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水文地质管理岗位责任制
水文地质管理专业工程师是煤矿地质水文技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地测科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地质水文、图纸资料整理等技术管理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本专业的技术政策、规范、规程及技术规定,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工作。
第二条 负责矿井防治水工程的设计、审核、组织实施和总结,上报资料及时准确,搞好物探管理。
第三条 负责矿区、井田的水文和地质调查,查明影响煤矿建设和生产的地质因素;
第四条 研究煤层的赋存情况、煤的物理化学性质,掌握煤层、煤质的变化规律;
第五条 分析矿区充水条件,预防和处理矿井水害,研究和解决矿区供水水源及矿井水的综合利用;
第六条 提供矿井基建和生产所需要的地质、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资料;
第七条 深入现场收集地质水文资料,解决生产中的地质水文问题,指导采掘生产;
第八条 建立健全地质水文台帐,严格按要求编制各种地质水文图纸。全面负责建井和生产期间的地质水文技术、补充勘探等工作;
第九条 负责本专业的技术报告和总结,经常及时地深入现场,实测和掌握现场状况。及时编制地质说明书,为生产提供可靠依据。采区和工作面结束后,及时编制采后总结。
第十条 负责雨季防排水计划的编制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参加矿井生产计划、规划、采区设计、水平延伸设计的编制审批工作,及时提供开拓,延伸工作面的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监查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五条 对本人承担的地质水文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在为有关设计中提供的地质水文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失误的,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未执行图纸和相关地质水文资料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其他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地质的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未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对煤矿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的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某矿水文地质管理岗位责任制
水文地质管理专业工程师是煤矿地质水文技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地测科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地质水文、图纸资料整理等技术管理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本专业的技术政策、规范、规程及技术规定,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工作。
第二条 负责矿井防治水工程的设计、审核、组织实施和总结,上报资料及时准确,搞好物探管理。
第三条 负责矿区、井田的水文和地质调查,查明影响煤矿建设和生产的地质因素;
第四条 研究煤层的赋存情况、煤的物理化学性质,掌握煤层、煤质的变化规律;
第五条 分析矿区充水条件,预防和处理矿井水害,研究和解决矿区供水水源及矿井水的综合利用;
第六条 提供矿井基建和生产所需要的地质、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资料;
第七条 深入现场收集地质水文资料,解决生产中的地质水文问题,指导采掘生产;
第八条 建立健全地质水文台帐,严格按要求编制各种地质水文图纸。全面负责建井和生产期间的地质水文技术、补充勘探等工作;
第九条 负责本专业的技术报告和总结,经常及时地深入现场,实测和掌握现场状况。及时编制地质说明书,为生产提供可靠依据。采区和工作面结束后,及时编制采后总结。
第十条 负责雨季防排水计划的编制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参加矿井生产计划、规划、采区设计、水平延伸设计的编制审批工作,及时提供开拓,延伸工作面的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监查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五条 对本人承担的地质水文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在为有关设计中提供的地质水文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失误的,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未执行图纸和相关地质水文资料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其他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地质的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未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对煤矿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的地质水文管理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