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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委托经营管理返租协议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54

商铺委托经营管理返租协议

商铺委托经营管理返租协议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个人填写】:

或者营业执照号码【单位填写】: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单位填写】:

联系电话:

【购铺合同号】

【商铺编号】

受托人(乙方):

×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鉴于:

甲方从

四川中奥利达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开发商)处购买位于(

(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名称的变更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与履行)内物业第==层==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具体内容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为项目的统一经营管理方,甲方同意将在该项目所购该商铺委托乙方统一经营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经营管理该商铺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目标

乙方以专业服务运作模式为基础,依托完整的市场定位体系、优势资源,提升该商铺的市场形象,保持良好的市场竞争优势,传导先进商业管理理念,促进该商铺整体运营的可持续性发展,实现该商铺保值与升值,最终达成甲、乙双方的共赢局面。

第二条

商铺概况

2.1商铺位置:位于==省==市==区==第==层==第==层==号商铺。

2.2商铺建筑面积:该商铺面积为==平方米(最终以该商铺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两者载明的面积不一致时,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及本协议的履行。

2.3商铺用途:由乙方负责对该商铺统一招商、租赁、经营、管理。

第三条

协议期限

3.1委托经营管理的期限为==年==个月,自交铺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以商铺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

3.2协议期限内,本协议为不可解除协议,乙方为该商铺的唯一经营管理者。

第四条

经营管理回报

4.1装修期为

个月,自交铺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装修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经营管理回报给甲方(以商铺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

4.2装修期满后的第一日起,无论乙方经营管理的盈亏,本协议期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经营管理回报;协议期内甲方认同经营管理回报低于市场均价,给予乙方市场培育期优惠,协议期内共计经营管理回报金额为人民币===圆(¥元);经营管理回报金额为固定价款,不因房产证登记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的差异而调整。

4.3付款方式:

4.3.1该经营管理回报乙方应于该协议期内第===年按==年度分===次支付给甲方,每===年度第一个月15日前支付该半年度经营管理回报(节假日顺延);每逾期一天支付,乙方应按延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支付甲方违约金,本协议继续履行。

4.3.2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甲方指定开户银行:,开户名:,银行账号:,第5条

税费承担

5.1甲方将该商铺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以及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税、费负担,由甲、乙双方按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并缴纳。甲方应负担的税、费,经乙方通告甲方后,乙方可在经营管理回报款中代扣代缴。

5.2本协议期限内,甲方不承担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水、电、气、空调费用以及物业管理费用。

第六条

商铺交付及返还

6.1甲方应于该商铺的开发商公告的交付日期与乙方共同办理该商铺交付手续,并在与开发商办理完毕交付手续的同时将该商铺移交给乙方,届时甲、乙双方应当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6.2为不影响乙方对该商铺的使用期限,如若甲方不能如期至开发商处办理商铺交付手续,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开发商公告的交付日期届满后三日内代为接收该商铺的移交,开发商向乙方移交该商铺即为甲方向乙方移交该商铺。但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由甲方在交房时应缴纳的税、费,甲方自行缴纳并承担逾期缴纳的违约责任。

6.3双方商定,如甲方不能按照开发商的公告日期将商铺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将按照本协议期减免延期天数应得经营管理回报金额。

6.4本协议期满时,双方未就该商铺的继续委托经营管理的事宜达成一致的,或者因本协议9.1条内容所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后的30日内,由乙方按交付时的商铺结构现状,并遵循来装去丢的原则进行交付(可移动的设施设备乙方可予以拆除并归乙方所有),返还时双方签署商铺返还单,乙方即履行商铺的返还义务;如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商铺返还单,视为该商铺返还给甲方,则所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双方权责

7.1本协议期内,甲方将商铺不可解除地全权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甲方委托乙方的权限包括:

7.1.1乙方有权决定是由乙方直接经营或是交予第三方经营(包括出租、承包、联营等各种形式);

7.1.2乙方有权决定该商铺的经营定位、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7.1.3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承租方转租;

7.1.4项目及商铺的规划、设计、装修、招商等;

7.1.5乙方因对商铺及项目统一经营管理需要而需行使的其他权利。

7.2乙方享有该商铺的出租、承包、联营以及自营权等使用权,而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因出租或者自营需要,或第三方因办理工商营业证照等需要该商铺的产权人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甲方同意无条件免费提供和配合。

7.3甲方承诺对该商铺拥有产权,并有权签订本协议;本协议期限内,甲方保证乙方对该商铺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不受甲方以及任何第三人的影响和侵犯,否则,乙方有权停止支付、扣除经营管理回报,并依本协议的约定由甲方承担违约与赔偿责任。

