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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约范本-20(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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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约范本-20

第1篇 管理规约范本-20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

为了加强 **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管理规约,本管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 执行、遵守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章 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三)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四)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

(二)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在外墙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或者破坏小区整体环境的物品;

(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等;

(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五)在庭院、车位、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烟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业主确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留存。

第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物业维护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二)业主负责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双方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四)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

第四章 装饰装修管理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行为,应当服从管理、及时改正。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装饰装修房屋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

(二)施工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

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三)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在 时间段内,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存放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场地;

(五)对因装饰装修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应当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章 遵规守约

第十七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做到:

(一)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文明祭奠、定点燃放鞭炮、维护环境卫生;

(二)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和停车协议的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道路及碾压绿地;

(三)与相邻业主和睦相处,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共建共管和谐家园。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随意堆放杂物、高空抛物;

(二)私自侵占、毁坏绿地、改变绿地原有规划设计;

(三)随地吐痰、丢弃烟头、纸屑和垃圾;

(四)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五)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道德行为。

第六章 物业出租和转让

第二十条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业主转让物业时,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应当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物业使用人或者继受人的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章 共同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任何业主不得拖欠、延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第二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收取的相关收益,应当单独列帐,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并定期将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二十六条 人为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因物业管理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时可以自行协调解决;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相关业主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其他增加条款:

第九章 生效日期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日

填 写 说 明

1、本管理规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

2、本管理规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本管理规约发生变更或者遗失的,应及时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主题词:物业管理规约通知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31日印发

第2篇 港城名邸业主管理规约

港城名邸业主管理规约(通过版)

(本规约已由业主代表审阅通过)

为加强港城名邸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一、业主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自觉服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管道井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三、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四、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装修材料不得进入小区。

五、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并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以免噪音扰民。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八、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及扶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扶梯使用管理规定。

九、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定。

十、业主应共同维护小区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注意以下行为:

1、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堆放杂物等。

2、小区内(含地下车库)严禁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以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及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影响。

3、爱护公共环境,不践踏、损坏小区内绿地和花草树木,占用绿化用地。

4、不在房屋外墙面安装吊栏、安全护栏,不能在高层和主要道路两侧房屋立面设置晒衣架。

5、不在建筑物、构筑物、楼梯、走廊、通道、玻璃、树木及其他公共部位上,乱设广告牌匾和乱张贴、涂写、刻画广告。

6、严禁在绿化带或业主私家花园、其他公共场所擅自种植蔬菜等。

7、不饲养家禽、家畜。

8、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及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定禁止的活动。

十一、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宠物应遵守《江阴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十五、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十六、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十七、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十八、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表决。

十九、业主、使用人不得以不满意物业服务等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因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职责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可以个人身份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赔偿。

二十、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十一、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二十二、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更换时,本管理规约继续对新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效。

二十三、本管理规约自20**年10月8日起实施。

港城名邸业主委员会

20**年10月8日

第3篇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范本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凡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制定管理规约均应依照本示范文本制定。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但应将修改、增补或删减的条文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提请业主注意。

3.制定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物业名称)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大会通过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 本规约由业主大会制定、修改,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

第五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六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则。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高空抛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或物业小区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2.。

第三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的,在物业企业履行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显着位置公示义务的前提下,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自行协商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 其他条款。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所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的各项法定权利;

2.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3.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4.提出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6.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7.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本规约及相关法律法规。

2.自觉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配合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养护;

6.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修养护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由

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拒绝承担责任的,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违反本规约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本规约第二十条的约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制止;制止不成的,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将本规约向物业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

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承租人或使用人在应履行本规约规定的业主各项义务。该物业的业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各执一份。

业主大会

签章:

第4篇 嘉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盛世嘉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盛世嘉园

坐落位置:浙江省杭州市**西路**号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余杭区闲林镇荆山村

南至杭禹路

西至余杭区闲林镇荆山村

北至天目山西路

第三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

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转让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发生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八条 房屋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 、擅自在房屋屋顶加层建房或搭棚;

2 、擅自改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 、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 、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 、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6 、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7 、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 、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者增设。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要求施工企业遵守本规约的相关内容,同时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装修行为。

第十二条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有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应当依法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人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使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将绿地擅自改为私家花园或菜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

