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职业卫生的综合管理,是公司各部门和每位职工在职业病管理上共同遵守的准则。在公司内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害作业部门)、个人,必须遵守本程序。
3 术语和定义
3.1职业有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产生的对职工健康和劳动能力有害的各种因素(包括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等因素)的总称。
3.2 职业病:是指本部门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包括矽肺、尘肺、水泥尘肺、锰中毒、铅中毒等)。
3.3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4 职责
4.1安全管理部职责
4.1.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政府部门有关职业卫生的法规、标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4.1.2 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卫生业务管理与指导工作和职业病人医疗工作及职业病患者的病史管理;
4.1.3 负责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工作领导、考核、监督。
4.2行政卫生部负责组织职业健康体检。
4.3人力资源部依据职业卫生监测数据和体检结果,做好公司职业卫生岗位管理工作。
4.4设备部组织生产厂对尘毒治理设备的完好率进行管理。
4.5有害作业部门对本部门职业卫生防治管理工作负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4.6材料部、原料部负责采购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规定标准的材料、原料及个人防护用品,对所购进防护用品的质量负责。
4.7财务部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费用计划,编入年度财务预算。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并举的方针。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型有:粉尘、高温、噪音、毒物、电离辐射等及职业禁忌症。
5.2 公司工会组织员工代表对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实行监督。
5.3 职业卫生预防工作
5.3.1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预评价要求的建设项目,公司应在初步设计前,完成预评价工作,其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安全管理部负责预评价具体实施工作。
5.3.2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时,规划建设部应当会同安全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向天津市卫生局职业卫生防治院申请职业卫生审查,并提交出卫生专业机构出具的《职业危害预评估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5.3.3 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5.3.4 购置、引进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使用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有害因素的生产技术、设备时,必须配备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并同时安装使用。
5.3.5 有害作业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降低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使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5.3.6 有害作业部门应当定期维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确保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5.3.7 有害作业部门应当在容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严重急性职业病的作业场所配备应急防范设备和救护用品,并有具体救援措施。
5.3.8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职业有害因素的产品转移给不具备有效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部门和个人生产或者加工。
5.3.9 生产或者引进新化学产品的,须向区卫生局申报毒性登记,同时提交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出具的新化学品毒性鉴定书和中毒救治资料,经核准登记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5.4 有害作业检测
5.4.1安全管理部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根据卫生局的规定,聘请有资质的部门对公司的有害因素定期进行检测,监测结果纳入职业卫生档案,向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4.2 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5.5 职业性健康监护
5.5.1行政卫生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及时向安全管理部、能源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和上一级职业卫生防治所报告检查结果。
5.5.2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以及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和疑似人员健康检查。
5.5.3 有害作业部门聘用新上岗职工时,必须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5.5.4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在调离时,有害作业部门必须对其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5.5.5 经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有害作业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5.6 诊断、鉴定与处理
5.6.1 职业病诊断实行集体诊断原则。日常诊断由行政卫生部或委托由卫生局批准的职业病诊断组织负责。
5.6.2有害作业部门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由安全管理部按照《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的职责对职业病进行调查、处理。
5.7 职业病防治管理
5.7.1 有害作业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
5.7.1.1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
5.7.1.2 建立健全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
5.7.1.3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按照监督意见改进工作;
5.7.1.4 定期向职工报告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
5.7.1.5 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5.7.1.6 向职工提供合格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和职业卫生设施,并指导正确使用;
5.7.1.7 依法为女职工、残疾职工等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提供特殊健康保护。
5.7.2 职工在职业病防治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5.7.2.1 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其他规定;
5.7.2.2 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用品;
5.7.2.3 接受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职业性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