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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器的管理(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25 16:20:12 查看人数:93

漏电保护器的管理

第1篇 漏电保护器的管理

关键词漏电保护器配置方式质量跟踪运行管理

农村电网改造后,县级电业部门对农村低压电网的管理延伸到家用电能表,其面临的安全问题,主要是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与家用电器烧坏事故。如何把农村安全用电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是目前急需研究的重要课题。

1农村触电事故的规律性和特点

从多年的运行经验得知,触电事故的规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农村触电事故多于城市

我国用电安全水平虽在逐年提高,可触电死亡事故率仍远高于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触电事故主要发生在农村,农村触电事故是城市的6倍之多。其主要原因是:农村用电条件差,电气设备简陋且安装不太合理,技术水平低,管理不严格,农民缺乏电气安全知识等。

1.2低压触电事故多于高压触电事故

高压电网人们不容易接触;低压电网覆盖面大,电气设备多,因此人触及的机会也多;加之设备简陋,管理不严,人们思想麻痹、缺乏电气安全知识的人员接触机会就更多。

1.3触电事故季节性强

每年的6~9月是触电事故的高发季节,主要原因是夏、秋季多雨潮湿,电气设备绝缘性能下降;天气炎热,人们多不爱穿戴工作服和使用绝缘护具,且人体多汗,皮肤电阻下降。此外,正值农忙季节,农村用电量增加,人们接触和操作电气设备的机会明显增多,各种条件的不利,加上主观上的麻痹大意,便成了触电事故高度集中的季节。

1.4触电事故点多发部位

单相触电事故多于两相(指相对相)触电事故,且事故点多发生在分支线、接户线、地爬线、接头、灯头、插头插座、开关电器、控制电器、熔断器等处。这些是人们容易接触的部位,又容易发生短路、接地和漏电。

1.5农村触电事故的原因

1.5.1设备不合格

低压架空线过低,对地高度、与建筑物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低压电杆拉线固定部位不合理,工艺不良,又无隔离绝缘子;用废铝线或铁丝作电线;接头不合格;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未接地或接地不良;用绝缘层破损或老化的电线作进户线或电器引线;广播线与电力线安装距离不符合要求造成相互搭连;螺口灯头与灯泡不符合标准要求,且零线、相线接错,使灯泡金属螺口带电外露;单向开关误接在零线上,使灯头长期带电等。

1.5.2设备失修

接户线、引出线绝缘老化或破损;电杆拉线锈蚀,导线断股及接头老化,造成断线倒杆;电器受潮、绝缘老化;外壳的保护接地或接零线断开;橡胶绝缘线护套、软电缆护套和绝缘层破裂,软电缆接头绝缘包扎物选用不当或松散脱落;开启式负荷开关(胶盖闸)、灯头及插座的绝缘护罩、护盖失落或破碎等。

1.5.3违章作业

带电搭接电源线或修理电气设备;未切断电源,带电移动有漏电故障的电气设备;在架空线下面建房或起吊器材又无安全措施;趁供电停电之机,擅自在停电设备上工作;违反安规,进行约时停送电等。

1.5.4私拉乱接,违章用电

装接一线一地照明;直接用导线挂、钩架空线用电;私设电网电鱼、电鼠;用破旧导线拖拉地爬线、拦腰线等。

1.5.5 缺乏安全用电知识

赤手拨拉断落的带电导线,赤手拖拉触电者;将三孔或四孔插头、插座的保护极误接在相线上,造成电器设备外壳带电;爬登电杆或变压器;任意将刀开关放在地上运行;用非绝缘物包裹导线接头或破损处;将插头用导线直接接在电源线上;潮湿场所用电未采用安全电压;随意操作带电设备。

1.5.6不装漏电保安器或选用劣质的漏电保安器

农改前家用保安器安装率很低,漏电流较大的农网电路选用一般电流型总保安器误动作太多,且漏电流动作整定值过大,无法保护人身安全。农改后虽家用保安器安装率提高,可许多假冒、伪劣产品涌入农网,农村触电伤亡事故仍不断发生。

1.6农村架空线、接户线、临时用电线路触电事故多

据统计资料分析,在农村架空线、接户线、临时用电线路上发生的触电事故竟达70%以上。在构成触电事故的诸多因素中,仅有一个因素引起的触电事故不足10%,有90%以上的触电事故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因素引起的。因此,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和用电安全知识的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应当指出,在农网整改的前后,触电事故的规律可能随之变化。我们应在实践中不断分析总结其规律,为制定和完善安全措施、搞好安全用电提供可靠的依据。