5、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未经有关部门同意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

8 、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9、按照国家、浙江省、杭州市对群租房管理的规定,及时了解使用人的居住人口,禁止出现群租情况,影响他人生活和安全。

9、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 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配合维修人员做好维修工作,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时,应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业主、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

1、5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禁止鸣号、试车和练车;

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

4、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5、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

设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6、主干道路面设置停车位后主干道实行单向行驶。

第十八条饲养宠物时,应遵守有关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业主应自觉按规定缴纳应付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应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自觉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一条 自觉按规定或业主大会决定缴纳(续缴)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业主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的收益,按下列第(三)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物业服务费;

(二)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用于小区水箱、水泵、游泳池、网球场等共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费用分摊,按照以下方式约定:

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按规定管理所得收益,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全体业主同意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第四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有权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有意见或建议的,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三十条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妨碍物业正常使用、造成物业损坏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全体业主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规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5篇 某某小区管理规约征询稿

某小区管理规约(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小区 ;

坐落位置 东信大道1222号 ;

物业类型 住宅小区 ;

建筑面积 230000平方米 。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湾 ;

南至 **区 ;

西至 **大道 ;

北至 **路 。

第三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

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转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

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发生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八条 房屋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在房屋屋顶加层建房或搭棚;

2、擅自改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6、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7、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者增设。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应将此规约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要求施工企业遵守本规约第十条的相关内容,同时要积极配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接受物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装修行为。

第十二条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有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应当依法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人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使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

5、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未经有关部门同意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

8、不按次序停放车辆,鸣喇叭和大型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停放过夜;

9、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

10、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11、违反《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不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活动;饲养各种宠物不得影响他人权益,外出遛、放宠物须用绳索牵制,不得放手;宠物的便溺需业主自行及时处理。

12、 其它侵害业主公共利益及合法权益的行为;

13、按《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不得在规定时间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等事项,如有执意行为者,相关业主有权约请物业服务企业警示,也可报警。

14、按《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在小区及公共建筑内不得开设餐饮、洗衣及产生噪声、污染的相关单位,如有需要须征得相关建筑全体业主同意后,提交业主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方可报批;

15、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关于小区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特别规定

鉴于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给小区带来的治安、消防等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过度占用小区公共资源,现作如下特别规定:

1)小区住宅群租是指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住宅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或按床位有偿使用,或将一套住宅分别出租给非同一个家庭的3人以上(含3人)有偿使用行为。

2)利

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是指在小区内利用住宅开设网店、商品配送、速递、传销、信息服务等,以及其他涉及仓储、流动人员、流动车辆进出的经营性活动。

3)本小区禁止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为(包括业主直接从事和物业使用人、承租人从事),物业使用人、承租人从事上述第一、第二款所诉之行为的,该住宅业主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4)经业主委员会授权,针对小区上述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在小区内进行普查,并可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工商部门进行专项调查,通知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检查,查证属实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该住宅的业主发出书面纠正通知,并在小区内公布告知全体业主。自物业服务企业发出书面纠正通知之日起超过15天该群租住宅业主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业主拒不纠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用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制止和提起法律诉讼。

5)因在小区内进行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而引发的水、气泄露、火灾、盗抢和刑事案件并对其他住户人身财产以及小区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以及因前述情况发生物业服务企业施救和处置发生的全部费用,概由该住宅业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接受权利人的委托授权,对该住宅业主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企业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配合维修人员做好维修工作,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的,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业主应自觉按规定缴纳应付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转让物业时,业主须交清应缴纳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

对于经书面催缴,仍不缴纳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协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其缴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第二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按照以下第1 种方式约定:

1、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2、 。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于不听规劝,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理;

3、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按规定管理所得收益,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4、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小区安全、清洁。

5、服务热情、耐心、细心。

6、业主投诉做到件件有处理,件件有回复。

7、有责任保证公共设备正常运行。

8、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全体业主同意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业主反映问题应通过邮件、信件或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反馈和处理,不能影响业主委员会、监事会个人生活和隐私。

本管理规约和本规约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生效。

第6篇 万科某小区物业管理规约

万科星园小区物业管理规约(2022)

万科星园是全体业主共同的家园,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订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本规约由全体业主共同订立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 则