7.4本协议期内,如甲方转让(转卖、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变更)该商铺,应提前10日通知乙方,乙方或者商铺的承租人(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应会同受让方与乙方共同订立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协议;受让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并不得阻碍乙方的正常经营,因上述原因产生的任何纠纷及对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7.5甲方同意乙方合理使用与商铺相关联的公共部位并同意由乙方自主对商铺进行装修、改造,乙方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商铺的结构布局、场地使用范围等进行调整,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7.6甲方同意乙方或者乙方引进的经营者、承租人(使用人)使用该商铺的公共部位、立面任何部位、屋顶、地面等并设置相关标识和标志,不得据此向乙方或者乙方引进的经营者、承租人、(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和利益。

7.7本协议终止后,如果乙方或该商铺的承租人(使用人)有意继续租用甲方商铺时,

甲方应充分考虑到乙方和乙方承租人(使用人)使用活动的延续性,

应保证在同等条件下对乙方或承租人(使用人)继续租用的优先租用权;同时甲方承诺,委托经营期满后服从项目的统一规划、经营及管理,如经业主委员会或有权机构表决同意委托经营延期,甲方应支持并签订延期的相关协议。

7.8为保证项目的统一经营管理和全部业主的利益,甲方承诺,本协议期内无权自行或委托他人与该商铺承租人(使用人)联络、收取租金或其他费用,乙方因经营管理该商铺及项目所收取的租金、广告费、促销费及其它来源于该商铺、项目的收益均归乙方享有,乙方有权决定该商铺的出租价格、年限(但不得超过本协议期限)及所有租赁条件及租赁协议的条款。

7.9本协议期内,甲方同意不可解除地委托乙方代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由乙方代为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商铺和项目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7.10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乙方引进的招商方、承租人(使用人)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等签订有关甲方物业的租赁、经营等相关合同,并直接以乙方的名义对承租人或者第三方违反相关租赁、经营等合同或乙方管理制度等行为,向承租人或第三方提起诉讼,需甲方提供相关授权和证照等配合的,甲方应予以协助;诉讼费用及诉讼风险均无需甲方承担,甲方未予协助而致乙方无法实现权利而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7.11本协议期内,该商铺的日常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所需费用,涉及该商铺的主体安全、房屋渗漏以及大修,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所需费用,房屋维修基金不足以支付公共部分维修费用的,由甲方负责缴纳。

7.12甲方享有的经营管理回报,不因乙方对项目及该商铺的经营管理盈亏而发生任何变化,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甲方经营管理回报。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甲方充分认识到乙方将受托管理经营的商铺,用于项目的统一招商和租赁经营,甲方违约单方解除本协议的,应按该商铺购房款总额的

30%支付乙方违约金、赔偿款及乙方所有损失,如该商铺和项目的经营者(使用人)向乙方提出赔偿的,均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8.2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尚未支付的甲方经营管理回报,仍应按本协议约定的继续向甲方支付。

第九条

免责条款

9.1由于自然灾害、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火灾、爆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政府拆迁、征收商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本协议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9.2如乙方对该商铺装修后,当地政府部门发布拆迁公告的,甲方同意乙方参与拆迁方的拆迁补偿谈判,届时,乙方有权获得国家赔偿范围内的装修残值(含二次装修)的补偿和经营损失的补偿,其它因该商铺的补偿款全部归甲方所有;甲、乙、拆迁方(三方)未达成书面一致的前提下,甲方不单方面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十条

争议处理

10.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2本协议签订地:。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1.1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由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至本协议首文所述地址。

11.2任何文件、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可以邮寄方式或者直接当面投递方式进行:如以直接当面投递的方式,则于对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收条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邮寄方式送达,在寄出后第3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邮政局出具的挂号投送收据,将作为有效证明。

11.3任何一方变更前述联系地址,应在变更后及时书面通知一方,如未通知视为没有变化。

第十二条

协议签署及修改

12.1本协议由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或者乙方自然人本人签字)和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12.2双方承认并同意将本协议文本作为双方协议完整的和唯一的表述,以取代此前双方有关内容的所有口头、书面、及其他方式中的表述。

12.3对本协议进行的任何更改和补充,均应由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或者乙方自然人本人签字)和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有效,所有更改、补充文件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12.4任何一方所作出的口头承诺,对甲乙双方均不具备约束力。

12.5一方对另一方违约行为的容忍、未追究,不能理解为对违约责任追偿的放弃。

第十三条

协议附件及其他

13.1本协议书的附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一:甲方身份证复印件及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二:平面图

附件三:商铺设施移交表

13.2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协议连同附件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持贰份,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单位填写】:

代表:*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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