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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发布时间:2023-08-21 07:35:05 查看人数:85

翠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翠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翠竹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物业区域概况:

物业名称:**翠竹园住宅小区

物业类型:住宅和配套商用房

坐落位置:南京市**台区**路5号

用地面积:241000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392156平方米。住户:2777户。

第三条 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第四条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 业主的共有权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水泵房、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传达室、内天井、户外墙面、屋面及其他共用部位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监控设施、电梯、单元防盗门等;

(三)由建筑物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及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会所用房、游泳池、羽毛球场、网球场、篮球场、部分地下车库、地面停车位、绿地、广场、道路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与维护

第六条 业主和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环境安静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维护区域的和谐与安全。

第七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八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三)装修时间如下:

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20时;双休日及节假日为上午10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20时;春节期间清场,不得留宿。

(四)房屋装饰装修期间,允许物业服务企业入户巡视。凡发现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违反规定擅自分割搭建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变功能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的同时,有权阻止该户施工人员、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小区。

(五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遵守如下约定:

(1)安装空调应当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2)空调机排水不得随处滴漏,如发生滴漏,业主应自行及时处理解决;

(3 ) 空调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后使用。

(七) 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八)使用电梯及扶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扶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九条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改变房屋的居住用途,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当事人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车辆行驶、停放: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定。

(二)电梯使用: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电梯乘客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违反电梯安全使用警示操作电梯;

(2)乘坐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3)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4)拆除、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报警装置和安全控制回路等电梯安全部件;

(5)电梯内禁止吸烟及其它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三)宠物饲养:饲养宠物的业主必须向政府部门申领许可证,接受每年一次的疫苗注射,并前往管理部登记注册。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在公共区域内遛狗时须以绳束之,

(2)及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3 )不得因宠物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4)不得因宠物放养滋扰邻里;

(5)不得饲养鸡鸭鹅等家禽。

(四)阳台封闭:封闭立面不得超出阳台围栏,封闭形式应为无框白玻或与窗户同色的蓝框白玻。

(五)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包括但不仅限于外墙、外门窗、阳台、屋顶和露天底层庭院等部位的颜色、形状、规格等)。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安装防盗窗(栏杆)及不超越房屋和阳台外立面的室外衣架;本小区严禁私自加装太阳能热水器。

(七)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八)不得擅自改建、占用或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用设施或移装、拆除、改造共用设施,改变其使用性质。

(九)不得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露台、道路,或者其它共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光棚、雨棚、***接收设施及其它地上定着物)。

(十)垃圾袋装化,扔入垃圾桶,禁止乱倒垃圾,高空抛物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险的行为;确保物业区域环境安全整洁。

(十一)禁止违反规定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十二)禁止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室内声响不得扰民,园区内禁止汽车鸣笛,确保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

(十三)未经物业管理企业许可不得在公共场所、共用部位私设、乱设摊点,推销商品、服务设备及开展广告等宣传活动。

(十四)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在物业外墙或窗户私设、乱设广告或标志。

(十五)不得随意停放车辆,占用小区内的道路、场地等;不得随意在公共部位堆放杂物、将杂物投入排水管道致使其堵塞损坏。

(十六)不得践踏草地、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损坏园林建筑设施和种菜。

(十七)不得聚众喧闹、醉酒滋事、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不道德行为。

(十八)不得向小区水景内排放丢弃杂物、污物或嬉戏玩耍。

(十九)业主所购楼盘如随房附底层庭院、露台、地下室等或其它部分的使用权,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指导下行使,并应保证小区总体规划、环境及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十)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禁止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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