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发电轨道车)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轨道平车)以及轻型轨道车统称为轨道车辆(无特指时,泛指轨道车和轨道平车,下同)。轨道车辆是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险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为加强轨道车辆管理工作,保证轨道车辆技术性能稳定和运用安全,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轨道车辆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服务生产”的方针;坚持保养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运用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倡导集中管理,实施逐级负责制的科学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轨道车辆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
第3条 轨道车辆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通过技术、运用、经济和组织措施,对轨道车辆进行专业管理;根据线路技术等级和运行条件择优选购、合理配置、正确操作、精心养护、科学检修、安全运用、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通过培训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确保运行安全,发挥运输资源的最大效能。
第4条实行对轨道车辆专业化检修,逐步推行修、用分开的专业化管理模式。
第5条轨道车驾驶员是铁路行车重要工种,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章 管 理
第6条 按照“专业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轨道车辆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公司,下同)和站段(使用配属单位,下同)三级管理,各级应设有轨道车辆的主管部门。铁路局须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2-3人),站段根据工作需要和设备数量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和专(兼)职管理人员。轨道车辆的行车安全纳入监察范围。
第7条 铁道部轨道车辆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路轨道车辆的技术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轨道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3、组织制定和发布轨道车辆的技术标准和年检鉴定标准。
4、掌握全路轨道车辆的数量、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
5、组织交流和推广轨道车辆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大修、维修技术。
6、组织全路轨道车辆安全大检查工作。
7、参与轨道车辆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
8、组织轨道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审批发放轨道车驾驶证。
9、监督轨道车辆的年检鉴定工作,审批发放年检合格证。
10、组织实施对轨道车辆的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行政许可工作。
11、指导轨道车辆的验收工作。
第8条 铁路局轨道车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定轨道车辆管理细则。
2、掌握全局管内轨道车辆的数量、技术状态、使用动态、安全状况,按时向上级机关呈报有关轨道车辆管理的报表。
3、指导轨道车辆的技术管理、检修和运用工作,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协调轨道车辆运用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4、掌握轨道车三项安全设备(监控装置、机车信号、无线列调,下同)的数量、技术状态,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并对其运用、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轨道车辆的年检和安全运用考核工作;负责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定期组织轨道车辆的安全管理综合检查,并有重点地组织日常抽查。
6、制定驾驶员出乘作业标准并监督实施。
7、制定轨道车驾驶员的年度技术业务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一次不少于一周的脱产培训;负责驾驶证的申报、发放和年审工作。
8、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情况,合理配置轨道车辆的数量;制定轨道车辆的购置申请计划和分配方案,并负责其选型、采购工作。
9、安排轨道车辆的大修计划;组织轨道车辆的报废鉴定工作。
10、根据轨道车辆的运用周期和技术状态做好轨道车辆的报废、更新、改造等工作。负责轨道车辆的调拨工作。
