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岭中学教育科研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完善学校科研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更好地支持教师的可持续发展,建设一支富有教育思想、会教书、会育人、会科研,能够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培养国家级、省级、市级以及区级骨干教师,从而全面巩固和持续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教育科研是指从事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实验课题研究,教育教学的理论研究,撰写实验报告、经验总结、论文、论着等实施行为;教育科研管理是指对教育科研的规划,科研项目的选择,科研人员的组织与培训,科研情报的收集,科研成果的鉴定、评价、推广和奖励,科研经费的管理等实施行为。
第二章 强化教育科研的举措
第3条.学校尽力提供从事教育科研的各种条件。
第4条.学校每学期召开一次学术交流会,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论文,并向有关方面推荐。
第5条.学校每学年召开一次教育科研表彰大会;每两年评选一次骨干教师,颁发证书,给予相应的津贴。
第6条.对有重大科研成果的教师优先安排外出学习、参观、交流、讲学等。
第7条.教职工参加评优、评先、评职,应当具有相应的教育科研工作绩效。
第8条.教育科研档案的管理。
1、一切显示教育科研成果的文字材料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均必须交教科室存档。
2、对有可能成为重要发现的成果,在正式验收之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三章 教育科研管理体系
第9条.学校科研管理体系为:教育科研工作领导小组--教科室--课题组--教师。
第10条.学校教育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管理学校的教育科研各项工作,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和教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11条.教科室是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工作日常管理的职能部门,具有以下职能:
1、研究制定学校教育科研规划、计划;
2、负责学校教育科研的指导和普及工作;
3、组织上级科研课题的申报、论证、实施;审批校级科研课题的立项;组织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成果鉴定、评奖和推广;
4、负责教育科研情报的搜集管理工作;
5、负责做好科研资料的分类建档及管理工作;
6、负责教育科研经费的计划和报批;
7、考核评价教职工科研工作情况,推荐骨干教师。
第12条.课题组是教育科研课题的具体承办机构。凡由两人以上参与的课题都应成立课题组,职责是:
1、选择研究课题,提交立项申请;
2、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实施研究;
3、收集整理课题资料;
4、撰写课题实施报告、总结报告及教育科研论文。
第13条.教职工是学校教育科研的具体实施者,我校每一位教职工都应积极参与教育科研工作,形成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努力实现从“教书匠”向“教育家”的转变。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是:
1、依法享有从事教育科研的权利;
2、参加学术团体、进行学术交流的权利;
3、享有教育科研成果获奖的权利;
第四章 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
第14条.凡成立课题组,均应填写《课题立项申请书》,并提交教科室审核。一旦立项即可进行实质性研究,学校根据课题情况,保证课题组必需的科研经费。
第15条.课题组或个人在研究完成后,应向教科室提交结题验收申请,并同时交验课题实施方案、工作报告、工作总结、成果的理论价值和运用价值的自我分析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等。
第16条.教科处要加强课题研究的过程管理,对重要课题进行协调攻关,及时召开课题组成员研讨会,帮助解决研究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