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管理规约范本-20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
为了加强 **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管理规约,本管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 执行、遵守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章 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三)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四)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
(二)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在外墙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或者破坏小区整体环境的物品;
(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等;
(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五)在庭院、车位、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烟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业主确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留存。
第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物业维护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二)业主负责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双方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四)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
第四章 装饰装修管理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行为,应当服从管理、及时改正。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装饰装修房屋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
(二)施工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
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三)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在 时间段内,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存放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场地;
(五)对因装饰装修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应当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章 遵规守约
第十七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做到:
(一)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文明祭奠、定点燃放鞭炮、维护环境卫生;
(二)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和停车协议的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道路及碾压绿地;
(三)与相邻业主和睦相处,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共建共管和谐家园。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随意堆放杂物、高空抛物;
(二)私自侵占、毁坏绿地、改变绿地原有规划设计;
(三)随地吐痰、丢弃烟头、纸屑和垃圾;
(四)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五)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道德行为。
第六章 物业出租和转让
第二十条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业主转让物业时,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应当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物业使用人或者继受人的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章 共同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任何业主不得拖欠、延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第二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收取的相关收益,应当单独列帐,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并定期将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二十六条 人为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因物业管理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时可以自行协调解决;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相关业主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其他增加条款:
第九章 生效日期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日
填 写 说 明
1、本管理规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
2、本管理规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本管理规约发生变更或者遗失的,应及时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主题词:物业管理规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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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31日印发
第2篇 中新都会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中新青年都会物业小区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订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物业类型:
(三)坐落位置:
(四)建筑物总面积: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第三条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四条本规约由年月首次业主大会通过。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建设单位(开发商)应遵守本管理规约之规定。
第六条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第二章物业使用和维修
第七条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选择性条款: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业主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地、园林、小品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投放,避免遗撒。
第十条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不在物业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专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实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第十二条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登记。
机动车应在规划的车位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擅自在车位上安装设施;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本物业区域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
选择性条款:留出适当数量的访客车位后,按顺序登记分配/轮换分配/以抽签的方式分配。
第十四条业主应及时对专有部分以内的有可能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发现属公共维修责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五条对异产毗连的物业进行维修,各相关业主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入专有部分以内进行维修,造成物业损坏的,责任人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
第十六条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消除隐患;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人为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按规定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结构、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因装饰装修导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预收物业费,业主可选择年付或分期缴纳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催缴,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催缴方式。
选择性条款:
1、欠费三个月以上或长期拒缴物业服务费用、三次催缴仍逾期不交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布欠费情况,仍不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业主应按规定交纳水、电、燃气、供暖等使用费用。
第二十四条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等特约性服务,在保修期外,应另行支付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续筹。
第二十六条业主在转让或出租物
业时,应当告知新业主和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并将有关情况于_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它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其他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八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机构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本规约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将业主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管理规约,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三条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约如有与进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规约经第_届业主大会会议于_年_月_日表决通过,自_年_月_日起生效。
第3篇 科技大学校区职工生活小区管理规约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小区物业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睦相处的小区,制订本规约。
第一章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广西科技大学东环校区职工生活小区
坐落位置:柳州市东环大道268号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全体业主对未按法定程序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未取得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业主的义务
一、业主必须按规定交纳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应当于每月20 日前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包括建设单位未售出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
2、业主应当按规定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用场所管理的行为: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4、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
5、不得乱堆放杂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6、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1、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行为;
2、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3、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4、业主未经市容局批准不得擅自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动物,不得扰民,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5、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请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其他 。
