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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作业管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3-10-19 20:25:05 查看人数:58

射线作业管理程序

射线作业管理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射线作业管理,确保射线作业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厂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以下术语适用于本规定。

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是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辐射工作的许可证。

射线作业人员:是指由政府机构许可操作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体的人员。

安全防护区域(控制区/管理区/安全区)

1、控制区是指由辐射源至辐射剂量当量40微希伏特的点为半径的圆球体以内区域,该区域为绝对禁入区。

2、管理区是指由辐射源至辐射剂量当量2.5微希伏特的点为半径的圆球体区域以内,但在控制区以外,该区域只能由射线作业人员作业时进入。

3、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安全区,该区域为公众可进入的区域。

4、γ型放射性同位素、*型单向、周向射线装置的防护管理方式相同。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部门职责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对射线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取消工作许可证;负责本程序维护更新

第五条 属地主管职责

1、审批《辐射作业安全许可证》,监督检查现场作业,发现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有权取消作业许可证

2、负责书面告知射线作业时受影响区域所有相关人员。跨属地进行射线作业时,由射线作业主要影响区域属地主管负责告知受影响区域相关单位,并协调相关单位签字。

3、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作业安全与防护措施落实

4、负责施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作业人员资格的审查工作。

5、监督检查作业单位放射源管理。

1)组织本属地范围内辐射事故/事件的调查。

2)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情况。

3)工程施工作业中,有监理单位的,可由监理单位执行1到8,并将相应结果报告项目部。

第六条 施工单位职责

1、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射线作业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2、确保本单位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射线作业人员依法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从事射线作业。

3、负责制定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运输、使用、储存及射线作业的各项安全和防护措施。

4、负责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定期演练及实施

5、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上报。

6、明确作业现场监护人

第七条 监护人职责

1、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2、清楚危害对进入者的影响;

3、负责监督管理区域及其以内作业区域的安全条件变化;

4、负责发出应急信息;启动撤离行动;

5、必须沿警示带巡检防止其他人误入;

6、负责对安全区域进行定期辐射测量,并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施工单位资质及要求

1、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从事射线作业,禁止无证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种类和范围进行射线作业。

2、作业单位必须具有与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人员),有专门的安全与防护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3、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九条 人员要求

1、射线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关于安全和防护知识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在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放射性作业。

2、射线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一年一次的定期体检。

3、射线作业人员接受剂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正常情况下,射线作业人员接受的剂量应控制在 50msv/年)。

第十条 射线源管理

1、承包商需进入施工现场的射线源,须经质量安全环保处统一编号建立射线源档案。并储存于指定源库,集中统一管理。

2、承包商需进入施工现场的射线源,须在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并储存于经质量安全环保处许可的临时源库。

3、射线源库须安装防盗门窗,门窗及其他醒目处须张贴“当心,电离辐射”的警示标志。

4、源库周边50米范围为防护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防护区域及射线源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材料,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6、射线源库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7、射线源库必须24小时有专人值守,严格交接班制度。

8、射线源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即源库大门钥匙由值守人员掌握,储源柜钥匙由承包商人员掌握。

9、承包商在储源库内指定位置设立铝质或钢质储源柜,设锁,存放本单位射线源。

10、承包商作业人员凭有效的《射线作业许可证》进入源库提取射线源,值守人员根据许可证上注明的源号发放,并在《辐射源出入库登记表》(见附件四)上签字确认。

11、射线源入库时根据《辐射源出入库登记表》中记载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并签字确认。

12、运载射线源的车辆必须车况良好,专车专用,严格遵守厂区限速规定。不得搭乘其他无关人员,射线源在车内应稳妥放置并不得与其他材料混载。载源车辆在中途不得任意停靠,工作完毕后立即将射线源送回储源库。

第十一条 作业管理

1、射线作业单位必须提前24小时申办射线作业许可证,作业负责人必须进行危害辨识,明确射线影响范围、受影响相关方,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后,报属地主管。

2、属地主管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召集施工负责人、作业人员、安全人员、相关方进行会议审核,会议审核的内容至少包括:

1)危害辨识的有效性、全面性

2)射线作业影响半径确定的合理性

3)受影响方的确定的合理性

4)安全工作方案(含受影响方)的有效性

5)作业时间的合理性。

3、实地检查,会议审核通过后审批人应组织参会人员现场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含受影响方),确认安全措施完全落实后,审批人签批作业许可。

4、安全措施的要求至少达到以下条件

1)每一射线作业点必须配备一部放射量测定仪。

2)射线警示标志包括警示灯、警示牌、警示带。警示灯为红色频闪灯,每个作业点不少于四盏;警示牌使用反光材质制作,板面中文书写“当心,电离辐射”警示语,每个作业点不少于四个警示牌;警示带为黄黑相间的带条。

3)作业开始前根据射源放射强度确定的安全防护半径,沿管理区外边界使用警示带全封闭围护。警示灯、警示牌沿警示带四个方向间隔分布。

4)作业开始前,作业单位必须对警戒线以内的无关人员清场,在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并由监护人沿警示带巡检防止其他人误入。

5)作业结束后必须使用放射量测定仪对作业地点进行检测,在确认放射源已进入储源罐后方可撤除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应急处理

1、射线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2、发生辐射事故时,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报告。

3、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4、γ射线源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理

1)作业单位应立即发出警报,使所有在场人员迅速撤离。

2)作业单位应立即确定安全防护区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防止其它人员进入辐射区。

3)立即向事故现场射线作业负责人、作业单位负责人、属地主管及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4)各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尽快赶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理,努力减少对环境和人员的影响。

5)作业单位操作人员应立即调出储源箱及铅容器待用。

6)作业单位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事故发生和处理的全过程,写出书面报告逐级报告。

7)参加应急处理人员所受到的特殊照射的剂量应详细记录,报有关部门存档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处理。

第十三条 射线作业许可证管理要求

1、射线作业应按照作业许可的要求,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见附件3)。

2、根据作业初始风险的大小,由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直线管理人员或其授权人审批作业许可证,批准人应是属地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3、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

4、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变更时,应经批准人和申请人审批。

5、作业完成后经作业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验收合格后,由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作业许可证。

6、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得超过72小时,分发、延期及关闭的要求可参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十四条 各基层单位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由厂部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厂安委会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安全部门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炼化总厂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炼化总厂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炼化总厂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玉油司炼字[2010]第20号)同时废止。

射线作业管理程序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射线作业管理,确保射线作业安全,特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厂所属各单位。第三条 以下术语适用于本规定。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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