11、参加轨道车辆重大机械故障、行车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2、确定轨道车辆检修单位,监督检查轨道车辆的检修、检测及仪表、制动装置的校验和车轴探伤工作。
13、负责组织在本局范围内施工、运行的路外单位轨道车辆年鉴、驾驶员年审及过轨检查工作。
14、制定局内轻型轨道车管理办法。
15、对全局及路外各单位轨道车辆的技术状态、运行状态及相关部门的岗位状态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加强轨道车辆管理,确保运用安全。
16、组织制定轨道车辆行车事故及故障应急预案并实施。
第9条 设备使用单位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办法和细则,并制定岗位责任制。
2、掌握轨道车辆的数量、技术状态和安全运用情况,定期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解决轨道车辆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填报有关报表。
3、按有关规定建立设备台账、《轨道车辆设备履历薄》(附件1)和保管技术档案,设备调拨时,《轨道车辆设备履历薄》和技术档案须随车转移至接收单位。
4、每季度应对轨道车辆的技术状态、检修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在轨道车辆年鉴前,应对照《轨道车完好标准》(附件2)和《轨道平车完好标准》(附件3)对轨道车辆技术状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轨道车辆年鉴达标。
5、编制提报轨道车辆更新改造和大修计划。
6、掌握轨道车三项安全设备的技术状态及运用情况。
7、负责督促检查轨道车辆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组织实施小修、项修工作。
8、提报轨道车辆报废申请。
9、负责轨道车驾驶员的报考、晋升申请和轨道车驾驶证的年审提报工作。
10、负责轨道车辆的运用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班组考核办法,组织参加年鉴工作和年鉴前对轨道车的技术状态考评工作,并负责轨道车辆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工作。
11、督促检查轨道车工班日常的技术业务学习,定期对驾驶员进行技术业务、行车规章以及转型驾驶的培训和考核,组织轨道车司机使用复轨器对轨道车辆起复救援演练。
12、负责轨道车辆机械故障、一般事故的初步调查,呈报有关报告,参与重大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10条 铁路局主管部门须在每年一季度或四季度组织对管内轨道车辆的运用检查和评定工作,其内容有:
1、按《轨道车年检鉴定表》(附件4)、《轨道平车年检鉴定表》(附件5),对轨道车辆技术状态进行鉴定(年鉴)。对年鉴合格的轨道车辆,填《轨道车辆年检合格证申报表》(附件6),向铁道部申报并发放《轨道车辆年检合格证》(附件7)。对未经年鉴和年鉴不合格的轨道车辆,停止其使用。年鉴检查应配备所需的仪器、仪表、工具及量具。
2、对轨道车驾驶员进行年审考核。对年审合格者,在其轨道车驾驶证审验记录栏内加盖年审合格章,填《轨道车驾驶员统计表》(附件8),报铁道部备案。对未参加年审和年审考核不合格者,禁止其驾驶轨道车。
3、对轨道车辆使用单位的管理、检修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评定,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4、按有关规定检查和考核三项安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完好率。
第11条 轨道车驾驶员年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驾驶员安全行车和健康情况;
2、考核技术业务理论水平和实作能力:
⑴《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有关行车及施工作业的规章制度;
⑵ 轨道车辆的构造、性能等知识;
⑶ 机械故障排除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4) 三项安全设备的使用和常见故障处理。
第12条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三项安全设备的语音、数据记录进行转储、分析工作。对其转储的数据、录音须保留半年。发生非正常情况应及时进行转储、分析,为事故分析提供依据,其转储数据和录音须保留一年。
定期用发码器对监控装置检测,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附件9)上做好记录。
第13条 轨道车设正、副驾驶员岗位;正、副驾驶员必须取得铁道部颁发的e类《驾驶证》并经使用单位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起重轨道车的起重机、携吊轨道平车、收轨轨道平车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14条轨道车驾驶员值乘执行包乘、包检、包保养制度。
第15条轨道车辆按《轨道车报废条件》(附件10)或《轨道平车报废条件》(附件11)实施报废更新。
第16条 新购轨道车辆必须选购具有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或进口认可证并经铁道部专业验收机构验收合格的产品。
第17条 轨道车辆应进行编号(管理编号)、登记并喷涂轨道车辆标志和构造速度(附件12)。
轨道车的标志应喷涂在两端司机驾驶位置外侧车体的正下方,构造速度喷涂在轨道车车体中间位置的正下方。
轨道平车的标志应喷涂在侧面左端车体上,构造速度喷涂在侧面右端车体上。