四、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行为:
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2、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3、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处理。
4、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5、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其他 。
五、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点保管。
2、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3、严禁货车进入小区内停放(为小区业主运送货物临时停放的除外),以免影响小区内的交通安全、防止汽车制造废气污染小区环境和损坏小区道路。
4、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应当严格遵守小区的交通管理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其他。
六、有关安装空调、装饰装修的约定。
1、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再使用。
4、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5、业主如需安装空调和对房屋等进行装饰装修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告知业主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业主装饰装修时违反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自行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其他。
七、业主承诺在与其他物业使用人建立使用、修缮、改造物业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本规约的规定。
八、其它。
第四章 违约处理
一、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处每日3‰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超过 6个月不交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批评、规劝、公示等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业主违反业主义务中第三、四、五、六、七条的,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督促业主改正并将情况告知相关主管部门。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
修和拒绝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
四、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业主(包括建设单位)拒绝主动将净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占为己有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七、其他。
第五章 其他事项
一、本规约由业主大会制定。
二、本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约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抵触部分自然无效。
三、已生效的管理规约对本小区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约束力。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房等。
2、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桥、路灯、沟渠、池、井,以及无上盖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等。
第六章 附 则
本规约从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4篇 嘉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盛世嘉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盛世嘉园
坐落位置:浙江省杭州市**西路**号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余杭区闲林镇荆山村
南至杭禹路
西至余杭区闲林镇荆山村
北至天目山西路
第三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
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转让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发生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八条 房屋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 、擅自在房屋屋顶加层建房或搭棚;
2 、擅自改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 、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 、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 、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6 、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7 、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 、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者增设。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要求施工企业遵守本规约的相关内容,同时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装修行为。
第十二条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有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应当依法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人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使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将绿地擅自改为私家花园或菜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
5、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未经有关部门同意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
8 、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9、按照国家、浙江省、杭州市对群租房管理的规定,及时了解使用人的居住人口,禁止出现群租情况,影响他人生活和安全。
9、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 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配合维修人员做好维修工作,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时,应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业主、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
1、5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禁止鸣号、试车和练车;
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
4、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5、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
设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6、主干道路面设置停车位后主干道实行单向行驶。
第十八条饲养宠物时,应遵守有关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业主应自觉按规定缴纳应付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应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自觉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一条 自觉按规定或业主大会决定缴纳(续缴)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业主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的收益,按下列第(三)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物业服务费;
(二)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用于小区水箱、水泵、游泳池、网球场等共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费用分摊,按照以下方式约定:
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按规定管理所得收益,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全体业主同意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第四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有权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有意见或建议的,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三十条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妨碍物业正常使用、造成物业损坏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全体业主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规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5篇 滨苑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杭州市滨文苑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为加强本物业的管理工作,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约。本规约经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苑小区
物业区域概况:
1、占地面面积:42617平方米,其中东区35523平方米,西区7094平方米;
2、房屋总建筑面积:117531.24平方米;专有部分面积为:101152.06平方米,其中住宅96478.14平方米(东区72800.76平方米,西区23677.38平方米;)非住宅4673.92平方米。
二、业主权利
1.业主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业主对业主大会的各项议题享有表决权;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就本物业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3.业主有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4.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业主的基本义务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约的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决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管理,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规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和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四、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的,应自觉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141号令)有关规定,施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二次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按本规约相关规定施工,同时要积极配合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修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1.在房屋屋顶擅自加层建房、种草养花或搭棚、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在阳台外安装晾衣架;
2.擅自改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6.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7.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堵塞消防通道,影响应急疏散的;
10.其他可能影响物业整体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或相邻产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或有其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如渗、漏、堵、妨碍通风、妨碍采光等),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七、物业在使用过程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挂、乱贴、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