1、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万科星园小区

物业类型:北京万科服务有限公司

坐落位置:北京市朝阳区仰山路

建筑物总面积:约32万平米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京朝国用(2000出)字第0097号

2、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3、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 物业使用和维修

4、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和晾晒物品,不得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5、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地、园林、小品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投放,避免遗撒。

6、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不在物业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专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7、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实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8、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登记;机动车应在规划的车位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擅自在车位上安装设施;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9、业主应及时对专有部分以内的有可能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发现属公共维修责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对异产毗连的物业进行维修,各相关业主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入专有部分以内进行维修,如因该维修而造成物业损坏的,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

11、人为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12、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按规定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结构、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因装饰装修导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13、规划中为全体业主共有的露台,依约定由部分业主专有使用的,由对该露台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业主承担维修责任。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14、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催缴,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催缴方式,并可采取相应催缴措施。欠费六个月以上或长期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经业主委员会批准,物业服务机构可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欠费情况;逾期仍不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15、任何业主无故欠缴物业服务费的,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有关措施,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纳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三征收滞纳金。此滞纳金计入本年度物业服务费的其他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16、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等特约性服务,应另行支付费用。

17、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续筹。

18、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本规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等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业主行为准则

19、 与人为善,与邻里和睦相处,以诚恳友好的态度理性处理邻里纠纷。

20、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1、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22、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万科星园小区物业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3、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恶意占用任何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4、不得圈占公共绿地,不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花草树木或搭花架等。

25、不得私自使用公共场所、公用水电作任何商业或私人用途。

26、不在本物业区域任何公共地方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家中生活燃气储存及使用符合政府燃气安全使用规范。

27、爱护本物业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应照价赔偿。未成年人损坏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28、控制装修、音响、娱乐活动等可能产生的噪音,以不干扰邻居正常生活为度。

29、不在本物业区域的垃圾箱(站

)翻拣垃圾;不可晾晒、煎熬产生恶臭、刺激性气味或严重烟尘的物质。

30、不从室内向外抛掷任何物品,对易坠落的物品做好安全防护,定期检查,防止跌落,台风暴雨来临前即时加固或收回室内。

31、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在本物业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擅自张贴大字报、标语,不在共有部分使用扩音器材(物业服务及公益性活动需要除外)。

32、不在本物业区域内违规饲养动物。附合规定的饲养者应对动物加以有效约束,不影响他人居家生活和人身安全。

33、物业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维修养护或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维修;不及时维修或不予配合,由利害关系人或相关责任人维修,无上述利害关系人或相关责任人或上述利害关系人或相关责任人不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主动维修养护,费用由利害关系人或相关责任人承担。

34、发生水、气泄漏或火灾等紧急情况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依据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费用。

35、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在物业服务企业事先告知的情况下,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因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他人或公共财产受到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6、业主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物业使用人亦应遵守本管理规约,否则业主将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权利

37、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a) 根据法律法规、本管理规约以及本物业区域的实际需要来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b) 以劝阻、书面通知、上报政府主管部门、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c) 向欠费业主追缴物业服务费用。

d) 对业主共有车位,除非业主大会另有明确决议,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固定或非固定车位等车辆停放模式,合理划分停车区域。

e) 从室内向外抛掷物品是严重违反公德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告、制止;

f) 为保证业主的大件物资的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大件物品(指体积超过0.5立方米或重量超过25公斤的物品)的搬出进行登记并向业主核实。

g) 业主非因公共利益占用共用部位应征得共有产权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清理而无需事先通知。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38、 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39、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其他业主可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改正。

40、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本小区业主大会表决。

41、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其他条款

42、 不遵守本管理规约和欠费六个月以上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43、对于超过12个月没有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禁止该业主转让、出租和抵押该欠费的物业。

44、对个别业主、使用人违反公约或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业主大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提起诉讼。

45、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本管理规约产生的纠纷和争议,首先可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提交该物业建筑区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46、 本管理规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47、万科星园小区物业管理规约经本小区2023年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生效。

48、本管理规约附件一至五:《装修管理规定》、《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规定》、《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商铺管理规定》以及本物业其他管理制度是万科星园小区物业管理规约的有效组成部分,全体业主承诺遵守。

