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建民防工程建设管理作业指导书
结建民防工程建设管理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结建民防工程”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结合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简称,用以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
2.主管岗位 项目经理:督促检查主办岗位的作业,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争取免建或减免。
主办岗位 土建工程师:具体经办本项作业。
3.作业依据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4.作业描述
4.1 上海地区民防工程配建规模的规定
4.1.1 新建10层以上,或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3米)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4.1.2 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4.2 所有权和使用原则
自建民防工程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取得所有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使用民防工程,但不能影响民防工程的防护效能。
4.3 免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提出申请:
4.3.1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
4.3.2按照规定应当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4.3.3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流砂、暗河,或者基岩埋置深度较浅,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3.4建设用地周围的房屋或者地下管线密集,结建民防工程无法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4.3.5经认定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民用建筑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元。由民防部门负责移地待建。
4.4 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申请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规定可以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
4.4.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住房等,予以减半收取;
4.4.2新建的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4.4.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
4.4.4因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4.5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其他民用建筑。
4.5 结建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或减免审核流程
4.5.1建设单位到市民防行政审批受理总窗口办理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阶段的报审手续,并填写《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意见单》,及提供相关批文和图纸资料等。
4.5.2民防部门按照《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核,并出具《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意见单》,同意建设单位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建设单位到总窗口领取《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意见单》。
4.5.3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市民防行政审批受理总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并填写《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并提供有关批文和图纸。对区县审批属于减免范围内项目应填写《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表》,经区县民防办初审后报市民防办总窗口。
4.5.4民防部门在收齐资料后,对缴费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并出具《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并由总窗口通知建设单位到财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涉及减免项目的审查,应另加8个工作日,并由总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表》。
4.6 结建民防工程建设管理
4.6.1结建民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并满足民防工程平时使用对环境、安全、设施运行等方面的要求,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送市民防办审查。
4.6.2 结建民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对民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4.6.3单独修建的结建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向市民防办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6.4 结建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7 结建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流程
4.7.1 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部门)填写《上海市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申报表》。
4.7.2 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部门)到民防行政受理总窗口办理施工图审查登记手续,应提供市或区(县)民防办出具的《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或批文复印件,以及有关审图资料。(对复审的项目还应当提供初审的文号)。
4.7.3 总窗口对审图资料进行初审,符合办理条件的于以受理,并转交市民防审图组,对不符合办理审图条件的项目中止办理,直到建设项目达到受理条件。
4.7.4 市民防审图组在1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表》上出具审图意见。
4.7.5 审查通过的,建设单位到总窗口领取,未通过的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申请复审。
4.8 民防工程拆除
民防工程包括等级民防工程和非等级民防工程。等级民防工程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要求修建,并达到国家规定防护标准的民防工程。确因旧城改造和开发等需要拆除民防工程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4.8.1 拆除等级民防工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非等级民防工程的,应当向市民防办提出申请,由市民防办按照规定审批或者报国家民防管理部门审批。
4.8.2拆除上述规模以外民防工程的,应当向区、县民防办提出申请,由区、县民防办按照规定审批,并报市民防办备案。
4.8.3 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补建:
4.8.3.1拆除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原工程的建筑面积和等级要求补建;
4.8.3.2拆除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非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等级民防工程的要求补建,补建的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二;
4.8.3.3拆除砖结构或者其他的非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等级民防工程的要求补建,补建的面积
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一。
4.8.4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应经市或者区、县民防办认定,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要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
4.9 拆除结建民防工程申报流程
4.9.1申请人将《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受理总窗口。
4.9.2 不同意拆除的由民防部门在《拆除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退还申请人。
4.9.3 同意拆除的由民防部门在《拆除审批表》上签署补建或补偿意见:补建的核定补建建筑面积,补偿的核定补偿费的数额,并通知申请人到市民防办缴纳。
4.9.4 申请人到受理总窗口领取处理意见。
4.10 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10.1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或区(县)民防办公室批准建设(含扩建、改建)的各类单建式和附建式的民防建设工程及同一层面的非人防区建设工程的竣工备案程序如下:
4.10.2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向批准建设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4.10.2.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
4.10.2.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两份);
4.10.2.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10.2.4 民防工程立项批复;
4.10.2.5 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10.2.6 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
4.10.2.7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4.10.2.8 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10.2.9 工程款支付证明;
4.10.2.10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
4.10.3审核和签发:
4.10.3.1 审核市民防质监站签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10.3.2 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4.10.3.3 签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