5.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经营;
8.未经主管部门允许,擅自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9.不按秩序停放车辆,鸣喇叭和大型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停放过夜;
10.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
11.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堵塞消防通道,影响应急疏散的;
14.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第五条、第七条中规定的禁止行为如有发生,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人员改正,或报告有关国家主管机关,或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后进行处理、公告。
九、为了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其他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管理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紧急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水管破裂、室内着火、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在灾害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而无法联系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或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无法及时赶回时,为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在通知派出所后,在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采取非正常方式进入屋内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由事故引发者承担。
十、业主应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爱护小区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公共绿地等,不得占用或擅自挪用、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相关场地;因人为使用不当造成公共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或负责修复。
第6篇 西城春天临时管理规约
宁波市西城春天临时管理规约
一、根椐《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本物业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所拟定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买受人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三、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四、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规约一致。
五、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西城春天;座落位置;高桥镇宋家漕村;物业类型:多层住宅;
建筑面积:13600 平方米。
2、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企业厂房 南至:望童路 西至:海曙区空地
北至:海曙区空地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备设施,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备设施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小区智能化系统等;
4、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半地下室停车位、地面机械停车位权属为建设单位所有。
七、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八、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九、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十、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禁止行为。
十一、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和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修施工时间为7:00
第7篇 星河家园小区管理规约
金和家园小区管理规约
为加强金和家园物业管理(以下简称本物业)工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统一签订本规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l、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公用设施,共用部位和本物业内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理修缮。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人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筑毗连部位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以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沽、美观、畅通、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渗、漏、堵)押金予以退还,否则,限期整改并视违章情况对装修押金予以扣除。装修垃圾如属统一清运的,还应同时缴纳垃圾清运费。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管理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在本物业范同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
(2)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为商业用房或其他经营性用房;
(3)擅自在住宅区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乱挂、乱贴、乱圈、乱占;
(4)擅自移动、占用、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住宅区共用设施;
(5)安装影响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
(6)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7)排放各种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标准的噪音;
(8)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生活;
(9)庭院、楼梯间停放白行车、堆放杂物、设置盈利性扰民娱乐设崦;
(10)共用休闲场地、绿地存放机动车辆;
(11)从室内向室外抛垃圾和杂物;
(12)饲养禽畜;
(13)践踏绿地、损坏树木、种植蔬菜;
(14)摆摊设点、人肆喧哗、叫卖:
(15)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人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人会的常设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行使各项权利。
2、第一次业主人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50%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方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业主,均应按时山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为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有法人公章。
5、业主人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以后的业主人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持有
1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7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持有50%以上投票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己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人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需决定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通过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或住宅为l票,非住宅房屋每份房地产证书l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消。
三、违约责任
违反本规约业主条款l、2、3、4、5、6、7、8、9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供暖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或承担违约金,并将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决定后,经区物业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业主术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3‰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仍拒缴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供暖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l、本规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各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15%的已住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规约对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如业主更换,本规约继续有效。
3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实际情况对规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白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上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
第8篇 x花园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富雅花园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作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zz市**路*号;
物业类型小区住宅及配套商业、车库 ;
建筑面积约26万平方米。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共公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根据买卖合同约定;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车库(业主自行购买除外);
2、小区会所 ;
3、社区配套商业设施 ;
4、其他没有分摊给业主的房屋。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08:00-12:00,14:00-18:00(冬),08:00-12:00,14:30-19:00(夏),其他时间(包括节假日)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调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按国家、zz市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持证饲养;
2、饲养人应严格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严禁饲养动物进入草坪、花丛;
3、饲养动物应遵循防疫措施,定期检疫,保证无疾病传染。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找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停水停电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督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是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业主确认签字:
zz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处
第9篇 水木清华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宁波市水木清华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木清华住宅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所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宁波市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宁波杉杉鸿发置业有限公司制定,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宁波杉杉鸿发置业有限公司在物业销售前已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宁波杉杉鸿发置业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水木清华;
座落位置 位于鄞州区集仕港镇望春工业园区;
物业类型 住宅小区;
