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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公司章程-范本(8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查看人数:98

投资管理公司章程-范本

第1篇 投资管理公司章程-范本

投资管理公司章程范本【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集团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英文名称:。英文缩写:。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中国。住所:*。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

第九条本投资公司章程范本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信托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一节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其中外汇1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比例

**有限公司折价入股55,497.76万元98.14%

**投资公司现金1,052.24万元1.86%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七条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转让出资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四)获得、查阅、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终止和清算时,按照所占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三)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

(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对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项事项作出决议,其实施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二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对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 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人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及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第三节股东会提案

第四十一条 投资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召开股东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条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四节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第四十七条 除本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均由股东会会议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结果决定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事项: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事项的议事经过、决议方法及其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五十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产生、更换的具体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五十六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五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六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十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第六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检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公司出资证明书、公司债券和其他重要文件。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十四条董事长、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职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七十条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但不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十五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因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十六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十七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或解聘;

(八)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

(九)审查具体的投资项目;

(十)签发日常的业务、财务和行政等方面的文件;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八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七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十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的产生、更换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十一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监事长或由其指派的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四条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度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此项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六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八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八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八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的任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第八十九条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必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方能正式任职。

第九章 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九十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九十一条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公司财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

第九十二条公司依法建帐,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第九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应邀列席股东会,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作出解释、说明及回答股东的质疑。

第九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九十五条公司依照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税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

第九十六条公司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坏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

第九十七条公司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税收法规,依法纳税。

第九十八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为税后利润的10%;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为税后利润的5-10%;

(四)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5%;

(五)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分配股东红利。

第九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及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额分别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二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赔偿准备金只能存放于国有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第一百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适当比例的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一百零一条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分配股利的最终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状况拟定后,报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取分配现金、派发红股等形式,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利的计算与支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稽核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与审计人员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章 劳动人事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劳动保护法规、劳动保险法规。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员工的条件、数量和招聘时间、形式和用工形式。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实行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合理确定各类员工工资收入。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风险管理和日常管理,并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自觉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公司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各项财务风险监管指标,并对风险增加透明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六)公司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变更营业场所;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任职资格。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立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按规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稽核检查或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其他业务经营等有关资料。

公司在出现支付困难或丧失支付能力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一十六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分立方案;

(二)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不得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终止和清算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应予终止: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第一百二十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终止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并就其未结束的信托业务编制报告,会同委托人和受益人将信托财产移交给其他信托投资公司继续管理。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会确定人选,限期清算。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终止时,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原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二十八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有关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三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主管部门确认。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将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第(一)至(四)项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三十二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主管部门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三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职责。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吞公司财产。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会认为必要时。

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章程修改后,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四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出;

(二)电话通知;

(三)传真;

(四)邮件;

(五)电子邮件;

(六)公告;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公告、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四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通过,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一次核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投资公司章程范本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投资管理公司章程范本【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投资者名称:***,国籍:*国,护照号码:******

住址:英文(中文)

第三条 外资企业名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路**号****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投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责任。

第五条 公司经北京政府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北京市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利用公司对国际国内资本市场的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优良的客户关系、良好的团队,为国内外的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资产购并、管理咨询,企业重组、债务重组、资产处置、资

产管理、公司上市提供顾问咨询服务;为国营大型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公司运营、重组、上市的顾问服务;为国内企业高新及专利技术的转让、国际进出口贸易提供技术转让和进出口贸易咨询服务。(

根据自己公司实际情况写)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写)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投资总额:**万*币

公司注册资本:**万*币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以港币一次缴清。(可自选,仅供参考)

第九条 公司缴付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

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投资者负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由投资者委派及撤换,其中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任期3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人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长

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但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责任是对公司业务进行决策和监督。董事会尤其应决定下列所有有关事宜:

(一)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和人事计划;

(二)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三)制定公司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四)修订公司章程;

(五)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

(六)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七)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八)通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九)决定公司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延期、停业、中止和解散;

(十)负责公司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十一)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中止、解散;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八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15天送达开会通知,并说明会议议程和地点。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或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委托书一并存

