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护设备管理
(一)为了加强结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和装置和设备。
(三)生产安全部和行政部门主管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在部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置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1、 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 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当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和结论;
3、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六)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2、制订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3、制订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七)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八)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