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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表决稿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32

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表决稿

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表决稿

北京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表决稿)

为加强嘉润花园(以下行称“本建筑区划内”)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管理规约。本管理规约经嘉润花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1 总则

1.1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

座落位置:朝阳区望京西八间房

总建筑面积:133300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土地用途:

1.2 本建筑区划

1.2.1 规划用地许可证确定的区域为本建筑区划。

1.2.2 本建筑区划内共有物业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坚持共有利益优先原则。任何业主不得借专有部分的使用、装修、改造而损害建筑物共有部位和共有设备设施。任何业主不得侵犯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空间、场地、场所和设备设施。

1.3 业主的区分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1.3.1 全体业主在本建筑区划内享有区分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共有部分,公共场所和共有配套设施享有共同管理权。

1.3.2 任何业主对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拒绝履行义务,除非明确放弃专有部分所有权。

1.3.3 建筑区划内的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以及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安装的共用设备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依法属于专有的除外。

1.3.4 共同管理权

1.3.4.1 业主对于建筑区划内的共有场地、场所、共有设备、设施拥有共同管理权。

1.3.4.2 业主可按照《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共同管理权。

1.3.4.3 建筑物外观的改变,以及建筑物的改建、重建等管理权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行使。

1.3.4.4 以下事项,可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1.3.4.4.1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3.4.4.2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1.3.4.4.3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1.3.4.4.4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1.3.4.4.5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1.3.4.4.6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3.4.4.7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1.4 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4.1 按照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1.4.2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1.4.3 提出制定和修改《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为:“《管理规约》”)、《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1.4.4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1.4.5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1.4.6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1.4.7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条款;

1.4.8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1.4.9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4.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自觉履行以下义务:

1.5.1 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

1.5.2 遵守《管理规约》(本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5.3 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

1.5.4 配合本建筑区划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规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5.5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1.5.6 依业主大会决议归集专项维修资金;

1.5.7 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1.5.8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6 业主大会及其职责,见《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1.1条。

1.7 业主委员会及其职责,见《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1.2条。

1.8 业主大会、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公告

1.8.1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依照法律和本规约的规定行使物业管理权。

1.8.2 业主大会、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以及根据决议、决定形成的规则、规定、制度应当及时公告。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2 物业使用和维修

2.1 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本建筑区划整体景观;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2.1.1 空调外挂设备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2.1.2 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和晾晒物品;

2.1.3 不得擅自在楼房外立面及小区围墙上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2.1.4 在自有物业范围内进行的改建或搭建工程,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报建,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及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方可进行。改建或搭建工程不得损害相邻物业的安全或供水、供电、供暖、排水等系统的正常使用。如果改建和搭建工程有可能损害相邻物业的采光、通风、通行等相邻权利,必须同时征得相邻物业的业主同意方可施工;

2.1.5

禁止业主在自有物业范围内外搭建、构筑、安装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损害他人健康的建筑或设施;

2.1.6 禁止业主在公共楼顶安装任何自用设备、设施,历史遗留的已装自用设备、设施,要承担相关的闭雷检测费用及公共楼顶防水层恢复费用;

2.1.7 禁止业主在公共地下安装任何自用设备、设施,历史遗留的已装自用设备、设施,要承担相关的占地费用。

2.2 爱护公共环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和破坏公共资源,例如但不限于:不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户门外公共门厅等公用部位;不擅自移动公用设备;不擅自侵占或损坏建筑区划内道路、公共绿地和损坏本建筑区划内绿地、园林、小品、水系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悬挂;不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开门窗;不在公共区域私设摊点;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垃圾应捆扎好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遵守消防法规,不得阻碍消防通道,不得影响消防设施使用。

2.2.1 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委会或业委会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原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2.2.2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设施的,应该在征得相邻业主、业委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2.3 自觉维护本建筑区划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任何行为均不应造成公共生活秩序的混乱。不在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或易腐、有异味的物品;不在楼门内户门外的公共区域吸烟;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4 本建筑区划内

