员工和周围民众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四十四条 应急物资的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厂应急物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应急演练严格按照厂应急预案执行,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二章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和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必须加强锅容管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锅容管特安全管理应纳入安全生产整体部署,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各级责任。锅容管特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锅容管特安全政策、法规,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锅容管特安全管理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必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工作应纳入安全生产整体部署,并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五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执行公司、厂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五十一条 根据上级规定,建立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
第五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无论事故大小,都应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防过,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第五十三条 发生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应查明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对安全生产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者)应按照责任大小追究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主要分:开除、留用察看、撤职、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等。行政处罚主要分口头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等。具体执行公司、厂有关事故管理规定。职业危害管理及职业病防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hse(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第五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外雇载人车辆、外雇(聘)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干部兼岗驾驶车辆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对驾驶员、车辆、乘车人的安全要求,对车辆、驾驶员的证件、准入管理、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及车辆保险办理等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第五采气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内部、外雇车辆及内部、外雇(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第五采气厂交通安全实行厂、车管单位、车队(班)三级管理。质量安全环保科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辆分散管理单位(维修抢险大队、气田测试中心、米脂消防队、产建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设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度、办法的修改制定。
(二)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检查、指导、考核及事故调查与处理。
(三)负责车辆保险的办理,参与外雇车辆的准入审查。
(四)负责驾驶员准入审查,准驾证办理。
(五)负责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运行状况下的交通安全分析与管理。负责各类交通安全警示信息的发送。协助信息管理部门完成系统更新与维护。
第六条 生产运行科是车辆调派、使用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内部车辆车载gps监控系统的安装。
(二)负责外雇车辆准入阶段车载gps监控系统的审查。
(三)负责生产车辆调派管理,生产车辆运行动态监控及检查、考核。
(四)负责外雇车辆的准入审查,签订运输服务或车辆租赁合同,包括安全条款或hse合同。
(五)负责车辆管理调控的日常管理和监控。
(六)负责车辆年检、审、验的组织安排。
第七条 数值化与科技信息中心是车载gps监控系统、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车载gps监控系统和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建设,软、硬件故障排除及检修,网络平台信息更新与维护,确保车载gps监控系统和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负责各级用户的建立与管理。
(三)负责联系安装厂商进行日常性的回访或检查。
(四)负责新进车辆车载gps监控系统的接入。
第八条 负责我厂集中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交通安全检查,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内部、外雇(聘)驾驶员的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组负责本单位雇佣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条 厂长办公室负责危险品车辆运输车辆押运员的管理、教育。负责车辆出入各倒班点的审查、登记。
第十一条 各用车单位负责配属车辆日常调派、监督及乘车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上户、检、审、验,驾驶员教育、培训及考核管理等工作由车辆所属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配属车辆在交接、维修期间由车管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章 日常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车、生产指挥车、生产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制度,特种车辆(制氮车、消防车、气田测试车)实行各专业单位分散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车管单位必须制定年度交通安全目标、工作规划和实施措施,实行交通安全目标管理,严考核,硬兑现。
第十六条 对驾驶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教育培训记录。
(一)定期教育:
⒈车管单位每周不少于2小时,组织驾驶员和车管干部对本队(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查隐患、堵漏洞、订措施。
⒉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第一个周一晚上召开厂级驾驶员安全例会,所有驾驶员必须参加,例会内容包括案例分析、制度宣贯、情况通报、技能培训。
(二)技能培训:
车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开展技能培训和有针对性内容的现场演练,每次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参加人员要登记,记录资料要齐全。
(三)出车前安全讲话:
车管干部要坚持每天早上出车前的安全讲话,内容要结合当天任务、天气、道路、环境等具体情况有的放矢。
(四)日常教育:
车管干部要随时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心理动态,及时做好工作,把思想问题解决在车轮转动之前,使每个驾驶员不带思想负担行车。调度派车要给驾驶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长途车要在路单上提示安全。
(五)上岗前培训
驾驶员初次上岗或停车3月以上重新上岗必须进行15天以上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经确认合格后发给准驾证。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独立倒班点车管单位应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的交通安全路查路检。
路检路查由单位主管领导带队,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不少于1次、、独立倒班点车管单位每月不少于3次,对查出的违章违规现象要进行登记和处理,并由管理部门对车管单位或车辆使用单位进行月度考核。
第十八条 厂内外雇车辆、外聘驾驶员统一纳入的安全管理之中,由负责管理教育。
第四章 车辆运行管理
第一节 车辆调派
第十九条 生产车、公务车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向生产运行科上报用车计划。
(二)生产运行科审核后,向车管单位下达调度计划。
(三)车管单位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车辆分配,用车单位按照“一事一路单”的管理办法,负责日常配属车辆调派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临时外雇车辆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向生产运行科外雇用车计划报厂调度室。
(二)生产运行科审核后组织或委托使用单位组织符合标准的外雇车辆,签订临时雇用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内容必须包含双方的安全约定条款。
(三)用车单位对外雇车辆的各项安全技术指标进行检查,填写《外雇客(货)运车辆车况检查表》。
(四)相关部门审核出行程序时,必须同时审核《外雇客(货)运车辆车况检查表》。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检查结果进行抽查,无检查表,各相关单位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五)严禁用车单位人员乘坐外雇货车、吊车及农用车。外雇客车行驶,用车单位必须指定干部押车。
(六)独立倒班点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临时外雇车辆,均由独立倒班点的车管单位,按照厂规定与正规运输公司签订《临时用车协议》后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甲醇、污水罐车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每天17:00之前将甲醇污水拉运计划报厂调度室,由厂调度室统一安排。
(二)甲醇污水拉运过程严格按照《甲醇、污水拉运细则》、《污水、甲醇交接凭证实施细则》执行。
(三)独立倒班点日常甲醇、污水拉运,生产、生活用水拉运,由独立倒班点的车管单位负责组织,若遇特殊情况,由厂调度室负责组织。
第二十二条 独立倒班点的车辆调派与管理
(一)独立倒班点的配属车辆,由厂指定驻外单位统一管理和日常调派。管理单位设立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司机例会、路查路检,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
(二)车管单位要建立健全驻外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体系,设立驻点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日常检查检验(包括出车前检查和回场检验)、动态监控、驾驶员出车前安全讲话、协调车辆、驾驶员在换班、维修过程中的车辆保证等工作,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
(三)17:30及雨雪雾天气出车必须经用车单位领导审批。
(四)七座以上客车发放,按照厂有关规定执行,各独立倒班点用车单位无权私自审批、放行。
(五)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车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七座以上载人车辆调派
(一)七座以上载人车辆的调派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对车辆、驾驶员、乘车人逐一审查和确认,由厂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不在时,由值班厂领导审批。
(二)七座以上载人车辆出行必须由厂主管部门指派懂交通安全的专人押车,行车路单确认指派人、押车人、驾驶员后生效。
(三)押车人要认真履行车辆行驶监督职责,做好行车过程的安全监控,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或上报。
(四)七座以上载人车辆的通行必须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长途车的调派与管理
(一)离开气田生产区域,目的地远于定边以西(含定边县城)、延安以南(含延安市区)、鄂尔多斯以北(不含鄂尔多斯市区)或山西等地的各种车辆,通称为长途车。
(二)长途车辆由用车单位经车辆交通管理调控系统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经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审查,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核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厂领导审定后方可出行。
(三)长途车归队后由车管单位及时向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质量安全环保科报告。
(四)因天气、人员、任务、设备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归队车辆,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情况,由厂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
(五)探井管理作业区前往边远气探井区域进行作业或矿权巡护时办理日常用车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17:30之后、雨雪雾天气因特殊情况必须出车的,需经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厂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出厂车辆都必须到门岗验证行车路单,下列情况门岗不予放行。
(一)超过申请出车时间1小时或无路单。
(二)夜间及雨雪大雾天气出车,路单没有相关科室及主管领导签字。
第二十七条 长期停驶,节假日停驶的车辆严格执行“三交一封”制度(即交点火开关钥匙、行驶证和准驾证,定点封存。长期停驶、节假日停驶的车辆要封存)。车辆使用单位提前3天向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上报用车计划,车管单位根据需求安排停驶车辆,提前1天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备案,并作好停驶车辆封存措施。
第二十八条 车辆行驶路单的管理
(一)所有出行车辆必须办理电子路单。
(二)路单有效期为1小时,过期失效,车辆出行必须再次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三)行车路单由车辆调派单位签发。
(四)行车路单必须按项如实、规范、准确填写。
第二十九条 第五采气厂车辆(包括外雇车辆)禁止从事员工、家属、学生的集体旅游及节假日探亲、访友等非生产活动。
第二节 出车前的检查
第三十条 车管单位根据车辆保修周期,按时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三十一条 车管单位要根据机动车辆一般安全技术要求,出车前检查车辆状况,严禁车辆带病运行。检查要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二条 出车前,车管单位要保证车辆安全附件(铁锹、掩木、急救包、灭火器等)齐全完备,冬季车辆运行必须配备防滑链。
第三节 车辆行驶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配属车辆早晨上班时间到用车单位报到,由用车单位负责调派。
第三十四条 我厂实行司乘监督制,所有乘车人员均为车辆安全监督员,按照乘车人的职务、职称、工龄依次负有不同程度的监督责任,第一安全监督人对本次行车负有主要监督管理责任。罐车押运员为所押运车辆的安全监督员。