49、本管理规约的修订权属于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

北京市朝阳区万科星园小区

2023年业主大会工作委员会

2023年10月15日

第7篇 科技大厦管理规约草案

e科技大厦管理规约(草案)

为加强e科技大厦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订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e科技大厦

物业类型:写字楼

坐落位置:北京市**区**坊路*号

总建筑面积67,693.2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积44,592.20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23,101平方米。地上十三层,地下四层,总高度50米。首层高5.0米,其它楼层层高3.75米,车位384个。

二、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三、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 物业使用和维修

四、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五、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地、园林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投放,避免遗撒。

六、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不在物业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专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七、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登记。

机动车应在规划的车位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擅自在车位上安装设施;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八、业主应及时对专有部分以内的有可能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发现属公共维修责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九、对异产毗连的物业进行维修,各相关业主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入专有部分以内进行维修,如因该维修而造成物业损坏的,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

十、人为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十一、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按规定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结构、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因装饰装修导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十二、业主对其共居人、访客、代理人、承租人、雇工及其授权使用人因过错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其他业主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可供经营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经营权可以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该项经营的全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不超过2%作为业主大会经费,收入可以按照以下用途使用: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不足时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业主大会费用;补充专项维修基金。

十四、其他条款

为防止因跑水、燃气泄漏或电器过载发生的火灾及其他突发性灾害,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需主动向物业服务公司预留紧急联系方式,并应在上述灾害发生时配合物业服务公司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若紧急避险措施给相关业主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紧急避险实施人不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实施紧急避险措施超过合理且必要的限度,并给相关业主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紧急避险实施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业主及其授权使用人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有部分和共有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应事先通知物业服务公司,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十五、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催缴,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催缴方式。

同时,业主应按规定交纳水、电、燃气、供暖等使用费用。

十六、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等特约性服务,应另行支付费用。

十七、业主在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当告知新业主和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并将有关情况于3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十八、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它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督促其改正。

十九、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机构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

第五章 附则

二十、本规约如有与进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二十一、本规约经首届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8篇 白丽小区管理规约

竹园小区管理规约(初稿)

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秩序,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本规约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e竹园小区

座落位置:北京市西城区虎坊路19号院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行使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第三条业主基本义务

本物业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应共同遵守物业服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约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物业服务工作,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规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业主权利义务及物业使用和维修

第四条业主权利

1、业主对其专有部分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业主对其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2、业主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及亲自或委托其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并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业主对业主大会的各项议题及决议享有表决权及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享有知情权;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就本物业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3、业主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其名下物业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对其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并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及场所、共用设施、设备的状况、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修缮;

4、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收支情况及业委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和期限公布业主委员会经费及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

5、业主有权要求异产毗邻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拒不维修并造成业主或他人损失的,可向业主委员会投诉直至申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

6、业主有权享有共有部分相应的分配权,即按其专有部分占全部建筑面积的份额享有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供分配的公共收益的分配权。

7、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业主义务

1、业主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约的规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与服务;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和本规约订立的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规章制度;

2、业主应执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缴纳公共维修资金,按照业主大会决议批准的标准缴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电、煤气、暖气等能源费用;

4、业主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求相邻受影响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公司;合理使用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电梯、楼梯间、公共平台、蓄水池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建筑物内,建设费用已经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照明设施、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一楼全部架空楼层门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消防设施、邮政信箱,变配电系统、道路、绿地、庭院花园、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活动地及设施、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办公用房,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小区南北大门及安保岗亭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5、业主应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遗撒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

6、业主应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其他有毒害物质等物品;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7、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8、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9、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物业有关规定和制度。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公共部位和公共场所。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内施工,集中时间使用电动工具,并提前告知相邻周围住户后方可施工操作,装饰装修房屋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半年之内不得进行第二次装修。

10、业主应对其家属、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访客、朋友及其他使用者因疏忽和/或错误造成对本物业或其他业主的相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11、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公用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改。

12、原则上,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照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

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13、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小区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4、业主在本小区区域地面上无特殊情况不得行驶和停放机动车辆。

15、业主饲养宠物,应该遵守北京市的相关管理规定,实时清理宠物粪便;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禁止在小区住宅楼内饲养或携带有毒有害的宠物及国家禁止饲养的动物(蝎子、蜈蚣等),如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给业主及相关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6、业主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也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以上禁止行为如有发生,在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制止、整改并上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或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后执行。

