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式门式起重机档案资料及管理要求公路工程
一、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对于以下几种类型的设备不得出租和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包括: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b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d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e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出租单位应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并应当应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二、出租单位资料及管理要求。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附属设施(安全装置、材料)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旧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三、安装单位资料及管理要求。
(1)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人员资格证书(q1、q2)及名单、现场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
(2)安装、拆卸合同。与使用单位签订。
(3)安全协议书。 与使用单位签订。
(4)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上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批。
(5)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由安装单位现场负责人组织实施,并进行签字按手印确认。
(6)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安装单位编、审、批后,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7)专项方案(安装、拆除)实施前将安装拆卸单位资质、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及资格、安装拆卸时间、安装拆卸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安全管理协议、安装拆卸合同等资料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告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安装(维修)告知单后,组织进行安装、拆卸工作。
(8)安装前准备工作:
1、安装施工技术交底。
2、检查安装场地及施工环境条件。
3、检查安装工具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9)安装单位自检。安装单位安装完成后,应及时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安装组长对桥式(门式)起重机械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桥式(门式)起重机安装方案及交底、基础资料、防雷接地检测、金属结构、运转结构、安全装置、电气系统、绳轮钩部件。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自检报告)。
(10)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需要注意的是,检测单位完成检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整机合格,其中可能会有一些项目不合格;设备供应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出具整改报告。
(11)安装单位对上述资料原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留存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使用单位。
四、使用单位资料及管理要求。
(1)使用单位将出租单位资料、安装单位资料报分部,分部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2)总包单位组织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塔式起重机联合验收。
(3)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使用登记证、使用标志。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7)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8)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9)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提供维修保养记录。
(10)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操作证q3、q4)
(11)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五、分部资料要求
(1)进场验收记录。
(2)上报安装拆卸单位资质、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及资格、安装拆卸时间、安装拆卸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安全管理协议、安装拆卸合同等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3)关键环节告知表。
(4)关键环节作业前检查记录。
(5)关键环节旁站记录。
(6)安装验收记录。(将出租单位资料、安装拆卸单位资料、使用单位资料归档)
(7)组织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进行验收。
(8)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及操作证。
(9)对特种作业操作人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及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
(10)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使用单位提供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记录、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记录等。
(12)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13)定期对塔式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
(14)建安特定期检测资料。
六、桥式(门式)起重机使用要求。
(1)每台起重机必须在明显的地方挂上额定起重量的标牌。
(2)工作中,桥架上不许有人或用吊钩运送人。
(3)起重机不允许超荷使用。
(4)起重机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钩或吊具以及吊物底面,必须离地面 2m 以上。越 过障碍物时,须超过障碍物 0.5m 高。
(5)吊运小于额定起重量 50%的物件,允许两个机构同时动作;吊大于额定起重量 50%的物件, 则只可以一个机构动作。
(6)具有主、副钩的桥式起重机,不要同时上升或下降主、副钩(特殊例外)。
(7)不允许用碰限位开关作为停车的办法。
(8)吊钩处于下极限位置时,卷筒上必须保留有两圈以上的安全绳圈。
(9)桥式起重机所有的电气设备外壳均应接地。如小车轨道不是焊接在主梁上,应采取焊接地线 措施。接地线可用截面积大于 75mm2的镀锌扁铁或 10mm2的裸铜线或大于 30mm2的镀锌圆钢。司机室或 起重机体的接地位置应多于两处。起重机上任何一点到电源中性点间的接地电阻,均应小于 4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