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其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人。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组织和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处理公司日常业务,对内任免下属管理人员;

(四)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董事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管理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按公司的管理规定,予以解聘;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30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方可离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必须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帐册和进出口货物帐册,实行独立核算,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北京市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因特殊情况需改变会计年度起止日期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一切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三十三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计后,公司批准,并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进行登记。其他货币折算为人民币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实际发生日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有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

(二)公司所有物资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公司的注册资本缴付时间、数额、变动、转让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和出具审计报告。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时,必须附上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 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第四十条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每年分配一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上一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依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自由汇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外籍职工及台、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合法外汇收益,依法纳税后,可依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自由汇出。

第七章 税务、外汇管理及保险

第四十四条 公司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章 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由投资者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并应向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五十一条 公司提前终止营业,需报原审批机构核准。

第五十二条 公司终止经营,应及时公告,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前,投资者不得将公司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交董事会确认后,报原审批机构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九章 规章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有:

(一)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规程;

(二)职工守则;

(三)劳动工资制度;

(四)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五)职工福利、保险制度;

(六)财务管理制度;

(七)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八)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查核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和法规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由股东(投资者)在中国北京市签署。

股东(投资者):

****年*月*日于中国北京

第2篇 投资公司财务管理操作规程

永兴县城市建设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操作规程

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的收支管理,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特制定本财务管理规程。

一、财务审核

财务审核人员应着重审核费用开支的真实性、合法合理性,对于不合理开支予以剔除,对于弄虚作假的票据予以截留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其次审核票据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对于不完整、不规范的票据予以拒付退回。

二、资金支付管理

1、发票报账时间以开出时间为准,原则上最迟不超过60天。

2、报账发票的粘贴应按面额从小到大排列,票据上应备注经手人及相关事由,未备注的不予报账。

3、各部室业务招待原则上在食堂进行,由指定人员签单,部室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字确认。指定人员以外的签单一律不予报账。

4、所有原始凭证需有经办人、部室负责人、分管部室副总签字,报账手续不全的财务不予办理付款。

5、公司的对外签单开支,由财务室初审后,开具税务发票或其他有效支付凭证,经分管财务副总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6、支付项目前期费用时,支付凭证应具备发票、项目前期费用支付申请表(附表1)、合同协议及委托书(支付到合同签署人以外的收款人时)。项目前期费用支付申请表由相关部室承办,审批流程为:相关部室初审、工程部审定、相关部室分管领导审核、财务核定、总经理审批。

7、支付土方工程及其他工程款时,应同时具备发票、工程项目支付申请表(附表2)、合同协议及委托书(支付到合同签署人以外的收款人时)。在审计结果未出之前,工程款支付额度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项目支付申请表由项目部承办,审批流程为:项目部初审、工程部审定、项目部分管领导审核、财务核定、总经理审批。

8、支付土地征用、报批、拆迁、青苗补偿、附属物及其它与征地拆迁相关款项时,支付凭证应具备发票或领款单、土地征用及报批支付申请表(附表3)、合同协议及委托书(支付到合同签署人以外的收款人时)。土地征用及报批支付申请表由资产经营部承办,审批流程为:项目部初审、资产经营部审定、资产经营部分管领导审核、财务核定、总经理审批。

报批缴费凭审批完毕的支付申请表支付资金,正式票据由资产经营部收集补办支付手续。

征拆工作经费必须在完成征地、青苗及拆迁等补偿后才予办理支付。

三、出差费用管理

1、因公出差需预支出差费用的,应填写借款申请单,并有主管财务副总和总经理的审批。

2、出差结束后,15个工作日之内,凭核准的出差审批单及报账手续齐全的发票到财务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3、借款要及时清还,公务结束后15日内到财务部结清还款,无正当理由过期不结清者,扣发借款人工资,直至扣清为止。

四、付款流程

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部室负责人核实签字→分管部室副总确认签字→分管财务副总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原始凭证付款(如需办理资金支付申请表的还需附带支付申请表)。

