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压力容器管理法规
压力容器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国务院颁发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条例》和《容规》都是强制执行的压力容器管理法规,凡是从事压力大于0.1mpa表压的各种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都必须贯彻执行。
《条例》的主要规定有:
(一)压力容器的设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备案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单位,应持有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否则,不得设计压力容器。
(二)压力容器的制造
凡制造和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超高压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范围(即允许或组焊一、二类或三类)制造或组焊。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或组焊压力容器。
容器制成后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是指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耐压试验包括液压试验和气压试验。除设计图样要求用气体代替液体进行耐压试验外,不得采用气压试验。进行气压试验前,要全面复查有关技术文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制造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需要进行气密性试验的容器,要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压力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设计图样要求,且不小于表5—1的规定。
表5—1 压力试验的试验压力
液压试验时,容器要充满液体,排净空气,待容器壁温度与液体温度相同时,才能缓慢升压到规定压力,根据容器大小保持10~30min,然后将压力降到设计压力至少保持30min。气压试验时,首先缓慢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0%,保持10min,然后对所有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初次检查。合格后继续升压到规定试验压力的50%,其后按每级为规定试验压力的10%的级差升压到试验压力,保持10~30min,然后再降到设计压力至少保持30min,同时进行检查。要注意气压试验时所用气体应为干燥的空气或氮气,气体温度不低于15℃。
压力试验要严格按照试验的安全规定进行,防止试验中发生事故。
液压试验后检查,符合下列情况为合格:
(1)无渗漏;
(2)无可见异常变形;
(3)试验过程中无异常响声。
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必须按照《容规》的规定向订贷单位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三)压力容器的安装
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容器使用的安全。压力容器的专业安装单位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批准才可以从事承压设备的安装工作。安装作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装的规范。
安装过程中应对安装质量实行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验收由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应有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参加。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竣工图、安装及复验记录等技术资料及安装质量证明书等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2篇 兰州锅炉压力容器实现网络化管理
最近,“兰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网络系统”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这标志着该市应用此项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领先技术的正式启动。
兰州市现有锅炉房2000多座,在用锅炉5000多台,在用压力容器10000多台,近年来又建设了遍布了全市的地下煤气管道。这个项目将地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结合在一起,形成矢量化电子地图与传统数据库技术相结合的一套新型可视化管理信息系统。可以较好地解决兰州市锅炉压力容器设备的漏检问题,查询和利用在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修、改造等安全环节的信息资料。一旦发生爆炸等意外事故,这个系统可以为减少和控制灾害提供及时有力的决策参与。
第3篇 对压力容器使用证有哪些管理要求?
压力容器使用证的监督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2)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3)判废的压力容器应由使用单位作出处理。按报废处理的,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销售。
(4)转让、涂改使用证,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予注销,并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
(5)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容器的使用证即行无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其使用证。
第4篇 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一、 建立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
为了全面掌握设备的情况,摸清使用规律,防止因盲目使用而发生事故,所以,每台压力容器都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应包括容器的原始技术资料和使有记录、检验修理记录。
(一) 压力容器的原始技术资料
容器的原始技术资料包括容器的设计资料和制造资料。
容器的设计资料应有容器设计总图和受压部件图。中高压或低温容器的受压元件应有强度计算书。按应力分析设计的容器还应有局部应力计算资料等。
容器的制造资料应有出厂合格证,技术特性说明书和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中应包括主要零件化学成分与机械性能、无损探伤结果、焊接质量检查结果及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结果等。以上资料由设计、制造、安装单位提供,竣工验收时由安装单位连同容器一并移交使用单位。
(二) 压力容器的使用检修记录
容器操作压力、温度,工作介质、压力及温度的波动范围、间歇操作周期、工作介质的特性等。容器开始使用的日期、每次开停日期及变更使用条件等。容器每次检查的日期、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水压试验情况和发现的缺陷及检修情况等。压力容器的使用记录由设备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负责按时填写并妥善保管。压力容器调出原使用单位,应将技术档案连同容器一并移交新的使用单位。
二、 制订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不当是压力容器发生事故的常见原因。为了保证容器安全合理使用,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技术特性,制订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
1. 容器的最高许用压力和许用极限温度;
2. 容器的正确操作方法;
3. 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
4. 容器运行中的检查项目、部位和正常要求;
5. 容器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判断方法及应急措施;
6. 容器停用后的检查和维护。
每个操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时应使压力容器在运行中保持压力平稳,温度平稳。因加载过快,会使容器原有微小缺陷处的材料断裂,韧性降低,容易引起脆性破坏。压力变化频繁或大幅度波动,对容器的抗疲劳性能是不利的,应尽量避免,保持操作条件平稳。温度突然变化,会产生大的温度应力,也应尽量保持温度平稳。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运行。当压力超过规定压力,而安全泄压装置不动作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切断电源。用水冷却的容器,如水源中断,温度超过规定,则应停车。对于液体贮藏,必须按规定的充装系数充装。
压力容器是属于特殊设备,必须在总动力师领导下,由动力设备主管部门设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安全监督工作。
三、 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维护
搞好压力容器维护,是延长容器使用寿命、防止发生事故的重要措施。
安全阀、压力表等是防止压力容器超过的重要措施,要加强维护和定期校验,保证这些装置准确灵敏。
要防止容器和管道的跑、冒、滴、漏。如果出现以上现象,表明容器已不正常,存在隐患,不及时处理,就会导致事故发生。
有些容器的介质是有腐蚀性的,应有防腐设施,如涂漆、喷镀或设置衬里等。
压力容器尽量减少震动,以防进气管处发生疲劳裂纹。对容器和管道积存的油污、碳化物等要及时清理,以免引起燃烧爆炸事故。
总之,压力容器必须坚持日常维护和保养及定期检验修理制度。维护检修过程中,也要注意安全工作。在检修容器前,除要用盲板切断有联系的管道外,必须打开人孔、手孔。进入易燃、有毒介质的容器内工作时,应对容器进行清洗和置换,加强通风。容器外面要有专人监护,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压不能超过12v。
压力容器检修后,投入运行时必须彻底清理,防止容器和管道中残存能与工作介质起反应的物质,如氧容器中有残油,氯容器中有水等,以免发生事故。
第5篇 特种设备监察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颁布日期】1999-11-30
【实施日期】1999-11-30
【失效日期】2000-12-01
【法规分类】特种安全设备监察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内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光焕发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光焕发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
1.《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光焕发器:
2.液化气体汽车缺勤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
3.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输使用证。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输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输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见附件五)上打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四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监察机构输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总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五条新压力容光焕发器的安全善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善等级',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善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件二)的规定,由使用单位评定并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