第三十五条 乘车人的责任与权利:
(一)乘车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能有干扰、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的行为。
(二)不得违章指挥,不得提出改变行车路线、超时行驶,超速驾驶、超载行车等违反我厂规定的要求。
(三)车辆未停稳时,不准上下车,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准把头手等伸到车外,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所有乘车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文明、安全乘车。
(五)当车辆遇到险情时,乘车人有责任协助驾驶员解决问题。
(六)乘车人必须对驾驶员行使过程进行监控,如发现有超速、单手扶方向盘、边开车边接电话、吸烟等违章现象有权制止。
(七)对于有违章驾驶行为的车辆有权拒乘,并及时通知所在单位。被拒乘车辆应及时到车管单位报到,违章驾驶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的责任与权利:
(一)必须严格遵守各类交通安全规章细则。
(二)必须接受乘车人员的监督及合理建议。
(三)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四)有权纠正乘车人员不系安全带等违章行为,在不安全行为未整改之前,有权拒载。
(五)有权拒绝乘车人员擅自改变行车路线、超时行驶,超速驾驶、超载行车等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一切要求。
第三十七条 罐车驾驶员、押运员除以上职责外,还必须严格落实甲醇、污水拉运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根据用车单位的车辆运行监督记录,对车管单位或用车单位的违章行为进行考核,对用车单位的用车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由于生产或工作需要,必须改变行车路线的,由乘车人员或用车单位相相关部门或单位讲明原因,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驾驶员在疲劳和生病时不应驾驶。行驶途中,应以2小时为间隔停车休息一次,每次休息不少于5分钟。
第四节 车辆归队的检查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车辆在17:30仍未归队的,车辆使用单位要及时询问情况,并向车管单位讲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 车辆回厂之后,由门岗点击收车,车辆安全责任管理主体由用车单位向车管单位自然转移。由车管单位负责车辆的检查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车辆归队后,要严格遵守“一交一定”细则,(即:交点火开关钥匙,定车定位存放)。
第四十四条 车管单位每日进行对车辆抽检,全部车辆在10天内回场检验率达标,做好记录并签字留存。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再派。
第五节 交通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辆一般安全技术条件。
(一)车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转向、传动、制动、轮胎、灯光、喇叭、雨刮器等部件牢固、有效,使用灵活可靠。
(二)进入油气场所的车辆按规定配戴防火帽。
(三)安全附件(铁锹、防滑链(冬季)、掩木、急救包、灭火器、故障警示牌等)齐全完备。
(四)备有常用的维修工具。
(五)禁止乘坐人数超过核定人数。
(六)在道路通行条件正常情况下各类生产、指挥车辆乘车人员不得超过5人(包括驾驶员)。雨雪雾天气行驶车辆、7座以下长途车辆乘坐人数不得超过4人(包括驾驶员)。
(七)禁止货车、客货车车箱载人,物品包装牢固、严密。
(八)特种车辆必须专车专用,不得用于非专业的其它方面,不得将其当客车或货车使用。执行任务时,车上只准乘坐工作人员,不得搭乘其它非工作人员。
(九)甲醇、污水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除押运员外禁止搭载其它人员。
(十)以上车辆必须针对乘坐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带,并且性能完备。
第四十六条 车辆装载的要求。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车辆装载的规定装车。
(二)特殊情况下,装运货物超过规定时,必须提前报请公安机关或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三超”货物拉运手续。
(三)拉运“三超”货物时,必须在超出部分的货物上面设安全警告标志(白天用小红旗,夜间用红灯),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并有专人押运。
(四)装载货物长度超过车箱时,不得将后牌照号、尾灯和刹车灯遮住。
第四十七条 装载危险物品的规定。
(一)执行危险物品运输任务、必须选派思想好、驾驶技术熟练、熟悉道路情况的驾驶员。
(二)危险物品必须包装牢固、严密,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专人押运,并不准他人搭乘车辆。
(三)行驶途中,提高警惕,中速行驶,避免紧急制动。
(四)拉运液化天然气、汽油、乙炔气、甲醇(含醇污水)、氢气等物品的车辆,必须在车前、车后挂安全警告标志。
(五)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持有危险物拉运操作证。
(六)拉运易燃危险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前置,并装静电接地线。
(七)车辆在中途停放时,必须选择安全地点,不得在村镇等人员众多的地方停车。停车后押运人员不得远离车辆。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严禁烟火。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辆行驶速度规定
(一)载人车辆遇道路宽阔、视线良好、无障碍,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速度上限规定如下:
⒈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不高于100公里/小时,一级公路上为70公里/小时,普通公路上为50公里小时,城镇街道上30公里/小时,油区柏油道路上为40公里/小时,非正规公路为20公里/小时。
⒉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高速公路上不高于70公里/小时,一级公路上为50公里/小时,普通公路上为40公里/小时,城镇街道道路30公里/小时。
⒊进入基地或遇有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警示交通标志,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二)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应超过20公里/小时。
⒈通过胡同、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
⒉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⒊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
⒋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⒌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⒍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三)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⒈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⒉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⒊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第四十九条 雨、雪、雾等恶劣天气除单位通勤车(如榆林天然气处理厂倒班车、米脂天然气处理厂倒班车等)经三级审核、审批合格可以放行外,禁止其他七座以上载人车辆出行。7~19座载人车辆禁止在四级砂石路面等级以下的道路行驶。20座以上载人车辆禁止在柏油路面等级以下的道路行驶,禁止上山送班。
第五章 驾驶员及证照管理规定
第一节 驾驶员管理
第五十条 本细则所指的专职驾驶员是指以驾驶为职业的厂内在册员工。兼职驾驶员是指因工作需要,进行车辆驾驶的人员。外聘驾驶员是指第五采气厂直接面向社会聘用的驾驶员。外雇驾驶员是指外雇车辆配属驾驶员或外部公司劳务输入第五采气厂从事车辆驾驶的驾驶员。
第五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执照(以下简称驾照)。军用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军照)须换取地方驾照。具有驾照的驾驶员,必须取得《准驾证》后,方可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第五十二条 驾驶员在驾车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相关证件,遇到路查路检时,应主动出示。
第五十三条 驾驶员驾驶的车型不得高于驾照规定车型。禁止外聘驾驶员驾驶厂内小轿车、大客车等车型。外聘驾驶员如驾驶本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外雇车辆在公司审批准入后,在7日内按公司规定办理准驾证。外雇驾驶员需要更换时,按上述程序必须重新办理准驾证。外雇车辆驾驶员违章行车构成车主违约,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驾驶员的技能、素质水平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兼职驾驶员:
⒈在驾驶员岗位或因工作需要的在岗人员。
⒉身高:男165cm以上,女160cm以上。
⒊视力:两眼均为5.0以上(包括矫正视力)。
⒋辨色力:无全色盲或赤、绿色盲。
⒌听力:两耳距音叉50cm能辨明方向。
⒍心、肺、血压正常。
⒎无精神病及妨碍驾驶机动车的其它疾病。
⒏年龄在二十三周岁至五十周岁。
⒐经驾驶理论知识和安全驾驶技术考核合格的。
⒑无严重违章或交通肇事记录的。
⒒5年以上连续驾龄(含5年)。
(二)长期(半年以上)外雇(聘)载人车辆驾驶员:
⒈符合国家法规以及专职驾驶员有关要求。
⒉7座以上的中轿、大轿的驾驶员必须持a1照。
⒊公务车、生产指挥车的驾驶员必须持a2照以上。
⒋生产车的驾驶员必须持c1照以上。
⒌被雇用车辆的《运输市场准入证》、《运输服务安全合同(协议)》(外雇驾驶员)。
第二节 准驾证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厂内、外聘(雇)及兼职驾驶员准驾证的办理。
第五十七条 所有驾驶员包括兼职驾驶员均须在车管单位注册。驾驶员户籍必须按照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任何人不得涂改。
第五十八条 准驾证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有效期满或换发新证时交回质量安全环保科。准驾证丢失、损坏、过期或准驾车辆变更的,应及时申请补办准驾证或换证。
第五十九条 准驾证注销的驾驶员,如重新办理,执行上述办法。
第六十条 因岗位变化或工作调动,驾驶人员不在从事驾驶工作的必须及时收回准驾证。行驶区域、驾驶车辆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申办。
第六十一条 内部驾驶员离开我厂时,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将准驾证交回厂质量安全环保科,否则人事组织科(车管单位)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十二条 准驾证的办理
(一)专职、兼职驾驶员的准驾证是经本人申请,车管单位同意,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主管厂长审批后发放。
(二)驾驶7座以上载人车辆的《准驾证》须到质量安全环保处办理。
(三)长期外雇车辆驾驶员、外聘驾驶员准驾证的办理,按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外雇载人车辆、外聘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由车辆管理单位(合同签订单位)出具证明,按《准驾证》申办程序办理。
(四)新调入的内部驾驶员,由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按《准驾证》申办程序办理。
(五)干部兼岗驾驶人员的办理依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干部兼岗驾驶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程序执行。
第六十三条 准驾证的考核
(一)驾驶员初次或重新办理准驾证必须参加考试,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组织,用人单位参加。
(二)考核分资格审查、理论考试、实践考试三部分。
⒈资格审查包括证照审查,体检证明。
⒉理论考试包括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细则,异常天气、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等相关知识。
⒊实践考试包括在没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和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的程度,驾驶姿势及观察、判断、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
(三)考试办法。
⒈理论考试的总分数为100分,法律法规、交通安全等知识的考题为70分,安全驾驶、伤员急救等知识的考题为15分;车辆的构造、使用、日常检查、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等知识的考题为15分。
⒉实践考试的总分数为100分,包括操纵驾驶机动车,遵守交通法规行驶,观察、判断、预防、应变等综合驾驶能力三项内容组成,按照我厂具体情况制定考试项目。
(四)考试合格标准。
⒈理论考试得分数在80分以上。
⒉实践考试得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
⒊两项考试有一项不达标,即可判定为不合格。
(五)准驾证记录内容:
⒈准驾证编号。
⒉驾驶员姓名、年龄、出生年月。
⒊雇(聘)用单位(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⒋合同编号(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⒌车主单位(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⒍工作岗位(专、兼职驾驶员)。
⒎驾驶证档案编码(专、兼职驾驶员及外雇驾驶员)。
⒏初次领证时间、准驾车型、有效期。
⒐发证机关签章。
⒑准驾证右下方粘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第六十四条 准驾证的注销
驾驶员有以下行为者,质量安全环保科有权注销驾驶员的准驾证,停止其驾驶行为:
⒈酒后驾驶机动车。
⒉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⒊拒绝、阻挠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或检查逃逸。
⒋违规操作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已造成事故。
⒌驾驶与准驾证指定车型不符的车辆,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已造成事故。
⒍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安全例会3次以上。
⒎受国家法律制裁。
⒏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
⒐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再驾驶车辆。
⒑单位认为不适应驾驶车辆。
⒒其它经查实符合注销准驾证的行为和现象。
⒓在路查期间,驾驶员拒不出示相关证件。
⒔年度审验不合格。
第六十五条 准驾证的审验核发
专、兼职驾驶员《准驾证》有效期为2年,外雇(聘)载人车辆驾驶员《准驾证》有效期为1年。准驾证由车管单位提前30日提出申请,质量安全环保科审验核发。
第六十六条 外雇货运车辆和临时外雇载人车辆驾驶员不发《准驾证》,但其技能、素质水平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考核符合我厂相关规定后,方可从事我厂的运输服务工作。审查、考核记录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生产运行科备案。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六十七条 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
(一)交通事故按照后果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a、b、c级)。