五、对外合同、协议签订

凡属公司与外单位签订的各项合同、协议,必须安排一名财务人员参与,以便对合同、协议相关财务内容的监控。合同签订后,须递交一套完整的资料、工程合同书及预算书到财务部存档,财务部按合同调度资金。

六、办公用品、业务费用管理

1、烟酒茶叶等特殊招待用品统一由公司办公室、财务部购买,交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室、项目部需要时到公司办公室造册登记领取。特殊情况报总经理同意后,可酌情处理。月终,办公室将登记领取的票据汇总,交财务做账。

2、办公用品需批量采购的应由公司办公室、财务部购买,交办公室统一管理。月终,办公室将登记领取的票据汇总,交财务做账。

3、各部室业务费及其他费用管理:除食堂用餐及办公室统一购买的烟酒、茶叶、办公用品外,特殊情况需发生的业务招待必须事前向分管副总申请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七、固定资产管理

1、财务部、办公室每年定期对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原则上是谁使用谁保管,如遇丢失应追究使用人责任。

2、固定资产的合理损耗及报废应提出相关的申请报告,按有关规定审批后进行维修或报废。

3、因工作需要添置固定资产的,由使用部室申报,经办公室及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八、原有制度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表1:项目前期费用支付申请表

时间:*年*月*日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承建单位

收款单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合同金额

累计支

付金额

本次申

请金额

本次实际

支付金额

款项用途:

相关部室初审意见:

经办人:

部室长:

工程部审定意见:

相关部室分管领导意见:

财务审核意见:

项目会计:

分管财务副总:

公司总经理审批意见:

注:可研、规划编制、咨询等项目前期费用支出的支付填报此表。

附表2:工程项目支付申请表

时间:*年*月*日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承建单位

收款单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合同金额

累计支

付金额

本次申

请金额

本次实际

支付金额

款项用途:

项目部初审意见:

经办人:

项目部部长:

工程部审定意见:

项目部分管领导意见:

财务审核意见:

项目会计:

分管财务副总:

公司总经理审批意见:

注:工程设计、勘探、监理、建设等项目支出的支付填报此表。

附表3:

土地征用及报批支付申请表

时间:*年*月*日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收款单位

征地面积

付款性质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合同金额

累计支

付金额

本次申

请金额

本次实际

支付金额

项目部初审意见:

经办人:

项目部部长:

资产经营部审定意见:

资产经营部分管领导意见:

财务审核意见:

项目会计:

分管财务副总:

公司总经理审批意见:

注:土地征用、报批、青苗补偿、拆迁、附属物及其它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项目支出的支付填报此表。

第3篇 房地产投资决策管理流程

房地产投资决策管理流程

流程说明

一、流程名称:投资决策管理流程

二、流程编号:gygfc-zq-005

三、流程目的

明确从制定项目计划书和初步方案到组织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

四、流程目标

规范公司的投资管理工作

五、流程负责人

直接负责人:证券部;间接负责人:各部门/控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

六、流程描述

1)根据董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与策略,公司各个部门及控股公司收集项目来源,提出项目投资的建议,会同证券部进行前期论证,并制定项目计划书或初步方案;

2)各部门和控股公司将项目计划书或初步方案报送总经理批准后正式立项;

3)证券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制定投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4)将投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总经理办公会,在总经理办公会权限范围内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外的报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审批权限为一次投资不超过100万以上的项目或累计投资不超过300万的项目);

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项目投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对项目投资进一步进行调查论证;将投资的调查论证结论与投资决策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

6)董事会对权限范围的项目(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5000万以下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权限范围外的报股东大会审批;

7)如果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技改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还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8)所有审批通过后,证券部向财务部发出资金调拨的指令;财务部接到资金划拨的指令,经与公司风险控制小组核对无误后,将资金划拨到指定帐户;

9)申报部门或控股公司组织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按照公司投资决策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七、流程文件、表单