(2)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
(3)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或不真实的。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见附件四[a]);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见附件四[b])。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3.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以后再发放使用证。
第三章在用压力容光焕发器的使用登记
第七条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该设备的有关资料、检验报告和填好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按第四条规定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第八条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根据检验单位签发的检验报告所予证定的安全状况等级,由使用单位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申报办一使用登记手续的在用压力容器,经核查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确认《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第十条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是级的在用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同省级劳动部六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2.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监控使用;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场级以后再教育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液化扫体罐车,不得使用,经修复,安全状况等级达到场级以后再发使用证。
3.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5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在用液化气体罐车,办理注销手续后,予以报废。
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另同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变更、判废与报废
第十一条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重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拮,及时到负现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过户变更
1、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上盖过户和注销标记,并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上盖过户标记。
2、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3、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本条2款要求的有关资料,按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到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新使用登记手续。
4、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或没有领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的液化气体罐车,不准过户。
第十三条使用变更
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压力、温度、介质、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到负责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判废
1、经检验证定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压力容顺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持该压力容器的《压力容顺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和注册铭牌。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职责
1、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严格招待本规则。
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应对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压力容器比较集中的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配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人员,负责按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使用登记工作;保存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根据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有计划地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和执情况。
3、状废的压力容器应由使用单位作出处理,按报废处理的,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销售。
4、转让、涂改《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予注销,并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
5、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即行无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按本规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输使用登记手续,应按省级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缴纳使用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第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不按本规则进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焉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执行本规则发生压力容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单位、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址到弄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穷人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附件的格式统一印制。新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压力容器制造厂装订在产品铭牌的支架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于一九*年三月制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一次修订,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起施行。
附件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的代号和含义如下:
1--表示1级
2--表示2级
3--表示3级
4--表示4级
5--表示5级
1级:压力容器出厂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
(1)新压力容器:出厂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头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用户和用户所在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出厂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出厂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头法规或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为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级:出厂资料不齐全;主体材质不明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结构和强度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严重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在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需要在规定操作条件不监控使用。
5级:缺陷严重,难于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于保证安全使用;检验报告结论为判废。
注:
1.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指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2.技术资料不全,按有关规定补充后,并能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结论的,则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对待。
3.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问题与缺陷,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一、压力容器类别代号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类别,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分类。
1.类别代号
ⅰ--表示第一类压力容器;
ⅱ--表示第二类压力容器;
ⅲ--表示第三类压力容器;
2.压力等级代号
l--表示低压;
m--表示中压;
h--表示高压;
u--表示超高压。
三、用途代号
r--表示反应容器;
e--表示换热容器;
s--表示分离容器;
c--表示储存容器;
b--表示球形储罐;
la--表示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lt--表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