2漏电保护器的配置和选用

我们应该结合我国农村低压电网的现状,既要做好安全用电防护工作,减少触电事故,又要提高电网供电的可靠性,这是对漏电切断保护提出的全面要求。事实已经证明:采用漏电保护器分级保护方式是实现上述要求的根本途径,也是我国漏电保护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我国低压电网的供电方式、经济条件和漏电保护器的生产等情况,在低压电网中采用两极漏电保护方式是可行的,也是最有效的。

首先应加大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率和投运率,末级保护以防止直接接触触电为主要目标,各自保护面小,不干扰其他用户。城乡家庭进户线处和人们广泛接触使用的移动式电气设备、电动工具等都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高灵敏度、快速型漏电保护器。对单相用电户选用的漏电保护器还应具备过电压保护功能,用于防止当出现三相四线制总零线发生断线和接户线错接成380v线电压时,产生的异常过电压损坏家用电器。最好选用带漏电、过压、过载短路保护功能的保护器,这样,单相用电户的所有异常情况都能受到保护。对发生触电后会产生二次性伤害的场所,如高空作业或河岸边使用的电气设备等,可装设漏电动作电流为10ma的快速型漏电保护器。

第二级保护为系统总保护或分支保护。这一级保护器可装设于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处或各分支线的首端,其保护范围为低压电网的主干线(或分支线)、下户线和进户线,同时也作为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后备保护。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根据被保护线路和设备实际漏电流来确定。

这两级触漏电保护器构成了一个漏电分级保护网,第一级保护器对一些条件恶劣而触电危险性较高的场合提供了直接接触的保护;第二级保护器扩大了漏电保护覆盖面,提高了整个低压电网的安全水平。两级保护之间应合理配合,其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应有级差。建议考虑上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电流为下一级额定漏电电流的2.5~3.0倍,上一级漏电保护器的动作时间较下一级动作时间增加一个动作级差,约为0.1~0.2s左右。

3漏电保护器的质量跟踪

漏电保护器作为国家强制性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其质量优劣将直接关系到使用者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为此漏电保护器的质量状况一直是使用者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开展以来,漏电保护器的需求量激增,许多质量稳定、性能好、功能完善的漏电保护器被用户广泛选用,但也有不少质量低劣的产品进入农网。因此必须加强和开展对漏电保护器质量的监督,实行动态管理,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质量意识,防止不合格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低压电网。现就如何加强和规范地开展对漏电保护器的质量监管提出几点建议:

(1)坚持对漏电保护器实施安全合格认证、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是保证其质量的前提和基础。从对已取得安全合格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的几年质量跟踪情况看,其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明显优于未进行认证的产品,这说明开展安全合格认证对产品今后的质量状况具有重要的作用。

(2)开展漏电保护器质量跟踪监督是促进和保证产品质量的有效措施。开展漏电保护器质量跟踪监督就是为了对其质量实行动态监管,从而评判其质量状况,因此,对漏电保护器的质量跟踪监督是开展对漏电保护器质量监管的主要环节。对漏电保护器质量跟踪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保证质量跟踪监督机构抽检测试和技术评定的权威性。质量跟踪监督机构的检定测试能力及其可靠性评审是否合格,将直接影响到其对跟踪产品质量评定的准确度,因此,保证质量监督的权威性是开展质量跟踪监督的关键。

2)进一步加大对

认证产品的质量跟踪监督工作的力度,质量跟踪监督工作应坚持“三公”(公平、公正、公开)、“三统一”(统一监督标准、统一监督方式、统一检测项目)原则,保证质量跟踪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开展质量跟踪监督必须有严格和规范的工作程序,并明确参加质量跟踪产品的条件和企业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开漏电保护器质量跟踪测试的项目和采用的标准及技术评定的原则,公布抽样的办法和数量。如浙江省对漏电保护器的质量跟踪测试已开展多年;河南省从1999年开始,先有基层县局用户根据使用情况推荐到省局,省局审查资质后委托检测机构测试。两省目前开展质量跟踪测试都是按国家标准进行的,选择的项目突出了漏电保护器的主要特性。

3)及时公布产品质量的检测情况,对检测的产品提出质量改进意见是质量跟踪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4)对检测中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在进行质量改进后进行定期复检是质量跟踪监督工作的又一个重要部分。它是促进产品有质量缺陷的厂家提高产品质量的有效措施,同时也可以反映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如浙江省对检测中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在提出质量改进意见的3~6个月后进行随机抽样复检,并公布复检的质量情况。