⒈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⒊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⒋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⑴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⑵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⑶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与毁坏财产价值的总和。包括:
⒈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⑴医疗费(含护理费)。
⑵丧葬费及抚恤费。
⑶补助及救济费。
⑷歇工工资。
⒉善后处理费用
⑴事故处理费。
⑵现场保护、抢救费用。
⑶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⑷清理现场费用。
⑸处理事故的其它(接待、交通)费用。
⒊财产损失价值
⑴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⑵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六十八条 交通事故统计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层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报告质量安全环保科。
⒈一般事故c级,事故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和厂主管领导。
⒉一般事故a、b级,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和厂主管领导。
⒊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和厂主管领导。
(三)质量安全环保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长油字[2008]41号相关规定填写事故快报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四)对承包商交通事故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和上报。
第六十九条 事故调查
(一)一般事故c级由基层单位调查,填写事故报告,上报质量安全环保科。
(二)一般事故b、a级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牵头,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或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三)较大事故报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或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由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或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查明事故原因,划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按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调查人员向有关单位、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七)事故责任分为:直接(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八)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大小,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七十条 事故处理
(一)处理权限
⒈发生一般事故c级由基层单位上报意见,质量安全环保科审定。一般事故b级由基层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质量安全环保科初审,厂hse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按油田公司要求上报。
⒉发生一般事故c级,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到质量安全环保科说清事故情况。发生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向厂领导汇报事故情况。
(二)责任追究
1.发生交通亡人事故,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实施办法》及安全环保责任书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发生一般事故b级。
⑴负直接(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者,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2000元罚款;属驾驶员责任的,内部驾驶员调离驾驶员岗位,外聘(雇)驾驶员予以清退。
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扣发业绩奖金1000元。
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发业绩奖金500元。
3.发生一般事故c级。
⑴负直接(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者, 内部驾驶员调离驾驶员岗位一年,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外聘(雇)驾驶员予以经济处罚或清退。
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扣发业绩奖金500元。
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发业绩奖金300元。
4.发生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轻微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停车反省1-3个月,全额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予以通报处理。
第七十一条 对隐瞒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经过核实,属于一般事故的,给予单位领导警告处分。重大事故的,给予单位领导记过处分。特大事故的,给予单位领导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按照审批的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除按前款处理外,还要给事故单位及用车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并按照单位业绩合同及安全环保责任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事故建档、记录和统计
(一)所有事故在事故发生的5日之内,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填写事故记录表。在事故结案后对发生变化的记录允许进行修改,该记录保存在质量安全环保科,保存时间为5年(不包括事故发生年)。
(二)重特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有完整的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⒈事故登记表。
⒉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处理文件。
⒊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⒋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⒌物证、人证材料。
⒍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⒎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⒏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⒐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⒑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⒒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⒓调查人员的名单、职务、单位、专业特长。
(三)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
⒈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⒉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建立,存档,并报油田公司备案。
第七章 车载gps监控系统管理
第一节 安装、使用、维护
第七十五条 第五采气厂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范围包括:厂内部车辆、气田产建项目组雇用车辆、生产运行科或厂内其他单位长期外雇车辆。凡新购、进入第五采气厂运输市场的各类内部车辆、外雇车辆均应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并纳入第五采气厂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运行。
第七十六条 第五采气厂新购内部车辆,在投入运行前,生产运行科应联系指定供货商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并报请采气工艺研究所进行系统测试成功后,方可运行车辆。内部车辆申请报废、停用前,生产运行科应联系指定供货商拆除gps车载终端设备,拆除的gps车载终端设备可用于新购内部车辆的安装。
第七十七条 拟进入第五采气厂运输市场的外雇车辆,在办理《长庆油田公司运输市场准入证》前,生产运行科必须审查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及完备情况,并经审批合格后,方可办理《长庆油田公司运输市场准入证》。车辆运行前报请采气工艺研究所进行系统测试成功后,方可运行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更换服务车辆,新准入车辆可安装原服务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
第七十八条 各车管单位或驾驶员要熟悉车载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要求,未经许可禁止改变仪器参数设置,禁止关闭、拆除、停用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
第七十九条 驾驶员在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上报车管单位、采气工艺研究所,通过厂家或指定地点及时维修和更换。
第八十条 生产科、产建项目组长期雇用车辆,在服务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向质量安全环保科缴纳2000.00元设备使用保证金。
第八十一条 安装第五采气厂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的外雇车辆,因运输服务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不在我厂继续服务,生产科、产建项目组应及时回收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质量安全环保科在确认设备完好及扣除考核金额后,足额或部分退回使用保证金。
第八十二条 车载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情况纳入各单位hse业绩考核。
第二节 监控管理和考核
第八十三条 生产运行科、应在各生产调度室设置车辆gps监控调度中心,对车辆运行动态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八十四条 车载gps监控系统的监控和考核实行质量安全环保科(生产运行科)、车管单位(车辆调派单位)两级管理制度,监控判定的标准依据第五采气厂、长庆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记录的数据作为车辆、驾驶员、车管单位、用车单位违章违规考核和交通事故分析的基本依据。
第八十五条 各车管、调派单位按照车载gps监控系统管理权限,安排专人负责监控车辆运行动态,发现超速、超区域和紧急报警,必须使用短信发送平台或电话联系的方式,及时提醒驾驶员及时纠正,保障行车安全。对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处理,并建立记录。
第八十六条 车管单位每月监控不少于40台次,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监控不少于20台次,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纠正、整改、处理。
第八十七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在每月的驾驶员安全例会上通报车载gps监控系统发现的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八章 机动车辆保险
第一节 机动车辆投保
第八十八条 所有车辆保险办理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八十九条 生产运行科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环保科通报机动车辆在用、停用、报废和购入信息,填报《机动车辆保险通知单》,并送质量安全环保科。
第九十条 应根据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保险费率低、服务态度好、出险速度快、赔偿合理、及时选择保险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对象(委托审验的除外)。禁止与保险公司签订具有垄断市场不公正条款的协议或合同。
(一)机动车辆上年保险期限到期前10日内,由质量安全环保科与保险公司洽谈保险事宜,办理投保、续保或终止保险手续。
(二)质量安全环保科将投保单及保险公司的收费票据送主管厂领导审批,并交财务资产科。
(三)财务资产科审查后,按照规定办理付款。
第九十一条 机动车辆投保原则上只进行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员及乘车人员险的投保,确因生产需要,增保其它险种的,必须经主管安全生产厂领导同意。
第九十二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建立包括投保公司、险种、费率(含附加费率)、投保金额、车辆运营情况、事故情况、赔偿情况、是否续保、无赔偿优待、理赔、保险证等在内的车辆保险管理台帐。
第九十三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及时发放保险证,并进行发放登记。
第二节 事故理赔
第九十四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车管单位应迅速向当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报告质量安全环保科、生产运行科(项目组)。车管单位负责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质量安全环保科协助车管单位作好机动车辆肇事后的理赔工作,并作好事故及理赔记录。
第九十五条 事故理赔后,不免除肇事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肇事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及《第五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节 无赔偿优待
第九十六条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按照《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关于“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偿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的规定,应参照上一保险年度无赔款优待的实际享受情况,争取按最高比例执行。
第九十七条 无赔款优待金用于下一年度保险费用交纳的抵减,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单位或个人,形成帐外资金。
第九十八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相对稳定,争取使无赔款优待能较好的落实。
第四节 责任追究
第九十九条 车辆保险费用在管理过程中若发生问题,将根据管理环节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若不能及时办理投保、续保、撤保、理赔等业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车辆保险费用经管人员发生的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厂有关规定调查处理,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章 交通安全处罚
第一佰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对当事人进行警告。
(一)gps监控显示连续3分钟以内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10%以内。