《项目计划书或初步方案》《投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业务风险

投资决策失误

九、流程控制点

投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批

控制目的:增强投资的合理性

控制手段:证券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调查论证

控制依据:公司投资决策管理规定

第4篇 投资公司管理目标

某投资公司管理目标

一、统一领导、层级管理:

公司各部门均服从公司最高决策层的领导,统一执行决策层的各项决策;各级员工在工作中必须接受直属上司的管理,服从直属上级的命令,各级管理人员只对直接下属拥有指挥权。

二、有章必循、违规必究:

每位员工均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公司必须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或给予处罚。

三、目标管理、考评奖罚:

各级部门、每位员工均须以完成自己的工作目标为基本工作准则,以工作态度和绩效考评结果为奖罚主要依据。

四、择优任用、竞争上岗:

在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和科学、客观的考评体系的保障下,根据每位员工的德、能、勤、绩选拔相对优秀的人才,对考评结果处于末位的实行淘汰、以竞争上岗为选拔管理人员的基本原则。

五、时效第一、满负荷工作:

公司部门设置以精简为原则,人员岗位设置以饱和工作为原则;各项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讲究时效。

六、以人为本,全员参与: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承认人的价值,承认人的差异,承认人的追求,努力创造全员参与的环境,实现人的价值,开发人的潜能。

第5篇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 *** *** *** *** *** 等 * 方共同出资设立福建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福建省**投资有限公司 (拟定三个并排序)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对新农村建设业、美丽乡村建设业、旅游业、娱乐业、酒店业、建筑业、商务服务业、工业、农业、体育休闲业、高科技业的投资。(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专项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1280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 公司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 3505*************

股东2*** ************************** 3505*************

股东3*** ************************** 3505*************

股东4*** ************************** 3505*************

股东5*** ************************** 3505*************

股东6*** ************************** 3505*************

第十三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1)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2)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3)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4)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5)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6)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叁 年,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二十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七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五条 本章程生效后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相当于法律约束力之文件。股东、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须遵守。

第六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投资管理总监、风险管理总监、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八条 公司注册名称:瑞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 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16层02单元。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与经营宗旨

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之经营范围,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须审批、核准、备案的,公司应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章 股 权

第一节 股权结构和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亿元。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一人出资

股东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方式:现金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之出资应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公司股东签发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节 公司增资与减资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可以由公司股东独家认缴新增资本,也可以由公司股东外之第三方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情形下,公司注册资本额不得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第三节 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之出资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具体事宜由公司股东与受让人协商确定;需报监管部门批准的,在监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股 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对公司出资的人。

第二十二条 股东按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做出的上述事项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可以向股东提出行使上述权利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本章程规定之上述权利时,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文件。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决定的出具日期、股东盖章、决定的实质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负责妥善管理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

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对股东出具的书面文件进行保存,保存期为公司的存续期限。在公司发生股东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时,公司应当向股东移交上述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之规定,并保证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

第三十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委派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十一条 董事可受聘担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股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向股东报告;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投资管理总监、风险管理总监、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三十七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四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报告追认;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事

第五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股东委派。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五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建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九章 经 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十四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投资管理总监、风险管理总监、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五十七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所列情形的,公司股东有权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和注意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听取或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六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六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六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六十七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公司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决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并陈述意见,也可以通过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十条 对公司资产,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因辞职、解聘等原因离开公司前,公司应组织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

在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涉及公司财务运行部门工作的普通员工离开公司前,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

第七十二条 依照上述之规定,对公司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前,总经理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审计进行。

第十二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范围内有权自行招聘、辞退员工。

第七十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决定本公司的劳动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和支付方式。

第七十五条 公司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提取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等基金。

第十三章 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

第七十六条 公司经股东决定,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依照章程的规定做出决议;

(三)公司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十条 公司与其它公司合并的,合并后存续之公司或新设公司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分立前,公司也可以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分立后各方承担债务之方式与内容等。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予以解散:

(一)公司发生生产经营困难,公司股东决定解散的;

(二)因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第八十三条 公司因前条(一)、(三)的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委派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诸项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债权人,清算组应拒绝对其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公司股东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公司股东。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之顺序清偿前,不得移交公司股东。