(3)增强法制观念,坚持运用法律开展质量监管,也是保证漏电保护器质量的重要方法。

增强和提高质量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是开展法制化、规范化质量监督的基础和首要条件,它直接关系到质量监管能否依法进行,能否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格产品的声誉和使用者权益,因此,坚持依靠法律进行质量监管对促进产品质量提高具有十分有效的作用。质量监督部门提醒和告诫使用者优先选用合格品牌的产品,以保护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同时防止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此外,将漏电保护器的质量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联系,如浙江省即将出台的地方法规《浙江省人身触电赔偿处理办法》中,已明确对危害人身安全的电器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将追究法律责任,漏电保护器就是其中之一,建议国家也应出台相应的法规。

(4)及时加强质量信息反馈,加大科技投入是提高和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质量监管部门和使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已投运的漏电保护器质量状况的监控和企业售后服务调查,并进行信息反馈,及时将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和质量情况反馈给生产企业。积极支持和鼓励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对新产品的开发,不断完善漏电保护器的功能。

(5)建议成立全国漏电保护器行业协会,并指定有测试条件的单位对进入农网的漏电保护器生产厂的产品每年进行抽样测试,并公布推荐的生产厂和产品型号,对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进行全面监督,既要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农网,又要制止低价格、低质量的不正当竞争。

4漏电保护器的运行管理

要使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就必须加强对电网的运行管理,各级电力部门应重视这项工作。尤其在农网整改期间和以后,县电业部门维护管理到农户的家用电表,有关的安全问题促使他们必须大力加强管理。省以下各级电力部门,包括乡(镇)供电所,都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对电网安全和漏电保护器进行管理。使用单位在选用某一产品时,应对产品的功能和性能指标进行使用前的测试,只有经过功能性能测试合格的产品方可允许安装到现场。各县级电力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测试设备和合格的专职人员,以保证这一措施的实施。同时应单独设立或分片设立漏电保护器维修点,以确保对损坏的漏电保护器能及时进行维修。县、乡电力部门应定期抽检漏电保护器的运行情况。末级漏电保护器属用户资产,电力部门有责任宣传、指导、检查,监督其安装使用和加速普及,为保证质量,方便管理,有条件的可统一采购、统一安装,以户建档。漏电总保护器是电力部门的资产,应选用投运率高,同末级保护能合理配合的漏电总(分支)保护器。每台漏电总保护器的安装投运,都应明确运行责任人,配备试跳运行记录,正确记录投运试验情况、定期试跳情况、运行中跳闸情况、恢复送电时间、故障原因及异常情况等。县级电力部门还应给乡级供电所配备漏电保护性能指标的现场测试仪器,组织对农村电工培训。乡供电所每年组织对配电台区实际漏电电流和漏电总保护器性能进行一次现场测试,做好记录、评价,以确保漏电总保护器处于完好状态。

对漏电保护器的安装、运行,各县级电力部门应对所辖乡级供电所和用户作出如下规定:

(1)要求各用电农户和单位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否则不予供电。

(2)凡新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国家认证标志,其技术参数能与被保护设备配套。不得购置安装不合格的产品。

(3)漏电保护器动作跳闸重合不成功,必须查明原因消除故障后方可送电,不准强行送电,不得在无保护状态下通电。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将漏电保护器拆除或退出运行,否则不予供电,一切后果由拆除者负责。

(5)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惩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漏电保护器的安装、运行资料宜按如下要求进行收集、汇总,保存和上报:

(1)乡级供电所应建立漏电总保护器台账,末级漏电保护器统计表,并确保与现场相符。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汇总,汇总科目应包括:各台区配变台数,低压出线条数,漏电保护器安装投运台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全乡漏电总保护器安装率,损坏更换台数,新增台数,末级漏电保护器台数及安装率等。汇总表一份报县级电力部门,一份留档长期保存。

(2)乡级供电所每月应对漏电总保护器试跳运行并记录进行汇总。汇总科目应包括:各种型号漏电总保护器台数及其永久故障跳闸次数、故障原因分类,每年将十二个月的汇总记录进行年汇总,年汇总一份报县级电力部门,一份留档长期保存。

(3)乡级供电所每年应对漏电总保护器性能测试记录进行一次汇总,汇总科目应包括:各种型号漏电总保护器额定漏电不动作电流不合格台数、动作电流超标台数、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下的动作时间超标台数,鉴相鉴幅型的应增加额定触电不动作电流不合格台数、额定触电动作电流下的动作时间超标台数、闭锁功能不合格台数等。现场记录一般保存三年,以利前后比较。年汇总一份报县级电力部门,一份留档长期保存。