(二)由于维护不当、检查不及时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附件污损、遮蔽、信号阻断,但能及时进行整改。
第一佰零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50元/次罚款处理。
(一)车辆在检查、修理后,未及时检查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暂时失效。
(二)gps监控显示连续3-5分钟(含3分钟)内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10%以内。
(三)非人为因素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附件损坏,未及时向车管单位汇报。
(四)gps监控显示行驶路线超出规定范围,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事故后果。
第一佰零二条 下列行为,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200元/次罚款处理。
(一)车辆检查、修理后,未检查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丢失数据7天以上,但未造成设备损坏。
(二)gps监控显示连续5分钟以上(含5分钟)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10%以内。
(三)gps监控显示连续3分钟(含3分钟)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50%以内。
(四)由于维护、使用不当等行为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附件损坏,未能及时上报。
(五)gps监控显示超区域行驶,不能及时改正但未造成事故后果。
第一佰零三条 下列行为,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500元/次罚款处理并收回准驾证,停车学习7天。
gps监控显示连续3分钟以上(含3分钟)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30%以上。每多超5公里,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2000元。
第一佰零四条 驾驶员违章月累计超过3次,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收回准驾证,停车学习7天后,由车管单位向质量安全环保科提出申请,重新发放准驾证。
第一佰零五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800.00元罚款处理,同时追缴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损失,造成恶劣影响者予以清退或调离本岗位。
(一)故意污损、遮蔽、阻断gps监控系统设备或故意损坏车载gps,造成gps监控系统设备失效。
(二)人为断电、拔线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数据丢失。
(三)超过以上处罚标准的其它超速、超限行为。
(四)故意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故障的其它行为。
第一佰零六条 外雇车辆的考核处理以书面形式通知车主或驾驶员确认后,从其gps使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一佰零七条 未按照“一事一单”执行车辆日常调派和使用的单位,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对不按路单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的驾驶员和乘车人员,一经发现收回驾驶员准驾证,停车学习7日,监督人员罚款50元。
第一佰零八条 夜间、雨雪雾天气,未经审批,私自出车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5分,外雇(聘)吊销驾驶员准驾证,厂内驾驶员处500元罚款。
第一佰零九条 保卫科门岗未有效执行相关规定,对出、入厂车辆把关不严的,一经发现扣除保卫科月度考核分值0.5分。
第一佰一十条 未按照规定进行出车检查、安全讲话的车管单位,发现一次扣除月度考核分值0.5分。
第一佰一十一条 乘车人不系安全带或对驾驶员违章驾驶未及时纠正,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同时对乘车人员罚款50元,驾驶员罚款100元。
第一佰一十二条 不接受乘车人员监督及合理建议,被拒乘车辆的驾驶员,经查实后,收回准驾证,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并扣除车管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属外雇车辆清退该车及其驾驶员。
第一佰一十三条 车辆归队后“一交一定”细则执行不严,未进行检查或记录不详的,一经发现扣除车管单位月度经济考核分值1分。
第一佰一十四条 执行完任务未及时归队,对驾驶员及乘车人员罚款100元,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后果由驾驶员和乘车人员共同承担。
第一佰一十五条 路单填报不规范,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经济考核分值0.2分。
第一佰一十六条 未经车管单位同意私自互换车辆驾驶,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厂内驾驶员收回准驾证,并处500元罚款。
第一佰一十七条 驾驶员将车辆交于无准驾证的人员驾驶,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属外雇车辆驾驶员的,清退该车及其驾驶员,并扣除车管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无准驾证人员驾驶本厂及外雇车辆,一经发现对驾车人员处2000元罚款,并扣除本单位月度考核分值5分,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一佰一十八条 由于证件不齐全或违章行为被地方交通部门查处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第一佰一十九条 与当班驾驶员一同酗酒的员工,一经发现,罚款500元。
第一佰二十条 经有关部门(单位)现场检查或检验车辆、驾驶员不符合我厂交通安全管理标准的,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车管单位)向车主单位发出车辆(驾驶员)停车整改通知,停车期间的费用自理。
第十章 其它规定
第一佰二十一条 车辆的道路试车
车辆在修理、保养过程中需进行道路试车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应按规定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试车驾驶员申领试车证和试车牌。试车时,车辆前后悬挂正式试车牌(不允许使用自制试车牌)。
(二)必须由持试车证的驾驶员进行试车,只持有驾照,没有试车证的驾驶员不准试车。试车驾驶员要由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和十万以上安全行驶公里,驾驶技术熟练,对汽车技术性能熟悉的驾驶员担任。
(三)挂试车牌的车辆,不得载人或带危险品。驾驶室不准乘坐非试车检查人员。不准驾驶悬挂试车牌的车辆执行其它任务或办私事。
(四)应按照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进行试车,严禁在厂区或街道试刹车。
第一佰二十二条 车辆的年检
(一)由生产运行科牵头,组织安排年度车辆审验工作,车管单位负责落实。
(二)检、审、验工作按照地方公安部门的统一要求办理。
(三)检审前,车管单位应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修整。
第一佰二十三条 外雇车辆准入
外雇车辆进入我厂载人运输服务市场必须符合油田公司关于外雇车辆准入的相关规定,下列车辆禁止办理准入:
(一)车况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车容车貌差。
(二)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7座以下载人车辆或载货车辆。
(三)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7座以上载人车辆(含7座)
(四)私家车、承包经营车。
(五)未安装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其设备与长庆油田公司车载gps监控平台不兼容。
第一佰二十四条 员工乘坐私人机动车管理
(一)私人机动车辆是指与第五采气厂无任何雇佣关系的非营运机动车辆 ( 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机动车、农用车等) 。
(二)员工购置的私人机动机动车辆,禁止以第五采气厂名义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
(三)私人机动车辆在第五采气厂各生活、办公区域内通行、停放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对倒班点车辆行驶、停放进行规范的通知》之相关规定。
(四)禁止各单位或员工使用、乘坐、驾驶私人机动车辆进行以下活动或行为:
⒈第五采气厂生产区域内的员工送班及因公集体活动。
⒉从事生产作业、公务活动及外出办理因公业务。
⒊因公需要在各集配气站与倒班点之间,以及各倒班点之间进行的人员通行。
⒋进入第五采气厂管辖区域内的生产操作场所、重点管理区域。
(五)私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佰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公司相关文件为准。
第一佰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佰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3篇 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第五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外雇载人车辆、外雇(聘)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干部兼岗驾驶车辆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对驾驶员、车辆、乘车人的安全要求,对车辆、驾驶员的证件、准入管理、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及车辆保险办理等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第五采气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内部、外雇车辆及内部、外雇(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第五采气厂交通安全实行厂、车管单位、车队(班)三级管理。质量安全环保科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辆分散管理单位(维修抢险大队、气田测试中心、米脂消防队、产建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设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度、办法的修改制定。
(二)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检查、指导、考核及事故调查与处理。
(三)负责车辆保险的办理,参与外雇车辆的准入审查。
(四)负责驾驶员准入审查,准驾证办理。
(五)负责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运行状况下的交通安全分析与管理。负责各类交通安全警示信息的发送。协助信息管理部门完成系统更新与维护。
第六条 生产运行科是车辆调派、使用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内部车辆车载gps监控系统的安装。
(二)负责外雇车辆准入阶段车载gps监控系统的审查。
(三)负责生产车辆调派管理,生产车辆运行动态监控及检查、考核。
(四)负责外雇车辆的准入审查,签订运输服务或车辆租赁合同,包括安全条款或hse合同。
(五)负责车辆管理调控的日常管理和监控。
(六)负责车辆年检、审、验的组织安排。
第七条 数值化与科技信息中心是车载gps监控系统、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车载gps监控系统和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建设,软、硬件故障排除及检修,网络平台信息更新与维护,确保车载gps监控系统和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负责各级用户的建立与管理。
(三)负责联系安装厂商进行日常性的回访或检查。
(四)负责新进车辆车载gps监控系统的接入。
第八条 负责我厂集中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交通安全检查,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内部、外雇(聘)驾驶员的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组负责本单位雇佣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条 厂长办公室负责危险品车辆运输车辆押运员的管理、教育。负责车辆出入各倒班点的审查、登记。
第十一条 各用车单位负责配属车辆日常调派、监督及乘车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上户、检、审、验,驾驶员教育、培训及考核管理等工作由车辆所属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配属车辆在交接、维修期间由车管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章 日常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车、生产指挥车、生产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制度,特种车辆(制氮车、消防车、气田测试车)实行各专业单位分散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车管单位必须制定年度交通安全目标、工作规划和实施措施,实行交通安全目标管理,严考核,硬兑现。
第十六条 对驾驶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教育培训记录。
(一)定期教育:
⒈车管单位每周不少于2小时,组织驾驶员和车管干部对本队(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查隐患、堵漏洞、订措施。
⒉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第一个周一晚上召开厂级驾驶员安全例会,所有驾驶员必须参加,例会内容包括案例分析、制度宣贯、情况通报、技能培训。
(二)技能培训:
车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开展技能培训和有针对性内容的现场演练,每次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参加人员要登记,记录资料要齐全。
(三)出车前安全讲话:
车管干部要坚持每天早上出车前的安全讲话,内容要结合当天任务、天气、道路、环境等具体情况有的放矢。
(四)日常教育:
车管干部要随时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心理动态,及时做好工作,把思想问题解决在车轮转动之前,使每个驾驶员不带思想负担行车。调度派车要给驾驶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长途车要在路单上提示安全。
(五)上岗前培训
驾驶员初次上岗或停车3月以上重新上岗必须进行15天以上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经确认合格后发给准驾证。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独立倒班点车管单位应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的交通安全路查路检。
路检路查由单位主管领导带队,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不少于1次、、独立倒班点车管单位每月不少于3次,对查出的违章违规现象要进行登记和处理,并由管理部门对车管单位或车辆使用单位进行月度考核。
第十八条 厂内外雇车辆、外聘驾驶员统一纳入的安全管理之中,由负责管理教育。
第四章 车辆运行管理
第一节 车辆调派
第十九条 生产车、公务车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向生产运行科上报用车计划。
(二)生产运行科审核后,向车管单位下达调度计划。
(三)车管单位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车辆分配,用车单位按照“一事一路单”的管理办法,负责日常配属车辆调派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临时外雇车辆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向生产运行科外雇用车计划报厂调度室。
(二)生产运行科审核后组织或委托使用单位组织符合标准的外雇车辆,签订临时雇用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内容必须包含双方的安全约定条款。
(三)用车单位对外雇车辆的各项安全技术指标进行检查,填写《外雇客(货)运车辆车况检查表》。