17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紧急避险

1、为应对任何包括突然大面积的断水、断电及水灾、火灾、地震等突发性的灾害,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出紧急避险措施。

2、当业主或租户不在屋内,而出现紧急情况,诸如屋内着火、燃气泄漏、跑水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发生时,在无法联系到业主和租户,或者业主和租户无法及时赶回,为了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物业公司有义务在通知派出所后,在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用非正常方式进入屋内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由事故引发者承担。

3、若紧急避险措施给相关业主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由引发紧急避险事故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4、在异产毗邻的其它房屋出现险情,需要相邻业主提供方便紧急避险时,相邻业主应提供方便,以使灾害减少到最小,不得人为阻扰抢险。

第七条公共设施

1、业主应自觉爱护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公共绿地等,不得占用或擅自挪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及相关场地;禁止违章搭建,私设摊点;不得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等;当遇到破坏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公共绿地的行为发生时,应立即制止。

2、对于所有使用不当造成公共设备设施损坏的,应按价赔偿。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的交纳

1、业主应遵守与业主大会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并按期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2、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利催缴,直至经过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采取诉讼方式追索。

3、业主应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及供暖等费用。

第九条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按照物业服务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应按北京市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禁止挪用或不按程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北京市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续筹。

2、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小区的公共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及选择存储等有关事宜,小区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小区公共收益

小区的公共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对公共收益进行管理与使用,定期进行收支状况的公示。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经费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经费来源,首先应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提取,经费收支帐目,每半年在物业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规约并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必要附件,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四条物业应按照设计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业主应征得相邻其他业主以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业主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用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定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的赔偿。

第十五条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设施之收益应当纳入小区公益性收入。

第十六条如本物业房屋维修须动用专项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应召开特别业主大会,依照相关法律及规章决定使用或续筹方法。

本小区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可有效,未参与表决的业主,视为弃权。

第五章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十七条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或造成物业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可以督促其改正,修复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以及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书面通知违约者纠正错误并承担相应费用;

2、经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布违约人姓名、住址及具体违约情况;

3、业主委员会可按照本规约的规定自行处理;

4、经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依照规约规定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约或严重违反物业服务服务合同且尚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业主,自行丧失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六章特别条款

第二十条业主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按照本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该业主及时联系并送达与共同管理权事务和物业管理活动相关信息资料,只能由业主自行从书面公告获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e竹园小区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

第二十二条本规约的解释权属于e竹园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休会期间由e竹园业主委员会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约的任何修改,只能由业主大会按照《e竹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经决议通过。本规约修正案被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四条本规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竹园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9篇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南宁市

南宁市(项目名称)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名称)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项目名称)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项目名称)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

总建筑面积:

第10篇 清苑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zz苑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为了维护__金桥湾zz苑(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以及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物业的使用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 (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因装饰垃圾堆放损坏绿地以及公共设施的,应承担负责修复的费用。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第五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物业的用途)

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违法搭建处置)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举报电话:。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车辆停放:因停放造成绿地、道路、地下管道等共有设施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宠物饲养:遵守上海市犬类(宠物)管理条例

(三)禁止擅自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

(四)遵守<上海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一)种方式处理:

(一)每季度末予以结算,并于次月5日前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停车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第十四条 (启动选聘程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事宜: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

(二)因其他原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

第十五条 (表决选聘方式)

业主委员会应当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选聘方式为续聘或者公开招投标。各业主同意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

第十六条 (表决选聘标准)

业主委员会结合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要求等,制定具体选聘标准,并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选聘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

(二)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及标准;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十七条 (作出选聘决定)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统计表决结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形成业主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八条 (实施选聘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本着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广大业主利益出发,依照业主大会决议,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工作,并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和合同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十九条 (不能及时选聘的处理)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业主委员会与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条 (矛盾纠纷的调处)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间调解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__年__月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11篇 a高尔夫别墅管理规约