(4)县级电力部门在收到乡级报表后也应汇总上报市

级电力部门,市级电力部门在收到县级报表时应汇总上报省局,省、市、县都应长期保存下级报来的报表及汇总表。这样,能全面掌握各级电力部门漏电保护器现状、运行情况分析和存在的问题,为上级部门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另外,当漏电保护器保护范围内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时,事故调查前应保护好现场,不得拆动漏电保护器。电力部门应检查漏电保护器性能情况和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如漏电保护器功能、性能正常,不能忽略漏电保护器存在的死区,如相零间或相与相间受电击的可能。为了提高漏电保护器对人身触电保护的安全性,同时保证供电的可靠性,除对漏电保护器本身强化管理外,还需加强对低压电力网的管理,这样才能使改造后的农网设备水平和安全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

第2篇 漏电保护器的运行管理

要使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就必须加强对电网的运行管理,各级电力部门应重视这项工作。尤其在农网整改期间和以后,县电业部门维护管理到农户的家用电表,有关的安全问题促使他们必须大力加强管理。省以下各级电力部门,包括乡(镇)供电所,都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对电网安全和漏电保护器进行管理。使用单位在选用某一产品时,应对产品的功能和性能指标进行使用前的测试,只有经过功能性能测试合格的产品方可允许安装到现场。各县级电力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测试设备和合格的专职人员,以保证这一措施的实施。同时应单独设立或分片设立漏电保护器维修点,以确保对损坏的漏电保护器能及时进行维修。县、乡电力部门应定期抽检漏电保护器的运行情况。末级漏电保护器属用户资产,电力部门有责任宣传、指导、检查,监督其安装使用和加速普及,为保证质量,方便管理,有条件的可统一采购、统一安装,以户建档。漏电总保护器是电力部门的资产,应选用投运率高,同末级保护能合理配合的漏电总(分支)保护器。每台漏电总保护器的安装投运,都应明确运行责任人,配备试跳运行记录,正确记录投运试验情况、定期试跳情况、运行中跳闸情况、恢复送电时间、故障原因及异常情况等。县级电力部门还应给乡级供电所配备漏电保护性能指标的现场测试仪器,组织对农村电工培训。乡供电所每年组织对配电台区实际漏电电流和漏电总保护器性能进行一次现场测试,做好记录、评价,以确保漏电总保护器处于完好状态。

对漏电保护器的安装、运行,各县级电力部门应对所辖乡级供电所和用户作出如下规定:

(1) 要求各用电农户和单位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否则不予供电。

(2) 凡新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国家认证标志,其技术参数能与被保护设备配套。不得购置安装不合格的产品。

(3) 漏电保护器动作跳闸重合不成功,必须查明原因消除故障后方可送电,不准强行送电,不得在无保护状态下通电。

(4)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将漏电保护器拆除或退出运行,否则不予供电,一切后果由拆除者负责。

(5) 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惩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漏电保护器的安装、运行资料宜按如下要求进行收集、汇总,保存和上报:

(1) 乡级供电所应建立漏电总保护器台账,末级漏电保护器统计表,并确保与现场相符。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汇总,汇总科目应包括:各台区配变台数,低压出线条数,漏电保护器安装投运台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全乡漏电总保护器安装率,损坏更换台数,新增台数,末级漏电保护器台数及安装率等。汇总表一份报县级电力部门,一份留档长期保存。

(2) 乡级供电所每月应对漏电总保护器试跳运行并记录进行汇总。汇总科目应包括:各种型号漏电总保护器台数及其永久故障跳闸次数、故障原因分类,每年将十二个月的汇总记录进行年汇总,年汇总一份报县级电力部门,一份留档长期保存。

(3) 乡级供电所每年应对漏电总保护器性能测试记录进行一次汇总,汇总科目应包括:各种型号漏电总保护器额定漏电不动作电流不合格台数、动作电流超标台数、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下的动作时间超标台数,鉴相鉴幅型的应增加额定触电不动作电流不合格台数、额定触电动作电流下的动作时间超标台数、闭锁功能不合格台数等。现场记录一般保存三年,以利前后比较。年汇总一份报县级电力部门,一份留档长期保存。

(4) 县级电力部门在收到乡级报表后也应汇总上报市级电力部门,市级电力部门在收到县级报表时应汇总上报省局,省、市、县都应长期保存下级报来的报表及汇总表。这样,能全面掌握各级电力部门漏电保护器现状、运行情况分析和存在的问题,为上级部门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另外,当漏电保护器保护范围内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时,事故调查前应保护好现场,不得拆动漏电保护器。电力部门应检查漏电保护器性能情况和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如漏电保护器功能、性能正常,不能忽略漏电保护器存在的死区,如相零间或相与相间受电击的可能。为了提高漏电保护器对人身触电保护的安全性,同时保证供电的可靠性,除对漏电保护器本身强化管理外,还需加强对低压电力网的管理,这样才能使改造后的农网设备水平和安全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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