(四)相关部门审核出行程序时,必须同时审核《外雇客(货)运车辆车况检查表》。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检查结果进行抽查,无检查表,各相关单位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五)严禁用车单位人员乘坐外雇货车、吊车及农用车。外雇客车行驶,用车单位必须指定干部押车。
(六)独立倒班点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临时外雇车辆,均由独立倒班点的车管单位,按照厂规定与正规运输公司签订《临时用车协议》后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甲醇、污水罐车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每天17:00之前将甲醇污水拉运计划报厂调度室,由厂调度室统一安排。
(二)甲醇污水拉运过程严格按照《甲醇、污水拉运细则》、《污水、甲醇交接凭证实施细则》执行。
(三)独立倒班点日常甲醇、污水拉运,生产、生活用水拉运,由独立倒班点的车管单位负责组织,若遇特殊情况,由厂调度室负责组织。
第二十二条 独立倒班点的车辆调派与管理
(一)独立倒班点的配属车辆,由厂指定驻外单位统一管理和日常调派。管理单位设立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司机例会、路查路检,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
(二)车管单位要建立健全驻外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体系,设立驻点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日常检查检验(包括出车前检查和回场检验)、动态监控、驾驶员出车前安全讲话、协调车辆、驾驶员在换班、维修过程中的车辆保证等工作,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
(三)17:30及雨雪雾天气出车必须经用车单位领导审批。
(四)七座以上客车发放,按照厂有关规定执行,各独立倒班点用车单位无权私自审批、放行。
(五)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车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七座以上载人车辆调派
(一)七座以上载人车辆的调派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对车辆、驾驶员、乘车人逐一审查和确认,由厂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不在时,由值班厂领导审批。
(二)七座以上载人车辆出行必须由厂主管部门指派懂交通安全的专人押车,行车路单确认指派人、押车人、驾驶员后生效。
(三)押车人要认真履行车辆行驶监督职责,做好行车过程的安全监控,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或上报。
(四)七座以上载人车辆的通行必须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长途车的调派与管理
(一)离开气田生产区域,目的地远于定边以西(含定边县城)、延安以南(含延安市区)、鄂尔多斯以北(不含鄂尔多斯市区)或山西等地的各种车辆,通称为长途车。
(二)长途车辆由用车单位经车辆交通管理调控系统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经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审查,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核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厂领导审定后方可出行。
(三)长途车归队后由车管单位及时向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质量安全环保科报告。
(四)因天气、人员、任务、设备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归队车辆,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情况,由厂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
(五)探井管理作业区前往边远气探井区域进行作业或矿权巡护时办理日常用车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17:30之后、雨雪雾天气因特殊情况必须出车的,需经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厂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出厂车辆都必须到门岗验证行车路单,下列情况门岗不予放行。
(一)超过申请出车时间1小时或无路单。
(二)夜间及雨雪大雾天气出车,路单没有相关科室及主管领导签字。
第二十七条 长期停驶,节假日停驶的车辆严格执行“三交一封”制度(即交点火开关钥匙、行驶证和准驾证,定点封存。长期停驶、节假日停驶的车辆要封存)。车辆使用单位提前3天向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上报用车计划,车管单位根据需求安排停驶车辆,提前1天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备案,并作好停驶车辆封存措施。
第二十八条 车辆行驶路单的管理
(一)所有出行车辆必须办理电子路单。
(二)路单有效期为1小时,过期失效,车辆出行必须再次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三)行车路单由车辆调派单位签发。
(四)行车路单必须按项如实、规范、准确填写。
第二十九条 第五采气厂车辆(包括外雇车辆)禁止从事员工、家属、学生的集体旅游及节假日探亲、访友等非生产活动。
第二节 出车前的检查
第三十条 车管单位根据车辆保修周期,按时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三十一条 车管单位要根据机动车辆一般安全技术要求,出车前检查车辆状况,严禁车辆带病运行。检查要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二条 出车前,车管单位要保证车辆安全附件(铁锹、掩木、急救包、灭火器等)齐全完备,冬季车辆运行必须配备防滑链。
第三节 车辆行驶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配属车辆早晨上班时间到用车单位报到,由用车单位负责调派。
第三十四条 我厂实行司乘监督制,所有乘车人员均为车辆安全监督员,按照乘车人的职务、职称、工龄依次负有不同程度的监督责任,第一安全监督人对本次行车负有主要监督管理责任。罐车押运员为所押运车辆的安全监督员。
第三十五条 乘车人的责任与权利:
(一)乘车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能有干扰、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的行为。
(二)不得违章指挥,不得提出改变行车路线、超时行驶,超速驾驶、超载行车等违反我厂规定的要求。
(三)车辆未停稳时,不准上下车,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准把头手等伸到车外,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所有乘车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文明、安全乘车。
(五)当车辆遇到险情时,乘车人有责任协助驾驶员解决问题。
(六)乘车人必须对驾驶员行使过程进行监控,如发现有超速、单手扶方向盘、边开车边接电话、吸烟等违章现象有权制止。
(七)对于有违章驾驶行为的车辆有权拒乘,并及时通知所在单位。被拒乘车辆应及时到车管单位报到,违章驾驶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的责任与权利:
(一)必须严格遵守各类交通安全规章细则。
(二)必须接受乘车人员的监督及合理建议。
(三)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四)有权纠正乘车人员不系安全带等违章行为,在不安全行为未整改之前,有权拒载。
(五)有权拒绝乘车人员擅自改变行车路线、超时行驶,超速驾驶、超载行车等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一切要求。
第三十七条 罐车驾驶员、押运员除以上职责外,还必须严格落实甲醇、污水拉运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根据用车单位的车辆运行监督记录,对车管单位或用车单位的违章行为进行考核,对用车单位的用车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由于生产或工作需要,必须改变行车路线的,由乘车人员或用车单位相相关部门或单位讲明原因,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驾驶员在疲劳和生病时不应驾驶。行驶途中,应以2小时为间隔停车休息一次,每次休息不少于5分钟。
第四节 车辆归队的检查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车辆在17:30仍未归队的,车辆使用单位要及时询问情况,并向车管单位讲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 车辆回厂之后,由门岗点击收车,车辆安全责任管理主体由用车单位向车管单位自然转移。由车管单位负责车辆的检查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车辆归队后,要严格遵守“一交一定”细则,(即:交点火开关钥匙,定车定位存放)。
第四十四条 车管单位每日进行对车辆抽检,全部车辆在10天内回场检验率达标,做好记录并签字留存。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再派。
第五节 交通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辆一般安全技术条件。
(一)车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转向、传动、制动、轮胎、灯光、喇叭、雨刮器等部件牢固、有效,使用灵活可靠。
(二)进入油气场所的车辆按规定配戴防火帽。
(三)安全附件(铁锹、防滑链(冬季)、掩木、急救包、灭火器、故障警示牌等)齐全完备。
(四)备有常用的维修工具。
(五)禁止乘坐人数超过核定人数。
(六)在道路通行条件正常情况下各类生产、指挥车辆乘车人员不得超过5人(包括驾驶员)。雨雪雾天气行驶车辆、7座以下长途车辆乘坐人数不得超过4人(包括驾驶员)。
(七)禁止货车、客货车车箱载人,物品包装牢固、严密。
(八)特种车辆必须专车专用,不得用于非专业的其它方面,不得将其当客车或货车使用。执行任务时,车上只准乘坐工作人员,不得搭乘其它非工作人员。
(九)甲醇、污水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除押运员外禁止搭载其它人员。
(十)以上车辆必须针对乘坐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带,并且性能完备。
第四十六条 车辆装载的要求。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车辆装载的规定装车。
(二)特殊情况下,装运货物超过规定时,必须提前报请公安机关或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三超”货物拉运手续。
(三)拉运“三超”货物时,必须在超出部分的货物上面设安全警告标志(白天用小红旗,夜间用红灯),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并有专人押运。
(四)装载货物长度超过车箱时,不得将后牌照号、尾灯和刹车灯遮住。
第四十七条 装载危险物品的规定。
(一)执行危险物品运输任务、必须选派思想好、驾驶技术熟练、熟悉道路情况的驾驶员。
(二)危险物品必须包装牢固、严密,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专人押运,并不准他人搭乘车辆。
(三)行驶途中,提高警惕,中速行驶,避免紧急制动。
(四)拉运液化天然气、汽油、乙炔气、甲醇(含醇污水)、氢气等物品的车辆,必须在车前、车后挂安全警告标志。
(五)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持有危险物拉运操作证。
(六)拉运易燃危险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前置,并装静电接地线。
(七)车辆在中途停放时,必须选择安全地点,不得在村镇等人员众多的地方停车。停车后押运人员不得远离车辆。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严禁烟火。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辆行驶速度规定
(一)载人车辆遇道路宽阔、视线良好、无障碍,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速度上限规定如下:
⒈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不高于100公里/小时,一级公路上为70公里/小时,普通公路上为50公里小时,城镇街道上30公里/小时,油区柏油道路上为40公里/小时,非正规公路为20公里/小时。
⒉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高速公路上不高于70公里/小时,一级公路上为50公里/小时,普通公路上为40公里/小时,城镇街道道路30公里/小时。
⒊进入基地或遇有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警示交通标志,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二)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应超过20公里/小时。
⒈通过胡同、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
⒉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⒊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
⒋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⒌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⒍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三)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⒈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⒉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⒊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第四十九条 雨、雪、雾等恶劣天气除单位通勤车(如榆林天然气处理厂倒班车、米脂天然气处理厂倒班车等)经三级审核、审批合格可以放行外,禁止其他七座以上载人车辆出行。7~19座载人车辆禁止在四级砂石路面等级以下的道路行驶。20座以上载人车辆禁止在柏油路面等级以下的道路行驶,禁止上山送班。
第五章 驾驶员及证照管理规定
第一节 驾驶员管理
第五十条 本细则所指的专职驾驶员是指以驾驶为职业的厂内在册员工。兼职驾驶员是指因工作需要,进行车辆驾驶的人员。外聘驾驶员是指第五采气厂直接面向社会聘用的驾驶员。外雇驾驶员是指外雇车辆配属驾驶员或外部公司劳务输入第五采气厂从事车辆驾驶的驾驶员。
第五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执照(以下简称驾照)。军用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军照)须换取地方驾照。具有驾照的驾驶员,必须取得《准驾证》后,方可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第五十二条 驾驶员在驾车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相关证件,遇到路查路检时,应主动出示。
第五十三条 驾驶员驾驶的车型不得高于驾照规定车型。禁止外聘驾驶员驾驶厂内小轿车、大客车等车型。外聘驾驶员如驾驶本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外雇车辆在公司审批准入后,在7日内按公司规定办理准驾证。外雇驾驶员需要更换时,按上述程序必须重新办理准驾证。外雇车辆驾驶员违章行车构成车主违约,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驾驶员的技能、素质水平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兼职驾驶员:
⒈在驾驶员岗位或因工作需要的在岗人员。
⒉身高:男165cm以上,女160cm以上。
⒊视力:两眼均为5.0以上(包括矫正视力)。
⒋辨色力:无全色盲或赤、绿色盲。
⒌听力:两耳距音叉50cm能辨明方向。
⒍心、肺、血压正常。
⒎无精神病及妨碍驾驶机动车的其它疾病。
⒏年龄在二十三周岁至五十周岁。
⒐经驾驶理论知识和安全驾驶技术考核合格的。
⒑无严重违章或交通肇事记录的。
⒒5年以上连续驾龄(含5年)。
(二)长期(半年以上)外雇(聘)载人车辆驾驶员:
⒈符合国家法规以及专职驾驶员有关要求。
⒉7座以上的中轿、大轿的驾驶员必须持a1照。
⒊公务车、生产指挥车的驾驶员必须持a2照以上。
⒋生产车的驾驶员必须持c1照以上。
⒌被雇用车辆的《运输市场准入证》、《运输服务安全合同(协议)》(外雇驾驶员)。
第二节 准驾证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厂内、外聘(雇)及兼职驾驶员准驾证的办理。
第五十七条 所有驾驶员包括兼职驾驶员均须在车管单位注册。驾驶员户籍必须按照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任何人不得涂改。
