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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废品收购站法规

发布时间:2023-08-21 16:55:10 查看人数:60

管理废品收购站法规

管理废品收购站法规

附属医院废品回收管理规定【1】

为规范废品回收,减少外来闲杂人员进入医院,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决定对院内产生的可回收废品实行统一回收集中处理。

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指的可回收废品是指各科室废弃的纸皮、报纸、杂志、书本等纸类物品及报废的低值消耗品。

二、医院在垃圾场设立临时废品回收点,回收工作由医院医疗运输和清洁卫生服务项目承包公司组织实施,爱卫会负责对回收点进行监管。

三、废品回收点设立直线电话,各科室可拨打院内电话“4444”通知回收人员上门回收,回收人员需与科室人员做好回收废品的登记签收手续。

四、废品回收实施有偿回收,回收价格以市场价作为基准价,实行货比三家,每半年报价一次。

五、各科室废品回收所得收入由各科统一交医院财务处并按“医院业余创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四点“固定资产以外的废品回收所得的变价收入提成50%返回科室。

六、各科室不得私下截留、转让、买卖废品,不得将废品另行卖给未经医院许可的其他回收人员。

不得在公共场所堆积废品和其它垃圾,影响医院环境。

七、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医院收购废品,若有发现,应及时劝阻并向爱卫会和保卫科报告,没收其在医院内回收所得物品。

八、执行“谁回收谁负责”的原则,严禁回收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尤其是医疗废物,若有违反,解除其回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九、各科室应认真执行本规定,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扣罚科室质控分0.5―1分。

(一)擅自截留、转让、出卖废品或其它物品给未经医院许可的回收人员。

(二)不及时将本科室的废品处理,故意堆积或丢弃在其它场所而影响医疗卫生环境。

十、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由后勤处和财务处负责监督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加强废品收购站管理暂行办法【2】

为加强区域内废品收购站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关于整治废旧物品贮存处置的通告》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区域内从事废品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与从业规模相适应的存放场地,且不得影响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

二、把好废品收购站设立审批关。

新的废品收购站设立必须遵循“治乱减量、从严审批”的原则,严格把关。

三、城区废品收购站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已经有照的必须年检合格;

2、主次干道两侧、铁路沿线、河道两侧、居民住宅区内、池塘周围等区域不得设立废品收购站;

3、具备与从业规模相适应的存放场地,基本标准为:室内场地不少于60平方米,室外存放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围墙不得低于2.5米。

四、抓好既存废品收购站管理。

1、对于无照经营、证照过期、经营地点与注册证照地址不符的废品收购站,要坚决予以限期整改乃至强制取缔;

2、对于经营地点、场所不符合设立条件、影响市容市貌的,要结合环境综合整治、工商年检等,加大整改力度并劝其转向经营或另行择址经营。

3、对任何涉嫌破坏、偷盗市政公用设施、居民财物或窝赃、销赃的废品收购站点,一经查实,除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工商部门坚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规范废品收购站经营行为。

1、经批准设立的废品收购站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守法、正当经营,自觉服从辖区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依法按章管理。

2、废品收购站收购、存放废旧物品应当在经批准的场地内规范堆放、贮存,不得占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或处置。

出货运输应尽量选择夜间进行并覆盖遮挡,防止抛洒外露,影响市容环境。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照经营者提供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置场所,对违反者将依法查处。

七、房屋、场所所有人将房屋、场所出租给废品收购人员使用的,应当督促其不得在房前屋

后贮存、加工废旧物品,不得搭建违法建筑贮存废旧物品,对违反者将依法查处并强制性拆除。

八、废品收购站日常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对既存废品收购站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并协调相关部门制止其违法违规行为;凡废品收购站新建、变更、年检等,工商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听取街道办事处、市容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九、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废品收购站证照及经营范围的管理,加强废品收购站证照年检管理工作,严禁无照经营;市容部门负责废品收购站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影响市容卫生行为的查处;公安部门加强对废品收购站窝赃、销赃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查处,并及时提供确凿证据材料,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违法违规废品收购站的依法取缔;环保部门要重视对废品收购站收购、存放物品影响周边环境情况的监管和查处。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修改废品回收经营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3】

发文单位:东莞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东府办[2005]56号

发布日期:2005-8-18

执行日期:2005-8-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废品回收行业的经营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废品回收经营管理的通知》(东府办[2004]6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通知》第三条修改为:“按照'规范经营、加强管理'的原则,生产性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归口市供销社管理”。

二、《通知》第四条修改为:“废品回收公司必须有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储存库(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自觉接受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安监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东莞市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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