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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小区管理守则(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66

x小区管理守则

第1篇 x小区管理守则

一、更改或加建工程

1.业主/住户如需进行室内装修,应先到管理公司办理装修申报手续,详情请参阅《装修手册》。

2.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

3.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等进行违章拆、搭、建。

二、公共地方的清洁服务

1.业主/住户必须将日常垃圾用垃圾袋装好封闭,并放在走火楼梯指定的生活垃圾筒内,不可随意弃置于小区公共地方,如违反规定,管理公司将派人清理并向该业主/住户收取有关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适当罚款。

2.物业管理公司将妥善安排收集垃圾计划,并与各业主/住户联络,通知有关收集垃圾的形式及时间,敬请各业主/住户留意,并予以充分合作。

三、搬运物品的规定

1.如需搬运大件或贵重物品出小区,应提前一天知会管理公司,并办理放行手续,以确保住户的财产安全。

2.如搬运大件物品需要占用道路的时间较长,需提前一天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请注明搬运时间、物品种类、尺寸、重量及具体负责人,以便管理公司能作出相应安排,指示运送路径及安排人员指挥,确保安全及小区道路的畅通无阻,避免不必要之争执发生。

3.在物品运送过程中,应确保小区环境清洁及设施免被受损。

4.凡因违反上述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终止运送工作,并向有关业主/住户索偿。

四、宣传及销售

未经管理公司批准,禁止在小区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或销售活动,希望业主/住户与管理公司合作,共同抵制该类活动,以确保小区安宁和安全。

五、改变或破坏公共场地原貌

为了保持小区的整体形象,所有业主/住户均不得改变或破坏外墙及公共场地的原貌 (如张贴、悬挂任何物品、违章安装檐蓬、防盗网及践踏、占用绿化用地等)。

六、危险物品

业主/住户不可存放、携带危险品及违禁品进小区任何地方。

七、滋扰行为

为保证小区的安静环境,业主/住户应通力合作,不可制造和产生噪音、异味、浓烟而滋扰其他住户,装修单元要在规定的施工时间内作业。

八、单元用途

在任何情况下,业主/住户不可以更改其单元之住宅用途或将其单元作管理公约、管理规定及物业土地批文用途所限制以外的经营用途,业主/住户也不可使用小区或其室内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规或不道德的用途。

九、紧急事故处理

如发生紧急事故(如发生火灾或水浸等),而事发单元或受波及单元的业主/住户又不在其单元内,为减低业主/住户及小区人身/财产受损及避免因等候有关业主/住户过久而延误进行紧急措施以致蒙受更大损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有关法规中的紧急避险条例,有权使用任何方法破门进入有关单元或受其影响的单元内,采取相应抢救措施,为此而引致业主/住户的损失,物业管理公司除不负责一切损失外,更将向引致事故之业主/住户追讨有关责任及损失。

十、禁止阻塞公共地方

为确保小区的整洁、美观及公众安全,严禁将货物、杂物等放置于公共走道、楼梯、天台出入口及其他公共地方,以免阻塞通道及违反消防条例。::若发现阻塞上述通道或占用公共地方情况,请有关业主自觉将物品移走,如拒不执行,物业管理公司将不再通知物主而将物品移走,物业管理公司除不负责一切损失外,更将向有关业主/住户索偿有关清理费用。

十一、保险

1.物业管理公司已购置物业结构、公共地方、公用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但为免发生意外时蒙受重大损失,业主/住户仍应自费购置其所属单元的有关保险(如火险、财产险等)。

2.如因业主/住户的行为直接导致本单元及其他单元的保险成为无效或令该等保险的保金提高,则有关业主/住户须承担全部责任其赔偿一切有关的损失。

十二、神位及鞭炮

各业主/住户不得在门口或公众地方设置神位、燃点香烛或燃点鞭炮。

十三、豢养动物

任何业主/住户均不得在其物业内或公众地方豢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四、修订本手册