第五十八条 准驾证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有效期满或换发新证时交回质量安全环保科。准驾证丢失、损坏、过期或准驾车辆变更的,应及时申请补办准驾证或换证。
第五十九条 准驾证注销的驾驶员,如重新办理,执行上述办法。
第六十条 因岗位变化或工作调动,驾驶人员不在从事驾驶工作的必须及时收回准驾证。行驶区域、驾驶车辆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申办。
第六十一条 内部驾驶员离开我厂时,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将准驾证交回厂质量安全环保科,否则人事组织科(车管单位)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十二条 准驾证的办理
(一)专职、兼职驾驶员的准驾证是经本人申请,车管单位同意,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主管厂长审批后发放。
(二)驾驶7座以上载人车辆的《准驾证》须到质量安全环保处办理。
(三)长期外雇车辆驾驶员、外聘驾驶员准驾证的办理,按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外雇载人车辆、外聘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由车辆管理单位(合同签订单位)出具证明,按《准驾证》申办程序办理。
(四)新调入的内部驾驶员,由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按《准驾证》申办程序办理。
(五)干部兼岗驾驶人员的办理依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干部兼岗驾驶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程序执行。
第六十三条 准驾证的考核
(一)驾驶员初次或重新办理准驾证必须参加考试,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组织,用人单位参加。
(二)考核分资格审查、理论考试、实践考试三部分。
⒈资格审查包括证照审查,体检证明。
⒉理论考试包括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细则,异常天气、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等相关知识。
⒊实践考试包括在没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和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的程度,驾驶姿势及观察、判断、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
(三)考试办法。
⒈理论考试的总分数为100分,法律法规、交通安全等知识的考题为70分,安全驾驶、伤员急救等知识的考题为15分;车辆的构造、使用、日常检查、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等知识的考题为15分。
⒉实践考试的总分数为100分,包括操纵驾驶机动车,遵守交通法规行驶,观察、判断、预防、应变等综合驾驶能力三项内容组成,按照我厂具体情况制定考试项目。
(四)考试合格标准。
⒈理论考试得分数在80分以上。
⒉实践考试得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
⒊两项考试有一项不达标,即可判定为不合格。
(五)准驾证记录内容:
⒈准驾证编号。
⒉驾驶员姓名、年龄、出生年月。
⒊雇(聘)用单位(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⒋合同编号(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⒌车主单位(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⒍工作岗位(专、兼职驾驶员)。
⒎驾驶证档案编码(专、兼职驾驶员及外雇驾驶员)。
⒏初次领证时间、准驾车型、有效期。
⒐发证机关签章。
⒑准驾证右下方粘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第六十四条 准驾证的注销
驾驶员有以下行为者,质量安全环保科有权注销驾驶员的准驾证,停止其驾驶行为:
⒈酒后驾驶机动车。
⒉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⒊拒绝、阻挠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或检查逃逸。
⒋违规操作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已造成事故。
⒌驾驶与准驾证指定车型不符的车辆,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已造成事故。
⒍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安全例会3次以上。
⒎受国家法律制裁。
⒏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
⒐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再驾驶车辆。
⒑单位认为不适应驾驶车辆。
⒒其它经查实符合注销准驾证的行为和现象。
⒓在路查期间,驾驶员拒不出示相关证件。
⒔年度审验不合格。
第六十五条 准驾证的审验核发
专、兼职驾驶员《准驾证》有效期为2年,外雇(聘)载人车辆驾驶员《准驾证》有效期为1年。准驾证由车管单位提前30日提出申请,质量安全环保科审验核发。
第六十六条 外雇货运车辆和临时外雇载人车辆驾驶员不发《准驾证》,但其技能、素质水平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考核符合我厂相关规定后,方可从事我厂的运输服务工作。审查、考核记录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生产运行科备案。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六十七条 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
(一)交通事故按照后果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a、b、c级)。
⒈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⒊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⒋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⑴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⑵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⑶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与毁坏财产价值的总和。包括:
⒈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⑴医疗费(含护理费)。
⑵丧葬费及抚恤费。
⑶补助及救济费。
⑷歇工工资。
⒉善后处理费用
⑴事故处理费。
⑵现场保护、抢救费用。
⑶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⑷清理现场费用。
⑸处理事故的其它(接待、交通)费用。
⒊财产损失价值
⑴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⑵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六十八条 交通事故统计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层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报告质量安全环保科。
⒈一般事故c级,事故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和厂主管领导。
⒉一般事故a、b级,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和厂主管领导。
⒊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和厂主管领导。
(三)质量安全环保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长油字[2008]41号相关规定填写事故快报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四)对承包商交通事故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和上报。
第六十九条 事故调查
(一)一般事故c级由基层单位调查,填写事故报告,上报质量安全环保科。
(二)一般事故b、a级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牵头,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或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三)较大事故报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或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由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或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查明事故原因,划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按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调查人员向有关单位、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七)事故责任分为:直接(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八)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大小,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七十条 事故处理
(一)处理权限
⒈发生一般事故c级由基层单位上报意见,质量安全环保科审定。一般事故b级由基层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质量安全环保科初审,厂hse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按油田公司要求上报。
⒉发生一般事故c级,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到质量安全环保科说清事故情况。发生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向厂领导汇报事故情况。
(二)责任追究
1.发生交通亡人事故,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实施办法》及安全环保责任书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发生一般事故b级。
⑴负直接(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者,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2000元罚款;属驾驶员责任的,内部驾驶员调离驾驶员岗位,外聘(雇)驾驶员予以清退。
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扣发业绩奖金1000元。
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发业绩奖金500元。
3.发生一般事故c级。
⑴负直接(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者, 内部驾驶员调离驾驶员岗位一年,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外聘(雇)驾驶员予以经济处罚或清退。
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扣发业绩奖金500元。
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发业绩奖金300元。
4.发生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轻微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停车反省1-3个月,全额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予以通报处理。
第七十一条 对隐瞒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经过核实,属于一般事故的,给予单位领导警告处分。重大事故的,给予单位领导记过处分。特大事故的,给予单位领导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按照审批的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除按前款处理外,还要给事故单位及用车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并按照单位业绩合同及安全环保责任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事故建档、记录和统计
(一)所有事故在事故发生的5日之内,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填写事故记录表。在事故结案后对发生变化的记录允许进行修改,该记录保存在质量安全环保科,保存时间为5年(不包括事故发生年)。
(二)重特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有完整的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⒈事故登记表。
⒉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处理文件。
⒊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⒋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⒌物证、人证材料。
⒍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⒎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⒏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⒐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⒑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⒒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⒓调查人员的名单、职务、单位、专业特长。
(三)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
⒈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⒉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建立,存档,并报油田公司备案。
第七章 车载gps监控系统管理
第一节 安装、使用、维护
第七十五条 第五采气厂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范围包括:厂内部车辆、气田产建项目组雇用车辆、生产运行科或厂内其他单位长期外雇车辆。凡新购、进入第五采气厂运输市场的各类内部车辆、外雇车辆均应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并纳入第五采气厂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运行。
第七十六条 第五采气厂新购内部车辆,在投入运行前,生产运行科应联系指定供货商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并报请采气工艺研究所进行系统测试成功后,方可运行车辆。内部车辆申请报废、停用前,生产运行科应联系指定供货商拆除gps车载终端设备,拆除的gps车载终端设备可用于新购内部车辆的安装。
第七十七条 拟进入第五采气厂运输市场的外雇车辆,在办理《长庆油田公司运输市场准入证》前,生产运行科必须审查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及完备情况,并经审批合格后,方可办理《长庆油田公司运输市场准入证》。车辆运行前报请采气工艺研究所进行系统测试成功后,方可运行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更换服务车辆,新准入车辆可安装原服务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
第七十八条 各车管单位或驾驶员要熟悉车载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要求,未经许可禁止改变仪器参数设置,禁止关闭、拆除、停用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
第七十九条 驾驶员在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上报车管单位、采气工艺研究所,通过厂家或指定地点及时维修和更换。