建筑面积 约122779平方米。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走廊、户外墙面、屋面、公共进户门等;
2、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由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和设施。
第三章物业的装修
第七条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是否需要报送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
1、交纳装修履约保证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
2、装修房屋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建筑物的墙、柱、梁等结构体系,防止危及房屋的承重、抗风抗震及抗渗水能力;装修材料应分散堆放。
3、业主应按装修协议的约定从事装修行为,遵守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房屋装修时应考虑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突出体现物业保值增值的长期功能。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装修。同时接受房管部门或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以免给物业整体设计带来破坏而影响自身利益。
第九条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加装外墙墙檐或公共进户门;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房屋、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违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如:在房屋顶面上加层建房搭棚、安装卫星接收器、燃油锅炉);
5、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6、违反规定擅自开挖地坪、破墙开门;
7、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8、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
9、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增大荷载;
10、不得高空抛物;
11、不得影响市容观瞻或擅自在本物业外观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12、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3、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14、不得在公共场地、设施、绿化带上晾晒衣物;
15、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条 对本物业外立面装修,遵守以下规定:
1、保持原外立面设计状态,不任意改变或安装其他构件和设施;
2、阳台不得私自封闭,如需封闭需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在保持原有建筑风格的基础上,按统一式样、规格、颜色封闭;
3、露台不得违章搭建;
4、空调外机安装在原设计位置或物业管理企业指定位置,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5、安装防盗窗(栅)的,应将防盗窗(栅)安装在窗内侧;
6、晾衣架设置不得突出外立面;不安装花架、雨蓬;
7、不得改变公共部位原有设计;
8、公共进户门处不得擅自加装门等设施;
9、沿街商铺广告牌按原有定位及尺寸安装,不得另行安装;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为保证业主的正常休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如下,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集中装修期间07:00时――21:00时;
集中装修期限后周一至周五07:30时――18:00时;
其中节假日施工时间为08:00时――12:00时
14:00时――18:00时,
进行高噪音、大灰尘、有异味装修施工作业时间为
09:00时――11:00时,
14:00时――17:00时;
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第十二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四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五条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省和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设摊点、跨门营业;在店铺外的走廊上放置杂物等物品;
2、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3、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
4、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挂、设立广告牌;店面招牌的设置应符合物业的整体美观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进行设置;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6、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环境绿化用地(将绿化擅自改为私家花园);损坏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画、拉绳(铁丝)晒衣服等;
7、聚众喧闹、噪声忧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1、22座以上客车、货车(如有搬家等特殊情况,需经物业管理处同意后,方可进入)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5 公里,禁止鸣号、试车、修车、练车;
3、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道和绿化等场地停放;
4、使用停车位的业主,应承担车位的综合服务费或租赁费,且车位仅可作停放车辆之用,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5、有私家车位(库)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将机动车停入私家车位(库),不得停放于公共车位、公共通道及道路;若确有临时性停车需要的,停放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装卸货、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业主在出租物业时,不得拆改卫生间、厨房及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不得在屋内增设卫生间、厨房等;不得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不得群租。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宠物,应遵守有关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戴防护口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2、因宠物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或对公共财产、其他业主的财产损失的,由宠物饲养人负责。
3、遇重大疫情时,宠物饲养人应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卫生防疫措施。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同时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受益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居委会,并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宣传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物业服务费。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并按合同或协议要求支付滞纳金,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业主在办理交付手续后或在符合交付条件而由于业主自身原因延迟交付的,不论是空置或业主没有入住使用,业主均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三十条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费用。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八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 诺 书
本人为(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 宁波杉杉鸿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制定的“水木清华住宅小区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或签字)
第10篇 城市广场小区管理规约
zz城市广场小区管理规约
为维护**城市广场(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现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
第一条 定义
(一)物业――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二)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
(三)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以其他形式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四)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五)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共用智能化设备、其它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
(六)共用设施――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条 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城市广场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 业主的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三)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四)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对本物业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物业共用单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根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或者联系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
(十)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业主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以下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2、不得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晾晒衣物;
3、不得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放置或储存任何废物箱、垃圾桶、家私、机器、货物或其他物品;
4、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5、不得私自使用公共场所作任何商业或私人用途;
6、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7、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配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8、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喧闹;
9、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10、不得使用本物业公用水,电用做私人用途;
11、业主在公共场所开展户外活动,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规定;
(二)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以下装修管理规定:
1、业主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将住宅用作商业、经营、工厂、仓库、办公等用途;
2、业主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政府相关政策法规;
3、在工程开工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清楚物业管理公司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4 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公司依据装饰装修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5 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6、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7、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8、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用袋装好,并按物业管理公司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堆放;
9、安装空调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10、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11、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再使用;