管理公司根据需要,有权修改住户手册或制定补充规定,禁止一切有损小区及业主/住户的行为,以确保小区管理工作能保持高水平,保障所有业主/住户的共同利益。

第2篇 某物业小区外来人员管理作业指导书

物业小区外来人员管理作业指导书

序号 作业内容 岗位 相关质量记录

1每月5日前商铺管理员将更新的《商铺从业人员登记表》、前台接待将更新的《保姆、钟点工登记表》《租户登记表》交给保安主管发给各地段保安。

由于盗窃、斗殴等非常规原因造成的解聘的外来人员,前台接待一经业主知会后立即通知保安主管。商铺管理员 前台接待 保安主管

《保姆、钟点工登记表》

《租户登记表》

《商铺从业人员登记表》

2对欲进入小区的家政人员、装修人员、施工人员、从业人员,检查其临时出入许可证是否已经过期,如未过期且核实其身份后,方予以放行,并对出入证即将过期的催促其至管理处办理;如已经过期,或由于其它原因导致出入证无效,严禁入内;无证人员严禁进入小区。门岗 巡逻岗

《执勤情况记录》

《商铺从业人员登记表》

3对欲离开小区的家政人员、装修人员、施工人员、商铺从业人员,如其携带物品离开小区,则按《物品出入作业指导书》操作。

巡逻岗 门岗

《执勤情况记录》 《物品出入管理作业指导书》

4对临时访客的人员:

如果是驾驶车辆的临时访客欲进入小区,门岗通过对讲机与地段保安联系,待业主同意后,方可进入,否则不予进入。访客进入小区后,门岗用对讲机通知巡逻岗报访客去向,巡逻岗为临时访客指明大致方向,并远距离监视其去向是否正确。

对于没有驾驭车辆的临时访客,地段保安通过门禁对讲与业主联系,得到业主许可后,方可进入,否则不予进入。门岗

巡逻岗《执勤情况记录》

5对到小区送货、找朋友、在小区散发广告、推销的人员,让其出示有效证件并核实,视情请其离开小区或扭送交派出所处理。门岗 巡逻岗

《执勤情况记录》

7对小区内商铺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检查,不在册的督促其尽快到管理处办理。巡逻岗《商铺从业人员登记表》

81、巡逻岗对小区内外来人员活动的情况进行巡视,发现闲杂人员流动或其他异常情况及时上前盘查,根据情况作相应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

2、对不服从管理的外来人员,及时报告区队长,由其协助解决,视情报高新区派出所处理。门岗 巡逻岗

区队长《执勤情况记录》

9装修人员退场后,并对其携带出去的物品按《物品出入作业指导书》操作。门岗

巡逻岗《执勤情况记录》

10监控中心对整个小区的外来人员出入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情况及时通知地段巡逻保安到岗进行巡查、盘问。监控岗

巡逻岗《执勤情况记录》

检验标准:1、临时出入证在有效期内使用;

2、小区内无'三无'人员。

第3篇 某某小区管理规约征询稿

某小区管理规约(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小区 ;

坐落位置 东信大道1222号 ;

物业类型 住宅小区 ;

建筑面积 230000平方米 。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湾 ;

南至 **区 ;

西至 **大道 ;

北至 **路 。

第三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

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转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

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发生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八条 房屋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在房屋屋顶加层建房或搭棚;

2、擅自改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6、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7、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者增设。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应将此规约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要求施工企业遵守本规约第十条的相关内容,同时要积极配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接受物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装修行为。

第十二条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有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应当依法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人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使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

5、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未经有关部门同意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

8、不按次序停放车辆,鸣喇叭和大型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停放过夜;

9、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

10、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11、违反《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不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活动;饲养各种宠物不得影响他人权益,外出遛、放宠物须用绳索牵制,不得放手;宠物的便溺需业主自行及时处理。

12、 其它侵害业主公共利益及合法权益的行为;

13、按《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不得在规定时间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等事项,如有执意行为者,相关业主有权约请物业服务企业警示,也可报警。

14、按《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在小区及公共建筑内不得开设餐饮、洗衣及产生噪声、污染的相关单位,如有需要须征得相关建筑全体业主同意后,提交业主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方可报批;

15、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关于小区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特别规定

鉴于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给小区带来的治安、消防等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过度占用小区公共资源,现作如下特别规定:

1)小区住宅群租是指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住宅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或按床位有偿使用,或将一套住宅分别出租给非同一个家庭的3人以上(含3人)有偿使用行为。

2)利

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是指在小区内利用住宅开设网店、商品配送、速递、传销、信息服务等,以及其他涉及仓储、流动人员、流动车辆进出的经营性活动。

3)本小区禁止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为(包括业主直接从事和物业使用人、承租人从事),物业使用人、承租人从事上述第一、第二款所诉之行为的,该住宅业主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4)经业主委员会授权,针对小区上述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在小区内进行普查,并可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工商部门进行专项调查,通知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检查,查证属实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该住宅的业主发出书面纠正通知,并在小区内公布告知全体业主。自物业服务企业发出书面纠正通知之日起超过15天该群租住宅业主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业主拒不纠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用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制止和提起法律诉讼。

5)因在小区内进行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而引发的水、气泄露、火灾、盗抢和刑事案件并对其他住户人身财产以及小区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以及因前述情况发生物业服务企业施救和处置发生的全部费用,概由该住宅业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接受权利人的委托授权,对该住宅业主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企业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配合维修人员做好维修工作,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的,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业主应自觉按规定缴纳应付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转让物业时,业主须交清应缴纳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

对于经书面催缴,仍不缴纳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协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其缴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第二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按照以下第1 种方式约定:

1、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2、 。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于不听规劝,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理;

3、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按规定管理所得收益,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4、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小区安全、清洁。

5、服务热情、耐心、细心。

6、业主投诉做到件件有处理,件件有回复。

7、有责任保证公共设备正常运行。

8、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全体业主同意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业主反映问题应通过邮件、信件或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反馈和处理,不能影响业主委员会、监事会个人生活和隐私。

本管理规约和本规约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生效。

第4篇 长湾小区治安、消防、交通管理约定

【kd.长青湾】为维护是全体业主共同的家园,为维护小区的安宁、整洁和祥和,全体业主共同订立并承诺履行本约定:

1、不得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进行其他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犯罪行为及时举报。

2、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物业客户服务中心联系。

3、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告知物业客户服务中心。

4、对易坠落的物品应妥善保管,严禁高空抛物。

5、爱护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客户服务中心。

6、不得对楼层防火门私自加锁。

7、不得在公共部位搭建或安装、阻塞消防通道的任何私人物品。

8、公共天台是发生火警或紧急事故时逃生的场所,非上述情况不得使用公共天台作任何其他用途。

9、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勿外出。

10、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的停放地点,不准随意停放而影响公共交通秩序。

11、非业主车辆禁止在地下停车场内停放。

12、业主离车后应锁好车门,关闭车窗,车辆出入凭证随身携带,勿将贵重物品存放车内。

13、不在本园区内修理、清洗车辆,车辆漏油造成地面污迹应及时自行清理。

14、不在本小区内试车,练车。

15、不在本小区内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16、机动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出报警产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17、应当按照停车场收费标准交纳停车费,收费停车场禁止未办理交费手续的车辆停放。

18、应当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9、车位是停放车辆的地方,不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20、不在物业停车场车位上长期停放破残车辆,以及影响本物业环境和容貌的车辆。

21、行驶时应遵守交通标识的要求。

22、非雨天、运送物品或接送病人外,禁止出租车进入园区。

23、非机动车辆自行锁好,在小区自行车棚内停放,长期不使用的应及时清理出车棚。

24、自行车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不得在园区内骑飞车和车技表演;不得骑自行车进入园区景观区域及室内通道。

25、不准将自行车、童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在单元门外或楼道里,以免影响他人出入。

第5篇 小区限制饲养家禽宠物管理方法-2

小区限制饲养家禽及宠物管理方法(二)

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1.0所有养犬的用户必须取得《养犬许可证》,并按规定到城管部门进行年审,定期到市兽医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疫苗;

2.0用户不得饲养大型犬只,不得带犬只搭乘客用电梯,不得携带犬只到公共聚集的场所及儿童活动的场所。犬只对公共通道造成污染,饲养人员有清理的义务;