第八十条 生产科、产建项目组长期雇用车辆,在服务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向质量安全环保科缴纳2000.00元设备使用保证金。
第八十一条 安装第五采气厂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的外雇车辆,因运输服务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不在我厂继续服务,生产科、产建项目组应及时回收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质量安全环保科在确认设备完好及扣除考核金额后,足额或部分退回使用保证金。
第八十二条 车载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情况纳入各单位hse业绩考核。
第二节 监控管理和考核
第八十三条 生产运行科、应在各生产调度室设置车辆gps监控调度中心,对车辆运行动态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八十四条 车载gps监控系统的监控和考核实行质量安全环保科(生产运行科)、车管单位(车辆调派单位)两级管理制度,监控判定的标准依据第五采气厂、长庆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记录的数据作为车辆、驾驶员、车管单位、用车单位违章违规考核和交通事故分析的基本依据。
第八十五条 各车管、调派单位按照车载gps监控系统管理权限,安排专人负责监控车辆运行动态,发现超速、超区域和紧急报警,必须使用短信发送平台或电话联系的方式,及时提醒驾驶员及时纠正,保障行车安全。对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处理,并建立记录。
第八十六条 车管单位每月监控不少于40台次,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监控不少于20台次,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纠正、整改、处理。
第八十七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在每月的驾驶员安全例会上通报车载gps监控系统发现的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八章 机动车辆保险
第一节 机动车辆投保
第八十八条 所有车辆保险办理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八十九条 生产运行科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环保科通报机动车辆在用、停用、报废和购入信息,填报《机动车辆保险通知单》,并送质量安全环保科。
第九十条 应根据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保险费率低、服务态度好、出险速度快、赔偿合理、及时选择保险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对象(委托审验的除外)。禁止与保险公司签订具有垄断市场不公正条款的协议或合同。
(一)机动车辆上年保险期限到期前10日内,由质量安全环保科与保险公司洽谈保险事宜,办理投保、续保或终止保险手续。
(二)质量安全环保科将投保单及保险公司的收费票据送主管厂领导审批,并交财务资产科。
(三)财务资产科审查后,按照规定办理付款。
第九十一条 机动车辆投保原则上只进行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员及乘车人员险的投保,确因生产需要,增保其它险种的,必须经主管安全生产厂领导同意。
第九十二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建立包括投保公司、险种、费率(含附加费率)、投保金额、车辆运营情况、事故情况、赔偿情况、是否续保、无赔偿优待、理赔、保险证等在内的车辆保险管理台帐。
第九十三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及时发放保险证,并进行发放登记。
第二节 事故理赔
第九十四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车管单位应迅速向当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报告质量安全环保科、生产运行科(项目组)。车管单位负责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质量安全环保科协助车管单位作好机动车辆肇事后的理赔工作,并作好事故及理赔记录。
第九十五条 事故理赔后,不免除肇事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肇事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及《第五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节 无赔偿优待
第九十六条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按照《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关于“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偿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的规定,应参照上一保险年度无赔款优待的实际享受情况,争取按最高比例执行。
第九十七条 无赔款优待金用于下一年度保险费用交纳的抵减,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单位或个人,形成帐外资金。
第九十八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相对稳定,争取使无赔款优待能较好的落实。
第四节 责任追究
第九十九条 车辆保险费用在管理过程中若发生问题,将根据管理环节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若不能及时办理投保、续保、撤保、理赔等业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车辆保险费用经管人员发生的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厂有关规定调查处理,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章 交通安全处罚
第一佰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对当事人进行警告。
(一)gps监控显示连续3分钟以内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10%以内。
(二)由于维护不当、检查不及时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附件污损、遮蔽、信号阻断,但能及时进行整改。
第一佰零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50元/次罚款处理。
(一)车辆在检查、修理后,未及时检查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暂时失效。
(二)gps监控显示连续3-5分钟(含3分钟)内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10%以内。
(三)非人为因素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附件损坏,未及时向车管单位汇报。
(四)gps监控显示行驶路线超出规定范围,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事故后果。
第一佰零二条 下列行为,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200元/次罚款处理。
(一)车辆检查、修理后,未检查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丢失数据7天以上,但未造成设备损坏。
(二)gps监控显示连续5分钟以上(含5分钟)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10%以内。
(三)gps监控显示连续3分钟(含3分钟)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50%以内。
(四)由于维护、使用不当等行为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附件损坏,未能及时上报。
(五)gps监控显示超区域行驶,不能及时改正但未造成事故后果。
第一佰零三条 下列行为,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500元/次罚款处理并收回准驾证,停车学习7天。
gps监控显示连续3分钟以上(含3分钟)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30%以上。每多超5公里,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2000元。
第一佰零四条 驾驶员违章月累计超过3次,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收回准驾证,停车学习7天后,由车管单位向质量安全环保科提出申请,重新发放准驾证。
第一佰零五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800.00元罚款处理,同时追缴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损失,造成恶劣影响者予以清退或调离本岗位。
(一)故意污损、遮蔽、阻断gps监控系统设备或故意损坏车载gps,造成gps监控系统设备失效。
(二)人为断电、拔线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数据丢失。
(三)超过以上处罚标准的其它超速、超限行为。
(四)故意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故障的其它行为。
第一佰零六条 外雇车辆的考核处理以书面形式通知车主或驾驶员确认后,从其gps使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一佰零七条 未按照“一事一单”执行车辆日常调派和使用的单位,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对不按路单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的驾驶员和乘车人员,一经发现收回驾驶员准驾证,停车学习7日,监督人员罚款50元。
第一佰零八条 夜间、雨雪雾天气,未经审批,私自出车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5分,外雇(聘)吊销驾驶员准驾证,厂内驾驶员处500元罚款。
第一佰零九条 保卫科门岗未有效执行相关规定,对出、入厂车辆把关不严的,一经发现扣除保卫科月度考核分值0.5分。
第一佰一十条 未按照规定进行出车检查、安全讲话的车管单位,发现一次扣除月度考核分值0.5分。
第一佰一十一条 乘车人不系安全带或对驾驶员违章驾驶未及时纠正,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同时对乘车人员罚款50元,驾驶员罚款100元。
第一佰一十二条 不接受乘车人员监督及合理建议,被拒乘车辆的驾驶员,经查实后,收回准驾证,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并扣除车管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属外雇车辆清退该车及其驾驶员。
第一佰一十三条 车辆归队后“一交一定”细则执行不严,未进行检查或记录不详的,一经发现扣除车管单位月度经济考核分值1分。
第一佰一十四条 执行完任务未及时归队,对驾驶员及乘车人员罚款100元,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后果由驾驶员和乘车人员共同承担。
第一佰一十五条 路单填报不规范,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经济考核分值0.2分。
第一佰一十六条 未经车管单位同意私自互换车辆驾驶,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厂内驾驶员收回准驾证,并处500元罚款。
第一佰一十七条 驾驶员将车辆交于无准驾证的人员驾驶,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属外雇车辆驾驶员的,清退该车及其驾驶员,并扣除车管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无准驾证人员驾驶本厂及外雇车辆,一经发现对驾车人员处2000元罚款,并扣除本单位月度考核分值5分,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一佰一十八条 由于证件不齐全或违章行为被地方交通部门查处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第一佰一十九条 与当班驾驶员一同酗酒的员工,一经发现,罚款500元。
第一佰二十条 经有关部门(单位)现场检查或检验车辆、驾驶员不符合我厂交通安全管理标准的,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车管单位)向车主单位发出车辆(驾驶员)停车整改通知,停车期间的费用自理。
第十章 其它规定
第一佰二十一条 车辆的道路试车
车辆在修理、保养过程中需进行道路试车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应按规定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试车驾驶员申领试车证和试车牌。试车时,车辆前后悬挂正式试车牌(不允许使用自制试车牌)。
(二)必须由持试车证的驾驶员进行试车,只持有驾照,没有试车证的驾驶员不准试车。试车驾驶员要由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和十万以上安全行驶公里,驾驶技术熟练,对汽车技术性能熟悉的驾驶员担任。
(三)挂试车牌的车辆,不得载人或带危险品。驾驶室不准乘坐非试车检查人员。不准驾驶悬挂试车牌的车辆执行其它任务或办私事。
(四)应按照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进行试车,严禁在厂区或街道试刹车。
第一佰二十二条 车辆的年检
(一)由生产运行科牵头,组织安排年度车辆审验工作,车管单位负责落实。
(二)检、审、验工作按照地方公安部门的统一要求办理。
(三)检审前,车管单位应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修整。
第一佰二十三条 外雇车辆准入
外雇车辆进入我厂载人运输服务市场必须符合油田公司关于外雇车辆准入的相关规定,下列车辆禁止办理准入:
(一)车况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车容车貌差。
(二)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7座以下载人车辆或载货车辆。
(三)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7座以上载人车辆(含7座)
(四)私家车、承包经营车。
(五)未安装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其设备与长庆油田公司车载gps监控平台不兼容。
第一佰二十四条 员工乘坐私人机动车管理
(一)私人机动车辆是指与第五采气厂无任何雇佣关系的非营运机动车辆 ( 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机动车、农用车等) 。
(二)员工购置的私人机动机动车辆,禁止以第五采气厂名义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
(三)私人机动车辆在第五采气厂各生活、办公区域内通行、停放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对倒班点车辆行驶、停放进行规范的通知》之相关规定。
(四)禁止各单位或员工使用、乘坐、驾驶私人机动车辆进行以下活动或行为:
⒈第五采气厂生产区域内的员工送班及因公集体活动。
⒉从事生产作业、公务活动及外出办理因公业务。
⒊因公需要在各集配气站与倒班点之间,以及各倒班点之间进行的人员通行。
⒋进入第五采气厂管辖区域内的生产操作场所、重点管理区域。
(五)私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佰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公司相关文件为准。
第一佰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佰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4篇 采气厂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田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防火负责人制度。
第三条 全厂消防工作由厂hse(防火)委员会统一领导。
第四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保护气田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危害气田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第五采气厂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厂hse(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环保科,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消防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厂属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对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防火委员会和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并共同履行下列职责:
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确定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公司重点防火单(部)位防火负责人,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
㈡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㈢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容;认真组织完成年度hse消防目标管理工作任务;
㈣针对本单位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㈤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㈦领导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定期组织训练;
㈧组织制定防火、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并向公司对口部门报告;
㈨定期分析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 厂要建立hse(防火)委员会;主要生产单位要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作业区与班站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主要生产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专(兼)职消防专干和必要的检测 工具、仪器;
第八条 厂hse(防火)委员会应坚持每季召开一次防火例会,分析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状况,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主要生产单位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月活动一次,及时组织开展防火安全自查自改工作;义务消防组织坚持每年开展两次以上教育培训或实际演练活动。
第九条 防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履行日常事务、掌握各单位工作动态、收集信息,按照防火委员会的安排部署,积极协调、组织落实防火委员会的精神,督促基层单位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主要生产单位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其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它有关消防法规,认真完成厂防火委会下达的工作任务;
㈡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㈢监督班站等基层单位、兼职消防安全人员、员工家属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员工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活动;
㈣进行消防宣传,组织员工制定防火制度措施;
㈤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管理本单位义务消防组织,并适时开展教育训练;
㈦积极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一条 消防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环保科)的主要职责是:
㈠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㈡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㈢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厂员工进行防火、灭火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㈣参加新建、扩建及技改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㈤负责编制企业专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修理;
㈥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㈦抓好厂区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
㈧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㈨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火灾事故,分别报油田公司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安消防主管部门;
㈩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防火档案。
第十二条 临时性生产建设机构,应将消防工作作为设计、施工、投运过程中的主要内容,应建立防火安全组织,实行责任制管理;实行经济承包、承租、转租的单位,要对消防安全负责,并将消防安全列为签订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十三条 灭火抢险工作主要依托第三采气厂专职消防队伍,加强消防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由员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
㈠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㈡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㈢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悉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㈣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厂属各单位,应实行内部防火责任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具。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做到“同时安排,同时检查,同时总结”。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工程项目管理以及各类工程筹建部门、项目组等建设单位,应将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道路、消防配套建设等,纳入气田建设总体规划,与其他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工程资料报送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并按国家标准配备和维护消防设施;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新建、扩建、装修工程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运行、项目管理等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检查、指导、帮助解决问题的责任,协助基层单位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第十九条 厂有关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纳入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厂刊、板报要面向员工群众宣传消防法规和知识。
第二十条 转岗和就业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应当有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内容;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防火常识教育。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防火防爆管理规定,并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防火重点单位消防系统停水、停电、维修道路、切断通讯时,必需事先通知厂生产运行科和消防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一旦发生险情,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预防火灾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现场使用明火,因扩建、改建、大检修等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按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气厂施工作业hse管理细则》办理用火手续,实施现场监护,杜绝违章动火;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建设、改造、装饰与消防设施配套等,必须符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组织单位在消防设施的配备上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公安保卫、消防监督部门必须及时监督检查,保证安全。
第四章 消防设施与装备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通讯、灭火、防护等器材和检测仪器,要满足防、灭火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消防支出要列入年度预算。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五章 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厂内消防监督。全厂消防工作必须接受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和油田公司消防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厂消防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基层义务消防组织业务指导,安排检查、考核工作,协助解决消防安全与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增强消防队伍抢险救灾的战斗能力。
第三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对建筑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国家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填报《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并将工程设计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公司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防火设计初步审核,大型工程由公司消防部门初审后,按权限报省、市公安消防部门终审。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所建项目中消防工程投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的工程防火设计和国家有关消防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六条 工程峻工后,厂建设单位应主动向消防监督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消防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生产单位做好消防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管辖区内不准搭建简易密集建筑,若临时需要搭的,须报厂消防监督部门审批,并应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
第三十八条 消防监督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及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定整改时间。
第三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根据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回执消防监督机构。
第四十条 消防监督部门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和场所,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将危险部位停产整顿。
第四十一条 厂内动火,严格实行工业施工用火审批制度,按照长庆油田公司和第五采气厂施工作业hse管理细则履行动火措施审查手续。
第四十二条 一、二级动火必须落实现场消防车辆戒备和人员监护工作。在实施检查中发现措施不落实或违章行为,消防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动火作业,并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 火灾管理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公安消防部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事故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火灾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规定的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分为三类:
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10以上;受灾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㈢不具备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第四十四条 凡属第五采气厂所属各单位工业生产区和员工家属生活区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均在统计上报范围,各单位必须做到:
㈠发生火灾时,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警并逐级上报;一般火灾8小时内报厂主管部门;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必须随发随报,并在24小时内将火灾快报电传油田公司消防部门;各类特大火灾信息应立即上报,不得延误;
㈡要认真细致、准确及时、简明扼要地填报《火灾事故报告表》,并经消防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㈢每月火灾统计截至当月25日止,当月火灾报表应在当月28日前报油田公司有关部门,并要附火灾事故情况分析。
第四十五条 一般火灾由厂组成火灾调查组,负责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火灾调查报告及处理,应在一月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一次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火灾事故,油田公司消防部门参与调查。
㈠调查组对火灾事故的调查要按照有关事故调查程序进行,查明火灾原因、划定火灾责任者、鉴定火灾损失,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按规定要求写出火灾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责任分为:直接(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分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和一定领导责任。
㈡ 调查人员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材料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拒绝。
第四十六条 发生火灾事故,无论大小,都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火灾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者)应按照责任大小给予处理。行政处分主要分为:开除、留用察看、撤职、降职、记大过、记过、警告等。
第七章 考核与奖罚
第四十七条 消防安全考核指标纳入厂hse业绩指标,按照《hse考核与奖惩管理细则》严考核、硬兑现,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厂防火委办公室(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