第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股东确认,并保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决定修改章程。

第九十条 股东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章 章程文本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强制性规定不符者,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强制性规定为准。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写就,如有其他文字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并产生分歧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备置两份,公司股东持有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两份。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负责解释。

股东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6篇 城发投资组织管理手册说明

城发投资公司组织管理手册说明

本手册用以说明公司的组织关系、权责结构和岗位职责,是公司组织管理的基本文件。它一共包括四个部分:

1.组织设计的基本思路:本部分阐明了城发公司现阶段组织设计的基本思想,包括组织机构选择的思路、运作模式选择的思路、岗位设置的原则等。

2.组织职能概述:本部分是组织机构图、岗位设置图和职能的概述,通过组织机构图和岗位设置图阐述了部门之间关系和职位间关系图,总部和项目公司关键权责分配概要的说明了总部和项目公司之间的权限划分框架。

3.部门职责:本部分主要阐述各部门的使命与目标,主要的职能与职责。

4.职位说明书:本部分详细描述了各岗位(职位)的基本信息、上下级关系、主要的职权、内外沟通渠道、能力素质要求等。

5.附录:关键权责分配表,把各部门的一些关键权责进行汇总,这些权责的分配已经在各业务流程中进行了描述。

本手册是城发公司组织管理的基本文件,当组织机构、部门设置、岗位设置和权责设计或业务流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本手册。

第7篇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计划管理

一、投资计划管理是实现投资目标利润的基本保证

作为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计划是实现目标的基本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所具有的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影响因素多、投资风险和收益大等特点,决定了房地产开发投资行为的复杂性,使计划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房地产项目投资中必须强化计划管理工作,确立计划的龙头作用,将计划工作贯穿项目投资建设和售后服务的始终。

投资项目是计划管理的对象。确立投资项目是实现投资计划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投资失误,再好的计划都只是无本之源。所以,企业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准确地确立投资项目。在项目投资机会研究中要重点考虑产品的市场供求状况、产品的定位及其市场竞争力、项目的投资成本预测、企业投资的能力等;其次,应当编制完整的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作详细的风险分析以研究项目承受风险的能力和项目的操作空间。在此基础上确立项目,即投资目标。

二、制订项目开发经营计划是实施投资计划管理的重要措施

投资项目一经确立,投资计划管理工作即进入实施阶段,应通过编制项目开发经营计划书,将土地购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房屋销售、物业管理等过程纳入计划管理范畴,明确各阶段工作的目标、投资数额和工作进度安排。项目开发经营计划主要包括项目投资的计划成本、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项目投资的资金平�计划三大内容。

编制项目开发经营实施计划,首先要充分体现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策划思想、市场定位和投资目标,确保前期工作的延续性;其次要充分考虑投资决策的时效性,尤其是那些早已决定投资、但拖了一段时间才付诸实施的项目,要注意重新研究市场,贴近市场,适应市场变化,使计划更具操作性。

1、编制项目投资的计划成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确保投资获利,产品的市场定位非常重要。唯有正确的定位,才能实现有效销售和目标效益。产品的市场定位来源于翔实的市场调查分析和销售的反馈信息,要避免投资认识上的误区,即片面地认为使用最好的材料设备中建设最大型的配套项目就能获得最好的收益。应当把市场需求、城市发展的取向、地块区位、配套设施、消费层次、消费特点、市场售价等因素紧密结合起来,以确定产品定位及成本控制线。产品质量和生产成本、项目区位是影响房屋产品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市场定位准确了,产品就有顾客,有市场的优势。

编制计划成本的目的在于控制各分项工程的成本和客观反映企业的经营效果。由于房地产项目建设包含的专业分工较细,牵涉的业务部门较多,各部门在建设过程中往往容易从本位主义出发,造成投资成本膨胀,进而影响投资效益。壁如,销售部门希望通过完善的配套和强势的广告宣传促进销售,设计部门希望通过采用新材料以增强楼宇观感效果,监理部门则希望尽量少用新材料和新工艺以避免出现质量问题等。此外,大型项目和综合开发小区由于建设周期长,常常需要分期投入使用,加上房屋预售政策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存在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使开发成本不能即期反映,利润也只是预结利润。在这种情况下,计划成本的编制能够准确及时和均�地反映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成果。