12、商铺业主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悬挂招牌应符合当地政府及物业有关规定,不影响本物业整体形象,不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三)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行为:
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管理处联系;
3、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4、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处理;
5、业主不得在公共部位搭建或安装、放置任何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6、业主应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勿外出;
(四)业主在本物内应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业主应遵守本物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2、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地点;
3、业主下车应锁好车门,关闭车窗,车辆凭证随身携带,勿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
4、业主不得在本物业内经营性清洗车辆,车辆漏油造成地面污迹应当自行清理;
6、业主不得在物业内试车,练车;
7、在物业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8、机动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当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9、业
主应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11、业主不得在物业停车场车位上长期停放极度破残,以至影响本物业环境和容貌的车辆;
12、物业内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标识的要求行驶;
13、非机动车辆自行锁好,在物业内固定停放处停放,不得乱停乱放,长期不使用的应及时处理;
14、业主车辆进入园区后按规定限速行驶;
(五)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私家车库、储藏室管理行为:
1、私家车库、储藏室仅具有业主存放生活物品的贮物功能,业主不得擅自改变车库、储藏室的使用功能,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作居住使用;
2、业主严禁在车库、储藏室内燃火,乱接电线及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3、不得破坏和改变车库、储藏室内外任何原有设计的配套设施,不得私接自来水管道、排水管道、安装卫生设施、热水器;
4、不得在车库、储藏室内饲养家禽和牲畜及宠物;
5、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对车库、储藏室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六)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环境卫生管理行为:
1、遵守本市市容及环境卫生规定;
2、业主应注意保持本物业的环境卫生,不得扔烟头、纸屑,严禁随地大小便;
3、不得在本物业内乱搭乱建、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4、业主应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地点;
5、业主应对易坠落的物品妥善保管,严禁高空抛物;
6、不得破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7、业主不得在公共场所种植花草树木,搭建花架;
8、本物业不得饲养凶猛、高大及不利于卫生的动物(如猎狗、家禽、蛇、猛兽等);
对于本物业内允许饲养的动物:
(1)饲养人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2)业主在遛狗时,应以绳束之,及时清洁宠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3)业主饲养动物,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5户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
9、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应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墙面的,需恢复原样;
10、业主不得利用门窗、玻璃窗等地方张贴广告,进行宣传,不得在玻璃窗上张贴报纸,有碍观瞻;
11、商铺业主不得超线经营,越线摆卖。
(七)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
1、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2、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为防止水、气泄露或火灾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管理公司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或业委会委员或2位以上到场业主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业主要给予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5、同一栋(单元)上下层业主由于管道渗、漏、堵引起的纠纷,应由业主自行解决;自行解决不了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大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采取法律途径。
6、公共下水道堵塞时,业主应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八)业主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九)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十)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1、业主必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2、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十一)业主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
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的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 违约处理
(一)业主未按规定交付有关服务费用的处理:
1、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将按每日3‰的滞纳金进行处罚,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不得以相邻权或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管理费。
2、业主仍不交付超过6个月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欠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布。
3、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业主如违反本管理规约中第四条中(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造成损失的,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用并承担相关赔偿损失。
(三)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太阳能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督促业主改正。
2、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3、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附则
(一)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二)业主出租物业允许他人使用时,须将本规约内容告知使用人,并要求其遵守,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内容告知受让人。并应将转
让情况告知物业公司。
(四)本物业全体业主均须自觉遵守本规约,业主由于不遵守《管理规约》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责任自负。
(五)本规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规约继续有效。
(六)本规约自2023年3月 28日第一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
第11篇 w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草案
zz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草案
为了规范金桥湾zz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 “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规约。
第一条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的账务由物业公司代管;
(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维修资金的补充)
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第(一)项方式补充:
(一)按1-2元/平方米逐月交纳补充;
第三条 (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
1. 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第(一) 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纳的数额。
(一)一次性交纳;
2.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一)项方式补建:
(一)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30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
第四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1、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五)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和更新费用在500元以内或2个人工费以内;共有设施 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和更新费用在1000元以内或2个人工费以内。
共有部分 由业委会会同业主代表二人以上签字验收;共有设施设备由分管业主委员、正、付主任三人签字验收。
2、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费用在1,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由物业企业提出更新维修方案,项目预算费用须经zz苑维修项目经费审核小组审核、业主委员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3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费用在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内,更新维修方案报价须询价3个以上企业;100,000元以上项目须公开招标。实施方案20,000-100,000须经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00,000元以上须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筑物渗漏水维修的实施
(一)房屋因下雨漏水属规定急修项目,物业服务接到报修后二小时内赶到现场,24小时内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业主正常生活,筑物漏水维修方案应报告业主委员会、主业代表后,可组织实施,按第四条笫1款规定签字验收。
(二)屋面、外墙渗水维修面积在5 平方米以内,物业企业可直接实施,由报修业主签字验收,按规定分摊支付。
(三)屋面、外墙渗水维修面积超过5平方米,维修费用一室户在1000元以内;二室户在1500元以内;三室户2000元在以内,物业公司踏勘后提出维修方案、报价,须由业委会会同与该幢楼业主代表共同复核审查认同,然后公示七曰业主无异议,方可实施。
屋面、外墙渗水维修费用超过上述规定金额的,还须经本幢楼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通过方能实施。若因某原因未能取得该幢楼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再次会同业主代表、共同审核维修方案、报价,经审核后确实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亦可以实施。
( 四)竣工验收单须经报修须由业主、业主代表,二人以上共同签字验收。
(五)因违章装修造成筑物渗漏水的、搭建安装设施造成筑物渗漏水的、屋顶等共用部位为业主违规占为单独使用筑物渗漏水的,其维修费用应由该业主自行承担,不得从维修资金列支。
屋面、外墙渗水维修面积超过5平方米,维修方案未经业委会与业主代表复核审查认同、未经公示直接实施的,其维修费用由报修业主自行承担,若该业主不同意承担费用的则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用责任。
第五条 (维修费用的承担)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第六条 (维修资金的审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费用需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审价的;
(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决定审价的;
第七条 (维修资金的审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二)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的;
(三)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必要时