3.0饲养鸟类、犬只的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咬伤他人,饲养人员有义务带受伤人去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并承担全部费用;

4.0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弃置;

5.0用户对饲养犬只人员的不合理行为有向管理处或城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的权利,对合理的检举和投诉,管理处有义务进行处理并对向城管部门投诉的人员给予支持。

第6篇 小区空置房屋管理作业手册

小区空置房屋管理标准作业手册

为了规范空置房屋的管理工作,确保空置房屋管理的质量,特制定本手册

01、空置房屋管理中各岗位职责

客服中心负责对空置房屋的使用管理及房屋档案资料管理

维修部负责制定空置房屋的巡查、修缮计划及实施

环境管理部负责制定空置房屋的清洁计划及实施

02、空置房屋管理办法

空置房屋的使用及房屋档案资料管理。

经物业管理处接管的空置房屋,由客服中心档案资料员根据房屋接管验收记录进行建档

根据巡查情况,对空置房屋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安排相应的部门进行处理

对空置房屋的钥匙外借进行管理,具体内容参见《钥匙委托管理标准作业手册》

档案资料员应将每月的空置房屋使用动态,包括:已出售、已入住、已装修、房屋使用情况等,登记在《房屋动态表》中,每月5日前报项目经理确认后,存入房屋档案盒中保存

空置房屋的巡查、修缮计划及日常实施

维修部主管应于每季度25日前根据空置房屋的状况制定空置房屋维护管理计划,内容应包括:

*维护管理的项目

*维护管理的频率

*维护管理的措施

空置房屋维护计划报项目经理审核后,汇入物业管理处季度工作计划中报总经理审批

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的维护计划由维修部负责实施

空置房屋日常维护:

*管理员根据计划对空置房屋进行日常的巡检,巡检及处理情况登记于粘贴在空置房门内的《空置房保洁维修巡查记录表》中

*巡查内容

-- 根据房屋使用说明及房屋竣工验收标准,对空置房屋进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功能的正常发挥。如出现问题应按照《业主接待工作标准作业手册》中'维修、售后'类问题处理办法进行操作

-- 参照有关电器说明书,定期将电器打开试运行,以保证电器良好的工作状态,还应及时关闭电源

-- 根据季节变化定时对空置房屋进行开窗通风、散热。必要时应进行烘干处理,防止墙面、天花板发霉、木制品生虫及变形

-- 空置房屋内的清洁情况。如出现问题应上报服务中心,由环境管理部进行处理

-- 空置房屋内的防火、防盗工作。如出现问题可应报服务中心,由安全部进行处理

未销售房屋的巡查记录每季度年汇总一次上交物业管理处保存至业主档案

如房屋已销售,应随《房屋设施验收单》一同转入业主档案

空置房屋日常清洁

环境管理部主管应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根据空置房屋的状况制定空置房屋清洁计划,内容应包括:

*清洁项目

*清洁频率

空置房屋清洁计划报项目经理审核后,汇入客服中心季度工作计划中

报总经理审批

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的清洁计划由环境管理部负责实施

空置房屋日常清洁

保洁员根据计划对空置房屋进行清洁,清洁效果记入《空置房保洁维修巡查记录表》,具体清洁标准参照《环境类操作手册》。

第7篇 小区物业管理处经理岗位责任

小区物业管理处经理岗位责任职位:管理处经理工作大纲:统筹整个小区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员工监管、保安、清洁、维修与保养,同时处理投诉问题、管理费诉讼及追讨等事宜。

汇报职级:物业总公司岗位责任:1.制订本部门工作规划和物品购置预算,定期向物业总公司汇报,并出席项目组召集的部门会议。

2. 组织编制管理预算、年终结算,交物业总公司审核。

3. 制订各项管理制度,下达于各级主管与保安主管,组织主持每周工作会议,听取汇报,布置工作,解决工作难题。

4. 定期对小区的保安、维修、清洁进行监察协调,并与承判商代表定期会议,以检讨及改善小区的管理水平。

5.定期提交小区管理报告。

6. 解决客人的投诉,帮助客人解决困难,改善服务质量。

7. 遇有紧急事故,如水浸、火警等事故,全责处理善后工作,并及时通报物业总公司办公室。

8. 协助联络业主,建立良好关系。

9.负责协调、指导部门主任的工作,保证各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

10.负责本部门员工的业务培训计划及实施,提出员工招聘、调职、晋升等意见。

11.关心员工生活、工作,协调员工之间所出现的工作矛盾,增强凝聚力。

12.负责签署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及报价的审核,签批有关付款单据和员工聘用合同。