第18条轨道车编号为“******”,轨道平车编号为“px*****”,前两位(**)为铁路局代码,后四位编号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19条 新购的轨道车辆,凭部专业验收机构出具的《产品验收合格证》,并由铁路局编号后,向铁道部申请办理《年检合格证》。
第20条 在正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必须安装经铁道部产品认证或企业认定的三项安全设备,未安装三项安全设备或三项安全设备状态不良的轨道车禁止使用。
第21条上线运行的轨道车辆须随车携带以下资料:
⑴有关行车及安全规章;
⑵轨道车工作日志;
⑶轨道车辆技术说明书;
⑷轨道车备品明细表(附件13);
⑸轨道车辆探伤合格准行证(附件14);
⑹轨道车辆年检合格证;
⑺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
⑻运行区段列车(客、货)时刻表
⑼三项安全设备技术说明书。
第22条 轨道车辆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轨道车辆安全运用的检查监督,发现安全隐患有权及时制止。
第三章 运 用
第23条 除轻型轨道车外的轨道车辆按列车运行办理。
第24条 轨道车辆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按规定提报轨道车运输计划,行车部门(调度)编制轨道车辆运行计划,纳入调度员的行车日班计划中,车站值班员必须按章办理接发车手续,严禁简化程序。
第25条 轨道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按《轨道车安全操作规程》(tb/t2694)使用轨道车。轨道车出乘时,正、副驾驶员的驾驶证、轨道车辆年检合格证、轨道车辆车轴探伤合格证及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
第26条 轨道车驾驶员应认真执行出乘作业标准,包括出乘、库内作业、出库、发车、途中运行、中间站停车与调车、区间作业、施工作业、进库、退勤等内容,各轨道车辆使用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要求。
第27条 轨道车驾驶员出乘前必须抄收运行区段有关行车条件的调度命令。途中折返、继行或临时变更运行区间、作业种别时,调度命令应传达到轨道车驾驶员。
第28条 车站助理值班员要检查轨道车驾驶员的《驾驶证》和《轨道车辆年检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不齐全或无效不得放行轨道车辆。
第29条 出乘的轨道车必须配齐通讯信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工具和备件等备品,有关备品必须按期鉴定,保证正常使用。
第30条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要按出乘作业标准进行制动试验。
2、动车前,由副驾驶员撤除止轮器,经驾驶员确认并将止轮器放到指定位置并关好车门。
3、开启三项安全设备并进行自检,确认三项安全设备技术状态良好。
4、对行车凭证、各种行车信号及线路开通情况必须由驾驶员和副驾驶员共同确认复核,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5、运行中精神要高度集中,按规定速度驾驶。严格执行《车机联控标准》(tb/t3059)和呼唤应答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到“彻底了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注意观察仪表、制动系统的状态和发动机、传动、走行等部位的声响。
6、中间站停车超过5分钟,副驾驶员应立即下车对轨道车辆巡检,重点检查走行装置、制动系统状态和轴箱温度,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情况。
7、配合现场施工作业时,要认真了望,时刻注意作业人员的安全。
轨道车运行期间(包括暂时停车时),驾驶员和副驾驶员不得擅自离岗。
8、在车站调车作业、转线、连挂车辆时,必须按列车调车作业办理。并遵守下列速度规定: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得超过40km/h;推进运行时,不得超过30km/h;调动有乘坐人员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超过15km/h;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执行十、五、三车限制速度,距被挂车2米前一度停车;遇有天气不良等情况,应再适当降低速度;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米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副驾驶员须下车了望指挥。
第31条 轨道车辆由车站进入专用线时,应执行一度停车确认制度并严格遵守专用线限制速度。需要停车时,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停稳后,按规定做好防溜、防撞。
第32条 驾驶员和副驾驶员在停车熄火并按规定设好防护后,按《轨道车辆保养检修项目》(附件15)的规定检查和保养车辆。对不能处理的故障要及时上报,做到故障不过夜、不隔班。
第33条 《轨道车工作日志》是记录轨道车辆运用、检修、调度命令等情况的原始记录簿,是分析行车事故,进行轨道车辆修理的重要依据,填写《轨道车工作日志》必须真实准确齐全。《轨道车工作日志》的存档时间为五年。
第34条 轨道车辆的牵引质量、载重质量及集重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偏载限度执行铁路货车装载的有关规定。驾驶轨道车辆运行,最高速度不能超过线路允许最高速度、车辆构造速度、调车速度和侧向通过道岔的最高速度,并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列车运行的有关规定。严禁超载、偏载和超速。
