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管理
1.目的
为了推进和规范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环保自律体系运行监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并在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4.环境信息公开内容
4.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4.2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和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4.3 环保投资、环境保护技术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4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等情况;
4.5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过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
4.6生产使用的原料、危害特性、相关污染物排放及事故信息、污染防控措施等情况;
4.7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情况及监测结果;
4.8排污费(税)的缴纳、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情况;
4.9对职工进行的环境保护培训状况;
4.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4.11与环境保护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5.国控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将年度监测方案、监测结果及年度监测工作报告等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在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公开。
6.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