2.5 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饲养犬类或其他宠物,应当即时清理宠物粪便,遵守宠物外出时间,宠物外出必须由主人牵引;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委托物业公司制定)。禁止业主饲养危险动物。由于饲养者饲养不善使其动物或宠物骚扰、攻击、咬伤其他业主、使用人、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第三人,使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利益受到损害,饲养者应负所造成责任的全部费用及发生的赔偿。

2.6 在本建筑区划内燃放烟花炮竹,应遵守《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应遵守每年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政府有关规定公示燃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烟花爆竹的种类等事项,且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消防设施、人员监控的具体管理。本建筑区划内的其他一切公共地方均不得施放、燃放。属于业主自用的阳台、平台也不得施放、燃放。

2.7 机动车在住宅区内应按交通标志行驶且时速应低于5公里/小时;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即按月承租大厦车位的车辆出示车证,访客车辆出示计时卡;本建筑区划内禁止鸣笛,停放车辆不得发出噪音;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住宅区的支路、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对在非停车区域停放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其移动到车辆专用停放位置。本物业区域的共用车位为:a座大厦前面广场――仅用于车辆的临时停放。

2.8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9 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如可能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应当在维修作业前通知相邻业主。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邻业主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2.10 业主应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养护工作给予配合。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2.11 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2.12 其他条款:业主应遵守由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制定的本建筑区划物业使用规范细则。

3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3.1 为了维持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的基本需求和稳定,在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商谈界定新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且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成决议前,维持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标准。

3.2 在本建筑区划,开发企业可以出售但未售出的房屋,由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3.3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3.3.1 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催缴,采取电话催缴、书面催缴和当面催缴等催缴方式;并可采取相应催缴措施;

3.3.2 自业主收到或视为收到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催缴物业服务费用的通知后30天内,还未支付该款项的,本管理规约授权物业服务企业自该业主收到或视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征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标准以应交纳费用总额的千分之*按日计算,此滞纳金应计入本年度物业服务费的其他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3.3.3 欠费六个月以上或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布欠缴情况。

3.3.4 在公布后15日内,业主应当补缴,并应按照欠缴总金额的日千分之*缴纳滞纳金。此滞纳金应计入本年度物业服务费的其他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到期仍然欠缴的,本规约授权物业服务企业直接采取诉讼途径解决,诉讼所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以及相关费用,由欠缴业主承担。

3.4 业主应按时交纳自用的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和供暖、电话及宽带等费用。

3.5 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3.6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应急

支取预案和续筹方案由业主委员会制订,经过业主大会决议批准后执行。

4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4.1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指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归集的用于房屋共有部位共有设备设施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以外的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资金,即专项维修资金。

4.2 业主按照规定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共有,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并按照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共同决定或者同一幢建筑物业主的共同决定使用和续筹。

4.3 业主没有按照规定归集维修资金的应当补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售但未售出的房屋,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归集专项维修资金。

4.4 业主大会应经决议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但只涉及部分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共有部位如楼顶、电梯的大中修需要使用资金的,该幢建筑物全体业主可以共同决定。

4.5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应急支取预案和续筹方案可由业主委员会制订,经过业主大会决议批准后执行。

5 其他相关事项

5.1 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或承租人承诺遵守本规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

5.1.1 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等相关费用;

5.1.2 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5.2 其他条款:

5.2.1 有欠缴物业服务费用六个月以上或其他严重违反本规约行为且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书面要求其改正而未改正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5.2.2 已经是业委会委员的,从达到六个月欠费开始,其业委会委员资格自动消失。

6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6.1 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其他业主均可督促其改正。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 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共有物业的使用、维护或者其他共有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协调不成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本规约授权做出决议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做出决议。

6.3 单个业主或业主团体、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本规约条款对违反规约的行为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7 附则

7.1 本规约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7.2 本规约自嘉润花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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