第35条 轨道车辆连挂推行时(要先试拉),速度不得超过30km/h,严禁跨越区间推行。在封锁区间或“天窗”时间内,因施工作业需要推行时,须指定人员用无线对讲机及手持信号位于推行车辆运行前端引导,按规定速度运行,引导人员要注意运行前方、邻线情况及人身安全,随时与驾驶员联络,以便及时停车。
第36条 持轨道车学习驾驶证的驾驶员(学习驾驶员)必须在轨道车驾驶员指导下方准操纵轨道车。下列情况学习驾驶员禁止驾驶轨道车: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夜间行车,抢险运输,人员运输,站场转线,复线逆行,封锁施工区间内运行。
第37条 轨道车辆使用单位须铺设轨道车辆专用线,并设置配有检查坑、保暖设施的车库。检查坑的长度不小于16米,以利于保养检修作业。
第38条 轨道车驾驶员要熟悉三项安全设备的基本结构、技术性能和工作原理,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操作。
第四章 安 全
第39条 轨道车驾驶员应及时反映车辆的不良状态及行车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主管人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40条 轨道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发动机无力或有异响;
2、传动部分不良、有异响、保安装置失效,液力传动系统压力异常;
3、车轴有裂纹、或车轴轴箱温升过高,或有异响等现象;
4、车轮有裂痕、碾堆、或踏面剥离、掉块、擦伤超限(限度按货车车辆有关规定),或重型轨道车车轮轮辋厚度不足23mm,或轮缘厚度不足23mm;
5、轮对内侧距离超过1353mm±3mm容许限度,或轮轴发生相对位移;
6、车架任何部分有横裂纹或弯曲,影响行车安全;
7、制动或基础制动保安装置不良;
8、前后照明或风笛失效;
9、自动车钩三态作用不良,或车钩座、舌、销磨损超限;
11、螺栓松动、销子脱落、机件弯曲、裂纹或其它缺陷;
10、出车前通讯信号及安全防护备品不齐全,三项安全设备其中一项故障及安全防护备品失效。
第41条 用于接送施工人员的轨道平车,必须上好端板、侧板并增设防护栏杆。运行时,应由领工员或工长或指定的专人负责安全,搭乘人员身体各部分不得超出车体以外或倚靠防护栏杆,不得站立或坐在侧板、端板上,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第42条 轨道车内乘人时,为保证轨道车运行时驾驶员的视线良好、操作正确,乘坐人员必须听从驾驶员的指挥,不准喧哗打闹,非操纵端严禁其他人员入座。搭乘人员已上、下完毕后,轨道车方可运行。
第43条 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驾驶员与押运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了解其危险性质,严格执行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安全规定。
第44条 装卸材料时,驾驶员及押运负责人应掌握以下事项:
1、按规定载重和集重要求装载;
2、装载应稳固,不得偏载,不准超限;
3、卸车时不得偏卸,卸下物不得侵入本线或邻线界限,大件物料严禁在运行中卸载;
4、跨装长大物件,应使用货物转向架;
5、装载钢轨、枕木等货物,必须捆绑牢固;
6、邻线来车时,禁止装卸作业。
第45条 轨道车辆连挂时,制动型式必须相同。连挂工作由副驾驶员负责指挥,连挂完毕后,必须进行全列制动试验,确认制动性能良好,方可行驶。编组(编组数量由路局自定)运行时,应将功率大或重载车编在前端,以前端第一位轨道车为本务机,各车驾驶员间应加强联系。
第46条 运行中,驾驶员要密切注意地面信号的变化,当地面信号和机车信号不一致时,必须以地面信号为准。
第47条 停留超过20分钟的轨道车行驶前,驾驶员必须进行制动试验,列车管压应不低于500kpa;行驶在长大下坡道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档溜放。
第48条 运行中,本务机严禁关闭监控装置。当监控装置发生故障无法恢复时,驾驶员应按《技规》、《行规》的要求及时向车站和列车调度员报告,同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方可关闭故障的设备。根据实际情况(用车载电台与前方站保持联系)掌握运行速度,维持运行至前方站停车修理,性能恢复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49条 运行中,当发现制动、走行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异常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及时通知两端车站,并迅速检查排除。
第50条 在站内或专用线停车等待时,必须采取保压制动。发动机熄火等待时,要同时上好手制动,驾驶员不允许离车。
第51条 在沿线各站停车过夜时,必须采取防溜措施,上好手制动,双止轮器双向止轮,止轮器要安好压实,加锁防盗,并在车组前后两端以双面红色信号灯光防护。车上应有驾驶员留守,其余人员应到就近行车公寓食宿或休息,并通知段调度。停站过夜时在6小时内无紧急情况不得转线作业。
第52条 由于机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或由于其它原因在区间被迫停车时,驾驶员应积极排除,争取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前方站。因故障不能排除或发生事故,驾驶员应立即采取防溜措施,先保压制动,上好手制动,两端用止轮器止轮制动。驾驶员应迅速做好如下防护和故障处理工作:
1、鸣示一长三短声的报警信号,并利用无线列调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及后续列车,讲明情况;