13.制定小区设备使用方法及守则。

14.负责拟任部门主任职称以上职务人员的面试、录用、辞退等工作。

15.负责公司重要的公关及重要接待工作。

16.监管管理处员工超时工作及编制补薪表。

17.管理处员工制服安排、处理及监视。

18.定期检查所属部门的固定资产,并对有疑问者进行审核。

29.发挥工作主动性,完成物业总公司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8篇 嘉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盛世嘉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盛世嘉园

坐落位置:浙江省杭州市**西路**号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余杭区闲林镇荆山村

南至杭禹路

西至余杭区闲林镇荆山村

北至天目山西路

第三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

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转让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发生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八条 房屋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 、擅自在房屋屋顶加层建房或搭棚;

2 、擅自改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 、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 、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 、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6 、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7 、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 、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者增设。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要求施工企业遵守本规约的相关内容,同时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装修行为。

第十二条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有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应当依法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人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使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将绿地擅自改为私家花园或菜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

5、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未经有关部门同意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

8 、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9、按照国家、浙江省、杭州市对群租房管理的规定,及时了解使用人的居住人口,禁止出现群租情况,影响他人生活和安全。

9、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 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配合维修人员做好维修工作,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时,应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业主、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

1、5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禁止鸣号、试车和练车;

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

4、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5、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

设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6、主干道路面设置停车位后主干道实行单向行驶。

第十八条饲养宠物时,应遵守有关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业主应自觉按规定缴纳应付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应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自觉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一条 自觉按规定或业主大会决定缴纳(续缴)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业主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的收益,按下列第(三)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物业服务费;

(二)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用于小区水箱、水泵、游泳池、网球场等共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费用分摊,按照以下方式约定:

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按规定管理所得收益,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全体业主同意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第四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有权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有意见或建议的,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三十条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妨碍物业正常使用、造成物业损坏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全体业主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规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9篇 某小区物业管理处机构编制说明

小区物业管理处机构编制说明

根据管理处实际应承担的工作职责与范围,管理处设专职经理(主任)1人,主持管理处全盘工作,组织落实管理处各项工作的实施和检查,对日常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纠偏指导。

其下划分为以下五个职能部门:

1、财务室:负责整个管理处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车位使用费及营业外收入的收缴,日常运营经费支出管理,管理处帐务处理。负责每季度向各小区住户公布财务报表的制表和公布。财务室设会计1人负责整个管理处的帐务处理,对所辖小区进行独立建帐。各小区分别设立1个出纳人员,各自负责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车位使用费及营业外收入的收缴和日常收支流水帐的登帐,同时负责辖区住户的报修、投诉申请的登记和转达以及其他事务工作。

2、行政事务室:负责管理处日常行政事务处理、人员招聘工作、住户投诉处理、住户回访工作、住户满意度调查等客户服务工作。行政事务室设管服主管1人,主管行政事务室全面工作,具体负责一个小区的客户服务工作。设立事务助理1人,具体负责一个小区的客户服务工作。

3、维修管理室:负责小区日常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负责小区住户的有偿维修服务。由于各小区没有较大设施设备,故仅物业公司总部设立一个维修管理室,维修室设维修工二名,负责处理各社区的突发事件。维修管理室设主管1人,负责小区的维修计划的制订、计划性维修的组织、指导和实施,负责小区突发维修项目的组织和调度。

4、环境管理室:负责小区日常清洁保洁,小区绿化、植物的养护、修剪。环境管理室设主管1人,负责对所辖小区日常清洁、保洁、绿化工作的检查、指导和作业计划的制订、组织、实施。在清洁保洁、绿化养护外包时,环境室与行政事务室则合并组成物业管理室。

