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火管理
1. 总工程师定期组织召开防火专题会议,研究和安排防火系统;包括矿井反风系统、胶带输送机防火系统、煤炭自燃防火系统、井下工人防火培训等。
2. 井下可燃物由各单位按业务范围进行管理,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
3. 井下消防材料库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定配齐材料,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 其它地点的防灭火器材由分管单位负责管理。
5. 各采、掘队必须严格按采、掘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规定施工,避免产生自燃发火隐患。
6. 采煤工作面停采后必须在45天内封闭完毕,密闭位置选择在围岩完整、压力较小的地点。
7. 采空区密闭和防火墙按规定定期检查,并分析检查地点的气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和处理。
8. 加强煤巷高冒空区检查,并挂牌管理,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9. 通风区队负责自救器管理工作,发放室应配有检查和维修所必须的器具。
10.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1. 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悉自救器的性能并能熟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