虹桥高尔夫别墅 管理规约

为了维护虹桥高尔夫别墅(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定义为'由业主书面授权的合法租/住户',以下皆同)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以及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并指示其使用人、访客、家政、司机、雇工等人员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进/出规章》、《车辆停放规章》、::《住户养犬规章》、《家政人员规章》、《司机人员规章》、《装修规章》、《燃放烟花爆竹规章》、《空调及其他室外设备安装规章》和《环境噪声污染规章》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 (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周末、节假日不得施工。施工人员不可在小区任何地方过夜或居住,需晚间6时后及时离开物业。(详见《装修规章》)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空调安装规章》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面向步行街道的房屋墙上不得安装空调。(详见《空调及其他室外设备安装规章》)

(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第五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物业的用途)

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业主、使用人不得将物业作企业、商业或办公用途。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违法搭建处置)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房屋外貌。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举报电话: 12319 。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虹桥高尔夫别墅车辆进/出规章;

(二)虹桥高尔夫别墅车辆停放规章;

(三)虹桥高尔夫别墅住户养犬规章;

(四)虹桥高尔夫别墅司机人员规章;

(五)虹桥高尔夫别墅家政人员规章;

(六)虹桥高尔夫别墅装修规章;

(七)虹桥高尔夫别墅燃放烟花爆竹规章;

(八)虹桥高尔夫别墅空调及其他室外设备安装规章;

(九)虹桥高尔夫别墅环境噪声污染规章。

第九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限于:弱电系统、消防系统、煤气管道和雨污水

管道)确需进入相关业主(被要求方)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要求方)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被要求方,要求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被要求方应给予必要配合。被要求方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获取的收益,按下列方式处理:

小区停车费25%纳入小区物业管理费,75%归业委会作为小区专用资金;其他收益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十五日内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如在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未缴费用的每日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且业主和使用人还应向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因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等)。

第十三条 (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没收施工单位提交的保证金;

(三)按照物业规定的措施锁定或移动随意停放车辆;

(四)要求政府有关单位处理无证狗;

(五)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采取法律起诉;

(六) 按照本区各项规章、制度收取合法的罚款。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第十四条 (启动选聘程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事宜: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6个月;

(二)因其他原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

第十五条 (表决选聘方式)

业主委员会首先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选聘方式为续聘或者公开招投标。各业主同意,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

第十六条 (表决选聘标准)

业主委员会根据选聘方式征询意见或者投票统计结果,结合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要求等,制定具体选聘标准,并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选聘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

(二)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及标准;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十七条 (作出选聘决定)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根据选聘方式和选聘方案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八条 (实施选聘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本着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广大业主利益出发,依照业主大会决议,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工作,并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和合同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十九条 (不能及时选聘的处理)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业主委员会与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条(预付物业服务费奖励)

业主或其租客预付物业服务费将可享受以下奖励:

(一)预付一年或以上的物业服务费,享受九四折。

(二)预付六个月或以上的物业服务费,享受九六折。

(三)预付三个月或以上的物业服务费,享受九八折。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矛盾纠纷的调处)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间调解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维修资金不交纳,可以起诉)

第二十三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2023年7月 19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本规约替代2008年 08 月 01日制定的《管理规约》并自2023年08月21日起生效

第12篇 星河家园小区管理规约

金和家园小区管理规约

为加强金和家园物业管理(以下简称本物业)工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统一签订本规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l、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公用设施,共用部位和本物业内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理修缮。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人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筑毗连部位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以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沽、美观、畅通、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渗、漏、堵)押金予以退还,否则,限期整改并视违章情况对装修押金予以扣除。装修垃圾如属统一清运的,还应同时缴纳垃圾清运费。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管理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在本物业范同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

(2)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为商业用房或其他经营性用房;

(3)擅自在住宅区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乱挂、乱贴、乱圈、乱占;

(4)擅自移动、占用、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住宅区共用设施;

(5)安装影响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

(6)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7)排放各种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标准的噪音;

(8)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生活;

(9)庭院、楼梯间停放白行车、堆放杂物、设置盈利性扰民娱乐设崦;

(10)共用休闲场地、绿地存放机动车辆;

(11)从室内向室外抛垃圾和杂物;

(12)饲养禽畜;

(13)践踏绿地、损坏树木、种植蔬菜;

(14)摆摊设点、人肆喧哗、叫卖:

(15)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人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人会的常设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行使各项权利。

2、第一次业主人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50%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方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业主,均应按时山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为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有法人公章。

5、业主人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以后的业主人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持有