5、安全管理室:负责所辖社区安管队的管理,统筹计划安排小区内的公共秩序管理、物业使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车辆出入管理、物品搬迁管理和住户及人员(流动人口)流动管理。安全管理室设安全主管1人,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小区的公共秩序管理方案、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指导并监督各小区安管队的车辆出入管理、物品搬迁管理和住户及人员(流动人口)流动登记管理,负责对各小区安管队日常工作偏差的纠集指导。各社区安管队设队长1人,具体负责所辖社区安管队日常工作的安排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各小区安管队员编制设:大门岗每班1人、侧门岗每1人,监控中心每班1人,小区巡逻岗不少至2人。每班5人×3班=15人,另设轮休人员1人,共计16人。每班设班长1人,班长为巡逻岗,便于巡回对本班工作进行全盘掌握。

第10篇 e小区管理处年度质量目标

e苑小区管理处年度质量目标

20**年e苑管理处质量目标

一、体系质量目标: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监督审核;

二、工作质量目标:顾客满意率95%以上;

三、投诉处理率、回访率100%;

四、费用质量目标:严格履行质量体系文件的规定,保证服务质量目标的圆满实现,管理费收缴率93%;

建议调整原因:管理费收缴率上调3个百分点,主要根据05年管理费收取情况及今年的相关措施而确定。

五、环境质量目标:小区清洁保洁满意率96%,绿化完好率98%;

建议调整原因:小区清洁保洁满意率下调2个百分点,主要根据05年两次业主满意率调查中,此项均未达到目标,为体现目标的适宜性,故建议调整。

六、房屋完好率、公共设施完好率98%以上;

七、维修及时率、合格率100%;

八、杜绝因管理责任造成的重大火灾事故、重大刑事案件、机动车被盗事故等安全事故。

**e苑管理处

20**年e苑管理处质量目标

(接待班组)

一、体系质量目标: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审核认证;

二、服务质量目标:确保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按期执行,力争顾客满意度达到95%以上;

三、工作质量目标:顾客满意率95%以上,投诉处理率、回访率100%

四、费用质量目标:严格履行质量体系文件的规定,保证服务质量目标的圆满实现,管理费收缴率95%;

五、环境质量目标:小区清洁保洁满意率98%,绿化完好率98%

六、改进质量目标:全面落实公司管理评审和内审提出的改进措施,致力持续改进,争取超越顾客期望, 一次通过合格率98%以上。

20**年e苑管理处质量目标

(工程班组)

一、房屋完好率、公共设施完好率98%以上;

二、维修及时率、合格率100%。

20**年e苑管理处质量目标

(安管班组)

一、杜绝因管理责任造成的重大火灾事故、重大刑事案件、机动车被盗事故等安全事故;

e苑管理处

二0**年*月**日

第11篇 a小区智能化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智能化管理系统'已经成为高尚住宅小区的必然选择。**集团的开发商高瞻远瞩、审时度势,按照实用性、稳定性和适度超前、兼容扩展的原则,投入巨资建设了小区智能化管理系统。该系统包含以下子系统:

(一)楼宇可视对讲系统

本小区每个单元入口处与住户家中均安装有可视对讲系统,主人可与访客视频对话,经主人确认后,访客方可进入单元内。既保证了您及家人的安全,又体现了你拥有高尚家居的至尊感。 可视对讲系统由管理中心机、门口主机、住户分机三部分组成。管理中心机是小区对讲系统的中心连接点,门口主机是单元管理中心机,访客可通过其呼叫住户。住户分机则安装在每住户室内。访客呼叫时住户通过室内分机应答,并控制大门电磁锁的开启。其使用要领如下:

1、室内分机的使用

(1)门口主机呼叫住户分机:在门口主机键直接拨分机用户号码呼叫,分机振铃后,摘机便能对讲,在对讲期间按开锁键可开锁。

(2)监视图像:按监视键即可监视门口主机前的情况,监视时间为20秒。在监视过程中按对讲键可与门口主机对讲,按开锁键可开锁。

(3)求助报警:按求助键即可向物业中央控制室求助。

(4)二次门铃:当有人按门铃开关,将发出'叮咚'声音。

2、门口主机的使用

(1)门口主机呼叫物业中央控制室:按门口主机的求助键呼叫物业中央控制室,中央控制室管理机振铃后摘机即可对讲。

(2)可密码开锁

(3)可刷感应卡操作(刷卡距离3-6mm,视卡而定):

