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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 第2篇尾巷的通风瓦斯管理
第1篇 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
1.启封密闭,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审批,必须在通风部门、通风助理的监督指导下进行。高瓦斯矿井启封密闭安全措施,要上报长治公司进行把关,报请矿山救护队参与。严禁无措施和违反规程,违章作业。
2.通风系统必须合理。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等必须为独立通风。低瓦斯矿井如特殊情况需串联通风,必须制定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且最多只准串联一次。严禁采用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不合理的扩散、串联、角联等通风。
3.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1%)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降瓦斯措施,掘进工作面风筒口距迎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保证生产过程中按规定续接该段风筒进行调整。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风筒口距掘进面迎头超规定距离或故意破坏风筒,造成工作面风量不足等现象发生。
4.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同等能力的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供风。高瓦斯矿井局部通风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必须真正保证专用双电源。备用风机必须正常供电,定期(原则为一月)进行切换运行,要有专人管理和维护。严禁高瓦斯矿井局部通风采用抽出式、混合式通风方式,严禁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分接其他负荷,严禁局部通风机吃循环风。
5.瓦斯抽放工作必须执行抽采安全规程,建立健全监测监控系统 。掌握抽放规律,建立专门队伍或专门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严禁无监测报警装置和记录,严禁无专门人员管理,严禁一般人员随意替代抽采人员或专门管理人员。
6.井下所有用风作业地点,风量必须满足要求。严禁无风和微风作业。
7.通风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做到定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在通风设施上或附近有专门工程时必须报请通风部门执行审批程序。严禁任何人员破坏或未经审批在通风设施上及其周围进行其它工程,造成系统紊乱,产生安全隐患。
8.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进行三对照,并做好记录。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时段、特殊地点、瓦斯相对不稳定的区域,加大检测的频次,杜绝盲时、盲区的发生。严禁空班漏检。
9.停电作业影响矿井或井下局部通风时,必须提前由责任单位提出停电申请,制定安全措施,经通风部门、机电部门同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按停电停风措施,依计划停电停风。严禁因停送电造成无计划停风。
10.紧急避险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按要求建立完善ch4、co、co2等监测监控报警系统,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并列入矿井正常的动态瓦斯检查范围进行管理。严禁破坏或放置不用,确保随时符合相关规定或要求。
第2篇 尾巷的通风瓦斯管理
1、进入尾巷的钢管、轨道、金属网等导电物体,必须有防止产生静电、磨擦火花的安全措施。在进入尾巷前设置绝缘隔离段,严防杂散电流导入,并在尾巷以内设置可靠的接地保护,以防静电积聚。
2、瓦斯尾巷不进行瓦斯抽放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进行瓦斯抽放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采空区的排放瓦斯横贯及其下风侧30m范围内不受此限,但必须对此区域明确,并设置花闭和警标,禁止任何人员进入。
3、瓦斯尾巷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瓦斯探头,瓦斯浓度达到2℅时(进行抽放时为2.5℅),能够报警和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巷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4、风流进入尾巷必须进行有效净化除尘。尾巷冲洗周期为五天一次,保持巷道无粉尘堆积和巷道湿润;在回风横贯距开口2米处,在排瓦斯横贯距尾巷侧2米各设置一道净化水幕,并在采煤时保持常开不闭;隔爆水袋距排瓦斯横贯距离不得大于200米,数量符合规定。
5、尾巷要及时维修,并保证有效的通风断面和行人安全畅通。维修后的巷道断面不得小于原设计的五分之四。
6、在尾巷内进行巷道维修、抽放管路铺设、密闭施工、风泵排水、风筒吊挂、防尘等工作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科干部跟班现场指挥,并在瓦斯浓度低于1.5%,且有瓦检员全过程监控的情况下进行。
7、瓦斯尾巷同时使用的横贯数不得超过二个(工作面前方的通风横贯和工作面后方的排瓦斯横贯),通往顺槽的横贯至少在两端分别板闭,挂牌和定期检查。通往采空区的横贯必须及时有效永久封闭,永久闭前要打好花闭,禁止任何人员进入,且只允许通风专业人员用光瓦和加长皮管进行检查。
8、尾巷内不能引入全风压风流掺新的区段,必须接入风筒供风。尾巷全长必须保证0.5m/s-4.0m/s的风速,不得留有任何形式的盲巷。给尾巷供风的风机必须保证连续可靠运行,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一旦造成停风,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限量排放积存的瓦斯。
9、独头尾巷后部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复用时重新排放瓦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