1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7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持有50%以上投票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己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人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需决定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通过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或住宅为l票,非住宅房屋每份房地产证书l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消。

三、违约责任

违反本规约业主条款l、2、3、4、5、6、7、8、9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供暖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或承担违约金,并将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决定后,经区物业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业主术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3‰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仍拒缴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供暖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l、本规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各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15%的已住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规约对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如业主更换,本规约继续有效。

3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实际情况对规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白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上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

第13篇 某河畔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塞纳河畔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塞纳河畔

座落位置 :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二路

物业类型 :住宅(商住混合)

建筑面积 :147147.7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区域内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一)地下室停车场

(二)会所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通过业主大会对本物业实施管理。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联合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投诉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业主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业主转让物业,应及时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交的共用水、电等能耗分摊费。

(四)按规定缴存、使用、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五)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六) 业主大会的筹备、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执行;业主应积极参加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积极参与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七)业主和使用人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业管理企物业的权利

(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

(二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 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 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五) 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六) 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的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物业的义务

(一) 每六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维修养护费用收支使用情况;

(二)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三)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五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本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物业管理企业协助成立业主大会的相关工件。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 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 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 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

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九条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二十四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行为应遵守物业公司制定的关于装饰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三十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公司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合同除外)。

第三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二)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六) 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 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 违反物业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的行为;

(九)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政府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 办理合法手续,并到管理处备案;

(二) 有人监管;

(三) 按时接种疫苗,保持清洁卫生;

(四) 不影响他人;

(五) 不饲养大型宠物。

第七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三十五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其它政府部门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九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四十二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合同规定对塞纳河畔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三) 聘请专营公司从事专项服务;

(四) 按合约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其它应收费用并支付费用;

(五) 实行多种经营,补充物业管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四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对欠费业主采取警告,公布名单,收取滞纳金,诉诸法律等进行欠费催缴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

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五十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五十一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五十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东莞市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定的“塞纳河畔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第14篇 花园小区管理规约-16

花园小区管理规约(16)

为了维护上海市/区花园村**(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以及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 (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含周六和周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第五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物业的用途)

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违法搭建处置)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举报电话:___________。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车辆停放:《花园村**机动车车位管理和收费办法》(制定中)

(二)电梯使用:不得运输超出电梯载荷的物品

(三)宠物饲养: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四)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禁止在公共区域堆放、存储物品

(五)晒衣架安装:禁止安装超出阳台范围的晒衣架

(六)喂养流浪动物时不应对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七) 禁止高空抛物

(八)未经全体业主委会委员同意禁止在本物业公共区域安装任何设施,已安装需拆除

(九)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九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

分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一或二种方式处理,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一)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每季度末予以结算,并于次月5日前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二)每季度直接由业主委员会收取,并于次月25日前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第十四条 (启动选聘程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事宜: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4个月;

(二)因其他原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

第十五条 (表决选聘方式)

业主委员会应当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选聘方式为续聘或者公开招投标。各业主同意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

第十六条 (表决选聘标准)

业主委员会结合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要求等,制定具体选聘标准,并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选聘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

(二)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及标准;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十七条 (作出选聘决定)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统计表决结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形成业主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八条 (实施选聘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本着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广大业主利益出发,依照业主大会决议,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工作,并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和合同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十九条 (不能及时选聘的处理)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业主委员会与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业主委员会也可以临时自行管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矛盾纠纷的调处)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间调解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于2023年08月01日实施, 原管理规约废止。

第15篇 物业园区临时管理规约-9

物业园区临时管理规约(九)

第一章 总则

为落实本物业的售后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第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商务中心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

2、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停车场;

3、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商业用房;

4、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公共性用房。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四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五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六条 业主应按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七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业主应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九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平台、景观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布局等;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园区或本物业外观的违章搭建、设立广告牌、私设摊点等;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8、随意停放车辆、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0、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四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二条 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不配合维修而损坏其他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

、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适当催缴措施。业主除全额补交所欠的物业服务费用外,还将按所欠费用的日万分之四的标准缴纳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二条 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物业名称:号楼单元房

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承诺书

为维护本园区的管理,本人已阅读过《业主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购房人姓名/名称

签章:

管理规约范本-20(15篇范文)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为了加强 **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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