2、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设好防护,影响邻线行车时,应同时进行防护;
3、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修或起复,尽快开通线路,需要救援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请求救援后,不得继续动车。
第53条 电气化线路上使用轨道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攀登轨道车车棚顶,不得用水管冲洗车辆;
2、任何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体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
3、进行装卸钢轨、轨枕等材料时,只许平移,不得高抬翻转,严禁竖立,并应注意避开接触网立杆及接线;所用工具不得高举;不得用竹杆等物做测量货物装卸高度等接近接触网的作业;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及所用工具需在距接触网不足2米时作业,接触网必须停电,具体办法应执行《电气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54条 起重轨道车辆装卸作业时,必须指派有实践经验的施工负责人做现场指挥,指定专人防护。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1、吊装前,检查吊具是否完好,确认被吊物重量,严禁超载作业。
2、捆绑挂钩必须牢固,位置正确,轻起轻落。
3、起吊升高20厘米左右,应暂停起吊,检查捆绑情况确认稳妥后方可继续起吊。落下时对位轻放;起吊物在空中移动应高出地面物体0.5米以上。
4、高层摘挂,应使用长杆挑钩,如须登高作业,应确认攀登物是否牢固,方可上下。
5、钢轨等长大物品在起吊前应挂上方向绳,防止吊物在空中转动。
6、起吊后,人不得进入被吊物体下面,也不得用手直接清理下面的粘着物。
7、司索时,手必须放在吊绳与吊装物的外侧,防止起吊后挤伤。
8、严禁起吊、转动同时进行。
第55条 轨道车内因生产、生活用火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车内取暖时,选用电加热取暖器、空调机或有安全装置的低压取暖炉,各种炉具应固定牢固。
第56条 应做好轨道车防火工作。严禁使用明火预热发动机、油箱、油管及不熄火时用油棉丝布擦拭发动机。车内必须配备灭火器具,灭火器具的放置应便于摘取。使用配属单位应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灭火器具进行定期检查,保证作用有效。
第五章 检 修
第57条 轨道车辆实行以检查保养为基础,项目修理和计划性修理相结合的检修制度。检修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养规程、修理规范和检修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58条 轨道车辆使用单位的设备主管人员,应安排好保养和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59条 轨道车辆的保养包括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等项目:
1、日常保养是在每天或出乘前后,由驾驶员按规定项目进行以清洁、紧固、调整、润滑为主要内容的预防性日常检查工作,以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定期保养是按规定的间隔时间,由检修车间按规定项目进行以全面检查、调整、紧固、润滑和排除不正常状态为主要内容的定期检查工作。轨道车定期保养周期为2000~3000km(功率小于220kw的为2000-2500km或一个季度;功率大于220kw的为2500-3000km或一个季度)。
3、对新制或大修后的轨道车,须进行走合期保养;季节温度变化时,还须进行换季保养,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60条 轨道车每行驶8000~10000km或行驶满一年,按《轨道车辆车轴探伤方法 在役车轴超声波探伤》(tb/t2494.2)对车轴进行探伤检查,打印《轨道车辆车轴超声波探伤记录》(附件16)。发现车轴重伤时,填写《轨道车辆重伤车轴报告》(附件17)。探伤合格的车辆发放《轨道车辆探伤合格准行证》。
第61条 轨道车修理分为小修、项修、大修三种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车辆不能上线运行。
1、小修是对发动机、走行及制动系统等部件的维护性修理和更换工作。
轨道车小修周期为8000~10000km或半年。
2、项修是根据轨道车的实际技术状态,有针对性地对某些总成进行修理和更换工作。
3、大修是对全部总成彻底修理和更换必要部件的恢复整车性能的修理工作。
轨道车大修周期为80000~100000km或5年。
第62条 轨道平车修理分为小修和大修二种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车辆不能上线运行。
1、小修是对走行及制动系统等部件进行维护性修理和更换工作,小修周期为8000~10000km或半年。
2、大修是对全部总成进行彻底修理和更换必要部件的工作,大修周期为40000~50000km或4~5年。
第63条轨道车辆上安装的起重机等各种工作机构的修理应与轨道车辆修程一并安排。
第64条轨道车辆的小修应在设备相对集中、具备修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检修单位需具备轨道车辆(含三项安全设备)的检修、检测及仪表、制动装置的校验和车轴探伤能力,确保轨道车辆技术状态良好。
第65条 轨道车辆大修工作必须由经铁道部行政许可取得《维修合格证》的工厂组织实施。送修单位与承修单位必须签订合同,明确修理项目和标准,送修双方要有入厂交接记录。《轨道车辆履历簿》随车入厂,供修理时参考。