审计报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审计,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被违法、违规、违约使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账目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业主公布一次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用情况;
(五)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及相关门牌幢出入口。
第九条(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___年__月__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
第12篇 嘉园业主大会文件之管理规约公示版
ee嘉园管理规约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
一、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 财经学院东路
南至 东升园公寓北墙
西至 中关村街道科馨社区
北至成府路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全体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申请。
二、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 单位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 【幢】【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
三、物业共用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分包括:
(一)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包括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部分 物业管理方式
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下列第2种物业管理方式。
1.由全体业主自行管理;
2.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由全体业主依法选聘其他人管理;
采取第1种物业管理方式的,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第2、3种物业管理方式的,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全体业主确定物业管理方式时,可以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编号db11/t 751-2010)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
第三部分 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
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按照《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03号)第四章的规定执行。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六、业主的共同管理责任
(一)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并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每年第一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上一年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实施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另行约定。
业主应当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者及时补交。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12个月以上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及欠费金额;仍无充足理由不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示。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
1.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续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
2.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大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3.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12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4.一幢或者一户门号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按下列第(1)种方式,向该幢或者该户门号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1)一次性交存;
(2)按 元/平方米逐月交存至业主一卡通;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交存的专项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业主共同决定上述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另行表决通过。
(三)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相关供用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
共用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四)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五)遵守本管理规约中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
(六)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业主不承担上述共同管理责任,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1、2、3(可多选)项成员权利,:
1.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
2.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3. 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限制时限至业主承担完成相应共同管理责任时终止。
第四部分 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七、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八、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分配
(一)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按照下列第1
种方式分配:
1.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2.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其他约定
属于全体业主的共用部分,按下列第2种方式使用:
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可以优先抵交物业管理费;
属于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按下列第1种方式使用:
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可以优先抵交物业管理费;
(二)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每年一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用部分、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三)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用部分享有的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9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环卫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车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者登记; 机动车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九)阳台封闭,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阳台封闭的有关规定。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者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者标语等;
(十)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抱起宠物,并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十一)不得向窗外扔投坠物;
(十二)不得在晚九点至第二天早晨七点之间大声喧哗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十、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规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者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等物业共用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者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者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者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一、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当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用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用部分或者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者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应当由建设单位维修,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
(五)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5000元以下;
(六)特殊情况,例外书面申请批准。
十二、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实施
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报预算、按批文执行。
十三、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者转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者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者转租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书面责成业主、物业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十四、共用部分保险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自行管理的,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并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部分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十五、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授权业主委员会或政府相应职能部门启动紧急措施的应急预案:
(一)物业服务企业突然停止提供物业服务;
(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其他紧急情形。
第七部分 违约责任
十六、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并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一)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应业主赔偿损失。
限期未改正的,业主大会也可以依本规约对其提起诉讼。
十七、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部分 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十八、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实施中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以下 1、2、3、4 方式解决:
1.业主委员会调解;
2.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
3.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4.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属于共有物业纠纷诉讼的,其费用从共有物业收益中支付。
第九部分 附则
十九、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二十、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2023年7月6日)起生效。
二十一、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按照规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十二、本规约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 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海淀区ee嘉园业主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