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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程序
1范围
为了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管理进行有效的控制,特制定本程序,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引用文件和术语
2.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999年7月12日第13号令。
2.2 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2.3 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人员,称特种作业人员。
3管理职责
3.1生产安全部为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程序编制、修订,负责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建立特种作业合格人员办证档案。
3.2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特殊工种培训计划,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保存相关证件。
3.3 各单位、部门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管理程序
4.1特种作业种类:
a)电工作业;
b)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c)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d)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e)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f)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g)危险物品作业;
h)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2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2.1年满十八周岁;
4.2.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和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4.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4.4 每年11月份由各单位向人力资源部上报次年特殊工种培训需求计划,次年元月人力资源部审批下达培训计划。
4.5 按培训计划,每举办一期培训,人力资源部制定课程安排表,提前15天报上级主管审批,批复后,方可按计划培训。
4.6 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记录和过程管理。
4.7培训教材采用国家统编教材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教材,培训学时不少于规定要求,即复审培训不少于40学时,新取证培训不少于100学时。
4.8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而直接参加考核。
4.9培训人员不合格者,理论考试可参加一次补考,实际操作不予补考。
4.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复审,复审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可参加一次补考,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参加复审者,特种作业操作证作废。
4.11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严禁伪造、涂改或转借。
4.1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作业记录检查、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及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4.13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应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申明作废,并持本单位证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补证手续,补证费用由个人承担。
5记录
序号 | 编号 | 记录名称 | 产生部门 | 保管部门 | 保管期限 |
1 | q/aq—12-1 | 特种作业人员安技培训登记表 | 人力资源部 | 人力资源部 | 长期 |
6检查与考核
生产安全部和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按季或月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按《安全检查考核办法》执行。
第2篇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及培训教育
1、从事下列作业的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
⑴电工作业;⑵锅炉司炉;⑶压力容器操作;⑷起重机械作业;⑸爆破作业;⑹金属焊接(气焊、割)作业;⑺厂内机动车辆驾驶;⑻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本专业安全技术和技能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方能从事该专业的作业。
3、经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复审,合格后方许继续从事该作业。
4、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必须事先由有经验的老师傅带领和监护,并在岗位上实习不少于半年的时间,待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后,才能选送参加培训班学习、考证。
5、安排或同意无证人员独立从事特种作业,同意未按规定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人员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应追究有关决定者的责任,由此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加追究。
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证及证件复审工作,由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公司安环部负责组织实施。炼钢部安全员应做好人员监督、协调、配合和选送的把关工作。
7、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体格检查由集团有限公司安全部门、卫生部工业卫生科负责实施(炼钢部及各作业区积极配合);经检查不合格者不得送培或取消其该工种的作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