第66条 轨道车辆新制或大修完毕后,承制(修)方要通知路局主管部门和设备配属单位。经铁道部专职验收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产品出具验收证明。未经验收合格,不准上道运行。
第67条 轨道车各种仪表、制动部件的校验,要由具有资质认可的单位承担,校验周期按轨道车辆年检鉴定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轻型轨道车
第68条 轻型轨道车是指由随乘人员能随时撤出线路外的轨道车。
第69条 铁路局、使用单位应根据本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轻型轨道车管理办法、运行细则及编号登记方法,以确保其使用安全。
第70条 轻型轨道车原则上只准在封锁施工作业时和白天使用,不按列车运行办理;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天气时,为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方准使用,为此,轻型轨道车必须配备照明设备并显示红色信号灯光,并按列车运行办理。
第71条 使用轻型轨道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驻站联络员、使用负责人和能保证随时将轻型轨道车撤出线路的足够数量的随车人员;
2、司机必须持有由铁路局核发的驾驶证;
3、应配备本规则所规定的有关备品;
4、牵引平车的连挂杆应使用自锁插销;
5、车轮必须有绝缘装置,且性能良好;
6、制动装置必须性能良好;
7、整体式车轮轮辋厚度大于16mm;
8、轮缘厚度大于23mm,钢板轧制车轮踏面或轮缘钢板厚度大于5mm;
9、轻型轨道车连挂的载人平车,必须安装栏杆或扶手。
第72条 轻型轨道车运行时,应用展开的红色信号旗进行防护;在复线区段,如遇邻线来车,暂将红旗卷收,列车通过后再行显示。
第73条 轻型轨道平车必须备有拆装式安全栏杆或扶手。运行前,使用负责人应检查栏杆或扶手必须稳固可靠,以防乘坐人员意外伤亡。
第74条 轻型轨道车只准牵引,不准推进运行,并不得与其它轨道车连挂。轻型轨道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5km/h,通过道岔速度不得超过15km/h。
第75条 使用轻型轨道车必须得到车站值班员对使用时间的确认,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附件18),办理签认手续。轻型轨道车由车站运行进入区间后,使用负责人应用无线电话通知驻站联络员,由驻站联络员告知车站值班员。从区间返回时,由使用负责人通知驻站联络员,由驻站联络员向车站值班员办理签认手续,填写《轻型车辆使用书》,车站值班员应随即记入行车日志。
第76条 在规定的轻型轨道车使用时间内,车站值班员不得向该区间放行列车,使用负责人必须在使用时间内将轻型轨道车撤出线路;遇特殊情况,轻型轨道车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撤出线路时,必须立即按线路故障防护办法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第77条轻型轨道车撤出线路后,不得侵入限界。使用完毕应存放于固定地点并加锁。
第78条轻型轨道车运行的其它有关事项,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的规定执行。
第79条轻型轨道车定期保养周期为600km;小修周期为3000km;大修周期为18000km。
第七章:路外轨道车辆管理
第80条 铁路局以外(简称:路外)拥有轨道车辆的单位应遵照执行本规则并参照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业务上接受铁路局轨道车辆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81条 轨道车辆技术状态年鉴及司机年度培训、考核、年审等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签订协议委托单位所在铁路局实行统一管理。
第82条 轨道车辆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凭铁路局出具年检合格的轨道车辆检查鉴定表汇总后到铁道部轨道车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年检合格证。
第83条 过轨运行前应到铁路局车辆部门办理过轨技术检查。过轨技术检查其内容、程序及标准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运装货车[2004]103号文)和《重型轨道车过轨检查技术标准》(运基设备[2004]122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84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持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和年检合格证,与铁路局轨道车主管部门联系,办理三项安全设备检查和带道驾驶员的有关手续,向铁路局调度所提出过轨运行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过轨运行。
第85条 轨道车编号办法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并报部、单位所在地铁路局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86条 其它有关事项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87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