编制计划成本要以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测算数据作为参考,并与财务成本核算的口径吻合,数据来源可以是经验数据、定额数据和政府有关税费的计缴规定,但在确定具体成本划分时应比可行性报告更详细,要将地价(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费用、前期费用、配套设施费用、土建工程费、经营管理费用(含利息)、不可预见费、税金等几大类纳入测算范围,这样才能保证计划的科学性和严密性。

计划成本一经审定实施,则要维护其执行的严肃性,保证成本控制工作的落实。具体的做法是:由计划部门编制计划成本并下达到各业务部门,用以指导、规范各执行部门的用款计划和财务部门的拨款计划。计划成本规定了各执行部门的资金使用额度,执行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将成本控制在指标限定内,凡属计划外的超标用款,须另行报批,由计划部门在计划成本许可范围内进行调整。

2、编制项目建设进度计划。

编制进度计划的目的主要是指导项目建设工作的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实现对资金的动态平衡。房地产项目由于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资金使用的成本控制十分重要,尤其是通过拍卖转让取得的地块,土地成本比重大,必须通过编制进度计划保证建设进度,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率。此外,编制进度计划对销售工作影响重大。企业开展销售工作,特别是商品房预售工作,需要通过编制进度计划,掌握、控制房屋交付使用期限,在销售合同中明确交楼期,以便销售部门组织销售。同时,形象进度有助于坚定顾客信心和购买欲望,促进销售。

3、编制项目投资的资金平�计划。

资金平�计划由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来源计划构成。资金使用计划可直接通过计划成本和进度计划来编制。资金来源主要是房屋预售收入、银行贷款、企业借款或企业自有资金等。由于商品房允许预售,一些企业在项目开发落实时便投入建设,根本不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不考虑资金来源和资金平衡问题,超出企业自身的经营能力,致使大量楼盘烂尾,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减弱,效益低下。随着市场消费和房地产发展的日渐成熟,影响产品生命力的重要因素已不是产品的生产问题,而是产品的质量问题,它直接决定着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作为一种资金密集型的特殊商品,住宅产品的销售尤显重要,资金的回笼是每个房地产投资项目的重点,也是影响资金平�的关键因素。因此,合理控制土地资产、房屋资产和流动资金的比例是每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重视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有待通过资金平�计划去实现。

三、计划的控制和调整是实现投资计划管理目标的必要手段

1、计划的控制作用。

计划编制完毕,只有在实施阶段加强控制,才能保证计划的可行性和权威性,使计划收到预期目标。计划的控制过程就是对计划的监督、检查过程,主要通过投入产出报表即资金的流量来反映。房地产项目的投入产出报表(统计报表)可按季编制,用以反映每个项目的运作状况,指导工作的进行。在编制过程中,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摊销办法可按会计核算方法执行。

2、计划的调整作用。

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项目环境的变化,定期进行调整,使之与实际不断协调发展,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来指导工作。一般项目投资计划每年调整一次,项目投资成本每年调整一次(报上级审批)。计划调整的过程,就是实现计划成本与最终的实际成本的渐近过程。

四、项目经营效果评价是检测投资计划管理效果的重要方法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经营效果分析工作,是计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总结、反馈和提高投资计划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通过项目分析,可提取项目成本构成的经验数据,用以指导和

编制同类项目的计划成本;通过项目分析,可以比照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差异,提高有关项目策划人员的水平;通过项目分析,可以吸取成功和失败的经验,加深对市场和竞争对手的了解。

第8篇 投资管理公司章程范例

投资管理公司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据各方股东签署的合作协议,并结合本公司实际而制定。本章程是攀枝花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是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公司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条 公司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攀枝花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享有使用权和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桃源街27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开发、投资、经营管理医院。(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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