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生产防火管理要求
1. 氧气设备专业制造厂家必须持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并应对其出厂的氧气设备、零部件的质量及安全负责;须出具安全、质量保证书和产品合格证,以及安装、操作、维修等完整的技术文件。
2. 氧气设备的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履行设计资格的认可手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设计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设计。
3. 施工、安装、检修单位,必须履行氧气设备、设施的施工和检修资格的认可手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后,才能从事有关工作。施工、安装、检修完毕,应做好安全、质量检查和验收交接。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若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安装及生产单位三方商定,重要变更必须报上级批准。
4. 新建、扩建、改建氧气厂(站、车间)时,安全技术措施和装置与生产主体工程、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安装和同时投产运行的“三同时”原则。
5. 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规章制度;各级人员应对其所管辖范围的安全负责;生产与机动部门应加强生产与设备的管理;安全部门负责安全检查。
6. 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和劳动纪律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7. 应建立和健全对厂房、工业构筑物、氧气管道及阀门、压力容器和重要机电仪表、设备的安全技术专业检查制度。
8.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厂内“禁火区”;每次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9. 主要机电设备应实行挂牌操作制度;重要操作应有专人监护;设备检修要填写检修卡;氧气管道及阀门作业应填写操作票;氧气管道动火要制定方案并经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