(二)小区背景音乐系统

可提供广播通知和背景音乐,并实现小区内广播系统的综合管理,您在小区内休闲散步时可聆听到由小区中央控制室播放的悠扬动听的乐曲。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将认真听取您对本系统工作状况的意见和建议,您可以推荐优秀歌曲,或在重要节庆日点上您喜欢的歌曲,我们真诚欢迎并期待您的参与。

(三)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小区进出口、主干道、小区边界,以及公共场所、地下停车场、电梯室内均安装有闭路电视监控摄像机,且实行实时录像。物业服务中心的公共秩序维护员每日24 小时值班,日夜守护着您的家。

(四) 周边防盗探测报警系统

小区周界均安装有红外对射报警器,当发生非法闯入时,可进行实时报警。

(五)电子巡更系统

小区各主要出入口、通道和重点位置设置巡更点,监督小区巡卫值勤人员定时巡逻。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可通过电子巡更留下的电子资料查询执行巡逻的人员、时间、频率及路线,以强化值勤人员的防盗与安全巡视的责任感。

(六)小区停车场管理系统

小区地下、地上停车场各出入口均安装有车辆智能管理系统,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控制与管理。该系统同时配置视频和拍照功能,能将车辆进出时的图像通过光纤传输到物业中央控制室,以达到车辆安全管理的需要。其使用要领如下:

1、车辆入场

当您驾车进入停车场时,应持有效停车智能卡在感应读卡机刷卡,方允许车辆驶入停车场。同时,照相机自动拍照,摄像机自动摄像,影像资料同时传输到物业中央控制室。

2、车辆出场

当车辆接近出口闸臂时,读卡器准备工作。持卡者应在感应读卡机刷卡,允许车辆驶出停车场。

3、停车智能卡的管理

(1)停车智能卡的发行:业主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行驶证以及车位产权证明(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到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登记,缴交管理费和智能卡押金,无车位产权证明者需缴交车位租金,领取停车智能卡。

(2)停车智能卡的挂失:当停车智能卡遗失,车主应及时向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申请挂失,缴交智能卡工本费后领取新卡,旧卡即时作废。

(3)停车智能卡的查询:车主对缴 情况有疑虑时,可到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查询,查询结果可打印。

(4)停车智能卡的充值:当卡内金额不足时,车主应及时到物业服务中心缴 ,否则系统将视该月租卡为非法卡。

第12篇 a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

e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

一、为保持小区及公共场所清洁,业主应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二、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处理。居民将生活垃圾定时放在指定地点,由物业清洁人员定时清理。

三、业主装修时应将装修垃圾按指定地点堆放,由物业部统一安排清运,不要乱扔乱倒,污染环境。

四、居民应保持室外卫生,不要向室外乱泼、乱倒、乱丢杂物。阳台不得堆放超重物品,不得吊挂杂物,影响观瞻。

五、严禁随地大小便、吐痰、扔果皮、废纸和杂物,随地倒垃圾。物业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六、禁止在道路和绿化等公共地带晾晒衣物、堆放杂物、随意践踏草坪。停放车辆时不得随意辗压草坪,冲撞树木。

七、严禁破坏公共设施、路灯、围栏、护墙、井盖、水闸、电线等。

八、小区内严禁搭建违章建筑,饲养家禽家畜。(持有户卡及防疫卡的观赏动物除外)。

九、业主不得利用住宅、道路、公共场所摆设摊点。

十、未经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区域私设广告牌,严禁在公共区域内乱涂乱画,张贴广告、宣传品、标语等。

x小区管理守则(十二篇)

一、更改或加建工程1.业主/住户如需进行室内装修,应先到管理公司办理装修申报手续,详情请参阅《装修手册》。2.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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